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涉税问题现行有效的25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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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涉税经典司法案例解析及政策指南 txt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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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是一种经济环境下常见的现象,而涉税问题在其中更是一大难题。

在企业面临破产时,涉税问题会涉及到许多复杂的法律和税收政策,因此需要对其中的经典司法案例进行深入的解析,并提供相关的政策指南和资源,以帮助企业和律师更好地应对涉税问题。

以下是对企业破产涉税经典司法案例的解析及政策指南:一、企业破产涉税经典司法案例解析1. 案例一:XX公司破产引发的税务问题XX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制造业企业,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较大的困难,最终导致破产。

在破产过程中,公司的资产清算和债务清偿涉及到了大量的税务问题,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对于公司及相关利益相关者来说,如何处理这些税务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破产过程的进行。

2. 案例二:个体工商户破产引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常见的经营形式,其破产也存在着与之相关的税务问题。

个体工商户倒闭后,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会变得复杂起来,包括如何处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已经开具的发票等。

以上两个案例都反映了企业破产涉税问题的复杂性和现实性。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企业破产涉税的实际问题,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正确的指导和建议。

二、政策指南及资源1. 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解读针对企业破产涉税问题,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关政策指南和资源可以帮助企业和律师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收处理规定,为企业提供依据和支持。

2. 专业税务顾问服务在处理企业破产涉税问题时,专业的税务顾问服务是尤为重要的。

通过与专业的税务顾问合作,企业和律师可以获得更准确、更具有操作性的税务建议和解决方案,避免在破产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3. 案例分析和经验共享通过案例分析和经验共享,可以让企业和律师更好地学习和借鉴他人在处理企业破产涉税问题时的经验和教训。

从成功的案例中汲取经验,从失败的案例中吸取教训,可以提高企业和律师在处理涉税问题时的思考和决策能力。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一)办理权限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以破产企业(指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下同)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税务查询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如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三)政策咨询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咨询。

重大破产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征管部门、税政部门、法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解答管理人涉税问题咨询。

对于难以答复的疑难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后,及时予以答复。

管理人或企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制定分配方案、进行资产处置等,可以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内容提供税收测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支持,及时予以答复。

2022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及答案(新版)

2022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及答案(新版)

2022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及答案(新版)1、[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方某在妻子失踪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B.王某以区房管局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扣押其财产的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C.某企业以工商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D.黄某不服市政府对其信访请求作出的复核意见直接向法院起诉【答案】C【解析】(1)选项A: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选项B: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可诉,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3)选项C: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选项D: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可诉。

2、[单选题]2010年8月12日,某县税务局以违法开具发票为由,向该县纳税人金滨娱乐有限公司送达罚款5000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公司不服,于8月22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9月28日,经市税务局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该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关于该公司撤回复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后,只要尚未超出法定复议申请期限,都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B.如该公司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则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C.该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应在复议机关向县税务局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否则撤回行为无效D.该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必须经法院作出准予撤回的书面裁定,否则不导致复议终止【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后的法律后果。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论企业破产中的涉税法律问题

论企业破产中的涉税法律问题
经济与法
论 企业破产 中的涉税 法律 问题
上 海市税务部 李挺
权 不 列 入 破 产 财 产 范 围 , 以享 有 别 除 权 。 破 产 人 所 欠 税 款 可 而 列 入 破 产 财 产 范 围 , 享 有 别 除权 。但 是 ,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不 税 四 十五 条 又 规 定 :税 务 机 关 征 收税 款 ,税 收 优 先 于无 担 保 债 该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债 权 人 应 当在 人 民法 院确 定 的债 权 申 “ 权 .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法 纳税 人 欠 缴 的 税 款 发 生 在 纳 税 人 以 报 期 限 内 向 管 理人 申报 债 权 。 如 果 债 权 人 没 有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其 财 产 设 定 抵 押 、 押 或 者 纳 税 人 的财 产 被 留置 之 前 的 . 收 ” 质 税 申报 债 权 ,那 么依 照该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在 人 民法 院确 定 应 当先 于 抵 押 权 、 权 、 置权 执行 。 由 此可 以看 出 法 律 之 间 “ 质 留 的 债 权 申 报期 限 内 , 权 人 未 申 报债 权 的 、 以在 破 产 财 产 最 存 在 冲 突 。在 破 产 案 件 中 ,到底 是 适 用 征 管 法还 是适 用破 产 债 可 后 分 配 前 补充 申报 ; 是 , 前 已 进 行 的分 配 , 再对 其 补 充 法 ?我们 认 为 , 用 破 产 法 规 定 比较 合 理 。虽 然 总 体 上 说 破 产 但 此 不 适 分 配 。 为 审查 和确 认 补 充 申报 债 权 的 费 用 , 由补 充 申报 人 承 法 和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并 不 存 在 一般 法 和 特别 法 的 关 系 ,但 是 担 。 第 五 十六 条 第 二 款 进 一 步 规 定 :债 权 人 未 依 照 本法 规 定 在 破 产 案 件 中涉 及税 收 的 问题 时候 ,税 收征 收管 理法 就 被 视 ” “ 申报 债权 的 , 得 依 照 本法 规定 的程 序 行 使 权 利 ” 以上 规 为 一 般 法 , 不 由 而破 产 法 可 以视 为 特 别 法 。 因为 征 收 税 款 是 个基 本 定 可 以看 出 ,债 权 人 积 极 进 行 债 权 申报 是 参 与 债 务 人 破 产 财 问 题 ,而 在 破 产 案件 这样 一 个 特 别 的环 境 下 就 是 一 个 特 别 问 产 分 配 的前 提 。 果 债 权人 没 有积 极 申报 债 权 , 如 由此 产 生 的不 题 了。 但 是 如果 适用 破产 法 , 之 也 就 会 产 生 新 问 题 , 随 即税 收 利法 律后 果 , 就 是 “ 前 已进 行 的分 配 , 也 此 不再 对 其 补 充 分 配 。 优 先 权 在 面 对 有 担保 的 财 产 时发 挥 不 了作 用 。破 产法 的用 . 由补 充 申报 人 承 担 ” 只 . 不 仅 限 制 了 税 收 优 先权 , 且 与 征 管 法 第 四 十 五条 冲突 。 管 而 征 能 由债 权 人 自己承 担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并 没 有 规 定 有 担 保 的 财 产 可 以绝 对 优 先 于 税 有 人 认 为 。应 当统 一 确 定 市 级 国 家 税 务 机 关 为 税 收 破 产 收 , 而是 以设 定 时 间 作 为 节 点 债权 的 申报 主 体 。 内部 专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征 缴 破 产 企 业 的 我 们 主 张 协 调破 产 法 和 征 管 法 的 冲 突 。 我们 认 为 , 在现 实 税 收① 我 们 认 为 有待 商榷 。 。 情 况 下 ,税 收优 先权 的行 使 不 是 过 多 过 滥 ,而 恰 恰 是 很 少 使 第一 , 为什么是国税机关?试想 , 如果破产的债务人仅欠缴营业 用 , 务 机 关 还 不 太 有 意 识 , 不 太 习惯 行 使 税 收 优 先 权 。 国 税 也 税等地方税而并不欠缴增值税等 国税 .在 目 的税 收管理体制下 由 前 外 税 收 优先 权 效 力 弱 化 趋 势 不 一 定 适 合 我 国实 际 情 况 而 且 国税机关充 当申报主体是否可行? 我们建议 , 如果债务人欠缴的仅是 在 我 国这 样 一 个 发 展 中 国家 ,公 共 财 政 的 需 要 也 应 该 被 提 到 地方税 , 么应由主管地税机关 申报。如果 债务人 仅欠缴 国税 . 那 则由 个应 有 的位 置 。 此 , 们 建 议 , 因 我 在修 订 征 管 法 的时 候 。 调 协 主管 国税机关 申报 。 但是新问题又随之产 生。 如果债务人 即欠缴 国税 与 破 产法 的规 定 ,使 得 现 行 征 管 法 第 四十 五 条 的规 定 也 可 以 又欠缴地方税 , 那谁来 申报 ?我们认 为 , 此时地税机 关和国税机关应 适 用 于破 产 程 序 。 人 提 出 , 近 的 德 国 、 地 利 、 大 利 亚 等 有 新 奥 澳 各自 单独 申报 , 是二个独立主体 , 即避免 了互相 推诿 也明确了责 国 的 新 破 产 法 都 将 税 收 优 先 权 彻 底 取 消 而 视 为 一 般 债 权 . 这样 从 任主体和权利主体 。 新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 定的‘ 务人所欠税 款的 而认 为 新 破 产 法 上 税 收 债 权 的 优 先 性 逐 步 淡 化 ,这 也 符 合 世 侦 债权人组 ” 我们认 为应 由债 务人主 管的地税机关 和国税机关组成 界 破产 立 法 的基 本 趋 势 。‘ 们 认 为此 观 点 有 待 商 榷 。我 们 认 峨 第二 , 内部 专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征 缴 破 产 企 业 的税 收 。 这 为 没有 一 项 制 度 是 放 之 四海 而 皆 准 的 ,各 国 环 境 确 实 千 差 万 在 实 践 中 可 行 性 不 大 。 我 们推 崇路 径 依 赖 理 论 , 目前 , 务 机 别 , 展 阶 段 也 各不 相 同 , 能 因 为 国 外 尤 其 是 一 些 发 达 国 家 税 发 不 关 内 部 的 征 管 部 门 可 以专 门 负 责征 缴 破 产 企 业 的税 收 ,债 务 的立 法 趋 势 而 肓 目跟 风 人 的 具 体 主 管税 务分 局或 税 务 所 可 以协 助 。征 收 管理 部 门 职 责 就 在 于 税 收 的 征 收 管理 丁 作 ,对 于破 产 企 业 的 征 收 本 就 属 参考文献 : 于其职责。 因此 , 定 税 务 机 关 内部 的征 收 管 理 部 门 作 为 申报 确 【】 1李永军 : 破 产法律 制度— —清算 与再建》 中国法制 《 ,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解读作者:丁丁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原《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进行了重新制定,并于2011年3月31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形式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5号公告发布后,8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

25号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25号公告执行。

25号公告共有八章五十二条,主要对资产和资产损失的定义、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内容作了规定,并对88号文中部分事项作了明确。

以下根据25号公告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法规、文件,通过88号文与25号公告的对比,对25号公告作一解读。

供业内同行参考,请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实际执行为准。

一、总则(一)资产的定义根据25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与88号文件的规定相比,25号公告主要有以下的变化:1.扩大了资产的范围25号公告将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纳入资产范围,扩大了应收及预付款所包含的内容;明确无形资产属于资产范围,从而解决了由于88号文没有将无形资产损失列入而引起的实务中存在的争议。

2.取消了88号文“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附加条件“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本就表明了是与企业收入有关的,该项资产如发生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无需另行规定。

四川高院召开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四川高院召开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四川高院召开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四川高院召开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2022年9月22日上午,四川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2017-2021)》和《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2021)》。

发布会上,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通报了2017年至2021年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系统总结了全省法院破产审判的经验做法及成效,并提出下一步重点工作安排。

民二庭庭长何学敏发布了2017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四川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破产审判对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将破产审判置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大胆创新,迎难而上,积极破解破产案件审判难题,妥善运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在加速“僵尸企业”出清、助力困境企业拯救、完善“执破衔接”、推动破产审判队伍与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依法成功审理了泸天化、川煤集团、达州钢铁、盛马化工、成安渝高速等知名、重点企业破产案件,一大批陷入困境的企业重获新生,破产审判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职能作用得到切实有效发挥。

发布会设置答记者问环节,发布组就破产审判中管理人履职监督与规范、“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健全等问题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

发布会由宣教处负责同志主持。

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省法学会破产法学会代表应邀出席新闻发布会。

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在新闻发布会上,对2017年至2021年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案例解析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案例解析引言:企业破产重整指的是企业由于财务危机无法继续经营时,采取统一管理、调整债务及进行重组,以期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这个过程中,债务重组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其中包括税务问题的处理。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进行解析。

案例背景:某公司为一家以生产高科技产品为主的制造企业,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内部管理等原因,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并且负债累累。

为了避免公司破产,该公司决定进行债务重组,并通过破产重整程序重组债务。

债务重组方案:该公司与其债权人(包括银行及供应商)协商,由于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同意对债权进行重组,并将债权转换为公司的股权。

具体的债权转股比例根据债权人的认可情况而定。

涉税处理:债务重组涉及税务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债务重组时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二是债务重组后公司股权变动所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债务重组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转股造成了公司的股权变动,这是一个应纳税的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纳税,纳税义务人是股权转让人。

按照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由于公司处于破产重整状态,面临破产走向,纳税义务人无力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该情况,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减免。

例如,国家可以通过发布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债务重组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在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将债权转换为公司的股权,相应的,债权人成为了公司的股东。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债权转股所取得的利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解决此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个人所得的具体金额难以计算,可以采取估算方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一、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界定二、税收债权的优先性三、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四、资产拍卖的税费转嫁五、破产受理前强制执行的税款和滞纳金配比六、破产撤销权能否对抗欠税的强制执行七、税务机关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八、基于破产的税收优惠九、破产企业税收违法犯罪的处罚与移送十、破产涉税其他特别规定在正式开始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有关税收法律关系目前的主流学说,叫做“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

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应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实体上说,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

但从程序上来说,不管是征收还是处罚,为了保证实体法得以贯彻执行,征税主体都享有绝对的优越地位。

基于这种程序与实体、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和特征,税法一方面保留着行政法的权力性质,同时引入了不少民事法的概念,如代位权、撤销权。

理解了这种税收法律关系,对于下面所讨论的问题,比如税收债权的范围、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税收债权能否放弃等等,很有帮助.一、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界定(一)行使主体前面提到,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是债权人。

但是,国家是个抽象的存在,必须有具体的执行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

根据目前的机构设置和权限分配来看,能够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债权的机关,包括国税、地税和海关.相应的,在破产程序中,这三家机关也可以作为债权人身份参与其中。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欠税的纳税义务人破产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由海关予以清缴.所以,作为破产管理人,别忘了通知海关。

这里有个问题:税务局的稽查局能否作为债权人呢?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破产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在这里,“主管税务机关”是一个征管环节的概念,不太合适扩大解释为包括稽查局在内。

不过,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中表述为:“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这里的“税务机关”,并没有强调“主管".结合《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从体系解释来看,应该既包括税务局,也包括稽查局。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国税总局25号公告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国税总局25号公告
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5
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 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 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
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6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 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
项, 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 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四)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 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 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投资损失-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企业股权投资损失
(五)-1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 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
2
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
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 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九)生物性资产盘亏、病虫害、疫情、死亡、被伐、被盗丢失见 25 号公告
(十)
无形资产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已经丧失使用 价值和转让价值,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适用法律文件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5号令
3
4
资产损失总括资料
序号
资 料 名 称
4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为优化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债权的申报与确认1.【债权申报通知】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或者由管理人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债务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债权申报书面通知。

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将受理裁定书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2.【申报主体及范围】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将债权申报通知抄送至债务人所属稽查局、跨区税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清查债务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会同同级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确定债务人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应按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填写债权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附上相关的债权依据,如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的简要说明、法律条款、计算方式等。

关于注销企业相关涉税问题及对策探析

关于注销企业相关涉税问题及对策探析

关于注销企业相关涉税问题及对策探析在实际税收工作中,不少企业在办理注销时,存在不少涉税问题,这是基层一线征管人员不可回避且必须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现联系本人日常工作,归纳以下几点:1.不少企业未履行申请注销手续便“不辞而别”。

根据征管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征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纳税人需要注销时,应向管理分局提出注销申请,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由管理人员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收清算,然后才予以注销。

而日常工作中,由于大多数企业皆属改制而成的私人性质企业,面临关停并转时,主动打申请注销的寥寥无几。

每当征收期最后一天催缴申报时才发现不少企业在未办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即从我们的管理视线中失踪,有的企业停业已久,而聘请的代帐会计却照旧按月进行零申报,税收征管人员对此却浑然不知。

2.税务机关强行注销给不少有问题的纳税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

根据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连续三个月以上未申报的纳税人可纳入非正常管理,非正常户超过一年的,税务机关可强行注销。

这就无意之中给不少确实存在税收问题的纳税企业提供了从税务管理范围内迅速消失的“合法外衣”,这与税收管理现行法规不完善息息相关的。

3.不少企业存货的税务处理是我们当前工作中的一大弱项。

实际工作中,不少注销企业往往先以存货抵债,抵应付工资等有关费用,既不开具发票,又不视作销售,更不主动申报纳税。

有的企业帐面存货价值很大,如某轮胎厂在办理注销时,我们发现帐面存货300多万元,企业产成品、原材料品种、型号成百上千,仅凭我们一两个工作人员根本不可能在短期内盘点清楚,遇到此类问题如何进行处理是我们当前工作中的弱项之一。

八方永信教育针对上述问题,应如何堵住注销漏洞,进一步强化管理呢?建议采取如下应对措施:1、首先要关注注销企业存货与留抵,收入与费用二者之间配比状况。

要核实企业存货,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留抵与存货的逻辑对应关系,对明显不对应的,要细心核查,对收入与费用明显不配比的,需进一步审查此类企业有无帐外经营不作收入等违规情况。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处理的操作指引-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处理的操作指引-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处理的操作指引正文:----------------------------------------------------------------------------------------------------------------------------------------------------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处理的操作指引为深化企业破产府院联动统一协调机制内涵,建立健全税务司法协作机制,规范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提高破产处置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税务局作为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的司法协作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与市税务局法制科负责联络对接,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所涉税务问题。

第二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税务局共同建立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联席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并就相关工作情况、问题及工作计划进行通报、研究。

第三条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款债权。

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法院或管理人可以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应当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条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破产程序中税款债权的申报主体。

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当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申报债权。

主管税务机关未能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

资产损失25号公告解读

资产损失25号公告解读

资产损失25号公告解读第一篇:资产损失25号公告解读立法者讲财损25号公告一、税收中对资产的定义88号文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这个文件特别强调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25号公告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各地税务局在实际操作中首先是根据定义来判定这个资产在税前能不能扣除。

上述两个文件之间的差异:1.“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本就表明了是与企业收入有关的,该项资产如发生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如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多此一举。

3.“免税收入”虽然不属于“应税收入”,但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如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相互矛盾。

二、资产损失类别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原则,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两类: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这类损失带有财产转让和处置的性质,必须是合理的。

法定资产损失:凡是25号公告中列举的,点了项目的,只要符合条件的,就是法定资产损失。

如果没有点项目,可能是某一类的资产损失,在文件中写了“等”,尽管文件没有点项目,但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列入法定资产损失。

对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实务操作中,银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还是坚持的实际资产损失。

税务总局何道成解读25号公告

税务总局何道成解读25号公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拟文者,从公告的制定原则和背景出发,对其进行全面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只解决了主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标准、条件问题,没有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程序、证据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因此在损失具体认定过程中,税企双方经常出现争议。

于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

2011年3月,总局又对88号文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了新的25号公告。

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57号文的重要配套政策,25号公告内容十分丰富。

它不仅涉及税收征管制度,还涉及会计处理、法律政策及经济领域各项业务活动,因此,实践中不少财务人员觉得政策条款和问题难以准确把握。

实际上只要了解25号公告关于资产损失认定所蕴含的税收原理,对条款的理解,就会很容易。

一、税前扣除的六大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业务的发生和现金(货币)结算(收付)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即存在现金流动与经营活动的分离。

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是以资产处置、转让过程中的现金收付与否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是以取得收款凭证或权利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显然,遵循不同的原则,在会计核算和税收计算中,会产生不同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虽然仅强调企业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时扣除,而未直接指明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扣除。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近几年,企业破产的数量有所增加,针对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一些税收问题,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一、税收债权申报问题税务机关收到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通知后,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收债权。

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附加费)及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

申报金额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一)申报企业所欠税款。

企业破产清算时,该部分税收债权清偿顺序位于职工债权之后,普通债权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所指的“企业所欠税款”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税务总局令第9号)所指的“欠税”并不一致,比“欠税”的口径大。

除“欠税”外,还包括其他未缴纳税款的情形。

(二)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的规定,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三)申报企业未缴罚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

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原先为“试行”)施行后,对行政罚款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也没有明确规定。

直到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8项内容中,才做出了明确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清偿顺序位于普通债权之后,称之为“劣后债权”。

二、破产程序内税收的清偿顺序破产程序内产生的税收是指从破产申请受理至破产终结这个过程中,因继续使用、管理资产,或者继续营业,或者变卖资产等行为产生的税收,以下简称程序内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
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
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1998年7月16日
——结束——。

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案例解析1.企业破产时如何处理涉税问题?答:企业破产时,涉税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

首先,需要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清理,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其次,需要根据破产程序的进行,经过税务机关认定的破产资产清算,再对应的进行纳税处理。

同时,涉及个人股东或有关方的资产清偿与税务问题也需要妥善处理。

案例解析:公司由于长期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最终宣告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资产清算和涉税调查。

经查,该公司存在逃避纳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追缴了欠税款,并对其涉嫌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同时,对涉案人员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该案件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作用。

2.企业破产对个人所得税有何影响?答:企业破产对个人所得税会产生一定影响。

首先,如果企业破产后个人卷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则个人可能面临无法获得公司收入或赎回股权等情况,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可能会有所影响。

其次,如果企业负债较大,个人有可能需要将个人资产用于偿还企业债务,这也会对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

此外,如果企业破产后个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转行就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应变化。

案例解析:企业破产后,其股东通过破产程序清算企业债务,并用个人名义承担了一部分债务。

由于其个人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该股东只能分期偿还。

根据税法规定,该股东可以将偿还的债务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由于该股东并没有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转行就业,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也没有其他特殊情况。

3.企业破产是否会影响其他企业的税收情况?案例解析:公司与破产企业有长期的供货合作关系。

由于破产企业经营不善,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该公司无法及时结账和缴税。

并且,该公司对破产企业的坏账予以了核销。

在纳税时,该公司需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相关的增值税款,但也获得了相应的增值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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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涉税问题现行有效的25部规定


标题及文号主要破产涉税内容
1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
破产、倒闭
、解散、停
业后增值税
留抵税额处
理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
〔1998〕429
号)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从2019年开始,对于符合条件的情形试行留抵退税】
2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
破产后新办
企业缴纳所
得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
函〔1999〕6
号)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清算完毕后,拍卖给其他企业,拍卖后的企业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经营,且从事的是全新的生产经营活动,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视同新办企业。

凡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在重新注册后,不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 《欠缴税金
核算管理暂
行办法》(
国税发〔200
0〕193号)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

4 关于个人与
用人单位解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5 关于大连证
券破产及财
产处置过程
中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
〔2003〕88
号)一、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大连证券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四、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五、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原大连证券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

6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州壬
丰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
有关契税问
题的批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珠海鸣志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法院裁定,共同承受破产企业广州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以抵偿债务的“南方信托大厦”烂尾楼工程,并拟将需续建的“南方信托大厦”权属转入广州壬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鉴于壬丰公司是国资公司与鸣志公司专为继续开发建设“南方信托大厦”而共同出资组建的项目公司,考虑这
财税〔2003〕164号)一特殊情况对壬丰公司承受“南方信托大厦”在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7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欠税
管理工作的
通知(国税
发〔2004〕6
6号)一、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

欠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认定欠税的归属。

8 欠税公告办
法(试行)
(税务总局
令第44号)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9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东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破产清
算中房地产
权属变更征
收契税问题
的批复(财
税〔2006〕5
0号)广州海印实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海印布料总汇有限公司在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中,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竞买了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广东商品展销服务中心100%的投资权益。

上述交易中包括广东展销中心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一号的房地产权属的转移。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上述房地产权属转移应征收契税。

计税价格依据房地产的成交价格确定。

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10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注销
蚁力神公司
所属分支机
构税务登记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处置蚁力神风险的方针和原则,辽宁省于2007年11月按照破产清算方式启动了蚁力神公司风险处置工作,2008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蚁力神公司全部资金用于返还养殖户保证金,破产企业职工债权、沈阳市和平区国
的通知(国税函〔2008〕676号)家税务局税收债权及其他债权清偿率为零。

目前破产清算工作接近尾声,进入申请注销相关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撤销银行账户阶段。

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辽宁蚁力神破产清算组反映,蚁力神公司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辽宁省以外的分支机构共有168家,由于破产企业经营期间管理混乱、人员离散,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请求税务机关简化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蚁力神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总体部署,维护社会稳定,保证蚁力神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按期完成,经研究,对注销蚁力神分公司税务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在辽宁蚁力神清算组提供现有资料后,应及时对蚁力神分公司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11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管
理办法(国
税发〔2009
〕79号)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12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
产损失税前
扣除政策的
通知(财税
〔2009〕57
号)一、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三、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13 关于企业清
算业务企业
所得税处理
若干问题的
通知(财税
〔2009〕60
号)一、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二、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三、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四、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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