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问责追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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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责目的

为健全监察审计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监察审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不作为现象,确保各项监察审计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和追究机制,更好的实现监察审计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2 问责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天山集团监察委员会全体人员。

3 问责事项

3.1财务审计问责事项

3.1.1审核的数据、资料、票据、审批事项等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或没有落实到位或未查出存在问题的。

3.1.2由于过失,不履行个人职责,导致被审的相关资料、数据错误,重大事项收集证据不全,给公司带来风险隐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3.1.3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计划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应签字未签字,应出具底稿或报告未出具或出具不完整的,影响整体审计进度的。

3.1.4审计对已查出的问题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

3.1.5审计计划、审计方案编制、调整或执行不当,造成重大问题应查出未查出的;不顾客观事实,不深入调查、落实,主观进行曲解或歪曲事实的。

3.1.6复核审计底稿时未能发现底稿不完整或失实或结论相互矛盾,或汇总审计报告时出现重大漏项,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定性不准确或错误或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审核修改后的报告失实的。

3.1.7 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或默许或授意或强令下属违反规定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5.2成本审计问责事项

5.2.1结算审计人员未按照结算集团审计相关规定及审计标准进行审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主管结算审计组负责人、结算审计总经理未进行复核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2.2成本控制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审计审查相关规定开展成本控制的审查工作,没有按规定开展审查工作及审查或审核工作存在玩忽职守或没有审查或审查不到位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2.3巡检审查人员在合同或货比三家单等执行及审查过程中要履职尽责,严格按照集团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查,存在弄虚作假或没有审查或审查不到位,导致存在问题未审查出来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2.4 在审查审计过程中私自接受施工单位及被审查对象礼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5.2.5 在审计审查过程中,存在好人主义或对审查结果避重就轻或弱化违规行为或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

5.3监察审计问责事项

5.3.1对所举报投诉的事项不接待或不受理或对反应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敷衍塞责或冷漠无礼的。

5.3.2在调查举报投诉事件过程中,隐瞒真相或歪曲事实或对情况瞒报或谎报或迟报或不报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3.3在调查举报投诉事件过程中,私自接受调查对象吃请或收受礼物或礼品或有价证券或物品。

5.3.4对员工所发生的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或看视频或听音频或炒股或玩游戏等违规或违纪行为,或不管不问或包庇或袒护或纵容的。

5.3.5不尽职尽责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工作中的节点不按时完成,或办事拖拉或推诿扯皮或工作不求进取的。

6 问责方式

6. 1损害和影响较小的或公司损失在5000元(含)以内的,对责任对象进行面谈,并办理学习班一次,取消部门和个人当年评优资格。

6.2损害和影响较大的或公司损失在20000元(含)以内的,或一年内累计被问责2(含)次的,对责任对象进行书面警告一次,并采取内部通报批评、降职降薪、停职检查的方式进行问责。

6.3损害和影响重大的或公司损失超过20000元(不含),或一年内累计被问责3(含)次的,对责任对象采取劝其辞职的方式进行问责。

6.4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问责对象需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并按损失金额的10%进行处理。

7 责任问责程序

7.1监察审计人员出现不作为或失职或违纪或违规或工作过失等行为后,由所在部门总经理或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确认追责事项,发给被追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解释、申辩和确认,最终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审批执行。

8 附则

8.1 本规定由天山集团监察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8.2 本规定自天山集团董事局主席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

监察委员会问责追责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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