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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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沧政发[200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强调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必然形成建设用地不足的局面。城中村遍布市区各个地方,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所处位置公共设施严重不足,土地利用极不合理,对城市形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不良影响。在既要保护资源又要保障发展的形势下,对城中村实施开发改造势在必行。

城中村改造对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落实城市规划,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改善城市环境,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从2005年开始,城中村按规划实施改造。

二、实施范围

城中村改造范围为:东至东二环大街(含市开发区)、西至西二环大街、南至307国道、北至北二环路。城中村改造要在界定的范围内实施,改造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应按批准的规划一并实施改造。

城中村改造建设必须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土地和相关手续,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和环境质量。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建设、发改、规划、财政、房管、国土、公安、法制等部门及新华区政府、运河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

市政府对城中村改造给予政策支持和宏观指导,两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并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本《意见》规定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尚未农转城的村民,逐步转为城市居民,组建居民委员会,并按城市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城中村尚未组建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抓紧组建,明确法人代表及产权关系。

(二)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庄农转城后的现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建设单位用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三)城中村改造要在界定的范围内实施,确需占用耕地进行周转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划要求需要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道路和其它市政设施,必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四)已编制改造规划和编制改造规划已经审批的城中村,一律停止发放新的宅基地和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用

地手续。停止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居民(村民)住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审批。未编制改造规划的,一般不再发放新的宅基地,对特殊困难的村民,经区政府严格审查,可依法办理。对擅自进行建设的,拆迁改造时不予补偿安置,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五)城中村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报市规划局审核,经市规划审批会审批。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城中村改造要完成规划确定的改造范围内相邻城市主、次干道、支路、垃圾周转站、公厕、公交停车站场等公共设施的拆迁腾地。

(六)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在已有建筑的范围内,六层及六层以下建筑物日照间距按1:1.53,绿地率按30%的标准进行修建性规划设计。利用空闲地的,在空闲地范围内,六层及六层以下建筑物日照间距按1:1.63,绿地率按35%的标准进行修建性规划设计。

(七)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列入主次干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基建项目程序办理,由区建设局组织实施,市建设局监督并协调,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局接管。

(八)各有关单位对城中村改造制定办理流程图,并形成专门文件,由市直各部门、各区政府及开发商共同遵守。对于投资城中村改造的开发商,在手续办理方面,要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业务,为城中村改造的建设施工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

五、优惠政策

(一)城中村改造中已农转城村用于安置原村民的住房以及安置主次干道(小区和组团道路)、绿化和公共设施的住房经有关部门审核

可以经济适用住房形式实行划拨供地,按现行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程序操作。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申请住房对象、住房面积、建设规格,防止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否则将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二)城中村改造中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商住用地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采取市场运作方式进行。带拆迁任务实施改造的,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按建设拆迁部门核定的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返支给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净地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三)过渡安置村民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用已办理手续的建设用地建设周转用房,安置村民。周转用地要纳入城中村改造统一规划。

(四)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所建住宅、非住宅经登记、核发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可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但属于城中村改造安置的住宅参与房地产交易后,不得再重新享受安置住房和相关优惠政策。

(五)城中村改造中市、区各部门收取的各项规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

(六)完成规划确定的改造范围内的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设施建设,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旧区改建费、渣土费、劳保统筹费、墙改基金。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新建非商品住宅项目按拆旧建筑物规模的两倍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并免缴旧区改建费。

(八)改造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医疗、体育、卫生公益事业设施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九)留出发展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统一改造的城中村,可根据现有住宅、工业、商业、市场等集体建设用地面积的大小及具体情况,留给转制后的经济组织一部分发展用地。用于生活、生产与就业安置,确保转制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六、其他

(一)返支费用的兑现。为加快开发单位资金周转,经市政府批准返支的费用,特别是“收支两条线”的资金,财政部门要在一个月内返支到位,提高效率。

(二)减免费用的使用。1、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组织实施的,优惠政策兑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2、参与联合开发改造的合作单位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决定。3、全部由开发商实施的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全部兑现给开发商。4、减免费用要用于弥补改造资金的不足。

(三)本《意见》解释权归沧州市人民政府。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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