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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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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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民政部门采取法律途径,因为《合同 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 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 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 适用这一条款,捐赠企业必须及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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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以是否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
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⑤以合同是否具有从属性为标准,分为主合 同和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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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以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 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合同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要式合同在 未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或方式之前,合同未成立,因 而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
变更内容或者使效力归于灭 失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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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2)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请求撤销或变更:
①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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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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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诺
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
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否则视为新要约;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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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
表示传达给要约人的方式。
(3)承诺的期限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2011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2011

(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 (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 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十一)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 念 (十二)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四、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 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 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 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 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 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 除合同。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十一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西大街校区《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西大街校区《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西大街校区《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计39分)1、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单选题]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30岁的李某(正确答案)B.9周岁的小学生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C.大学生王某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答案解析:【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选项B是有效合同;选项CD是可撤销合同。

2、下列关于质权设立时间的表述中,不符合担保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单选题] *A.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B.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C.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专利证书交付时设立(正确答案)D.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答案解析:【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赠与人是否有撤销赠与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A.赠与人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任意撤销赠与(正确答案)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D.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答案解析:【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根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本题A选项属于不得任意撤销赠与的情形。

4、下列不属于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是()。

【合同】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合同法律制度

【关键字】合同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三.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三.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

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起施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05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05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05 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 合同的概念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要紧是1999年 3 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2 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该法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上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上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同时按意思表示的内容给予法律成效;(2)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同时意思表示相一致,这是区不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3) 合同是以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 合同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能够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要紧有以下分类:(1)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给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专门规定,也未给予一定名称的合同;(2) 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3) 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4) 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提示:1.本章属于考试中的重点章,每年的经济法考试综合分析题或简答题都有合同法的题目,命题方式一般是将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进行综合考察。

本章在2010年的考试中的分值超过了20分;2011年考到了23分,包括8个单选题、4个多选题、2个判断题和1个简答题。

2.比较相关范畴:要约与要约邀请;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代位权与撤销权;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违约金与定金等;3.重点和难点:1)合同的订立程序与实际履行原则;2)合同的效力;3)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4)合同担保;5)合同的法定解除;6)违约责任;7)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1: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4.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以合同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知识点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调整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3)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除外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一) 合同的概念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3.合同的分类4.预约合同 VS 本约合同(2022 年新增)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可以将合同区分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1)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相关联的另一合同的合同;(2) 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例题·2018 判断题】因借款而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 )【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1)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1) 推定形式当事人没有口头或文字的意思表示,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其意思而成立合同。

【举例】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续租,但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自此行为可推定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成立有效。

中级经济法_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九节2_2010年版

中级经济法_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九节2_2010年版

1、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企业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信函。

3月8日乙企业收到甲公司声明该要约作废的传真。

3月10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的信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发出传真声明要约作废的行为属于()。

A:要约撤回B:要约撤销C:要约生效D:要约失效答案:A解析: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2、关于担保法律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作为反担保方式B: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可撤销D: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担保法律制度。

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选项A错误。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选项B错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选项C错误。

3、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借款数额为30万元。

甲以自有的一部价值1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甲又请求丙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合同到期后,甲无力偿还。

如果两项担保对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应当先要求甲以抵押承担保证责任B:乙应当先要求丙以保证承担保证责任C:乙即可以先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D:因为没有约定,丙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责任。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求偿。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 2.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1)缔结合同
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 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6)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3.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二、诚实信用原则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① 须有同一 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 清偿期。 ③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④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
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 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 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 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能否 发生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 意或者拒绝来确定的合同。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 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7.预约合同和本合同
(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 失法律拘束力,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05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受法律保护。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主要特征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二、合同的分类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称为“受要约人”。
内容具体确定,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必需条款。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甲公司因建楼急需水泥,遂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我公司愿购贵厂××型水泥50吨,单价每吨300元,货到付款。”第二天,乙水泥厂即向甲公司发出货物。请问: 甲公司的发函行为是否构成要约?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
2
3
4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否则视为新要约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的方式。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你知道无名合同吗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2024版)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2024版)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货物/服务的需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货物/服务内容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如下货物/服务:(详细描述货物/服务的性质、数量、质量、标准、时间等)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收并支付甲方提供的货物/服务。

第二条货物/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2.1 货物/服务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2.2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上述价款。

2.3 支付方式为:____银行转账____现金支付。

第三条货物/服务交付及验收3.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将货物/服务交付给乙方。

3.2 乙方应在收到货物/服务后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甲方。

3.3 如乙方对货物/服务质量有异议,应在验收合格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并提供书面材料。

甲方应在收到异议后___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质量标准交付货物/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延迟交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延迟交付部分货物/服务价款的____%。

第五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可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 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n 劳动者的违约责任(第23、90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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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n (三)禁止性条款 n 生死条款 n 第二职业条款 n 保证金条款 n 违约金条款和赔偿金条款 n 限制工资权条款 n 歧视条款
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 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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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n 竞业限制是项约定的限制(第24条) n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n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n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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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l、变更的对象 •2、变更的原因 •3、变更的程序 •4、变更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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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节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和事由
•l、概念: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 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 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T15)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 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订立方式: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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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 •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
存在的方式。 •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05.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05.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在15分左右,年年涉及主观题,希望考生给予充分重视。

本章“入门易,得分难”,许多规定看似浅显、简单,但应用起来十分灵活,需要考生准确理解规定,并辅以适度练习。

2019年内容基本没变。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考点一:概述1.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答案】BCD【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考点二:合同的订立一、订立的形式书面、口头和其他。

【例题·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2014年)【答案】√【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格式条款【相关链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2012年)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答案】BCD【解析】选项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是需要解释,而非直接导致无效)。

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2020年卷2)梁某在路上遇见同村的丁某。

询问丁某是否愿意购买其某辆摩托车,价格2000元,丁某当场未答复。

次日,丁某找到梁某表示同意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摩托车,梁某告知丁某该摩托车已卖给邻村的林某。

丁某表示同意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摩托车的意思表示是()。

[单选题]A.承诺B.要约(正确答案)C.单方法律行为D.要约邀请答案解析:(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2)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4)本题中,梁某问丁某是否愿意购买其某辆摩托车属于梁某向丁某发出的要约,丁某未回复要约失效;丁某次日欲以2000元购买摩托车的行为属于丁某向梁某发出的要约。

2.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单选题]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正确答案)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答案解析: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

3. (2018年改)3月1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到乙公司钱某,钱某告知赵某,乙公司现有钢材一批,价格合理。

3月2日,钱某以快递方式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

3月3日,快递被甲公司传达室签收。

3月5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送给赵某,因事务繁忙,赵某未能及时拆阅。

3月6日,赵某拆阅快递内容,该要约生效时间是()。

[单选题]A.3月2日B.3月3日(正确答案)C.3月5日D.3月6日答案解析: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即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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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必背考点1】要约和承诺1、要约:1)要约邀话: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③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话,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東。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的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属于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的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的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変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承诺: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必背考点2】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1、格式条款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注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免除或者限制其言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子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号«合同法»所要求的“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合同中约定对下列情况免责的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必背考点3】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1)一般: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期限届至时生效。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注意】对于此类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注意】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必背考点4】合同的履行原则1、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合同生效后(三个层次):1)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慣确定;3)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債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債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为:1)第三人可以向債务人请求履行,第三人请求权的取得以其明确向債务人表示接受该权利时发生。

2)債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务或者履行債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对于合同债权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辩权,对该第三人均可行使。

4)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費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为:1)第三人不履行債务或履行債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債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債务人对于債权人的一切抗辩,第三人均可行使。

3)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債务人承担。

【必背考点5】代位权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債务人对第三人的債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債务人的債权已到期。

4)債务人的債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債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1)在代位权诉讼中,債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債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債务人承担诉讼費用,且从实现的債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则由債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債务人向債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債务关系消灭。

【必背考点6】撤销权1、債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債权或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是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提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与代位权不同,債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3、債权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必要費用,由債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记忆口诀】弃债权、无偿转,明显知道仍要转,三十高、七十低,一年知道五年管。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2)【必背考点7】保证合同与保证人1、保证合同1)性质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2)形式①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

②在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或盖章。

③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④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2、保证人1)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

2)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3)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除外)。

4)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从事经営活动的除外)。

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6)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记忆提示】职能部门绝对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相对禁止。

【必背考点8】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第章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変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帯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方式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必背考点9】保证责任1、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的承担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的作用主要在于界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

2)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責任确定。

①一般保证中,以债务人提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②连带保证中,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必背考点10】定金1、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交付后,定金所有权转移。

2、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必背考点11】抵押1、抵押财产:动产、不动产不能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査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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