融资担保案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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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类3亿元骗贷案拖垮某担保公司案情回顾:2003年9月22日某机电公司与某旅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旅行汽车”)签订的10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显示,某机电公司当年要向旅行汽车购入7107辆御虎牌汽车,合计3亿元。

某机电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农行申请贷款。

农行主动找到某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作为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备案的具有资质的民营合作担保机构),说有个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机电”)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聘请其作为担保机构,并且承诺风险不会太高,因为农行按照《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对每笔贷款实施监控”。

某担保公司接了这笔担保业务,按照程序进行了尽职调查,某机电也提供了其向旅行汽车购车的合同,并且备份了某机电与农行总行的贷款协议。

同时,某机电向农行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某机电完全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

2003年9月4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农行总行营业部分8次将贷款打入了旅行汽车在民生银行某支行的账户。

首笔贷款4000万元到账次日,旅行汽车旋即开出一张支票号为XV102786851的转账支票将资金悉数转至了某机电。

根据上述转账支出信息可知,某机电的3亿元购车资金并未用于向旅行汽车购车而是转回至某机电及其关联公司。

2004年初,农行向某机电2003年先行发放的6笔合计2.4亿元贷款已陆续到期,按照约定应该偿本付息。

在某机电并未按时向银行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农行仍然于2004年1月21日、2月3日继续向某机电放款6000万元。

2005年起,经银行多次催促该公司已无法偿还贷款,于2006年9月6日,农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民事诉讼,要求旅行汽车替某机电偿还贷款及利息。

但2007年12月19日,却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

2008年初农行起诉某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借款。

目前公司基本已经被此笔代偿拖垮,所有业务均已暂停。

在事后的调查中发现上述3亿元资金进入的账户亦极为隐秘,该账户在旅行汽车的财务账目中均无显示。

【参考文档】融资担保成功案例分析word版本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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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融资担保成功案例分析篇一:融资担保案例完整版保证类3亿元骗贷案拖垮某担保公司案情回顾:201X年9月22日某机电公司与某旅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旅行汽车”)签订的10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显示,某机电公司当年要向旅行汽车购入7107辆御虎牌汽车,合计3亿元。

某机电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农行申请贷款。

农行主动找到某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作为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备案的具有资质的民营合作担保机构),说有个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机电”)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聘请其作为担保机构,并且承诺风险不会太高,因为农行按照《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对每笔贷款实施监控”。

某担保公司接了这笔担保业务,按照程序进行了尽职调查,某机电也提供了其向旅行汽车购车的合同,并且备份了某机电与农行总行的贷款协议。

同时,某机电向农行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某机电完全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

201X年9月4日至201X年2月3日期间,农行总行营业部分8次将贷款打入了旅行汽车在民生银行某支行的账户。

首笔贷款4000万元到账次日,旅行汽车旋即开出一张支票号为XV102786851的转账支票将资金悉数转至了某机电。

根据上述转账支出信息可知,某机电的3亿元购车资金并未用于向旅行汽车购车而是转回至某机电及其关联公司。

201X年初,农行向某机电201X年先行发放的6笔合计2.4亿元贷款已陆续到期,按照约定应该偿本付息。

在某机电并未按时向银行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农行仍然于201X年1月21日、2月3日继续向某机电放款6000万元。

201X年起,经银行多次催促该公司已无法偿还贷款,于 201X年9月6日,农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民事诉讼,要求旅行汽车替某机电偿还贷款及利息。

但201X年12月19日,却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

融资担保成功案例

融资担保成功案例

融资担保成功案例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的贷款提供了担保,为银行分担了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有效地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融资担保成功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融资担保成功案例篇1:无抵押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或者是信用贷款。

不需要任何抵押物,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具体证明材料要看是什么银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客户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贷款年限,然后跟银行签订合同,有保障。

目前,无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在国内正蓬勃开展。

虽然时间不长,但各方都积极推出产品争抢市场。

目前国内正式推广的无抵押贷款有渣打银行推出的现贷派即属于无抵押贷款,可以贷款的金额为八千元到两万元,银行推出的此类产品的共同特点是额度低,门槛高,手续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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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成功案例篇2:2010年3月5日,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四川XX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XX、张XX分别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对四川XX公司的一年期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1年3月4日,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因四川XX公司不能按期还款要求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

在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后,就李XX、张XX是否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因李XX、张XX未为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若要求其承担责任较为困难;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确认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XX、张XX系共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在判决中也可明确若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由其他保证人按份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完整版)融资案例分析附答案

(完整版)融资案例分析附答案

1.某地自来水厂项目案例背景:某地的自来水厂项目是国家计委正式批准立项的第三个BOT试点项目,也是我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中首例采用BOT方式兴建的试点项目。

项目建设规模含80万吨/日的取水工程,40万立方米/日净水厂工程,27千米输水管道工程。

特性经营期不超过18年(含建设期),由法国水务和日本丸红株式会社组成的联合投标体中标。

项目合同结构:在该水厂BOT项目融资过程中,项目公司主要通过提供各种合同作为项目担保。

在该项目中,项目公司主要取得了以下合同:特许权协议:项目公司与所在地政府签订此协议,以明确项目公司据以融资、设计、建设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水厂,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该厂所在地政府或其他指定人。

购水协议:由项目公司和该地政府指定授权的市自来水公司签订,用以规定自来水总公司的购水和付费,以及项目公司按照购水协议规定的标准净水质量提供40万立方米/日净水的义务。

交钥匙合同:由项目公司与总成本欧尚签订,用以规定购买设备及项目承建等内容。

融资文件:项目公司与格贷款人就项目的债务融资部分签订的协议。

保险协议:由于该水厂BOT项目结构、合同结构比较复杂,从而增加了风险分担安排的难度。

请问.(1)请分析该项目的项目融资结构,并画出融资结构图。

(2)分析该项目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以及各自的利益及其可能的风险。

•成都市政府:减少债务负担和财政压力,吸引外资,引进新技术。

•发起人(股东):降低风险,稳定回收投资,进行利润分红。

•债权人:获取贷款利息,实现有限追索。

•项目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市自来水公司:通过净水销售获取利润。

•建筑承包人:获得建筑工程价款。

•保险商:分担风险,取得保险费用。

•1、汇率风险(风险承担方——建设期:承建方建设完工后:项目公司、贷款方和政府•)2、利率风险(风险承担方——贷款方、项目公司•)3、外币不可支付风险(风险承担方——外汇短缺风险:项目公司外汇汇出风险:政府、项目公司、贷款人)•4、通货膨胀(风险承担方——项目公司)(3)您认为还需要补充哪些协议?这个实在不知道了。

融资担保 优秀案例 公司治理

融资担保 优秀案例 公司治理

融资担保优秀案例公司治理融资担保是指一种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融资服务的方式,通过担保公司或担保机构的信用背书,增加融资方的信用度,从而获得融资机构的贷款支持。

在融资担保业务中,公司治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下面将介绍一些融资担保行业的优秀案例,并分析其优秀之处及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案例一:XX担保公司XX担保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该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确保了其业务的规范运作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首先,XX担保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团队。

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股东代表组成,确保了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作进行监督,保障了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高管团队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推动公司的发展。

其次,XX担保公司建立了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该公司通过定期评估客户信用状况,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及时掌握客户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与银行、保险公司等合作伙伴进行信息共享,实现了对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

再次,XX担保公司注重员工的培训和职业素养的提升。

该公司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包括法律法规、金融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了员工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保障了公司业务的规范操作。

最后,XX担保公司积极参与社会责任,承担了一系列公益活动。

该公司注重与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和银行、企业、政府等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上述案例中,公司治理的优秀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通过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等股权治理机构,明确权责关系,实现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2. 风险管理系统健全: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及时掌握风险动态,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3. 员工培训和职业素养提升:通过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岗位技能,充分发挥员工的创造力和主动性。

4. 参与社会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公众认可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案例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案例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案例投资担保公司通过银行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经常性的发放贷款,利率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金融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此类委托贷款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无效,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基本案情:2015年1月22日,金财公司与亿丰铝业公司、洛阳银行营业部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一份,约定由金财公司委托洛阳银行营业部向亿丰铝业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期限为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利息按年21.6%计算。

同日,金财公司与洛阳银行营业部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一份,约定洛阳银行营业部代为金财公司办理该委托贷款有关操作工作。

同日,金财公司与华林木业公司等三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王国强等九人向金财公司出具《保证承诺函》,为2000万元委托贷款向金财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金财公司即委托洛阳银行营业部将该2000万元借款支付亿丰铝业公司。

2015年5月21日贷款到期后,亿丰铝业公司未依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亿丰铝业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分别向金财公司两次分别偿还50万元、120万元。

各保证人未向金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金财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亿丰公司依约偿还借款本息。

亿丰公司辩称委托贷款合同无效,各担保人辩解担保合同无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金财公司系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等各类担保及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

金财公司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先后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洛阳市诺铭耐火材料厂、洛阳市晋丰商贸有限公司、伊川县双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三次)等多家企业出借资金收取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并经法院诉讼。

裁判结果: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6)豫0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亿丰铝业公司偿还金财公司贷款本金1830万元及利息;华林木业公司等三公司、王国强等九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亿丰铝业公司追偿;驳回金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担保公司法律业务案例(3篇)

担保公司法律业务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市区开发一高档住宅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由于开发商自有资金有限,为顺利推进项目,开发商向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经审查,同意为开发商提供8亿元人民币的贷款,但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应的担保。

为此,开发商找到某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

担保公司经评估后,同意为开发商提供8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担保,并与开发商、银行签订了《融资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担保公司对开发商向银行申请的8亿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若开发商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争议产生项目开工后,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开发商自身原因,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资金链出现断裂。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于一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偿还贷款本息,同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认为自身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1. 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属于违约行为。

2. 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未对开发商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3. 担保合同中约定,若开发商违约,担保公司仅在银行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银行并未提供实际损失证据。

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 开发商是否违约?2. 银行的贷款发放是否存在违规操作?3. 担保公司是否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开发商是否违约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贷款发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属于违约行为。

2. 关于银行贷款发放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未对开发商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存在违规操作。

3.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但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也存在违规操作,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因此,担保公司不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问题案例

担保公司问题案例

事例一:广东省华鼎担保公司危机(2012 年 2 月)在经营业务充满风险的状况下,广东华鼎担保却在最近几年达成大规模扩充。

与此同时,为获取更高的收益回报,华鼎及关系的两家担保公司做了大批的“过桥贷款”业务,一般银行续贷要求是公司先还清旧贷,华鼎先用自有资本帮公司还旧贷,等新贷下放后公司再归还,时期公司需付必定的资本花费,放款期一般为半月以内。

华鼎担保总经理黎永棠表示,代偿和过桥贷款垫付滞压的资本已达到 4 个亿左右。

截止当前,华鼎担保与八九家银行存在合作关系,在保余额 29 亿元左右。

截止昨年末,固然华鼎注册资本金高达 7.6 亿元,但已经垫付资本量多达 5 亿至 6 亿元,而流动资本仅一两亿元。

一位靠近华鼎担保的人士流露,“华鼎当前是内外交困,银行对担保贷款收紧,经过华鼎担保贷款的部分中小公司经营也出现问题。

”华鼎担保整体运行也碰到困难。

“担保费高于同行,竞争优势减少;公司代偿率高,累计代偿已经超出 1 亿元。

”上述靠近华鼎担保的人士称。

剖析人士以为,正是代偿和过桥贷款垫付所带来的资本压力,使得华鼎及关系的两家公司资本链出现问题。

别的,华鼎担保还波及到此外两家担保公司。

上述靠近华鼎担保的人士称,董事长陈奕标除控制华鼎担保以外,实质上仍是广东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中担投资信誉担保有限公司的控制人。

依据各样渠道公然的数据,华鼎担保、创富担保和中担担保三家公司担保总数,估计靠近 80 亿元,可能波及多家公司。

据认识,华鼎担保、创富担保和中担担保对客户可能采纳了“资本增值服务”合作的方式,占用客户 40% —50% 的贷款资本。

比方客户贷款 1000 万,担保公司按协议占用 400 万,该笔钱所有权属于贷款公司,但使用权属于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利用这笔资本理财,给贷款公司带来资本增值。

而一旦担保公司资本链断裂,贷款公司必定也会遇到较大损失。

针对当前担保公司的困局,广东省社科院教授黎友焕表示,“依据我们课题组的调研,大概有 20% 的担保公司已经出现资本链或业务等方面的问题。

结构化融资担保案例

结构化融资担保案例

结构化融资担保案例
1、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申请贷款,但由于信用评级低,无法获得充足的授信额度。

经过与担保公司洽谈,担保公司提供结构化融资担保方案,将公司的资产进行分析和评估,通过担保物的多元化配置,最终达到银行要求的授信额度。

2、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融资,但由于市场波动较大,银行不愿意提供足够的授信额度。

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担保公司对该公司的项目进行深入的调研和风险评估,设计出符合银行要求的结构化融资担保方案。

通过担保物的多样化配置和权益结构的优化,最终获得了银行的批准。

3、某企业需要进行资本运作,但由于企业规模较小,难以获得足够的融资。

担保公司提供了结构化融资担保方案,通过对企业资产的全面评估,设计出多种担保物的组合,并与多家金融机构合作,最终为企业提供了全面的融资支持。

4、某企业需要进行大规模设备采购,但由于信用评级不高,银行不愿意提供足够的授信额度。

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担保公司对该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和组合,通过多种担保物的配置和权益结构的优化,最终成功获得了银行的批准,并为企业提供了全面的融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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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案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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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类3亿元骗贷案拖垮某担保公司案情回顾:2003年9月22日某机电公司与某旅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旅行汽车”)签订的10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显示,某机电公司当年要向旅行汽车购入7107辆御虎牌汽车,合计3亿元。

某机电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农行申请贷款。

农行主动找到某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作为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备案的具有资质的民营合作担保机构),说有个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机电”)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聘请其作为担保机构,并且承诺风险不会太高,因为农行按照《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对每笔贷款实施监控”。

某担保公司接了这笔担保业务,按照程序进行了尽职调查,某机电也提供了其向旅行汽车购车的合同,并且备份了某机电与农行总行的贷款协议。

同时,某机电向农行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某机电完全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

2003年9月4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农行总行营业部分8次将贷款打入了旅行汽车在民生银行某支行的账户。

首笔贷款4000万元到账次日,旅行汽车旋即开出一张支票号为XV102786851的转账支票将资金悉数转至了某机电。

根据上述转账支出信息可知,某机电的3亿元购车资金并未用于向旅行汽车购车而是转回至某机电及其关联公司。

2004年初,农行向某机电2003年先行发放的6笔合计2.4亿元贷款已陆续到期,按照约定应该偿本付息。

在某机电并未按时向银行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农行仍然于2004年1月21日、2月3日继续向某机电放款6000万元。

2005年起,经银行多次催促该公司已无法偿还贷款,于2006年9月6日,农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民事诉讼,要求旅行汽车替某机电偿还贷款及利息。

但2007年12月19日,却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

2008年初农行起诉某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借款。

目前公司基本已经被此笔代偿拖垮,所有业务均已暂停。

在事后的调查中发现上述3亿元资金进入的账户亦极为隐秘,该账户在旅行汽车的财务账目中均无显示。

(完整版)中小企业融资案例

(完整版)中小企业融资案例

中小企业融资难,究竟难在哪里?中小企业发展难,究竟难在哪里?要解决的问题很多。

我们应该怎样为他们提供帮助呢?下面几个小案例很有代表性;做好这些服务和引导工作,正是我们做咨询业务的同仁们应该思考和践行的。

案例一2008年9月,我市某县一个铜材加工企业,想通过担保公司进行500万元贷款融资。

当时的情况是:受世界经济下滑影响和期货市场波动影响,国内铜价由2007年的8万元/吨,一路下滑至2008年9月的4万元/吨,且呈现明显的继续下滑趋势。

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是:从天津市子牙工业园区购进废铜进行融化,加工成各种规格的铜排、铜板、铜箔,其中厚度为0.2毫米的铜箔主要销往天铁集团(做弱电配套用)和北车集团天津采购中心(用作动车组发动机和各类轨道交通信号配套等)。

该公司法人代表曾是该县一中的语文教师、校长,其最大的个人爱好为书法。

该公司的财务管理非常规范,全公司只有一套明细账和报表,且年年主动进行审计,同时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等要求,主动进行增资工作。

该公司最低年销售收入为7500万元,年末时点性应收账款几乎为零。

该公司的资产状况是:设备非常落后;厂房土地均为向镇里租赁。

比较好一点的财产就是该公司已经使用4年多的二辆奥迪车。

当然,该公司法人代表以及副总和财务负责人均在县城拥有150平方米左右近期全款购置的一手高档商品房。

截止2008年9月,该公司除了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外,没有任何银行借款,资产负债率为55%左右。

由于全国高铁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全面展开,北车集团加大了采购量,天铁集团进行大范围的设备升级改造,需要大量的机电配套产品,同样也加大了采购。

当年,国家实行了宽松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同时拿出4万亿财政资金促进内需的拉动。

针对融资及融资担保方面,存在哪些不利因素和有利因素?该公司能获得担保公司的担保吗?案例二一家民营企业,其产品是在甲醇中添加一些添加剂,制成燃烧纯度极高的“醇基液体燃料”,此种燃料主要为民用液化气的替代和小区供暖燃料。

担保案例[5篇]

担保案例[5篇]

担保案例[5篇]第一篇:担保案例案例: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

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

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1)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丙是否是担保人?从担保人角度而言,他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1,抵押合同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2,丙不属于有效的担保人。

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

3,但对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必须抵押登记方能成立,不经登记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的必须程序,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登记抵押权的成立。

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房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是以房产提供抵押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由于该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合同并未生效,抵押权并未成立,债权人乙并不能因此要求债务人丙以房产清偿债务。

2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案中的担保活动是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的,所以担保合同是成立的,但没有生效,丙是保证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但根据担保法对于房产抵押的特别规定,债权人乙并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丙以房产清偿债务。

乙可以依法请求丙履行其担保责任。

第二篇:担保纠纷案例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 1、1998年10月20日,德润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德润公司向银行借款2,770万元。

融资担保比例计算举例

融资担保比例计算举例

融资担保比例计算举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融资担保比例计算是指在融资过程中,担保公司按一定比例对借款人进行担保。

这个比例通常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金额、以及担保公司的要求来确定的。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简单说明融资担保比例的计算方法。

假设小明是一家小型企业的负责人,他需要向银行申请一笔100万的贷款来扩大生产规模。

银行要求小明提供担保,而小明选择了一家担保公司来为他提供担保服务。

根据担保公司的要求,他们决定按照融资担保比例计算来确定担保金额。

小明需要向担保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以及个人信用资料等。

担保公司根据这些资料对小明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最终确定了融资担保比例为80%。

根据融资担保比例计算的公式:担保金额= 贷款金额/ (1-融资担保比例),可以得出小明需要向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00万/ (1-80%) = 500万。

也就是说,担保公司愿意为小明提供500万的担保金额,这样银行就可以放心地向小明放贷100万。

当小明按时偿还贷款时,担保公司将不会承担全部100万的风险,而只需承担500万的担保金额。

融资担保比例计算可以帮助企业在获取贷款时获得更大的支持,减轻银行的风险压力,提高贷款的批准率。

也能帮助担保公司更准确地评估风险,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融资担保比例计算是企业融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通过合理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担保公司的要求,可以更好地保障贷款的安全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希望上面的例子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融资担保比例的计算方法。

第二篇示例:融资担保比例是指融资担保公司为融资企业提供担保时,承担的风险与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关系。

一般来说,融资担保比例越高,融资企业需要提供的抵押物或保证金就越少,获得融资的难度也会相应降低。

融资担保比例的计算方法是根据融资金额和担保公司的评估结果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融资担保公司会根据融资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最终的担保比例。

融资担保警示案例

融资担保警示案例

融资担保警示案例融资担保是指在借款人无法提供足够的抵押物或信用担保的情况下,第三方提供担保责任,为借款人提供信贷支持的一种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融资担保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警示。

案例一: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某担保公司在担保一笔融资项目时,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履约,导致借款人无法获得所需资金,进而影响了借款人的经营和发展。

案例二:担保公司违约一家担保公司在签订担保合同后,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导致借款人无法及时获得贷款,进而影响了借款人的经营和发展。

案例三:借款人信用风险某借款人在融资担保过程中,未能按时还款,导致担保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进而影响了担保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案例四:担保合同条款不明确一份担保合同中的条款不明确,导致在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时,担保公司无法有效履行担保责任,进而导致借款人无法获得所需资金。

案例五:担保人资质不合格一位担保人在融资担保过程中,其资质不符合相关要求,导致无法有效履行担保责任,进而影响了借款人的融资计划。

案例六:担保公司违规操作某担保公司在融资担保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如虚假担保、超范围担保等,导致借款人无法获得所需资金,进而影响了借款人的经营和发展。

案例七:借款人财务信息失真借款人在融资担保过程中,提供了失真的财务信息,导致担保公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进而导致担保公司无法有效履行担保责任。

案例八:担保公司无法提供充足担保额度某担保公司在融资担保过程中,由于自身资金限制,无法提供借款人所需的充足担保额度,导致借款人无法获得所需资金,进而影响了借款人的经营和发展。

案例九:担保合同解释纠纷一份担保合同中存在解释纠纷,导致在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时,担保公司无法准确履行担保责任,进而导致借款人无法获得所需资金。

案例十:借款人经营不善某借款人在融资担保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时还款,进而使担保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进一步影响了担保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总结起来,融资担保警示案例涉及担保公司的资金链断裂、违约行为,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财务信息失真、经营不善,以及担保合同条款不明确、担保人资质不合格等问题。

(完整版)融资案例分析附答案

(完整版)融资案例分析附答案

1.某地自来水厂项目案例背景:某地的自来水厂项目是国家计委正式批准立项的第三个BOT试点项目,也是我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中首例采用BOT方式兴建的试点项目。

项目建设规模含80万吨/日的取水工程,40万立方米/日净水厂工程,27千米输水管道工程。

特性经营期不超过18年(含建设期),由法国水务和日本丸红株式会社组成的联合投标体中标。

项目合同结构:在该水厂BOT项目融资过程中,项目公司主要通过提供各种合同作为项目担保。

在该项目中,项目公司主要取得了以下合同:特许权协议:项目公司与所在地政府签订此协议,以明确项目公司据以融资、设计、建设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水厂,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该厂所在地政府或其他指定人。

购水协议:由项目公司和该地政府指定授权的市自来水公司签订,用以规定自来水总公司的购水和付费,以及项目公司按照购水协议规定的标准净水质量提供40万立方米/日净水的义务。

交钥匙合同:由项目公司与总成本欧尚签订,用以规定购买设备及项目承建等内容。

融资文件:项目公司与格贷款人就项目的债务融资部分签订的协议。

保险协议:由于该水厂BOT项目结构、合同结构比较复杂,从而增加了风险分担安排的难度。

请问.(1)请分析该项目的项目融资结构,并画出融资结构图。

(2)分析该项目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以及各自的利益及其可能的风险。

•成都市政府:减少债务负担和财政压力,吸引外资,引进新技术。

•发起人(股东):降低风险,稳定回收投资,进行利润分红。

•债权人:获取贷款利息,实现有限追索。

•项目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市自来水公司:通过净水销售获取利润。

•建筑承包人:获得建筑工程价款。

•保险商:分担风险,取得保险费用。

•1、汇率风险(风险承担方——建设期:承建方建设完工后:项目公司、贷款方和政府•)2、利率风险(风险承担方——贷款方、项目公司•)3、外币不可支付风险(风险承担方——外汇短缺风险:项目公司外汇汇出风险:政府、项目公司、贷款人)•4、通货膨胀(风险承担方——项目公司)(3)您认为还需要补充哪些协议?这个实在不知道了。

关于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遂与丙银行(以下简称“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银行在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家公司均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020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且无力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丙银行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支付1000万元货款。

丙银行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其主张权利,故其不承担担保责任。

甲公司不服,遂将乙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责任的承担;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三、法院审理1. 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责任的承担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丙银行主张权利,故丙银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关于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期限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主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履行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故担保期限应自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丙银行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律关系,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及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担保法律真实案例(3篇)

担保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与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融资,用于购买汽车。

为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实现,汽车销售公司找到了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约定,如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公司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依约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了融资款项。

然而,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时还款,融资租赁公司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融资租赁公司遂将汽车销售公司和担保公司诉至法院。

一、争议焦点1. 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法院判决1. 关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融资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融资款项后,汽车销售公司将款项用于购买汽车,并取得了汽车的物权。

但汽车销售公司在取得汽车后,并未按约定将汽车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将汽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

因此,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保证。

”本案中,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担保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理由1. 关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的问题: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虽将融资款项用于购买汽车,但并未将汽车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将汽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故不能认定其已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

法律经典案例担保主体(3篇)

法律经典案例担保主体(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担保主体争议引发的纠纷。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

为了确保贷款安全,甲方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并与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

然而,在贷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方遂向丙方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丙方则以自己并非真正的担保主体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本案因此引发了担保主体争议。

二、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为真正的担保主体?2. 丙方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三、案件事实1. 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2. 甲方找到丙方作为担保人,并与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约定,若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丙方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 贷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方遂向丙方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4. 丙方认为,自己并非真正的担保主体,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是丁公司(以下简称“丁方”),而非丙方。

因此,丙方拒绝承担责任。

四、法律分析1. 关于担保主体的认定根据《担保法》第二条:“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作为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

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在本案中,担保合同是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丙方作为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合同。

根据担保合同的内容,丙方应承担担保责任。

2. 关于丙方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三条:“担保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担保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丙方作为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3. 关于丁方是否应承担责任本案中,丁方并未签署担保合同,也未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丁方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丙方作为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丁方并未签署担保合同,也未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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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类3亿元骗贷案拖垮某担保公司案情回顾:2003年9月22日某机电公司与某旅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旅行汽车”)签订的10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显示,某机电公司当年要向旅行汽车购入7107辆御虎牌汽车,合计3亿元。

某机电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农行申请贷款。

农行主动找到某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作为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备案的具有资质的民营合作担保机构),说有个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机电”)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聘请其作为担保机构,并且承诺风险不会太高,因为农行按照《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对每笔贷款实施监控”。

某担保公司接了这笔担保业务,按照程序进行了尽职调查,某机电也提供了其向旅行汽车购车的合同,并且备份了某机电与农行总行的贷款协议。

同时,某机电向农行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某机电完全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

2003年9月4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农行总行营业部分8次将贷款打入了旅行汽车在民生银行某支行的账户。

首笔贷款4000万元到账次日,旅行汽车旋即开出一张支票号为XV102786851的转账支票将资金悉数转至了某机电。

根据上述转账支出信息可知,某机电的3亿元购车资金并未用于向旅行汽车购车而是转回至某机电及其关联公司。

2004年初,农行向某机电2003年先行发放的6笔合计2.4亿元贷款已陆续到期,按照约定应该偿本付息。

在某机电并未按时向银行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农行仍然于2004年1月21日、2月3日继续向某机电放款6000万元。

2005年起,经银行多次催促该公司已无法偿还贷款,于2006年9月6日,农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民事诉讼,要求旅行汽车替某机电偿还贷款及利息。

但2007年12月19日,却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

2008年初农行起诉某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借款。

目前公司基本已经被此笔代偿拖垮,所有业务均已暂停。

在事后的调查中发现上述3亿元资金进入的账户亦极为隐秘,该账户在旅行汽车的财务账目中均无显示。

但据旅行汽车财务经理张继文介绍,2003年9月,旅行财务负责人钟君让财务尚丽丽、肖志清和某机电一员工前往民生银行开户,该账户由钟君一人掌管,从2003年9月4日开始使用。

在2002~2004年旅行汽车产、销台账及会计账目上,未见上述10份合同的履行情况。

旅行汽车财务查证,截至2006年11月24日,某机电尚欠旅行汽车934.95万元资金。

同时,某机电也确认了存在该欠款。

也就是说,前述3亿元购车款不仅没有进入旅行汽车,某机电还欠旅行汽车资金。

更令人生疑的是,贷款事件中至为关键的两个人——于炼和肖松友,在贷款到手后不久即双双离开了某机电和旅行汽车。

在当地工商局调取的工商详档中记录,该公司2003年5月15日,某机电收购旅行汽车51%的股份,共持有旅行汽车60%股份。

两公司当时的法人代表均为肖松友。

点评:笔者认为该担保公司在做好以下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完全可能避免此次代偿事件的发生,事前风险把关不严密:1、没有认真调研两公司的非财务因素,包括:两公司的法人代表、企业管理等基本情况;旅行汽车的存货和生产能力是否能达到某机电要求的年产7107辆汽车;某担保公司没有制定相应的反担保措施;④在担保前没有审核10份购车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2、没有认真调研两公司的财务因素,包括:在进行担保前,没有认真分析某机电的财务报告及旅行汽车产、销台账及会计账目;事中风险应警惕:1、外部环境风险,包括:没有随时跟随资金的动态,对资金的去处了解完全处于失真状态;当某机电未按期还款时,该担保公司并未深入调查;在担保期间,并未对某机电进行正常的财务审计;2、内部环境风险,包括:没有制定严谨的担保方案及财产追查方案,内部管理不完善;忽视法律知识酿成大祸案情回顾:2004年6月7日,西安某证券公司由于资金短缺,准备向某商业银行借款3603万元,次日双方签订资金拆借合同一份,约定:拆出单位为某商行即甲方,拆入单位为证券公司即乙方,拆借金额为3603万元,拆借期限7天。

同日,该证券公司找到某信用担保公司,希望为其做担保。

担保公司向某商行出具担保函,愿为上述资金拆借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商行在同月10日以电汇方式,向证券公司划付资金3603万元。

合同到期后,证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担保公司亦未向商行偿还拆借资金。

2004年11月11日,商行催收无果,遂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证券、担保公司依约归还商行拆借资金本金3603万元及截止给付之日的利息及罚息,并判令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商行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及担保公司向商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二、证券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商行归还本金3603万元,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费(自2004年6月10日起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三、担保公司对证券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笔者认为虽然担保公司因合同无效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赔偿责任依法不能免除,真是赔了媳妇又折兵。

同时笔者认为此次担保失败的原因出现在事前风险把控不严密和和事后风险未转移,事前风险把控不严密:1、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第三条第2、3项规定:“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1天,拆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金的80%,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头寸调剂,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而该证券公司拆借期限为7日,严重违反了此项规定;“任何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行为必须通过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包括各地融资中心)进行,禁止一切场外拆借行为。

”而商行和证卷公司未通过全国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2、没有认真调研证券公司的非财务因素,包括:没有了解证券公司的资信状况;事后风险未转移:1、担保公司的《担保函》仅为担保意向,没有签订正式的《担保合同》,所以担保行为应为无效;公章被盗谁之过案情回顾:2002年12月25日,北京某化工公司由于新产品研发缺乏资金,故向北京某商业银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利率7.92%,期限6个月。

同日,该化工公司找到中海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400万元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若中海担保公司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商行有权按保证总额的1%向中海担保收取违约金。

保证合同同时约定:本合同由中海担保公司、商行和化工公司三方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的代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和主合同同时生效。

三方签订盖章。

合同签订后,商行依约将400万元贷款给化工公司。

借款期满后,化工公司未还本付息,中海担保公司亦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4年2月,商行将化工公司和中海担保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中海担保公司偿还商行贷款本金400万元,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共计1,386,815.69元;二、判令中海担保公司向商行支付违约金53,868.16元。

中海担保公司辩称,保证合同上我方法定代表人乔中南(化名)的签字系伪造,公章我方亦不能确认,故不具备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保证合同同未生效。

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对保证合同上中海担保公司的公章及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其结果为:保证合同上的公章是真的,但“乔中南”签名字迹非乔中南所写。

最终法院判定认为,在我国,公章是企业法人对外承诺的最权威标志,该保证合同公章真实,故签订保证合同应视为中海担保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中海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签字是伪造,并非空缺,而该种行为的真伪是签约另一方无法注意的,故中海担保公司的抗辩理由不充分。

商行与化工公司、中海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中海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本案件属盗用单位公章,冒充公司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导致公司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涉嫌经济犯罪。

但真正的过错属于公章的管理者,他(她)的一个粗心,让有心者有机可乘。

在笔者看来,该担保公司存在内部管理不完善,监督体制不健全的事前风险。

合同签收要留心案情回顾:1997年3月4日,云南某建材公司由于公司内部资金紧张,于是向中国建设银行昆明某支行贷款200万元,用于借款还新,到期日1997年6月4日。

同时兴达担保公司为其提高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

此后建材公司偿还了100万元的贷款,余款本金100万元,经该银行多次催收,但建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责任。

1999年5月12日,银行又与建材公司签订《抵押协议书》,约定用于建材公司自有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抵押。

1999年10月18日,银行向兴达担保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主张保证权利,担保公司予以签收。

建行分别于2001年6月、2003年6月、2004年4月,在《云南日报》以公告的方式向建材公司和担保公司主张权利,期间还于2002年11月向担保公司送达《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担保公司予以签收。

2003年3月19日,银行向建材公司发出《债权确认书》主张权利,但两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银行诉至法院。

被告担保公司称:向建材公司提供担保是事实,因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应为6个月。

而在保证期间内,银行并未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担保人依法免责。

法院认为: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应为6个月,即从1997年6月4日到1997年12月4日届满,而在此期间,银行无证据证明其进行过催收,故保证人依法免责。

1999年10月8日向担保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担保公司虽然予以签收,但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并不能确认担保公司和银行从新建立了保证关系。

2002年11月20日银行再次向担保公司发出《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担保公司予以签收。

在此通知上,银行要求担保公司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该通知签收之日起两年,担保公司为、在该通知回执上确认,继续承担连续担保责任。

故法院认为《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的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担保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为新的保证合同,担保公司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合同细节要留意,莫要以为主体责任已转移就粗心大意。

要留心合同上每一个细节,逐字逐句的理解清楚,别掉进别人设下的陷阱。

为什么“反担保”失灵?案情回顾:2002年10月17日某担保公司承保时严格采取反担保措施,与某药物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动产抵押反担保合同》以及《动产抵押物清单》。

担保公司在做实地考察时,确实看到一个庞大的生产线和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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