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工信部科[2022]18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生产力水平的综合反映,是消费者利益所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较好地满足了泛博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但一些领域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当前,我国工业经济正处在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特殊是随着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的逐步加深,出口锐减、内需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工业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见的挑战。
在此形势下,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已成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当前工业产品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国工业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近年来,工业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产品质量水平不高已成为制约我国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突出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工业产品标准水平偏低、贯彻不力。
不少现有产品标准的技术水平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难以适应企业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目前,强制性标准主要依靠执法监督部门推动贯彻实施;而大量指导产业发展的推荐性标准基本依靠企业自主选择采用和贯彻实施,缺乏有效政策引导和鼓励措施,导致许多标准没有得到很好贯彻实施,制约了工业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
(二)许多工业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品牌附加值低,市场竞争力不强。
目前,我国工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对外依存度仍然较高,自主创新能力不足,许多工业产品的关键技术依靠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缓慢,工业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企业品牌意识淡漠,品牌哺育力度不足,产品品牌附加值低,目前多数出口产品为贴牌生产,出口企业中拥有自主品牌的不足 20%。
(三)落后的生产技术淘汰缓慢。
重投入轻产出、重数量轻质量、重眼前轻长远等现象比较普遍。
许多企业仍然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产品档次低、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成套生产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成套生产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编写组2019.6.20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本标准项目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转发工信部2017 年第二批建材机械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70号)文件下达的标准修订项目(项目计划号:2017-0409T-JC),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该项目是对JC/T 2046-2011《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成套生产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行业标准的修订,计划2019年完成。
项目由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和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苏州防水研究院主编,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苏州有限公司、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展利防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制。
(二)项目背景《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成套生产设备通用技术条件》JC/T2046-2011自发布实施以来,在建筑防水行业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设备加工制造、生产线改造升级,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行业装备升级、调节产品结构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促进了行业生产装备技术进步,推动了行业健康发展。
随着行业产业升级、质量提升和国家环保、节能等新政策的不断出台,对行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防水行业也面临着装备升级的需要,特别是在生产线产能、装备自动化、沥青烟气治理、粉尘处理、节能降耗等方面。
对行业标准《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成套生产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的修订,将有助于提高生产线产能和效率、促进行业转型升级,也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建筑防水行业产品质量的提升。
(三)主要工作过程1、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启动标准项目主编单位接到有关计划通知后,首先组织人员草拟了标准修订大纲,联系落实了参编单位和相关人员。
2017年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本标准第一次编制工作会议,标准主管单位、归口单位、主编单位以及参编单位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标准修订编制工作正式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行业及编号代码是:化工(HG)、石化(SH)、黑色冶金(YB)、有色金属(YS)、黄金(YS)、建材(JC)、稀土(XB)、机械(JB)、汽车(QC)、船舶(CB)、航空(HB)、轻工(QB)、纺织(FZ)、包装(BB)、航天(QJ)、兵工民品(WJ)、核工业(EJ)、电子(SJ)、通信(YD)等19个大行业和信息化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行业标准计划编制、标准批准发布以及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
相关司局等单位分别负责所管领域标准的项目计划建议,标准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七条行业标准立项,由相关司局等单位根据所管领域的工作实际,提出行业标准制定立项建议。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范围、标准性质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标准立项建议内容包括:(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二)标准项目汇总表;(三)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科技司收到标准立项建议后,负责归类、汇总,并公开征求意见,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下达标准计划。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
行业资讯Industry Information 《共于加快薪型建统工业化发展的若千意见》出台9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 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提出要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以新型建筑 工业化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 的“中国建造”品牌,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髙质量 发展。
《意见》指出,新型建筑工业化是通过新一代信 息技术驱动,以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 生产施工为主要手段,整合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 新链,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 的建筑工业化。
《意见》提出从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优化构件和 部品部件生产、推广精益化施工、加快信息技术融合发 展、创新组织管理模式、强化科技支撑、加快专业人才 培育、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评价、加大政策扶持力 度等九大方面着手,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
《意见》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 关部门组织编制新型建筑工业化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 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实施范围。
政府投 资工程要带头按照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鼓励支持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
佳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联合启动城聿居佳社区建设补短权行鲂8月18曰,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以 下简称《意见》),要求以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为目标,以完善居住社区配套 设施为着力点,大力开展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
到 2025年,基本补齐既有居住社区设施短板,新建居住 社区同步配建各类设施,城市居住社区环境明显改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不断健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整 居住社区覆盖率显著提升。
意见提出了5项重点任务。
要合理确定居住社区规 模。
以居民步行5 ~ 10分钟到达幼儿园、老年服务站 等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为原则,以城市道路网、自然 地形地貌和现状居住小区等为基础,与社区居民委员会 管理和服务范围相对接,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居住社区规 模,原则上单个居住社区以0.5万〜1.2万人口规模为 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工信部规〔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为培育和发展新材料产业,推动材料工业转型升级,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走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我部组织制定了《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目录前言一、发展现状和趋势(一)产业现状(二)发展趋势二、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三、发展重点(一)特种金属功能材料(二)高端金属结构材料(三)先进高分子材料(四)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五)高性能复合材料(六)前沿新材料四、区域布局五、重大工程(一)稀土及稀有金属功能材料专项工程(二)碳纤维低成本化与高端创新示范工程(三)高强轻型合金材料专项工程(四)高性能钢铁材料专项工程(五)高性能膜材料专项工程(六)先进电池材料专项工程(七)新型节能环保建材示范应用专项工程(八)电子信息功能材料专项工程(九)生物医用材料专项工程(十)新材料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工程六、保障措施(一)加强政策引导和行业管理(二)制定财政税收扶持政策(三)建立健全投融资保障机制(四)提高产业创新能力(五)培育优势核心企业(六)完善新材料技术标准规范(七)大力推进军民结合(八)加强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九)深化国际合作交流附件:新材料产业“十二五”重点产品目录(略)前言材料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新材料是材料工业发展的先导,是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2号――关于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2号――关于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生产线名单(第三批)的公告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2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3.08.06
【实施日期】2013.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42号)
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经企业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以及专家复核,现将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生产线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告。
附件: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生产线名单(第三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8月6日附件:
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生产线名单(第三批)。
建材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与评价导则
建材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与评价导则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起草组2020年11月目录1.1 任务来源 (4)1.2 工作过程 (4)1.3 建材绿色供应链建设情况介绍 (6)1.3.1建材产品生产过程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 (7)1.3.2 建材行业产能过剩,高端、专用产品比例较低 (7)1.3.3政策法规不断加严,绿色环保已成消费热点 (7)(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8)2.1 标准的编制原则 (8)2.1.1 一致性 (8)2.1.2 专业性 (8)2.1.3 先进性 (8)2.1.4 可操作性 (9)2.2 标准的主要内容 (9)2.2.1 标准框架 (9)2.2.2 适用范围 (9)2.2.3规范性引用文件 (9)2.2.4术语和定义 (9)2.2.5总则 (9)2.2.6 评价要求 (13)2.2.7 评价方法和程序 (16)2.2.8 判定 (19)2.2.9 评价报告 (19)2.2.10 附录A (19)2.2.11 附录B (19)(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结果分析 (19)(四)明确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 (20)(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等情况 (20)(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20)(七)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21)7.1 《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21)7.2《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要求》(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 (22)7.3 《绿色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导则》GBT33635-2017 (22)(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23)(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23)(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 24(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24)(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24)(一)工作简况1.1 任务来源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第四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9〕276号),《建材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与评价导则》(计划号:2019-1547T-JC)作为行业标准立项,完成时限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植生混凝土》编制说明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二零一八年十一月《植生混凝土》行业标准编制说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基础设施如道路、铁路和水利等方面的建设取得了显著发展。
基础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往往会破坏原有的地形结构和植被,造成大面积的土壤裸露和植被破坏。
破坏后的植被和地形结构,很难在短时期内自我恢复。
b5E2RGbCAP 普通混凝土和石砌类材料虽然具有强度高、耐久性好等优点,但其表面质地脆硬、粗糙、颜色灰暗,视觉效果缺乏生机,由其构筑的空间给人以粗、硬、冷、暗的感觉;其透水性差,阻断了水渗透,下雨时不能吸水、渗水蓄水,需水时不能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针对这些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植生混凝土。
植生混凝土像透水混凝土一样,具有贯通的大孔孔隙网络,能够透气、透水,具有保护结构、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生态减灾等优点。
多孔混凝土骨架结构在发挥承载作用的同时,保留了天然降水回渗到地下的通路,而这种特殊的混凝土中存在的孔隙也成为植物根系生长的空间,其表面可以生长植被。
p1EanqFDPw 植生混凝土可应用于护岸、护坡、公共停车场、广场、公园、城市立体绿化等,以提高岸坡稳定性及安全性、增加城市绿化面积、降低城市热岛效应、重构生态系统等作用。
这种新型的绿色环保混凝土,既具有混凝土的功能,又实现了生态化的需求,为人类构造了舒适的生态环境,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十分突出,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DXDiTa9E3d 当前植生混凝土在日本、欧洲等国已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技术已经趋于成熟,并已大量应用于工程实践。
目前,国内还没有植生混凝土的产品标准,市场上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规范,可靠性和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制定植生混凝土产品的行业标准十分必要。
RTCrpUDGiT 一、标准工作概况(一)任务来源植生混凝土作为一种生态混凝土,既能够保证植物生长和生存,起到透气、透水和环境绿化的功效,又能发挥刚性混凝土的特点,起到承载的功能,在用于护坡、护岸时,既可防止水土流失,又具备原有防护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水煤浆添加剂》编制说明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二零二零年七月目录1.标准工作概况 (2)1.1任务来源 (2)1.2起草单位 (3)1.3工作过程 (3)2. 标准制定原则和主要内容 (4)2.1标准制定原则 (4)2.2标准的主要内容 (5)2.2.1标准题目 (5)2.2.2标准制定的目的及使用范围 (5)2.2.3引用文件 (5)2.2.4术语和定义 (5)2.2.5技术要求 (6)2.2.6试验方法 (7)2.2.7检验规则 (9)3.主要实验验证情况分析 (10)4.标准中涉及专利情况说明 (11)5.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 (11)6.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12)7.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12)8.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13)9.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13)10.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14)11.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14)12.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14)《水煤浆添加剂》行业标准编制说明水煤浆是一种新型、高效、清洁的煤基燃料,可以像油一样泵送、雾化、贮存和稳定燃烧,其热值相当于燃料油的一半,可代替燃料油用于锅炉、电站、工业炉和窑炉,用于代替煤炭燃用,具有燃烧效益高、复合调整便利、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和节省用煤等优点。
水煤浆除作为清洁燃料外,大量应用在煤制烯烃项目中,水煤浆气化是很关键的环节。
水煤浆的性能中,最为重要的是高浓度、低粘度和良好的稳定性、流动性。
然而,煤炭属于疏水性物质,又是颗粒悬浮体,无化学添加剂不可能制备出性能优良的水煤浆。
水煤浆添加剂的主要作用在于改变煤颗粒的表面性质,促使颗粒在水中分散,使浆体有良好的流变特性和稳定性。
此外,还要借助水煤浆添加剂调节煤浆的酸碱度,消除有害因素(如气泡、有害成分等)。
性能差的水煤浆,在燃烧应用过程中特别容易造成浆枪堵塞,对锅炉的燃烧控制造成较大冲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 ) 管理组织设专 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 业的质量 施 、 二 质量 预防措施 , 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 态。 管理 工作 , 各车间和职能部 门设立相应的质量 管理组织 , 负责本 部门的质 量管理工作 。 3出厂水 泥和 水泥 熟料 的合格确认和验证 .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标准和企业制定的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合
数应 能 满 足 检 验 工 作 需 要 ,一般 不 得低 于 全 厂生 产 职 工 总 数 的
( ) 七 文件 管理 制度 。 ( ) 品管理 制度 。 八 样
( ) 员培 ilU 核 制 度 。 九 人 J 考 I  ̄
4 或不得 少于 1 。 %, 2人
( ) 验 室 人 员任 职 要 求 二 化
( 十三 ) 出厂 水 泥 ( 料 ) 熟 的合 格 确 认 制 度 。 第十二条 检 验 环 境 条 件 、 试 验 仪 器 设 备 和 化 学试 剂 的管
相 关 标 准 和 质 量 法 规 , 取 得 省 级 ( 省 级 ) 上 建 材 行 业 主 管 理 要 求 并 含 以
部 门或其授权 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 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 水泥企业化验室主任 资格证书。化验室主任的任命和变动应报 行业主管部 门备案。
4完成本单位涉及 的质量指标或质量 目标 。
( ) 验 室 的职 责 和 权 限 三 化
第五条
在 工业和 信息化 部及 各省行业 主管部 门的领 导
1质量检 验 . 按 照有关标准和规定 , 对原燃材料、 半成品、 成品进行检验 。
握 质 量 动 态 , 证 产 品检 验 的 可 追 溯 性 。 保
室基本条件》 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和《 同时废止。
二 。一 。年 十二 月二 十八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32号――关于批准《不干胶标签印刷机》等1208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32号――关于批准《不干胶标签印刷机》等1208项行业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5.06•【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不干胶标签印刷机》等1208项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及起始实施日期见附件1),其中机械行业标准471项,汽车行业标准32项,船舶行业标准70项,航空行业标准111项,化工行业标准137项,冶金行业标准69项,建材行业标准30项,石化行业标准14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6项,轻工行业标准89项,纺织行业标准49项,兵工民品行业标准79项,核行业标准15项,电子行业标准2项,通信行业标准34项。
批准《锰硅合金(FeMn68Si16)》等39项冶金行业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目录及成分含量见附件2)。
以上机械行业标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汽车行业标准及化工、有色金属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船舶行业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组织出版,航空行业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组织出版,化工行业标准由化工出版社出版,冶金行业标准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建材行业标准由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石化行业标准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轻工行业标准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纺织行业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兵工民品行业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组织出版,核行业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组织出版,电子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出版,通信行业标准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出版。
附件:1.1208项行业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等一览表2.39项冶金行业标准样品目录及成分含量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5月6日。
11月上线新规实施的影响
11月上线新规实施的影响11月上线新规实施的福利1: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2:食品生产经营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加码”10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新版办法共五章33条。
新版办法完善了持有人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的调查评估要求,细化了持有人主动召回实施程序,督促和指导持有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及时主动召回,切实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义务。
同时还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
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
4: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推动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和绿色建筑发展,我们制定了《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8月31日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期内减少对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我国建材工业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产能严重过剩、经济效益下滑,绿色建材发展滞后、生产占比低、应用范围小。
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是拉动绿色消费、引导绿色发展、促进结构优化、加快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是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制定本行动方案。
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要求,以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等需求为牵引,以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为主要目的,以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突出问题为导向,明确重点任务,开展专项行动,实现建材工业和建筑业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和可持续发展,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城市建设。
行动目标:到2018年,绿色建材生产比重明显提升,发展质量明显改善。
绿色建材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提高到20%,品种质量较好满足绿色建筑需要,与2015年相比,建材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8%,氮氧化物和粉尘排放总量削减8%;绿色建材应用占比稳步提高。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11.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落实《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建材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改善人居条件、治理生态环境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支撑。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建材生产国和消费国,水泥、平板玻璃等主要建材产品产量跃居世界首位。
由于产业规模大、窑炉工艺特点等原因,建材行业也是工业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重点领域,是我国碳减排任务最重的行业之一。
建材行业实现碳达峰对工业,乃至全社会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至关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以及《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作为国家碳达峰“1+N”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指导行业科学有序开展碳达峰工作。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什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3个部分、5项任务、4项措施”。
3个部分是指《实施方案》由“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构成。
5项任务是指《实施方案》提出了“强化总量控制、推动原料替代、转换用能结构、加快技术创新、推进绿色制造”五方面重点任务。
4项措施是指《实施方案》提出了“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政策支持、健全标准计量体系、营造良好环境”四方面保障措施。
三、目前我国建材行业绿色发展处于什么水平?十八大以来,我国建材行业转型升级成效显著,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稳步提升,绿色发展取得新的进展,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的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强度均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工信部发布机械冶金建材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工信部发布机械冶金建材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为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一、本目录所列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一)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三)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四)严重浪费资源、能源;(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规定期限淘汰,一律不得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三、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扩大产能的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工业结构调整需要适时修订本目录。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一、钢铁1.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3年)3.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4.24平方米及以下铬矿、锰矿带式烧结机5.环形烧结机6.土烧结矿工艺7.热烧结矿工艺8.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9.3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2011年)10.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11.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锰铁高炉12.生产地条钢、普碳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机械铸造用钢锭除外);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等生产的地条钢、普碳钢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13.2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14.20吨以上、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2011年)15.9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16.9000千伏安以上、1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20吨以上、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2011年)17.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10吨及以下)高合金钢电炉18.复二重线材轧机19.叠轧薄板轧机20.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21.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22.热轧窄带钢(600毫米及以下)轧机23.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24.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25.三辊横列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6.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27.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28.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29.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30.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2012年)31.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2012年)32.炭化室高度4.3米(捣固焦炉3.8米)以下常规机焦炉(西部地区或城市汽源生产企业的炭化室高度3.2米捣固焦炉,2012年)33.单套加工能力2.5万吨/年及以下的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和装置(2012年)34.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和装置(2015年)35.单套处理无水煤焦油5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2012年)36.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37.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8.6300千伏安铁合金矿热电炉(2012年)(国家级贫困县、利用独立运行的小水电2014年)39.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和精炼电炉40.15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41.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2013年)42.单产5吨/炉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43.还原二氧化锰矿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44.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45.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2011年)46.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以上、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以上、170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2014年)47.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48.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49.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50.热轧硅钢片51.I级螺纹钢筋产品52.Ⅱ级螺纹钢筋产品(按建筑行业用钢标准和建筑规范要求淘汰)53.25A空腹钢窗料54.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二、有色金属1.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工艺2.“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3.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4.电解铝自焙槽5.8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6.80千安以上、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2011年)7.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8.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9.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2012年)10.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11.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1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13.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14.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15.坩埚炉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16.直接燃煤反射炉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17.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2012年)18.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19.独居石等具有放射性的稀土单一矿种开发生产设施20.离子型稀土原矿堆浸、池浸工艺21.氨皂化稀土冶炼分离工艺22.湿法生产电解用氟化稀土生产工艺23.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24.规模低于1500吨/年,电流效率低于85%的稀土金属冶炼生产工艺设备(重稀土金属冶炼装置除外)25.规模低于2000吨(REO)/年的混合型稀土矿冶炼分离生产设施(2013年)26.规模低于2000吨(REO)/年的氟碳铈矿冶炼分离生产设施(2013年)27.规模低于1500吨(REO)/年的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生产设施(2013年)28.混汞提金工艺29.小氰化池浸工艺、小冶炼提金工艺30.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生产设施31.处理矿石规模50吨/日以下的金矿采选生产设施32.无环保措施的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的简易酸浸工艺33.有色金属矿物选矿使用重铬酸盐或氰化物等剧毒药剂的分离工艺34.高杂质含量、高氧含量铜线杆(黑杆)35.辉钼矿和镍钼矿反射炉焙烧工艺四、建材1.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2.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3.窑径2.2米以上、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2012年)4.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除外)5.水泥干法中空余热发电窑(2012年)6.水泥湿法窑(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除外)7.直径2.2米及以下的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8.水泥粉磨站直径3.0米以下的球磨机(西部省份的边远地区除外)(2012年)9.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10.年产70万平方米以下中低档建筑陶瓷砖、年产20万件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11.年产400万平方米及以下纸面石膏板生产线12.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13.年产500万平方米以下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2010年)14.年产500万平方米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5.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16.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17.建筑陶瓷砖成型用摩擦压砖机18.石灰土立窑19.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20.砖瓦24门以下轮窑(2010年)21.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22.普通挤砖机23.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24.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25.1000型普通切条机26.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27.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28.简易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29.单班年产1万立方米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年产10万平方米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30.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31.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32.6×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工艺33.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手工切割加气混凝土生产线34.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非金属矿开采,非机械化非金属矿开采35.用于制备轻烧氧化镁的土焙烧窑、土煅烧窑36.标准煤耗≥330公斤/吨、容积≤18立方米轻烧菱镁反射炉37.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38.装饰石材矿山硐室爆破开采技术、吊索式大理石土拉锯39.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40.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和制品及其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41.25A空腹钢窗42.S-2型混凝土轨枕43.一次冲洗用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44.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45.非机械生产中空玻璃、双层双框各类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46.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47.实心粘土砖48.湿法模塑成型的混凝土路面砖、路缘石五、机械1.热处理铅浴炉2.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高温氯化钡盐浴炉,暂缓淘汰)3.插入式电极盐浴炉4.用重质耐火砖作为炉衬的热处理加热炉5.燃煤火焰反射加热炉6.重质砖炉衬台车炉7.手动燃气锻造炉8.燃煤锻造加热炉9.SX系列箱式电阻炉10.中频发电机感应加热电源11.无磁轭(≥0.25吨)铝壳无芯中频感应电炉(2015年)12.无芯工频感应电炉13.以焦炭为燃料的有色金属熔炼炉14.小吨位(≤3吨/小时)铸造冲天炉(2015年)15.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16.铸/锻件酸洗工艺17.3000千伏安以下普通棕刚玉冶炼炉18.4000千伏安以下固定式棕刚玉冶炼炉(2011年)19.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20.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21.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22.含氰沉锌工艺23.以氯氟烃(CFCs)作为膨胀剂的烟丝膨胀设备生产线24.T100、T100A推土机25.WP-3挖掘机26.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27.Q51汽车起重机28.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29.TQ60、TQ80塔式起重机30.A571单梁起重机31.TD60、TD62、T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32.ZP-II、ZP-III干式喷浆机33.0.35立方米以下的气动抓岩机34.矿用钢丝绳冲击式钻机35.БY-40石油钻机36.J31-250机械压力机37.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38.C620、CA630普通车床39.C616、C618、C630、C640、C650普通车床(2015年)40.X920键槽铣床41.X52、X62W320×150升降台铣床42.B665、B665A、B665-1牛头刨床43.D6165、D6185电火花成型机床44.D5540电脉冲机床45.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46.Q11-1.6×1600剪板机47.J53-400、J53-630、J53-1000双盘磨擦压力机48.B型、BA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49.F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50.DG270-140、DG500-140、DG375-185锅炉给水泵51.GC型低压锅炉给水泵52.JD型长轴深井泵53.各种容量的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54.KDON-3200/3200型蓄冷器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55.KDON-1500/1500型蓄冷器(管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56.KDON-1500/1500型管板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57.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58.1-10/8、1-10/7型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59.8-18系列、9-27系列高压离心通风机60.BX1-135、BX2-500交流弧焊机61.电动机驱动旋转直流弧焊机(全系列)62.动圈式和抽头式硅整流弧焊机63.磁放大器式弧焊机64.AX1-500、AP-1000直流弧焊电动发电机65.JDO2、JDO3系列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66.JO2、JO3系列小型异步电动机67.YB系列(机座号63-355毫米,额定电压660伏及以下)、YBF 系列(机座号63-160毫米,额定电压380伏、660伏或380/660伏)、YBK系列(机座号100-355毫米,额定电压380/660伏、660/1140伏)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68.4146柴油机69.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70.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71.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72.低于国Ⅱ排放的车用发动机73.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指生产与销售)74.使用单缸柴油机道路车辆(2020年起)75.燃油助力车76.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77.单壳油船78.船长大于80米的船舶整体建造工艺(2011年)79.机动车制动用含石棉材料的摩擦片80.位式交流解除器温度控制柜81.热电偶(分度号LL-2、LB-3、EU-2、EA-2、CK)82.热电阻(分度号BA、BA2、G)83.DDZ-I型电动单元组合仪表84.GGP-01A型皮带秤85.BLR-31型称重传感器86.WFT-081辐射感温器87.CER膜盒系列88.WDH-1E、WDH-2E光电温度计89.BC系列单波纹管差压计90.LCH-511、YCH-211、LCH-311、YCH-311、LCH-211、YCH-511型环称式差压计91.EWC-01A型长图电子电位差计92.PY5型数字温度计93.XQWA型条形自动平衡指示仪94.ZL3型X-Y记录仪95.DBU-521,DBU-521C型液位变送器96.快速断路器:DS3-10、DS3-30、DS3-50(1000、3000、5000A)、DS10-10、DS10-20、DS10-30(1000、2000、3000A)97.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98.DW10系列框架断路器99.CJ8系列交流接触器100.QC10、QC12、QC8系列起动器101.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102.含汞开关和继电器103.单相电度表:DD1、DD5、DD5-2、DD5-6、DD9、DD10、DD12、DD14、DD15、DD17、DD20、DD28104.SL7-30/10~SL7-1600/10、S7-30/10~S7-1600/10配电变压器105.刀开关: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106.热动力式疏水阀:S15H-16、S19-16、S19-16C、S49H-16、S49-16C、S19H-40、S49H-40、S19H-64、S49H-64107.废旧船舶滩涂拆解工艺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如淘汰期限为“2010年”是指最迟应于2010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已过淘汰期限应立即淘汰。
工信部发布机械冶金建材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工信部发布机械冶金建材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为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一、本目录所列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一)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三)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四)严重浪费资源、能源;(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规定期限淘汰,一律不得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三、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扩大产能的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工业结构调整需要适时修订本目录。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一、钢铁1.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3年)3.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4.24平方米及以下铬矿、锰矿带式烧结机5.环形烧结机6.土烧结矿工艺7.热烧结矿工艺8.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9.3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2011年)10.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11.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锰铁高炉12.生产地条钢、普碳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机械铸造用钢锭除外);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等生产的地条钢、普碳钢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13.2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14.20吨以上、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2011年)15.9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16.9000千伏安以上、1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20吨以上、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2011年)17.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10吨及以下)高合金钢电炉18.复二重线材轧机19.叠轧薄板轧机20.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21.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22.热轧窄带钢(600毫米及以下)轧机23.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24.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25.三辊横列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6.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27.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28.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29.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30.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2012年)31.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2012年)32.炭化室高度4.3米(捣固焦炉3.8米)以下常规机焦炉(西部地区或城市汽源生产企业的炭化室高度3.2米捣固焦炉,2012年)33.单套加工能力2.5万吨/年及以下的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和装置(2012年)34.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和装置(2015年)35.单套处理无水煤焦油5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2012年)36.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37.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8.6300千伏安铁合金矿热电炉(2012年)(国家级贫困县、利用独立运行的小水电2014年)39.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和精炼电炉40.15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41.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2013年)42.单产5吨/炉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43.还原二氧化锰矿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44.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45.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2011年)46.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以上、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以上、170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2014年)47.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48.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49.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50.热轧硅钢片51.I级螺纹钢筋产品52.Ⅱ级螺纹钢筋产品(按建筑行业用钢标准和建筑规范要求淘汰)53.25A空腹钢窗料54.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二、有色金属1.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工艺2.“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3.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4.电解铝自焙槽5.8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6.80千安以上、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2011年)7.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8.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9.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2012年)10.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11.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1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13.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14.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15.坩埚炉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16.直接燃煤反射炉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17.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2012年)18.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19.独居石等具有放射性的稀土单一矿种开发生产设施20.离子型稀土原矿堆浸、池浸工艺21.氨皂化稀土冶炼分离工艺22.湿法生产电解用氟化稀土生产工艺23.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24.规模低于1500吨/年,电流效率低于85%的稀土金属冶炼生产工艺设备(重稀土金属冶炼装置除外)25.规模低于2000吨(REO)/年的混合型稀土矿冶炼分离生产设施(2013年)26.规模低于2000吨(REO)/年的氟碳铈矿冶炼分离生产设施(2013年)27.规模低于1500吨(REO)/年的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生产设施(2013年)28.混汞提金工艺29.小氰化池浸工艺、小冶炼提金工艺30.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生产设施31.处理矿石规模50吨/日以下的金矿采选生产设施32.无环保措施的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的简易酸浸工艺33.有色金属矿物选矿使用重铬酸盐或氰化物等剧毒药剂的分离工艺34.高杂质含量、高氧含量铜线杆(黑杆)35.辉钼矿和镍钼矿反射炉焙烧工艺四、建材1.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2.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3.窑径2.2米以上、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2012年)4.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除外)5.水泥干法中空余热发电窑(2012年)6.水泥湿法窑(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除外)7.直径2.2米及以下的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8.水泥粉磨站直径3.0米以下的球磨机(西部省份的边远地区除外)(2012年)9.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10.年产70万平方米以下中低档建筑陶瓷砖、年产20万件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11.年产400万平方米及以下纸面石膏板生产线12.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13.年产500万平方米以下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2010年)14.年产500万平方米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5.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16.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17.建筑陶瓷砖成型用摩擦压砖机18.石灰土立窑19.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20.砖瓦24门以下轮窑(2010年)21.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22.普通挤砖机23.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24.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25.1000型普通切条机26.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27.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28.简易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29.单班年产1万立方米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年产10万平方米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30.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31.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32.6×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工艺33.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手工切割加气混凝土生产线34.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非金属矿开采,非机械化非金属矿开采35.用于制备轻烧氧化镁的土焙烧窑、土煅烧窑36.标准煤耗≥330公斤/吨、容积≤18立方米轻烧菱镁反射炉37.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38.装饰石材矿山硐室爆破开采技术、吊索式大理石土拉锯39.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40.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和制品及其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41.25A空腹钢窗42.S-2型混凝土轨枕43.一次冲洗用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44.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45.非机械生产中空玻璃、双层双框各类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46.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47.实心粘土砖48.湿法模塑成型的混凝土路面砖、路缘石五、机械1.热处理铅浴炉2.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高温氯化钡盐浴炉,暂缓淘汰)3.插入式电极盐浴炉4.用重质耐火砖作为炉衬的热处理加热炉5.燃煤火焰反射加热炉6.重质砖炉衬台车炉7.手动燃气锻造炉8.燃煤锻造加热炉9.SX系列箱式电阻炉10.中频发电机感应加热电源11.无磁轭(≥0.25吨)铝壳无芯中频感应电炉(2015年)12.无芯工频感应电炉13.以焦炭为燃料的有色金属熔炼炉14.小吨位(≤3吨/小时)铸造冲天炉(2015年)15.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16.铸/锻件酸洗工艺17.3000千伏安以下普通棕刚玉冶炼炉18.4000千伏安以下固定式棕刚玉冶炼炉(2011年)19.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20.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21.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22.含氰沉锌工艺23.以氯氟烃(CFCs)作为膨胀剂的烟丝膨胀设备生产线24.T100、T100A推土机25.WP-3挖掘机26.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27.Q51汽车起重机28.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29.TQ60、TQ80塔式起重机30.A571单梁起重机31.TD60、TD62、T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32.ZP-II、ZP-III干式喷浆机33.0.35立方米以下的气动抓岩机34.矿用钢丝绳冲击式钻机35.БY-40石油钻机36.J31-250机械压力机37.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38.C620、CA630普通车床39.C616、C618、C630、C640、C650普通车床(2015年)40.X920键槽铣床41.X52、X62W320×150升降台铣床42.B665、B665A、B665-1牛头刨床43.D6165、D6185电火花成型机床44.D5540电脉冲机床45.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46.Q11-1.6×1600剪板机47.J53-400、J53-630、J53-1000双盘磨擦压力机48.B型、BA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49.F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50.DG270-140、DG500-140、DG375-185锅炉给水泵51.GC型低压锅炉给水泵52.JD型长轴深井泵53.各种容量的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54.KDON-3200/3200型蓄冷器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55.KDON-1500/1500型蓄冷器(管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56.KDON-1500/1500型管板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57.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58.1-10/8、1-10/7型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59.8-18系列、9-27系列高压离心通风机60.BX1-135、BX2-500交流弧焊机61.电动机驱动旋转直流弧焊机(全系列)62.动圈式和抽头式硅整流弧焊机63.磁放大器式弧焊机64.AX1-500、AP-1000直流弧焊电动发电机65.JDO2、JDO3系列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66.JO2、JO3系列小型异步电动机67.YB系列(机座号63-355毫米,额定电压660伏及以下)、YBF 系列(机座号63-160毫米,额定电压380伏、660伏或380/660伏)、YBK系列(机座号100-355毫米,额定电压380/660伏、660/1140伏)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68.4146柴油机69.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70.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71.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72.低于国Ⅱ排放的车用发动机73.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指生产与销售)74.使用单缸柴油机道路车辆(2020年起)75.燃油助力车76.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77.单壳油船78.船长大于80米的船舶整体建造工艺(2011年)79.机动车制动用含石棉材料的摩擦片80.位式交流解除器温度控制柜81.热电偶(分度号LL-2、LB-3、EU-2、EA-2、CK)82.热电阻(分度号BA、BA2、G)83.DDZ-I型电动单元组合仪表84.GGP-01A型皮带秤85.BLR-31型称重传感器86.WFT-081辐射感温器87.CER膜盒系列88.WDH-1E、WDH-2E光电温度计89.BC系列单波纹管差压计90.LCH-511、YCH-211、LCH-311、YCH-311、LCH-211、YCH-511型环称式差压计91.EWC-01A型长图电子电位差计92.PY5型数字温度计93.XQWA型条形自动平衡指示仪94.ZL3型X-Y记录仪95.DBU-521,DBU-521C型液位变送器96.快速断路器:DS3-10、DS3-30、DS3-50(1000、3000、5000A)、DS10-10、DS10-20、DS10-30(1000、2000、3000A)97.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98.DW10系列框架断路器99.CJ8系列交流接触器100.QC10、QC12、QC8系列起动器101.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102.含汞开关和继电器103.单相电度表:DD1、DD5、DD5-2、DD5-6、DD9、DD10、DD12、DD14、DD15、DD17、DD20、DD28104.SL7-30/10~SL7-1600/10、S7-30/10~S7-1600/10配电变压器105.刀开关: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106.热动力式疏水阀:S15H-16、S19-16、S19-16C、S49H-16、S49-16C、S19H-40、S49H-40、S19H-64、S49H-64107.废旧船舶滩涂拆解工艺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如淘汰期限为“2010年”是指最迟应于2010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已过淘汰期限应立即淘汰。
《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落实《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出总体部署。
建材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改善人居条件、治理生态环境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支撑。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建材生产国和消费国,水泥、平板玻璃等主要建材产品产量跃居世界首位。
基于产业规模大、窑炉工艺特点等原因,建材行业也是工业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重点领域,是我国碳减排任务最重的行业之一。
建材行业实现碳达峰对工业,乃至全社会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至关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以及《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作为国家碳达峰“1+N”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指导行业科学有序开展碳达峰工作。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什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3个部分、5项任务、4项措施”。
3个部分是指《实施方案》由“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构成。
5项任务是指《实施方案》提出了“强化总量控制、推动原料替代、转换用能结构、加快技术创新、推进绿色制造”五方面重点任务。
4项措施是指《实施方案》提出了“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政策支持、健全标准计量体系、营造良好环境”四方面保障措施。
三、目前我国建材行业绿色发展处于什么水平?十八大以来,我国建材行业转型升级成效显著,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稳步提升,绿色发展取得新的进展,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的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强度均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主要成效如下:一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水泥、平板玻璃新增产能得到有效控制,多措并举引导落后产能有序退出,无机非金属、复合材料等建材新材料规模不断扩大。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9•【文号】工信部联节[2013]408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4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工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2-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
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选择一批基础好、有特色、代表性强、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通过试点建设,大力使用可再生能源,加快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用能行业低碳化改造;培育积聚一批低碳型企业;推广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业园区低碳管理模式,试点园区碳排放强度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引导和带动工业低碳发展。
按照上述思路和目标,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请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联合组织研究提出试点园区推荐名单,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推荐园区名单和相关材料分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
附件: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9月29日附件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方案一、开展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的意义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着力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要求。
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低碳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的重大战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27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程序,提升服务能力,我部制订了《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1月10日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材行业,是指建材工业中实施规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纤维等行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企业申请规范公告、核实推荐申报材料,监督检查列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规范公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视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对已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建材行业规范公告。
企业也可以对照规范条件,自行核实本单位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
第二章申请与核查第五条申请规范公告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提交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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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工信部原[2017]278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7.11.1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7]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程序,提升服务能力,我部制订了《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1月10日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材行业,是指建材工业中实施规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纤维等行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企业申请规范公告、核实推荐申报材料,监督检查列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规范公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视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对已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建材行业规范公告。
企业也可以对照规范条件,自行核实本单位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
第二章申请与核查
第五条申请规范公告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提交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企业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