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务知识)融资担保案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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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成功案例

担保公司成功案例

篇一:贷款担保成功案例成功案例银行指定贷款担保获取130万案例马先生一家三口日子过的还算滋润,妻子贤惠能干,女儿聪明漂亮。

但如今女儿已长大,现适逢女儿需要出国留学,他希望为女儿准备好所有的学费与生活费,但是因为他们也是工人阶级名下存款又不够。

目前名下只拥有一套市值200万的商品房。

马先生很烦恼,毕竟只有一个女儿,他想让女儿有出息,所以他去银行申请留学贷款,可是银行的政策很紧,就算能给他们申请贷款,可额度也是很小,银行信贷部经理听了马先生的一番讲诉后,建议他来到“北京宏通伟业投资担保公司”,并且告诉马先生可以放心的去咨询,因为“宏通伟业担保公司”是北京各大银行指定的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机构,贷款担保议案齐全,流程熟悉、知识专业,服务态度好!这时的马先生悬在天上的心终于放下了,第二天他就来到了银行指定的“宏通伟业担保公司”接待她的是贷款担保张经理,听了赵先生的情况,经过详细的规划后,贷款担保张理经建议,以马先生的商品房为抵押物申请贷款。

并且嘱咐马先生不必担心,这个贷款担保一定很快获准批贷,贷款额度为房产新估价格的80%,,正好满足了马先生的资金需求,解决女儿留学的后顾之忧,此时看出了马先生还是很忧愁,在张经理的关心下,我们了解到马先生担心房子抵押出去就没地方住了,在此“宏通伟业担保公司”提醒广大贷款担保客户:房屋抵押贷款担保后的房子在您正常还月供下是不受任何的影响的,一切正常居住、或是出租、房子抵押的并不是在公司而是在银行。

银行是不会押您的房产证,您只需出示您的房产证复印证既可。

大兴贷款担保加急抵押贷款担保赵女士在北京大兴有所100万的房子,工作任职于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主管,月收入约为三至四千元人民币,由于家中发生变故,急需一笔不小的医药费,因为家人都为一般上班族,一时之间也没有办法筹出这么一大笔钱,在求助无门的状况之下,只好上互联网找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了解贷款担保相关的知识(房屋抵押贷款)。

因房子是大兴一般贷款担保公司贷不了太大金额,而且房子的房产证还有几天才能拿到,所以抵押贷款贷不了,因此宏通伟业担保顾问根据赵女士房屋情况量身定制了一套方案,先质押让赵女士拿到这笔救命钱,解决暂时的燃眉之急之后在做抵押贷款。

担保公司成功案例3个

担保公司成功案例3个

担保公司成功案例3个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它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担保公司成功案例,欢迎阅读!担保公司成功案例1:赵先生经营着会展公司,主要为三星,西门子,联想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做会展设计和布场,名下有一房产市值1000万,还有300万贷款没有还清。

需要贷款1000万,一个星期之后要用100万资金先交生意定金。

问过多家银行后,赵先生得到的答复都是差不多的:1、资金需求超出评估值,银行不无法授理。

2、一周内着急用钱,银行无法办理。

再有就是赵先生平时公司事情也比较多,也没有精力去办理这些事情!想过各种办法,四处碰壁。

无意中通过朋友了解到晟泰伟业办理此类业务,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我公司。

晟泰伟业的贷款顾问呢在了解客户的真实情况之后快速设计出贷款方案,第一时间对房产评估,一周内成功放款给客户100万交付经营周转定金。

同时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三天之内银行贷款顺利批贷,之后帮客户还清银行欠款300万,解决了客户的燃眉之急。

同时银行贷款顺利进行。

赵先生在开始的时候就对晟泰伟业的高度敬业精神及专业性非常认可,在接待过程中发现赵先生的妻子贷款做生意比较抵触,经过耐心的沟通,赵太太也意识到自己先生在外面打拼事业本身就很不容易,最需要的是得到她的支持!当我再开始讲设计方案时,她就让我们和赵先生直接讲,并说她什么大事都听他的,都让他做主。

我们的贷款顾问赞美赵先生娶了位好太太,大事都让先生做主,赵太太听了笑的很开心! 晟泰伟业我们不仅提供专业的贷款方案,更一直努力提升我们的服务水平,经过这些年的努力,我们不仅拥有了很多的老客户,也拥有了很多的朋友!高女士,由于近日看中一套三环上的房子,因准备作为婚房,故需凑齐首付购买此套房产,但是手头资金并不能满足首付要求,非常着急,从亲戚朋友那里也短时间凑不齐这笔首付,于是去银行咨询是否可以贷款,由于银行对贷款要求比较苛刻,银行建议高女士到晟泰伟业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来咨询,第二天高女士就来到了银行指定的贷款机构晟泰伟业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咨询,接待她的客户经理了解到高女士的需求,并知道她的父母名下有一套二环内的房产,采用共同贷款的方式帮助高女士在银行顺利贷出所需要的首付,利率和贷款年限均让高女士非常满意,解决了后顾之忧,近日,我们已收到了高女士婚礼的请帖,在此,晟泰伟业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祝高女士新婚快乐!担保公司成功案例2:徐先生2001年收购了一家印刷厂,当时家里倾其所有支持他投入办厂,经过三年的努力工厂在“高质、精美、信誉”的发展方针下,在业界和客户中具有较高的声誉,工厂也有拥有了1000余万价值的印刷设备。

融资担保警示案例

融资担保警示案例

融资担保警示案例融资担保是指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为其融资提供保障。

然而,在融资担保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风险和警示。

下面列举了十个融资担保警示案例,具体如下:1. 担保公司违规操作导致债务违约:某担保公司为某企业提供担保,但该担保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未按合规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和担保措施,导致借款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最终债务违约。

2. 担保额度不足导致连带责任:某企业向银行申请融资贷款,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但担保额度不足,无法承担全部责任。

当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追偿时只能追索担保公司的额度,企业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3. 担保责任不明确导致纠纷:担保合同中的担保责任条款不明确,未明确规定担保公司的责任范围和限额,当借款人违约时,担保公司和借款人产生纠纷,争议难以解决。

4. 担保费用高昂导致负担加重:某企业为了获得融资担保,需要支付高额的担保费用,导致企业负担加重,影响了其经营发展。

5. 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履约:某担保公司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由于自身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履行担保责任,导致借款人无法获得融资。

6. 担保合同条款不合理导致不公平:某担保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条款,如利率过高、担保责任过大等,导致借款人在获得担保时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7. 担保公司信誉不佳导致难以获得融资:某借款人选择了一家声誉不佳的担保公司作为合作方,导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愿向其提供融资,从而影响了借款人的融资计划。

8. 担保公司未能提供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某担保公司未能对借款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导致借款人滥用融资资金,最终无法偿还债务。

9. 担保公司内部腐败导致风险暴露:某担保公司内部存在腐败现象,担保人员与借款人串通欺诈,使得担保风险暴露,借款人无法获得合法融资。

10. 担保公司违规违法行为导致监管处罚:某担保公司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如擅自变更担保对象、虚构财务数据等,导致监管机构对其进行处罚,影响了其经营活动和担保业务的发展。

公司担保案例

公司担保案例

公司担保案例
在商业运作中,公司担保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它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的案例来说明公司担保的运作方式和作用。

某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需要向银行申请一笔贷款用于购买新设备。

然而,由于该公司规模较小,资金实力有限,银行对其贷款申请并不乐观。

于是,该公司找到了一家担保公司,请求其提供担保服务。

担保公司对该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并认为该公司具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和发展潜力。

基于此,担保公司同意为该公司的贷款申请提供担保服务。

在此过程中,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在该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由担保公司来代为偿还。

有了担保公司的支持,银行对该公司的贷款申请更加乐观。

最终,该公司成功获得了所需的贷款,并顺利购买了新设备。

随着新设备的投入使用,该公司的生产效率得到了提升,业务规模也得到了进一步扩大。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公司担保在实际运作中的作用。

首先,担保公司的介入提高了贷款申请的成功率,帮助企业获得了更多的融资渠道。

其次,担保公司的担保函为企业提供了一种信用保证,使得银行更愿意向其提供贷款。

最后,公司担保还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壮大。

综上所述,公司担保在商业运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还可以为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增强其在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因此,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来说,选择适合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完整版)融资案例分析附答案

(完整版)融资案例分析附答案

1.某地自来水厂项目案例背景:某地的自来水厂项目是国家计委正式批准立项的第三个BOT试点项目,也是我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中首例采用BOT方式兴建的试点项目。

项目建设规模含80万吨/日的取水工程,40万立方米/日净水厂工程,27千米输水管道工程。

特性经营期不超过18年(含建设期),由法国水务和日本丸红株式会社组成的联合投标体中标。

项目合同结构:在该水厂BOT项目融资过程中,项目公司主要通过提供各种合同作为项目担保。

在该项目中,项目公司主要取得了以下合同:特许权协议:项目公司与所在地政府签订此协议,以明确项目公司据以融资、设计、建设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水厂,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该厂所在地政府或其他指定人。

购水协议:由项目公司和该地政府指定授权的市自来水公司签订,用以规定自来水总公司的购水和付费,以及项目公司按照购水协议规定的标准净水质量提供40万立方米/日净水的义务。

交钥匙合同:由项目公司与总成本欧尚签订,用以规定购买设备及项目承建等内容。

融资文件:项目公司与格贷款人就项目的债务融资部分签订的协议。

保险协议:由于该水厂BOT项目结构、合同结构比较复杂,从而增加了风险分担安排的难度。

请问.(1)请分析该项目的项目融资结构,并画出融资结构图。

(2)分析该项目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以及各自的利益及其可能的风险。

•成都市政府:减少债务负担和财政压力,吸引外资,引进新技术。

•发起人(股东):降低风险,稳定回收投资,进行利润分红。

•债权人:获取贷款利息,实现有限追索。

•项目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市自来水公司:通过净水销售获取利润。

•建筑承包人:获得建筑工程价款。

•保险商:分担风险,取得保险费用。

•1、汇率风险(风险承担方——建设期:承建方建设完工后:项目公司、贷款方和政府•)2、利率风险(风险承担方——贷款方、项目公司•)3、外币不可支付风险(风险承担方——外汇短缺风险:项目公司外汇汇出风险:政府、项目公司、贷款人)•4、通货膨胀(风险承担方——项目公司)(3)您认为还需要补充哪些协议?这个实在不知道了。

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案例(5200字)

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案例(5200字)

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案例(5200字)案情概述: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一家融资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服务合同,甲公司通过乙公司提供的融资服务获得了资金支持。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因此而引发了一起纠纷案件。

一、合同背景及内容根据融资服务合同,甲公司通过乙公司的融资服务,可以获得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

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利率、还款方式等。

二、甲公司主张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乙公司未按时提供融资资金。

合同明确规定了融资资金的提供时间,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导致甲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面临资金压力和损失。

2.乙公司未按约定的利率收取融资利息。

合同约定了融资利率,但乙公司却以不合理的理由,未能按约定收取利息,导致甲公司无法得到合理的利益。

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的担保过于苛刻。

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却频繁要求甲公司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增加了甲公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基于上述理由,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解除融资服务合同。

三、乙公司辩称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主张进行了辩称:1.乙公司认为自己并未违约。

乙公司解释称,由于市场环境、资金供给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提供融资资金,这并非是其主观意愿所致。

2.乙公司辩称未收取融资利息的原因是甲公司未按时提供还款。

乙公司称,由于甲公司未能按时还款,导致其无法按约定收取利息。

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额外担保是为了降低自身风险。

乙公司表示,由于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不稳定,必须要求其提供额外的担保,以降低乙公司的风险。

四、甲公司的反驳甲公司针对乙公司的辩称提出反驳:1.乙公司未按时提供融资资金,并非是外界因素造成,而是乙公司自身的原因。

甲公司通过调查和证据证明,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资金供给并未遭受重大影响,而是因为乙公司的误操作和管理不善导致延迟提供资金。

2.甲公司认可融资利息的支付义务,并未拒不支付。

反担保法律案例(3篇)

反担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

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担保。

为确保丙方的权益,乙方要求丙方提供反担保。

双方签订了一份反担保合同,约定丙方以其拥有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作为反担保物。

合同签订后,甲方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甲方败诉,并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100万元。

甲方无力支付,法院遂查封了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

二、争议焦点1. 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2. 法院是否有权查封丙方的反担保物?三、法律分析1. 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反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以担保人提供的财产或者其他权利作为反担保物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当签订反担保合同。

”本案中,丙方与乙方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反担保合同有效。

2. 法院查封反担保物的合法性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反担保物应当由担保人提供,担保人应当向反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证明。

”本案中,丙方以其拥有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作为反担保物,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

因此,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合法。

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担保物应当由担保人占有。

反担保物由反担保人占有的,担保人应当向反担保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本案中,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为银行存款,由丙方占有,因此法院查封丙方的反担保物是合法的。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反担保合同有效,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合法。

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法院有权查封丙方的反担保物。

因此,法院判决查封丙方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法院查封反担保物的合法性两个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丙方败诉,查封其提供的反担保物,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反担保合同有效。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案例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案例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案例投资担保公司通过银行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经常性的发放贷款,利率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金融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此类委托贷款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无效,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基本案情:2015年1月22日,金财公司与亿丰铝业公司、洛阳银行营业部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一份,约定由金财公司委托洛阳银行营业部向亿丰铝业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期限为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利息按年21.6%计算。

同日,金财公司与洛阳银行营业部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一份,约定洛阳银行营业部代为金财公司办理该委托贷款有关操作工作。

同日,金财公司与华林木业公司等三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王国强等九人向金财公司出具《保证承诺函》,为2000万元委托贷款向金财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金财公司即委托洛阳银行营业部将该2000万元借款支付亿丰铝业公司。

2015年5月21日贷款到期后,亿丰铝业公司未依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亿丰铝业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分别向金财公司两次分别偿还50万元、120万元。

各保证人未向金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金财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亿丰公司依约偿还借款本息。

亿丰公司辩称委托贷款合同无效,各担保人辩解担保合同无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金财公司系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等各类担保及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

金财公司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先后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洛阳市诺铭耐火材料厂、洛阳市晋丰商贸有限公司、伊川县双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三次)等多家企业出借资金收取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并经法院诉讼。

裁判结果: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6)豫0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亿丰铝业公司偿还金财公司贷款本金1830万元及利息;华林木业公司等三公司、王国强等九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亿丰铝业公司追偿;驳回金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融资担保案例完整版

融资担保案例完整版

保证类3亿元骗贷案拖垮某担保公司案情回顾:2003年9月22日某机电公司与某旅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旅行汽车”)签订的10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显示,某机电公司当年要向旅行汽车购入7107辆御虎牌汽车,合计3亿元。

某机电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农行申请贷款。

农行主动找到某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作为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备案的具有资质的民营合作担保机构),说有个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机电”)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聘请其作为担保机构,并且承诺风险不会太高,因为农行按照《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对每笔贷款实施监控”。

某担保公司接了这笔担保业务,按照程序进行了尽职调查,某机电也提供了其向旅行汽车购车的合同,并且备份了某机电与农行总行的贷款协议。

同时,某机电向农行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某机电完全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

2003年9月4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农行总行营业部分8次将贷款打入了旅行汽车在民生银行某支行的账户。

首笔贷款4000万元到账次日,旅行汽车旋即开出一张支票号为XV102786851的转账支票将资金悉数转至了某机电。

根据上述转账支出信息可知,某机电的3亿元购车资金并未用于向旅行汽车购车而是转回至某机电及其关联公司。

2004年初,农行向某机电2003年先行发放的6笔合计2.4亿元贷款已陆续到期,按照约定应该偿本付息。

在某机电并未按时向银行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农行仍然于2004年1月21日、2月3日继续向某机电放款6000万元。

2005年起,经银行多次催促该公司已无法偿还贷款,于2006年9月6日,农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民事诉讼,要求旅行汽车替某机电偿还贷款及利息。

但2007年12月19日,却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

2008年初农行起诉某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借款。

目前公司基本已经被此笔代偿拖垮,所有业务均已暂停。

在事后的调查中发现上述3亿元资金进入的账户亦极为隐秘,该账户在旅行汽车的财务账目中均无显示。

财税实务融资租赁十大典型案例及法律依据

财税实务融资租赁十大典型案例及法律依据

财税实务融资租赁十大典型案例及法律依据一、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纠纷应当如何认定?案例一: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3年1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甲公司用租赁物重复融资抵押给张三,因甲公司未依约还款,张三起诉甲公司偿还借款并执行查封了甲公司包含租赁物在内的财产,融资租赁公司提起执行异议,最终法院将案件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判断融资租赁公司不具有所有权,裁定驳回异议,融资租赁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评析:本案属于售后回租案件,租赁物最先由甲公司向其他公司购买,租赁物原始发票价值五百万,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时,租赁物贬值严重,买卖价款定为一百五十万元,由于本案是售后回租案件,在标的物价值、保证金、租金的约定方面偏离设备发票价值较大,导致被认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在执行异议审理过程中,曾围绕标的物的价值和买卖合同价款方面争论良久,融资租赁公司认为这是市场价格,由于设备贬值造成,且是与甲公司平等自由商议确定,并没有违法法律约定,并且买卖合同在先,抵押在后,故应当认定有效,最终法院采纳的是不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

案例一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租赁物的维修责任问题。

案例二: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1年11月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2012年6月,甲公司开始违约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多次催缴欠款,承租人以租赁物质量出现问题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否则拒不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遂于2012年9月起诉至约定的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融资租赁案例范文

融资租赁案例范文

融资租赁案例范文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用户需求,按照一定规定,在不同租赁期限内,向用户提供不同种类的设备或资产的租用,用户按照约定的租金及租赁期限使用租赁设备或资产,租金由用户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租赁公司,并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归还给租赁公司。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拥有所有权,而用户只有使用权。

以下是一个融资租赁案例:国有企业想要购买一台大型挖掘机,用于其在国内的矿山工程项目。

然而,该企业资金短缺,且购买挖掘机属于大宗资产投资,对其财务状况会产生较大影响。

因此,该企业决定选择融资租赁来满足其购买大型挖掘机的需求。

该企业首先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商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相关事项。

根据企业的需求,融资租赁公司选择了一台适合的大型挖掘机,并购买了该设备。

在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将挖掘机出租给该企业,并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租金。

根据约定,租金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该企业选择了分期支付方式,每个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租金。

租赁期限设定为5年,每个月支付的租金相对较低。

该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获得了所需的大型挖掘机,并将其应用于矿山工程项目中。

在租赁期限内,该挖掘机的使用权归该企业所有,可以随时根据需要进行使用。

同时,由于租赁公司拥有所有权,该企业无需为挖掘机的维护保养、保险等费用负责,只需按时支付租金即可。

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该企业需要将挖掘机归还给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该企业有权在租赁期限结束后选择是否购买该挖掘机。

如果决定购买,企业需要支付购买款项,并将所有权转移给自己。

如果决定不购买,该企业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将挖掘机归还给融资租赁公司。

通过融资租赁,该国有企业成功实现了购买大型挖掘机的目标,同时减轻了财务负担。

融资租赁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资金筹集方式,不仅可以满足企业的设备需求,还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和负债压力。

总体而言,融资租赁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经济实惠、灵活度高的资产采购方式。

融资担保案例

融资担保案例

融资担保案例
在商业运作中,融资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而融资担保则是一种常见的融资
方式。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介绍融资担保的具体运作和效果。

某公司是一家新兴的科技企业,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急需资金支持扩大生
产和研发能力。

然而,由于公司规模较小,信用记录不足,无法直接获得银行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选择了融资担保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

公司首先与一家担保机构进行了合作,担保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
进行了全面评估,并认为该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随后,担保机构与银行进行了协商,提出了对公司进行担保的方案。

银行在了解了担保机构的背景和对公司的评估后,同意了对公司提供贷款,并以担保机构为担保方进行了贷款担保。

通过融资担保,公司成功获得了所需的资金支持,进而扩大了生产规模和加大
了研发投入。

在担保机构的协助下,公司顺利度过了融资难关,实现了稳健发展。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融资担保在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担保机构的评估
和担保,一些信用记录不足或规模较小的企业也能够获得银行贷款,从而获得资金支持,实现了企业的发展目标。

总之,融资担保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对于一些信用记录不足或规模较小的
企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融资途径。

担保机构的专业评估和担保能力,为企业获得资金支持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助于企业稳健发展。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给有需要的企业提供一些启示,帮助他们更好地利用融资担保来实现发展目标。

担保案例[5篇]

担保案例[5篇]

担保案例[5篇]第一篇:担保案例案例: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

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

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1)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丙是否是担保人?从担保人角度而言,他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1,抵押合同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2,丙不属于有效的担保人。

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

3,但对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必须抵押登记方能成立,不经登记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的必须程序,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登记抵押权的成立。

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房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是以房产提供抵押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由于该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合同并未生效,抵押权并未成立,债权人乙并不能因此要求债务人丙以房产清偿债务。

2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案中的担保活动是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的,所以担保合同是成立的,但没有生效,丙是保证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但根据担保法对于房产抵押的特别规定,债权人乙并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丙以房产清偿债务。

乙可以依法请求丙履行其担保责任。

第二篇:担保纠纷案例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 1、1998年10月20日,德润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德润公司向银行借款2,770万元。

2020年(财务知识)融资融券问题解答

2020年(财务知识)融资融券问题解答

(财务知识)融资融券问题解答融资融券问题解答(深交所)什么是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强制平仓?答:强制平仓是指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前,要向证券X公司交纳壹定的保证金,保证金能够是现金、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如果投资不利发生亏损的程度达到壹定比例,快要亏空到证券X 公司借出的资本,而投资者又未能按期补足抵押物或者偿仍债务,证券X公司会对投资者账户里的部分或全部证券强行平仓,不足部分仍能够向客户追索。

参和融资融券的投资者以什么方式获利?答:投资者如果见好股票市场今后的走势,想于低位买进高位卖出获取资本利得,则通过融资买入能够买入更多的证券,因此可能获得更大的收益;如果投资者见空后市,觉得股票可能会跌,则能够通过融券于高位卖出股票又于低位买回获取差价,这就是融资融券运作的基本原理。

于此特别要提醒的是:利用融资融券交易,壹旦行情和预期相反,不仅会造成放大的损失而且会因为低于证券X公司要求的维持担保比例而被证券X公司警告补仓,甚至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虽然能够放大收益但同时也会放大风险,因此需要我们每个投资者谨慎使用好这把投资“双刃剑”。

参和融资融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答:投资者于参和资格的评估和融资融券开户等业务过程中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2)收入证明、资产凭证和完税证明等有具法律效力的文件;(3)试点证券X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材料;(4)于通过参和资格的审核后,投资者仍需要和证券X公司签署风险揭示书和融资融券合同,开设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参和融资融券交易需要具备什么资格?答:投资者参和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X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和收入情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

参和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于试点证券X公司从事证券交易超过壹定期限、金融资产达到壹定数额,具备壹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风险承担能力,了解熟悉关联业务规则、没有重大违约等。

对于不满足证券X公司征信要求、于该X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壹定年限、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X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X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项目融资案例分析(5篇范例)

项目融资案例分析(5篇范例)

项目融资案例分析(5篇范例)第一篇:项目融资案例分析4月8日,上海迪士尼度假区项目正式开工。

在前来参加开工仪式的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看来,上海迪士尼乐园项目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服务业领域最大的投资项目之一,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新领域和新高度。

华特·迪士尼公司(下称迪士尼公司)总裁兼CEO罗伯特·艾格坦言:“我们将与中国的合作伙伴一起,建设一个有着鲜明迪士尼特色和中国特点的上海迪士尼度假区。

”随着项目的动工,原本神秘的上海迪士尼度假区项目的投融资结构图正逐渐清晰起来。

投资远超上海世博会2010年,上海刚刚举办了为期半年的世博会。

根据上海市市长韩正对外界披露的数字,上海世博会建设、运营两方面的总投资共为286亿元人民币。

《中国经济周刊》从华特·迪士尼公司提供的资料获悉,上海迪士尼度假区从总投资规模来看将远远超过上海世博会。

据了解,上海迪士尼度假区一期总面积3.9平方公里,总投资分为三大部分:主题乐园、酒店及零售餐饮娱乐、公共配套投入。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仅主题乐园的投资就已经达到了245亿元人民币,而作为配套酒店及零售餐饮娱乐的投资为45亿元人民币,这样的投资仅仅计算了该项目动工至开园日的费用,日后的运营和具体维护费用未被计入。

其中,投资245亿元的主题乐园(含停车场)主要包括一座集娱乐、餐饮、演艺等功能于一体的迪士尼城堡和一个美丽花园。

投资45亿元的配套酒店及零售餐饮娱乐将包括一座豪华酒店和一座经济型酒店,共1220 间客房和27900平方米零售、餐饮、娱乐区。

值得关注的是,政府配套项目并未计入上述两项投资。

上海迪士尼度假区项目所在区域的行政管理机构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刘正义向记者透露,具体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场河、中心湖、入园大道、公交枢纽等;部分高速(快速)路及干线道路工程;轨道交通专项工程;周边地区水系工程等。

上海市政府还成立了相应的建设工程指挥部。

关于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遂与丙银行(以下简称“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银行在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家公司均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020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且无力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丙银行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支付1000万元货款。

丙银行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其主张权利,故其不承担担保责任。

甲公司不服,遂将乙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责任的承担;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三、法院审理1. 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责任的承担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丙银行主张权利,故丙银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关于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期限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主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履行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故担保期限应自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丙银行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律关系,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及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担保案例分析

担保案例分析

担保案例分析在担保案例分析中,我们通常关注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以及担保责任的范围等方面。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担保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企业A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融资,向银行B申请贷款。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银行B要求企业A提供担保。

企业A的股东C自愿以其个人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与银行B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期限为三年,贷款金额为500万元。

问题分析:1. 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担保合同是企业A与银行B之间就贷款担保事宜达成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担保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本案中,抵押合同已经签订,且抵押物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因此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股东C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设立了担保物权。

当企业A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B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

3. 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在本案中,如果企业A未能按时偿还贷款,股东C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将包括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其利息、可能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B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例结论:在本案例中,企业A与银行B之间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股东C作为担保人,其房产作为抵押物,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

当企业A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B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股东C 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广泛,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通过本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担保在融资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提醒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充分了解担保责任的范围和风险,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开发商找到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同意为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到期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偿还10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担保公司认为,其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但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担保义务。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但这并不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担保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开发商追偿。

四、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认定其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融资租赁例子

融资租赁例子

融资租赁例子【篇一:融资租赁例子】案例—机床出售回租—赵师帅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融物相结合的特殊融资方式,在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企业技术更新改造中可以发挥其独特功能,是现今除银行贷款和证劵之外的又一重要融资方式,对于促进企业的发展意义非常重大。

一、项目情况四川cz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是一家从事加工中心、数控机床、大型数控专用加工设备和普通铣床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的数控制造公司。

承租人现数控机床国内市场占有率8%,普通产品国内占有率35%,已成为西南地区最大的立式加工中心、国家大型一档企业、二级企业、国家机电工业重点骨干企业、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是自贡市机电行业的龙头企业,已成为我国数控装备主要制造商之一。

二、融资状况前期承租人通过银行或担保公司进行融资,可是由于以下原因未能获得相应贷款:1.融资额度较大,受宏观调控影响,银行信贷总量与旺盛的企业融资需求相比存在一定的缺口,造成企业贷款难;2.无任何不动产抵押,从银行等信贷机构融资需要一定比例的抵押物,对于承租人来说无法达到银行标准,落实资金困难。

三、租赁解决之道经金控租赁公司调查发现:承租人所拥有的数控机床设备属于典型的独立、可移动且二手设备市场成熟的通用设备,适合运用融资租赁中的出售回租方式进行融资。

另加上企业本身资产规模雄厚,产品销售属行业前列,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其集团规模实力即可抵消大部分风险。

因此,金控租赁公司在不需要承租人提供任何抵押物的前提下,双方确定了融资租赁方案:由承租人提供价值2880万的设备作售后回租,融资2000万元,租赁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金控租赁公司,承租人使用该设备,按季向金控租赁公司支付租金;3年后租赁期满,设备所有权以残值1000元转移给承租人。

四、经验总结截止到目前为止,承租人还款正常,与业务人员初期对承租人调查分析相匹配。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分析,金控租赁不难发现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闲置资产,比如,设备、厂房等。

项目融资成功的事例有哪些_成功励志

项目融资成功的事例有哪些_成功励志

项目融资成功的事例有哪些融资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融资案例,一起来看看吧!融资成功案例篇1:PPP项目融资成功案例一、案例基本情况广东省A市某市政道路项目总投资4.1亿元,受地方政府债务及融资平台政策调整影响,原有投融资方案无法落地。

获悉项目需求后,浦发银行组成了PPP推进工作组,积极通过“融智”推动A市采用PPP模式实施项目。

鉴于A市主管部门对PPP模式无实践经验,银行参照安庆市外环北路工程PPP项目案例,采用政府可用性付费+运营绩效付费的收费模式,为政府设计了PPP项目回报机制。

同时,浦发银行作为社会资本方(财务投资人)与某省一家中型国有施工企业(产业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参与了PPP项目资格预审和投标,为项目提供“股权+贷款”的组合金融服务方案。

1.股权:浦发银行和产业投资人设立A市投资建设基金,基金与A 市政府出资代表某城投实业有限公司按照80%:20%的比例分别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融资、运营维护等。

其融资结构如下图:由于项目融资较国内传统采用的企业融资,金融机构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即一旦项目失败,金融机构无法再向社会投资人母公司或政府方开展进一步的追偿,因此,国内金融机构对PPP项目融资往往望而却步,中国PPP正呼唤真正的项目融资。

A市投资建设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其中理财资金通过某基金子公司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优先级LP;联合体另一方,即产业投资人作为劣后级LP,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

基金以项目收益退出,不采用传统的回购或差额补足方式。

2.贷款:银行为项目提供了项目贷款,采用信用方式。

二、PPP项目融资风险及风控措施1.项目合规性风险本轮PPP模式重点强调项目操作的规范性。

20xx年,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xx]166号),进一步强调了PPP项目规范性操作的重要性,并明确不规范的项目将不能进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并不得通过预算安排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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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融资担保案例完整版保证类3亿元骗贷案拖垮某担保X公司案情回顾:2003年9月22日某机电X公司和某旅行汽车制造有限X公司(下称“旅行汽车”)签订的10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显示,某机电X公司当年要向旅行汽车购入7107辆御虎牌汽车,合计3亿元。

某机电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农行申请贷款。

农行主动找到某担保X公司(该担保X公司作为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备案的具有资质的民营合作担保机构),说有个某机电集团有限X公司(下称“某机电”)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聘请其作为担保机构,且且承诺风险不会太高,因为农行按照《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对每笔贷款实施监控”。

某担保X公司接了这笔担保业务,按照程序进行了尽职调查,某机电也提供了其向旅行汽车购车的合同,且且备份了某机电和农行总行的贷款协议。

同时,某机电向农行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某机电完全有能力偿仍这笔贷款。

2003年9月4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农行总行营业部分8次将贷款打入了旅行汽车于民生银行某支行的账户。

首笔贷款4000万元到账次日,旅行汽车旋即开出壹张支票号为XV102786851的转账支票将资金悉数转至了某机电。

根据上述转账支出信息可知,某机电的3亿元购车资金且未用于向旅行汽车购车而是转回至某机电及其关联X公司。

2004年初,农行向某机电2003年先行发放的6笔合计2.4亿元贷款已陆续到期,按照约定应该偿本付息。

于某机电且未按时向银行归仍资金的情况下,农行仍然于2004年1月21日、2月3日继续向某机电放款6000万元。

2005年起,经银行多次催促该X公司已无法偿仍贷款,于2006年9月6日,农行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民事诉讼,要求旅行汽车替某机电偿仍贷款及利息。

但2007年12月19日,却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

2008年初农行起诉某担保X公司代为偿仍借款。

目前X公司基本已经被此笔代偿拖垮,所有业务均已暂停。

于事后的调查中发现上述3亿元资金进入的账户亦极为隐秘,该账户于旅行汽车的财务账目中均无显示。

但据旅行汽车财务经理张继文介绍,2003年9月,旅行财务负责人钟君让财务尚丽丽、肖志清和某机电壹员工前往民生银行开户,该账户由钟君壹人掌管,从2003年9月4日开始使用。

于2002~2004年旅行汽车产、销台账及会计账目上,未见上述10份合同的履行情况。

旅行汽车财务查证,截至2006年11月24日,某机电尚欠旅行汽车934.95万元资金。

同时,某机电也确认了存于该欠款。

也就是说,前述3亿元购车款不仅没有进入旅行汽车,某机电仍欠旅行汽车资金。

更令人生疑的是,贷款事件中至为关键的俩个人——于炼和肖松友,于贷款到手后不久即双双离开了某机电和旅行汽车。

于当地工商局调取的工商详档中记录,该X公司2003年5月15日,某机电收购旅行汽车51%的股份,共持有旅行汽车60%股份。

俩X公司当时的法人代表均为肖松友。

点评:笔者认为该担保X公司于做好以下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完全可能避免此次代偿事件的发生,事前风险把关不严密:1、没有认真调研俩X公司的非财务因素,包括:①俩X公司的法人代表、企业管理等基本情况;②旅行汽车的存货和生产能力是否能达到某机电要求的年产7107辆汽车;③某担保X公司没有制定相应的反担保措施;④于担保前没有审核10份购车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没有认真调研俩X公司的财务因素,包括:①于进行担保前,没有认真分析某机电的财务方案及旅行汽车产、销台账及会计账目;事中风险应警惕:1、外部环境风险,包括:①没有随时跟随资金的动态,对资金的去处了解完全处于失真状态;②当某机电未按期仍款时,该担保X公司且未深入调查;③于担保期间,且未对某机电进行正常的财务审计;2、内部环境风险,包括:①没有制定严谨的担保方案及财产追查方案,内部管理不完善;忽视法律知识酿成大祸案情回顾:2004年6月7日,西安某证券X公司由于资金短缺,准备向某商业银行借款3603万元,次日双方签订资金拆借合同壹份,约定:拆出单位为某商行即甲方,拆入单位为证券X 公司即乙方,拆借金额为3603万元,拆借期限7天。

同日,该证券X公司找到某信用担保X公司,希望为其做担保。

担保X公司向某商行出具担保函,愿为上述资金拆借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及利息的偿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商行于同月10日以电汇方式,向证券X公司划付资金3603万元。

合同到期后,证券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仍款,担保X公司亦未向商行偿仍拆借资金。

2004年11月11日,商行催收无果,遂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证券、担保X公司依约归仍商行拆借资金本金3603万元及截止给付之日的利息及罚息,且判令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壹、商行和证券X公司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及担保X公司向商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二、证券X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商行归仍本金3603万元,且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费(自2004年6月10日起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三、担保X公司对证券X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壹的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笔者认为虽然担保X公司因合同无效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赔偿责任依法不能免除,真是赔了媳妇又折兵。

同时笔者认为此次担保失败的原因出当下事前风险把控不严密和和事后风险未转移,事前风险把控不严密:1、关联的法律知识不了解,包括:①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第三条第2、3项规定:“各证券X公司的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1天,拆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金的80%,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头寸调剂,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而该证券X公司拆借期限为7日,严重违反了此项规定;②“任何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行为必须通过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包括各地融资中心)进行,禁止壹切场外拆借行为。

”而商行和证卷X公司未通过全国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2、没有认真调研证券X公司的非财务因素,包括:①没有了解证券X公司的资信情况;事后风险未转移:1、担保X公司的《担保函》仅为担保意向,没有签订正式的《担保合同》,所以担保行为应为无效;公章被盗谁之过案情回顾:2002年12月25日,某化工X公司由于新产品研发缺乏资金,故向某商业银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利率7.92%,期限6个月。

同日,该化工X公司找到中海担保X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400万元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若中海担保X公司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商行有权按保证总额的1%向中海担保收取违约金。

保证合同同时约定:本合同由中海担保X公司、商行和化工X公司三方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的代理签字且加盖公章,且和主合同同时生效。

三方签订盖章。

合同签订后,商行依约将400万元贷款给化工X公司。

借款期满后,化工X公司未仍本付息,中海担保X公司亦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4年2月,商行将化工X公司和中海担保X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壹、判令中海担保X公司偿仍商行贷款本金400万元,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共计1,386,815.69元;二、判令中海担保X公司向商行支付违约金53,868.16元。

中海担保X公司辩称,保证合同上我方法定代表人乔中南(化名)的签字系伪造,公章我方亦不能确认,故不具备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保证合同同未生效。

后经市公安局对保证合同上中海担保X公司的公章及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其结果为:保证合同上的公章是真的,但“乔中南”签名字迹非乔中南所写。

最终法院判定认为,于我国,公章是企业法人对外承诺的最权威标志,该保证合同公章真实,故签订保证合同应视为中海担保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中海担保X公司的法定代表签字是伪造,且非空缺,而该种行为的真伪是签约另壹方无法注意的,故中海担保X公司的抗辩理由不充分。

商行和化工X公司、中海担保X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中海担保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本案件属盗用单位公章,冒充X公司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导致X公司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涉嫌经济犯罪。

但真正的过错属于公章的管理者,他(她)的壹个粗心,让有心者有机可乘。

于笔者见来,该担保X公司存于内部管理不完善,监督体制不健全的事前风险。

合同签收要留心案情回顾:1997年3月4日,云南某建材X公司由于X公司内部资金紧张,于是向中国建设银行昆明某支行贷款200万元,用于借款仍新,到期日1997年6月4日。

同时兴达担保X公司为其提高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

此后建材X公司偿仍了100万元的贷款,余款本金100万元,经该银行多次催收,但建材X公司没有履行仍款责任。

1999年5月12日,银行又和建材X公司签订《抵押协议书》,约定用于建材X公司自有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抵押。

1999年10月18日,银行向兴达担保X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主张保证权利,担保X公司予以签收。

建行分别于2001年6月、2003年6月、2004年4月,于《云南日报》以公告的方式向建材X公司和担保X公司主张权利,期间仍于2002年11月向担保X公司送达《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担保X公司予以签收。

2003年3月19日,银行向建材X公司发出《债权确认书》主张权利,但俩X公司至今未履行仍款义务,故银行诉至法院。

被告担保X公司称:向建材X公司提供担保是事实,因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应为6个月。

而于保证期间内,银行且未要求担保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担保人依法免责。

法院认为: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应为6个月,即从1997年6月4日到1997年12月4日届满,而于此期间,银行无证据证明其进行过催收,故保证人依法免责。

1999年10月8日向担保X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担保X公司虽然予以签收,但根据上述通知内容,且不能确认担保X 公司和银行从新建立了保证关系。

2002年11月20日银行再次向担保X公司发出《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担保X公司予以签收。

于此通知上,银行要求担保X公司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该通知签收之日起俩年,担保X公司为、于该通知回执上确认,继续承担连续担保责任。

故法院认为《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的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且经担保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为新的保证合同,担保X公司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合同细节要留意,莫要以为主体责任已转移就粗心大意。

要留心合同上每壹个细节,逐字逐句的理解清楚,别掉进别人设下的陷阱。

为什么“反担保”失灵?案情回顾:2002年10月17日某担保X公司承保时严格采取反担保措施,和某药物X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动产抵押反担保合同》以及《动产抵押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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