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问责追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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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依据监督执纪规则十五条问责

依据监督执纪规则十五条问责

依据监督执纪规则十五条问责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释义】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日常监督的规定。

突出强调日常监督,着力探索创新、实现突破,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也是做好今后工作的重要指引。

监督关键是要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重在“常”“长”二字。

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无论纪委还是监委,监督职责都处于基础性地位,要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职能,特别是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做到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力在加强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积累了有益经验。

市地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

这一举措,在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的同时,通过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这一首要职责特别是加强日常监督提供了组织保证。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必须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紧盯重点事、重点人。

在“重点事”方面,《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综合运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约谈提醒、谈话函询和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

在“重点人”方面,应当体现突出关键少数和重点岗位的思想,尤其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党员、干部的监督。

本条规定的“被监督对象”,既包括党员,也包括监察对象。

要教育被监督对象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必须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切不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

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

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导语:管理制度是组织正常运行的基石,对于任何一个组织而言,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而追责与问责机制作为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保障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

本文将从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的定义、重要性、建立和完善、执行和效果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定义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是指对管理制度执行中发生违规、失误等问题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措施。

追责主要是对责任人进行追究,而问责则是对责任人进行教育、警示和约束,以促使其改正错误,避免再次犯错。

二、重要性1. 提高管理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可以塑造良好的组织文化,让每个成员都明白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2. 防范和惩治违规行为。

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可能导致各种负面后果,包括影响组织形象、损失利益等,追责与问责机制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抑制违规行为的发生。

3. 促进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当某个管理制度反复出现违规情况时,可以通过问责机制推动对该制度进行反思、优化和完善,以提高其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三、建立和完善1. 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

组织应该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制度的内容、要求和执行流程,为追责与问责奠定基础。

2. 设立专门的追责与问责机构。

组织可以设立专门的追责与问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追责与问责政策、流程和标准,并进行日常的监督和评估。

3. 加强内部监察和审计。

建立内部监察与审计机制,加强对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执行1. 明确责任人。

发生违规情况时,需要明确责任人,并及时进行调查和调查,以了解真实情况和责任。

2. 依法依规进行追责与问责。

根据组织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对违规行为和失误进行追责和问责,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3. 实施教育和改进措施。

除了进行追责外,还应该对责任人进行教育和改进措施,帮助其认识到错误,并在工作中避免再次犯错。

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

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

庙下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三转”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中心任务,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根据《龙游县纪委监察局监督执纪问责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监督执纪问责是指乡纪委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监督检查和严格执纪工作,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各项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任务,并对所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工作人员违反党风廉政规定、不依法依规履职或履职不到、越权履职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监督执纪问责对象为本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乡工作人员(包括临聘人员)、所属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包括经济合作社)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监督执纪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督执纪第六条乡纪委监督执纪的内容。

(一)贯彻实施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三)党的作风建设情况;(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五)乡、村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工作效能情况,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乡纪委监督执纪清单。

(一)同级监督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1)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责任: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②依法行政,勤政为民;③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科学决策、民主决策;④执行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出让、工程发包、大宗物资采购、集体资产处置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定;⑤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⑥遵守财政、金融、税务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执行财经管理各项规定;⑦加强制度建设,维护群众利益;⑧推进源头治理,坚决反对腐败。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规则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规则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规则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是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广大干部群众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的重要保障,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

为严格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制定并落实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规则。

一、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基本原则1.党的领导。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是党的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领导原则,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的原则,必须坚持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决策。

2.依法治国。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

3.严格执纪。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惩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党的形象和纯洁性。

4.公平公正。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对所有违规行为的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职责和制度1.建立综合监督执纪问责制度。

要不断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坚持一个标准、一个标尺、一条规矩,建立健全从严惩治到从重问责的制度,形成集体与个人的联合监督机制。

2.健全监督执纪问责机构体系。

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与其他监督部门的衔接规则,明确职责界限和双向信息共享机制,把握工作重点,发现和处理问题,推动职能协调一体化。

3.建立健全问责制度。

对失职渎职、违纪违法行为,要实行从严惩罚、从重问责、调动起这些事项激励广大干部和群众积极参与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同时对问题待解决情况也要严肃追责问责,纠正工作偏差。

4.强化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县市区纪委要加强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各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对各级纪检机关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监督、督查、检查,着重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规则的落实1.加强机构建设。

各级纪委要建立健全下设机构,实行全员监督、全方位监督、全流程监督,形成从上到下覆盖的监督体系,实现全员从业监督实现。

2.规范操作流程。

各级纪委要严格执行工作流程,从严把好各项手续和程序,确保事实准确,证据充足,程序严格,实现公开透明,公正正义。

问责追责实施方案

问责追责实施方案

问责追责实施方案为了加强组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特制定本问责追责实施方案。

一、问责追责的基本原则。

1. 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本单位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对工作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进行问责追责。

2. 问责追责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注重事实依据,尊重事实规律,确保问责追责工作科学、合理、公正。

3. 问责追责应当坚持分类指导、精准问责,对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进行明确,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精准问责,对实绩突出、贡献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

二、问责追责的主要内容。

1. 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追责,包括工作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对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对责任范围进行明确。

2. 对工作失误、工作瑕疵进行追责问责,对责任人进行规范教育、督促整改,并进行适当的约束和激励。

3. 对工作成绩突出、贡献显著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其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问责追责的程序和方式。

1. 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追责,应当依法依规,按照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事实依据,对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2. 对工作失误、工作瑕疵进行追责问责,应当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进行整改,对责任人进行规范教育、约束和激励。

3. 对工作成绩突出、贡献显著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应当及时进行评选表彰,激励其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问责追责的实施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问责追责工作机制,确保问责追责工作顺利进行。

2. 完善问责追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问责追责工作档案,加强问责追责工作宣传和培训,提高问责追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加强问责追责工作监督,建立健全问责追责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对问责追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问责追责工作的有效实施。

五、问责追责的效果评估。

1. 对问责追责工作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高问责追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监督执纪问责的规章制度

监督执纪问责的规章制度

监督执纪问责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维护党的纪律和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党和国家事业长期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要依法依规开展,坚决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战略部署,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生态,坚决惩治腐败分子。

第四条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要坚持依规依纪处置的原则,坚决维护中央统一,坚决维护法治原则,坚决保护处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党员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第二章监督执纪第六条监督执纪工作要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明确监督对象、监督标准和监督程序,通过监督检查、监督审计、监督调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监督执纪工作要注重分类施策,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确保严格执纪。

第八条监督执纪工作要积极主动,主动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自查自纠,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大。

第九条监督执纪工作要注重预防先行,加强风险防控,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监督执纪工作要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多部门联动、多层级监督的格局,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共同维护党的纪律和政治安全。

第三章问责处理第十一条问责处理是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包括问责调查、问责处理、问责通报等程序。

第十二条问责处理要依法依纪依规进行,确保处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问责处理要注重程序规范,严格规范处置程序,确保处置工作的合法、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问责处理要注重情节认定,根据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适当处理,确保处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问责处理要注重系统推进,建立问责档案,做好处置工作的记录和汇总,形成完整的问责处理机制。

第四章监督工作机制第十六条为有效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包括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部门、监督机构等。

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

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

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关于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完善纪委监督执纪问责机制,规范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高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实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是指纪委以党委统一领导和授权为基础,按照党章和党的纪律,通过监督、查处、问责等方式,对违反党纪党规和行为不端的党员、干部进行惩戒、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工作。

第三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内监督、依法执纪、严肃问责、公正处理、全面覆盖。

第四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任务是发挥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作用,注意政治定力、法治意识和改革创新,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性,增强党的战斗力。

第二章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组织机构第五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由纪委负责,具体由纪委书记牵头,纪委副书记负责具体分管,纪委委员根据分工进行任务执行。

第六条纪委应当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室,加强对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纪检监察室根据需要,配备专职监督执纪问责人员,负责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流程第八条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后,应当通过举报、检举、信访、巡视、审计等方式向纪委报告。

第九条纪委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

核实和调查的结果,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现场走访、调阅文件材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第十条纪委在核实和调查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决定立案,应当迅速成立案件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

第十一条纪委在调查期间,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程序规定,尊重民主法治原则。

第十二条纪委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在党委的授权下,依据纪委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审查和处置。

第四章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奖励和惩戒第十三条对于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并进行查处的人员,纪委应该进行表彰和奖励,给予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奖励和激励。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指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责不落实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责任追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正性,制定本《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二、责任追究的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组织,以及公职人员、员工等各类人员。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1.责任追究委员会设立责任追究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方案、审核责任追究案件等。

2.责任追究小组在每一个组织内设立责任追究小组,由组织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法律顾问等组成,负责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等。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责任追究的发起责任追究可以由上级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举报等多种方式发起。

2.责任追究的调查核实责任追究小组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采集证据材料,并形成调查报告。

3.责任追究的听证对于涉及重大责任追究的案件,可以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确保程序公正。

4.责任追究的决定责任追究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和听证结果,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责任追究的种类责任追究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追究刑事责任等。

六、责任追究的效力责任追究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七、责任追究的监督和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八、责任追究的保障措施为了保障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备等支持,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责任意识。

九、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十、责任追究的宣传和培训为了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知晓率和操作性,组织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使相关人员充分了解责任追究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8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8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85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问责办法》是银监会内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规范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严格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

贯彻执行《问责办法》,对于推进银监会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问责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认真抓好落实。

要对学习贯彻《问责办法》作出具体部署,认真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全体工作人员领会其基本精神,认清意义,提高认识,熟知内容,明确相关规定。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履职问责规定,严于律己,为人表率,自觉接受监督。

要依据《问责办法》,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尽快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

要加强对执行《问责办法》情况的督促检查,不断加大履职问责工作力度,保证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问责办法》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2006年1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履行职责,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银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问责追责实施方案

问责追责实施方案

问责追责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问责和追责成为了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问责追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问责追责的概念和实施方案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问责追责的概念。

问责追责是指对责任主体在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进行追究和追责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促使责任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问责追责的原则。

1. 法治原则,依法问责,严格依法进行问责追责工作,保障被问责者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原则,问责追责要公平公正,不偏袒、不纵容,对所有违法违纪行为都要一视同仁。

3. 严肃性原则,问责追责要严肃认真,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4. 教育性原则,问责追责要具有教育性,通过问责追责的方式,教育和引导责任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

三、问责追责的实施方案。

1. 建立健全问责追责制度,各级政府和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问责追责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问责追责程序,确保问责追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加强问责追责信息公开,政府和机关应当加强问责追责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问责追责的结果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3. 健全问责追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问责追责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划分,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督和检查。

4. 加强问责追责宣传教育,加强问责追责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问责追责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形成良好的问责追责氛围。

5. 健全问责追责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问责追责的法律法规,明确问责追责的程序和标准,为问责追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四、问责追责的重要性。

问责追责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治理手段,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政府的廉洁高效,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只有加强问责追责,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追责问责制度

追责问责制度

追责问责制度引言追责问责制度是一种组织或机构内部建立的管理机制,旨在鼓励员工履行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和问责。

该制度不仅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还能提升组织的工作效率和效益。

本文将讨论追责问责制度的意义、实施步骤以及应用场景。

一、追责问责制度的意义1. 提高工作效率追责问责制度可以促使员工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一旦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度能够及时进行处罚和问责,为员工树立了明确的行为准则,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 加强组织纪律追责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组织的纪律性,使员工明确了自己的责任范围及工作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工作。

同时,制度也能够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和问责,促使员工懂得遵纪守法,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

3. 建立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追责问责制度能够为员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

所有员工都将按照相同的标准被评估和追责,不会因个人关系而获得特殊待遇。

这不仅有利于组织的正常运作,还能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二、实施追责问责制度的步骤1. 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建立追责问责制度的第一步是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需要详细说明员工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以及违反规定所面临的处罚和问责措施。

制度应该经过广泛的讨论和征求员工意见,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2.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违反规定行为的发现。

可以通过设立内部监察部门或委员会,进行集中监管和调查。

同时,也可以鼓励员工积极向上级或监察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3. 进行培训和宣传在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所有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和宣传,使他们了解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规章制度的具体要求、违反规定的后果以及举报渠道等,以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

4. 实施处罚和问责措施一旦发现有员工违反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罚和问责。

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员工,可以采取警告、停职、降职、开除等处罚措施,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责任追究工作督办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工作督办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工作督办管理制度一、背景责任追究工作督办管理制度,是指对工作中出现的责任追究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责任追究是对公职人员或者组织单位的一种监督方式,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公职人员和组织单位履行职责、勤勉尽责,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

责任追究工作督办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健全的重要一环。

在长期的实践中,对工作中责任追究的管理模式进行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督办制度,为国家的治理体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责任追究工作督办管理制度的原则1、依法依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国原则,确保责任追究的合法和公正性,不得违背法律原则进行管理。

2、严明纪律: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究,坚持纪律严明原则,对于于应当进行行政问责的人员和组织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严格进行处理。

3、公平公正: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分青红皂白进行处理,不得因人而异,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和透明。

4、有利有弊: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情况的利弊,全面客观的进行评估和处理,确保责任追究的效果和准确性。

5、激励约束:责任追究工作是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在实践中,要兼顾对公职人员和组织单位的激励和约束,通过责任追究,促使公职人员和组织单位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6、预防为主:责任追究工作要完善预防机制,通过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避免责任追究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责任追究造成的损失。

三、责任追究工作督办管理制度的内容1、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从案件接受、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直到执行阶段,要求制度的合理、规范和严谨。

2、责任追究工作的主体和对象:责任追究工作是对公职人员和组织单位的一种监督,对于失职渎职行为要进行逐案处理,确保责任追究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浅谈纪委如何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浅谈纪委如何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浅谈纪委如何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作者:许瑜才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31期摘要: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十八大以来,在新形势下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本文结合多年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分析了监督、执纪、问责的内涵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探索开展好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思路。

关键词:纪检监察;监督执纪问责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认真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常在、形成常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深刻总结,为当前监督执纪问责指明方向,是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全覆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

如何有效落实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强化提升实效,是当前公司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人员面临的新课题。

一、深刻认识把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能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纪检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的一次重大变革,实质就是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真正把发力点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监督、执纪、问责”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监督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执纪和问责是监督的延伸。

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监督、执纪、问责”的内涵及要求,落实监督责任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

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因此,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为标尺,立足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压实党组织和“关键少数政治责任”,转变监督理念、找准监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把监督责任扛起来。

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

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

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一、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机制,旨在确保公共机构和公共管理者履行职责、守法经营。

在一个健全的社会管理体系中,问责机制不仅能有效地检测和纠正管理不善的情况,还可以提供警示作用,促使公共部门和官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因此,建立和完善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到政府机构的廉洁高效、行政决策的公正合法以及政府关系的协调发展。

二、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的特点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针对性明确:问责机制要求明确责任方和责任范围,确保责任主体及时处理反射的问题和责任,追责机制要求追溯问题的源头并追究责任人。

2. 程序规范: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平公正,保护被问责追责者的合法权益。

3. 影响力广泛:问责机制应当对各级政府及相关的公共管理部门和官员都起作用,确保问责的全方位和贯彻性。

三、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1. 发现问题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的第一步是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可以通过民意反映、媒体曝光、审计查账、巡视巡察等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内部检查、投诉举报等手段进行。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调查机构,及时发现问题并展开调查,确保问责制度顺利运行。

2. 责任追究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在问题发现后追究责任。

相关部门应当对问题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查明问题责任人和责任范围,采取合适的措施对责任人进行追责,以维护法律和道德的公正。

3. 效果评估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进一步需要评估其效果。

效果评估可以通过问责机制的改善、追责的成效和问题整改的进展等方面进行。

只有通过有效的效果评估,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才能得到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的局限性尽管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定局限性。

首先,问题发现和追责过程可能会受到某些人或组织的干扰,从而影响了问责与追责的效果。

其次,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专业的人才和资源,一些地方或组织可能因为资源短缺而无法有效实施问责与追责的要求。

纪委问责制度

纪委问责制度

纪委问责制度《纪委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善纪委组织问责管理体制,根据中央关于党的廉洁自律向社会负责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关于创新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中共中央关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优化内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和纪委问责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通过认真履行问责职责,健全和落实纪检监察组织连续性的问责制度,保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有力有效。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四条纪委担负起本组织问责的主体责任,制定纪委组织问责的制度性文件,贯彻执行纪委组织问责的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纪委组织问责表决程序,对纪律检查工作进行评估,按照规定做出问责决定。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具有遵守党的纪律的义务,接受纪委组织问责,服从纪委组织问责的结论和决定。

第六条各级组织要坚持党管党、从严治党,完善纪律检查和组织问责机制,切实履行政治责任,及时进行问责等工作,落实纪检监察组织的日常监督和领导权力检查职能,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管理和纪律检查。

第三章挂职人员问责第七条纪委组织责任机制中,挂职人员是指为纪律检查工作担任重要职务,负有明确职责义务的人员。

挂职人员的问责事项包括:(一)实施政治、内部管理等政策,推进领导班子建设,完善组织工作;(二)开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三)落实改进工作制度,维护群众形象;(四)维护党的纪律和作风,保证完成党的任务;(五)执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推动贯彻执行关于党的廉洁自律保障措施;(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八条挂职人员的问责对象是指:(一)不履行及落实党的纪律及政治纪律;(二)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安排;(三)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执行纪律检查组织的监督;(四)危害党的政治纯洁,损害党的形象;(五)违反党中央和上级组织有关改进工作制度的规定;(六)其他行为违犯党的纪律及规定。

监察委员会问责追责管理规定

监察委员会问责追责管理规定

1 问责目的为健全监察审计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监察审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不作为现象,确保各项监察审计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和追究机制,更好的实现监察审计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2 问责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天山集团监察委员会全体人员。

3 问责事项3.1财务审计问责事项3.1.1审核的数据、资料、票据、审批事项等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或没有落实到位或未查出存在问题的。

3.1.2由于过失,不履行个人职责,导致被审的相关资料、数据错误,重大事项收集证据不全,给公司带来风险隐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3.1.3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计划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应签字未签字,应出具底稿或报告未出具或出具不完整的,影响整体审计进度的。

3.1.4审计对已查出的问题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

3.1.5审计计划、审计方案编制、调整或执行不当,造成重大问题应查出未查出的;不顾客观事实,不深入调查、落实,主观进行曲解或歪曲事实的。

3.1.6复核审计底稿时未能发现底稿不完整或失实或结论相互矛盾,或汇总审计报告时出现重大漏项,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定性不准确或错误或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审核修改后的报告失实的。

3.1.7 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或默许或授意或强令下属违反规定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5.2成本审计问责事项5.2.1结算审计人员未按照结算集团审计相关规定及审计标准进行审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主管结算审计组负责人、结算审计总经理未进行复核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2.2成本控制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审计审查相关规定开展成本控制的审查工作,没有按规定开展审查工作及审查或审核工作存在玩忽职守或没有审查或审查不到位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2.3巡检审查人员在合同或货比三家单等执行及审查过程中要履职尽责,严格按照集团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查,存在弄虚作假或没有审查或审查不到位,导致存在问题未审查出来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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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责目的
为健全监察审计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监察审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不作为现象,确保各项监察审计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和追究机制,更好的实现监察审计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2 问责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天山集团监察委员会全体人员。

3 问责事项
3.1财务审计问责事项
3.1.1审核的数据、资料、票据、审批事项等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或没有落实到位或未查出存在问题的。

3.1.2由于过失,不履行个人职责,导致被审的相关资料、数据错误,重大事项收集证据不全,给公司带来风险隐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3.1.3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计划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应签字未签字,应出具底稿或报告未出具或出具不完整的,影响整体审计进度的。

3.1.4审计对已查出的问题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

3.1.5审计计划、审计方案编制、调整或执行不当,造成重大问题应查出未查出的;不顾客观事实,不深入调查、落实,主观进行曲解或歪曲事实的。

3.1.6复核审计底稿时未能发现底稿不完整或失实或结论相互矛盾,或汇总审计报告时出现重大漏项,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定性不准确或错误或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审核修改后的报告失实的。

3.1.7 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或默许或授意或强令下属违反规定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5.2成本审计问责事项
5.2.1结算审计人员未按照结算集团审计相关规定及审计标准进行审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主管结算审计组负责人、结算审计总经理未进行复核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2.2成本控制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审计审查相关规定开展成本控制的审查工作,没有按规定开展审查工作及审查或审核工作存在玩忽职守或没有审查或审查不到位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2.3巡检审查人员在合同或货比三家单等执行及审查过程中要履职尽责,严格按照集团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查,存在弄虚作假或没有审查或审查不到位,导致存在问题未审查出来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2.4 在审查审计过程中私自接受施工单位及被审查对象礼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5.2.5 在审计审查过程中,存在好人主义或对审查结果避重就轻或弱化违规行为或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

5.3监察审计问责事项
5.3.1对所举报投诉的事项不接待或不受理或对反应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敷衍塞责或冷漠无礼的。

5.3.2在调查举报投诉事件过程中,隐瞒真相或歪曲事实或对情况瞒报或谎报或迟报或不报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3.3在调查举报投诉事件过程中,私自接受调查对象吃请或收受礼物或礼品或有价证券或物品。

5.3.4对员工所发生的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或看视频或听音频或炒股或玩游戏等违规或违纪行为,或不管不问或包庇或袒护或纵容的。

5.3.5不尽职尽责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工作中的节点不按时完成,或办事拖拉或推诿扯皮或工作不求进取的。

6 问责方式
6. 1损害和影响较小的或公司损失在5000元(含)以内的,对责任对象进行面谈,并办理学习班一次,取消部门和个人当年评优资格。

6.2损害和影响较大的或公司损失在20000元(含)以内的,或一年内累计被问责2(含)次的,对责任对象进行书面警告一次,并采取内部通报批评、降职降薪、停职检查的方式进行问责。

6.3损害和影响重大的或公司损失超过20000元(不含),或一年内累计被问责3(含)次的,对责任对象采取劝其辞职的方式进行问责。

6.4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问责对象需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并按损失金额的10%进行处理。

7 责任问责程序
7.1监察审计人员出现不作为或失职或违纪或违规或工作过失等行为后,由所在部门总经理或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确认追责事项,发给被追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解释、申辩和确认,最终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审批执行。

8 附则
8.1 本规定由天山集团监察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8.2 本规定自天山集团董事局主席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
监察委员会问责追责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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