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河北省征收农村土地各项补偿费标准
60000
53000
43700
34500
灵寿县
58980
94000
78000
65000
59000
51800
高邑县
47855
60000
48000
43000
赵县
58054
67300
66000
59000
56000
52000
赞皇县
42091
81200
77600
62400
59000
47000
43000
辛集市
46711
58650
46000
44850
藁城市
84648
111000
95000
92000
80000
晋州市
44403
56500
53000
49500
46000
42600
新乐市
64132
115000
110000
105000
63000
60000
56000
鹿泉市
71358
92000
80000
73000
63000
黄骅市
34381
38862
35274
34101
河间市
33744
53000
35000
33000
附:河北省征地区片价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表
河北省征地区片价表
单位:元/亩
地区
平均区片价
区片1
区片2
区片3
区片4
区片5
区片6
区片7
区片8
区片9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广安府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1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日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缩短征地拆迁还房安置过渡时限,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人征地拆迁后的居住条件,促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13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广安主城区和前锋辅城,具体实施范围详见附表),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符合广安府发〔2013〕13号第四章规定的征地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三条坚持被拆迁人自愿的原则,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7•【字号】岳政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票印制、核发及使用管理第三章房票资金结算及兑付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岳阳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安置部门或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及相关奖励核算,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市城区房票安置房源库商品房的资金结算凭证。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照货币补偿安置的政策,将货币补偿金额及相关奖励以房票抵扣购房款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是货币补偿安置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三条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本办法。
沧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沧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沧州市建设局-沧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地方政府规章(1)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实施单位或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拆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受拆迁人委托组织实施拆迁的单位。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市拆迁办公室负责沧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
市、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人必须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委托拆迁合同或拆迁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五)拆迁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实施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新建产权调换房屋工程开工、竣工时间等。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市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宣布失效的54件、废止的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
一、以下54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已超过有效期,现宣布失效1、关于印发《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雇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2号)2、关于印发《沧州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53号)3、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3号)4、关于印发《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5号)5、关于印发《沧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82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11〕83号)7、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1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2号)9、关于印发《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3号)10、关于印发《沧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4号)11、关于对流动人口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试行意见(沧政字〔2011〕100号)1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04号)13、关于下发《沧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16号)14、转发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56号)15、关于印发《加强沧州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87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14号)1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2号)18、关于印发《沧州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1号)19、关于印发《沧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4号)2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中村及旧城区改造项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7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2号)22、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70号)23、关于印发《沧州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80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1号)26、印发《关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8〕99号)27、关于印发《城中村及旧城居住区改造项目一级开发成本核算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05号)28、关于印发《沧州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5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中的《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严格公文把关杜绝公文差错暂行办法》、《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值班暂行规定》(沧政办发〔2007〕2号)30、关于印发《沧州市实施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7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6〕76号)3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临时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号)33、关于转发沧州市卫生局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审计局沧州市公安局关于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济困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7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2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0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7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30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号)39、关于转发《沧州市资助市区高考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5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3号)42、关于转发《沧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5号)43、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号)44、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7号)45、关于印发《关于调动农口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2号)46、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到临港区和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项目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14号)47、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8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9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27号)50、关于印发《沧州市“市长特别奖”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31号)51、关于印发《沧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3号)52、关于印发《沧州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4号)53、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37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1号)二、以下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现宣布废止1、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1〕77号))2、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以下财政收入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1〕113号)3、关于印发《调整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4号)4、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0〕12号)5、关于规范主城区规划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0〕43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规划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10〕80号)7、关于禁止行政事业单位在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4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突发事件供采血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2号)9、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8号)10、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2号)11、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3号)12、关于规范沧州市区交通枢纽收费站秩序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82号)13、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沧政办字〔2010〕184号)14、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我省我市企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4号)15、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2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3号)中的《沧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17、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8号)18、关于切实抓好奶业整顿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沧政字〔2009〕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9〕58号)20、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沧政字〔2009〕65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沧州渤海新区沧东工业区和是开发区东扩区域企业税收分成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9〕66号)22、关于转发冀财社〔2009〕14号文件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40号)23、关于转发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字〔2009〕64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1号)2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11号)27、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68号)28、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9〕6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发〔2009〕1号)30、关于对市直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沧政字〔2008〕120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25号)32、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沧政发〔2008〕1号)33、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8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9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1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3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0号)39、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8〕31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熟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小麦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10号)42、关于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一卡通”及重点建设单位挂牌保护的通知(沧政字〔2007〕40号)43、关于落实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7〕47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7〕126号)45、关于市区亮化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沧政办字〔2007〕19号)4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7〕13号)47、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沧政发〔2007〕15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防御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2号)中的《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50、关于印发《沧州市乡村公路养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8号)51、关于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置换利用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6〕74号)52、关于建立沧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9号)53、关于规范市交通枢纽收费站市内车辆收费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26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主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3号)55、关于切实做好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4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52号)57、关于印发《沧州市输变电工程施工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00号)5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6〕1号)59、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7号)60、关于印发《关于大力促进弱势群体充分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16号)61、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沧政发〔2006〕25号)62、关于印发《沧州市供排水集团供水水质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9号)63、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5号)64、关于印发《沧州市防汛防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9号)65、关于印发《沧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3号)66、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4号)67、关于印发《沧州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沧政字〔2005〕4号)68、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6号)69、关于沧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5〕11号)70、关于印发沧州市扶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5〕57号)71、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65号)72、关于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72号)73、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影响环境评价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5〕70号)7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5〕1号)75、关于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5〕3号)76、关于发布实施《沧州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5号)7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5〕 15号)7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发〔2005〕 26号)79、关于印发《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5〕36号)80、关于转发《沧州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6〕14号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6〕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大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大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31日大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6日沧州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规范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行为,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购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沧州市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沧政办字〔201〕1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购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2011年3月1日起,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为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安置用房面积后,按照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验收,达到竣工备案条件,确保使用功能齐全、设施完善,交付房屋保证达到入住条件,能够正常使用,满足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对外销售。
第六条政府回购保障性住房价格为:除土地之外的建筑安装成本价、以及按配建比例分摊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的总和,再扣除减免的优惠政策资金后的综合价格。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沧政字[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沧政字〔201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渤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法〔2010〕12号)要求,经研究,对2005年至2009年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决定保留的48件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1、《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5〕1号);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号);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9号);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8号);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9号);6、《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27号);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3号);8、《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65号);9、《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来沧创业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74号);1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4号);1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3号);12、《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邮政局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7号);1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2号);1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5号);1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7号);16、《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29号);1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30号);18、《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各执法部门罚没财物进行分类处理的通知》(沧政字〔2006〕24号);1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3号);2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5号);2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卫生局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审计局沧州市公安局关于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济困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7号);2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7〕14号);2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7〕20号);2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沧政字〔2007〕18号);2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一卡通"及重点建设单位挂牌保护的通知》(沧政字〔2007〕40号);2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实施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7号);2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危桥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6号);2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7号);29、《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沧政发〔2008〕1号);30、《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低旧危破陋建筑物拆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8〕2号);31、《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号);3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具体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8〕24号);33、《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8〕99号);3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医疗待遇的通知》(沧政字〔2008〕119号);3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沧政字〔2008〕120号);3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红十字会捐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1号);3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发〔2009〕8号);38、《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9〕9号);39、《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9〕10号);40、《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水利闸桥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发〔2009〕11号);41、《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70号);4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80号);4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98号);4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8号);45、《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7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9号);4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项目建设取土用地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44号);4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38号);4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新城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66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益政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8〕15号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调整后的资阳区和赫山区(含益阳高新区、益阳东部新区所辖范围)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地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三、征地补偿区片村为单位划分,资阳、赫山区域划分两个区片,具体区片名单附后(附件2、3)。
四、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原《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3〕13号)同时废止。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1•【字号】沧政办字〔2021〕162号•【施行日期】202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沧县、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沧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1日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机制第三章更新程序及模式第四章专项规划与区域评估第五章实施计划第六章实施方案第七章资金筹集第八章政策支持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步伐,促进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以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为主,遵循规划引领、综合平衡,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民生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
(一)按照沧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要求,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实施,做到严控总量、合理布局、增减平衡。
(二)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管控,完善政策机制,做好服务保障。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形成多元化更新模式。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1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9日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
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2)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告》发布前建造的住宅房屋,且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安置面积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规定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县、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依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厦府办〔2016〕220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7日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实行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制。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
市国土房产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本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镇(街)组织协调。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或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国有征收实施单位实施,也可由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其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征收批准,并经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方可实施征收行为。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度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度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沧政字〔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度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50号)部署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本轮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继续保留对6件市政府规章和4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决定废止因内容与当前社会经济等发展要求不适应、与上位法相抵触、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等原因,对2件市政府规章、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
决定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宣布失效因适用期已过、工作任务已完成、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等原因,对3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列入修改计划因内容不适应当前发展要求、上位法修改、与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衔接等原因,对2件市政府规章、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单位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五、严格落实有效期制度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13年11月1日前印发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3.列入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规章目录4.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6.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列入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沧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日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沧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2018〕第8号)2.沧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2018〕第9号)3.沧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20〕第12号)4.沧州市节约用水办法(市政府令〔2023〕第1号)5.沧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23〕第2号)6.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23〕第3号)附件2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沧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7〕第1号)2.沧州市节约用水办法(市政府令〔2017〕第4号)附件3列入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21〕第1号)2.沧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22〕第1号)附件4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3〕173号)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5〕13号)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6〕6号)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2号)5.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148号)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158号)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9〕2号)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9〕9号)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9〕11号)1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9〕77号)1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沧政办字〔2019〕79号)1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20〕1号)1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限价商品房政策不断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沧政发〔2020〕5号)1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21号)15.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35号)1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破解“招工难”“就业难”结构性矛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37号)1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69号)1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132号)1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公安局《群众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152号)2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167号)21.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沧政发〔2021〕4号)2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21〕9号)2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21〕10号)2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35号)25.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政策措施》和《沧州市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40号)2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沧州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58号)2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98号)2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99号)2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109号)30.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沧政规〔2022〕1号)3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1号)32.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支持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2号)3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沧政办规〔2022〕3号)3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6号)35.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7号)3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加快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8号)3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9号)3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就业困难残疾人救助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10号)3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奶业振兴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11号)4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12号)4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13号)42.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一揽子措施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15号)4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16号)4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17号)45.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规〔2023〕1号)4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规〔2023〕2号)4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规〔2023〕3号)4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落实举措的通知(沧政办规〔2023〕4号)4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规〔2023〕5号)附件5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准入审批和监管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131号)2.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规范管理促进集聚集约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136号)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沧政发〔2018〕2号)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8〕18号)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字〔2018〕41号)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118号)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181号)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沧州坚强智能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9〕7号)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19〕55号)10.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21〕9号)1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4号)12.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沧政办规〔2022〕14号)附件6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字〔2011〕35号)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沧政字〔2013〕28号)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强化道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办字〔2013〕70号)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13〕114号)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沧政发〔2014〕11号)6.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5〕6号)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沧政字〔2015〕30号)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6〕14号)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沧政办发〔2016〕18号)1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流通促进消费的意见(沧政办发〔2017〕4号)11.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沧政字〔2017〕11号)12.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意见(沧政办发〔2017〕21号)1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沧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7〕23号)1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17〕30号)1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沧政字〔2017〕36号)16.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6号)1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15号)1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8〕19号)1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8〕20号)2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8〕26号)2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8〕27号)2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字〔2018〕28号)2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渤海新区中捷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18〕31号)2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8〕33号)25.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8〕36号)2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字〔2018〕88号)2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意见(沧政发〔2019〕1号)2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产废酸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改验收标准》《废酸利用处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9〕3号)2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落实《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20〕2号)3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5号)3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沧政办字〔2020〕9号)32.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沧政办字〔2020〕10号)3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沧政办发〔2020〕11号)3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123号)35.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部署进一步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2号)3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90号)附件7列入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土地统一登记相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45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10号)(责任单位:市教育局)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18〕33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争创质量奖项奖励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102号)(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沧州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沧政发〔2020〕3号)(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20〕14号)(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5号)(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7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75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3日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社、规划、房地产、农业、公安、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包括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范围和土地征收等批准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5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第五章房屋拆迁安置第六章其他补偿及补助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八章附则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2-06-26 生效日期: 2012-06-26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令2012年第2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一○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应当及时公告。
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沧州市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沧州市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沧州市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要求,落实好十九大关于“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精神,切实实现《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进一步规范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更加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助推法治政府、法治沧州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沧州市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19日沧州市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要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行政争议化解坚持府院共建、部门联动、自愿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行政争议化解,包括先行化解、诉前化解、诉中化解、判后化解。
第四条下列涉诉行政争议可以进行先行化解、诉前化解、诉中化解、判后化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涉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争议;(三)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四)被诉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五)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确有实体权益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案件;(六)治安行政处罚案件、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强制)案件;(七)土地行政登记案件,包括:(1)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类案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案件;(八)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九)房屋行政登记案件;(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咸政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4月1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6日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西咸新区各新城规划区,以下统称“市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秦都区、渭城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参与征地拆迁与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沧政办字〔2021〕163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沧县、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沧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9日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第三章宅基地征收补偿第四章周转过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沧州市中心城区(高速合围区)规划建设工作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沧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布之日起在沧州市中心城区(“四区一县”)范围内市政府下达改造计划,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四区一县”政府(管委会)具体实施的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主导、依法操作、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城中村改造工作,结合各村实际情况,适时启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四区一县”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征迁补偿费用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分别足额拨付到“四区一县”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设立的征迁补偿资金储存专门账户和征迁工作费用账户,专款专用。
时慧、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时慧、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冀09行终2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春明李艳华苗萍萍【审理法官】张春明李艳华苗萍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时慧;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沧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时慧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沧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时慧【当事人-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沧州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时慧【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沧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关于本案中涉及的土地权属性质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户籍所在地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关于本案中涉及的土地权属性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沧州地区行政公署作出的沧署复字[1993]14号《关于黄骅港开发区建设征地“农转非”的批复》四村村民已整体转为非农业,黄骅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黄港管字[1993]1号《关于渔民“转非”和土地征用的通知》明确四村的土地已全部变为国有土地,即四村的土地从1993年四村整体农转非起已经转为国有土地。
虽然上诉人主张部分被征收人持有1997年及以后登记机关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该证书作为一种权利凭证,本身并不创设和改变土地权属性质,因此不能否定案涉土地已经属于国有土地的客观事实,上诉人主张案涉土地仍为集体土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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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集体土地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沧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房屋等建筑物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
对于由政府统一征地收储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对于项目用地,由被批准进行项目建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作为拆迁人。
本办法中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主管部门。
被拆迁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协同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不得阻挠土地征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负责具体实施补偿安置工作的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沧州市市区征地管理办法(试行)》(沧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3号)的标准,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申请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费支付、搬迁期限、新建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工程开工、竣工时间、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交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被拆迁人同拆迁人因补偿安置标准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定程序解决。
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拒不拆除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县人民政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征地拆迁范围,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户口的迁入、分户;(二)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四)房屋交易、赠与、交换、抵押、典当、租赁;(五)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土地转让。
暂停办理以上事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因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的,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
对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本办法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沧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被拆迁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房屋评估。
拆迁人应该提供不少于两家的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由评估单位及时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评估结果内容应包括:合法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房屋、门洞、天棚及其他构筑物等)评估金额等。
第十三条对评估有异议的十日内,拆迁人、被拆迁人可以提出复评,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评估,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额:(一)重新评估价格与原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等于原评估价格的5%的,执行原评估价格,由委托人支付评估费;(二)重新评估价格与原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原评估价格5%,不足10%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重新评估费由委托人与原评估机构共同支付。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10%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第三次评估结果确定,第三次评估费用由第一、第二次评估与第三次评估的评估价格差额大的评估机构支付。
对复评结果、重新评估结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仍达不成协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7日内可向沧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其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
第十五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拆迁人、村集体提出补偿方案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依照相关法规实施强制拆迁。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第十六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统一规划的统建房进行产权调换,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提供宅基地安置。
第十七条货币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价款=(重置成新价×建筑面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合法宅基地面积)+附属物补偿价款+拆迁奖励价款。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标准及其计算规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标准应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拆迁奖励价根据具体拆迁安置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10%。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安置房屋的价格=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安置房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价格+安置房的建安平方米造价)。
安置房屋配有杂物间的,杂物间的计价标准按安置房屋建安平方米造价的60%结算。
(厦门)安置房价格以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土地预征公告发布前,被拆迁人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被拆迁房屋的原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未经批准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途的,一律按住宅用途认定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中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实际建筑面积与合法证件标明面积不符的,以合法证件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并且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以经评估后的房屋建安成本价为基础给予适当补偿。
确定被拆迁人是否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偿条件由被拆迁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确定。
第二十三条土地预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况不予补偿:(一)违法建筑;(二)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批准时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三)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四)在征地预公告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
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可以按照统建安置房安置价给与安置,安置面积不超过需要安置人口每人35平方米,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土地按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给村镇集体经济组织。
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地上建筑,按重置成新价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十七条提供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成新价给予货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其土地补偿按照综合区片地价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价款=重置成新价×建筑面积+附属物补偿价款+拆迁奖励价款。
宅基地安置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区土地利用规划。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及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在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由村集体统一建设安置楼进行安置。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过渡用房一般自行解决。
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结清搬迁补偿费,补助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付(养殖用房除外)。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过渡期限一般为十八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搬迁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元计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元计付,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只享受拆迁中的一次搬迁补助费,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因拆迁人的责任不能按期交付安置房,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继续支付延长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按照《沧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自行安排住处的,逾期半年以内的,增加25%,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增加50%,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增加75%,两年以上的增加100%;有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与其不足一年的,支付25%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支付50%,逾期两年以上的支付75%)第三十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原有的管道燃气、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应当按现行行业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付给移位费;对确实不可以移位的,应按现行价格标准付给初装费。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由拆迁人统一拆除的,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
不计算拆迁补偿的房屋,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所购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相等部分的契税,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征收部门核减。
超出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部分的契税,由被拆迁人缴纳。
自行购买安置范围区域以外商品房的,契税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涉税条款,建议征求税务部门意见)第三十三条对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搬迁的,拆迁人可发给被拆迁人搬迁奖金。
奖金发放办法和标准应随拆迁补偿安置公告同时另行公布补偿方式与补偿原则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实施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补偿范围和提高补偿数额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