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病假工资待遇的规定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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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1994]479号第 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个月到 24个月的医疗期 :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3个月 ; 五年以上的为 6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 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 24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1994]479号第 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三、关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关于企业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过去凡已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 都已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即:职工请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 ,工龄不满8年者, 根据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 60%到90%, 工龄满8年以上者, 发给本人工资100%; 请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40%到60%。去年生产大跃进以后, 由于形势的

变化,有不少地方和企业自动改变了这种待遇办法,规定职工请病假,不论时间长短,病情如何,一律照发原工资。据反映,这样改变之后,不少企业职工的出勤率有所下降,影响了生产。为此,我们的意见, 关于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原已实行劳动保险待遇的单位, 现在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后对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病假工资待遇作了修订后, 再按新的规定执行; 没有实行劳动保险待遇的单位,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和适当扣发工资的精神,作出暂行规定并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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