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公益性岗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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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公益性岗位责任制度

一、司法所公益性岗位责任制度

1、对县司法局和镇司法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所内实行岗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2、所长负责本所全面工作,依据法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组织工作人员正确行使司法所的工作职责。抓好思想政治和业务学习;部署和下达工作任务;组织对疑难案件的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项;协调内外关系;代表本所向当地党委、政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反映重大业务问题;抓好基础设施标准化、工作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决策民主化建设。

3、司法所公益性岗位与工作人员要团结友善,互相关心;互相协作,实施各项工作计划,积极主动承办各类案件;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胜任本职工作;严格依法办理各类案件;服从领导、团结同志、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份内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公益性岗位人员在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所的材料;收集积累本所工作情况,汇集各种资料,当好所长

的参谋;做好登记、统计和请示、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热情接待来信来访;做好学习、会议、研讨记录。

二、司法所公益性岗位学习例会制度

1、每年按局机关及镇司法所制定的政治理论学习安排学习政治理论知识。

2、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业务知识学习,并保证全体同志参加考试。

3、关心出台的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由所负责人组织全体同志进行重点学习和讨论。

4、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政治学习会议和工作会议,按要求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5、因公外出或请假未能参加学习的,回来后要及时进行补课。

6、结合学习,联系个人工作和思想实际,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7、做好学习、会议登记、记录工作。

三、司法所公益性岗位请示汇报总结制度

1、司法所公益性岗位同志都要自觉遵守司法所制订的各项请示汇报总结制度。

2、要坚持逐级请示的原则。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难题,首先向所领导请示,如所领导不能决定,上报上级机关向局领导请示,涉及业务工作问题,应请示分管工作人员。

3、凡发现有在思想品质、组织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每人均有权向所负责人或局领导汇报。

4、请示的问题已得到被请示领导的答复,一般不得再向同一级上级请示,如需请示,必须将已请示的领导答复意见如实说明。

5、凡超出正常安排和有新的设想打算,均应请示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自作主张。

6、凡属所内的各项工作任务,都要及时进行总结,便于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以利工作的良性循环。

7、实行每天日志、每月报表、每季度报表、每年计划总结交流制度。发生重大情况按有关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逐级上报。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每次总结都要写出书面材料,并归入档案。

8、对一些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应及时总结上报,便于工作交流和开展。

四、公益性岗位业务工作制度

(一)司法所调解和排查矛盾纠纷工作制度

1、熟悉本辖区社情民意,掌握辖区内民间纠纷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现状及特点。

2、有完善的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居委调委会组建率100%,调委会规范化建设达到95%以上。

3、及时、有效地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纠纷调解率95%以上,调解成功率90%以上。

4、建立街道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花名册,并根据工作情况变动及时更新。

5、落实每年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调解员进行一次培训。

6、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落实。

7、严格执行重大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和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8、根据上级要求报送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和月度报表、台帐。

9、适时报道、宣传一些调解方面的好人好事和工作经验。

(二)公益性岗位法制宣传工作制度

1、每年制订法制宣传工作计划和总结。

2、保障法制宣传工作经费落实。

3、有法制宣传员、辅导员及建立普法志愿者队伍。

4、每年为本街干部、社区征订法制宣传学习资料。

5、每月出版一期法制宣传栏,组织上法制宣传课2次以上。

6、结合本地特点,针对居委、企业、社区等对象编印一份法律宣传资料。

7、每年结合阶段性工作需要和法制宣传计划,主办或协助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8、建立法制宣传活动登记簿。

9、建立法制宣传文件、图像资料簿。

五、公益性岗位绩效考评制

(一)绩效考评制是指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的管理制度。

(二)绩效考评要根据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考核的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指定考评方案及量化标准。

(三)绩效考评内容。

1、对公益性岗位的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履行职责、廉政建设、工作效率等四方面。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进行考评。

2、公益性岗位的进行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着重考核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德情况;“能”着重考核组织能力、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等;“勤”着重考核事业心、责任感、办事效率、出勤率等;“绩”着重考核完成工作认为情况。

(四)绩效考评办法。绩效考评采取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年终考评与组织考查、领导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五)考评结果要与评先选优、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

六、公益性岗位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过错责任是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工作或其发生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

2、违反司法所工作制度和服务承诺,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4、工作中违背党的政策,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5、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屡次出现差错(月差错4次以上);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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