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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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强调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必然形成建设用地不足的局面。

城中村遍布市区各个地方,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所处位置公共设施严重不足,土地利用极不合理,对城市形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不良影响。

在既要保护资源又要保障发展的形势下,对城中村实施开发改造势在必行。

城中村改造对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落实城市规划,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改善城市环境,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从2005年开始,城中村按规划实施改造。

二、实施范围城中村改造范围为:东至东二环大街(含市开发区)、西至西二环大街、南至307国道、北至北二环路。

城中村改造要在界定的范围内实施,改造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应按批准的规划一并实施改造。

城中村改造建设必须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土地和相关手续,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和环境质量。

三、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建设、发改、规划、财政、房管、国土、公安、法制等部门及新华区政府、运河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

市政府对城中村改造给予政策支持和宏观指导,两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并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实施。

四、保障措施(一)本《意见》规定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尚未农转城的村民,逐步转为城市居民,组建居民委员会,并按城市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城中村尚未组建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抓紧组建,明确法人代表及产权关系。

(二)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庄农转城后的现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沧州市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工作规范

沧州市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工作规范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工作规范一、受理范围经研究同意进行规划设计,并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须报送的资料申请人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须报送下列图纸、文件:(一)申请(附件4);(二)填写《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申请书》(附件5);(三)填写《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表》(附件1);(四)《规划设计条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五)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地形图上应详细画出用地或拆迁范围);(六)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内容、深度要求详见附件);(七)日照分析报告;(八)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九)有关部门意见(房管、环保、消防、人防等);(十)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

(如各种技术论证、公示意见等)申请人报审建筑设计方案,须报送下列图纸、文件:(一)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上应标明建筑基地界限、新建建筑物外轮廓尺寸和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界限、城市道路红线、绿线、相邻建筑、河道、高压电线的间距尺寸);(二)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1:100或1:200单体建筑物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三)2个~3个不同风格的建筑方案以及方案简要说明(包括城市设计、交通组织、市政工程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四)加层房屋要加送原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及设计单位对房屋结构、基础的复核意见。

三、办理程序(一)受理窗口审查、核收申请人报送的有关申请文件、图纸和资料。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当日内将相关材料转承办科室,承办科室签字核收;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送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不予受理,并出具《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文本

《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文本

项目名称: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委托方: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承担方: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141039)院长:杨文立教授级高级规划师主管副院长:苗运涛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城乡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承担方:沧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141288)院长:边健全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主管副院长:王中昌高级城市规划师城乡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规划编制时间:二○一六年八月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项目组主要成员:主管所长:张玉芳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负责人:张玉芳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郭健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组成员:张玉芳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郭健高级城市规划师夏雨城市规划师李湘茹高级城市规划师郭炳恒高级工程师李明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崔士革高级工程师江明城市规划师曲占波城市规划师张炜城市规划师武国廷城市规划师赵文娟城市规划师吴威城市规划师李雪峰城市规划师刘振城市规划师刘欣城市规划师贾会敏城市规划师张荣城市规划师甘炼城市规划师孙洪艳城市规划师沧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负责人:边建全院长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王中昌副院长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组成员:边建全院长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王中昌副院长高级城市规划师许江锋副院长高级城市规划师南洪路高级城市规划师王绍煊城市规划师王昊城市规划师郭飞城市规划师杨梅荣城市规划师耿凌燕助理工程师刘欣龙助理工程师秦芳林助理工程师鄢芮助理工程师李建睿助理工程师任秀婷助理工程师辛媛媛助理工程师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参加人员:王宪章市规划局局长秦琨市规划局副局长高级城市规划师杨万众市规划局副局长赵重阳市规划局副局长宗树泉市规划局副调研员满勇市规划局副调研员马赵新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长黄超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刘欣冈沧州市测绘院院长齐祎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副科长刘涛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贺艳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田爱会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梁丙周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展目标与战略 (4)第一节发展目标 (4)第二节发展战略 (5)第三章市域城乡统筹规划 (8)第一节市域空间管制 (8)第二节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 (11)第三节人口与城镇化发展 (15)第四节城镇空间布局 (15)第五节城乡用地规划 (18)第六节城市规划区划定 (19)第七节重点城镇发展指引 (21)第八节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22)第九节交通体系规划 (24)第十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27)第十一节水资源配置与保护规划 (30)第十二节市政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03
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工作制度
制定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制度,明确抽查事项、 抽查计划、抽查细则和结果公示
等要求。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 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机制, 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明确 抽查计划、实施细则、审核要求
、处理程序等具体内容。
加强信息公示公开
推广使用“双随机”抽查系统
选择合适的抽查系统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双随机”抽查系统 ,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功能性。
推广使用
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推广使用“双随机”抽查系统,提高监管 效率和透明度。
定期评估与反馈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反馈意见,对抽查系统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提高系统的实用性和便捷性。
设立联络员制度,由各相关科室指定 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及时 沟通、协调和反馈本部门工作进展情 况。
加强宣传培训
01
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栏、网站 等)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相关政 策、工作进展和成效等。
02
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 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工 作质量。
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科室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双随机、一公 开”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04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 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 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 ,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实施工作。
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完善随机抽查程序,确保监管工作有据可循、有序推 进。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CFS-2011-14004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0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 (1)第四章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 (1)第五章建筑退线控制 (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4)第七章城市绿地控制 (6)第八章停车场配建控制 (7)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10)第十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12)第十一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第2.01条在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

第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第3.01条容积率指建设用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3.02条居住用地容积率规定上限指标,多层不大于1.5;中高层不大于2.0;高层不大于2.5;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特殊情况,容积率超过2.5的,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3.03条商业用地容积率规定指导指标,原则上不大于4.0。

特殊情况,容积率超过4.0的,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3.04条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四章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第4.01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第4.02条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标准控制时,须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31
•【字号】冀政函[2008]134号
•【施行日期】2008.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
的批复
(冀政函〔2008〕134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沧政〔2008〕115号文收悉。

经研究,同意《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

现批复如下:
一、沧州市是环渤海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和以运河文化为特色、石油化工为主导产业的沿海港口城市。

到2020年,市域城镇化水平达到63%左右;中心城区实际居住人口10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95平方公里。

二、充分发挥区位优势,体现沿海城市特色,统筹安排市域重大基础设施,加快综合大港建设,畅通与内陆腹地的交通联系。

严格保护古运河等历史文化遗产,做好运河两岸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综合整治。

三、总体规划是你市城乡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要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加快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制订,形成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要坚持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各类城乡规划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
活动都必须符合本规划要求,规划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省建设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1月6日--沧州市人民政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沧州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部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沧州市城市规划区。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沧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沧州市所辖新河区、运河区、沧县全境及大浪淀水库所占区域。

由规划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组成。

(一)规划建成区范围:南至307国道以南500米,北至北二环路以北500米,西至西二环路以西500米,东至径一街以东500米,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神黄铁路和京沪高速铁路两侧各500米。

(二)规划控制区范围:规划建成区以外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黄骅港城由沧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可派驻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沧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管理工作。

(一)负责规划建成区的规划管理。

(二)负责规划控制区内所有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负责规划控制区内市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工程、城市水源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规划管理。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新华区、运河区、沧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权:(一)负责在规划建成区内的城市居民和村民翻建住宅的初步审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规划许可证。

非规划特殊要求,不得批准在建成区内新建、扩建平房住宅。

(二)负责协调组织编制规划控制区内村镇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律程序报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冀政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沧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沧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沧政呈〔2023〕3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沧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沧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建设京津冀城市群重要节点、环渤海地区重要的现代化工业城市、中国大运河文化重要承载地,打造多功能综合性现代化大港,发展成为冀东南区域中心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空间基础。

到2035年,沧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11.6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5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99.82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省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4.29%;用水总量不超过省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5.90亿立方米,严格地下水管控;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地面沉降、海洋灾害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主城区规划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主城区规划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主城区规划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及新
民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沧政字[2010]43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5
【实施日期】2010.07.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主城区规划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沧政字[2010]43号)
新华区、运河区和沧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序规范推进沧州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有关文件要求,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位于我市主城区规划区域内(京沪高速公路、石黄高速公路、沧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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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1•【字号】沧政办字〔2021〕162号•【施行日期】202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沧县、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沧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1日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机制第三章更新程序及模式第四章专项规划与区域评估第五章实施计划第六章实施方案第七章资金筹集第八章政策支持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步伐,促进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以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为主,遵循规划引领、综合平衡,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民生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

(一)按照沧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要求,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实施,做到严控总量、合理布局、增减平衡。

(二)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管控,完善政策机制,做好服务保障。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形成多元化更新模式。

《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文本

《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文本

项目名称: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委托方: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承担方: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141039)院长:杨文立教授级高级规划师主管副院长:苗运涛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城乡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承担方:沧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141288)院长:边健全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主管副院长:王中昌高级城市规划师城乡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规划编制时间:二○一六年八月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项目组主要成员:主管所长:张玉芳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负责人:张玉芳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郭健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组成员:张玉芳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郭健高级城市规划师夏雨城市规划师李湘茹高级城市规划师郭炳恒高级工程师李明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崔士革高级工程师江明城市规划师曲占波城市规划师张炜城市规划师武国廷城市规划师赵文娟城市规划师吴威城市规划师李雪峰城市规划师刘振城市规划师刘欣城市规划师贾会敏城市规划师张荣城市规划师甘炼城市规划师孙洪艳城市规划师沧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负责人:边建全院长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王中昌副院长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组成员:边建全院长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王中昌副院长高级城市规划师许江锋副院长高级城市规划师南洪路高级城市规划师王绍煊城市规划师王昊城市规划师郭飞城市规划师杨梅荣城市规划师耿凌燕助理工程师刘欣龙助理工程师秦芳林助理工程师鄢芮助理工程师李建睿助理工程师任秀婷助理工程师辛媛媛助理工程师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参加人员:王宪章市规划局局长秦琨市规划局副局长高级城市规划师杨万众市规划局副局长赵重阳市规划局副局长宗树泉市规划局副调研员满勇市规划局副调研员马赵新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长黄超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刘欣冈沧州市测绘院院长齐祎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副科长刘涛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贺艳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田爱会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梁丙周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展目标与战略 (4)第一节发展目标 (4)第二节发展战略 (5)第三章市域城乡统筹规划 (8)第一节市域空间管制 (8)第二节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 (11)第三节人口与城镇化发展 (15)第四节城镇空间布局 (15)第五节城乡用地规划 (18)第六节城市规划区划定 (19)第七节重点城镇发展指引 (21)第八节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22)第九节交通体系规划 (24)第十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27)第十一节水资源配置与保护规划 (30)第十二节市政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沧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沧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沧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沧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九年七月沧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前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目标,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参与宏观调控,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应对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规划》的实施对加强沧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宏观管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用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加快推进,沧州的战略地位快速提升,正在成为拉动冀中南及广大腹地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从市区实际情况出发,为了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支持沧州市中心城区相关产业建设,保障发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地方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

根据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统一部署,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沧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实施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依据评估结论对现行规划进行局部修改,促进沧州市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目录一、基本情况 (1)(一)地理位置与行政区划 (1)(二)自然条件 (1)(三)社会经济条件 (2)二、规划实施情况 (3)(一)土地利用现状 (3)(二)规划主要调控指标执行情况分析 (3)三、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分析 (6)(一)规划修改是为了进一步落实沧州市“十三五”规划 (6)(二)规划修改是着力保障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6)(三)规划修改是与相关规划衔接的需要 (7)四、规划修改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 (8)(一)指导思想 (8)(二)规划修改目的 (8)(三)规划修改原则 (8)(四)规划修改依据 (9)五、规划修改方案 (11)(一)修改方案 (11)(二)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调出情况 (12)(三)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调入情况 (16)(四)调整地块占用耕地质量等级情况 (23)(五)土地利用空间管制分区修改情况 (24)(六)城市开发边界修改情况 (25)六、规划修改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26)(一)规划修改对规划控制指标影响分析 (26)(二)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化影响分析 (26)(三)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布局变化影响分析 (27)(四)规划修改环境影响分析 (27)(五)规划修改对经济发展影响分析 (27)七、结论 (29)(一)修改方案切实可行 (29)(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9)附表: (31)一、基本情况(一)地理位置与行政区划沧州市地处华北平原东部,位于东经115°06′至117°08′,北纬37°04′至38°09′之间。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沧政办字〔2021〕9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5日沧州市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冀政办字〔2021〕56号),有效提升我市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品质,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县城建设的有关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县城建设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分类分级、提质进位、创新引领、统筹推动,全面提升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沧州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利用三年时间,通过持续开展系列专项行动,努力使县城空间布局趋于合理,风貌特色逐步显现,集聚能力持续增强,承载功能大幅提升,环境容貌明显改观,治理水平显著提高。

——风貌特色进一步凸显。

2021年,完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各县(市)基本完成历史建筑普查认定。

2022年至2023年,各县(市)每年完成2项以上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持续做好历史建筑修缮和活化利用工作。

到2023年,基本建立完善的“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历史建筑全部挂牌保护。

《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文本

《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文本

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二○一六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展目标与战略 (4)第一节发展目标 (4)第二节发展战略 (5)第三章市域城乡统筹规划 (8)第一节市域空间管制 (8)第二节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 (11)第三节人口与城镇化发展 (15)第四节城镇空间布局 (15)第五节城乡用地规划 (18)第六节城市规划区划定 (19)第七节重点城镇发展指引 (21)第八节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22)第九节交通体系规划 (24)第十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27)第十一节水资源配置与保护规划 (30)第十二节市政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节防洪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节消防规划 (31)第十五节抗震防灾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六节人防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七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八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4)第十九节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39)第二十节旅游发展规划 (41)第四章都市区总体规划 (46)第一节城镇空间布局 (46)第二节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47)1第三节空间管制规划 (48)第四节城乡统筹发展指引 (50)第五章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52)第一节城市性质和规模 (52)第二节城市总体布局 (52)第三节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布局规划 (54)第四节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规划 (58)第五节居住用地布局规划 (59)第六节棚户区改造规划 (60)第七节工业和物流仓储用地布局规划 (62)第八节绿地系统规划 (63)第九节景观风貌规划 (66)第十节道路系统规划 (69)第十一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书

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书

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书1. 引言本文档是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详细方案,旨在指导沧州市未来的城市发展和规划。

本规划书将包括沧州市的地理概况、城市发展目标、规划原则、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2. 地理概况沧州位于中国华北地区,并且是河北省的重要城市之一。

它地处黄河三角洲孕育的丰富资源之地,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较好的气候条件。

沧州市总面积为xxxx平方公里,下辖多个县市区。

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中,沧州市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城市规划和发展方面的挑战。

3. 城市发展目标本规划的核心目标是实现沧州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城市的建设。

具体而言,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经济发展: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和推动创新,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竞争力。

•城市规划: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营造宜居环境。

•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城市交通、水电供应等公共设施的质量。

•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4. 规划原则本规划将遵循以下几项原则来指导城市发展:•综合平衡原则:在发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人民主体原则:将人民的需求和利益置于首位,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并提升生活质量。

•法律合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惠及全民原则:城市发展要惠及全体市民,追求共享经济和社会福利发展。

•长远规划原则:制定城市发展规划要具有远见和延续性,高度重视未来发展和变化。

5. 主要内容5.1 城市空间布局•城市功能区划: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将沧州市划分为经济发展区、居住区、交通枢纽区、生态保护区等不同功能区,合理布局城市空间。

•主城区规划:优化主城区的用地利用,提升城市形象和功能。

5.2 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规划:改善城市交通网络,提升道路交通能力,建设现代化交通枢纽。

•水电供应规划:加大供水电设施建设,确保城市居民的供水电质量和供应稳定性。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拥有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达930处,居全国第一位。

其经济也是发展迅速,那么你知道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沧州市三线一单实施方案

沧州市三线一单实施方案

沧州市三线一单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近年来,沧州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给市民出行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改善交通状况,提高城市交通运输效率,沧州市政府决定实施三线一单项目,以解决城市交通问题。

二、项目内容
1. 三线:指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的规划和建设。

通过对城市道路网进行优化和完善,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缓解交通拥堵状况。

2. 一单:指城市公交线路的优化和调整。

通过对公交线路进行合理规划和优化调整,提高公交运输效率,减少私人车辆使用,降低交通压力。

三、实施方案
1. 三线建设
(1)规划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的建设方案,优化道路布局,
提高通行能力。

(2)加强交通设施建设,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警示牌等设施的完善和更新,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

(3)加大对城市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力度,确保道路畅通,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2. 一单优化
(1)对城市公交线路进行全面调研和评估,确定优化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2)优化公交线路的站点设置,合理规划线路走向,提高公交运输效率。

(3)加强公交车辆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公交运营的正常进行。

四、实施效果
1. 三线建设的实施将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市民出行环境。

2. 一单优化将提高公交运输效率,减少私人车辆使用,降低交通压力,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五、总结
沧州市三线一单实施方案的实施,将为城市交通运输带来积极的影响,提高城市交通运输效率,改善市民出行环境,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这一项目,共同为城市交通发展贡献力量。

沧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办法

沧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办法

沧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办法CFS-2011—14003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及《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以及土地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1(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五)合理节约和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八)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可兼容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可建设用地和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规划道路、绿地及河流等其他用地.(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包括容积率(或允许的建设总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临近历史风貌地段、文物古迹、视线景观走廊、电台、电信、气象台、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控制项目的建筑高度。

对沿街建筑有控制要求的应提出明确的建筑控制要求。

(三)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配置要求。

(四)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公共绿地、绿化带、防护绿地等.对古树名木应明确提出保护要求。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沧州规划实施方案

沧州规划实施方案

沧州规划实施方案一、引言沧州市是河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京津冀地区的重要节点城市,具有重要的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

为了更好地推动沧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宜商性,制定并实施一份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总体目标沧州市规划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城市。

具体包括: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功能和品质;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服务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宜居宜业的生态城市。

三、城市空间布局优化1. 加强城市中心区功能建设,打造现代化CBD,提升城市的商业和金融服务能力。

2. 完善城市交通网络,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3. 加大城市绿地建设力度,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四、城市基础设施完善1. 加快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供应能力。

2. 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更多的学校、医院、文化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3. 推动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效率。

五、生态环境保护1.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2. 加大生态保护力度,保护城市周边的湿地、森林等自然生态资源。

3. 推动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提高城市垃圾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率。

六、实施保障1. 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监督,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城市规划实施资金需求。

3.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城市规划的认知和参与度。

七、结语沧州市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沧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全市上下共同努力,积极配合,共同营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为沧州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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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惩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省城市规划条例》、《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部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市城市规划区。

凡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围:市所辖新河区、运河区、沧县全境及大浪淀水库所占区域。

由规划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组成。

(一)规划建成区围:南至307国道以南500米,北至北二环路以北500米,西至西二环路以西500米,东至径一街以东500米,市城市规划区神黄铁路和京沪高速铁路两侧各500米。

(二)规划控制区围:规划建成区以外至城市规划区围的区域。

第四条黄骅港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可派驻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管理工作。

(一)负责规划建成区的规划管理。

(二)负责规划控制区所有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负责规划控制区市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工程、城市水源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规划管理。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的规划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新华区、运河区、沧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辖区围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权:(一)负责在规划建成区的城市居民和村民翻建住宅的初步审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规划许可证。

非规划特殊要求,不得批准在建成区新建、扩建平房住宅。

(二)负责协调组织编制规划控制区村镇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律程序报批。

(三)负责对其发证建设项目的监察。

第七条沧县、南皮、孟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权限以外所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八条城市建设、土地、房管、市容、文物、人防、水利、地震、园林、市政、公用、环保、公安、工商、供电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九条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

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结合项目建设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城市重要区域或地段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各项规划应注重城市设计。

第十一条抗震、人防、电力、电讯、防洪、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环保、园林、绿化、文物保护、广播电视、消防、教育等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所有规划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城市总体规划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整,每十年进行一次修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各项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由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新增建设用地:(一)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

(二)有平房、旧房可以改造或有条件改造旧城的。

(三)属于重复建设和不该扩建的。

(四)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第十七条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它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应无条件清场退出。

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提前两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严禁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和列入近期城市改造的建设用地围,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造物。

第十九条城市工业用地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对各类工业用地的要求。

新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应按其性质安排在不同的工业区。

建成区现有的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运输车厂,一般不得再扩建、翻建。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预留和建成的园林绿地、文化体育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市政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性质。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必须同时建设自用及外来汽车、自行车停放场(库)(配建停车场的标准见附表一)。

第二十二条设置各类集贸市场,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选址定点,规划用地围。

第二十三条挖渠土方、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和垃圾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居住宅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由各建设单位按该区住宅建筑数量平均分担,予以代征。

居住区绿地面积应占居住区占地面积的30%,达不到要求的,应在规划的公共绿化用地围补征其不足部分,由市统一安排绿地。

沿尚未修建的规划道路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代征道路用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第二十五条编报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对项目的选址意见,并领取《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持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立项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送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选址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须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下列文件和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填写《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

1、经批准的基建投资计划或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能够反映建设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相互关系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

3、项目定点的书面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规划设计条件。

1、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所处地段条件提出拟用地围。

2、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综合意见。

3、改建设用地的外部条件,包括水面、地形和四邻的建设情况及空间环境等要求。

4、有关道路红线位置、路幅及其规划要求。

5、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基数、高度、体量、退让红线距离、地下管线走向、绿化等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绘制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定用地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临时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其用地性质和界限。

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受让方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现在使用的土地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后方可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做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的依据。

确需改变的,应事先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轻快之一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据城市规划重新安排收回的土地。

(一)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二)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迁移的。

(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吊销的。

(五)市政设施、军事设施、铁路、公路等用地经过核准不用的。

(六)用地单位因建设计划变更不再使用的。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建筑物、广场(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构筑物、雕塑、道路、凿井、河渠、铁路、防洪设施、垃圾处理场、堆料场以及各类管线工程。

其中管线工程包括:输水、配水及其它专用供水管道;污水、雨水、雨污合流管道;各种燃料油,气管道;热水、蒸汽管道;高、低压输配电和路灯线路;长途电信、市话电信、专用电信、空传微波、各种专用广播、有线广播电视、电讯传输等线路;城市发展需要的特殊工程管线。

第三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下列文件和图纸提出建设申请: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2、批准的投资计划。

3、建设工程基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件。

4、建设地点相关的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

5、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包括: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道路红线及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2、与建筑项目有关需拆除的旧房围界限。

3、建设工程的高度或层数、长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以及建筑间距。

4、高程要求。

5、建筑造型、标准、风格、色彩等方面的要求。

6、必须代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7、其他要求。

(三)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一般不少于两个。

包括下列图纸、文件:1、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图。

2、建设工程立面图、主要剖面图以及外装修详图。

3、沿街建设和重要建设工程的建筑透视图或模型。

4、设计方案问及说明(包括设计构思、建筑技术经济指标等)。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并附施工图。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有可能影响环境保护的建设工程,须持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放线申请,经验线合格,方可开工。

建设工程在基础标高+0.00与-0.00时,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基础申请,经查验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对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清理整修,在报请城市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凭此证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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