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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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习——5.法人

民法学习——5.法人

彼此独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属性的限制 法 人——组 织
不得享有
基于“血肉之躯”享有的权利
自然人——有机体
2、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律、法规禁止法人享有、承担某些权利、义务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为特定目的而存在
限制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
讨论: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别 • 享有时间不同---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 • 享有范围不同----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 • 平等性上不同-----?
二、法人机关的构成
可分立 可合一
权力机关 —— 形成法人意思 执行机关 —— 执行法人意思、对外表示 监督机关 —— 监督执行机关的活动,向权力机关负责 代表机关等
三、法定代表人
(一)概念: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二)特征: 1、 其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 其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 其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 (三)权利:
(二)种类:
1、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既可 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 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 3、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 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如: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 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 木贸易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 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 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 B.大木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王利明_民法总论

王利明_民法总论

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第六章-法人讲解ppt课件

第六章-法人讲解ppt课件
类。
1.社团法人。 2.财团法人。 二者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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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立基础不同。如前述。 (2) 设立人地位不同。社团法 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社 员; 财团法人没有社员,设立人自 然没有成为财团法人成员的条件。 (3) 设立行为的性质不同。 社 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共同行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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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 单方行为,且可以遗嘱为设立行为。
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 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
法人是团体,须由一定的机构 来实施内部管理和对外活动。
社团法人的机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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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机关。即社团法人意思的 形成机关。典型如公司的“股东 会” 、“股东大会” 。
执行机关。是法人意思的执行 机关。也叫“代表机关” 。如公司 的董事会。非公司的社团法人的最 高业务负责人或者机构。如厂长。
一、法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法人制度是资本主义时期市场 经济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该制度有了新的内涵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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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单商品经济社会条件下, 受生产力水平限制, 没有大规模的 生产、经营组织,无从产生法人的 概念和制度。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 发展, 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和 经营不仅需要集聚大量的资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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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是营利性法人。 2.公益性法人。 以公益事业为
目的的法人是公益性法人。
包括学术、慈善、宗教等团体 法人。
3.中间法人。即难以归入营利 性或者公益性法人中的法人,如商 会、工会等。或称“共益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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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但是为成员的共同利益。 (四)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依私法人成立基础的不同的分
1.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和消灭。 法人成立,其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同时取得,在法人存续期间始 终存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则始于 出生, 终于死亡,其行为能力受到

第五章法人介绍

第五章法人介绍

一、法人的概念及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①说明法人有别于自然人:
1
②说明法人是民事主体:
独立组织 ③说明法人有别于非法人组织 独立财产
独立责任
法人是民法特有概念:刑法用单位犯罪
我国设立法人制度的现实意义:
1、政企分开: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 2、增多市场主体,激活交易 3、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4、与国际接轨,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
偿还所欠借款及利息。赵某提出调解, 李某表示同意,并在法院送达的调解书 上签字。当法院依赵某的申请要强制执
行该国企财产时,该国企提出异议:李 某已被罢免,他已不是该国企的法定代 表人,因而其调解书上的签字不具有法
律效力。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种类:
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 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 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 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 从事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以下限制:
A.法人性质的限制 B.法律、法规的限制 C、法人目的的限制????
2、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比较:
A、享有的时间不同。
出生----死亡
成立----终止
B、享有的范围不同:财产权、人身权
C、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有不平等性???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实在说:
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有意思 能力和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机关 实现其意思,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
分,法人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
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为法人本 身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直接由
法人承担。
二、法人机关的特征: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2: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2: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2: 民法学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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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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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考点
担保
法学专业
难点
研究生
侵权
遗产
笔记民 法学
考生
法学
合同
法律
中国政法 大学
总论
租赁
责任

物权
物权法
内容摘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研考笔记》主要是针对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的考生,套书包括5个分册,分别 为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每本书都是对相应考研教材的提炼和综合整理,解析重点 和难点,紧扣考点,能够有效地提高考生的学习效五节特殊 侵权责任
第一节合同法总论 第二节买卖合同
第三节赠与合同 第四节租赁合同
第五节融资租 1
赁合同
第六节借款合 2

3 第七节保管合

4 第八节承揽合

5 第九节运输合

第十节委托合同 第十一节行纪合同
第十二节居间合同 第十三节悬赏广告
第一节继承概述
第二节遗产的法定移 转
第三节遗产的意定移 转
目录分析
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民事权利、义 务与责任
第三节民事主体概述 第四节自然人
0 1
第五节法人
0 2
第六节非法 人组织与个 人合伙
0 3
第七节法律 事实
0 4
第八节法律 行为
0 6
第十节诉讼 时效与除斥 期间
0 5
第九节代理
第二节物权法基本 原则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二)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 的解决
其三,对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不作内国国籍和
外国国籍之分,为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指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 系的国籍为准。例如,瑞士。 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立法尚无关于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规定,但最 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对这个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国或与其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没有涉及双重或多重 国籍者有一国籍为中国国籍的情况,这是因为我国国籍法不承认 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 了中国国籍。另外,就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二言,在确 定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时,其贯常居所所在地应该是优 先考虑的因素。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二、自然人的国籍 三、自然人的住所
四、自然人的居所
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自然人
(一)法人国籍的确定
(二)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我国在一些单行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对法人的
国籍的确定作过若干规定。从这些规定不难看 出,在今天正常的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我国主 张依据法人的设立登记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184条也规定:“外国法人以 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 规定进一步表明,我国在实践中是以法人登记 成立地国为其国籍国的。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教学时数】5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三、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合伙组织
一、合伙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合伙的历史沿革
三、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三)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二、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划分
(一)企业法人
1、按所有制划分
2、按企业形态划分
(二)非企业法人
1、国家机关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4、捐献法人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消灭
一、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的设立条件
(二)法人设立的方式
二、法人的变更
(四)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四、合伙组织的设立
五、合伙财产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合伙的债务和合伙人的责任
八、入伙、退伙
九、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思考题】
1、试述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及其法律地位
2、简述合伙的特点和法律地位
【教学时数】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与公民
三、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出生的意义
(二)出生时间
(三)出生证明
(四)胎儿利益的特别保护
(一)动产与不动产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厚大理论卷单科学习计划之民法(完整篇)

厚大理论卷单科学习计划之民法(完整篇)

法法考的命题方式,掌握每一个选项背后的知识点。
5.收到真题分类解读出版书籍后,集中的真题训练以该书为主,爱题库则为零散时间做题之选。
学习计划表
计划日
看书任务
配套视频 配套习题 (系统强化) (爱题库)
学习重点与把握程度
D1
P1—P15
V1-V3
第一章 第一节 基本原则
1.准确判断出违反了哪种基本原则即可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厚大教学服务中心出品
厚大理论卷单科学习计划——民法(完整篇)
学科:民法 配套图书:厚大理论卷—张翔讲民法 厚大名师:张翔 学习周期:4 小时/天×21 天
学科特点:1.知识点繁多;2.知识点理解性较强;3.分值高,但拿高分难;不拖腿就算是成功。
学习建议:
1.民法理论卷属于系统强化阶段,此阶段是民法学习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希望学员予以认真对待。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其法律后果又是什
么?
3.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
4.何为先占?先占的限制有哪些?
5.添附的所有权规则如何?装修中装饰物如何处理?
无厚大,不法考
3
唯有好好努力,才能天天向上
D8 P106—P129
D9 P130—P155 无厚大,不法考
V19-V20 V21-V23
厚大教学服务中心出品
2.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区分的意义是什么?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 1.掌握意思表示的含义
行为
2.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是什么?
3.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意思表示的效果如何?
4.实践行为有哪些?
5.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有哪些?无效、可撤销、
效力待定的情形分别有哪些?
6.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权利配置是怎样的?

学校法人治理方案

学校法人治理方案

学校法人治理方案第一节: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学校作为培养人才、传承文化的重要场所,其管理和治理也日益受到关注。

学校法人治理方案作为法规政策的指导,对于学校的管理和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本文将围绕学校法人治理方案展开探讨,提出相关观点和建议。

第二节:学校法人的定义和特点学校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学校实体,其依法享有财产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学校法人的特点是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应对责任。

第三节:学校法人治理的重要性学校法人治理的良好与否对学校的发展和管理都有重要影响。

良好的学校法人治理可以保障学校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运作,确保学校追求教育公益、服务社会的目标。

第四节:学校法人治理的原则学校法人治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权责明确、监督制衡、依法行政等原则。

公平公正是确保学校治理过程中各方利益公平兼顾的基本原则;权责明确是明确学校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力,防止权力过于集中;监督制衡是通过各级组织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确保学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依法行政是学校法人治理的基本要求,学校应在法律框架下运作。

第五节:学校法人治理的主体和机制学校法人治理的主体包括学校法人、教职员工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等。

学校法人担负着最终决策的责任,教职员工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通过选举或任命进入学校管理层,代表各方利益参与决策和管理。

第六节:学校法人治理的程序和规范学校法人治理的程序应当遵循事先听取各方意见、科学决策、公开公示、透明度高的原则。

学校法人治理应制定明确的规范,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治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七节:学校法人治理中的挑战与应对学校法人治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权力过于集中、参与主体不够多元等。

学校应通过建立科学的权力分配机制,提高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加强对学校管理层的监督,以解决这些问题。

第八节:学校法人治理的国际经验学校法人治理在国际上也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

例如,一些发达国家对学校法人治理进行了细致的法律规定和管理机制的建立,保障学校治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非法人组织PPT课件

非法人组织PPT课件

2008年3月
民法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与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第第一七八十二六条一十条条为合合了合伙伙规企伙企范业企人业合及业的的其的出生 伙合营资产伙企业、经人业执以营的必照所合须合签得伙行遵法发和企为守财日其业,法产保期他名及护,所义 合律其为取得伙、权得,合企行益的按伙业政受收照企及法益国业其规律和家成合,保依有立伙遵护法关日守。取税 人社期得收、会的规。债公其定权德他,人、财由的商产合合业,伙法道均人权为分 益德合别,伙缴维承企纳护担业所社领的得会取财税经责营产。济任业。秩。执 序照,前促,进合社伙会人主不义得市以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2009年3月
-
本章计划与授课思路
• 计划学时:3课时 • 学习目的和要求:
1.认识和理解“非法人组织”的含义和特征;理解围绕非 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争论所涉及的问题及不同回答的用意。
2.理解合伙的概念与特征,在认识合伙不同现实表现的基 础上并通过与自然人、法人的比较,认识和理解合伙的法律 地位问题;重点掌握普通合伙的财产性质、保全方式、损益 分配和债务分担、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分配这四个方面的问题 和知识点;了解入伙和退伙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理解特殊 的普通合伙的含义及其设置目的。
3.掌握有限合伙区别于普通合伙的特殊之处。 4.了解合伙的解散和清算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5.了解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具体表现和各自特点。 • 本章教材结构与本章核心问题 • 本章学习总结
2009年3月
-
本章教材结构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一)普有通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二)合有伙限的 合成伙立的设立

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讲义

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讲义

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讲义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讲义第一节:简介1.1 公司法人治理的定义公司法人治理是指公司内部行为和组织结构的一种安排,以确保公司管理者以有效、透明和负责任的方式履行其职责,保护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高公司绩效。

1.2 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绩效,对于保护股东权益、提升公司价值至关重要。

第二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特点2.1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原则(1)透明度:公司的决策和执行过程应该是公开、透明的,任何重大决策都需要及时向市场和股东通报。

(2)公平公正:公司治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建立独立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避免权力被滥用。

(3)权责对等:公司治理应当建立健全的权责对等机制,明确公司管理者的责任和权益。

2.2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织(1)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制定公司战略和决策。

(2)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行为,保护股东权益。

(3)股东大会: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三节: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践3.1建立独立的董事会独立的董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高度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有效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3.2加强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保障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减少管理风险。

3.3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是对公司董事会行为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应当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保护股东利益。

3.4 强化股东权利保护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增加公司治理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第四节:国际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4.1 国际公司治理准则的引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引入国际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行为。

4.2 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关注公司股东利益,还要关注公司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注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中级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_第二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第五节_2011年版

中级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_第二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第五节_2011年版

1、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公司的所有者是全体()。

A:股东B:董事C:监事D:经理答案:A2、公司财产权能的第一次分离是指()。

A:法人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B:原始所有权与法人产权的分离C:法人产权与债权的分离D:原始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的分离答案:B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是()。

A:权力机构B:决策机构C:监督机构D:经营机构答案:A4、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的原则是()。

A:A.一股一权B:资本多数决C:一人一票D:董事数额多数决答案:D5、根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为()A:.2—13人B:3—13人C:3—19人D:.5—19人答案:B6、我国《公司法》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以下天数通知全体董事()。

A:5B:10C:15D:20答案:B7、我国《公司法》规定,下类必须设立独立董事()。

A:有限责任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上市公司答案:D8、作为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经理从属于()A:股东大会B:董事会C:监事会D:工会答案:B9、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以下次数()。

A:1B:2C:4D:12答案:A10、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以下人数()。

A:3C:7D:9答案:B11、对于现代公司制企业,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的主要权限有()。

A:法人财产处置权B:企业经营管理权C:企业决策参与权D:企业收益分配权E:企业股票的处分权答案:C,D,E12、在现代企业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主要表现为()。

A:承包经营关系B:信任委托关系C:委托代理关系D:相互制衡关系E:平等互利关系答案:C,D13、一般来讲,董事会具有以下性质()。

A:管理机构C:监督机构D:常设机构E:代表机构答案:A,B,D,E14、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其忠实义务主要表现在()。

A:自我交易之禁止B:竞业禁止C:禁止泄露商业秘密D:禁止滥用公司财产E:禁止在其他企业兼职答案:A,B,C,D15、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法定职权是()。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纲要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纲要大纲

《民法学》纲领一、课程名称:民法学civil law二、课程编号:04020030三、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四、学时与学分119学时8学分五、查核方式:考试六、先修课程:无七、合用专业:法学本科各专业八、课程整体教课目标与要求:1、使学生认识民法学的一些基本看法和基本问题:2、使学生掌握民法学总论部分的基础知识和各分论部分的法律制度;3、使学生能正确运用基根源理和基本规则剖析和解决有关的实质法律问题。

九、说明:民法学是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为法学课专业必修课程,是法学各专业的共同基础课,本纲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新兴的科学方法论,力争合理安排民法学的构造系统,较正确、全面地归纳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期能较好地表现以下几个特色:1、反应民法最基本、最必需和最重要的内容;2、构造科学,内容新奇,尽可能反应民法学科的最新成就;3、基根源理、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相联合;4、尽可能总结,归纳近10 年来民法学各项制度最新科研成就,反应民法学是最前沿,最热门的研究课题,同时也要介绍大陆法学和欧美法学国家民商预先进方法。

依据上述假想,纲领分十编三十八章,分两学期讲课,第一学期为民法学(一),讲解第一至五编,第二学期为民法学(二),讲解第六至第十编。

别的,其余专业的民法学课程亦可采此教课纲领。

十、基本教课内容:民法学(一)第一编民法概论第一章民法的看法与性质[ 教课目标与要求]本章概括了民法学的一些基本看法和基本问题,如民法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的渊源,民法的合用范围、经过本章的学习,要修业生对民法的含义有所认识,为此后各章的学习确定基础。

[ 本章要点、难点]民法的看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相同主体之间的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1、往常认为“民法”一词根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民法”一词对于中国是外来词。

三、民法和民法学1、民法和民法学是不同性质的看法。

第四章自然人 第五章法人

第四章自然人 第五章法人
第四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内容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人的能力:做人的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问题
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享受权利及 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能够以独立的意思表示来 实现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的能力。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案例分析:
此案例是根据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改 编的,法院在审理时,也存在很大的分 歧意见:一种观点是甲享有损害赔偿请 求权,另一种观点是甲不享有损害赔偿 请求权。其实,存在分歧的最根本的原 因就在于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不 同。
要点一: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 能力始于出生,这就意味着只有已出生的人才享有民事权 利。胎儿尚未出生,因此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依 法不具有任何民事权利。胎儿没有任何民事权利,加害人 的行为对其也就不构成侵权行为。 要点二: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甲造成的损害可以请求 民事赔偿,但在实践中,甲所受到的损害是可以通过以下 两种途径解决的: 1、胎儿在未出生时是母体的一部分,胎儿的受损在 法律上就是对母体生命健康权的侵犯。 2、在母亲以自己的身份起诉要求赔偿时,将婴儿因 受到损害而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 补偿费、继续治疗费等费用作为自己所受到的损失的一部 分而提起诉讼。
一、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 公民和无国籍人。 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人。


自然人与公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一般均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而我国 《民法通则》在第二章标题上使用了“公民(自然人)”这种表达, 很明显,这种表达将公民与自然人等同看待的,是不严谨的,我们在 民事法律中最好只使用“自然人”的概念,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 径直采取了“自然人”的这种表述。

法人的构成要素

法人的构成要素

法人的构成要素
1. 注册:法人必须经过国家的注册程序,并获得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等法定文件。

2. 资本:法人需要拥有足够的资本,用于开展经营活动。

资本可以以货币形式或其他有价物质形式存在。

3. 组织形式:法人可以以公司、合作社、基金会、社团等形式存在。

4. 管理体系:法人必须设立合法有效的管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执行团队等。

5. 业务范围:法人必须明确规定经营范围和业务领域,不能越权经营。

6. 法律资格:法人必须具备法律资格,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7. 责任:法人应对其经营活动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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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事义无务的资格。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的
成立,终于法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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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的民事权利的特征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的开始与终止不同。
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内容不同,受到许多限制。
公法人是依据宪法、行政法为依据所设置的法人; 而私法人则是依据私法所设置的法人。
(1)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 (2)能否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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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分为社团 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成员的组合而成立的法人,其成立的 基础在人。社团法人既可谋取公共利益为目的,也 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前者如各种协会等,后者如 各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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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是指经法 律或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由法律、 章程规定的方式产生。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 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 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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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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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要求
了解:法人设立程序和原则;非法人组织的种类;法 人机关的种类及职能。
理解:法人的本质;各种法人分类的意义;法人与自 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行 为能力的区别;法人的终止和清算;非法人组织与法 人的关系。合伙的内部关系;入伙和退伙的条件和后 果。
(1)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时,与有关组织或 个人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机关法人只有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与其他法 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3)机关法人的经费由财政保障。
(4)国家机关依法律或政府命令设立,不需登记 即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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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从事文教、卫生、 新闻、体育等公益事业的单位。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 组建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但 由个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法人 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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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 法人。财团法人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如各类基金会、 慈善组织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对私法人的主要分 类方式,其法律意义在于:
(1)二者成立基础不同。 (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3)目的不一样。
(1)了结现有业务。 (2)收取债权。 (3)清偿债务。 (4)移交剩余财产,进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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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
(1)依法被撤销。即法人依照法律的规定 或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解散。
(2)自行解散。 (3)依法破产。 (4)其他原因。如法人的合并、分离及其
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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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 算又称民事清算,民事清算由法人自己或其上级机 关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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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利法人。主要指企业法人,又分公司法人
与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法人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规定需有 关部门审批外,一般向工商部门登记即可,采用准则 主义。而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法律规定 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再向工商部门登记,普遍采 用行政许可主义。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在法人的 主要办事机构之外的其他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职能 的业务活动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可以 成为一个民事主体,以分支机构自己的名义开展民 事活动,但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其民 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责任最终由法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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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阶段,对事业单位法人,我们要注意三个 问题。
第一:有一部分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 将其视为企业法人更为妥当。
第二:我国还有一批企业管理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 单位,即在经营上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应须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些单位应视为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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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及特征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规定,在法人成立时 组建的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 动的集体或个人。
(一)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行政命令、 章程而设置的机关
(二)法人的机关是形成、实现法人意思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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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法人的设立,根据不同性质的法人,采取了不 同的原则:
(1)非营利法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法人。机关法人由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采取特许主 义,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对于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法人,一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需登记 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与机关法人一致,采特 许主义。另一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需要办理法 人登记,如各种协会,按规定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同意,向民政部门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主义。
(三)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代表机构或领导机构
(四)法人机关由单个人或集体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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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机关的种类
法人的机关主要有三类:法人的权力机关、法人的 执行机关和法人的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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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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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开始, 同时终止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 围一致
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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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因自己的行为而致 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法律资格。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 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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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意义在于: (1)目的不同。 (2)设立根据不同。 (3)设立程序不同。 (4)法律形式不同。 (5)行为能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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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1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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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由创设人按照法定条件为法人成立
而进行的各种创办行为,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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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人设立的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 (2)特许主义。 (3)行政许可主义。 (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
(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独立的
财产或经营 (三)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四)法人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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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根据法人设立时依据的法律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 公法人与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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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人设立的方式
(1)依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 (2)发起设立。 (3)募集设立。 (4)捐助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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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资格的取得
法人设立后须取得法人资格,才能成为法人。机关 法人和不需要经过审批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法人一经成立,便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法应当经审 批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企业法人则 在设立后还必须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证书之日起具备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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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在我国的所有法律中 均称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能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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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的变更
(一)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1 法人的合并。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
为一个法人。法人的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 并。 2 法人的分离。即一个法人分离成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法人。法人分离又可分为新设分离和派生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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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法人的组织形式的变更是指企业法人在存续期间, 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化。对于公司法人来说,有限责 任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从有 限责任公司变动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也可转化为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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