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开展专项行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沧政办字〔2018〕79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26号)、《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公安消防部门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0日开展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12〕101号文件精神,集中力量整治铁路沿线治安环境,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打造进冀铁路风景线工程。
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在铁路沿线开展安全环境专项治理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实现“五杜绝、两确保”的工作目标,即杜绝发生恐怖袭击、爆炸、火灾等破坏铁路运输重大案(事)件,杜绝因涉路矛盾纠纷引发群体性拦车断道事件,杜绝发生铁路道口群死群伤铁路交通事故,杜绝发生因治安问题引发铁路行车事故,杜绝因环境问题引发铁路行车事故,确保全市境内铁路运输安全万无一失,确保进冀铁路风景线工程目标如期完成。
二、主要任务(一)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综合治理。
严厉打击拆盗铁路器材违法行为、关闭折角塞门、提开车钩等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清除违法收购站点;治理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及河道挖砂、取土等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依法拆除铁路沿线违法建筑,清理违规广告牌匾、垃圾渣土、白色污染和堆物堆料;治理铁路高架桥下违法堆物堆料、停放车辆、私搭乱建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二)提升铁路沿线环境观景水平。
确保铁路围护设施完整统一,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在铁路线路两侧开展绿化美化,明显改善铁路沿线环境景观。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0日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水电气暖行业收费行为、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升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沧政办字〔2021〕125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3日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全面履行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行政执法职能,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明确执法权责,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动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明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权责1.制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以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1年版)》为基础,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全面梳理编制《沧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1年版)》,按程序审定后,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于2021年10月底前印发。
各县(市、区)可结合省、市执法事项指导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制定完善本级执法事项清单。
执法事项清单要在政府或文化和旅游部门网站行政执法公示栏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总结
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总结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总结范文(精选6篇)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总结1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广告咨询信息排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xx〕50号)精神,我市于20xx年5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活动,制定了具体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精心安排组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宣传教育,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明确责任我市制定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统一思想,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一步制定工作细则,认真落实每项工作,密切协作,抓好落实,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方法,努力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确保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宣传重点围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进行宣传,结合群众生活实际,重点通过宣传让群众了解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为什么是违法行为、非法集资的特征、手段以及非法集资的危害等有关反律法规知识。
使广大群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性质和危害,增强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
三、丰富宣传形式宣传月中,我市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积极扩大宣传范围、拓展宣传空间,以提高宣传活动的广泛性和针对性,确保宣传取得实效。
一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进行宣传,利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并在营业场所摆放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宣传资料,供群众阅览,并有管理人员进行讲解,教育广大群众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抵制不法分子的蛊惑。
二是以人口集中地为宣传阵地,先后在市公园广场、各大商场门前、全市各主要道路、各住宅小区、乡镇政府门前采取张贴通告、散发宣传单、悬挂横幅等方式进行宣传。
三是在我市电视台黄金时段连播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公益广告,选登典型案例,采取专题、专栏系列报道、受害人现身说法等形式,介绍非法集资的危害和识别方法,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认识。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沧政办规〔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0日沧州市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书记倪岳峰来沧调研讲话要求,围绕市委“一四五九”工作思路,着力打造更高水平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提高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市提供有力支撑,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立足全市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转型升级需求,以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全面实施产业集群创新激活、入园升规技改、数字提档、绿色升级、龙头领跑、品牌打造六大行动,引导各县(市)着力打造一批创新型、协同型、数字化、绿色化、品牌化特色产业集群。
二、主要目标——集群规模持续提升,县域经济支撑作用更加显著。
到2025年,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力争打造营业收入超百亿级产业集群25个,其中超500亿级产业集群2个,200-500亿级产业集群8个。
——创新能力显著提高,集群发展活力得到充分释放。
到2025年,集群企业科技研发投入年均增长15%以上,发明专利拥有量年均增长20%以上。
全市特色产业集群各类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突破150家,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
——企业质量明显提升,上市公司数量取得重大突破。
到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300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数量达到600家,力争培育挂牌上市企业达到45家,其中主板上市企业超过10家。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市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宣布失效的54件、废止的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
一、以下54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已超过有效期,现宣布失效1、关于印发《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雇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2号)2、关于印发《沧州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53号)3、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3号)4、关于印发《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5号)5、关于印发《沧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82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11〕83号)7、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1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2号)9、关于印发《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3号)10、关于印发《沧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4号)11、关于对流动人口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试行意见(沧政字〔2011〕100号)1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04号)13、关于下发《沧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16号)14、转发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56号)15、关于印发《加强沧州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87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14号)1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2号)18、关于印发《沧州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1号)19、关于印发《沧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4号)2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中村及旧城区改造项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7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2号)22、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70号)23、关于印发《沧州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80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1号)26、印发《关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8〕99号)27、关于印发《城中村及旧城居住区改造项目一级开发成本核算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05号)28、关于印发《沧州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5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中的《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严格公文把关杜绝公文差错暂行办法》、《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值班暂行规定》(沧政办发〔2007〕2号)30、关于印发《沧州市实施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7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6〕76号)3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临时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号)33、关于转发沧州市卫生局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审计局沧州市公安局关于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济困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7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2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0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7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30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号)39、关于转发《沧州市资助市区高考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5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3号)42、关于转发《沧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5号)43、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号)44、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7号)45、关于印发《关于调动农口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2号)46、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到临港区和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项目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14号)47、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8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9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27号)50、关于印发《沧州市“市长特别奖”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31号)51、关于印发《沧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3号)52、关于印发《沧州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4号)53、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37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1号)二、以下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现宣布废止1、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1〕77号))2、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以下财政收入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1〕113号)3、关于印发《调整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4号)4、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0〕12号)5、关于规范主城区规划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0〕43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规划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10〕80号)7、关于禁止行政事业单位在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4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突发事件供采血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2号)9、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8号)10、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2号)11、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3号)12、关于规范沧州市区交通枢纽收费站秩序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82号)13、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沧政办字〔2010〕184号)14、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我省我市企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4号)15、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2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3号)中的《沧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17、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8号)18、关于切实抓好奶业整顿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沧政字〔2009〕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9〕58号)20、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沧政字〔2009〕65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沧州渤海新区沧东工业区和是开发区东扩区域企业税收分成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9〕66号)22、关于转发冀财社〔2009〕14号文件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40号)23、关于转发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字〔2009〕64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1号)2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11号)27、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68号)28、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9〕6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发〔2009〕1号)30、关于对市直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沧政字〔2008〕120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25号)32、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沧政发〔2008〕1号)33、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8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9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1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3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0号)39、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8〕31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熟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小麦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10号)42、关于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一卡通”及重点建设单位挂牌保护的通知(沧政字〔2007〕40号)43、关于落实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7〕47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7〕126号)45、关于市区亮化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沧政办字〔2007〕19号)4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7〕13号)47、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沧政发〔2007〕15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防御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2号)中的《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50、关于印发《沧州市乡村公路养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8号)51、关于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置换利用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6〕74号)52、关于建立沧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9号)53、关于规范市交通枢纽收费站市内车辆收费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26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主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3号)55、关于切实做好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4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52号)57、关于印发《沧州市输变电工程施工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00号)5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6〕1号)59、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7号)60、关于印发《关于大力促进弱势群体充分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16号)61、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沧政发〔2006〕25号)62、关于印发《沧州市供排水集团供水水质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9号)63、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5号)64、关于印发《沧州市防汛防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9号)65、关于印发《沧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3号)66、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4号)67、关于印发《沧州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沧政字〔2005〕4号)68、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6号)69、关于沧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5〕11号)70、关于印发沧州市扶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5〕57号)71、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65号)72、关于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72号)73、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影响环境评价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5〕70号)7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5〕1号)75、关于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5〕3号)76、关于发布实施《沧州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5号)7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5〕 15号)7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发〔2005〕 26号)79、关于印发《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5〕36号)80、关于转发《沧州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防灾减灾救灾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防灾减灾救灾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防灾减灾救灾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沧州市防灾减灾救灾专项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4日沧州市防灾减灾救灾专项治理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提升全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针对中央办公厅督查室关于《习近平总书记唐山考察首次回访调研报告》提出的问题,按照省减灾委全体会议暨防灾减灾救灾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和《河北省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防灾减灾救灾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冀减发〔2017〕3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着力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举措,提高重大基础设施设防水平,增强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能力,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为加快经济强市、美丽沧州建设,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切实转变重救灾轻防灾思想(一)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对河北的重要指示精神,正确处理防灾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防灾减灾规划,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中充分考虑对防灾减灾的影响,不断增强重大基础设施设防水平和监测预警能力,切实扭转“防灾做得好、不如救灾表现好”的倾向。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推进城市公交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推进城市公交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推进城市公交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推进城市公交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沧州市推进城市公交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进我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全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着力打造高品质、多元化的城市公共交通模式,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顺畅、便捷的出行环境。
到2025年末,市主城区建成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不低于35%;全市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60%,主城区不低于72%;全市城市公交进场率达到100%,新增无障碍城市公交站台设置比例不低于80%;全市公交专用道总里程提升20%,主城区公交专用道设置率不低于28%;全市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比率不低于90%,新增和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比例不低于20%。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制度,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到位率达到100%,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5%。
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设计当地公共交通发展指标。
到2027年,全面建成安全便捷、高效顺畅、绿色低碳的多模式、一体化的现代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6日沧州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确保做好我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57号)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下列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一)市政府规章;(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沧政办字〔2022〕32号)所列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职责(一)市政府规章、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负责清理;(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沧政办字〔2022〕32号)所列政府部门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清理;(四)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管委会统一组织清理。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沧政办字〔2021〕9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5日沧州市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冀政办字〔2021〕56号),有效提升我市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品质,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县城建设的有关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县城建设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分类分级、提质进位、创新引领、统筹推动,全面提升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沧州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利用三年时间,通过持续开展系列专项行动,努力使县城空间布局趋于合理,风貌特色逐步显现,集聚能力持续增强,承载功能大幅提升,环境容貌明显改观,治理水平显著提高。
——风貌特色进一步凸显。
2021年,完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各县(市)基本完成历史建筑普查认定。
2022年至2023年,各县(市)每年完成2项以上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持续做好历史建筑修缮和活化利用工作。
到2023年,基本建立完善的“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历史建筑全部挂牌保护。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6•【字号】沧政办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6日沧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职责第三章市、县级有关部门和县、乡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第四章市、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综合监管职责第五章市、县级有关部门科室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第六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综合监管职责第七章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章综合监管工作制度第九章综合监管保障措施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县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有关部门),县、乡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市、县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科(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关科室)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沧政办字〔2021〕163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沧县、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沧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9日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第三章宅基地征收补偿第四章周转过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沧州市中心城区(高速合围区)规划建设工作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沧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布之日起在沧州市中心城区(“四区一县”)范围内市政府下达改造计划,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四区一县”政府(管委会)具体实施的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主导、依法操作、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城中村改造工作,结合各村实际情况,适时启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四区一县”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征迁补偿费用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分别足额拨付到“四区一县”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设立的征迁补偿资金储存专门账户和征迁工作费用账户,专款专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就业困难残疾人救助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就业困难残疾人救助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沧政办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残疾人保护,残疾人保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就业困难残疾人救助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就业困难残疾人救助帮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8日沧州市就业困难残疾人救助帮扶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推动“三统筹三扩大四创建”活动落地见效,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帮扶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依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和《河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冀政字〔202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实现就业困难残疾人充分、高质量就业为主要目标,根据不同残疾人群体特点,完善政策体系、扩大就业容量,推动我市残疾人共享现代化经济强市、美丽沧州建设成果。
二、目标任务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确保就业困难残疾人应救尽救,应保尽保。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沧政字〔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4号)安排部署,2021年6-11月份对全市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出台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继续保留。
6件规章、13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
二、宣布废止。
因内容不适用、被新文件代替、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工作任务完成等原因,对5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废止。
三、宣布失效。
因适用期已过、阶段工作任务已完成等原因,对2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失效。
四、列入修改计划。
因内容需调整、上位法修改、部门职能改变等原因,对2件政府规章、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
由各起草单位于2022年1月底前完成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同时,2011年1月1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自动废止,不再计算有效期。
清理结果涉及市政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订工作由市政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布清理结果并按程序备案。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6.修改的市政府规章目录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3日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6件)附件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2件)附件3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9件)附件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附件5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共6件)附件6修改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共2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8•【字号】沧政办字〔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关于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8日沧州市关于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到2020年)(一)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
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三)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四)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
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5年增加一倍。
(五)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规范管理率、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措施覆盖率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任务(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决打赢打好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解决农村生活污水突出问题,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打造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生态工程,因地制宜,坚持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采取纳入污水管网、联村集中治理、分村分户治理等方式,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构建分类治理、综合利用、长效运营的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机制,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因村制宜、分类治理。
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村庄布局、污水规模、基础设施、农民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村制宜确定生活污水治理模式,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搞“形象工程”、不搞短期行为,选择技术成熟可靠、投资小、能耗低、经济可行,且适合农村特点的污水处理模式。
——原位消纳、综合利用。
坚持原位消纳为主,末端处理为辅,结合农田灌溉、景观建设,加强生活污水削减和水资源、氮磷资源的循环利用,努力实现村庄生活污水的原位消纳,形成生态农业循环发展的产业链条。
对于无法实现就地消纳的地区,对污水进行综合治理后排放。
——城乡统筹、长效运营。
实行县域统筹规划,乡镇连片推进、村庄整体实施,坚持建管并重,强化县域内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的一体化推进、规模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确保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5日沧州市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作方案为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正确处理促进产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大力提升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法规范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稳妥淘汰在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非标)电动自行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市长向辉任组长,副市长张文阁、尹卫江、市政协副主席聂进厂任副组长,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等38个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9〕32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9〕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7日沧州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除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外,还要全面负责本办法要求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负责建立和落实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联合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联合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0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联合打击制售假烟违
法犯罪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卷烟联合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促进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成立沧州市联合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赵国权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李文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张宝月市烟草专卖局局长
成员:
XXX平市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赵增强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时长增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华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魏振生市工商局纪检组长
姜广田市质监局副局长
李学杰市物价局调研员
张宏彧沧州海关缉私局政委
李福建北京铁路局天津车务段沧州站站长
刘书廷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卷烟打假工作目标任务和综合性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主任由刘书廷同志兼任。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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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开展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08]18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14
【实施日期】2008.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开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8〕18号)
任丘市、河间市、肃宁县、吴桥县、东光县、泊头市、南皮县、新华区、沧县、青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综治办、市护路办、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制订的《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整治铁路沿线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整治铁路沿线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专项行动方案
(沧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沧州市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
室、沧州市交通局、
沧州市公安局、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
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道部《关于开展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铁运电〔2007〕190号)有关要求,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营造铁路沿线良好治安环境,维护铁路运输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铁路安全畅通,市直有关部门决定,从现在起至3月底联合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整治铁路沿线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专项行动。
现制定如下方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