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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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2001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惩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省城市规划条例》、《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部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市城市规划区。凡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围:市所辖新河区、运河区、沧县全境及大浪淀水库所占区域。由规划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组成。

(一)规划建成区围:南至307国道以南500米,北至北二环路以北500米,西至西二环路以西500米,东至径一街以东500米,市城市规划区神黄铁路和京沪高速铁路两侧各500米。

(二)规划控制区围:规划建成区以外至城市规划区围的区域。

第四条黄骅港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可派驻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管理工作。

(一)负责规划建成区的规划管理。

(二)负责规划控制区所有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负责规划控制区市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工程、城市水源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规划管理。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的规划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新华区、运河区、沧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辖区围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权:

(一)负责在规划建成区的城市居民和村民翻建住宅的初步审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规划许可证。非规划特殊要求,不得批准在建成区新建、扩建平房住宅。

(二)负责协调组织编制规划控制区村镇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律程序报批。

(三)负责对其发证建设项目的监察。

第七条沧县、南皮、孟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权限以外所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八条城市建设、土地、房管、市容、文物、人防、水利、地震、园林、市政、公用、环保、公安、工商、供电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结合项目建设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城市重要区域或地段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各项规划应注重城市设计。

第十一条抗震、人防、电力、电讯、防洪、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环保、园林、绿化、文物保护、广播电视、消防、教育等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后报省政府审批,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所有规划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城市总体规划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整,每十年进行一次修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各项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由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一)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

(二)有平房、旧房可以改造或有条件改造旧城的。

(三)属于重复建设和不该扩建的。

(四)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第十七条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它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应无条件清场退出。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提前两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严禁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和列入近期城市改造的建设用地围,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造物。

第十九条城市工业用地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对各类工业用地的要求。新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应按其性质安排在不同的工业区。

建成区现有的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运输车厂,一般不得再扩建、翻建。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预留和建成的园林绿地、文化体育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市政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性质。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必须同时建设自用及外来汽车、自行车停放场(库)(配建停车场的标准见附表一)。

第二十二条设置各类集贸市场,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选址定点,规划用地围。

第二十三条挖渠土方、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和垃圾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居住宅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由各建设单位按该区住宅建筑数量平均分担,予以代征。

居住区绿地面积应占居住区占地面积的30%,达不到要求的,应在规划的公共绿化用地围补征其不足部分,由市统一安排绿地。

沿尚未修建的规划道路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代征道路用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第二十五条编报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对项目的选址意见,并领取《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持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立项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送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选址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须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下列文件和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填写《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

1、经批准的基建投资计划或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能够反映建设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相互关系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

3、项目定点的书面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规划设计条件。

1、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所处地段条件提出拟用地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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