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科研论文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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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科研论文奖励条例(修订)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奖励对象
本校注册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不包括我校在职攻读学位教职工)。
第二条:奖励范围
奖励对象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奖励:
、文科类研究生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以及指定的重要学术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期刊论文字数须在字以上,重要报刊文章字数须在字以上,并有“上海师范大学”署名标注。
、理工科类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收录的论文,且被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认定。、和、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的申报年份的检索报告为准。
、各类研究生发表于其他正式刊物正刊的学术论文和作品。
第三条:奖励标准
、文科第一作者或理工科通讯作者:凡独立署名“上海师范大学”,给予全额奖励;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师范大学”,奖励全额的%。
、学生排名第一的作者:
)第一作者(理工科为通讯作者)及学生第一作者,均独立署名“上海师范大学”,奖励全额的%。
)第一作者(理工科为通讯作者)及学生第一作者,非“上海师范大学”独立署名,奖励金额为全额的。
注:具体奖励范围与金额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奖励程序
、每年月和月,研究生院(部)将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成果分两次进行集中审核。
、以学院为单位审核汇总,上报研究生院(部)。
、经公示无异议,奖励经费统一由财务处拨至学生学思卡。
第五条:其他说明
、在校期间以“上海师范大学”为单位单独署名投稿,其科研成果在毕业后一年以内公开发表,参照本奖励条例执行。
、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奖励范围及额度根据申报年度的奖励条例实施。
、科研论文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获奖者个人承担。
、研究生院(部)有权对获得科研奖励的论文进行结集出版,并根据出版需要对论文进行个别文字加工及必要的删改。同时,请作者自留论文底稿,恕不退
还。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院(部),自年月起执行。
附件一奖励范围与金额
注:重要期刊随变化按程序调整
各类期刊不包括专刊、特刊、专集和增刊;各类论文不包括译文、会议综述、文献整理、散文、诗歌、随笔、访谈等。
附件二
注:因学科交叉重复的刊物只列一次。
(年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