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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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专家论案法律检索-全文】English繁體版→法规检索法规列表→全文标题: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颁布日期】:2000-07-21【正文】:重庆市劳动局渝劳办发[2000]233号(有效)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一并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医疗期的计算,当年或跨年度病休,在6个月内累计达到3个月的,按达到3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2个月内累计达到6个月的,按达到6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5个月内累计达到9个月的,按达到9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8个月内累计达到12个月的,按达到12个月医疗期处理;在24个月内累计达到18个月的,按达到18个月医疗期处理;在30个月内累计达到24个月的,按达到24个月医疗期处理。

二、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以职工本人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三、《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情况特殊”,是指一些长期微利或亏损的企业,出现了减发在岗职工工资等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降低比例后,病假工资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第七条之规定。

四、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五、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原已享受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原则上在不超过本人原医疗期内掌握。

「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

「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

「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一、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需要请假休养治疗期间,用以衡量劳动者合理请假休养时间的概念。

二、医疗期的享受条件1.劳动者必须在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在工作中发生疾病事故,并经经劳动者所在单位认定或者职工本人提供的医疗证明文件认定;2.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未另谋职业或者从事其他收入活动;3.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请假申请并经单位同意。

三、医疗期的长度和工资待遇1.一般病种医疗期:劳动者一般患病以及工伤非重大以及非职业病的医疗期限为不超过20天。

2.重大病种医疗期:劳动者患有重大疾病如肿瘤、白血病等的医疗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3.职业病医疗期:劳动者患有职业病需要医治的医疗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且职工本人应向单位提供职业病鉴定证明。

四、医疗期的延长和终止1.医疗期延长:若医疗期满,劳动者仍需治疗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医疗期延长的申请,单位可以作出决定,并告知劳动者。

2.医疗期终止:医疗期满后,经单位认定劳动者已痊愈,并经劳动者同意,其工作能力全面恢复时,医疗期终止。

五、医疗期期间工资待遇1.一般病种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2.重大病种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其基本工资的80%。

3.职业病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其基本工资的100%。

六、经济补偿1.劳动者经单位批准休病假但未享受医疗期的,单位应支付其相应医疗期工资待遇;2.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因拖延治疗等原因导致恢复工作能力困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经济补偿。

七、处罚条款1.单位无故拒绝劳动者请假或者不支付医疗期期间工资待遇的,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并赔偿劳动者相关经济损失;2.劳动者故意造成疾病或者申报虚假疾病的,单位可以视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总结: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详细规定了医疗期的定义、享受条件、长度和工资待遇、延长和终止、期间工资待遇、经济补偿以及处罚条款等方面的内容,为劳动者在因病需要请假治疗时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也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医疗期问题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19-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事假病假工资怎么扣-范文word版 (10页)

2019-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事假病假工资怎么扣-范文word版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事假病假工资怎么扣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重庆女职工产前假和保胎假的相关规定

重庆女职工产前假和保胎假的相关规定

重庆⼥职⼯产前假和保胎假的相关规定
对于重庆⼥职⼯产前假和保胎假的相关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根据《⼥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对晚育的妇⼥,根据《重庆市⼈⼝与计划⽣育条例的规定,还应增加产假20个⼯作⽇。

⼆、根据《重庆市⼥职⼯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使⽤的劳动。

⼥职⼯怀孕7个⽉以上(含7个⽉)⾄婴⼉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

离岗期间(产假除外)⽀付给⼥职⼯的⼯资不得低于本⼈基本⼯资的75%,不影响调资晋级。

三、职⼯患病,需要停⼯治疗的,享受病假待遇。

根据《重庆市⼈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病假待遇暂⾏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的规定,职⼯患病,医疗期内停⽌治疗在6个⽉以内的,其病假⼯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龄不满10年的,按本⼈⼯资的70%发给。

四、⼥职⼯孕期保胎需要治疗的,可按病假处理。

如果不需要治疗,仅为休养,可与单位协商,按事假处理。

事假的规定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事假制度执⾏。

五、具体休假事宜,请和单位协商解决。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作⼈员福利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作⼈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第⼀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婚、丧假 (2)⼆、年休假 (2)三、探亲假 (3)四、病假 (4)五、事假 (5)六、产假 (5)第⼆部分:死亡待遇⼀、丧葬补助费 (6)⼆、⼀次性抚恤⾦ (7)三、遗属⽣活困难补助 (7)第三部分:⼯伤管理 (9)⼈事局⼯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婚、丧假按照《重庆市⼈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作⼈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发[1999]17号)规定:⒈⼯作⼈员结婚,由本单位⾏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作⽇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作⽇,晚婚:男满25岁,⼥满23岁)。

⒉⼯作⼈员结婚,若双⽅不在⼀地⼯作(居住)的,其中⼀⽅单位可根据去另⼀⽅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作⼈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的基本⼯资全额发给,奖⾦是否计发,由各单位⾃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作⼈员⾃理。

按照《重庆市⼈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作⼈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发[1999]16号)规定:⒈⼯作⼈员的直系亲属(⽗母、配偶或⼦⼥)死亡时,由本单位⾏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作⽇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

⒉⼯作⼈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作⼈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作⼈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的⼯资照发,奖⾦如何发给,由各单位⾃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作⼈员⾃理。

⒋⼯作⼈员的岳⽗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年休假根据《职⼯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事部令2008年第9号)规定:⼯作⼈员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0]4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8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0]47号)
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8]170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2000年6月28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医疗期内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

新公务员法后各类休假及其待遇一览表(重庆)

新公务员法后各类休假及其待遇一览表(重庆)
各类休假及其待遇一览表
休假名称
假期
休假条件和请假 依据
文件依据
假期待遇
产假
延长产假 丧假
探亲假
128天(其中产
前15天),给予
丈夫15天的护理
假;难产加15 天,多胞胎每多 一个加15天。流 产,按医院证明 给假:怀孕不满
女职工生小孩或流产, 接生医院(定点医院) 出具的休产假证明,报 人事处备案。
岗位 津贴
备注
从第3个月起 从第7个月起
按休假实际占 用的工作日数 计扣。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
资,
2、日津贴标准=月岗位津贴标准÷
21(天)
3.
依据渝人发[2007]57号。
4
、同时按照136号文件年不享受未
休年休假薪酬

备注
产假后,小孩 满一周岁前, 每天给1小时 哺乳时间,多 个婴儿,每多 一个增加1小 时。
外地路程所需 时间另给假
包含周末节假 日,外地路程 所需时间另给 假
备注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
日津贴标准=月岗位津贴标准÷
天)
3.
渝人发[2007]57号。
4
时按照136号文件年不享受未
休假薪酬
渝人发[1999] 16号
按出勤对待
在部门批准。
探配偶或未婚探父
母报销往返汽车或
探配偶或未婚探 父母每年1次,已 婚探父母4年1次 。
不能利用周末与探亲对象 (配偶、父母)团聚。本人 国发[1981]36
提交探亲路费报销申请,所 号、渝人发
在部门签署意见,人事处审 [2002]180号 查,财务处审核报销。
按批准时间(全 年累计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必 须由本人前往处 理的家庭、私人 事务。

劳动法--重庆--渝府发〔2000〕47号--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劳动法--重庆--渝府发〔2000〕47号--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xx人民政府xx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7号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8]170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医疗期内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

第三条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

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最新事业单位病假工资规定

最新事业单位病假工资规定

最新事业单位病假工资规定最新事业单位病假工资规定(全文)(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

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

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重庆市病假1天怎么计算工资

重庆市病假1天怎么计算工资

重庆市病假1天怎么计算⼯资如果⼤家⽣病了,给单位请假的话,单位是不可以随意克扣你的⼯资的,国家对于病假⼯资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家知道重庆市病假1天怎么计算⼯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资是什么⼯资(Wages)是指雇主或者法定⽤⼈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业规定、或根据与员⼯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的劳动所⽀付的报酬。

⼯资可以以时薪、⽉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在中国,由⽤⼈单位承担或者⽀付给员⼯的下列费⽤不属于⼯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解除劳动关系时⽀付的⼀次性补偿费;(5)计划⽣育费⽤;(6)其他不属于⼯资的费⽤。

在政治经济学中,⼯资本质上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

⼯资是⽣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法定最少数额的⼯资叫最低⼯资,⼯资也有税前⼯资、税后⼯资、奖励⼯资等各种划分。

在政治经济学中,资本本质上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

⼆、重庆市病假1天怎么计算⼯资请病假公司不应克扣⼯资;如果当⽉有请病假,那么⼯资计算⽅式为:⽉⼯资÷21.75×出勤天数+当地最低⼯资÷21.75×病假天数。

单位员⼯请病假,劳动法规定是⽤⼈单位应当⽀付病假⼯资的,病假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三个⽉到⼆⼗四个⽉的医疗期: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重庆市病假1天怎么计算⼯资,请病假公司不应克扣⼯资;如果当⽉有请病假,那么⼯资计算⽅式为:⽉⼯资÷21.75×出勤天数+当地最低⼯资÷21.75×病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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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1.02.23•【字号】渝人发[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1〕2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近来,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来人来电咨询工作人员在各种假期中工资如何计发问题。

根据国家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探亲假、女职工产假以及出国人员出国期间的工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一)机关工作人员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二、探亲假期间的工资计发符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l]36号)规定条件,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规定办理。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病假工资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病假工资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病假工资引言根据最新发布的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病假工资将有一些重要的变化。

尤其是在疫情影响下,对于员工请假和病假工资的要求也逐渐提高。

本文将介绍劳动法2023年针对病假工资的新规定,包括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休假期间的待遇保障等内容。

病假工资计算根据新规定,2023年起,员工的病假工资将根据工龄和疾病的类型来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在工作满1年但不满5年的员工,病假工资为其平均工资的80%。

2.在工作满5年以上的员工,病假工资为其平均工资的90%。

此外,严重疾病的员工,如艾滋病、癌症等,其病假工资将提高至其平均工资的100%。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础是员工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员工过去12个月的工资总和除以12个月。

休假期间的待遇保障除了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有所调整外,新规定还对休假期间的待遇保障作出了一些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医疗费用报销在员工请假期间,雇主将继续为员工提供医疗费用报销。

根据新规定,员工在请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可由雇主全额报销,包括诊疗费、药费、医疗检查费等。

2. 工龄保障为了保护员工的工龄权益,新规定规定了休假期间工龄的统计规则。

在员工休假期间,其工龄将不会中断,休假期间工龄将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

这样可以确保员工在享受各项工龄福利时不会因请假而受到影响。

3. 重新上班安排当员工痊愈后,雇主需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安排其重新上班。

如果员工因疾病需要调整岗位或工作条件,雇主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配合和安排。

如果员工不能恢复原工作,根据新规定,雇主应该按一定的程序与员工进行协商解决,并提供相应的岗位安排。

总结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对病假工资进行了一些重要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护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根据新规定,病假工资将根据工龄和疾病类型进行计算,休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将全额报销,工龄将不会中断,员工病愈后的重新上班也将得到合理的安排。

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规定

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规定

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规定根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并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公司通常会制定病假工资发放的标准及规定。

下面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介绍病假工资发放的一般规定:一、病假工资发放标准1.病假工资计算基准:病假工资的计算一般以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基数作为计算基准。

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绩效奖金等各项工资福利,但不包括奖金、加班费、补贴等。

2.病假工资发放比例:通常病假工资的发放比例为员工在病假期间工资基数的80%至100%,具体比例根据公司的规定和劳动法规定而定。

有的公司可能会根据员工的病情严重程度适当提高发放比例。

3.病假工资有无上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病假工资无上限,但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协议约定病假工资的上限。

有的公司可能会根据员工的职级、工龄等条件设定相应的上限,以控制人力成本。

4.补贴或福利发放:在一些公司,除了发放病假工资以外,还会额外提供一些补贴或福利。

如在特殊时期,公司可能会根据情况提供额外的生活费补贴;或者提供疗养费、医疗费等福利。

二、病假工资发放规定1.提供医疗证明:员工在申请病假工资时通常需要提供医疗证明,证明员工确实处于合法的病假期间。

医疗证明一般由医院出具,包括疾病诊断、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案等信息。

2.申请病假工资手续:员工在申请病假工资时,通常需要按公司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一般来说,员工需要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的医疗证明。

有的公司可能还要求员工提前告知或提交证明手续。

3.病假工资发放时间:病假工资的发放时间通常与工资发放的时间一致,一般为每月的固定日期。

公司会将员工的病假期间计入工资核算系统,确保员工能够及时获得病假工资。

4.病假工资是否代扣社保:根据劳动法规定,出勤工资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病假工资作为一种出勤工资也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在发放病假工资时,公司通常会扣除及代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三、特殊情况下的病假工资发放规定1.大病医疗保险: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规定,部分地区或单位为员工提供大病医疗保险。

2024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2024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2024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公式主要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基数和工龄来确定。

下面是一种常见的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病假工资=月工资基数×病假工龄比例
其中,月工资基数是指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的月工资总额,病假工龄比例则是根据劳动者的工龄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劳动者的月工资基数是指劳动者在最近一个完整的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总额。

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是月、季度或者年度。

如果劳动者有多个工资支付周期,病假期间的工资总额应该按照相应的工资支付周期来计算。

病假工龄比例根据劳动者的工龄来确定,一般的计算方法如下:
1年以下工龄:病假工资比例为80%;
1年至10年工龄:病假工资比例为90%;
10年以上工龄:病假工资比例为100%。

根据上述公式,下面是一个具体的例子:
假设劳动者的月工资基数为5000元,工作了8年。

他在2024年因病请了3天假。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病假工资的计算如下:
月工资基数=5000元
工作年限=8年
病假工期=3天
病假工龄比例=90%(根据工作年限在1年至10年之间)
病假工资=5000元×90%=4500元
因此,根据这个例子,在2024年请3天的病假期间,劳动者应该获得4500元的病假工资。

劳动法--重庆--渝府发〔2000〕47号--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劳动法--重庆--渝府发〔2000〕47号--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7号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8]170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医疗期内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

第三条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

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渝府发[2000]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8]170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此页无正文)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医疗期内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

第三条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

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 4]479号文发布)执行。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病假工资制度

病假工资制度

病假期间的工资具体核算方法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基本工资的80%。

标准工资和基本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标准工资包括的工资项目较多,比如奖金、职补啊等等都包括在内。

而基本工资就不包括那些名目,基本工资只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至于你每月能拿多少病假工资,这还得具体根据你的工资条上的名目来核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假期工资㈠病假期间您的单位仍应当支付您法律所规定的工资,其计算方法如下:1、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②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④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⑤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重庆劳动合同病假和事假的约定

重庆劳动合同病假和事假的约定

重庆劳动合同病假和事假的约定关键信息项:合同双方信息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员工姓名员工身份证号码病假规定病假的定义病假申请流程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提供病假证明的要求病假累计限制事假规定事假的定义事假申请流程事假工资支付标准事假证明或理由要求事假累计限制违约责任病假或事假不符合规定的处理违约金或处罚措施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终止条件合同修改条款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协议书内容:合同双方信息病假规定乙方因病需休假时,应按照公司规定提前申请并提交病假证明。

病假期间工资按照公司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支付。

病假累计超过[具体天数]天需提供进一步医疗证明。

病假总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具体天数]天。

事假规定乙方因个人事务需请假时,应提前[具体时间]向甲方申请事假,并提供合理的事假理由或证明。

事假期间工资按照公司事假工资支付标准支付。

事假总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具体天数]天。

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照规定申请病假或事假,将面临[具体处罚]。

甲方在处理病假和事假时若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乙方[具体金额]的违约金。

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生效日期]起生效。

若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要求,本合同可予以修改或终止。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具体仲裁机构]仲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日期:。

重庆市职工病假工资

重庆市职工病假工资

重庆市职工病假工资重庆市职工病假工资《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 [2000] 47号)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市劳动局渝劳办发[2000]233号“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以职工本人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规定:“病假期间待遇当月病假10天(含)以下,考核薪酬(指绩效薪酬和奖励薪酬,下同)按实际缺勤天数减发;10天以上、1个月(含)以内,当月只计发基本薪酬和福利。

连续病假或全年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按以下标准计发基本薪酬:在6个月(含)以内: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7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90%计发;30年及以上的按95%计发。

在6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6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5%计发;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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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医疗期内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

第三条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

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同时在本市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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