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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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与联系经济法与商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商业社会的法律框架。

虽然二者有一定的重叠,但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和联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与联系,为读者提供一定的理解和指导。

一、经济法的特点与职能经济法是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为核心内容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调整市场经济为目的:经济法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2.立法协调性:经济法需要与其他法律进行协调,保证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平衡。

3.依法治理:经济法强调依法治理,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

4.涵盖范围广泛:经济法不仅仅涉及到商业活动,还包括金融、税务、劳动等领域。

经济法的主要职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市场秩序:经济法规范市场经济,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2.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经济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3.监督市场行为:经济法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市场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不仅仅是对市场行为的限制和约束,还包括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措施,如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商法的特点与职能商法是以调整商业关系为核心内容的法律学科,其特点如下:1.以调整商业关系为目的:商法的出发点是为了调整商业关系,保证商业活动的有序进行。

2.独立性: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有着自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3.交易性质:商法关注的核心对象是商业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包括买卖、租赁、委托等各种商务行为。

4.广泛适用性:商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商业活动的各个领域,如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等。

商法的主要职能有:1.规范商业合同:商法通过制定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保障商业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保护商标权益:商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等一系列制度,保护商家的商标权益。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关系探讨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关系探讨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关系探讨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是两个不同但联系密切的领域。

他们的关系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而越来越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首先,国际商法是指国际商业交易和国际商业争端的法律规则。

它涉及到国际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国际知识产权、海事法等领域。

国际商法成为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贸易的基础框架,它为全球贸易提供了透明、高效和公平的基础。

与此同时,国际经济法是一种统管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它包括各种国际协议、国际组织、国际机构和其他国际法律框架。

国际经济法被认为是制约国家行为、规范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法规,是国际贸易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是高度互动的。

国际经济法规则直接关系到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国际商业争端的解决方式。

国际经济法有助于创造稳定的商业环境,同时也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国际贸易和商业活动中,各方参与者都必须遵守国际经济法规则。

例如,WTO的多边贸易协议就规定了国际贸易的规则,为各国的贸易提供了一个可预见和公平的框架。

与此同时,最终在国际商业合同中所采用的法律制度必须与国际经济法兼容,这使得国际贸易活动更具可靠性和稳定性。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例如,国际商业交易和国际投资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这就意味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对国际商法和国际商业活动具有极大的影响。

此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在全球化时代也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的增加,知识产权争端的纠纷和解决方案也成为了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项重要工作。

综上所述,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

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不仅影响着各国的贸易和商业活动,也影响着全球经济秩序的发展。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未来,各国应不断加强他们之间的协作,进一步推动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为全球贸易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加稳定、透明和公平的法律和机制。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英国硕士区别一、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专业越来越受到关注。

英国作为世界知名教育强国,拥有众多优秀高校。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英国硕士的区别,以帮助您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

二、国际金融法硕士区别1.课程设置国际金融法硕士课程主要涵盖金融市场法规、金融监管、金融纠纷解决等领域。

课程设置既有理论基础,也有实践操作,帮助学生掌握金融法律知识。

2.实践机会国际金融法专业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等实践机会,让学生在实际工作中锻炼自己的专业能力。

此外,学校还会邀请业界精英进行讲座,拓宽学生的视野。

3.就业方向国际金融法硕士毕业生主要就业方向有:金融机构法务部门、跨国公司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监管部门等。

三、国际经济法硕士区别1.课程设置国际经济法硕士课程涵盖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收法等领域,培养学生具备处理国际经济纠纷的能力。

2.实践机会国际经济法专业同样重视实践教学,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等机会。

此外,学校还会组织模拟法庭、辩论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3.就业方向国际经济法硕士毕业生主要就业方向有:外贸企业法务部门、跨国公司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等。

四、国际商法硕士区别1.课程设置国际商法硕士课程涉及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合同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培养学生具备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能力。

2.实践机会国际商法专业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实践机会,如模拟商事仲裁、实习等。

此外,学校还会举办各类竞赛,提升学生的实践技能。

3.就业方向国际商法硕士毕业生主要就业方向有:跨国公司法务部门、外贸企业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商事仲裁机构等。

五、英国硕士特点与优势1.高质量教育:英国硕士课程设置严谨,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实践能力。

2.优秀师资:英国高校吸引了一批国际知名学者和业界精英,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术资源和实践经验。

3.国际化氛围:英国硕士课程国际化程度高,学生有机会与来自世界各地的同学交流,拓宽视野。

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的思考

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的思考

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的思考摘要: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在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在新形势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应当分别构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学科,设置众所周知,目前,就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概念、历史渊源、调整范围、法律性质、学科与课程设置等问题在法学界还存在许多不同意见。

我们拟就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希望能抛砖引玉,引发学界同行的进一步探讨。

按照教育部现行的学科设置的划分规定,在国际法(二级学科)下分为: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3个三级学科。

目前,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教材编写、课程设置都是按照这一模式来进行安排的。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也随之日益增多,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使得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变得极其庞大。

而目前我国对国际经济法的学科和课程设置却没有随之进行变更,由此导致的后果之一是,近几年编写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出现了概念混乱、内容庞杂、体系不清等一些问题。

由此反映了我国目前的学科设置尚有不完善之处。

科学的学科设置,需要综合考量一门学科的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救济方法以及教学科研实践等各方面的情况。

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在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救济方法等各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可以分别构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①并且,从教学实务和科研的角度来看,将二者分立也是适当的。

一从概念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内涵是有区别的国际经济法可以解读为:国际经济的法和国际的经济法。

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主流意见是前一种解读法。

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

②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限于政府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而且还包括平等主体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国际商法重点

国际商法重点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第二章代理法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案例:1.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2.请分析:波兰R公司能否以“紧急处分代理”为由进行抗辩答: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或者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在出售时考虑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必要授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3.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4.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5.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6.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7.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2为什么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8.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 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9.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的土地10.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11.2被告G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12.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13.第三章合伙企业法1.有限合伙定义: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2.合伙企业的特点: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3.退伙债务的承担: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债务仍须负责..至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则须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任..案例:1.2001年;投资人本克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本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布莱克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本克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布莱克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2.布莱克接管企业的经营权之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布莱克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布莱克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布莱克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3.2004年3月;本克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布莱克的上述问题..本克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4.问:1如果布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布莱克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在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5.22003年10月;布莱克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6.32003年11月;布莱克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7.42004年1月;布莱克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8.9.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10.请回答以下问题:11.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12.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13.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14.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和1万美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以下问题: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内部有约定;B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但是D并不知道;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这份合同是有效的..2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C偿还债务..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是否可以要求A、B分担如果分担;比例如何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C可以按出资比例向AB追偿..第四章公司法1.股东大会的地位: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2.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闲置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3.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5.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点公司债的概念: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公司债的特征:公司债的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公司债有一定的期限;公司债持有人比股东优先得到清偿6.公司解散:公司自己决定解散;法定事由解散;强制解散案例:1.小常想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动画制作业务;他现在只有10万元人民币;虽然达到了公司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是它需要支付很多生活支出;同时这家动画制作公司暂时不需要这么多资金;他想适用折衷资本制;于是去咨询律师..如果你是律师;应当对小常作出何种建议如果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能适用折衷资本制..最好能找几个志同道合的人成立一家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适用折衷资本制;首次出资额只需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某地有二十几家民营企业分别生产各种汽车零部件;在业务往来中他们发现如果能够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将业务整合起来;会产生非常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于是这些企业的老板就开始商量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该公司分三期建成;总投资需要1亿人民币;一期投资3500万;二期3000万;三期3500万..这时该公司面临着对设立方式的选择: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如果采用发起设立;那么全体股东只需出资2000万即可;能够适用折衷资本制;但是就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如果选择募集设立;发起人必须出资3500万;然后剩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吸引社会投资..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国际合同的依据..2.合同形式的要求: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此条款提出了保留..3.两大法系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陆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果..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经登记才转移所有权英美法的规定英国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对于非特定买卖;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美国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货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中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4.权利担保责任5.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6.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7.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8.货物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将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起来;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交货转移风险”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交付第一承运人或在指定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买卖路货时的风险转移: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买方接收货物起转移案例:1.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谁承担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第六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讲座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讲座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讲座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商事活动领域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法律规范和保护作用。

对于从事国际商务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和应用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国际商法是研究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

国际商事活动包括国际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支付、国际仲裁等。

国际商法的主要任务是为各国间商务活动提供统一的法律规范和解决争议的机制,避免因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而引发的纠纷。

国际商法主要以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为基础,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惯例》等。

在这类合同中,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分担、合同履行方式等。

此外,国际商法还涉及到跨国公司的合并与收购、国际金融市场和投资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

国际经济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金融等。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是为国际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国际贸易方面,国际经济法主要涉及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如《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等。

这些规则旨在促进自由贸易、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解决贸易争端。

在国际投资方面,国际经济法主要涉及到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保障跨国投资的安全和利益。

在国际金融方面,国际经济法主要涉及到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国际金融市场的开放和金融产品的创新等。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和应用对从事国际商务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它们能够帮助企业了解和应用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则,避免因合同不合规或违约而导致的纠纷。

其次,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知识能够为企业提供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帮助企业减少风险和提高投资收益。

此外,了解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还能够为企业提供在国际市场中公平竞争的机会,避免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英国硕士区别摘要:1.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定义与区别2.英国硕士课程设置及专业方向3.英国硕士课程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侧重4.我国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认识和应用5.英国硕士课程对我国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启示正文: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是三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在英国硕士课程设置中有各自的侧重点。

国际金融法主要研究国际金融市场、跨境金融交易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关注国际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等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而国际商法则涵盖了贸易、投资、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等多个方面。

在英国,硕士课程设置通常会针对这些领域的不同特点进行专业细分。

以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为例,其法学院提供了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等不同专业方向的课程。

其中,国际金融法专业课程涵盖了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专业课程则侧重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内容;国际商法专业课程则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贸易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相比之下,我国在这三个领域的教学和研究更注重其共性,较少进行专业细分。

然而,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程度的加深,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专业人才需求越来越大。

因此,我国应当借鉴英国的经验,加强这三个领域的人才培养,特别是在专业细分和实际操作能力方面。

英国硕士课程对我国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具有启示作用。

首先,我国应加强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研究,推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其次,我国应借鉴英国的课程设置和专业细分经验,为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提供更精准的培养方案。

最后,我国还应加强对这三个领域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教育质量。

总之,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在英国硕士课程设置中具有明确的侧重点和专业细分,这为我国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国际经济法专题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专题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
整理课件
不同点
第一,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同。
国际商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能独立行使权而国际经济法 的主体要比国际商法的主体要广泛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些,除了一般的商事组织外,还 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在经济领域的影响力想来是要高于 国际商法的。
第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国家对天然财富与 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二是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三是公平互利原 则。国际经济法的原则要求国际经济事务必须在尊重双方或者各方主权 的基础上进行平等互利的合作,以谋求全球经济的共同发展,具有相当 的大局观。而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则为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与公正 原则。这两者的原则有一定相似之处,但是侧重点有天壤之别国际商法 侧重于现实的公平和商事交易的秩序维护,在必要的时候为了商事交易 主体之间的公平和利益不得不牺牲一些我们为之长远的“未来利益”,而国 际经济法则高整瞻理课远件 瞩,仔细审查每一桩交易背后的对国际经济的影响。
第二,两者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无论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还是跨国企业之间的交易,前 提都是在平等互利。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WTO的基本原则就充 分证实了这一观点。即便国家之间有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的差别, 但是在商事和经济领域,国家都有平等的以主权为依托的权利。
整理课件
共同点
第三,两者在法律渊源上的相似之处。
二者在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 法和国际法作为其法律渊源都有重叠之处并且不 在少数。即便在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中多安全。 了一个国际组织的决议,但是现行的国际商法中 运用的一些条例与规则就是从国际组织的决议延 伸而来的,甚至就是国际组织的决议中适用的, 例如,WTO在对电子商务的相关决议及协议指 导了国际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的发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定位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定位

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定位问题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如何定位的看法诸多,目前比较主流的看法是国际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也随之日益增多,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变得极其庞大,而目前我国对国际经济法的学科和课程设置却没有随之变更,导致编写的际教材出现了概念混乱、内容庞杂、体系不清等一系列问题。

对此,本人认为,国际商法应该成为独立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部门。

一、从国际经济法的内涵角度分析国际商法的独立性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内涵,普遍争议较多,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分别是“大国际经济法说”和“小国际经济法说”。

其中,“大国际经济法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从事跨越一国国境的各种经济交往活动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以及主权国家对这种交往的管制关系的,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民商法、涉外经济法等的综合性法律规范。

而“小国际经济法说”则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公法性关系即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主权国家对私人经济交往的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依照这种观点,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交易关系,即私法性关系。

本人认为在我国,采用“大国际经济法说”是不科学的,相应的采用“小国际经济法说”更为合理。

其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与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制完备程度密切相关的。

在法律分类上,英美法系将法律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一般并不重视法律的分类和法律体系的构造,重实用而缺乏系统性、逻辑性;而大陆法系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其法律分类比较明确,法学家对法律分类问题比较重视,强调系统性逻辑性,企图构造一个和谐的法律体系。

而我国现代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吸取大陆法系,法学体系的构建也与大陆法系的传统一脉相承,这种传统不应轻易改变。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听起来像是两个枯燥的法律概念,但其实它们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就像是一对欢喜冤家,充满了趣味和挑战。

想象一下,国际商法就像是那位总是带着公文包的严肃大叔,而国际经济法则像是一个热情洋溢的朋友,时常带来新鲜的点子和热闹的聚会。

简单来说,国际商法主要关注的是商业交易,像是合同、买卖、知识产权这些事情。

比如,你在网上买东西,涉及的交易规则、卖家和买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国际商法在发力的地方。

而国际经济法则更像是一个宏观的视角,关注整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像是贸易、投资协议和金融交易等等。

说到国际商法,它可谓是为了保护商业利益而生的,很多时候是为了帮助商人们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市场中立足。

试想一下,跨国公司的合同纠纷,真的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法律就是他们的护身符。

商法为这些企业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法律框架,确保大家都能心平气和地交易,毕竟,谁也不想在买卖中摔了跟头,对吧?而国际经济法则不仅仅停留在交易层面,它更深层次地关注全球经济的运作,像是货币、发展援助,还有如何平衡国家利益和全球经济的发展。

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是鸡和蛋,国际商法在一定程度上受国际经济法的影响,而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又离不开国际商法的实践。

国际经济法规定了国家在全球经济体系中的行为规范,而这些规范的实施又需要依靠商法的细节来支撑。

比如,国际经济法涉及的多边贸易协定,都是为了确保各国在贸易中能公平竞争,这其中就少不了对合同法的规定。

法律界的朋友们常常说,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再聊聊它们的适用范围,国际商法往往聚焦于私法领域,主要是商人与商人之间的关系。

比如,国际销售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就在商法的监管之下。

而国际经济法则更为广泛,涉及国家、国际组织,甚至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可以用来规制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像是制裁、贸易战这些事情,商法可不太能插手。

这就像是一场大型的经济竞技,经济法是裁判,而商法则是球员,双方各司其职。

浅谈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区别

浅谈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区别

浅谈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区别一、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产生发展角度思考1.1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阶段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的产物。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众多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独立;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新近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等的产生和发展,使国际经济关系进一步发生重大转折,也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1.2国际商法的产生及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直接规定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跳跃和习惯便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

1896年国际还是委员会(CMI)成立,致力于海事司法的统一;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年,国际商会(ICC)成立,主要从事贸易与银行管理的编撰和研究工作;1926年由国际联盟支持,在罗马设立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主要任务即是制定统一的国际商法。

可以认为,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国际商法就是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

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

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从以上的概述中,我们发现,国际商法的产生发展早于国际经济法,并且其发展的途径及意义也有所不同。

二、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区别思考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间经济往来的公法,国际商法是调整私人间国际商事活动的私法,两者在实体规范、救济方法和救济程度上有很大不同:前者以非歧视待遇,资本、货物和技术流动的自由化为目标取向,后者以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为基础;前者以要求承担国家责任为救济方法,以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救济程序,后者以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为救济方法,以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为救济程序。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英国硕士区别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是三个重要而独立的法律领域,在英国硕士教育中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三个领域的概念、关键特点和在英国硕士教育中的区别。

国际金融法是涉及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法律规范。

它关注的焦点主要在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则、金融产品的法律设计等方面。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金融法对全球经济和贸易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简单来看,国际金融法更侧重于规范金融市场的交易和业务活动,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健和透明。

国际经济法则更侧重于规范国家间宏观经济和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

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是国际贸易体系和国际投资体系的法律规则。

它涉及到国际贸易合同的起草和执行、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以及跨国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活动等。

国际商法则涉及国际商业合同、国际商事仲裁和跨国公司的法律事务。

国际商法更加偏向于商业实务和案例分析,主要研究相关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

从简到繁地来看,国际商法更加着重于商业实务的操作和法律适用。

在英国硕士教育中,这三个领域的硕士课程在课程设置和学术研究方向上存在一定的差别。

国际金融法的硕士课程更加关注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和金融产品的设计,培养学生成为专业的金融法律人才。

国际经济法的硕士课程则更注重国际经济贸易体系和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规范,培养学生具备全球化经济和贸易环境下的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的硕士课程重点在商业合同和商事仲裁等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实务操作,培养有关商业法务实践和跨国公司法律事务的专业人才。

在我看来,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是三个相互交叉而又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在今后的全球化进程中将会越发显示出其重要性。

学习和研究这三个领域的法律知识不仅有利于个人的职业发展,也对全球经济和贸易体系的运行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本文中,我简要介绍了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概念和差异,并重点讨论了它们在英国硕士教育中的区别。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异同点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异同点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异同点引言: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是国际法的两个重要分支领域,它们在内容和目标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异同点。

一、定义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竞争等领域。

而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主要涉及国际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国际仲裁等领域。

二、目标和原则国际经济法的目标是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实现各国的共同利益。

其原则包括互惠原则、公平原则、自由贸易原则等。

而国际商法的目标是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商业秩序,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其原则包括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等。

三、适用主体国际经济法适用于国家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私人主体。

而国际商法适用于商业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主要包括企业、个体商人和商业组织等。

四、法律规则和机制国际经济法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机构和国家法律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整和实施。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则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违反规则的行为可能受到国际法律责任的追究。

国际商法主要通过国际公约、国际商会和仲裁机构等进行调整和实施。

国际商法的法律规则通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商业主体可以通过契约的方式自行确定合同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

五、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经济法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国际法院、国际仲裁和谈判等方式。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注重公正、公平和效率。

而国际商法争端解决机制主要依靠国际商会和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

国际商法争端解决机制注重快速、灵活和商业实用性。

六、适用范围国际经济法的适用范围更广泛,涵盖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多个领域。

国际商法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围绕国际买卖合同和货物运输等商业活动展开。

七、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交叉领域越来越多。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英国硕士区别【最新版】目录1.引言2.国际金融法的定义与特点3.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4.国际商法的定义与特点5.英国硕士课程的区分6.结论正文1.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间的经济金融交往日益频繁,因此对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需求也日益增加。

在国际法律领域,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是三个重要的分支。

对于想要深入学习这些领域的学生来说,选择合适的课程和硕士项目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这三个领域的英国硕士课程进行区分和介绍,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选择。

2.国际金融法的定义与特点国际金融法主要涉及跨国金融交易、国际金融市场、国际货币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其主要特点包括:跨国性、技术性、复杂性和动态性。

在英国,国际金融法的硕士课程通常包括金融市场与监管、国际金融交易、国际投资法等核心课程。

3.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国际经济法主要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其主要特点包括:国际性、平等性、互利性和开放性。

在英国,国际经济法的硕士课程通常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合作法等核心课程。

4.国际商法的定义与特点国际商法主要涉及国际商业交易、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支付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其主要特点包括:实用性、技术性、灵活性和全球性。

在英国,国际商法的硕士课程通常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等核心课程。

5.英国硕士课程的区分在英国,不同学校可能对这三个领域的硕士课程设置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这些课程都会涵盖上述提到的核心课程。

此外,有些学校可能会提供这些领域的联合硕士课程,以便学生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在选择课程时,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规划,结合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考虑。

6.结论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是国际法律领域的重要分支,它们各自涉及不同的经济金融领域。

对于想要深入学习这些领域的学生来说,选择合适的英国硕士课程至关重要。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联系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联系

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别联系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主体一般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也称跨国经‎济关系。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第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2、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3、公平互利原‎则。

从这几点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必须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平等‎互利的全球‎合作,以谋求经济‎的发展。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则‎为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与公正‎原则。

虽然两者在‎一些原则上‎有相类似之‎处,但是两者的‎侧重点不同‎,这也就是区‎别两者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它们两者的‎主体不同。

国际商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既包括特殊‎的国际商事‎主体——国家,也包括一般‎和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组‎织。

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要‎比国际商法‎的主体要广‎泛,除了一般的‎商事组织外‎,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所以,就两者的主‎体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领域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浅析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解释

浅析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解释

浅析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解释归功于比较法学的贡献,人们发现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差别正日益缩小。

但是,如果对此过于乐观,不经意地忽视了它们依然存在的区别,那人们就错了。

一、两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法律是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它或多或少反映了人类社会内在的规律性。

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本身便来自于自然,是自然的产物,从而法律对于整个人类而言是具有一定共性的。

但是,法律制度的概念性安排却是人为的,是由不同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现象作出的人为的解释,这些法学家们从哲学、社会、经济和历史等不同的前提出发,就可能对法律作出不同的安排,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结果。

(在西方国家法学着作中,对部门法划分的研究更多采用的是法律的结构或法律的分类之类的标题。

)两大法系法学家们的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决定并导致了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思维进路。

大陆法系法学家们的法律思维模式的特点是从抽象到具体,()反映到法律部门划分的进路上,是以先前已经存在的各个法律规范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起点,()讲究所形成的部门法内在逻辑结构的自足性、严谨性、匀称性,注重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和谐并尽量减少重叠和交叉,强调各部门法共同组成的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

例如,大陆法系法学家首先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再分别划分各部门法,民法、商法构成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被认为是公法。

英美法系法学家的法律思维模式的特点是从具体到抽象,法律部门的划分来源于其实用主义,()通常是对特定具体实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一种总括,强调法律的实际运用和操作技巧,不注重法律部门内在结构是否严谨。

英美法对体系和一般性的抽象概括心存疑虑。

()法律部门划分由具体到抽象。

例如,英国的夫妻关系法与子女法发展为“家庭法”;雇主与雇员法、工厂法、工会法则综合为“产业与劳动法”;住所地法发展为“国际私法”。

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不仅在国内法层面产生差异,而且影响到国际法层面。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二者都是调‎整国际间商‎事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总和‎。

其不同点在‎于,国际商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而不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它除了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之外,还应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内. 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公约 2、国际贸易惯‎例 3、有关国家内‎法中关于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 大陆法系的‎特点:1、从总体看,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2、从法律的形‎成和历史起‎源看,大陆法系受‎古罗马法的‎影响大。

3、从法律结构‎看,大陆法系法‎律分成公法‎和私法。

4、从法律渊源‎看,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

5、从诉讼制度‎看,大陆法系实‎行的是审讯‎制和合议制‎。

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须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有‎效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要约必须明‎确表明意愿‎按要约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2、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

3、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受要约人发‎出,除非要约有‎明确相反的‎意思表示。

4、要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的消灭‎: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

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进行‎ 3、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点‎:1、产品责任法‎属于民事责‎任的法律,与刑事责任‎的法律不同‎;2、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性‎质,对当事人具‎强制性,与属于私法‎范畴的买卖‎法不同;3、依据产品责‎任法的赔偿‎金额比一般‎贸易索赔金‎额大的多;4依据产品‎责任法的诉‎讼,并不要求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国际商法与经济法有哪些区别

国际商法与经济法有哪些区别

1.国际商法与经济法有哪些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商事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其主要不同点就在于国际商事法的主题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如合伙企业及公司,而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更加广泛,它除了包括商人和商事组织外,还应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内。

第2个重要区别则是国际商法更多地解决跨国间商法组织本身及其相互间的交易范围,其更多地涉及到私法范围,而国际经济法面更广,更多地是涉及公法范围,因此,国际商法更贴近跨国间商事交易。

2.票据伪造和变造的区别?3.简述票据行为特征?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和独立性特征。

其中,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上有多个行为时,只要各个票据行为具备法定要式,就各自独立发生法律效力,互不影响,一种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4.简述代理人的义务(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

(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4)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5)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5.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6 什么是代位权?保险委付和代位权的区别代位权是指当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以后,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包括对有责任的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1)代位权是转让对第三人的诉权,而委付则是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2)保险人取得代位权以保险人给付赔款为条件,而委付则没有这一条件。

7 什么是承诺,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哪些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有效的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8何谓法定代理(1)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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