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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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

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

l ega l s、,st em A nd$oe i ot,/堡垒I』查塾金一一一一三呈!!!型!!箧叠翟罄薹笼要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邵江涛陈晓娣摘要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是中国检察制度发展中的一大特色。

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新生事物,就目前状况而言,其相关配套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各基层检察院在操作过程中也没有统一规范的做法。

为达到设置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66)专职委员的初哀,保障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职能的充分履行,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拟从实际工作出发,对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基层检察院中图分类号:C9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13-02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存在的问题(一)选任机制不舍理、任职期限不明确、考核考评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

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上普遍行政色彩浓厚,论资排荦的现象较为严重,许多基层院都存在因人而殴的现象,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党委直接任命人选到地方检察院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情况。

由于基层检察院党政副职的领导职数较少,使得枪委会专l l}l委员一职更多的虚化成为一种政治待遇。

同时,检委会委员(包括专职委员)任期“终身制”的现象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

一旦担任了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一般会形成事实上的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终身制,这种只进不出的办法,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回再者,由于没有健全、科学的考核考评机制,部分专业水平不强的委员长期占据着专职委员的位置,也严重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议案质量。

(二)定位偏差,专委不‘‘专”在工作性质上,专职委员是服务并服从于检察长和检委会,其应直接受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独立进行工作,直接对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

略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

略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

略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检察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而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是中国检察制度发展中的一大特色,也是世界检察制度史上的独创。

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新生事物,就目前状况而言,其相关配套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各基层检察院在操作过程中也没有统一规范的做法,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能也未能充分履行,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从实际工作出发,对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完善做一些初步思考。

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选任机制不合理、任职期限不明确、考核考评机制不健全,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

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上普遍行政色彩浓厚,论资排辈的现象较为严重,许多基层院都存在因人而设的现象,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党委直接任命人选到地方检察院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情况。

由于基层检察院党政副职的领导职数较少,使得检委会专职委员一职更多的虚化成为一种政治待遇。

同时,检委会委员(包括专职委员)任期“终身制”的现象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

一旦担任了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一般会形成事实上的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终身制,这种只进不出的办法,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另外,由于没有健全、科学的考核考评机制,部分专业水平不强的委员长期占据着专职委员的位置,也严重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议案质量。

(二)检委会专职委员决策和监督功能体现不明晰在工作性质上,专职委员是服务并服从于检察长和检委会,其应直接受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独立进行工作,直接对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

在实践中,各地基层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专职委员“不专职”的现象。

部分基层检察院由于人员紧张,办案任务重、压力大,专职委员往往未能专人专职,通常还兼任重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

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思考——以海北州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为视角

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思考——以海北州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为视角
不少 问题 , 需要 认真研 究 。 检 察委员 会存在 的主要 问题
的部分职责 。通知委员会议时间和议案内容不确定 ,
使委 员无法 准备 , 委会 成员 了解 案情 的唯一 途径就 检 是承 办人 的汇报材料 。 仅凭 承办人 一面之辞 就对案件
结果作决定 , 势必造成偏听偏信的情况 , 难以保证案
件质量 。 ( ) 委会工 作存在一 定 的随意性 。 三 检 纵观近年 海
( ) 一 检察委员 会办 事机构不健 全 。 在 19 年最 早 9 9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 的通
知》 中就对地( 县人 民检察 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市)
的设 置和人员 配备做 出 了规 定 , 海北 州检 察机关 由于 受编 制 、 务量 和办 案数 量 等 因素 的限制 , 检察 委 业 在 员会办 事机构设 置上 出现 了挂 靠 、 署 的现象 。州 院 合 将 办 事机构 设 置在 法 律政 策研究 室 , 而多 年来 , 研究
室只有一名人员 , 既要承担本身 的业务工作 , 还要承
担检察 官协会 的工作 任务 , 往会 出现顾 此失 彼 的现 往 象 。县级检察 院均不设 办事 机构 , 只配备 一名 检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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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上往往 比较随意 , 或是已有决定意向, 召开会议不
过是 履行一 下程序 , 走一 下过场 。有 的院不经 审查程 序 , 时决 定 召开 检委会 讨 论 案件 或事 项 , 临 委员 们缺
检委会要通过适度扩大议事范围, 强化对检察业 务工作 的决策指导作用 。 海北检察机关要结合 目 前的 工作实际 ,将检委会议事的重点集中在以下五个方
面 : 是研究 本 院检察 业 务工作 中带有根本 性 和全局 一 性 的问题 ;二是 研究本 院检察业 务 中出现 的新 情况 , 新 问题 以及倾 向性 问题 ; 三是 研究 本 院执法 办案 中法 律 政 策适 用 的疑难 问题 ; 四是 审议 、 准各 类检 察 业 批 务 工作 制 度 和规 定 ,总结 有 指导 意义 的执 法办 案 经 验; 五是讨 论 向上级 院请 示 的有关 检察业 务 重大 问题

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

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

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作者:邵江涛陈晓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7期摘要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是中国检察制度发展中的一大特色。

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新生事物,就目前状况而言,其相关配套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各基层检察院在操作过程中也没有统一规范的做法。

为达到设置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初衷,保障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职能的充分履行,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拟从实际工作出发,对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基层检察院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13-02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存在的问题(一)选任机制不合理、任职期限不明确、考核考评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

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上普遍行政色彩浓厚,论资排辈的现象较为严重,许多基层院都存在因人而设的现象,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党委直接任命人选到地方检察院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情况。

由于基层检察院党政副职的领导职数较少,使得检委会专职委员一职更多的虚化成为一种政治待遇。

同时,检委会委员(包括专职委员)任期“终身制”的现象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

一旦担任了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一般会形成事实上的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终身制,这种只进不出的办法,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①再者,由于没有健全、科学的考核考评机制,部分专业水平不强的委员长期占据着专职委员的位置,也严重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议案质量。

(二)定位偏差,专委不“专”在工作性质上,专职委员是服务并服从于检察长和检委会,其应直接受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独立进行工作,直接对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

在实践中,各地基层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专职委员“不专职”的现象。

部分基层检察院由于人员紧张,办案任务重、压力大,专职委员往往未能专人专职,通常还兼任重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比如兼任公诉科科长职务)。

关于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思考

人代表。
定了我 国政权 体系 的构 架。中央人 民政府 委 员会
( 当 于今天 的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相 是 国的最高权 力 机关 , 中央人 民政府委 员会 之 下设 立 在
15 94年 , 随着 “ 四” 五 宪法的颁 布实施 , 人 民检 《 察 院组织法》 正式实施 , 中第二条规定 , 其 各级 人民
20 0 9年 5月 第2 2卷 第 3期
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
J un lo n a iest a io o r a fYu n nUnv ri L w Edt n y i
Ma 2 0 y, 0 9 Vo 2 No 3 L2 .
文章编号 :N 3—14 / ( 09)3— 0 7— 4 C5 13 D 2 0 0 0 4 0
他重大问题是否仅 限于检察业务方面 , 并没有明确。 为了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 , 使检察委员会 真正与它的法律定位相一致 , 高检 院于 19 年 出台 98
了《 最高人 民检察 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 试行 ) , 》
作 者简介 : 张兴波 , 云南省 曲靖 市人 民检察 院检察委 员会专职委 员。( 南曲靖 ,5 0 0 云 650 ) 4 7
重 大 问题 。 检 察 委 员 会 的 职权 范 围 由 “ 理 有 关检 ” 处 察 工 作 的重大 问题 ” 进一 步 明确 为 “ 讨论 决 定 重 大案
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 之。 第六条规定 :最高人 民 ” “
检察 署 委员 会议 , 以检 察 长 、 副检 察 长及 委员组 成 之 , 以检察 长 为主 席 。 检 察 署 委 员 会 议 , 我 国 检 察 机 ” 是 关 检察委 员会 制度 的 源头 和开端 , 它首 次 以组织 法 的 形式 , 明确 规定 了检 察 机 关 的业 务 工作 领 导 体 制 , 即

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建构

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建构

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建构摘要:检察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已取得明显成效的情况下,应当更多地关注检察委员会的司法属性问题和决策机制的改革完善。

检察委员会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通过优化组织体系、改革决策模式、建立责任机制、提升委员司法能力等强化其司法属性。

目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具体可从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科学选任、职责设定以及正确处理几个关系方面入手对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进行系统完善。

关键词:司法性;决策一、检察委员会组织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行政属性强于司法属性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有三大块,党组委员会,负责业务的检察委员会和负责检察行政管理的检察长办公会。

这三个机构目前过于集中,检察长既是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又是检察委员会的法定主持人和召集人,当然也是检察长办公会的主持人和召集人。

这种党组会与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高度交叉的情况,导致实践中往往出现职能混同和人事混同。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检委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可是司法实务当中检察委员的任用过分强调职务、级别、资历,不经过严格的考核,检委会委员的身份和地位行政待遇化的做法在现实中较为突出。

一些退居二线的院领导、部门负责人不再担任行政职务,但仍保留检委会委员职务,或者被改任为检委会专职委员,一些快到退休年龄的下级院的检察长调到上级院后,无职务安排,安抚任命为检委会委员,以保证其“行政待遇”、“政治荣誉”等情况时有发生。

[1](二)检察委员会决策过程不科学首先,议事决策程序的形式化。

目前检委会讨论议题的形式格式化,一般采取汇报、发言、讨论的方式。

发言是一种单向的讨论者之间信息传递,没有意见的交流,有的只是赞成或反对,不利于消除分歧、集思广益,求得最佳选择。

由于检委会议事决策程序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沦为一个分担责任的工具。

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制度研究

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制度研究
上检 察 委员会 程 序 。二是混 淆检 察 长 办 公会 议 、党组 会议 与检 察 委员 会 的议 事 范 围 ,造成 议事 范 围 和 程序 的混 乱 ,影 响 了检察 委员 会的 议事质 量 和效率 。 4 、检 察 委员 会 的决 定 缺乏 必 要 的权 威 。 由于基 层 检察 院 检察 委 员会 大多 实行 的是 一事 一议 ,没 有形 成例 会制 度 ,缺乏 规 范 的保 障 和督促 机制 , 以没有 专 门人员 负责 决定 的跟踪督 办 , 有 时检察 委 员会 的决 定并 不能 很好 地落 实 ,导致 检察 委员 会 的 决定 缺乏 权威 性 ,也影 响 了检察 委员会 的工 作质 量和效 率 。 5 、检 察委 员 会办 事 机 构对 提 交讨 论 的议 案 只 注重 程 序性 审查 ,而 未注 重实 体性 审查 。 ( ) 陷存 在 的原 因分析 三 缺 检察 实践 证 明 ,检察 委员 会 的现有格 局 虽然 在一 定程 度上 强化 了检察 机关 的监 督职 能 ,但是 整个 检察 委员 会制 度并 没有 得 到实质 性 优化 ,法 律赋 予检 察委 员会 的地 位 、职权 在实 际工 作 中没有 得 到充 分体 现 。究其 原 因 ,根本 在 于榆 察委 员会 的管 理方 式和 运行 机制 违背 了司 法规律 的客 观要 求 。 1 检 察委 员会 委员 的管理 方式 过分 强调行 政化 、 、 属地 化 。 ( )、党委 掌 握着 委 员 任用 的决 定权 ,任命 只 不 过是 这 1 实 际权力 的程 序化 。 ( )各 地检 察 机 关对 委 员 的任 用 过份 强 调 职务 资 历 ,如 2 检察 委员会 委 员 中必须 有党 组成 员 、办公 室 主任 、政工 部 门领 导等 ,检 察委 员会 委员 的级 别一 直套 用行 使级 别 ,专职 委员 也 是 “ 因人 而设 ”的象 征性 位置 。 ( )、委 员 的 任用 不 注 重学 历 、专业 知识 和实 践 经验 , 3 忽视 了检察 T作 对委 员个 人专业 性 与独立 性 的要求 。 2 、检 察长在 检 察委员 会 中的地 位和 身份不 明晰 。 榆 察 长与 检察 委员会 委 员居 于不 平等 的地 位 。长期 以来 , 检察 长行使 的行政 管理 权 与履行 法律 职责 之 间没有 明确 、法 定 的界 限 , 因而 检察 委员会 委员 在履 行职 责时往 往 听命于 检察 长 , 致 使 检察 长 的意见 经常 在检 察委 员会 议事 表决 中起 着举 足轻 重 的作用 。 3 、检察 委员 会工 作程 序带 有浓 厚 的行 政管 理色 彩 。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现状及完善对策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现状及完善对策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现状及完善对策[摘要]设置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一项创新举措,有利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也是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存在定位、职责、作用不明确、制度不完善等诸多缺陷,为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职能作用,有必要对专职委员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改革构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在检察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法学理论的蓬勃发展和检察实践的纵深推进,现有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日渐凸显,制约了其应有作用的发挥。

为了进一步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决策能力,高检院把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列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高检发【1999】17号)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1至3名专职委员。

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置对于改善检委会专业结构,强化检委会的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水平和议事质量等,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一个新生事物,检委会专职委员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尚不健全,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和做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一、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存在的不足(一)专职委员的选任配备没有统一的程序和标准,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高检发【1999】17号)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对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程序和选任标准没有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工作实践中,基于各个方面的考虑,各地检察机关对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条件的把握缺乏统一的标准,许多地方存在因人而设的现象,从实际情况看,只有为数不多的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高检院提出的选任条件,将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选拔为专职委员。

试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研究

试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研究

试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研究论文摘要在当前检委会工作实践中,专职委员制度存在着职责定位不明确、履职保障不到位和管理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大大影响了专职委员应有作用的发挥。

为更好地规范和保障专职委员的职能履行,切实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能力和工作效率,有必要对专职委员的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加以健全和完善。

论文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保障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新生事物,也是有效提升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的重大举措。

然而,基于相关程序和制度保障等方面的不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在具体执行中也显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置现状据了解,除部分检察机关未设置专职委员外,绝大多数地市级以上的检察机关都根据高检院的要求设置了一至二名检委会专职委员。

通过考究全国检察机关关于专职委员的设置情况可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检委会专职委员中资深检察官居多而学者型委员少,专职委员中年龄偏大者多而年轻干警少,专委职权规定的工作权限多而专职权限少。

(二)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存在的问题1.专职委员职责定位不明确。

个别检察机关将工作经验丰富和业务能力强的部门领导兼职任命为专职委员,这样的设置也许是为了使其更好地发挥业务示范和引领作用。

然而,深入思考若一名干警在担任公诉、侦监部门领导的同时又担任着检委会专职委员,必然会导致其在不同的工作角色之间发生冲突。

一般来说,某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兼职的检委会专职委员,在审查提请检委会审议的个别议题时,往往会因为存在利害关系而很难保持中立性,从而影响专职委员议事或议案的公平公正。

同时,因为精力有限,多忙于负责所在部门的检察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兼职检委会委员便很难细致、全面、深入地了解提请检委会审议的议题内容,从而使检委会的讨论和结论都受到影响。

2.专职委员的法律地位规定欠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检委会委员的任命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同意。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的完善——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的完善——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的完善——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范思力【摘要】随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不断深入,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也受到了相应影响,检委会专职委员与检委会、检察官、业务部门之间关系有了新的变化,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原先存在的问题也因此更为突出.为保障改革期间各项制度能够系统协调推进,下步需要更突出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办案职能,以检委会决定的执行为突破口,让检委会专职委员在检委会决定执行过程中以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方式发挥作用.【期刊名称】《贵阳市委党校学报》【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4页(P47-50)【关键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委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作者】范思力【作者单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55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3按《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的七项职责,目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所负责的工作主要根据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安排展开,既可以负责具体工作,也可以协助指导某项工作,可以说只要与检察业务有关,检委会专职委员均可以负责或参与。

从这几年实践情况看,这样设定给予了基层实践很大空间,为下步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法制化积累了丰富经验。

但随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相关改革措施已经给原先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模式带来了很大影响。

作为介于办案组织与检委会之间的检委会专职委员,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也应对其职能进行再度梳理,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与各项改革任务保持协调统一,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为今后立法提供参考借鉴。

(一)改变了检委会专职委员与检委会的关系从检委会议题流程审视检委会专职委员与检委会的关系,不难看出一般情况下,专职委员与检委会之间应当存在两种关系。

第一,当检委会处于准备和决定执行阶段时,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检委会专职委员需要负责与检委会有关的会务工作,属于检委会办事机构的管理者。

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度优化r——以L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为样本

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度优化r——以L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为样本

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度优化r——以L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为样本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摘要】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的制度,其有利于集中集体智慧高效解决检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诸如检察委员会委员结构不合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未充分发挥其职能、上会讨论议题过于单一集中、决策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制度效果的发挥,应合理调整检察委员会制度组成人员结构、规范并准确定位检察委员会制度办事机构的职能、准确把握上会议题的范围、健全检察委员会制度决策机制,促进检察委员会制度顺畅高效运作.【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1)005【总页数】8页(P59-66)【关键词】检察委员会;制度;决策;责任【作者】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3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重要事项的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检委会通过民主集中制,以集体决策的方式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弥补个体检察官的“知识不足”,是我国检察机关整体独立的必然途径,是法律监督权内部分权的需要,有助于防止检察官滥权,保障司法公正。

[1]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范了检察委员会的制度建设,也保障了检察委员会制度实践中沿着正确轨道高效运行。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巨大变迁,现存的司法体制已经无法与现实相适应,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顺应时代的发展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为保障以检察人员分类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改革顺利落实,也需要对检委会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以解决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使该制度更好地配套新一轮的检察制度改革。

组织规则和章程能够合理地引出组织权利的事实基础,但必须在观察组织机构的实际运作之后,才能够对组织权利进行解释,并由此修正规则和章程。

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思路构想

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思路构想

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思路构想作者:林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林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摘要】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设立对于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办案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当前司法改革不断深入、法律理念不断更新的大环境下,现有检察委员会制度在设立之初就存在的矛盾和缺陷渐渐在司法实践中凸现出来,检察委员会自身的职能定位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差,本文旨在探讨检委会制度改革思路。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行机制;改革思路一、建立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和管理机制(一)完善委员选任机制在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人上,应体现专业性、广泛性、权威性的特点,适当减少职务委员的人数,突出专业标准,打破论资排辈,摒弃与行政级别挂钩的做法,做到唯才是举,唯才是用,选贤任能。

注重从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优秀检察官和主诉、主办检察官中选任委员,改变检察委员会委员“行政化”色彩较浓的格局。

2008年2月高检院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增加了各级检察委员会委员配置的员额,从而使目前各级检察委员会委员数量都存在着不同程度增加的空间。

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改善各级检察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使检察委员会成为确实能担当全院业务工作领导重任的名副其实的组织机构,确立平等、公开、公正的委员选拔机制。

建立委员资格准入制,引进竞争机制,以平等、公开、公正为基本原则,通过资格审查、业务理论考试、民主评议、综合评定、公示等形式和程序进行竞争选拔,提高检察委员会整体的专业素质。

(二)建立委员绩效管理制度“徒法不足以自行。

”检察委员会自身建设好坏,关键取决于检察委员自身的素质,取决于适应司法体制改革需要的新机制。

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实行动态管理考核,根除委员终身制,增强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①使检察委员会的组织更健全,更有活力,更有权威。

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_杨尚岷

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_杨尚岷

色,是检委会专业化的新要求。它影响着检委会的办事
三、专职委员专业化改革建议
水平和工作质量。只有专职委员制度的逐步完善,健康
发 展 ,不 断 创 新 ,才 能 够 推 动 检 委 会 向 着 更 加 科 学 、更
从某种角度来说,专职委员制度既是检委会制度本 加专业的方向前进。
质特征的体现,也是检委会专业化进程的改革方向。⑨基
⑤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委 员 会 组 织 条 例》第 二 条
职委员的成员。所谓专职化,是指专职委员不具备其他 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下转第 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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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经济,依靠政府这只“有形的手”进行宏观调控,虽 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个体的自由,但最终可以预防 经济危机、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 些不具有行政职务的优秀检察官以专职委员的身份进
定》,对专职委员的人数限定在了 2 名左右,并对选任 入检委会,则是对检委会组织成员结构的重要优化。由
条件做了基本规定。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法律 于专职委员职务单一,专门从事对于检委会的研究工
条例,为专职委员在检委会中的选任条件,角色定位提 作,因此无论从精力分配还是专业化角度,都能够促进
的定位。④200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人民检察院检 他委员意见进行左右和影响;研究问题深入性不够,由
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从检委会组成的角度,对于专职 于检委会的成员都具有行政职务,因此精力大多会投
委员进行了角色定位。⑤201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 入到其职务领域,而忽视了相关法学理论研究。若使一
三、结语
笔者认为,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是辩证统一的关 系,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也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都 统一于整个公平的概念之中,共同构成其内涵,拓展其 外延。因此,经济法和民法的公平观是对立统一的。并 且根据马克思的公平观,“当今我们消除两极分化的唯 一出路就是……一方面清除影响‘形式上的公平’得以 实现的各种因素,解决权贵‘垄断机会’的问题……;另 一方面创造条件使‘形式上的公平’向‘事实上的公平’ 过 渡 ,真 正 做 到 我 们 的 公 平 不 仅 表 现 为‘ 过 程 的 公 平 ’, 更体现于‘起点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司法进程加快,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工作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受到了一些限制,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就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和完善其运行机制提出好的建议。

[关键词]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制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一项检察制度,主要具有决策、管理、监督、调查等职能。

自20世纪50年代确立以来在检察、推进法制进程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发展,司法进程加快,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工作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受到了一些限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和完善其运行机制。

一、健全检委会办事机构,保证检委会工作的高效运转检委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负责对所议事项、案件的提请的审核,相关背景、案情以及咨询意见的整理,议事议案决策的执行监督等事项,其工作的好与坏对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这就要求将检委会办事机构建设摆在检委会建设的全局中来衡量,无论要在人员的选配,工作制度的制定上,还是在工作环境的营造,硬件建设的配套上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全面的盘衡。

体现在人员的选配上,主要考察和选配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协调能力强,法律和政治素养较高,工作态度一丝不苟,勇于和善于创新的检察干警,努力为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开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

由于基层检察院受人员少、任务重等条件的限制,检委会委员多为兼职委员,委员们除了参与检委会研究、讨论外,还要肩负其他大量的业务性工作,部分委员对检委会即将研究的议题或案件往往受时间的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案情和查询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委会的办事效率。

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合理配置检察资源,选出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优秀检察官组成内部咨询委员会,专门对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及重大事项进行专案分析研讨和专题调查研究,形成意见后向检委会提出,为检委会的正确决策提供高质量服务。

工作心得:如何当一名合格的检委会专职委员

工作心得:如何当一名合格的检委会专职委员

工作心得:如何当一名合格的检委会专职委员中共中央关于两院工作决定的十一号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可以设置专职委员2名左右,专职委员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的规格和条件配备,从具备良好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官、检察官中产生。

”根据这一文件精神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是非常高的,要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专职委员并非十分容易。

本文以现任专职委员的视角,试图通过对现实存在的专职委员情况分析入手,来阐述怎样才是合格的专职委员,如何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专职委员。

一、当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现状从各地检察机关的情况看,从中央文件下发后,各地检察机关络续配备了检委会专职委员,专职委员数量从少到多,逐步可观起来,一般基层院配备2名专职委员,至少也有一名配备,没有专职委员的检察院成为极少数。

但从所配检委会专职委员分析,可以看出:1、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职较多,比较常见的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如公诉科、侦监科、反贪局、民行科等,当然也有兼任监察室负责人,监所检察科负责人、控告申诉科负责人的。

“专职”的专职委员反而较少。

2、把专职委员作为一种待遇来看待,所以一般情况是解决一些上升无望而又资历较老的资深业务部门负责人,在配备时其实不考虑十一号文件中规定的那种任职条件。

3、除了兼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外,专职委员参与具体办案较少,实际上是处于养起来的状态,有不少的甚至是没有分管工作,也没有具体的工作任务,再多的就是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

4、检委会专职委员在检委会会议前的议题把关作用没有很好发挥,在会议决定中也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总之,在检委会这块责任田中起的作用不十分明显。

二、怎样才算是合格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上面讲到的一些问题,都是阻碍合格专职委员形成的因素,在实践中应加以避免和改进。

根据本人理解,合格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政治方向明确。

中央十一号文件中规定,检委会专职委员首要条件是有政治素质,这就要求成为一名合格的专职委员首先必须在政治上可靠,政治方向十分明确。

工作心得:完善和发展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和发展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和发展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近年来,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检察改革的一大亮点,检委会专职委员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提升了检委会专业化发展水平,提高了检委会案件讨论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了各项检察业务的发展。

但是,因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发展时间不长,发展也还不成熟,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旨在提出一些微不足道的建议,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促进其良性、理性发展。

一、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发展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委会工作的通知》中首次提及设立检委会“专职委员”,指出:“为改善检察委员会的结构,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拔一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委员。

”明确了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定、目的和条件。

200X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X〕11号)又重申,各级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两名左右的检委会专职委员,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检察官中产生。

对检委会配备专职委员进一步做了明确,再次强调专职委员制度,明确专职委员属于行政职务,并将专职委员制度视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措施。

根据文件精神,全国各级检察院开始配备专职委员,并对专职委员工作进行积极探索。

但是,前述两个规定对于检委会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规定较为简单,201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才进一步细化了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范围。

二、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性质和职责(一)专职委员的性质1、专业性上述几个文件详细列举了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如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该条件要求专职委员具有极强的专业水平,重点突出了选拔专职委员的专业化要求,体现了配备专职委员是检委会专业化发展的方向。

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之思考

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之思考

察长和检委会委托并 对其 负责 ,专 门从 事检 委会工 作 的检 委委 员 , 已成 为 富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检 察 制 度 。检 委 会 专 职委员 的设置有 利于 改善检 委会专业 结构 ,强 化规 范性 ,提高 议 事 水 平 。专 职 委 员 制 度 同 其 他 新 生 事 物 一 样 ,也 需 要 不 断 发 展完善 。
些具有 良好 的政治 素质 、法律 政策水 平高 、业务 熟悉 、经 验 丰 富 、议 事 能 力 强 的 资 深 检 察 官 和 优 秀 检 察 官 担 任 专 职 委 员 ” 。

2 0 0 6年 5月 ,中共 中央 《 关于进一 步加强人 民法 院 、人 民检 察 院工作的决定》 ( 以下简称 《 决定 》 )指 出: “ 加 强人 民检察 院 检 察 委 员 会 建 设 ,根 据 工作 需 要 ,可 以 设 置 专 职 委 员 2名 左 右 , 按 照 同 级 党 政 部 门 副 职 的 规 格 和 条 件 ,从 具 备 良好 的 政 治 业 务 素质 、符合任职条件 的检察 官 中产 生” 。2 0 1 0年 1 1月 ,最 高人 民检察院下发 《 人 民检察 院检察 委员会 专职委 员选任 及职责 暂 行规定》 ( 以下简称 《 暂行 规定》 ) ,要 求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 , 除应当具备 《 公务员 法》 、《 检察官法》 和 《 党政领导 干部选 拔 任用工作 条例 》规定 的任职资格条件外 ,还应 当符合 以下条件 : “( 一 )现任同级人民检察 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且担任检察员和 检察 委员 会 委 员二 年 以上 ,或 者 担 任 下 一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或 者 副检 察 长 二年 以上 ; ( 二 ) 具 有 较 深 厚 的法 学 理 论 功 底 、 丰 富 的 司法 实践 经 验 和 办 理 复 杂 疑 难 案 件 的 能 力 ; ( 三 )身体健 康。 ” 由此 可见 ,现行文 件要求 选任 专职委 员要 同时具 备 :① 良 好 的政治 素质 ;②娴熟 的业务 素质 ;③ 严格 的任职履 历 ;④健 康 的身体 素质 。实践 中许多地 方将 退居二 线的 院领导改 任为专 职委 员 ,或将 专 职 委 员 作 为 提 拔 干 部 的 一 个 位 置 ,实 际 上 是 将 专职委员作为一种 “ 政治待遇” 。 设专 职委员 的 目的在 于突 出检 委会 工作 的专业性 ,其业务 素质应 当高于一般 检委委 员 ,法律水 平 至少在本 院具有 一定 的 权 威 性 ,突 出 的是 检 察 业 务 经 验 而 非 领 导 职 务 履 历 。 而 《 暂 行 规定 》要求 的选任条件 ,更多的是强调担任检 委委员或正 ( 副) 检 察 长 的职 务 履 历 ,有 违 设 置 专 职 委 员 的 初 衷 。建 议 将 专 职 委 员 选 任 的职 务 履 历 标 准 修 改 为 工 作 经 历标 准 : “ 担 任 检 察 员 ,在 业 务 部 门工 作 满 五 年 或 者 检 察 工 作 满 八 年 ,被 评 为 省 级 以 上 各 类 业 务 专 家 、人 才 或 者 在 省 级 以 上 业 务 评 比 中 获 奖 的 ,可 以 不 受 工 作 年 限 的 限制 ” 。

完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运行机制探析

完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运行机制探析

完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运行机制探析发布时间:2021-12-06T08:52:37.519Z 来源:《教育学》2021年8月总第259期作者:赵全珍[导读] 但是在近一年的实践过程中,笔者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完善。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276000摘要:检察委员会制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一,它在发挥集体智慧、保证重大业务决策的质量、规范检察工作、促进检察事业不断进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委会特别是基层检委会工作机制存在的矛盾和缺陷日益显现,如何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发挥业务决策功能以应对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就迫在眉睫。

最高检于2020年7月修改颁布了新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以上问题,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

关键词:司法改革工作规则检委会运行机制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进入深水区,检委会工作如何改进和加强,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高检院党组把2008年的《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组织条例》和2009年的《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并于2020年7月正式实施。

新的《工作规则》对检委会的职能定位、组成人员、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会议制度、会议程序等内容都有了比较大的改动和完善,基本涵盖了检委会工作的主要方面,进一步解决了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推进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规范化中作用显著,但是在近一年的实践过程中,笔者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宏观指导功能发挥不够。

(1)存在重议案轻议事、重个案研究轻业务指导、议案类型相对单一等问题。

《工作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议事职能是检委会“天然的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9.25•【文号】高检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9月25日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更好地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现就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1.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2.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3.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

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

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4.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形式。

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完善基层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思考

完善基层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思考

完善基层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思考
边亚明;任红梅
【期刊名称】《人大建设》
【年(卷),期】2014(000)008
【摘要】检察委员会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中国检察制度发展中的一大特色,也是世界检察制度史上的独创。

目前,由于相关配套机制尚不健全,缺乏统一、规范的指引,检委会专职委员难以充分履行职能,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在实践中亟待进一步完善。

【总页数】2页(P42-43)
【作者】边亚明;任红梅
【作者单位】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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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李培昌
检委会专职委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各地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做法,高检院也从制度层面出台了许多相关的规定,特别是2010年底高检院党组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为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规范和完善统一了标准、指明了方向。

但是对于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管理考核等仍然无章可循,笔者试就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提出以下一孔之见。

(一)明确担任专职委员的基本条件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担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任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且担任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2、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3、身体健康。

以上规定为各级院选任专职委员指明了方向,但第(二)项还是比较宏观和抽象。

笔者认为,各级院在选任专委时在遵循以上原则前提下,可以对法学理论功底、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进行细化,如规定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调研文章,或者被评为省级以上业务十佳、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等等。

(二)完善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
就专职委员的产生,各地首先是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大力支持,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阐明配备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根本目的、重大意义,尽早配备2名左右专职委员。

其次是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做好推荐提名工作。

检委会专职委员原则上应由基
层院党组向地方党委推荐提名,但在提名前须征得上级院审查同意。

提名人选应本着公正考核、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担任本级院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的同志中产生。

不是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应先按规定程序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再由同级党委任命为专职委员。

(三)建立专职委员的管理考评机制
专职委员是一项新生事物。

目前,对专职委员的管理还缺乏相配套的机制制度。

笔者认为,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各地应明确要求将检委会专职委员纳入院领导管理范畴,保障其享受院领导应有的待遇,促进其工作积极性的提高。

专职委员的管理还应当推行学习制、调研任务制和考核制。

1、学习制度。

检委会专职委员要定期学习“两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学习检察业务或者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等,促进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

2、调研任务制度。

每名检委会专职委员每年至少要有一篇有关检察业务的高质量调研文章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

3、考核制度。

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专职委员的工作实绩、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作风的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应予免职。

实践中,一些院采用汇总一个时期内专职委员在检委会议案议事中发表意见的形式,量化考核专职委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以此作为评定专职委员在任期内是否称职的依据;还有一些地方要求检委会专职委员年终就当年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这些做法,笔者认为值得借鉴和推广。

(四)健全专职委员的退出机制
目前,对于专职委员的任职期限,如同其他检察委员会委员一样,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情况是,一旦担任了检委会专职委员,非因调离或者自然减员等情况,一般形成事实上的职务终身制。

笔者认为,一般可规定专职委员每届任期2-3年,避免专职委员的终身制。

届满时根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专职委员可以连
任;对于不能胜任专职委员职责的,应当及时调整。

免去专职委员职务,应先报党委组织部同意,再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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