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委员会的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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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委员会的例会制度
2009年8月1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已于同年10月13日下发执行。
该“议事规则”重点细化了检察委员会议题的准备、提请、审议、表决、决定、复议、执行、督办等程序,尤其是第四条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确立了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
一、实行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的意义
检察机关决策层面主要是通过三个会议来实现的,一是党组会,二是检察长办公会,三是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三者行使着不同的权力,相互之间既有一定的联系,但又有严格的区别与分工。
检察机关的党组,是党的派出机构,高检院党组是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省、市、县(区)检察院,则是相应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
党组会主要负责是对党的各项任务在检察机关的落实,其最为主要的是在政治上、组织上保障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
检察长办公会是各级检察机关关于检察行政管理事务处理的一种决策形式,但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上依据,是在工作中创新出来的一种议事方式,这种方式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检委会是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决策性机构,它与检察机关的另外两个决策机构即党组、检察长办公会作为平行的权力机构,在检察机关应当具有行使检察权的绝对权威。
可见,检委会在检察机关的作用主要是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所在价值也是不言而喻的。
过去,检委会制度的落实,在检察实践中遭遇到某些机制性瓶颈,对加强检委会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存在发展极不平衡的现象,个别市级检察院一年只召开1次检委会,检委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检委会处理重大事项的功能严重弱化。
召开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常态化,启动检委会比较困难,此现象的存在,在局部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虽然,检委会的权力,在运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应当引起特别的关注,深入研究检委会设置的应然性与必要性,积极探索改革,但检委会制度不能削弱,只能不断巩固和完善。
而加强检委会工作,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坚持检委会例会制度。
大力推行检委会例会制度,是顺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明确规定每年召开检委会的次数,它不是一个简单数据上的要求,更不是形而上学的指标,而旨在全面加强检委会建设。
只有弄清必要的数量与加强检委会建设重要性的关系,才能真正加深理解实行检委会例会制度的重大意义。
高检院“议事规则”规定一年一般应召开检委会24次,必要时可以增加次数,这就从数量上绝对保证了检委会的正常运行,从制度上充分保障开展检委会工作不间断化。
二、区别对待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
检委会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之一,其产生和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这一过程尽管历尽曲折和艰辛,但在总体上始终前行和发展。
其作为检察机关重要议事和重大工作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检委会集体决策,有利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防止个人决定问题时可能发生片面性;有利于培养民主作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防止违法行为,保证公正执法。
加强检委会建设,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迫切要求,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
改革和完善检委会决策机制,构建一个科学、民主、高效的检察工作决策系统,是检委会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目标的重要保证。
“议事规则”第三条对检委会审议议题的范围,从10个方面作了具体性规定和明确界限,凡涉及范围内的议题,都应当启动检委会讨论程序后作出决定,各级检察机关在贯彻执行中都必须严格标准,统一实施,要不折不扣地坚决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罗列检委会审议
议题的详细范围,不仅解决了一个统一性问题,而且规范了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研究问题不同的标准。
统一审议议题的范围,为贯彻检委会例会制度,提供了数量上的保障。
原则上要求半个月召开一次检委会,就不会成为无源之水、无米之吹,更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一切从检察工作的实际出发,是贯彻检委会例会制度的根本要求。
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执行检委会例会制度的出发点、落脚点。
由于各个检察院的实际工作情况不同,客观上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有的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的次数远远超过例会制度的次数,而有的检察院很可能达不到例会制度的要求,甚至相差太远。
千万不能曲解检委会例会制度的含义,更不能局限于数量上的苛刻要求,机械地进行数字上的加减,要科学地加以分析与认真研究,区别对待,寻找个中原因。
贯彻检委会例会制度,不能搞一刀切,不以是否达到规定的次数,作为唯一衡量检委会工作优劣的标准。
评价一个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开展的好坏,最主要的看纳入审议议题范围的重大事项,是否一律进入检委会讨论程序,没有任何遗漏的内容。
当然,召开检委会次数的多少,是判断开展检委会工作情况的一个主要参数。
既不能唯数字论,以数据论好坏,又不能不讲数字,没有数据要求,就无法实现制度的落实。
明确数据的概念,它是一个目标,是一种理想,要努力去达标、去超越。
盲目去追求数字,而不考虑效果,甚至弄虚作假,是决不能允许的。
实事求是,是贯彻检委会例会制度的宗旨和原则。
要广开检委会议题渠道,不能走过场,无病呻吟,以应付考核与检查。
召开检委会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开一次会,就要体现一次效果。
三、落实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贵在坚持
落实检委会制度,必须抓住三个环节:
一是党组书记、检察长是关键。
检察长是检察机关的首长,检委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检察工作重大问题,所讨论决定议题的提请,是由检察长决定的。
检察长应当充分认识检委会的职能作用,高度重视检委会议案、议事工作,对于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毫不含糊的做出提请决定,并及时组织实施;对于职能部门的提请建议、检察委员和副检察长的提请,应当及时审查决定,并尽可能的亲自主持检委会会议,以切实履行作为检察机关首长,应当充分发挥检委会职能的政治责任;作为检委会主持人,应当亲自履行主持检委会会议的工作责任;作为检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统揽检察工作全局的领导责任。
二是检委会办事机构是基础。
检委会办事机构根据上级要求和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制定出详细的年度计划,将短期学习要点和长远学习规划结合起来,并作到预先告知,确保给各检委会委员留下足够的调查研究时间和充分的发挥空间。
充分发挥检委会“门前岗”作用,充分发挥提交议案的“过滤器”作用,充分发挥议案讨论的“风向标”作用,充分发挥领导参谋的“智囊团”作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咨询作用,确实行使参谋辅助职能、管理协调职能、监督检查职能、总结指导职能。
三是检委会委员是根本。
根据形势要求,检委会委员要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调研课题,通过深入调研,总结成功的经验,汲取失败的教训,提高执法能力,推进工作创新。
每位检委会委员每年至少对自己分管或从事的检察业务工作,总结出一条成功经验,查找出一个突出问题,提出一项改进措施,经检委会讨论研究组织实施。
落实检委会例会制度,贵在坚持。
检委会要以议事为主,议案为辅,业务学习作为必要的补充。
通过例会学习制度,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学习检察业务知识,使每位检委会委员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敏锐,切实把握法律的本质内涵,努力掌握金融、证券、期货、财税、基建、房地产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世界贸易知识,快速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不断提高应变和决策能力。
落实检委会例会制度,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阻力,尤其是基层检察院业务工作繁忙,千头万绪,案多人少,导致在时间上难以保证,在内容上难以落实,在效果上难以体现。
但
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加强检委会的建设,事关检察机关的发展大局。
检委会所担任的角色,对推动检察工作发展愈来愈重要,其处于非要重要的地位,已形成共识。
研究检委会例会制度,探索新的途征,保证此项制度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