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律师
律师伪证罪构成的几种特殊情况分析
律师伪证罪构成的几种特殊情况分析【摘要】《刑法》第306条对律师伪证罪行为作了规定,但由于法律用词的模糊性,以及理论界对于相关概念的内涵存在争论,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伪证的认定还存在一定困难。
其中,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是否可以构成伪证罪、证人消极作证是否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以及律师传授辩护技巧与教唆伪证罪的关联等问题,亟待从理论上予以论证和厘清【关键词】律师伪证罪;构成;特殊情况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该条基本上针对律师而规定,故本文将其简称为律师伪证罪。
但是,由于法律用词的模糊性,以及理论界对于相关概念的内涵存在争论,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伪证的认定还存在一定困难。
除了伪证的内涵及界定、单位证人资格、同案被告人之证人资格等问题以外,还包括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是否可以构成伪证罪、证人消极作证是否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以及律师传授辩护技巧与教唆伪证罪的关联等问题。
本文主要针对后者进行详细论述。
一、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是否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律师“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在符合306条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
但是,如果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是否可以构成犯罪,在理论界还存在争论。
鉴于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作伪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对正常司法秩序造成了严重侵害,因而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文第一节中已经对律师伪证罪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即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辩护律师。
因此,本部分对“律师威胁、引诱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违背事实作伪证的”不进行探讨,而将对象主要集中在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内。
浅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兼评“李庄案”的法律适用
1 毁灭 、 造证据 的 内涵 : . 伪 一般 认 为, 毁灭 、 伪造证 据是指妨
不仅 进行 的后果在主观上是 明知 的: 二, 第 从意志因素看, 作为辩护人 、 害 证据 的显现或 者使证据 的效力减 少或者丧 失的一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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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 “ 李庄案” 的法律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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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 李庄案” 二审判决以‘ 【 辩护人伪造证据 、 妨害作证罪” 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法》 36 《 第 0 条规定 的辩护人 、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丈结合 “ 李庄案 的基本案情对其法律 适应进行分析 , 浅析该条款引发的争议及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进而探究该条款的立法价值及完善的措施和建
而且包括隐藏 作为证据 的物 诉讼代理人 的特殊身份 , 决定 了其 行为 具有明确的 目标 , 也 并积极 包括从 物理上损 坏作为证据 的物体 ,
地追求 妨害刑事诉讼 顺利进行 的结果, 是一种直接 故意犯罪 。 ( ) 三 本罪的客观 方面
体。 。从本质 上看 , 毁灭 、 伪造 证据 都妨 害 了正常 的司法秩 序 , 其
里, 本罪一方 面这 是对 司法机关 的正常 活动 的严 重破坏 , 另一方 的作用 , 同样存在 一个证 明 力的 问题 : 告人供述 和证人证 言 它 被 面也是对刑事辩 护制度 的干扰 , 中妨害 司法机关诉讼 活动的正 其
律师因民事诉讼中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选【精品范文】
律师因民事诉讼中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选======================================================================律师因民事诉讼中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选作者王克先(一)帮助伪造证据案:1、律师翁某、吴某帮助伪造证据案:1998年11月,亚源公司从浙江某公司购进摩托车销售,后有消费者因不能上牌等原因要求退货。
亚源公司经理徐某与律师翁某商量后伪造了证据,翁某虚构了19名消费者撰写了起诉状,起诉亚源公司和浙江某公司以期挽回损失。
徐某又请律师吴某制作虚假调查笔录,伪造原告的委托书,作为19名虚假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徐、翁两人则作为亚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法院判决19名虚假原告胜诉,获得双倍赔偿。
后因他人举报而案发。
一审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翁、徐、吴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
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律师罗某帮助伪造证据案:浙江省宁海县律师罗某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担任宁海某化工厂诉讼代理人时,以欺骗、伪造等手段,帮助该化工厂伪造证据。
后案发,2001年11月,宁海县人民法院认定罗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3、律师何某帮助伪造证据案: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何某明知于某的欠款已收回,欠条原件在法院档案,仍在该欠条复印件上签署了“复印属实”,并与其所伪造的证人证言一起在法庭上出示,以证实于某的欠款经催收未归还且未超过诉讼时效。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以何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何某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2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律师严某帮助伪造证据案:2007年3月初,浙江省诸暨市某医院的护士谢女士收到浙江省绍兴县法院送来的传票,称其欠他人款额65万元。
谢女士感到突然,“我与原告王女士素昧平生,何来借钱一事?”。
刑诉法第四十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第四十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主要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被告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家属代理案件,为自己辩护。
我国刑诉法的内容很多,从第三十一条到四十一条对辩护代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那么,刑诉法第四十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小编根据有关法律资料和大家讲一讲。
▲一、刑诉法第四十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律师如何做好刑事诉讼代理人?1、把好收案关。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委托代理人时,一般是在法院未受理之前。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接受自诉人的委托,首先要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的叙述,查看有关证据,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去控告或起诉。
2、办理委托手续。
接受代理的要办理委托手续。
首先要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要注明刑事自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必须明确代理权限,以免在诉讼中因权限不清无法代理。
合同一式四份,交受理该案的法院一份,委托人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底一份,承办律师一份。
3、代写诉状。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代自诉人写自诉状。
自诉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首部。
写明自诉人、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
对律师伪证罪的思考
对律师伪证罪的思考我国刑法第306条第一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由于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角色的绝大多数是律师,因此该条规定的罪名又被称为”律师伪证罪”。
一、律师伪证罪在实践中的问题第306 条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
但司法实践的结果表明第306 条助长了”职业报复”,使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无法得到全面公正的保护,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
本来,律师是为了维护弱者利益的,但是如果连自己的权益都保护不好,更谈不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了。
由此造成控、辩、审之间的关系失衡,最终影响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长期以来,我国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一直面临诸多困难,在诉讼中受到刁难、打击的现象时有发生。
律师们不愿意介入刑事辩护,刑事辩护质量自然就下降了。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1、实体问题--法条设计的缺陷刑法第306 条规定了可以入罪的三种行为:一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二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三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被定罪的原因就是妨害作证,具体地说,是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但是对引诱的定义的含混不清,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如芒在背。
尽管刑法306 条第2 款明确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非故意提供、出示、引用失实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的情形排除出追究刑事责任之列,但在司法实践中,总是不断扩大适用理解”帮助”、”引诱”等关键词。
例如将”引导”证人作证误认为是”引诱”证人作证,将辩护人不正确的提问方式认为是”引诱”证人作伪证,将”提示”、”协助”当事人收集有利于己方的证据认为是”帮助”、”引诱”当事人伪造证据等,这说明刑法第306 条的规定不够具体,为”职业报复”提供了便利。
刑事辩护主要风险之《刑法》第306条涉及的相关法律及应对措施
刑事辩护主要风险之《刑法》第306条涉及的相关法律及应对措施1、《律师法》第45条第3款: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2、《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违背事实改变证⾔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诉讼代理⼈提供、出⽰、引⽤的证⼈证⾔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3、《刑事诉讼法》第38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不得帮助犯罪嫌疑⼈、被告⼈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改变证⾔或者作伪证以及进⾏其他⼲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
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5、《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讯问、质证,听取各⽅证⼈的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曾有这样⼀句让律师们⽿熟能详的话:“如果你要搞法律,就千万不要去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就千万不要去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就千万不要去取证⼈证⾔;如果这⼀切都做不到,那你就⾃⼰到看守所报到吧!”这句话道出了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困境和苦衷,也表明了我国刑事辩护法律的现实障碍与司法环境。
应对措施:律师应如何避免触犯刑法第306条之规定(⾼俊斌律师)⼀、坚持依法代理案件,辩护案件,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如果为了获得⾼额利益⽽去曲解法律,歪曲事实,甚⾄引诱他⼈做伪证,这和侦查⼈员的刑讯逼供是⼀个道理,谁也挽救不了你,这是⼀个简单的常识问题。
伪造证据法律后果条例(3篇)
第1篇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伪造证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伪造证据的定义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故意制作、篡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以误导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作出错误裁判、裁决或者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一、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一)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伪造证据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伪造证据的后果(一)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后果: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原裁判、裁决或者决定。
2.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人身自由、财产保全等措施。
(二)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 依法赔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经济损失。
2. 依法承担因伪造证据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案名:黄某帮助伪造证据罪案 主题:当事人能否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
他人 伪 造 证 据 的 当事 人 高 小某 是 否 应该 入 罪 ?
观 点 一认 为 , 本案 当事 人 高 小某 不 构 成 犯罪 。当事 人 不 能 成 为 帮 助 毁灭 、伪 造 证 据 罪 的 主体 的理 由主 要 是 基 于 期 待 可能 性 理 论 , 为 求 自保 是人 的本 能 . 能 认 不
黄某将其对房子 3 O万 的债 权 以 1 5万 价 格 转 让 给 了 许 某 ,许 某 又在 葛 某 的逼 迫 下将 手 中对 房 子 6 0多 万 的债
的角 度 分 析 , 生 在 刑 事 诉讼 与 民事 诉 讼 中 的伪 证 . 发 并
无 本 质 区别 。第 二 , 实 证 的 立法 例 上 看 。 不 是 所有 从 并
妨 害 作 证 罪 、刑 法 》第 3 7条 窝藏 罪 都 包 含 了对 当 事 《 0 人 ( 罪 嫌 疑人 、 告人 ) 期 待 可 能性 的思 想 。 犯 被 无 观 点 二则 积 极 主 张 当事 人 自己 实施 的毁 灭 、伪 造 证 据 行 为应 当人 罪 。理 由在 于 : 一 , 破 坏 司 法 程 序 第 从
国家 的刑 法 都 对 当事人 的妨 害证 据 行 为 采 用 不 处 罚 的 立 场 。 瑞 士 联 邦刑 法 典 》 36条 规定 : 法 官 警告 如《 第 0 经 和 指 出作 不 实 举 证 将 受 刑 罚处 罚 后 . 民事 诉 讼 中 的 当 事 人仍 作 不 实 举 证 的 , 3 以下 监 禁 刑 或 罚金 : 词 处 年 证
还 债 , 院将 高某 房 子 财产 保 全 , 公告 拍 卖 日期 。 法 并
高 某 被 起 诉 后 , 到许 某 , 人 计 议 同样 用 打 欠 条 找 两 的方 式 , 许某 加入 对 房子 的财 产 保 全 , 让 以牵 扯 黄 某 的 行 为 。 于是 , 高某 又 给许 某 打欠 条 3 O万 。 由高小 某 担 亦 保 。 许某 与葛某 计议 , 后 通过 起诉 程序 , 法 赶在 拍卖 前 无 财 产保 全 。葛 某 遂 为许 某 和 高某 委 托 了代 理 人 , 速 达 迅 成 调解 协议 , 使得 许某 如愿 对 房子 进行 财 产保 全 。 间 , 期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刑事责任的司法界分与立法完善
贺 洪 波
(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 院, 重庆 4 0 1 1 2 0 ) 摘要: 我 国在 行 为 主 体 、 法 益评价 、 刑 罚 配置 等 方 面对 帮 助 毁 灭、 伪 造 证 据 刑 事 责 任 作 了 立 法 切
分 。 司法工 作人 员犯 帮助毁 灭 、 伪造证 据 罪从 重 处 罚 , 不 应 以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为 必 要 条 件 。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实施 帮 助 毁 灭 、 伪 造证 据行 为 构成 徇 私 枉 法 罪 , 不 应 以 利 用 具 体 职 务 便 利 为 限 。 司 法 工作人 员、 辩 护人 、 诉讼 代理 人 、 一 般 人 员 共 同 实施 帮 助 毁 灭 、 伪造 证据 行 为的 , 可 以 根 据 罪 刑 相
员 实施 帮 助 毁 灭 、 伪造 证据行 为 的责任 差 异 。
关 键词 : 帮助 毁 灭 ; 伪 造证据 ; 刑 事责任 ; 司法界 分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6 7 4—8 4 2 5( 2 0 1 3) 1 2—0 0 7 2—0 5
( 一 ) 行 为 主 体 切 分
一
、
前提叙事: 帮助毁灭、 伪造证据 刑事责任之立法切分
《 刑法 》 第 3 0 6条 将 辩 护 人 、 诉 讼 代 理 人 在 刑
事诉讼 中帮 助 当 事 人 毁 灭 、 伪 造 证 据 的 行 为 明 确
规定 为犯 罪 。《 刑法》 第 3 0 7条 将 “ 帮 助 当 事 人 毁
适 应 原 则 和 共 同犯 罪 原 理 , 分 为 5种 情 形 区别 处 理 。 未 来 立 法 在 凸 显 对 辩 护 人 、 诉讼 代 理 人 、 司
浅议刑法第306条
浅议刑法第306条[摘要]对于《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理论界一直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废除。
本文将从立法技术和价值层面来评析刑法第306条。
[关键词]辩护人;律师;证据;伪证罪1997年我国修改刑法典时增加了第306条,该法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主要涉及律师的刑事责任问题。
该法条自产生之时便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和律师界的极大争论。
一、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及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这一条之中包含了三个罪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由该法条可以看出该罪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第一,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客体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正常活动。
第三,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四,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妨害证据或者妨害作证的行为。
二、刑法第306条存在问题之探析(一)从立法技术上分析第一,法律条文的设置不恰当。
从我国刑法典的内容上可以看出,刑法第306条与第307条的规定有相似之处。
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此为“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仔细分析两款法条可以看出,刑法第306条所规定的行为方式基本上为刑法第307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方式所包容,而且两法条的刑罚设置基本相同,造成有关证据犯罪法条内容重叠,在法条的设置上有失恰当。
浅谈对刑法306条的看法[整理]
浅谈对刑法306条的看法目前,很大一部分律师不愿做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轻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重则可能还会带来牢狱之灾。
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率仅为30%左右,刑事辩护率低、刑事辩护质量低、刑事律师地位低,一直是中国刑辩久治不愈的顽症,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刑法306条的存在,给律师的执业行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刑法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它确实阻碍了刑辩律师队伍的发展。
其实,关于306条的废与立、良与恶一直众说纷纭,没有一定的结论。
对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这样的:《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为人所诟病的根源并非法条本身,而在于第三百零六条在具体执行中的随意性,导致了律师的权益不能受到保护,从而令当事人的权利也受到损害。
其实306条的存在与保留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如何使用它,以预防和惩治某些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择手段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妨害刑事诉讼,从而达到净化律师队伍的目的。
而不是利用它,来达到打击刑事辩护律师的结果。
要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达成共识:首先,我们应认识到律师和办案机关是一个法律共同体。
我认为,律师和办案机关之间不应成为对手的关系,而应是基于都是为了实现司法正义这个目的,成为相辅相成的协作关系。
我们应始终明白,我们针对的是案件本身,而非当事人个人,更不是抗辩双方自身;我们各自所追求的司法正义是共同的,即使我们双方的当事人不同,追求正义的方向和出发点不同,我们也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实现双方自身的私利,更不是出于个人的恩怨。
其次,我们应认清律师和被告人、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司法解释
辩护⼈、诉讼代理⼈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司法解释[刑法条⽂]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违背事实改变证⾔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诉讼代理⼈提供、出⽰,引⽤的证⼈证⾔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第四⼗五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论属于何⽅,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七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讯问、质证,听取各⽅证⼈的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诉讼参加⼈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条本法下列⽤语的含意是:(⼆)“当事⼈”是指被害⼈、⾃诉⼈、犯罪嫌疑⼈、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三)“法定代理⼈”是指被代理⼈的⽗母、养⽗母、监护⼈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是指当事⼈、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辩护⼈、证⼈、鉴定⼈和翻译⼈员;(五)“诉讼代理⼈”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诉案件的⾃诉⼈及其法定代理⼈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六)“近亲属”是指夫、妻、⽗、母、⼦、⼥、同胞兄弟姊妹。
《律师法》第四⼗五条律师有下列⾏为之⼀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司法⾏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作⼈员⾏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贿的;(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律师作伪证的刑事责任是哪些
律师作伪证的刑事责任是哪些伪证,是指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陈述、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不利他人或者隐匿重要证据的行为。
伪证行为,一般多多少少构成了妨害司法类的犯罪,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对伪证者的制裁可以从轻掌握,进行批评教育则可。
如果伪证足以影响案件事实,但法官未采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法律设计的罚款、拘留按情节适用。
如果伪证影响了法官公正裁判,造成了严重后果,则法律规定对个人进行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15日以下的拘留则显得较轻(除非伪证者能证明法官故意采信了其伪证)。
由于中国的伪证罪仅为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此定义及为狭窄,因此,必须灵活而合理地运用刑法307条和自由裁量权等严厉地惩罚(民事)伪证者!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律师作伪证的刑事责任的相关知识。
律师作伪证的刑事责任是哪些一、律师伪证刑事问责的现状反思自从律师伪证罪入法以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涉嫌伪证罪突然被抓的案件大幅上升,而最终能够定罪的少之又少。
据统计,自1997年至2010年间,共有109个律师因律师伪证罪被追诉,其中判处有罪的仅31人。
全国律师协会曾对23个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50%以上。
笔者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寻到七则案例,通过分析发现,律师伪证罪的司法适用中呈现以下问题:其一,律师伪证案上诉率高。
在七则案例中,无一例外被告人均选择上诉维权。
其二,法条罪状描述不清。
运用“引诱”这类富有弹性、含混不清、极具伸缩性的描述性词汇,难免造成对辩护律师罪与非罪界限认定模糊的现状。
其三,量刑标准不一。
律师伪证在量刑上缺乏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律师伪证罪的存废论部分学者主张律师伪证罪的存在具有相当的必要性,一方面社会上确实存在某些律师不择手段帮助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追究律师伪证罪的程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 追究律师伪证罪的程序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追究律师伪证罪的程序追究律师伪证罪的程序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 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 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同案侦查机关回避)辩护人是律师的, 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刑事诉讼法第42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 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 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六机关规定第9条)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或者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可能涉嫌犯罪的, 经检察长批准,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应当将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其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高检规则第60条)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帮助毁灭证据也是犯罪
付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 发生
致 一 人 死 亡 的 重大 交 通事 故 , 其行 为 已构 成 交通 肇事 罪 , 负 事 故 全 应 部 责 任 , 在 肇 事 后 逃 逸 , 应 从 又 故 重 处罚 。被告 人张 涛 明知付 江 的行
出钱购买了汽车右大灯 、 右转向灯等配件 , 协助付将 不 能 成 为免 除或减 轻 张涛 刑事 责 任 的理 由。张 涛 明 知付江的行为构成犯罪 , 仍帮助购置并更换车灯 , 其 撞 破 的零部 件换 掉 。 人 自以为做得 “ 两 天衣无 缝 ”哪 ,
知 第二 天就 被公 安机 关抓 获 。付 、 二 人随 即被检 察 行 为妨碍 了公 安机 关 及 时侦破 和打击 犯 罪 ,是 犯罪 张 应 遂 机关分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帮助毁灭 、伪造 证据 行 为 , 当受到 法律 的制裁 。 作 出 了驳 回张 涛上诉 请求 , 依法 维持 原判 的最终 判 决 。 罪 批 准逮捕 。 20 0 6年 4月 6日,沂 南县 人 民法 院 对此 案进 行
为已构成犯罪 ,仍帮 助其毁灭证 据, 其行为 已构成 毁灭 、 伪造证 据 罪 。据此 , 院作 出一 审判决 : 法 驾驶
员 付 江犯 交 通肇 事 罪 , 处 有 期 徒 判 刑 三 年 六 个 月 , 涛 犯 毁 灭 、 造 张 伪 证据 罪 , 判处 有期 徒刑 十个 月 。
维普资讯 Biblioteka 帮 毁 证 犯 助 灭 据
沂 南 叫、 青
也 是
个 体 货运 车 主李 涛在 其 雇用 的驾驶 员 交通 肇 事 后, 不但 与驾 驶 员 一 起 逃 离 现场 , 出钱 购 买零 件 , 还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例分析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例分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例分析被告人唐某,男,生于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二日,汉族,高中文化。
因包庇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五月二十一日被逮捕(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被取保候审,十二月四日撤销取保候审)。
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以被告人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红卫、孙华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1997)汝检刑诉字第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夜窜到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将该院提取的西关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的帐本、票据盗出后烧掉,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之妻张文秀任本村民组财务会计,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九日因涉嫌贪污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四月二十四日夜,被告人唐某越墙进入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办公室,将该科提取的本村民组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六年度的会计帐及现金帐盗出,在检察院二楼厕所内撕下总帐74页,现金帐14页烧掉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付文化、李明证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下班后将装有西关六会计帐放在办公室一头沉桌柜里,没有锁第二天上班时发现帐本被盗,其中有正在查证的5500元现金去向的明细帐和群众举报的其它问题也无法查证。
第二天在打扫卫生时发现厕所内有烧纸的痕迹。
2案发后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的遗留物及照片在卷佐证。
3被告到案后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烧掉的帐目数量等情节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相一致。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核实,证据确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为摆脱检察机关对其妻的追究,故意烧毁大量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刑法306条之分析
刑法306条之分析——从李庄案切入摘要:律师穷追刑讯真相,要求委托人如实当庭陈述,本是有理有据的辩护行为,却被曲解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
律师申请证人作证,履行律师权利,却被升级为“引诱证人作伪证”。
刑法306条令刑辩律师足将进而趔趄, 口欲启而嗫嚅。
取消刑法306条迫在眉睫。
关键词:刑法306条;李庄案;刑辩律师;中图分类号:DF052 文献标识码:A在《刑法》第306条出台以前,刑辩律师的职业环境已是险恶,辩护律师办案越是认真,就越被认为是碍手碍脚,越是想充分行使辩护权,就越会遇到更多阻力。
一些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诸如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包庇罪等)在司法实践中却对律师都可以适用。
在《刑法》第306条出台以后,刑辩律师更是举步维艰,使律师在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的恐怖情境中履行辩护职责。
这实际是对中国法治的蔑视。
近来发生的李庄案就是一个典型事件。
一、案情及诉讼过程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0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2009年12月16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对重庆黑社会案龚刚模的代理律师李庄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该所指派李庄及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
龚刚模的亲属先后支付了律师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费150万元。
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教唆其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以推翻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
律师帮助做伪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一些律师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维护特定关系,可能会帮助当事人做伪证。
本文将从律师帮助做伪证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规定及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一、律师帮助做伪证的法律定义律师帮助做伪证,是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故意隐瞒真实证据,以误导法官,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这种行为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二、律师帮助做伪证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伪造、毁灭证据,帮助当事人做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帮助当事人做伪证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律师帮助当事人做伪证,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可以要求律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律师执业资格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故意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三)提供虚假证据,帮助当事人做伪证的。
律师帮助当事人做伪证,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丧失律师职业资格。
4.律师行业评价降低律师帮助当事人做伪证,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律师行业评价降低,影响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5.影响司法公正律师帮助当事人做伪证,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影响了司法公正。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不公,损害司法权威。
三、案例分析某律师在办理一起离婚案件中,明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虚假,却故意隐瞒真实证据,帮助当事人做伪证。
律师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其专业性和诚信度对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然而,部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伪造证据,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律师伪造证据的行为、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律师伪造证据的行为1. 伪造证据的定义伪造证据,是指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故意制造虚假证据、篡改真实证据或者指使他人制造虚假证据、篡改真实证据的行为。
2. 律师伪造证据的表现形式(1)虚构事实:律师故意捏造事实,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
(2)篡改证据:律师对已有的证据进行篡改,使其失去真实性和可信度。
(3)伪造证据:律师直接制造虚假证据,如伪造签名、伪造印章等。
(4)指使他人伪造证据:律师利用他人伪造证据,为其代理的案件提供虚假证据。
二、律师伪造证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篡改证据;(二)指使他人伪造、篡改证据;(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四)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赂、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伪造证据等方法,妨害司法公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职业责任(1)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伪造证据的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协会纪律处分:律师协会可以对伪造证据的律师进行纪律处分,如警告、停止执业等。
2. 刑事责任(1)追究刑事责任:律师伪造证据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伪造证据罪、妨害司法公正罪等,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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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护律师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会产生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危害结果,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毁灭、伪造证据
本罪所指的证据,包括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案件中的证据。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使证据从物理形态上完全或部分消失,或者虽保存证据的物理形态却使其丧失应有证明力的情形;前者比如烧毁、撕坏、丢弃或者删除电子文档,后者比如玷污、涂抹等等。
所谓伪造证据是指改变证据的内容或方向,制造不真实证据的行为。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本罪的帮助行实质是以自己之力相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一般包括收当事人的致使或者教唆、致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向当事人教授毁灭、伪造证据方法的行为等等。
(三)当事人
本罪所谓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四)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严重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或者因为行为人的帮助行为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在大案、要案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一定的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帮助多人及多次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犯罪动机特别恶劣的、犯罪手段特别狡猾等情形。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妨害作证罪
虽然这两种罪行都可发生在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案件活动中,危害结果都与证据有关,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的心态。
但前者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后者则是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由此可见,前者针对的人是当事人;而后者针对的人是证人或者
他人。
前者具体行为方式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后者具体的行为方式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致使当事人作伪证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妨害妨害作证罪的竞合,应当择一重罪,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比如江苏省盐城市“徐某妨害作证案”,被告人徐某为了使一起涉嫌聚众斗殴案被告人逃避法律惩罚,指使同案共犯等多人提供虚假证明作伪证,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这两种罪行前者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者的行为主体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前者行为可发生在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案件活动中;而后者行为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前者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后者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的,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如果律师在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活动中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构成犯罪的,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
四、处罚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