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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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继承法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三/24)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2.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三/24)

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3.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2011/三/23)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4.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2014/三/65)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5.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三/67)

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C.丙无权继承遗产

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答案

1.【考点】遗嘱继承

【答案】C。解析: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医疗事故赔款是对生者的补偿,不属于遗产范围。A项错误,不当选。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题中,虽然遗嘱没有保留丙的份额,但丙有乙抚养,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遗嘱合法有效。B、D两项错误,不当选。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只有一半的财产份额属于遗产范围。C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

2.【考点】遗赠抚养协议

【答案】A。解析: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组织)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题中,甲与乙没有法定继承关系,故其协议应当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题干中没有介绍该协议具有无效情形,故该协议有效。A项正确,当选。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丙与甲具有血缘关系,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的情况下,甲的遗产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执行,不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或其他继承方式处理。B、C、D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3.【考点】放弃继承权

【答案】A。解析:《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A项中,“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A项正确,当选。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B项错误,不当选。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此为民事主体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不能拒绝承担。C项中,所谓前提“不再赡养父母”不能够成立,故C项不能引起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C项错误,不当选。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D项中,父子关系属于人身权中的亲权,具有专属性,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

密不可分,不会因为主体的共同声明而发生改变,故不会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当然,赵某可以发表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或赵父订立有效的遗嘱使遗产由他人继承。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4.【考点】法定继承人的确定

【答案】BC。解析: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法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甲男与乙女离婚时,甲的子女小明已成年,与丙不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本题中,丙去世时发生继承,小亮是丙的子女,甲是丙的配偶,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B、C 两项正确,当选。

《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甲与丙收养小光,视同己出,但未办理登记,不产生合法收养关系,小光不能依法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

5.【考点】法定继承

【答案】ABCD。解析:《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甲属于代位继承人,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分得其母亲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A项正确,当选。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丧偶女婿乙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可以多分遗产。B项正确,当选。

丙是继子女,但没有与郭大爷形成扶养关系,所以并不是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无权继承遗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丙虽无继承权,但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C项正确,当选。

《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丁是养子女,属于郭大爷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又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予以照顾。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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