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继承法
民法典之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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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遗产继承问:什么是遗产? 答:遗产是指被继承⼈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问:遗产⼀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遗产具体包括:1.公民收⼊;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活⽤品;3.公民的林⽊,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注:因法律不可能罗列所有的财产形式,故类似车辆,证券,股权收益及股份,履⾏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些重要的财产未具体单列出来) 注意:《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只要是⾃然⼈的合法财产都可以被继承,包括虚拟财产。
问:哪些财产或权利不可以作为遗产或者说不能继承? 答:1.与被继承⼈密不可分的⼈⾝权,如著作权中署名权;2.与公民⼈⾝有关的债权,债务,以特定⾝份为客体的,如受遗赠⼈先与遗赠⼈死亡,受遗赠⼈的继承⼈不能继承遗赠中指定的财产;3.国有资源的使⽤权,如采矿权,渔业权等,需重新申请;4.承包经营权,承包的收益可以继承,法律允许继承⼈继承的可以继承承包;5、宅基地使⽤权,可以与房屋⼀同转移,但此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6、被继承⼈与他⼈共有财产中属于他⼈所有的财产部分,⽐如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同理,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7.被继承⼈⽣前已赠给他⼈的财产。
被继承⼈⽣前租、借他⼈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出租⼈或出借⼈,死者⽣前只有使⽤权,被继承⼈死亡之后,应当交还给出租⼈或出借⼈,⽽不应当由继承⼈继承;8.商业保险⾦的继承:财产保险可以继承;⼈⾝保险没有指定受益⼈可以继承,指定受益⼈,保险⾦应付给受益⼈;9.抚恤⾦,被继承⼈⽣前给付本⼈的抚恤⾦,其是本⼈⽣前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给家属的死亡抚恤⾦是不可以继承的;10.死亡赔偿⾦:⽤于安抚死者家属,不是遗产,不能继承;11.股权:《公司法》第76条规定,⾃然⼈股东死后,其合法继承⼈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2021民法学-继承法(精选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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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继承法1、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区分共有财产与遗产的范围。
()2、继承人的严重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3、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可以默示。
()4、有效的遗嘱只能在继承开始后才有效力。
()5、遗赠的标的是遗赠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6、被篡改的遗嘱无效。
()7、遗嘱不得采取口头方式。
()8、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同样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9、遗嘱是被继承人的一种单方行为。
()10、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均不适用于法定继承。
()11、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限于三代。
()12、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当适用法定继承方式。
()13、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
()14、公民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不得继承。
()15、遗产不包括职工因工伤致残发给的抚恤费。
()16、我国继承法规定,男女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
()17、继承权的实现以订立遗嘱为前提。
()18、老张去世时留下遗产8万元,在遗嘱中指定其女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3万元,不再继承其他财产,其妻、其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别继承2万元,其侄接受遗赠1万元。
遗产分割后发现老张生前欠债3万元尚未清偿。
该债务应()A.由其妻、其子负责清偿B.由其妻、其子、其女,其侄负责清偿C.由其女、其侄负责清偿D.判决由其女单独清19、下列属于遗产的是()A.被继承人生前承典的房屋B.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婚后购买的房屋的一半C.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土地D.因被继承人死亡可得的抚恤金20、甲有三子乙、丙、丁各自独立生活,其中乙、丙与甲同城生活,丁在海外工作。
乙经常上门看望,照顾甲的晚年生活,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
甲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乙,另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
乙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30万元,另20万元由丙、丁均分。
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A.依照甲的遗嘱执行B.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C.丙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D.丁未尽扶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21、甲乙夫妇二人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已嫁至邻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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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民法典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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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法
一、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如下:
(1)首先是由第一顺序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前提下第二顺序继承;
(2)首先是妻子、子女、父母;
(3)其次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遗产法定继承顺序及比例是什么
1、继承的顺序是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
2、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分配遗产。
《民法典》继承法编重点解读--遗产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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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人可以做遗产管理人?
(一)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 1. 法律地位:学说上有代理说、固有权说、信托受托人说和折衷说四种观点。
•代理说分为被继承人代理说、继承人代理说和遗产代理说,分别主张遗嘱执行人 是 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财团的代理人。 •固有权说包括机关说、限制物权说和任务说。 •信托受托人说将遗嘱执行人视为信托受托人。
•有7个条文为本次民法新增条文,主要是第四章所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 产 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和责任。
目录
一、规范目的和条文结构 二、遗产管理人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三、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外观 四、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和变更 五、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六、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七、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虽然继承人名义上是遗产的承受者,却不得有效处分遗嘱执行人管理下的标 的。对于继承 人的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若不知晓遗产管理人之存在且对此不存在重大过失,可以主张 善意取得。继承人虽然针对遗产可以设立负担行 为,但继承人很可能无法履行义务,因为 他根据第2211条第1款缺乏必要的 处分权能,只能以损害赔偿代替履行。
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1147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 报告 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1148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 权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民法典·继承编》的创新与继承法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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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继承编»的创新与继承法之整理张平华∗∗作者简介:张平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中国家事法改革研究 (项目编号:16J J D 820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摘要:«民法典 继承编»存在继承法向财产法回归㊁维持人身关系的特质两方面的创新.前者表现为概括规定遗产范围㊁完善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后者则有克服法定继承人范围不足,完善继承权丧失㊁遗产管理人㊁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等.从正式法律渊源㊁非正式法律渊源两方面全面梳理既有继承法,是当前的紧要任务.关键词:«民法典 继承编»;创新;法律整理㊀㊀«民法典 继承编»出台后,人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其有哪些创新㊁法典生效后我们又该如何对待旧法.不同的规范领域具有不同的变动性.其中,合同编创新力度最大,吸收了10部司法解释的71个条文㊁新增65条,在报批义务㊁电子合同㊁预约㊁格式条款㊁情势变更㊁悬赏广告㊁保理合同㊁物业服务合同㊁准合同等领域创新明显,具有强烈的时代感.人身法则偏向于谨慎保守,具有滞后性.«继承法»颁布运行了35年,已为民众和法官广泛接受,形成法律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立法过程中学界呼吁强烈的 扩充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问题,«民法典»并未作出较大更改,而对社会秩序冲击力度不大的遗产管理制度则成为继承编的最大亮点.«民法典 继承编»继受了«继承法»的主体内容,新增6条,增删调整部分内容,其创新可归纳为:继承法向财产法回归㊁维持人身关系之特质两方面.为正确适用法律,目前十分紧要的任务是从正式渊源㊁非正式渊源两个方面全面梳理既有继承法制.一㊁继承法向财产法回归继承,包括法定继承㊁遗嘱继承㊁遗赠㊁遗嘱信托㊁遗赠扶养协议等广泛的类型,而不同类型之法律性质差异明显,其中,法定继承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遗嘱行为㊁遗嘱信1托是单方行为, 1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民法典»之所以将这些丰富的类型归为一编,而不强求权利属性之统一㊁法律的有机整体性,是采用 生活事实类似原则,以全面重新安排原属于死者之权利义务的结果. 2 然而, 生活事实类似原则 并不排斥 法律效果类似原则,继承编的主体内容为法定继承,虽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结果却在引起遗产权利变动.遗嘱㊁遗赠扶养协议也都是财产行为而不是身份行为.继承编总体属于财产法或者身份财产法.«民法典»的出台明显推进了继承法向财产法的回归.(一)非继承编上的继承制度继承在整个民事关系中具有基础地位,继承编外其他各编也规定了继承制度.1 总则编建立了继承法的前提.其直接规定了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制度,确立了继承开始的原因;建立了撤销死亡宣告后的继承复原制度;宣示了自然人享有继承权;3 承认在遗产继承中,胎儿应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4 依据遗嘱可指定监护人;建立了民事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的一般制度,民事法律行为能力㊁意思表示㊁撤销或撤回等基本概念都构成了继承法的重要前提.值得探讨的地方有:一是,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是否当然包含遗嘱能力?继承编对此未做区分,然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认为遗嘱能力与行为能力并不一致,进而降低遗嘱能力年龄界限.为充分保障遗嘱自由,我国未来应借鉴比较法惯例,承认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有遗嘱能力;当然,考虑到遗嘱是单方行为,且不适用代理,欠缺遗嘱能力的遗嘱无效而非效力待定.二是,遗嘱意思表示和总则编的关系.继承编规定受欺诈㊁胁迫的遗嘱无效,有违 坚持欺诈胁迫的遗嘱可撤销 的比较法惯例,也和总则编的规定不同.在民法总则上,欺诈㊁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视情节具有不同的效果:侵害国家利益㊁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否则,可撤销.按照这一法理,欺诈㊁胁迫订立遗嘱,情节严重㊁损及他人利益或公序良俗,应当无效;但轻微情节的,应该属于可撤销的遗嘱.撤销权归遗嘱人所有,但遗嘱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性不大,因为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随时可以撤回遗嘱.如果遗嘱人没有行使撤销权而死亡,则该撤销权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欺诈㊁胁迫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相对丧失继承权,相对应的,遗嘱也当然无效.5 此外,继承编没有规定基于重大误解㊁显失公平订立的遗嘱的效力,如果直接适用总则编也属于可撤销的遗嘱.关于遗嘱解释,继承编未作规定,自然也应当适用总则编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三是,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否具有独立地位?«继承法»第8条以规定诉讼时效的方式确认了继承回复请求权,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民法典继承2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1 2 3 4 5 «信托法»第8条规定: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㊁遗嘱或者法律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根据上条规定,遗嘱信托不属于信托合同,而是单方行为.物权编㊁合同编等采用了法律效果类似原则 ,权利的单一性明确,法律条文有机性强.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1页.«民法典»第124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民法典»第16条明确规定了胎儿的继承能力:涉及遗产继承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155条呼应了第16条,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参见郭明瑞㊁张平华:«海峡两岸继承法比较研究»,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编删除了此条,导致下列缺陷:(1)忽略了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独立性㊁包括性.继承权是继承人对于遗产个别的物权㊁债权㊁知识产权等权利义务的集合,而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权的消极权能,着眼于整个继承权利益的恢复,覆盖了所有的请求权又不同于个别化的物权㊁债权㊁知识产权请求权,得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占有一切之物,包括得为回复之请求.6 在人格权㊁物权各编都专设救济性的请求权,但继承编却没有承认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独立地位,将导致民法典请求权体系的残缺.(2)不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将不利于降低证明责任,因为该请求权为总括性行使请求权,无需当事人证明对于遗产各个之物有何种权利.(3)继承回复请求权以建立在身份基础上的确认请求权为前提,删除继承回复请求权将使其诉讼时效当然适用总则编,而其中的确认请求权并不应适用诉讼时效.2 物权编上的遗产物权变动.物权编规定,继承开始可直接导致遗产的物权变动,但未进行公示不得做进一步处分,这体现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独到之处.7 物权编对遗赠的法律效果采取 债权说 而不是物权说,删除了«物权法»上关于遗赠也当然引起物权变动的规定,合乎基本的继承法理.此外,当事人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8 遗产继承后的物权公示也须适用物权编的规定.3 合同编上债权债务地位的继承.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为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可发生债的关系之概括承受.而如何实现这种承受,因债权债务性质不同而存在差异,其中值得探讨的有:其一,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㊁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㊁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935条)9 依据上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合同并不当然终止,可以由其继承人㊁遗产管理人承受债权债务关系.其不足有二:一是逻辑不通,既然委托人已经死亡,何出 损害委托人利益 ?如果承认发生继承,应该是损害委托人的继承人的利益.二是立法者更重视的是委托人的继承人㊁遗产管理人现实接管委托事务㊁开展遗产管理,因此所用的术语是 承受 而不是继承. 承受 可以以继承为前提,却又不限于继承.按照这一理解,本条的 继承人 可予以删除.类似的,被代理人死亡的,因代理关系的一方主体消灭,代理关系也就终止.但是,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可以由他人承受的,如果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的(第174条),此举相当于授权给代理人, 有利于维护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 . 10 问题是,既然该民事法律行为可被代理,说明其不具备人身专属性,依托民事法律行为㊁代理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完全可以被继承,在此前提下,被继承人基于继承遗产即可承受代理及其民事法律行为,而无须承认.其二,保证债务是否具有可继承性?11 保证人基于对特定债权人㊁债务人的信赖而订立保证合同,依信赖而产生的保证是否具备人身性?对此,学者有三种观点:肯定说㊁否定说与折衷说.其中折衷说认为:如果债务到期,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3 «民法典 继承编»的创新与继承法之整理6 7 8 9 10 11 参见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民法典»第230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232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以上三条组合起来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物权发生变动,但再处分时需要进行登记.此外,人格权编规定人体器官捐赠可以采取遗嘱形式(第1006条).婚姻家庭编规定通过遗嘱可以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第1063条).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括号内的条文序号皆指«民法典»中的条款.郭明瑞:«民法总则通义»,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124页.参见陈棋炎㊁黄宗乐㊁郭振恭:«民法继承新论»,三民书局1989年版,第119页.保证人死亡的,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未到期保证人即死亡的,债务是否会得到清偿没有定论,保证人还不必承担保证责任,遗产也可以不用来承担保证责任.12 我们赞成折衷说,并认为须区分一般保证㊁连带保证㊁最高额保证而异其可继承性.一般保证具备可继承性,连带保证㊁最高额保证则不具备可继承性.违反保证债务后产生保证责任的,如该保证责任是金钱赔偿责任,当然具有可继承性.如果该责任是履行责任的,须依据履行责任的人身专属性确定其可继承性.其三,标的物提存后,存在债务人是否应通知债权人的继承人的问题按照合同编的规定,此时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㊁遗产管理人㊁监护人㊁财产代管人(第572条).然而,提存债权既为遗产,按照当然继承原则,此时原债权人的继承人已经是现债权人而不再是债权人的继承人.如果提存债权不具备可继承性,债权将因债权人死亡而消灭.可见,无论如何,法律无须专门规定 债权人的继承人 为通知对象.4 婚姻家庭编明确了近亲属的范围,直接决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承认夫妻之间㊁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规定遗嘱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可以是夫妻个人财产.5 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了死者近亲属的请求权.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侵权人除赔偿一般人身损害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1181条).上列一般人身损害表现为医药费㊁护理费㊁误工费等财产损失,具有可继承性;司法实践中按照死者未来20年的可得收入损失计算死亡赔偿金,该赔偿金为金钱损失,也具有可继承性,实务上正是因此而在近亲属之间分配死亡赔偿金.唯须探讨的是,死者自身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可否继承(二)继承编概括规定遗产范围继承编不再沿袭«继承法»具体列举遗产范围,而采取概括式规定,原则承认 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 ,避免了挂一漏万,有利于全面保障继承自由,«民法典»上的财产法律体系也更为完整.问题是,概括方式无法仅靠肯定的表达获得清晰的界定,所谓 个人合法财产 并无清楚明确的界限.这就离不开排除式界定,即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其中 依照法律规定 不得继承的,有居住权㊁人格权等.而何为 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通说认为属于被继承人专属权利或义务,其具体范围则并不明确.实务中特别值得探讨的问题有:其一,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新生的财产(例如,社保基金账户)如何继承?除非存在特殊规定,否则,依附于特定身份的财产利益也具有可继承性.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㊁股权㊁合伙权益等的继承问题,仍须在确保财产传承的基础上,协调成员变更,维持组织稳定的问题.其二,所谓 个人合法财产 中是否包括债务?尽管«民法典»未予以明确,但按照概括继承原则,债务也应当属于遗产而被整体继受,由此应进一步明确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的根据.13 其三,继承编明确了国家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之遗产应用于公益目的,这完全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但如何建立合理的程序保证国家取得遗产?如何监督该财产用于公益,仍待细化.4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 12 13 参见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页.参见«日本民法典»第896条㊁«瑞士民法典»第560条㊁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典 第1148条.(三)完善遗嘱制度遗嘱是典型的单方行为,完善遗嘱制度势必丰富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类型.为此,继承编做到了:1 法律术语更为专业.继承编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更换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将 欺骗 换为 欺诈 ;将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改为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表述更为专业,与总则编更为一致.2 遗嘱形式更加广泛.将录音遗嘱扩及录音录像遗嘱.增设打印遗嘱.而打印遗嘱不同于自书遗嘱,存在包含从电磁介质向纸质转化的进程,14 具有伪造变造的风险,为此,继承编特规定 须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㊁月㊁日.问题是,当今时代越来越多曾经用笔和纸记录的事情被电脑㊁手机等新型载体所替代和使用.以电子邮件㊁短信等方式传递的各类民事活动也正在被人们广泛接受和认可.民法典合同编也正式规定了数据电文合同.继承编没有承认数据遗嘱,可谓落后于时代.为防止彻底否定数据遗嘱效力,背离当事人意思自治,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突破遗嘱形式要求,通过遗嘱解释接受相关意思表示的效力.3 否定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比较法上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能进行实质审查.而我国的公证遗嘱必须同时满足实质条件㊁形式要件㊁程序条件.15 根据«继承法»第20条之规定:自书㊁代书㊁录音㊁口头遗嘱,不得撤销㊁变更公证遗嘱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42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绝对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16 删除公证遗嘱优先性是合理的,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公证文书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公证遗嘱具有推定遗嘱真实性的功能.但是,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应当是程序法上的优先而非实体法上优先.否定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将肯定遗嘱人得以任何一种法定遗嘱方式撤销其先前所立的遗嘱,以确保遗嘱人最终真实意思之实现.17 4 遗嘱自由更为充分.吸收«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了转继承,承认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承认遗嘱处分对转继承的优先效力.明确规定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18 其变化有:一是将撤回的适用范围扩及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撤回的方式或空间更为广泛;二是明确法律效果上是撤回而不是撤销,符合其实遗嘱尚未生效的现实.此外,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所谓依法主要指遗嘱信托要同时符合继承编和«信托法»的规定.目前,这两部法律上的遗嘱信托制度都比较抽象㊁不够具体,未来亟待进一步明确的是:信托受托人和遗嘱执行人是什么关系?遗嘱信托何时生效,如何进行遗嘱信托登记如何确立信托受托人的职责㊁辞任㊁报酬?195 «民法典 继承编»的创新与继承法之整理14 15 16 1718 19 关于打印遗嘱比较法上有肯定㊁否认立场,理论上对其本质又有自书遗嘱㊁代书遗嘱㊁折中诸说.参见郭明瑞:«论遗嘱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载杨立新等主编:«继承法的现代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99页.«遗嘱公证细则»第3条㊁第17条㊁第22条.王敬坤诉王敬一所有权确认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再终字第15510号民事判决书.参见陈法:«论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 以法律的价值理论与民众继承习惯的现实为视角»,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5期.«继承法意见»第39条.«信托法»第10条㊁第13条.5 完善遗嘱见证人制度.继承编要求打印遗嘱㊁录音录像遗嘱㊁代书遗嘱㊁口头遗嘱等均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并专条规定了见证人能力,依此进一步严格遗嘱的形式要件,确保遗嘱意思真实.见证能力不同于行为能力,不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见证能力, 继承人㊁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也不具有见证能力.问题是,何谓与继承人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通说认为包括一切和继承人㊁受遗赠人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0 然而,我国百姓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遗嘱形式要件知之甚少,时常让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之亲友作为遗嘱见证人.据统计,实务中遗嘱被宣告无效者占60%以上,究其原因多为遗嘱形式要件不合格,遗嘱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为其重要原因.21 对于见证人不适格的遗嘱的效力,实务中掌握的宽严尺度并不一致. 22 有法院认为,遗嘱有效与否的最为核心的要件是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见证人不适格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我们基本赞成上述实务见解,见证人不适格并不导致遗嘱无效既符合我国的现实需求,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遗嘱无效的事由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受欺诈㊁胁迫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内容,其中也并未强调不符合见证人条件要求的遗嘱也无效.基于此,承认见证人缺格的遗嘱为可撤销遗嘱更为合适.23 (四)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继承编规定自然人可与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可签订扶养协议组织的范围从 集体所有制组织 扩大为所有继承人之外的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而有利于当事人利用遗赠扶养协议解决养老送终问题.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编仅于 遗产的处理 设有一条规定,存在诸多解释适用问题.从法理上看,遗赠扶养协议是典型的财产合同而不是身份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编㊁总则编.拉伦茨指出,总则关于法律行为和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继承法,继承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总则中大部分都是适用范围十分广泛的规范.这些规范的本质很难明确把握,它们本身还不足以成为调整某一过程或生活事实的完整手段.为达成这一目的,我们还必须适用各分则中的有关法律规定,我们的目光因此也应不断地在法典的各编之间游弋.2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适用,值得注意的有:一是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行为.为保证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属于加重的要式行为,应严格适用形式要件.25 比较而言,遗赠扶养协议虽为要式行为却不要求当事人签名㊁盖章㊁填写日期,更不必采用公证形式.二是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如未特约,遗赠标的物的风险分配在扶养人仅负行为义务时,风险归遗赠人负担;在扶养人负结果义务时,尽管标的物在遗赠人死亡前归遗赠人占有,但是,由于扶养人的扶养义务应包括对标的物的管理义务,按照谁管理谁承担风险的法则,应由扶养人承担风险.三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债权须优先于一般债权,包括公法上的债权,例如税收债权.四是由于 遗赠义务 是于6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20 21 22 23 24 25 «继承法意见»第36条:继承人㊁受遗赠人的债权人㊁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参见王林清㊁杨心忠㊁赵蕾:«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37页.参见李某甲等诉李某丁遗嘱继承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字第381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同前注 5 .参见[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参见[日]我妻荣:«新法律学辞典»,董藩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38页;同前注24 ,第559页.。
《民法典》对《继承法》的10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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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继承法》的10处修订《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民法典》中涵盖了有关家庭财产继承的相关法规,实施之后,现行《继承法》同时废止,意味着实施了35年之久的继承法规,终于迎来的新的“版本”。
我们知道,当前关于家庭财产继承方面,暴露出来的矛盾、纷争越来越多——因为涉及到巨额财产的分配问题。
《民法典》继承篇中,对于继承的修订大么?客观的讲,本次《民法典》继承篇对于继承的修订,在某些方面还是比较明显的。
总结起来,主要表现在10个方面。
我们一起通过对比的方式,看看到底有哪些变化。
【十处修订】1.继承时间在《民法典》中,增加了关于死亡时间的推定原则。
理论上,被继承人、继承人同时死亡的概率很小。
但现实中,意外的发生不可预知。
《继承法》中并未对死亡时间推定做出明确规定,而是在后续的“意见”中做了说明。
本次《民法典》,将推定时间纳入正式法条。
这一点谈不上是多大的调整或者补充,只是将在他文中的补充规定做了整合。
2.遗产范围这是非常突出的变化点之一:在《继承法》中,对于遗产的范围有适当较细的划分。
而《民法典》中只“笼统”的写了一条:个人合法财产。
这与时代的发展和财产类型多样化有关。
之前谈到的财产,多数都是有形的,例如房产、实物、存款等。
但是,关于一些无形资产,例如值钱的公众号、游戏账号等等,这些财产是否属于个人合法财产?这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争议。
这次的修订,笼统的一句话,实际上是把财产的边界“无限”扩大了。
只要属于个人的,无论有形还是无形,都可以纳入遗产范围。
当然,是否具有实操性,例如“游戏账号怎么估值?万一运营商关服了怎么办?”等等类似的问题,还需要经过实践,可能才更具有落地性。
3.继承权的丧失在“继承权丧失”的有关规定中,最大的修订,是增加了“宽恕”:这里有两点,重点做一个提示:遗嘱。
如果对遗嘱订立人有欺诈、胁迫行为,那么将丧失继承权。
其实这一点在《继承法》中有类似的规定:《继承法》第二十二条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民法典继承篇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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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遗产的处理与分配
遗产的认定
01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 合法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 财产。
02
遗产的认定需遵循遗言优先、法 定继承次之的原则,同时需斟酌 继承人的人数、继承顺序等因素 。
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不侵害遗产的效用。
遗产分割可以采取均等分割、协商分 割、遗言分割等方式,具体分割方式 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 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法定继承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近亲属。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等 额继承遗产,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进行适当的调整。
遗言继承
遗言继承的定义
遗言的情势
遗言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 的遗言,依照遗言指定的继承人、分配原 则和数额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债权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清偿被 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应当在 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清偿债 务,继承人应当在遗产范围内 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遵遵法律 规定,不得侵犯继承人的合法 权益。
05
特殊情况下的继承问题
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是指涉及外国因素的继 承案件,例如继承人或被继承人 具有外国国籍,或者遗产位于国
继承人应当妥善保管 遗产,不得私自转移 、隐匿或毁损。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
遗产管 性。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泄露被继承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办理 继承手续,并协助继承人处理相关事 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与义务
民法典继承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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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案例对现实生活的启示
启示一
重视遗言的制定和执行, 避免纠纷产生
启示二
了解法定继承顺序,明确 继承人身份
启示三
增强法律意识,保护个人 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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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案例 ppt课件
汇报人: 202X-12-30
目录
• 案例概述 • 案例涉及的民法典继承法条文 • 案例分析 • 案例结论 • 案例反思与建议 • 相关案例拓展
01
案例概述
案例背景
社会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 日益增多,继承问题逐渐凸显。
法律法规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对 于解决继承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
在遗言继承人未确定或遗言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继承办理。配偶、子女、 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份额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 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料。
遗言执行与遗产管理
在继承纠纷中,法院应优先尊重遗言的意愿,尽可能依照 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遗产分配。这既符合被继承人的意志 ,也有利于保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05
案例反思与建议
对现行民法典继承法的反思
继承权规定
遗言自由与公共利益
现行民法典继承法对继承权的界定是否充 分反应了现代社会的多元需求和价值观? 是否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遗言的有效性
本案例中,法院认定遗言有效,这表明在制 定和执行遗言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势 和内容要求。否则,遗言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
对未来类似案例的启示
要点一
强化证据意识
【法考】民法通关笔记二十三继承法(064-067)
![【法考】民法通关笔记二十三继承法(064-067)](https://img.taocdn.com/s3/m/9151e2039b89680202d825a9.png)
2019年民法通关笔记第二十三继承法(064-067)1.13-03-66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
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
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
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
丁母健在。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D.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参考答案】ACD【考点】法定继承的顺序;遗嘱的效力【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0条,乙死亡后,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甲、戊和己继承,故A正确。
丁死亡后,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戊、己和丁母继承,故C正确。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乙、丁互相不发生继承,故丁母无权转继承乙的遗产,B错误。
根据《继承法》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继承人乙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因此,不发生遗嘱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D正确。
综上,本题选ACD。
2.14-03-65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
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
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
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A.小明B.小亮C.甲D.小光【参考答案】BC【考点】法定继承权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继承权关系。
《民法典》继承新规下个月实施!侄子侄女都享有遗产继承权,你是高兴还是害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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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新规下个月实施!侄子侄女都享有遗产继承权,你是高兴还是害怕呢?如果说,宪法是万法之父,那么民法或可称为万法之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遗产继承也作出了不少新规定。
就在还有十几天就要实行《民法典》的时候,一个话题冲上了热搜榜引起了热议:侄子侄女可以继承叔伯遗产。
《民法典》规定,对没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继承人的家庭,新规增加了有效继承人的范围——当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代位继承。
在《民法典》出来之前,关于遗产继承都是按照《继承法》来执行,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河南的刘女士与银行陷入“纠纷”:姑姑没有孩子,去世后留下一大笔存款,她此前长期照顾姑姑,想继承这笔钱,结果银行、公证员都说法刘女士没有继承的资格。
我们先来理一下思路:一、老人是无儿无女,没有直系亲属了,晚年的生活全靠几个侄女照料;二、走得很突然,没有留下遗嘱;三、遗产第一法定继承人不在了,也就是几个侄女的爸爸也过世了公证处的说法:照料老人晚年生活的几个侄女不属于第一继承人也不属于第二继承人,所以老人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那么这笔钱究竟该给谁呢?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这事的结果总让人感觉不舒服,合法吗?肯定是合法的,合理吗?至少我觉得不合理,老人的生活费平时都是几个侄女给的,生活也是她们几个照顾的,结果人走了,不仅钱取不出来,还要搭上丧葬费。
还好,《民法典》马上就要执行了,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可以享有继承权了。
按照新规,上述案例里几个给老人养老送终的侄女可以继承这笔遗产。
当然,要想合理合法而且没有家庭纠纷的继承最好的办法就是遗嘱,《民法典》对遗嘱继承也做了相关的调整,不要错误的认为只要公证了遗嘱就是有效遗嘱。
根据以往的规定,在各类遗嘱中,只有“公证遗嘱”才具有最大的法律效益,不管子女们持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那最终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
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https://img.taocdn.com/s3/m/b2271e0c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97.png)
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以《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民法典继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其中规定了有关继承人继承权、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本文针对该项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解读,从而清楚地表明继承人的继承权及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的具体规定内容。
一、继承人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即有权继承死者的财产,但有几种情况除外。
其中,当继承人未经法院批准,擅自处置继承权时,则视为自动放弃继承权。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未达到法定年龄的继承人,则不具备继承权,其继承权也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行使。
此外,有受害者、犯罪和变相犯罪行为的继承人,都无权享受继承权,即使有死者的遗嘱也是如此。
二、继承顺序《民法典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由亲属关系决定,根据不同关系,继承顺序也不尽相同。
其中,继承死者配偶及子女优先于其他亲属,由此可见其继承权的优先级。
此外,当死者既无配偶又无子女时,则继承权将按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叔叔姑妈及其他亲属的顺序传达。
三、分配比例根据《民法典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分配比例也由不同的亲属继承者所决定。
其中,继承死者配偶及子女所占比例为50%:50%,而配偶及子女之间比例则按照死者遗嘱或配偶及子女之间的协议来决定。
此外,当死者既无配偶又无子女时,则其他亲属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3:3:4的比例分配继承权。
因此,不同的亲属继承者对继承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有所不同的。
四、结论从上述内容可以得出,《民法典继承法》中就继承人的继承权及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得继承人于事实上具有了明确的继承权,从而保证了继承过程的真实有效。
因此,广大民众既要熟悉这些法律法规,也要善于加以运用,以便在个人继承权及继承关系的实际运用中,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继承编》“九大”亮点及解读
![民法典《继承编》“九大”亮点及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6d6cc8daa45177232f60a2fe.png)
《继承编》“九大”亮点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对现有的《继承法》作了大量修改。
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林福明为大家带来《民法典》的《继承编》九大亮点解读。
亮点解读一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现行《继承法》中,遗产范围使用列举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
而《民法典》的《继承编》采取了概括的立法方式,改变了现行《继承法》采取“列举+概括”规定遗产范围的立法方式,对遗产的范围不再进行一一列举,而是仅保留了现行《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民法典》的《继承编》同时规定,“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列举式的弊端在于需要一项一项去定性什么样的财产是遗产,概括式优势就是所有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这样就容易判断究竟什么是遗产。
随着网络的发展,无形资产越来越多,无法穷尽现有的,且无法穷尽将来的,比如网络财产、虚拟货币、游戏账号、微信号、抖音号、头条号,微博等可能带来财产利益的虚拟账号都是财产,故本条的修改具有弹性和延展性,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跟上时代变革的步伐,该修改简洁明了,且以不变应万变,有效解决了各类新形式的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
避免在财产类型日益增加和财产形式不断丰富的情形下,法律无法涵盖遗产的全部范围的弊端。
亮点解读二新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民法典》的《继承编》在现有《继承法》基础之上新增两种丧失继承权情形,分别为:情况1:隐匿遗嘱现有《继承法》第七条丧失继承权情形中的第四项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继承编在该第四项中增加了“隐匿”二字。
民法典继承编解读
![民法典继承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642938b833687e21ae45a963.png)
遗产范围:是否包括消极财产 1.消极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2.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 1 直接继承:指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直接转归于继承人的制度 2 间接基础:继承开始后,遗产不直接归属于继承人,而是由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法定清 算机关
清算,然后将剩余的净财产分配给继承人
直接继承
遗产范围
积极财产+消极财产1/12/20
有条件的限定继承、无限继承
间接继承 积极财产 清偿债务后转移遗产所有权 限定继承
归扣制度 • 1.归扣制度,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的赠与或应继承份预付,在遗产分割时应计入遗产, 作为应继份的基数,并从其应继份中扣除的制度 •2. 归扣制度的起源 • “倘父给予其妾所生之女嫁妆,并为之择配,立有盖章的文书,则父死之后,她不得再从父之 家产中取得其份额”——《汉谟拉比法典》
2021/12/20
继承编立法过程中的争议焦点
•1、遗产的范围:消极财产、死亡赔偿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 •2、增设归扣制度 •3、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调整:三亲等继承人、丧偶儿媳女婿、继子女 •4、法定继承顺序的调整:父母与配偶 •5、遗嘱自由的扩张与限制:后位继承、遗嘱继承协议、特留份
2021/12/20
•(二)继承编作出的回应 •1、尊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保障私人主体权益 •(1)遗产范围的概括式规定 •(2)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代位继承人 •(3)完善继承权丧失与恢复制度 •(4)增加遗嘱形式,完善遗嘱修改规则,增设遗嘱信托 •(5)完善遗赠抚养协议 •(6)正式确立转继承制度 •2、平衡兼顾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利益 •(1)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2)完善遗产债务清偿及缴纳税款规则
2021/12/20
遗嘱自由的扩张与限制 •(一)后位继承 •1、概念:后位继承是遗嘱继承人(前位继承人)在按遗嘱继承遗产后按照被继承人的 指 定应于某时刻将遗产移交给另外的人(后位继承人)的继承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重点解读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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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重点解读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在之后的三十多年是调整继承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倍速增长、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及家庭结构的复杂化,继承法已脱节于时代发展,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此次,《民法典》对《继承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增加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扩大法定继承的范围《继承法》《继承法司法解释》《民法典》第十一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位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沿用《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现代法治理念强调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基于法律对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位的限制,被继承人遗产可能在既无遗嘱也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随着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婚姻观及生育观的变化,家庭成员关系与结构也在发生变化。
为最大化的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利,并倡导、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助,《民法典》在保留原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位规则下,增加规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到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以增加代位继承人的方式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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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内容取得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继承,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不明确时适用;遗嘱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遗嘱进行继承。
第一百一十五条继承权的内容包括对被继承人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对继承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继承人依法有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遗产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无偿的原则,尊重继承人的意愿,保护合法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履行继承义务,包括承担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履行对遗产的义务等。
第一章继承人第一百一十八条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依法指定的继承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继承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合法设立的法人可以成为继承人。
第一百一十条继承人的顺序和份额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确定。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百一十一条继承人的资格应当在继承开始时确定。
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开始后及时申报其继承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遗嘱内容不明确时,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法定继承的顺序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应当依照遗产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是优先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百一十五条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应当平等分配,若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继承人的具体份额应当依法确定。
民法典案例解析--继承编--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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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解析--继承编--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千⼀百⼆⼗六条 继承权男⼥平等。
条⽂要义本条是关于继承权男⼥平等原则的规定。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式。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男⼥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和基本表现。
继承权男⼥平等既是对私有制的古代及近代社会中男⼥不平等的继承制度的根本否定,也是对我国《宪法》确认的男⼥平等原则以及国家在遗产继承问题上的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
继承权男⼥平等的含义是:(1)男性与⼥性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差异⽽有所不同。
(2)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如夫妻⼀⽅死亡后另⼀⽅再婚的,另⼀⽅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不得⼲涉。
(3)在继承⼈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亲等相同,⽗系亲与母系亲平等。
(4)在代位继承中,男⼥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于⽗系亲的代位继承,同样适⽤于母系亲。
案例评析谢甲、谢⼄诉谢丙、郭某房屋继承纠纷案案情:谢甲、谢⼄的⽗母谢某、唐某共同⽣育的⼦⼥有谢甲、谢丁、谢丙和谢⼄四⼈。
郭某为已故谢丁之妻,婚后⼆⼈共同⽣育⼦⼥四⼈。
谢某、唐某、谢丁先后去世。
诉争房屋修建时,谢甲已外嫁,未出资出⼒。
谢丙、谢⼄尚未成年。
谢丁已成年,并与⽗亲谢某、母亲唐某共同出⼒共建该房。
谢某去世前,未对房屋作出处分。
其后,谢丁、谢丙私下变更该房屋所有权⼈并领取了该房屋为他们共有产的私有房屋产权证,⼆⼈各拥有1/2产权。
谢甲、谢⼄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直由谢丁、谢丙两家占⽤也未经过重⼤修缮房屋。
法院认为,谢某、唐某夫妇在世时,其⼦⼥均尽了赡养义务,依《继承法》的规定,其⼦⼥⽆论男⼥对谢某、唐某夫妇所留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案中谢某、唐某、谢丁去世前均⽆遗嘱,故对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规则办理。
评析:案中争议房屋为谢丁成年后与⽗亲谢某、母亲唐某共同出⼒共建的。
当时,谢甲因外嫁未参加建房,也未出资出⼒。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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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是对于个人财产在死者去世后怎样进行转移和继承的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中,继承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为个人财产的转移和继承提供了具体的条文和规定。
下文将从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实现和继承的特殊情况等几个方面对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进行论述。
一、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是指在死者去世后,其财产权益转移到合法继承人或其他受益人名下的过程。
在民法典中的继承法中,有三个基本原则需要理解。
首先,继承法遵循着平等原则。
根据民法典,合法继承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来继承死者的财产。
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兄弟姐妹,他们的继承权都是平等的,不会因为性别或亲属关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其次,继承法还遵循着合法原则。
合法继承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享有继承权。
例如,必须是死者的亲属或被指定的受益人。
没有经过法律认定的继承人,是没有继承权的。
最后,继承法还遵循着有序原则。
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权应按照法定顺序依次进行。
例如,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权会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分配给不同的继承人。
这保证了继承权的有序进行,避免了继承纠纷的发生。
二、继承权的实现继承权的实现通常有两种形式,即通过遗嘱和通过法定继承。
遗嘱是一种被继承人在生前书写的文件,用来指定对其财产进行继承的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是继承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遗嘱中,继承人可以指定具体的财产继承人,分配遗产,保障个人意愿的实现。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直系亲属和侧系亲属在继承中具有不同的权利。
例如,在直系亲属中,子女在继承中具有优先权。
如果没有直系亲属,那么继承权将分配给侧系亲属。
三、继承的特殊情况在继承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这些情况在民法典中有具体的规定。
1.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将财产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是合法的,被遗赠人有权享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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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继承法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
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
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三/24)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2.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
乙一直细心照料甲。
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
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三/24)
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3.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2011/三/23)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4.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
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
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
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2014/三/65)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5.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
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
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
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三/67)
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C.丙无权继承遗产
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答案
1.【考点】遗嘱继承
【答案】C。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医疗事故赔款是对生者的补偿,不属于遗产范围。
A项错误,不当选。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题中,虽然遗嘱没有保留丙的份额,但丙有乙抚养,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遗嘱合法有效。
B、D两项错误,不当选。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夫妻共同财产中只有一半的财产份额属于遗产范围。
C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
2.【考点】遗赠抚养协议
【答案】A。
解析: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组织)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题中,甲与乙没有法定继承关系,故其协议应当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题干中没有介绍该协议具有无效情形,故该协议有效。
A项正确,当选。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丙与甲具有血缘关系,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在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的情况下,甲的遗产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执行,不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或其他继承方式处理。
B、C、D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3.【考点】放弃继承权
【答案】A。
解析:《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A项中,“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A项正确,当选。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B项错误,不当选。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此为民事主体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不能拒绝承担。
C项中,所谓前提“不再赡养父母”不能够成立,故C项不能引起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
C项错误,不当选。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D项中,父子关系属于人身权中的亲权,具有专属性,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
密不可分,不会因为主体的共同声明而发生改变,故不会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当然,赵某可以发表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或赵父订立有效的遗嘱使遗产由他人继承。
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4.【考点】法定继承人的确定
【答案】BC。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法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甲男与乙女离婚时,甲的子女小明已成年,与丙不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本题中,丙去世时发生继承,小亮是丙的子女,甲是丙的配偶,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B、C 两项正确,当选。
《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甲与丙收养小光,视同己出,但未办理登记,不产生合法收养关系,小光不能依法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
5.【考点】法定继承
【答案】ABCD。
解析:《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甲属于代位继承人,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分得其母亲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
A项正确,当选。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因此,丧偶女婿乙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可以多分遗产。
B项正确,当选。
丙是继子女,但没有与郭大爷形成扶养关系,所以并不是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无权继承遗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因此,丙虽无继承权,但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
C项正确,当选。
《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丁是养子女,属于郭大爷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又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予以照顾。
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