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的案例 各种各样经营中的发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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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发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发票是税收征收的重要凭证,是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发票问题日益凸显,发票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发票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发票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一家从事货物销售的企业。

2019年,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与甲公司协商退货。

甲公司同意退货,但要求乙公司先垫付退货所产生的运费。

乙公司同意垫付,并在退货后将发票退还给甲公司。

2020年,乙公司在整理发票时,发现退还给甲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的问题。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骗取国家税收,遂向税务机关举报。

税务机关经调查,认定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骗取国家税收,依法对甲公司进行处罚。

三、案例分析1. 发票虚开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

本案中,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骗取国家税收,违反了上述规定。

2. 发票虚开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二)虚开发票的;(三)伪造、变造发票的;(四)非法购买、出售发票的;(五)非法提供发票的。

本案中,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发票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本案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税务机关举报。

税务机关经调查,认定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对甲公司进行处罚。

这说明,发票法律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向税务机关举报;(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发票管理,防范发票风险企业应加强发票管理,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税务十大经典案例

税务十大经典案例

税务十大经典案例税务案例是指在税务实践中产生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个案,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税法,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纳税人的合规管理水平。

以下是税务十大经典案例的相关参考内容:1. "维权女孩"案例这是一起涉及个体工商户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案件。

个体户主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但个体户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最终胜诉,被认定为企业所得,减少了纳税额。

这个案例提示纳税人们在遇到纳税纠纷时应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2. "6194亿元逃税门"案例这是一起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逃税的案件。

该跨国公司通过虚构海外关联企业的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避免了高税率地区的纳税义务。

该案例提示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税务审计和监管,防止相关逃税行为。

3. "增值税发票管理"案例这是一起企业通过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增值税退税行为的案件。

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和现场核查,发现了涉案企业的问题,最终确立了相关纳税义务并追缴了相关税款。

该案例提示纳税人们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和索取增值税发票,避免违规行为。

4. "失信纳税人"案例这是一起涉及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案件。

税务部门通过对失信纳税人的惩戒措施,如限制出入境、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该案例提示纳税人们应诚实守信,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5. "非法退税"案例这是一起企业通过虚假报关、伪造合同等手段进行非法退税的案件。

税务部门通过加强对企业退税申报的审核,发现了涉案企业的问题,最终追缴了相关税款。

该案例提示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退税行为的监管,确保退税合规。

6. "跨区域税负优化"案例这是一起企业通过在不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调整资金流动等方式进行税负优化的案件。

关于发票的5个案例

关于发票的5个案例

关于发票的5个案例1、买方诉请卖方开具发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4年1月,甲方惠程公司、乙方光菲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0号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按月总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光菲公司依约向惠程公司供应柴油,惠程公司先后分四次向光菲公司支付了该款项。

光菲公司向惠程公司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合同期满,仍有22.5万元的发票未向惠程公司开具。

2015年3月,惠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光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2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惠程公司请求光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了惠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拒开发票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该案承办法官孙仲分析指出,这起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开具发票的主张能否作为一项独立诉讼请求。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开票义务人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还规定,取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义务人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规定说明,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应由法院主管,这也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之所在。

鉴于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自行到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

2、卖方未开发票致买方损失买方赔偿诉求获支持2013年10月,美缘美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美缘美公司向利达公司采购墨西哥铁矿2万吨,美缘美公司于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双方最终根据相关的品质证书和港口过磅单结算,货款多退少补。

发票法律案例(3篇)

发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地税务部门在对一家名为“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虚开发票的行为。

经进一步调查,某公司自2017年起,通过虚构交易、隐瞒真实交易内容等方式,向多家企业开具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二、案件经过1. 税务检查发现异常2018年3月,某地税务部门在对某公司进行例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17年度的增值税申报中,存在大量进项发票抵扣异常的情况。

经初步分析,税务部门怀疑某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2. 深入调查取证税务部门随即组织专案组,对某公司进行深入调查。

通过查阅公司财务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调取银行流水等方式,专案组掌握了某公司虚开发票的大量证据。

3. 某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经调查,某公司在2017年度,通过以下方式虚开发票:(1)虚构交易:某公司与多家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以虚假的交易内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隐瞒真实交易内容:某公司在开具发票时,故意隐瞒真实交易内容,将实际交易金额降低,以减少应纳税额。

(3)虚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公司虚构购进货物、劳务等,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而抵扣销项税额。

4.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控制在调查过程中,税务部门发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重大嫌疑,遂将其控制。

经审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交代了其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处理1. 某公司被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某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被认定为偷税行为。

经核算,某公司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数百万元。

同时,税务部门对某公司作出罚款处罚,罚款金额为偷税金额的50%。

2.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票据业务案例

票据业务案例

票据业务案例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票据,如支票、汇票、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等等。

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凭证,其在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票据业务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票据的使用和作用。

案例一,小王向小李借款。

小王因急需资金,向好友小李借款10000元。

为了确保借款的安全性,小王和小李签订了一张借据。

借据是一种书面的借款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在借据上,小王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等信息,并在借据上签字确认。

小李收到借据后,也在上面签字确认。

这样,借据就成为了小王向小李借款的凭证,可以有效地保障双方的权益。

案例二,公司开具支票支付货款。

某公司在购买原材料后,需要支付给供应商一笔货款。

为了方便支付,公司开具了一张支票。

支票是一种由银行支付的付款凭证,具有一定的支付保证。

公司在支票上填写了付款金额、收款人姓名、开户银行等信息,并在支票上签字。

供应商收到支票后,可以携带支票到银行进行兑现。

这样,公司通过开具支票完成了对货款的支付,同时也确保了支付的安全和便利。

案例三,个体经营者承兑汇票融资。

某个体经营者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进行融资。

他可以通过承兑汇票来解决资金问题。

承兑汇票是一种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的、由收款人自己承兑并支付的汇票。

个体经营者可以将自己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再开具承兑汇票给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者可以拿着承兑汇票到银行进行贴现,从而得到资金。

这样,个体经营者通过承兑汇票实现了融资,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

通过以上几个票据业务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票据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无论是借款、支付货款还是融资,票据都能够提供有效的凭证和保障,为各种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和安全。

因此,对于票据的正确使用和理解,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票据有更深入的认识,更好地运用票据进行各种商业活动。

必看的案例:各种各样经营中的发票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必看的案例:各种各样经营中的发票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必看的案例:各种各样经营中的发票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而发票则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介质。

那么,如何兼顾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合法交易并规范市场行为?如何依法保障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合理有序发展?……带着这些由发票衍生的法律与社会问题,记者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采访。

1、买方诉请卖方开具发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4年1月,甲方惠程公司、乙方光菲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0号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按月总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光菲公司依约向惠程公司供应柴油,惠程公司先后分四次向光菲公司支付了该款项。

光菲公司向惠程公司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合同期满,仍有22.5万元的发票未向惠程公司开具。

2015年3月,惠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光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2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惠程公司请求光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了惠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拒开发票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该案承办法官孙仲分析指出,这起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开具发票的主张能否作为一项独立诉讼请求。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开票义务人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还规定,取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义务人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规定说明,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应由法院主管,这也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之所在。

发票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发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税务局在例行税务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交易、虚假报销等方式,累计虚开发票金额达1000万元。

此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

税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虚构交易:某餐饮公司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将虚假的业务往来作为真实交易开具发票。

这种行为属于虚假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2)虚假报销:该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虚构报销事项,向公司申请报销,并开具虚假发票。

这种行为属于违规报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 违法后果分析(1)税收损失:某餐饮公司虚开发票1000万元,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声誉损害:某餐饮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被曝光后,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声誉损害。

消费者对公司的信任度降低,导致业务量下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3. 法律责任分析(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2)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3)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4)未按照规定报送发票资料的。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发票法律案例(3篇)

发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机械设备销售业务。

近年来,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虚开发票,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在2009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构业务、虚假交易等方式,虚开发票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

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调取了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发票存根、合同等证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调查发现,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虚构业务:甲公司与多家企业签订了虚假的机械设备销售合同,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开具发票。

(2)虚假交易:甲公司通过虚假交易,将购买的商品以更高的价格销售给其他企业,从而开具虚假发票。

(3)非法获取发票:甲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其他企业的空白发票,并用于虚构业务开具发票。

2. 依法处理根据调查结果,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进行了处理。

首先,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开具的虚假发票进行了追缴,并要求甲公司补缴相应的税款。

其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进行了罚款,罚款金额为虚开发票金额的50%。

最后,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3. 司法机关审理司法机关接到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调取了税务机关的调查材料、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发票存根、合同等证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审理结果表明,甲公司确实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4. 判决结果根据审理结果,司法机关依法对甲公司作出了如下判决:(1)甲公司虚开发票金额为数千万元,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甲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数百万元。

(3)甲公司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发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逃避税款,虚构业务,虚假交易,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

发票经办法律责任案例(3篇)

发票经办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发票作为我国税收征管的重要凭证,在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发票经办人作为发票开具和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其法律责任重大。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发票经办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借鉴和警示。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2016年,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发票开具和管理不规范,被当地税务机关稽查。

三、案例经过1. 发票开具不规范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商贸公司在2015年至2016年间,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发票未按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2)部分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3)部分发票未按规定进行认证。

2. 发票管理混乱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商贸公司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未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部门;(2)未对发票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3)未对发票经办人员进行培训。

四、法律责任分析1. 发票开具不规范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商贸公司存在以下法律责任:(1)对未按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公司补盖财务专用章,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认定该部分业务为虚假交易,并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3)对未按规定进行认证的发票,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认定该部分业务为虚假交易,并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 发票管理混乱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商贸公司存在以下法律责任:(1)对未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部门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未对发票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未对发票经办人员进行培训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个你常常会遇到的发票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五个你常常会遇到的发票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五个你常常会遇到的发票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而发票则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介质。

下面介绍五个经营中常常遇到的发票案例。

1、买方诉请卖方开具发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4年1月,甲方惠程公司、乙方光菲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0号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按月总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光菲公司依约向惠程公司供应柴油,惠程公司先后分四次向光菲公司支付了该款项。

光菲公司向惠程公司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合同期满,仍有22.5万元的发票未向惠程公司开具。

2015年3月,惠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光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2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惠程公司请求光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了惠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拒开发票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该案承办法官孙仲分析指出,这起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开具发票的主张能否作为一项独立诉讼请求。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开票义务人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还规定,取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义务人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规定说明,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应由法院主管,这也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之所在。

鉴于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自行到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

2、卖方未开发票致买方损失买方赔偿诉求获支持2013年10月,美缘美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美缘美公司向利达公司采购墨西哥铁矿2万吨,美缘美公司于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双方最终根据相关的品质证书和港口过磅单结算,货款多退少补。

发票合规培训案例(通用版)

发票合规培训案例(通用版)

发票合规培训案例(通用版)以下知识,已经经过通俗化处理,供企业主、企业财务学习掌握,以指导企业的发票处理;法律不是法律条文字面意思的集合,而是由其自身原理表现的规则。

一、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根据谁与谁之间的合同来交易的,该交易的发票就必须开在谁与谁之间合同又称协议,不仅仅包括书面形式的合同、口头形式合同、以行为形式订立的合同、以及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示例一:旅客在携程上面订酒店,实际上携程没有酒店,酒店服务是与其合作的酒店提供的。

发票只能由携程开具给旅客;因为旅客是基于自己与携程(而不是酒店)之间的服务协议而获得该酒店服务的。

酒店为旅客提供住宿服务,视为携程自己为旅客提供住宿服务。

示例二:顾客在淘宝购买商品,无论是该淘宝店家亲自发货还是第三人代为发货,发票必须由该淘宝店家开具给顾客,因为顾客是基于自己与该淘宝店家(而不是第三人)的购销协议而取得该商品的。

第三人给顾客发货,视为该淘宝店家自己给顾客发货。

示例三:大型的培训公司,由很多子公司组成,经常出现:旗下的A公司缔约以承接K公司的培训业务后,由与其处于同一控制下的B公司来具体完成培训工作,但是对外开具发票必须是作为缔约相对方的A公司而不能是B公司。

因为:K公司是基于自己与A公司(而不是B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而获得该培训服务的。

B公司的培训,视为A公司自己的培训。

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发票的开具必须遵从形式优于实质当外观的合同形式与经济实质、实质的权利义务不一致的时候,对该交易的发票,应当根据外观的合同形式开具发票。

示例一:发票开具内容上必须遵从形式优于实质A公司要出借给B公司100万元,B公司将价值200万元的一台新设备(暂时不用)质押给A公司。

为了规避流质条款,于是签订了买卖合同:B公司销售一台设备给A公司,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满半年后B公司有权在10天之内以106万元(价税合计119.78万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过期则丧失该权利。

发票经办法律责任案例(3篇)

发票经办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

甲公司于2015年5月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并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6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发票存在以下问题: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增值税税率与法定税率不符,发票号码与实际开具的发票号码不符。

甲公司在发现上述问题时,及时与乙公司沟通,要求其重新开具发票。

乙公司表示愿意重新开具发票,但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偷税行为,遂向税务机关进行了举报。

二、案件处理过程1.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接到甲公司的举报后,立即对乙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税务机关确认乙公司确实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未按照实际交易金额开具发票,而是按照虚高的金额开具发票;(2)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发票金额、税率、号码等与实际开具的发票不符。

2.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乙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理:(1)对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按照虚开金额的5倍罚款,即罚款500万元;(2)对乙公司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按照发票金额的1倍罚款,即罚款100万元;(3)对乙公司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15日。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发票经办人,在收到乙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发票存在多项问题,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了举报。

甲公司的行为符合以下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代收代付款人等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报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发票。

发票违法行为案例5篇

发票违法行为案例5篇

发票违法行为案例5篇发票作为记录单位和个人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最基本的原始凭证,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实现以票管税,以票理财,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发票违法行为案例,欢迎阅读!发票违法行为案例篇1:浙江省破获“5·08”专案成功摧毁一批制售假发票犯罪网络经浙江省杭州、湖州、绍兴等地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以杭州为中心,形成多个制售假发票网络,辐射至浙江省各地及其他省市。

为彻底摧毁制售假发票网络,浙江省公安厅决定设立“5·08”专案,对各地经营的案件线索并案侦查。

今年5月22日,浙江省公安厅指挥杭州、湖州、嘉兴、绍兴等地公安机关出动警力650余人,统一开展行动。

截至5月26日,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08人,捣毁制假窝点1个、非法开票窝点27个,查获各类假发票105万余份、假印章近1000枚、制假及非法开票设备一批。

浙江省国税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以此案为契机,严厉查处使用假发票的企业,打击虚假发票的“买方市场”。

发票违法行为案例篇2:安徽省破获“4·22”专案,查获假发票412万余份今年4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公安机关按照该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行动,捣毁了1个非法兜售假发票窝点。

为追根溯源,彻底摧毁制售假发票犯罪团伙,安徽省迅速成立专案组,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资料信息摸排新线索,追踪新窝点。

根据相关线索,5月14日、6月1日,专案组先后在合肥市瑶海区、肥西县展开行动,捣毁制假窝点1个。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多次从河南省周口市购买假发票,在合肥市等地贩卖。

为彻底摧毁跨省制售假发票的犯罪网络,6月11日,专案组赶赴河南省周口市,在河南省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举捣毁了一个集生产、仓储、销售为一体的特大制售假发票窝点。

至此,“4·22”专案告破,共查获各类假发票412万余份,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

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案例(3篇)

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某市某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长期保持合作关系,双方之间的交易主要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结算。

2019年11月,建材厂因购买一批钢材,向商贸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转账支票。

该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19年11月5日,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商贸公司收到支票后,于2019年11月10日将该支票存入其开户银行。

然而,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商贸公司未能及时将支票在有效期内提交给银行办理转账。

直至2019年11月20日,商贸公司才将支票提交给银行办理转账。

银行在办理转账时发现,该支票已经过期。

银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拒绝办理该支票的转账。

商贸公司认为,建材厂开具的支票并未注明具体的付款期限,且其提交支票的时间并未超过合理的期限,因此银行无权拒绝办理转账。

建材厂则认为,其已经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开具了支票,商贸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支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支票的付款期限是否已过?2. 商贸公司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了支票?3. 银行是否有权拒绝办理过期支票的转账?三、法院审理过程及判决1. 关于支票的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十日内。

但出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建材厂开具的支票并未注明具体的付款期限,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2. 关于商贸公司提交支票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0条规定:“持票人应当在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本案中,商贸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才将支票提交给银行,已经超过了法定的10日提示付款期限,因此其提交支票的时间已过。

3. 关于银行拒绝办理转账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1条规定:“付款人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发票飞过海的典型案例

发票飞过海的典型案例

发票飞过海的典型案例
《发票飞过海的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你们知道吗,这世界上啊,还真有那种让人惊掉下巴的发票飞过海的事儿!有这么一个案例,那可真是绝了!
就说有个小李吧,他经营着一家不大不小的公司。

有一天,他发现自己公司的账目有些对不上,经过一番追查,哎呀呀,原来是有一些发票居然莫名其妙地跑到了国外!就好像那些发票长了翅膀一样,“扑哧扑哧”地飞过了海。

他焦急地找员工小张询问:“小张啊,这发票咋回事,咋还飞国外去啦?”小张也是一脸懵:“我也不知道啊,老板。

”这可把小李愁坏了,这飞来飞去的发票到底去哪儿了呢?
后来一查才发现,原来是公司里的一个内鬼小王,偷偷和国外的一些不法分子勾结,把这些发票弄出去,想要谋取私利!这不是胡闹吗?小李气坏了,他咬牙切齿地说:“这个小王,怎么能做出这种事儿啊,这不是要把公司坑死吗!”
这不就跟家里进了贼一样嘛!这些发票本来就像公司的宝贝,好家伙,一下子被人偷走送走了!这种感觉,真是太难受了。

经过这事儿,小李也意识到了公司管理上的漏洞,赶紧采取措施亡羊补牢。

他重新制定了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培训和监督,发誓绝不能让这种事情再发生。

大家想想看,如果你们是小李,碰到这种事,你们会不气吗?这发票飞过海的事儿可真不是闹着玩的啊!我们一定要警惕这种行为,加强管理,保护好我们自己的财产!
我的观点就是:发票管理绝对不能马虎,一旦出了问题,后果不堪设想啊!后面得多长几个心眼,可不能让这样的事情再发生了。

合同纠纷中以发票为依据的案例

合同纠纷中以发票为依据的案例

合同纠纷中以发票为依据的案例咱今儿个就来讲个特有趣的合同纠纷案例,这事儿啊,全是围绕着发票展开的。

有这么两家公司,甲方是个小制造商,乙方呢,是个批发商。

他们签了个买卖合同,甲方给乙方提供一批特制的小玩意儿,乙方负责销售。

合同里就写了交货日期、产品规格、价格啥的,还提到了发票的事儿,说是甲方得在交货后的一周内给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甲方那是麻溜地就把货给交了,乙方也开始卖货。

可没过多久,问题就来了。

乙方突然说甲方给的货有一部分质量不太好,影响销售,要求甲方给点补偿。

甲方一听就不乐意了,说自己交的货都是按照合同规格来的,没毛病。

这时候,乙方就拿出了一张“王牌”——发票。

乙方说:“你看啊,你发票都给我了,这就说明咱们这交易已经完成得差不多了,你现在货有问题,你得负责。

”甲方却反驳说:“我给发票只是按照合同的一个步骤走,但这不能代表我就承认货有问题啊。

”甲方觉得乙方就是想找借口少给钱,而乙方呢,坚持是甲方的货有问题,还说发票就是证据,证明他们已经接受了这批货,现在发现问题就得甲方解决。

然后啊,这两家就开始打官司了。

法庭上,双方争得那叫一个面红耳赤。

乙方的律师就特别强调发票的重要性,说在商业交易里,发票的开具和接收是交易完成的重要标志之一。

甲方的律师也不甘示弱,指出合同里虽然提到发票,但也明确了产品质量的验收标准和流程,乙方不能单凭发票就说货物完全没问题。

最后呢,法官仔细研究了合同条款,发现合同里对于货物质量的验收是有明确规定的。

乙方虽然拿到了发票,但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收货后的三天内提出质量异议。

所以,法官判定乙方不能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甲方补偿,甲方按照合同正常收款就成。

这个案例就告诉咱们啊,在合同纠纷里,发票虽然重要,但它可不是万能的。

合同里的每一个条款都像是拼图的一块,要综合起来看才能搞清楚事情的真相呢。

可别像这两家公司,为了一张发票和货物质量的事儿,差点没打破头。

引以为鉴,12个虚开案例透视虚开发票常见情形!

引以为鉴,12个虚开案例透视虚开发票常见情形!

引以为鉴,12个虚开案例透视虚开发票常见情形!引以为鉴,12个虚开案例透视虚开发票常见情形!本⽂案例全部整理⾃公开新闻通告,旨在总结案例,明辨是⾮,警钟长鸣,引以为鉴!(其中1-6重发)1、“空中超市”:28000家公司虚开达4800余亿元12⽉,绍兴警⽅破获‘9.16’特⼤虚开、骗税案: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市、⾃治区。

⼀伙以⼴东饶平籍为主的犯罪团伙,通过⽹络招聘等途径,招募⼀些闲散⼈员,指定到某⼀城市集中,由这些闲散⼈出⾯到当地的便民服务中⼼实名认证注册成⽴公司,进⾏税务登记并申领发票。

这些犯罪团伙获得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税盘和空⽩发票后,到上海、⼴州、重庆等⼤城市的窝点,专门出售发票。

这些公司从⼀开始就打了不纳税的主意,⼀旦被税务部门查获,就关门逃之夭夭。

换个地⽅,重新招募⼀批⼈员,再注册新的空壳公司。

通过成⽴28000家公司虚开涉案⾦额⾼达4800余亿元。

为了快速转卖发票,买卖发票的各级嫌疑⼈通过⽹络进⾏及时的信息互通。

在⽹络平台中有提供发票的开票团伙、提供中介服务的“票贩⼦”。

平台内每⽇发布开票信息,票贩⼦将开票公司信息介绍给受票公司,同时将购票需求反馈给开票团伙,形成了⼀个虚开发票的“空中超市”。

犯罪嫌疑⼈通常从每张普通发票中抽取400—600不等的费⽤,增值税专⽤发票抽取6%—8%的费⽤。

除了⼀些因缺乏进项发票的实体企业外,有很⼤⼀部分是专门⽤于骗取出⼝退税的贸易公司。

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利⽤控制的贸易公司虚开发票给⾃⼰控制的进出⼝公司,⼜通过地下钱庄换取外汇转账到进出⼝公司,造成出⼝贸易的假象,最终达到骗取出⼝退税的⽬的。

2、黄⾦珠宝票被动了歪脑筋12⽉,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将杨某等30多名犯罪嫌疑⼈陆续抓获,涉案企业达500多家,挽回税款损失2000多万元,已查实的虚开发票⾦额累计超过20亿元相关犯罪嫌疑⼈设⽴⼤量“空壳公司”,从⼀些黄⾦珠宝类公司以极低的费率购买消费者不需要的正规发票,再以虚设的“加⼯⼚”⽣产销售电解铜的名义,从正规渠道进⾏抵扣并申购新发票。

纳税人诉求典型案例

纳税人诉求典型案例

纳税人诉求典型案例案例一:小餐馆老板的发票烦恼。

老张在街边开了一家小餐馆,生意还算红火。

有一天,来了几个年轻人吃完饭要求开发票。

老张就有点懵了,他之前没怎么开过发票,以为很麻烦。

老张的诉求就是:“我这小本生意,就想简单快速地给顾客开发票,可别整那些复杂的手续,我也不懂啥税务软件啊。

”原来,老张一直觉得开发票得专门请个会计或者跑税务局好多趟才行。

税务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就告诉他现在有电子发票系统,特别方便。

工作人员亲自到他店里,手把手教他在手机上下载相关的开票软件,注册好账号,还告诉他怎么快速录入菜品信息,方便开票的时候直接调用。

而且啊,这个电子发票还能直接发送到顾客的手机或者邮箱里。

老张高兴得不得了,说:“这就跟我点菜用手机下单一样简单啊,早知道这么容易,我就不愁了。

”案例二:自由职业者的报税困惑。

小李是个自由插画师,收入不太稳定,有时候一个月能接好几个大单,有时候又可能一两个月没活干。

到了报税的时候,他就头疼得很。

他的诉求是:“我这收入一会儿高一会儿低的,我都不知道该咋报税,我就怕报错了被罚款,可我又不想花好多钱请个会计专门管这个。

”他打电话到税务局咨询,税务人员耐心地给他解释。

告诉他像他这种情况,可以按年收入来计算税款,并且可以扣除一些必要的成本,像买绘画工具的费用、参加画展的路费啥的。

还给他推荐了一些简单好用的报税APP,在上面有详细的步骤指导。

税务人员说:“小李啊,你就把每次的收入和支出都记好,到时候按照APP上的提示填进去,就跟你画画打草稿一样,一步一步来就行。

”小李听了之后,心里的大石头可算落了地,说:“原来报税也没那么可怕嘛,就像我整理自己的画稿一样,有条理就好。

”案例三:大企业的税收优惠疑问。

一家大型制造企业的财务总监王总,听说国家有一些针对制造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他们企业一直没怎么享受过。

王总的诉求是:“我们企业规模大,业务复杂,我知道有优惠政策,但就是不知道我们到底符不符合条件,要是能享受的话,那可省不少钱呢。

合同纠纷中以发票为依据的案例

合同纠纷中以发票为依据的案例

合同纠纷中以发票为依据的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啊,老张开了一家小工厂,专门给一些家具厂提供特制的小五金配件。

有个叫小李的家具厂老板,就和老张签了个合同,约定老张每个月给小李的厂供应一定数量的五金配件,小李呢,在收到货后的一个月内付款。

刚开始几个月啊,那都挺顺利的。

老张按时发货,小李收到货后也没说啥,钱也能按时到账。

但是呢,过了几个月,就出问题喽。

有一个月,老张按照往常一样把货发给了小李,还随货附上了一个发货清单,标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啥的。

小李那边也签收了。

可是呢,一个月过去了,钱没到账。

老张就给小李打电话,说:“兄弟啊,这个月的货款咋还没到呢?”小李在电话那头支支吾吾的,说:“老张啊,你这个货好像有点问题啊,有些配件尺寸不太对,我们得扣点钱。

”老张一听就急了,说:“不可能啊,我们都是按照合同规格做的,而且以前都没出过问题啊。

”但是小李就是咬死了说货有问题,不肯全额付款。

这时候啊,老张就想起了一个重要的东西发票。

原来啊,老张每次发货后都会给小李开正规的发票,而且发票上清楚地写着货物的规格、数量、金额啥的。

老张就拿着发票去找小李,说:“兄弟,你看这发票,上面写得明明白白的,和咱们合同上要求的一模一样,你要是觉得货有问题,你当时收货的时候为啥不说,现在发票都开了,你就得按照这个付款。

”小李呢,看到发票也有点心虚了。

因为他知道,这发票可是个有力的证据啊。

在商业往来中,发票就像是一个交易的官方记录。

最后啊,经过一番协商,小李还是按照发票上的金额给老张付了款。

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来啊,在合同纠纷当中,发票可真是个很重要的依据呢。

它就像一个无声的证人,把交易的关键信息都记录得清清楚楚的。

要是没有这个发票,老张还真可能有理说不清,被小李扣了钱呢。

还有一个例子也挺有意思的。

小王是个做装修材料生意的,和一个装修公司签了合同,给他们提供瓷砖。

合同里约定了瓷砖的品牌、型号和价格啥的。

装修公司的项目经理小赵负责接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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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的案例各种各样经营中的发票案例人民法院报时间:2015-09-10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而发票则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介质。

那么,如何兼顾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合法交易并规范市场行为?如何依法保障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合理有序发展?……带着这些由发票衍生的法律与社会问题,记者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采访。

1、买方诉请卖方开具发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4年1月,甲方惠程公司、乙方光菲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0号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按月总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光菲公司依约向惠程公司供应柴油,惠程公司先后分四次向光菲公司支付了该款项。

光菲公司向惠程公司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合同期满,仍有22.5万元的发票未向惠程公司开具。

2015年3月,惠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光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2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惠程公司请求光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了惠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拒开发票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该案承办法官孙仲分析指出,这起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开具发票的主张能否作为一项独立诉讼请求。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开票义务人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还规定,取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义务人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规定说明,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应由法院主管,这也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之所在。

鉴于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自行到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

2、卖方未开发票致买方损失买方赔偿诉求获支持2013年10月,美缘美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美缘美公司向利达公司采购墨西哥铁矿2万吨,美缘美公司于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双方最终根据相关的品质证书和港口过磅单结算,货款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后,美缘美公司向利达公司预付货款共计2030万元,利达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向美缘美公司交付货物2万吨。

但利达公司迟迟未向美缘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底,美缘美公司到法院起诉,称利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美缘美公司未能抵扣税费的损失295万元,请求判令利达公司承担该项损失29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45.9万元。

经查,因利达公司未向美缘美公司交付相应发票,美缘美公司因此损失295万元税费抵扣款事实成立。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在美缘美公司依约预付货款后,利达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美缘美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美缘美公司损失295万元,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支持了美缘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税费抵扣损失应由未开发票一方承担未开具发票造成的损失能否作为一项独立诉讼请求是本案的主要焦点。

该案承办法官苏鑫分析,首先,未开具发票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有别于请求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前者主要诉求的是经济损失,后者诉求的是交付发票。

在民商事审判中,比较典型的还有社会保险金账户的缴纳问题,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诉求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若其以上述同样事由诉求未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损失则应予支持。

其次,既然因卖方未开具发票的过失造成了买方不得不自行代为缴纳税费,以遵守市场的税务管理规定,那么,根据公平原则,买方自行缴纳税费的损失理应由卖方承担,这也是维护诚实信用与保障公平交易秩序的应有之义。

3、欲凭发票证明买卖关系缺乏事实基础被驳回2015年5月,宇帆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照明公司立即支付其货款14万元,宇帆公司庭审中主张其与照明公司之间存在纸箱买卖关系,照明公司尚欠纸箱货款14万元,并提交增值税发票予以证明。

但是,宇帆公司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其他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凭证、资料,亦无法说清双方业务接洽情况、收货人、预付款、催讨货款等买卖关系的基本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宇帆公司仅凭上述增值税发票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法律关系,且宇帆公司作为其主张的讼争买卖关系出售方,对双方多年来的买卖关系基本事实无法说清,显然与常理不符。

因此,在宇帆公司未进一步举证的情形下,对其所主张的两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法律关系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认定宇帆公司诉求的货款缺乏法律与事实基础,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苏鑫法官分析指出,发票对买卖关系的证明力问题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上述规定表明了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法院应根据实际出发,结合个案情形,特别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综合的判断。

因为发票仅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之一,但本身并非买卖合同。

现实的市场经济中,大量存在发票与实际交易相互分离的情形,如企业为了逃避相关税费,代开发票但并无实际买卖关系,如有的公司拟股改上市,为制造财务报表上的虚假繁荣,虚开发票,虚构买卖交易,编造经营业绩等等。

本案中,虽卖方提供了增值税发票,但却无法说清买卖关系的基本事实,显然与正常的交易习惯不符,因此其主张不予支持。

4、卖方不开票买方拒付款理由不成立款项应付清2011年起,小曾及其丈夫小廖多次向老谢购买汽车零部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老谢依约向小曾交付货物,小曾向老谢支付货款。

2015年4月29日,小曾到老谢所经营的汽车配件经营部刷卡支付给老谢 1.7万元,并在POS机签购单上签名,同日,老谢提供一份收款收据,上面载明:“余欠壹万伍仟元整”,小曾在老谢提供的收款收据上签名,确认尚欠老谢货款1.5万元。

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利息,也没有约定要开具发票。

之后,老谢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曾及其丈夫小廖立即支付货款1.5万元。

庭审中,小曾及其丈夫小廖抗辩称老谢长期以来均未开具相应发票,其有权拒付讼争货款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卖方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卖方提供发票不属于主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

本案小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卖方提供发票,而以老谢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为由提出抗辩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老谢诉求小曾支付拖欠的货款1.5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未开具发票不构成拒付货款的事由孙仲法官指出,本案的焦点集中在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上。

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买卖合同主义务,买卖合同中主义务具体为卖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

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不能构成卖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此本案中,买方仅以卖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5、双方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未开票不免除付款义务2014年4月,龙星公司与海威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书》,约定龙星公司向海威公司购买麂皮复合布,海威公司收到预付款10天后交货5000米,其余的25天内交完。

付款方式为预付30%订金,供方提供货款的有效合法增值税发票后结算70%的款项等条款。

合同书签订后,龙星公司汇款13.3万元到海威公司账户。

之后海威公司陆续向龙星公司提供麂皮复合布、单层烫金麂皮布、假毛等货物,龙星公司收到货物后,由公司员工在海威公司结算单客户栏上签收,结算单备注栏上注明:“如有质量问题,请不要开剪或复合等,否则责任自负。

”龙星公司收到货值51.8万元的货物之后,也制作完毕成衣。

龙星公司未支付海威公司货款,海威公司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星公司支付扣除海威公司预付的13.3万元后尚欠的货款38.5万元。

庭审中,龙星公司认为海威公司未依约在龙星公司预付款后先行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故其有权拒付尚欠货款。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一方面,海威公司未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但海威公司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义务非合同主要义务,无法与龙星公司支付货款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因此,龙星公司无权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另一方面,既然上述《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在龙星公司支付剩余70%货款前,海威公司应先行向龙星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那么,海威公司是否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应作为龙星公司支付货款的期限。

综上,法院判决龙星应于收到海威公司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海威公司货款38.5万元。

法官说法:“先开票后付款”可认定为付款期限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前提下,未开具发票是付款的条件抑或期限?苏鑫法官对此解释道:首先,如前所述,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买卖合同主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不能构成买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此,本案中,龙星公司以海威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理由不能成立,即是否开具发票不能构成付款的条件。

其次,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应如何评价?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的法律后果虽不能形成拒付货款,但鉴于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卖方先行开具发票,买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尊重,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虽不构成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应成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期限,即在判决书主文中表述为“买方应当在卖方开具发票之日起合理期间内支付货款”。

■司法观察:兼顾法律规则促进公平诚信就买卖关系在审判实务中出现的难点、认定问题,记者采访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新平。

刘新平认为,审理买卖关系中有关发票问题的案件既要注意法律规则,又要考量交易习惯,注重维护、培植公平与诚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一是规则之治。

目前主要存在两方面的规则,一方面是我国税收管理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更多的是着眼于宏观调控,建立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另一方面是商事交易法律规定,如我国合同法以及有关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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