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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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种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2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极限,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本樯准采用以下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 .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大型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极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指标体系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4.1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4.2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假设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假设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以下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以下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计算定稿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计算定稿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计算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A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A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A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Q=Q1+Q2式中:Q-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Q 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A2.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下式计算H=)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h 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

A2.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距原点为:x=a(Q-Q1)/Q=aQ2/Q式中: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距离;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Q 1、Q2、Q-同A2.1附录B(标准的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B1 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式中:Q-某排气筒最市允许排放速率;Qa-比某气筒低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大值;Q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h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h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

B2 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按下式计算:式中: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Qbh-某排气筒的高度;-表列排气筒的最高高度;hbB3 某排气筒高度低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式中: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Qch-某排气筒的高度;-表列排气筒的最低高度。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全文2009—04—11 11:27:54 来源: 作者:【大中小】评论: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大气污染物当量和排污费计算

大气污染物当量和排污费计算

附件二:大气污染物当量和排污费计算该污染物的排放量(kg)1、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kg)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1。

2、排污费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废(污)水总污染当量:指废(污)水中水污染防治费应征收之各污染物项目之污染当量总和。

总污染当量=Σ(污染当量)I,I=征收水污染防治费之污染物项目。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见注)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注: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四)排污费计算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注:污染当量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相对数量的一种关系。

从确定过程来说,污染当量是有害当量、毒性当量和费用当量的一种综合关系,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污染排放变量之间的污染危害和平均处理费用的相对关系。

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计算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3840-91)中的方法,单一排气筒的排放速率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其中:
Q:排气筒的允许排放速率,单位kg/h;
cm:环境质量标准浓度限值(小时值),单位mg/m3。

首先取
GB3095-2012中所覆盖污染物的24小时平均浓度,其中不涵盖的污染物再参考TJ36-79或前苏联标准CH245-71标准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若以上标准中均不涵盖的污染物则直接参考北京或上海现行大气综排中的较严格的排放速率。

R:排放系数,比如查标准江苏地区15m和20m排气筒分别取值为6和12;
Ke:地区性经济技术系数,标准推荐取值为0.5~1.5,比如以江苏非重点管控企业为例,可选经济系数为1.0。

1 / 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计算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计算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A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A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A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Q=Q1+Q2式中:Q-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A2.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下式计算H=)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

A2.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距原点为:x=a(Q-Q1)/Q=aQ2/Q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Q1、Q2、Q-同A2.1附录B(标准的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B1 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式中:Q-某排气筒最市允许排放速率;Q a-比某气筒低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大值;Q 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h 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h 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

B2 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按下式计算:Q b-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h-某排气筒的高度;h b-表列排气筒的最高高度;B3 某排气筒高度低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式中: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Q c-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h-某排气筒的高度;h c-表列排气筒的最低高度。

附录C(标准的附录)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C1 由于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故本附录仅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进行原则性指导,实际监测时应根据情况因地制宜设置监控点。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12•【文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止。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大气污染物折算排放浓度公式

大气污染物折算排放浓度公式

大气污染物折算排放浓度公式大气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大气污染,科学家们提出了一种折算排放浓度公式,可以帮助决策者评估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大气污染物折算排放浓度公式是基于污染物的浓度和释放量之间的关系,通过计算得出折算排放浓度,从而反映出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个公式以及其应用。

公式的一般形式为:折算排放浓度 = 污染物排放浓度 ×折算系数其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是指污染物在特定区域内的浓度水平,可以通过大气环境监测站等设备进行测定。

折算系数则是由环保部门根据污染物的毒性和环境容忍度等因素确定的。

折算系数是一个重要参数,它反映了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

不同的污染物有着不同的折算系数,由于污染物的特性和环境的差异,折算系数也不同。

折算系数通常由环保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实测数据确定,以确保公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使用折算排放浓度公式可以帮助决策者评估大气污染的危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例如,在空气质量监测中,通过测量不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并根据其折算系数计算出折算排放浓度,可以得出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综合评估指标。

这些指标通常被用来制定政策和标准,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另外,大气污染物折算排放浓度公式也应用于工程设计和监管领域。

在某些工程项目中,特定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是有限制的,因此,通过计算折算排放浓度可以帮助工程师确定必要的控制措施,以确保工程项目的环境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需要指出的是,大气污染物折算排放浓度公式并不能代替全面的环境监测和评估。

它只是一种简化的计算方法,用来评估污染物的环境影响,其结果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

综上所述,大气污染物折算排放浓度公式是一种用于评估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程度的工具。

通过测量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并利用折算系数计算折算排放浓度,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控制大气污染问题。

GB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全文2009-04-11 11:27:54 来源: 作者: 【大中小】评论: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计算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计算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计算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A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A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A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Q=Q1+Q2式中:Q-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A2.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下式计算H=)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h 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

A2.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距原点为:x=a(Q-Q1)/Q=aQ2/Q式中: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距离;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Q 1、Q2、Q-同A2.1附录B(标准的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B1 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式中:Q-某排气筒最市允许排放速率;-比某气筒低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大值;Qa-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Qa+1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ha-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

ha+1B2 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按下式计算:式中: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Qbh-某排气筒的高度;-表列排气筒的最高高度;hbB3 某排气筒高度低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式中: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Q-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ch-某排气筒的高度;h-表列排气筒的最低高度。

环评常用预测模式计算公式

环评常用预测模式计算公式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附录B
一 内插法:
某排气筒高度介于标准中两排气筒之间
h 某排气筒高度
36
m
计算 参数
ha 标准中较低排气筒的高度 Qa 标准中较低排气筒的排放速率
30 15
m kg/h
ha+1 标准中较高排气筒的高度
40
m
Qa+1 标准中较高排气筒的排放速率 25
kg/h
结果 Q 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21.00 kg/h
公式
Q=Qa+(Qa+1-Qa)(h-ha)/(ha+1-ha)
二 外推法:
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标准最高排气筒
h 某排气筒高度
115
m
计算 参数
hb 标准中最高排气筒的高度
100
m
Qb 标准中最高排气筒的排放速率 170
0.94 0.47
kg/h kg/h
公式
Q=Qc(h/hc)2
kg/h
结果 Q 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224.83 kg/h
公式
Q=Qb(h/ha)2
三 外推法:
某排气筒高度低于标准中最低排气筒
h 某排气筒高度
9
m
计算 参数
hc 标准中最低排气筒的高度
15
m
Qc 标准中最低排气筒的排放速率 2.6
kg/hΒιβλιοθήκη 结果Q 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注:若低于15m还需再严格5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等。

1.3排放限值的适用对象本标准规定的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适用于所有排放这些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固定污染源还是移动污染源。

同时,本标准还规定了针对不同污染源的排放限值。

2规定2.1排放限值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其中,针对不同污染源的排放限值也有所规定。

2.2指标体系本标准的指标体系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这些指标将作为排放限值的依据,同时也是监控和管理排放的重要依据。

2.3监测与管理本标准规定了对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监测、监测数据的报告和记录、监测设备的维护等。

同时,本标准还规定了对违反排放限值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3实施和监督3.1实施时间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一系列旧的排放标准。

3.2监督机构XXX是本标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排放限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3.3监督和管理措施XXX将采取一系列监督和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抽查、监测数据的审核和核实等,确保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本标准的要求。

4附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标准的附录,包括了一些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等,为标准的实施提供了参考依据。

总之,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控制大气污染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本标准的要求,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排放口指大气污染物从污染源向大气排放的出口部位。

3.8污染物指大气中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或其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物质或因子。

3.9处理设施指对污染物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处理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除尘、脱硫、脱氮等设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计算方法【国标GB3840-91中的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计算方法【国标GB3840-91中的方法】

⼤⽓污染物排放速率计算⽅法【国标GB3840-91中的⽅法】
今⽇正⽂
根据国家《制定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法》(GB3840-91)中的⽅法,单⼀排⽓筒
的排放速率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其中:
Q:排⽓筒的允许排放速率,单位kg/h;
cm:环境质量标准浓度限值(⼩时值),单位mg/m3。

⾸先取GB3095-2012中所覆盖污染物的
24⼩时平均浓度,其中不涵盖的污染物再参考TJ36-79或前苏联标准CH245-71标准中的居住区
⼤⽓中有害物质的最⼤允许浓度,若以上标准中均不涵盖的污染物则直接参考北京或上海现⾏
⼤⽓综排中的较严格的排放速率。

R:排放系数,⽐如查标准江苏地区15m和20m排⽓筒分别取值为6和12;
Ke:地区性经济技术系数,标准推荐取值为0.5~1.5,⽐如以江苏⾮重点管控企业为例,可选
经济系数为1.0。

据《VOCs前沿》了解,为深⼊落实⽣态环境部等六部委《“⼗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作
⽅案》、⽣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动⽅案》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案》等有关要求,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家庄市⼈民政府主
办的“2020全国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装备博览会”将于11⽉18-20⽇在⽯家庄市
如期举办,是我国VOCs污染防治领域全产业链、全供应链、全价值链的全国性专业展览会。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与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折算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与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折算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与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折算
以燃煤锅炉为例,假设燃料中的其中一种污染物浓度为C(mg/m³),则该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排放浓度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
排放浓度=C*M/F
其中,M是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与过量空气系数条件下的摩尔体积,单位为分子/mol和空气品质常数/mol;F是大气中的空气体积,单位为
m³。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计算大气污染物的摩尔质量(M),单位为g/mol。

摩尔质量是指
1摩尔物质的质量。

M=(分子量/1000)/22.4
2.根据燃煤锅炉的过量空气系数(λ)计算摩尔体积(Mv)
Mv=M*λ
3.根据大气中的空气体积(F)计算排放浓度(Ce)
Ce=C*Mv/F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将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浓度转换为在特定基准氧含
量和过量空气系数下的排放浓度,以便与环境标准进行比较。

这种折算方
法对于评估和监测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以及制定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具
有重要的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排放源和大气污染物具有不同的基准氧含量和
过量空气系数。

因此,在进行折算计算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公
式和参数值。

总之,大气污染物的基准氧含量与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折算是一种
将排放物的浓度转换为在特定基准氧含量和过量空气系数下的浓度的方法。

通过这种折算,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和监测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助于
制定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

空气过剩系数计算

空气过剩系数计算

近日,有许多学员问到"过量空气系数"的问题,现系统解答如下:一、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有时为什么要折算?在实际生产中,锅炉或窑炉使用燃料燃烧时,一般都会加入过量空气(使用鼓风机),一方面,可使燃料充分燃烧,但也出现了另一个问题,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产生了“稀释”作用,大大降低了排放浓度,会造成污染物排放浓度“虚假”达标,这是不允许的。

为了防止排污单位在排放大气污染物时,加大鼓引风机的风量,人为减少污染物的浓度,达到稀释排放从而达标(浓度标准)的目的,从而得到真实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就必有一个统一的换算标准,于是引入“过量空气系数”的概念。

当然,判断排气筒是否达标不是用“排放浓度”一个指标。

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需同时达标才算达标。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单位是kg/h,计算公式为:污染物排放浓度(mg/ m3)×烟气流量(m3 /h),此式可说明,无论如何“稀释”,计算出来的排放量都是正确的。

从上式可知,计算排放速率时,无需使用折算后的排放浓度。

二、过量空气系数概念及意义1、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用“α”表示。

2、过量空气系数的意义:炉子在操作过程中,过量空气系数太大,说明在燃烧时实际鼓风量较大,氧气充足,对完全燃烧有利,但过大的鼓风量必然产生过大的烟气,使烟气带走的热量增加,炉膛温度下降,传热不好,浪费燃料。

过量空气系数太小,说明实际鼓风量小,氧气不充足,造成燃烧不完全,浪费燃料,炉内传热也不好。

因此,合理的过量空气系数应该既能保证燃料完全燃烧,又能使各项热损失降至最小。

3、过量空气系数的确定。

过量空气系数可用仪器实测,实测的过量系数不一定是最佳的,只是反映炉子的真实情况。

为此,国家针对不同的炉窑或锅炉也规定了相应的过量空气系数。

两者经过对比,则可折算真实的污染物排放浓度。

4、折算公式:折算排放浓度=实测浓度×(实测过量空气系数/国家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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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A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A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Q=Q1+Q2
式中:Q-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A2.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下式计算
H=)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

A2.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距原点为:
x=a(Q-Q1)/Q=aQ2/Q
式中: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距离;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
Q1、Q2、Q-同A2.1
附录B(标准的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B1 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Q=Q a+(Q a+1-Q a)(h-h a)/(h a+1-h a)
式中:Q-某排气筒最市允许排放速率;
Q a-比某气筒低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大值;
Q 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
h 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
h 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

B2 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按下式计算:
式中: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 b-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 b-表列排气筒的最高高度;
B3 某排气筒高度低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 c-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 c-表列排气筒的最低高度。

附录C(标准的附录)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
C1 由于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故本附录仅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进行原则性指导,实际监测时应根据情况因地制宜设置监控点。

C2 单位周界监控点的设置方法
当本标准规定控制点设于单位周界时,监控点按下述原则和方法设置:
C2.1 下列各点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C2.1.1 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10米范围内,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

C2.1.2 监控点应设于周界浓度最高点。

C2.1.3 若经估算预测,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区域超出10米范围之外,可将监控点移至该区域之内设置。

C2.1.4 为了确定浓度的最高点,实际监控点最多可设置4个。

C2.1.5 设点高度范围为1.5米至15米。

C2.2 下述设点方案仅为示意,供实际监测时参考。

C2.2.1 当具有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参考下图设点。

C2.2.2 当无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根据情况于可能的浓度最高处设置4个点。

C2.3 由最多4个监控点分别测得的结果,以其中的浓度最高点计值。

C3 在排放源上、下风向分别设置参照点和监控点的方法
C3.1 下列各点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C3.1.1 于无组织排放源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C3.1.2 监控点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浓度最高点,不受单位周界的限制。

C3.1.3 为了确定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

C3.1.4 参照点应以不受被测无组织排放源影响,可以代表监控点的背景浓度为原则。

参照点只设1个。

C3.1.5 监控点和参照点距无组织排放源最近不应小于2米。

C3.2 下述设点方案仅为示意,供实际监测时参考。

C3.2.1当具有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参考下图设点。

C3.3按上述参考方案的监测结果,以4个监控点中的浓度最高点测值与参照点浓度之差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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