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汇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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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最终汇总小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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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包括冲突法调整和(实体法)调整。

2.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3.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4.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于14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开创国际私法之先河。

5.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

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

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6.德国法学家康恩最先提出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

7.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

8.《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

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

9.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该《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0.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11.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地)为其住所。

12.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13.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

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

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14.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国际私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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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众合2023杨帆)●基本概念●调整对象:主体、客体、内容有涉外因素●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调整私法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自然人和法人●住所: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但因就医、劳务派遣、外交的原因除外●法人:国籍对应登记设立地;住所地对应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所地对应主营业地●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来调整的法律规范。

法律适用规范,只解决涉外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

不要混淆冲突规范和管辖权规范。

涉外民商事纠纷的管辖权问题,由民事诉讼法调整。

●标准结构,关联词/范围/系属/连结点。

关联词(依/适用)前范围,后系属,系属扣去法/法律为连结点。

如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

●分为单边、双边、重叠性、选择性●单边:只有一个连结点且已经在冲突规范上明示国别●双边:系属含一个抽象的连结点,且必须结合案情才能确定国别●重叠性(并列):系属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要同时适用。

我国目前只有收养●选择性(选择):系属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只需选择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

根据有无顺序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确定具体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
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六制度●一、定性/识别/归类●定义: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的过程。

对案件性质认定的过程而非事实调查的过程。

●法院地法识别说●有两个及以上法律关系,统一or分别寻找准据法,即统一制or分割制。

中国采用识别分割制。

●二、反致●广义的反致包含转致(出去)、直接反致(回来)、间接反致(转一圈又回来)、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还是出去)●我国司法实践禁止转致和反致●三、外国法的查明●取决于个案中外国法法律适用的原因。

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不是当事人选的审案机关查。

国际私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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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状态。

法律冲突的种类1、空间上的法律冲突:国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2、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3、平面的法律冲突、垂直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解决1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利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予以解决。

2时际法律冲突,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

3垂直法律冲突的解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4平面的法律冲突,不同的种类适用不同的规则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2、各国的立法互有歧异;3、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涉外关系2、国际民事法律关系3、涉外民事关系4、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5、涉外案件国际私法是指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定义: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两大特征:一是国际性,二是私法性。

国际私法渊源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关于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问题国际私法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内国给予外国人以与内国人相同的待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3.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4.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5.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6.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9.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10.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11.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12.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来的。

13.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凯弗斯。

14.我国最早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唐朝。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为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

16.“政府利益分析说”最早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17.识别问题是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

18.自福果案后,反致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19.在1932年至1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

20.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后才开始深入研究的。

21.公共秩序保留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22.布鲁歇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国际私法复习总结汇编

国际私法复习总结汇编

第一章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二、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涉外性: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1、民事关系的主题涉外:民事关系主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

2、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民事关系中标的物为外国人所有。

3、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是指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

(二)、广泛性: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

(三)、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往往表现为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涉外民事关系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受国家对外政策调整,受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制约。

三、法律冲突:法律冲突又称作“法律抵触”,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我国国际私法学界颇有争议,但这些争议无本质的抵触,涉外民事关系基于以下原因产生:(一)、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关系。

国际私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率的提高,使商品交换成为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科学技术的进步,交通、通讯手段的现代化,为商品交换提供了物质基础。

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国际投资的热潮,促进了国际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交流和国家之间的技术转让,使得涉外婚姻、涉外继承、涉外侵权等民事关系大量涌现。

资料:国际私法总结(考点整理版)--庄生梦蝶

资料:国际私法总结(考点整理版)--庄生梦蝶

国际私法----庄生梦蝶(1)主体: 自然人、法人的国籍、住所、营业所①冲突规范(2)基本概念 ②准据法1.国际私法的主体、 ①识别基本概念和制度 ②反致③外国法的查明(3)五个制度 ④公共秩序保留⑤法律规避(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际私法 (2)物权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3)债权(4)商事关系(5)家庭(6)继承(1)国际商事仲裁3.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 (2)国际民事诉讼第一部分 总论一、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1.............国内冲突法解决2.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3.范围——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4.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惯例)5.★★★★主体——属人法的连结点问题(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1)自然人属人法的确定(国籍、住所、居所的积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大陆法系:通常以国籍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英美法:通常以住所为属人法的连接点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优先;均为外国国籍(最后国籍、住所或各国法律相互冲突 挑选管辖法院结果不确定、不公平 国际冲突法解间接、消极解决 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直接解决)国籍冲突 惯居、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最密切联系(我国——?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住所所在地国或居所地国(我国——无国籍人)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优先;均为外国 住所冲突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两种民通意见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看着都烦,何况是背诵呢··(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1、产生的时间:13-14世纪2、代表人物:巴特鲁斯3、背景:a.经济:各城邦之间商业交往频繁。

b.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法则。

c.冲突: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罗马法没有给予回答。

d.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4、核心内容:(1)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即法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入手(2)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3)对城邦的法则进行分类:人法、物法、混合法。

人法是属人的,适用于本城邦的属民,具有域外效力;物法是属地的,只适用于城邦内的物,具有属地效力;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5、评价意义:a.抓住了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b.创立的一些冲突规则流传至今。

c.奠定国际私法的基础,巴托鲁斯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缺陷: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长子继承不动产”,“不动产归长子继承”)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受人以柄。

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时间:16世纪2、代表人物:杜摩兰达让特来3、背景:经济: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理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

出身: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

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4、主要内容:a.首创契约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b.赞成人法、物法的划分,但主张扩大“人法”的范围(2)达氏:法律大都是物法,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

“混合法”也属于物法。

主张扩大物法的范围。

5、评价:杜摩兰首创的“意思自治”理论现已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并有向其他领域扩展之势。

国际私法全文总结

国际私法全文总结

國際私法学习笔记第一章1.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和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是杜摩兰、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是胡伯、第三1.法律选择的方法: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依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法律选择。

2.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法院地法说也是)卡恩和巴丁3.准据法说是德帕涅和沃尔夫、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是拉贝尔和贝克特主张、个案识别说是克格尔和隆茨。

第四1.先决问题是: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为本问题或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三个: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依主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梅希奥等主张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拉布、莫利等主第法院地法。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和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构成要件四个: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地的,故意的、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改变连接点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目地。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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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的产生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

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

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

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1、小国际私法(德、日)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国际私法整理部分

国际私法整理部分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他认为援引国家主体和独立原则来论证法律适用必然导致法官根据内国法审理案件,而不管与案件有联系的外国法的适用;他认为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它在性质上必然归属的法域。

当然,萨维尼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的联系程度来确定这种本座,因而难免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2 最惠国待遇: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者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优惠待遇:是指某国给予另一国或者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货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几产品)单方面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的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制度。

反致产生的原因:一、法律上的原因,即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对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的冲突规范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或不同的解释,这包括两种情况:1、对同一问题,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规定的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不同2、对同一问题,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规定的冲突规范完全相同,但对连接点的涵义有各自不同的解释。

二、主观原因,即法院地国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是总括指引,而不是单向指引,即不是直接指向实体法,而是包括冲突法的功能都是援引法律的,那么就必然发生适用外国冲突法再指引的问题。

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男女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适用婚姻缔结地法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3、将婚姻缔结地法与当事人属人法结合起来适用。

国际私法与国内法的联系:相同点:一是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都是平等者,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国家参与民事活动时)二是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属于民事性质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三是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主要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民法,从这一点说,它们共同担负着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任务,四十它们解决民事关系争议的途径都是通过国内民事诉讼或者商事仲裁。

国际私法 电子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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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电子版整理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之间的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超越国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因素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一方是本国人,一方是外国人对方是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对方是不同国籍的外国人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物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婚姻举行地等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指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实用何国实体法的规范、直接调整方法:通过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直接规范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统一实体法。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山的矛盾冲突状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前提: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客观基础:各国之间存在国际交往()重要条件:各国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和地位()根本原因: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解决方式()适用本国法()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使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其主要形式有:分散式立法、专编专章式、单行或法典式(最早是年的《巴伐利亚法典》,影响最大的是年的《法国民法典》)。

其基本内容为:()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直接适用的法)()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内判例(在中国还包括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物质因素:即长期实践中重复类似行为而形成的普遍的习惯做法()心理因素:即这种做法被国家和当事人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发展历史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最早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后期注释法学派,代表为巴托鲁斯(国际私法的鼻祖),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率先提出法律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

国际私法内容总结

国际私法内容总结

国际私法内容总结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即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我国国际私法的范围:a、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b、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c、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我国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达成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3.国际私法渊源特点,类型及我国的特点a特点:两重性和多样性b类型: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c.我国特点: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但不承认判例。

4.国际私法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关系a、区别:前者是法律部门,由法律规范组成,具有法律效力;后者是法学学科,由学说、理论、主张构成,不具有约束力,但具有影响力。

b、联系:都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物,都是上层建筑;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其研究成果又服务于国际私法,对其产生和发展起重大影响作用。

6.法则区别说发展阶段a意大利法则区别说b法国的法则区别说c荷兰的法则区别说7.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a.巴托鲁斯,主要观点:法则的区分及各自适用范围b.达让特莱: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主义。

C.杜摩兰:人法、物法和行为法,并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

这种划分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

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D.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法》“胡伯三原则”8.“法律关系本座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萨维尼: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国际私法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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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整理版第一编:总论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之间的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超越国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指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实用何国实体法的规范 、直接调整方法:通过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直接规范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统一实体法。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山的矛盾冲突状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前提: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客观基础:各国之间存在国际交往()重要条件:各国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和地位()根本原因: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解决方式()适用本国法()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使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涉外因素 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一方是本国人,一方是外国人 对方是同一国籍的外国人 对方是不同国籍的外国人 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物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婚姻举行地等考点:渊源的表现形式年新法的内容,特别是那些与旧法不同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其主要形式有:分散式立法、专编专章式、单行或法典式(最早是年的《巴伐利亚法典》,影响最大的是年的《法国民法典》)。

其基本内容为:()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直接适用的法)()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内判例(在中国还包括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物质因素:即长期实践中重复类似行为而形成的普遍的习惯做法()心理因素:即这种做法被国家和当事人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发展历史考点:学说名,学者名可能考名词解释,人物,其行为什么的重点学说的代表人物,内容,影响,评价知道国际私法的鼻祖了解一些基本概念:法制区别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政府利益说,本地法说以及相应的代表人物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最早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后期注释法学派,代表为巴托鲁斯(国际私法的鼻祖),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率先提出法律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汇编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汇编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

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

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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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私法》作业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既得权说是(C. 戴西)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B. 杜摩兰D. 库克2.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A. 区际法律冲突B. 时际法律冲突C. 人际法律冲突3.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冲突法调整)。

B. 实体法调整C. 国际公约调整D. 程序法调整4.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C.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D.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5.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

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

法院此行为属于(A. 识别)。

B. 司法协助C. 法律援助D. 法律规避6. 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 A. 范围)。

B. 系属C. 连接点D. 准据法7. 凯弗斯提出了(D. 结果选择说)。

A. 政府利益说B. 最密切联系说C. 国际礼让说8. 识别的对象是( A. 客观事实)。

B. 冲突规范C. 连接点D. 系属9.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 B. 《永徽律》)中。

A. 《巴伐利亚法典》C. 《法国民法典》D. 《德国民法施行法》10. ( D. 区际法律冲突)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A. 时际法律冲突B. 人际法律冲突C. 静态法律冲突11. 以国内立法的方式系统规定冲突规范,适于( A. 《巴伐利亚法典》)。

B. 《永徽律》C. 《法国民法典》D. 《德国民法施行法》正确答案:A 满分:2 得分:012. 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中指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

A. 《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C. 《法律冲突论》D.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13. (D.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A. 胡伯B. 伏特C. 杜摩兰14.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 适用国际惯例)。

B. 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C. 驳回起诉D. 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15.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 C. 《法国民法典》)。

A. 《巴伐利亚法典》B. 《普鲁士法典》D. 《德国民法施行法》1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是(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17.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18.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C. 福果继承案)。

A. 鲍富莱蒙离婚案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D. 特鲁弗特继承案19. 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C.《法律适用条例》)。

A. 《民法施行法》B. 《中国国际私法》D.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20.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 C. 学说法)的形式出现的。

A. 成文法B. 判例法D. 惯例法二、多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包括(ABCD ).A.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B.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C.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国际公约的效力范围问题D.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国的特征2. 以下哪几种学说产生于20世纪美国国际私法革命浪潮中。

(BCD )A. 既得权说B. 本地法说C. 结果选择说D. 政府利益分析说3. 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

A. 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B. 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C. 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D. 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正确答案:ACD 满分:2 得分:24. 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

A. 比尔B. 奇特尔曼C. 毕叶D. 贝斯特里基正确答案:BC 满分:2 得分:05. 下列情况应当适用我国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A.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日本人与一美国人的侵权行为之诉B. 为继承父母留在新加坡的房产而起诉的案件C. 美国一夫妇在中国收养儿童D. 日商投资设立的电器公司与中美合资的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正确答案:AD 满分:2 得分:06. 下列选项中属于最常见和常用的系属公式是()A. 属人法B. 物之所在地法C. 行为地法D. 法院地法正确答案:ABCD 满分:2 得分:27. 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双边冲突规范 ( )A.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B.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C.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D.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确答案:ACD 满分:2 得分:18. 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

A. 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B. 法院强制性要求当事人之间和解C. 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作为判案依据D.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正确答案:AD 满分:2 得分:29. 国际私法中的()制度是19世纪在法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首先得到应用的。

A. 公共秩序保留B. 反致C. 律规避D. 外国法的查明正确答案:BC 满分:2 得分:010. 以下属于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A. 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B. 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C. 法院考虑适用外国法的时候,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D. 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正确答案:BC 满分:2 得分:211. 国际私法有以下渊源()。

A. 国内成文法B. 国际条约C. 国内判例D. 国际惯例正确答案:ABCD 满分:2 得分:212. 实践中,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包括().A. 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B. 类推适用内国法C.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D. 适用一般法理E. 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正确答案:ABD 满分:2 得分: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A. 任意性B. 强制性C. 规范性D. 禁止性正确答案:BD 满分:2 得分:214. 以下属于利益分析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A. 每个法域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法域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B. 当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在此基础上确定哪个法域的利益应当让位C. 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根据是否存在利益,可分为真实冲突和虚假冲突D. 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正确答案:AB 满分:2 得分:215. 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冲突规范 ( )A.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B.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C.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D.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确答案:ABD 满分:2 得分:216. 理论上,对识别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哪几种主张()。

A. 依法院地法识别B. 依准据法识别C. 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D. 依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E. 依事实情况发生地法识别正确答案:ABCDE 满分:2 得分:117.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以下法律特征()。

A. 涉外性B. 国际性C. 地域性D. 广泛性正确答案:ABD 满分:2 得分:218. 实践中()有限接受反致和转致。

A. 英国B. 美国C. 法国D. 德国正确答案:AB 满分:2 得分:219. 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 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B. 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C. 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D. 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正确答案:ABD 满分:2 得分:220. 以下选项属于单边冲突规范的有()。

A.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B.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C.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D.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确答案:BD 满分:2 得分:2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

)1.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答:1,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二,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三,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空的人可以提供.四,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2,在外国法不明时的解决方法:一,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二,类推适用国内法.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四,适用一般法理.五,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2.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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