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制度
汉朝的检察制度
汉朝的检察制度
汉朝的检察制度主要由御史台和地方监察机构组成。
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长官为御史大夫,负责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地方监察机构则主要由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组成。
司隶校尉负责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
而刺史则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此外,汉武帝时还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1人,用以强化中央集权。
在汉代,监察法规的制定也是一个重要的特点。
汉代法律规定了御史台和地方监察机构所能行使的权力、监督范围以及监察方式等内容,这使得监察官员有法可依,可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同时,这些法规也规范了监察官员的行为,防止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汉朝的检察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它确立了中国古代检察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体系,并为后世的检察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检察院制度
检察院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立宪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宪法的规定,检察院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检察院制度是以宪法、法律和司法制度为基础,组成了以司法检察为核心的司法机关体系。
检察院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其职权主要包括行政检察、刑事检察和非诉讼检察。
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在司法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公正性。
检察院制度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加强政策制定、案件监督、案件处理等方面的努力。
首先,要加强检察院的政策制定,完善检察工作的细则,制定可行的政策,确保案件处理的质量。
其次,应强化检察机关对案件处理的监督,对入庭调解和检察审查等案件可以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案件可以有效处理。
此外,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程序中应积极参与,做好案件的检察审查和拟定起诉状,以求得更好的结果。
检察院制度的核心是司法公正,是构建一套有效的司法程序,维护法治社会的基础性制度。
检察机关作为公正性的维护者,应在司法程序中积极参与,负责审查案件,确保每一件案件都能得到妥善处理,维护司法公正之直至实现司法公正。
检察院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制度,它涉及政策制定、案件监督、案件处理、司法公正等多个环节。
它的实施往往受到宪法、法律和司法制度等多方面的制约,而关键的制约力量恰恰是有效的检察机关,可以保证检察院制度的有效运行。
检察院制度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公正性的重要制度。
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其职权主要涉及行政检察、刑事检察和非诉讼检察。
检察机关的参与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及时处理案件,确保诉讼得到公正的处理。
检察官也是检察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誉为“检察的行动者”。
他们负责检察审查,拟定起诉状,监督和控制审判过程,以确保每一件诉讼案件得到有效的处理。
综上所述,检察院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以宪法、法律和司法制度为基础,组成了以司法检察为核心的司法机关体系。
检察院制度的实施需要加强政策制定、案件监督和案件处理等方面的努力,为维护司法公正性、司法审查的权威性及时处理案件共同努力。
检察官单位日常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检察官单位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检察官及其辅助工作人员。
三、管理制度1. 工作时间(1)工作时间: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2)加班: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2. 办公秩序(1)保持办公区域整洁,不得随意摆放私人物品。
(2)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擅自移动。
(3)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3. 工作纪律(1)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2)坚守岗位,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3)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敷衍塞责。
(4)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
4. 案件办理(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案件办理程序办理案件。
(2)注重案件质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公开。
(3)加强沟通协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5. 考核与奖惩(1)定期对检察官及其辅助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的重要依据。
(2)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6. 沟通与协作(1)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3)积极参与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办案。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院检察委员会。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一、宪法地位: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二)独立性
• 1.地位: • 2.职权:
(三)内在要求
• (1)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 应当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具有维护法制统一,实现公平正义 的使命。
• (2)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检察工作要从 全局出发,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不能受 地方利益、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干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郭立新 上官春光 宋庆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 一、宪法地位 • 二、政治性质 • 三、职能定位 • 四、组织体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 一、宪法地位:
一、宪法地位:
• (一)国家性 • (二)独立性 • (三)内在要求
一、宪法地位: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一)国家性
• 1. 外部: • 英美法系: • 大陆法系:
• 2.内部:
(二)中国检察机关的组织和体系
• 1.在组织体制上,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 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设置 上与权力机关、政府和法院对应。
(二)中国检察机关的组织和体系
• 2.在检察系统内部上下级组织体系中, 为保证法律在全国统一正确实施,宪 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 的工作 。
(1)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点
• • • • 国家性: 专门性: 程序性: 事后性:
(2)检察机关专门法律监督的合理性、 必要性
• 第一:社会现实:违法大量存在
• 第二:执法现状:行政权力滥用,执法人员腐败 • 第三:司法现状: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依然存在
(三)检察权的内在要求
检察院机关规章制度
检察院机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察院机关是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机构,其任务是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服务人民法律权益。
第二条检察院机关的设置、职能和权限、人员编制、资金使用等事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检察院机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检察院机关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法律规定行使检察职权。
第五条检察院机关依法公开执法,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检察院机关要加强党性建设,维护政治公信力,加强廉政建设,坚决反对腐败现象。
第七条检察院机关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第八条检察院机关要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检察机关干警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检察院机关领导班子要加强对机关全体干部和职工的教育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第十条检察院机关的规章制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制定,严格执行,确保检察院机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十一条检察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主任检察官办公室、办公厅、综合处、刑事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审查起诉部等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执行细则,并向机关负责人负责。
第十三条检察院机关依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处、调研室、督察室等工作单位。
第十四条检察院机关设立院领导团队,由院长、副院长、主任检察官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机关全面工作。
第十五条检察院机关设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加强党建和工会工作,保障检察机关干警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检察院机关设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机关干警的纪律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检察院机关设立宣传部门,负责机关宣传工作,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第十八条检察院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检察院机关设立财政部门,负责机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检察制度的概述2.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3.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4.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5.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6.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篇1正文【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
检察制度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检察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逐渐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确立。
我国检察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历经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等历史时期,最终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稳定;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保障公民权益;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检察机关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我国检察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领导全国检察工作。
地方检察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等地方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检察制度的主要职能与任务包括: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羁押;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等。
【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改革与发展任务。
主要包括:完善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提高检察工作的效能;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权;推进检察工作信息化,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水平等。
篇2 目录一、检察制度的概述二、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三、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四、我国检察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五、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篇2正文一、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专门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法律制度。
检察监督制度
检察监督制度检察监督制度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和廉洁。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制度构建和作用三个方面来介绍检察监督制度。
检察监督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封建吏治制度中的监察机构。
然而,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检察监督制度才真正开始建立和发展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检察监督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强化。
目前,中国的检察监督制度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内容构成,即检察机关对执法行政活动的监督和对案件办理的监督。
对于执法行政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司法等部门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和检察建议,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案件办理的监督,检察机关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可以检查司法机关的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对于审判结果是否公正提出监督意见。
检察监督制度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审判公信力。
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的监督,可以纠正司法机关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和不当判决,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其次,它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如果人民群众的权益受到侵害,他们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及时解决问题,实现司法公平。
此外,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有助于推进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完善,推动政府的依法行政和司法改革。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执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
然而,当前的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部分地方和机关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依法不依规、不力行使职权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督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其次,对于检察机关自身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约束。
此外,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和方式还需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中国检察制度内容
中国检察制度内容一、检察制度的内涵中国的检察制度是指依法实行的检察权的制度,主要包括检察官的产生、权力设定、职责义务、组织机构、工作方式、监督与accountability等多个方面。
检察制度的目标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检察组织机构中国的检察机关主要分为最高检、地方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三个层级。
最高检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对全国检察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地方检察院负责辖区内的检察工作,属地检察院的检察官行使检察权。
基层检察院设在县、市、区级别,履行基层检察任务。
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设有检察委员会,该机构负责探讨和决定重大检察活动和重要问题。
三、检察官的产生和任职方式中国的检察官是具有检察权的专门人员,主要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官。
检察官的产生和任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公开竞争,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另一种是通过提名、考察和表决,由人大会议选举产生。
四、检察权的范围和行使中国的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提起公诉、参与审判、执行监督等方式,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控制的权力。
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对依法拘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对起诉案件进行复查,对审判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等。
五、职责和义务中国的检察官具有一系列的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1.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履行公益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监督、检查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4.出庭参加审判活动,发表检察意见。
5.参与国家治安、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中国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工作的合法、公正、有效。
如果发现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失职、渎职等问题,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研究和解决社会上的重大疑难问题,完善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中国检察制度的内容涉及到检察组织机构、检察官的产生和任职方式、检察权的范围和行使、职责和义务、监督与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
检察院规章制度范本
检察院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机关的管理,规范检察工作,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各级检察院。
第三条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依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检察院依法行使公益诉讼权,依法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诉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检察院应当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证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检察院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提高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第七条检察院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检察队伍。
第八条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促进检察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检察院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公正,依法保护干警的合法权益,确保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检察院设机关、办案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
各级检察院设首席检察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会等组织。
第十二条检察院机关负责领导和协调检查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承担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任务。
第十三条办案部门专门承担侦查监督和公益诉讼任务,负责处理侦查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协助办案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司法秩序,保障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首席检察官负责检察院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副检察长协助首席检察官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检察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检察工作,维护工作的正常秩序和效率。
第十七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纪律检查,监督干警的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服从性和纪律性。
第十八条工会负责维护干警的合法权益,开展文体活动,促进凝聚干警的向心力。
第三章检察机关的任务第十九条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侦查监督、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等检察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中国的检察制度
中国的检察制度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特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1、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检察委员会及其他具体工作机构。
1、检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检察院院规章制度
检察院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院的管理和服务,规范工作秩序,保障法律规定的检察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章。
本规章适用于全国各级检察院的管理和工作。
第二条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法律监督、检察侦查和公诉职能。
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
第三条检察院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办案、保证独立、勤勉尽责、公正廉洁、服务人民。
第四条检察院应当坚持依法履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第五条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六条检察院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建立廉洁自律机制,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
第七条检察院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交流,积极服务社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包括院领导班子、各部门和检察人员。
第十一条检察院的院领导班子是检察院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检察院的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检察院应当建立各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第十三条检察人员是检察院的主要工作力量,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四条检察院应当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保证工作的高效率和高质量。
第十五条检察院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司法活动。
第十六条检察院应当坚持依法办案,保证案件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审查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第十九条检察院应当实行网上办案,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章-检察制度
检察院部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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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监督员制度 1、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产生
1)条件:拥护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公 道正派,具有一定文化和法律知识;身体健康。
受过刑罚处罚、刑事追究、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 的人不得担任。 2)产生: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 考察后确认。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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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侦查监督的内容: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决定 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7、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1)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2)派员参加重大案件的讨论和侦查 3)受理、审查诉讼参与人的控告 4)审查公安机关执行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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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行双重领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 省辖市、自治州检察院
县级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 省级人大 市级人大
县级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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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事检察院
市级人民 检察院
其他专门检
军区、军兵种
察院(市级) 级军事检察院
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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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主要职责
6、接受管辖范围内公民和法人的检举、控告、申诉的案件。 7、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判决的监督。 8、答复辖区内区、县人民检察院的个案请示。 9、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 10、负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11、负责应由本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的审查及不服区、县人民检察院处理 的赔偿案件的复议。 12、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院纪律检查和行政 监察工作;负责本院的后勤管理和物资装备工作。 13、承办应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负责的其他事项。
检察 检务 管理制度
检察检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察机关检务管理行为,提高检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检察机关检务管理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检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务管理应当坚持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服务实际、服务创新的方针,强化规范、科学、民主、法治的原则,优化管理,提高效率,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各级检察机关检务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检务管理效率,并不断完善和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
第六条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检务管理的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检务业绩进行量化、指标化评价,及时奖惩。
第七条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务管理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对检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检务业务标准化制度,确保检务服务质量。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九条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合理设置检务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检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检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贯彻执行检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推动检务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检务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等。
第十一条各级检察机关检务管理机构应当全面负责检务管理工作,制定年度检务管理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履行检务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检察机关检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检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对检务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有效推动检务工作的开展和提高。
第十三条各级检察机关检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检务管理工作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完善检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平台。
第十四条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分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分工合作、协同运作的检务管理工作体系。
第十五条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务管理工作的内部协调和配合机制,便于有效推动检务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六条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务管理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检务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
未成年人检察 制度 文化墙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文化墙1.引言1.1 概述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是指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非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察的一种特殊体制。
它的出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未成年人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逐渐增多,他们往往因为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管和教育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核心目标是通过监督和推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教育和社会资源,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健康成长。
同时,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建立也有助于提高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实现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目标,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的机制和体系。
一方面,需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置。
另一方面,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教育和帮助,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新回到正轨。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确保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有效实施,使其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有力工具。
总之,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出现是对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
只有加强这一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关爱未成年人,为他们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同时,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为未来的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首先,我们将概述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背景,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其次,我们将探讨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重要性,分析其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义;最后,我们将总结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成效,回顾已取得的成绩和进展,并探讨未来发展的方向。
在第一部分中,我们将简要概述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背景。
首先,我们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探讨这些法律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四章 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随着刑罚观念的发展和王权的扩大,国王代 理人追诉权的范围不断扩大。到十五世纪时,凡 一般犯罪的案件,国王代理人在具有追诉权的同 时,便担负起执行判决和制约法官的任务。这就 是检察制度的起源。 • 到了16世纪,法国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规定 了检察制度。1670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了 刑事法律的敕令,规定在最高审判机关中设立总 检察官,在各级审判机关中设立检察官和辅助检 察官,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起诉权。
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检察官不再享有起 诉权及监督权,而由法国公民推选出的“公诉 人”行使,实行不告不理。 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国王派驻法庭 的专员“应就一切公诉发表意见,并且在预审过 程中要求遵守法定程序。在审判前要求适用法 律”。可见其检察制度比以前更加法律化了。 1808年的《拿破仑治罪法典》,恢复了检 察官起诉、执行、监督的权限。刑事诉讼方面 :指挥司法警察侦查犯罪,指挥监督预审法官 ;民事诉讼方面:参与民事特殊案件;司法行 政方面:监督警察、律师、执达吏及法院书记 员等权限。
• 尤其在2008年,独立检察 官斯塔尔滥用职权,搞党 派之争,花了纳税人几千 万美元的资金对克林顿总 统的个人绯闻进行调查, 结果遭到民众的普遍批评 。这一事件成了国会废除 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导火索 。所以,独立检察官制度 在1999年到期后寿终正寝 。
(二)机构设置
• 美国是联邦国家,它的检察机关也与行政机关一样,分为 联邦和州两大体系。它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是它们隶 属于行政长官,即联邦检察机关隶属于美国总统而州检察 机关则隶属于各州的州长。 • 美国联邦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十分具体: 联邦总检察长(内阁成员、总统及内阁的法律顾问、 首席法律官员,同时兼任司法部长)——联邦副总检察 长——联邦助理检察长——联邦检察官 • 州的检察机构与联邦检察机构相似。在各州设立州检察总 长,他是州长的法律顾问,也是州司法部的首脑。
检察部门规章制度范本
检察部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部门的管理工作,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保证检察工作的公正、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检察部门应当坚持依法治国、公正司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检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管理,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检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选聘、培训、考核和奖惩检察人员。
第五条检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检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检察纪律;(二)忠实于法律,公正司法;(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机密;(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五)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或者其他财物。
第七条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保持独立公正,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八条检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对案件进行审查、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检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高效。
第十条检察部门应当加强法律监督,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检察部门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检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审判活动提出抗诉或者纠正意见。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检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四条检察部门应当依法使用财政资金,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防止浪费和滥用。
第十五条检察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透明、合规。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检察部门所有。
检察院民主集中制制度
检察院民主集中制制度
检察院民主集中制制度是指在检察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决策制度,它强调集体决策和民主参与,以保证检察院的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公正。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集体领导:检察院的领导机构应该由多人组成,实行集体领导,避免个人专断。
2. 民主决策:检察院的决策应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民主讨论和协商,以达成共识。
3. 程序规范:检察院的决策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权力制衡:检察院的领导机构应该相互制约,避免权力滥用。
检察院民主集中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避免个人专断和权力滥用,保证检察院的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公正。
同时,它也可以增强检察院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检察院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检察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制度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完善,具体内容可以参考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
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一节检务公开制度检务公开是指检察工作和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社会、有关诉讼当事人公布,以保证检察工作和检察机关诉讼活动在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下依法公正进行。
重要意义:首先检务公开是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其次检务公开是新时期社会主义诉讼和公正的要求。
检务公开方式:一是依法向社会公开;二是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窗口”部门的作用;三是要求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998年10月25日高检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检务十公开”的容。
具体是指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公开以下十项容:(1)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2)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围;(3)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5)检察人员办案纪律;(6)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7)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8)证人的权利和义务;(9)举报须知;(10)申诉须知。
第二节人民监督员制度2003年10月,高检院经过充分论证,在等10个地区的部分检察机关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2004年7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始在全国各级检察员推行。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和容表明,它同人民法院陪审员制度一样,是公民参与司法工作的有效形式,体现了诉讼的要求,是继人民陪审员制度后我国司法化的又一大进步。
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雅典和罗马,是一种为了防止法官专断、试图反映观念的制度。
陪审制度的确立,对于弥补职业法官难以保证司法独立这一不足,非常重要。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同样也是为了防止检察官专断,在检察工作中尽可能体现司法,保证检察官免受法律以外因素影响,从而实现办理案件的独立性、公正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证明,这一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更好地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体现了监督的程序化、规化,有利于保障诉讼和人权;二是有利于排除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起到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作用,也为防止检察机关办人情案、金钱案和“下台阶案”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三是有利于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的转变,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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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人
人
人
民
民
民
政
法
检
府
院
察
院
独立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 省辖市、自治州检察院 县级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 省级人大 市级人大
县级人大
二、人民检察院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 分院
市级人民检察院 其他专门检
军区、军兵种
(一)任职条件:
1、中国国籍 2、年满23周岁 3、拥护宪法 4、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 5、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担任省检或者最 高检的,工作满3年;获得研究生学位的,分别为1年和2 年。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 检察官。
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 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 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四)免除职务:
1、丧失中国国籍的; 2、调出本检察院的; 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4、经考核不称职的; 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6、退休的; 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五)惩戒: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
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 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罪 •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
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郑州检察院立案调查房妹之父 被举报受贿6000万
2013年01月09日 07:12 法治周末
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程序、机制
1、受案
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制度。 案件登记制度。 保密制度。 案件分流制度。 分级备案制度。
察院(市级) 级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 检察院
县级人民检察院 其他专门检 察院(县级)
兵团和军级 军事检察院
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四、依靠群众开展检察工作原则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三、检察官制度
包括受贿、贪污、滥用职权,而高合计受贿达人民 币303万元。 【想一想】
①上述案例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由哪个机关搜集 的?哪个机关给犯罪人进行量刑的? ②为什么此类案件要介入人民检察院?它和法院有 什么不同?
想一想: 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打官司讲求证
据。在此贪污受贿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证据 显然不是由个人提供的,那么法院是如何掌 握其犯罪事实的呢?
2、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1)年度考核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需调整工作, 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 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不改的。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四、检察工作基本运行机制
(一)、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
1、自侦案件的范围
• A、贪污贿赂犯罪(刑法第八章及其他章节中规 定按第八章相关条文处理的)
• B、渎职犯罪(刑法第九章) • C、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
(二)任职回避:
1、不得兼任人大常委会成员、行政机关、检
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2、检察官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 任:(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3)同一业务 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4)上下相邻两级 人民法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二)任职回避:
组织 任职
同一检察院
检察 副检 检委 长 察长 会委
员
检察长 / 副检察长 × 检委会委 × 员 检察员 × 助理检察 ×
×× ×× ××
×√ ×√
同一业务部门
相邻 检察院
检察 助理 检察 副
员
检察 长
检
员
察
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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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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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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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辞职和辞退:
1、辞职:按照公务员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 定办理。
2、初查 3、立案 4、侦查
自行侦查制度
1、自侦后的处理
1)符合起诉或者不起诉条件的,制作“起 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 起诉部门。
2)对于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当对犯罪嫌疑 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侦查部门直接报请检 察长或者检委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案例: 1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上海“11·15”特 别重大火灾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13名犯罪嫌 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据了解,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 包括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 放,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黄佩信等。
省级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 分院
省辖市、自治州 人民检察院
县级人民检察院
专
门 铁路运输
人 检察院
民
检 军事检察
察 院
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
专门性:
立法
权力机关
执司 法法
行 审检 政 判察 机 机机 关 关关
天津地铁系统“一号腐败大案”。
天津地铁党、政两个一把手双双落马. 6月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原总经理高怀 志有期徒刑二十年,原党委书记王春清有期徒刑13年。 2009年6月26日,高怀志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 方指控:2003年至2008年间,王春清利用职务便 利,多次受贿合计人民币226万元、港币5万元、1万 美元。 相比之下,检方指控高怀志的罪名更多: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 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范围,大体上 分为三大系统:
1、刑事法律检察监督; 2、民事法律检察监督; 3、行政法律检察监督。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1、人民性 2、专门性 3、强制性 4、独立性
人民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