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亦可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亦可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亦可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摘要】简易程序是一种简化司法程序的方式,适用于一些简单的法律事务。
目前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限,需要进一步扩大。
当事人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应该有权利选择是否采用简易程序。
本文探讨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必要性,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当事人选择简易程序的利与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选择简易程序的注意事项。
结论部分提出了当事人选择简易程序的建议,强调了简易程序的合理运用和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促进简易程序的应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当事人选择权、法律法规、利与弊、注意事项、建议、合理运用、完善。
1. 引言1.1 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一种简化司法流程的程序,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和减少司法成本。
简易程序通常适用于争议较小、案件复杂度较低、争议双方可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简易程序的特点是程序简单、速度快、成本低,有助于解决一些小额争议或者简单的法律事务。
在一些国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选择来确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这种选择权的重要性在于,可以让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要快速解决争议或者选择更为复杂的程序来解决问题。
简易程序是一种方便快捷的司法程序,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利的解决方案。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 适用范围的问题适用范围的问题是简易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简易程序是根据案件的简易性和争议的小额性质而设立的一种简化诉讼程序,其目的在于加快解决争议、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具有挑战性。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性和纠纷的实质。
在很多情况下,争议虽然金额较小,但却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或涉及多个当事人之间的复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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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被害人、自诉人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切身利益出发,都有一个基本需求:希望能尽快从讼累中解脱出来及早获得正义,因为“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简易程序在保障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基础上,通过简化程序,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满足当事人的要求。
在这一点上,简易程序使刑事审判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得到合理的平衡与兼顾。
目前,简易程序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于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须经被告人同意,而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即可;对于自诉案件,则直接由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无权选择是否适用。
因此,建议刑诉法修改时规定:被告人不仅在名义上为诉讼主体,实际上也充分享有程序主体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明确赋予被告人对简易程序适用的自愿选择权,不仅有权对公诉和自诉案件中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而且有权决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综观各国立法所设计的简易程序,无不体现了对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最大限度保障。
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程序虚无。
从国际范围看,简易程序逐步取得了一审程序中案件处理的主导地位。
目前,一审程序发展有两个基本趋势:在普通程序方面,一些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普通程序向对抗制方面有所转换。
与此相应的是,基于对抗制成本高昂,不可能适用于大多数案件处理,而各国司法机关现在又面临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案件积压严重的情况;一审程序发展的另一基本趋势在于:简易程序迅猛发展。
在总体上,简易程序发展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形式多样化,针对不同特点、类型的案件设置不同简易程序;二是简易程序在处理刑事案件数量上逐步占据刑事审判的中心舞台。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简易程序的运用非常普遍,而且在司法中逐步形成发展了辩诉交易实践。
相形之下,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只规定对两类自诉案件和“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实施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取一审终审的方式,即简称“一审终审”。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下情况:1. 民事案件中,争议的金额较低;2. 民事案件中,合同争议的标的额不超过五万元;3. 损害赔偿纠纷,标的额不超过五万元;4.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标的额不超过三万元;5. 邻里纠纷等日常生活过是争议。
二、简易程序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通常经过以下步骤:立案、应诉、举证、审理、判决、执行。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特点是速度快、简便、廉价。
1. 立案简易程序的立案一般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书面诉状。
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要件进行受理,并登记立案。
一般情况下,简易程序立案条件比普通程序宽松。
2. 应诉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作出答辩。
一般情况下,被告提出的异议,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法院即可受理。
若不符合条件,法院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3. 举证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举证。
4. 审理法官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通常会通过审查材料和开庭审理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案件争端的实质,进行事实审定,并进行法律的适用。
5. 判决在简易程序审理中,法院会尽快作出判决,并公告送达当事人。
简易程序审理的判决一般属于一审终审,即该判决为最终判决,没有上诉程序。
6. 执行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判决一旦生效,即可执行。
一般情况下,被判决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执行判决。
如果被判决方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三、简易程序的优势和问题1. 优势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优势在于效率快、成本低。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问题提出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指定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它的适用范围直接影响审判案件的判决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2 简易程序的定法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定法是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定的,有如
下三种:第一,涉及判刑六月以下的轻微犯罪;第二,涉嫌危害国家
安全及国防安全,但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理的违法行为;第三,涉
及军队行政管理,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以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事案件。
3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经过司法机关综合考虑,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能无节制地扩大或
缩小,而是有一定的规定。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案件应当由法院有组织地审理;
第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对案件所涉犯罪嫌疑人有
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三,严重破坏教育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社会混
乱等案件;
第四,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可以宣判从轻处罚的刑事案件;
第五,涉嫌职务犯罪情节轻微但对更多社会关系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案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简易程序审理。
4 总结
根据具体的情况,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规定,使得审判案件的判决更加准确、便捷、及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权利也更加到位。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范文最新推荐------------------------------------------------------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其关键在简便易行上,但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体现不出简便易行,或简而不易,或易而不简,始终受普通程序的束缚,不能突出简易程序的优势,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简便性,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
下面笔者就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如下探讨: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二者相比较,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一)起诉方式简便,方便群众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可以用口头起诉,原告递交起诉状与否,不是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原告不提交诉状而拒绝收案。
当然也不排斥原告递交书面诉状。
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原告是口头诉讼的,还是递交书面诉状的,法院都应当将起诉的内容,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被告,以便被告做好应诉的准备。
这样就方便了群众的诉讼。
(二)审判程序简便,提高了办案效率。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通知被告应诉和答辩,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院和它1 / 16派出的法庭,在接受当事人双方请求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审理案件不受开庭三日前发布公告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开庭时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这样简便了程序,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三)传唤方式简便,便于法官办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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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发回重申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简易程序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目前只能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充分的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或者一方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法院认为其异议成立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但是,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之一,同民事诉讼一样,刑事诉讼也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分。
法院采取简易程序的,从受理到做出判决一般在二十日内,除非有特殊情况,审理期限可以进行延长。
那么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小编根据有关法律知识给大家讲一讲。
▲一、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是什么?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
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
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完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完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正文:----------------------------------------------------------------------------------------------------------------------------------------------------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完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全面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扩大适用】合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明确对于需要公告送达的简单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立足简易程序功能定位,准确把握简易程序适用标准,以实现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统一。
第三条【规范简化】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根据简易程序内在要求,完善简易程序庭审规范,细化文书简化规则,规范简化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制作。
第四条【流程优化】完善简易程序审限规定,强化审限管理。
探索推行要素式审判及文书。
完善简易程序运行配套措施,推广电子送达、网络庭审、智能文书生成等。
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转换机制,完善程序衔接规则。
第二章立案与送达第五条【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对需要公告送达的上述简单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第六条【不适用范围】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与破产有关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五)第三人撤销之诉;(六)执行异议之诉;(七)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八)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九)与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十)新类型案件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简易程序的适⽤范围有哪些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提⾼执法的办事效率,⼀些特殊情况下的案件是适⽤简易程序的。
实施简单程序需要⼀定的条件。
那么简易程序的适⽤范围有哪些?实施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下⾯店铺⼩编为各位读者进⾏解释。
⼀、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1、事实清楚,是⾮、责任明确;2、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3、双⽅当事⼈对⽴情绪不⼤,争议容易解决;只有正确运⽤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便当事⼈、保护当事⼈合法权益的⽬的。
⼆、简易程序的适⽤范围依据最⾼⼈民法院《适⽤<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简易程序进⾏审理: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争执不⼤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额不⼤的债务案件;5、遗产和继承⼈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的继承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额不⼤的损害赔偿案件;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额不⼤的其他案件。
三、实施简易程序的条件(⼀)争议标的不⼤。
适⽤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都有对争议标的的要求,⼀般的要求是争议⾦额应在⼀定的数额以下。
(⼆)案情简单.案情简单是适⽤简易程序的要件之⼀。
案情简单意味着对该纠纷易于查清事实和分清是⾮,即易于进⾏审理。
因此,在仲裁实践中,有些案件虽然超过了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适⽤简易程序的争议标的,但由于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也同样可以适⽤简易程序进⾏审理。
(三)经双⽅当事⼈默⽰或者书⾯同意。
所谓双⽅当事⼈默⽰同意是指双⽅当事⼈没有明确约定排除对简易程序的适⽤。
因此,在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适⽤简易程序的标的⾦额时,即适⽤简易程序.⽽书⾯同意是指在争议⾦额超过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适⽤简易程序的范围时,经⼀⽅当事⼈书⾯申请,在征得另⼀⽅当事⼈书⾯同意的情况下,也仍然可以适⽤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简易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或其他适用条件,采用简化审判程序进行处理的一种程序。
它的目的是为了加快诉讼的速度,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满足当事人追求迅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金额较小、争议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时选择简易程序提起诉讼,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要求变更或管辖权异议,法院一般会依法维持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1. 速度快:相比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具有审理时间短的特点。
在依法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易程序着眼于快速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加速案件的审理进程。
2. 简易审判:简易程序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以事实为导向,不过多纠缠于法律条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简捷的审查。
3. 简化操作:简易程序对于当事人而言,办案手续简化,不需要过多的法律知识和程序操作,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提高了司法公正。
4. 结果一次定生效:简易程序下,一审判决书即为终审判决,不再设上诉程序。
在普通程序中,即使是一审胜诉,被告方还可以上诉,导致案件时间拉长,但简易程序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1. 立案阶段: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后,受理案件并立案。
2. 送达通知:法院在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证据等送达给被告,被告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辩,否则被视为放弃答辩权。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证据交换,提交证据材料,并在庭审中解释证据。
4. 庭审阶段:庭审时间相对较短,双方当事人在庭上进行口头陈述、质证等。
5. 审理终结: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进行合议,并及时作出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即为终审判决。
四、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类型1. 民间借贷纠纷:如小额借款合同、赊销合同等。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程序是计算机完成特定任务的指令集合。
根据任务的复杂度和要求的精确度,程序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较为简单的任务和要求不高的情况下,而普通程序则用于更为复杂和精确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简单计算任务:对于一些简单的数学计算,如加法、减法、乘法、除法等,可以用简易程序来实现。
一个简单的加法计算器程序就可以实现这个任务,满足了用户的基本需求。
2.辅助工具:简易程序可以作为辅助工具来帮助用户完成某些常见的任务。
比如,一个简易的单位换算程序可以将长度、重量等单位进行转换,使用户能够快速方便地进行单位换算。
3.简单游戏:针对休闲娱乐的需求,简易程序也可以应用于开发一些简单的游戏。
这些游戏一般规则简单,操作容易上手,适合于休闲娱乐和消磨时间。
二、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普通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来说更加复杂,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大规模数据处理:对于需要处理大量数据的任务,普通程序更适合。
例如,大规模数据分析和处理、图像处理等任务都需要普通程序来实现,以满足对数据操作和精确度的要求。
2.系统开发与维护:普通程序广泛应用于软件开发,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等的开发。
这些程序需要涉及复杂的逻辑和功能,以满足用户的各种需求,并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普通程序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领域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这些任务需要处理大量的数据和复杂的算法,普通程序可以提供更高的计算效率和精确度。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对比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在于任务的复杂度和程序的精确度要求。
简易程序适用于那些任务相对简单且要求不高的场景,而普通程序则能够处理复杂的任务和满足更高的精确度要求。
除此之外,简易程序的编写和使用相对简单而灵活,适合于非专业人士或对于编程不熟悉的人来使用。
而普通程序需要更多专业的知识和技巧,并且通常需要通过专业的开发工具来实现。
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行政诉讼的工作也日益繁忙。
为了更好地解决行政案件,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我国对行政案件的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进行了规定和实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的相关问题。
一、简易程序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一些简单、明确的行政案件,可以采取简化的程序来处理。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复议案件:对于行政复议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且复议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请求有明确的答复,可以采取简易程序。
2. 行政许可案件:对于行政许可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且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请求有明确的答复,可以采取简易程序。
3. 行政强制案件:对于行政强制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且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请求有明确的答复,可以采取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和特点1. 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行政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受理。
(2)立案:行政法院对于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立案。
(3)传票:行政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传送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给被告。
(4)答辩:被告应当在收到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
(5)开庭审理:行政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书后十五日内组织开庭审理。
(6)判决:行政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后五日内作出判决。
2. 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程序简单: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来说更加简单明了。
(2)时间短:由于程序简单,因此审理时间相对较短。
(3)效率高:采用简易程序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案件的处理效率。
(4)适用范围有限: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只适用于一些简单、明确的行政案件。
三、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和适用条件快速办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一些需要快速解决的行政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办理程序来处理。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第三节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一、简易程序的概念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注意: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条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 双方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自愿选择注意: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协商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的案件;(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6)案外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及其处理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有权提出异议。
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金华首例小额诉讼今天开庭当日起诉30分钟审结第十四章简易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2002年卷三第64,多选)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B.丙与丁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决定将该案改为简易程序审理C.法院对戊与己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己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错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己的上诉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决定对该案的再审仍适用简易程序感谢观看!。
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为进一步强化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行了完善。
具体包括:
1.增加规定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2.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
3.明确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完善繁简分流机制
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新民事诉讼法对繁简分流机制进行了完善:
1.增加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为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提供更加快速、简便的审理方式;
2.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3.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为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提供更加快速、简便的审理方式。
新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完善:
1.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2.增加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审理程序和审理期限;
3.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机制,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完善独任制程序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对独任制程序进
行了完善:
1.明确独任制适用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
2.完善独任制程序的具体审理程序和监督机制;
3.增加规定独任制程序的法律效力,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地审理。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亦可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亦可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摘要: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仅审判人员才有权决定适
用简易程序,并且审判人员的
决定范围仅仅局限在“事实
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的极其狭窄,已经不能够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亟需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的权利。
要害字: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当事人选择
1)简易程序的概念
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这一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总结,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以诉讼程序简单而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在以后各个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继续和发扬了老解放区的优良传统,不断发展和完善了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制度,民事诉讼法正是科学地总结了人民司法工作的经验,并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对简易程序又作了若干调整、补充,从而使这一程序更加完善,这是民事简易程序产生的现实依据;程序正当性与效率性的权衡是民事简易程序产生的理论依据,具体的体现在适用民事简易程序有利于贯彻
“两便”原则,即便利人民群众参加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两个方面,同时也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
浅谈公诉工作中如何提高诉讼效率
浅谈公诉工作中如何提高诉讼效率摘要: 本文对如何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办法以及考虑的方向。
关键词: 诉讼成本;诉讼效率;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办案制度在办案过程中,我们既要保证办案质量,又要提高诉讼效率。
如何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降低诉讼成本,合理有效地利用诉讼资源?下面我谈谈自己在这方面的一些粗浅认识。
一、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刑诉法规定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较轻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个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节约诉讼资源,对这类案件简易审理,确保把有限的精力放在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
我们平时所办理的案件有很大一部分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但是在实践中,真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较少,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有一点我认为是对刑诉法条文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刑诉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不是指“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有些案件的法定刑虽然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可以判处缓刑,这些案件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例如有些贪污、受贿案件,犯罪数额在二万元以下,全部退赃,认罪态度很好,有悔罪表现,完全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实践中象这种案件,一般都判了缓刑,所以对这些案件,我们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再如盗窃案件,盗窃数额刚刚超过巨大,虽然按法定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又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很好,有悔罪表现,赃物已全部追回并退还失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完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对这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量刑较轻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从而把有限的精力放在对是否构成犯罪、定性有歧意的案件的审理上,使工作繁简分流,详略得当,从而有效地利用诉讼资源。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范围是什么在实践中,我们很多⼈都知道⾏政机关在做出⾏政处罚的时候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不同的程序,有不⼀样的适⽤范围。
所以需要按照法律来执⾏,那么⾏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范围是什么?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起来看看吧。
简易程序是指根据《⾏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政违法⾏为,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可以适⽤简易程序的⾏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对该违法⾏为处以⾏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政执法⼈员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员的⾝份;告知作出⾏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听取当事⼈的陈述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政处罚决定书;将⾏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
⾏政执法⼈员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政机关备案。
当事⼈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和提起⾏政诉讼。
适⽤⼀般程序的⾏政处罚案件是适⽤简易程序以外的⾏政处罚案件。
具体讲有下⾯⼏种:⼀是处罚较重的案件。
所谓处罚较重,按⾏政处罚的种类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政拘留以及数额较⼤的罚款等⾏政处罚,是较重的⾏政处罚,应当适⽤⼀般程序。
⽽警告,是较轻的⾏政处罚,⼀般当场作出处罚就可以了。
按照⾏政处罚的幅度来说,罚款数额对公民在50元以上,对法⼈1000元以上的罚款⾏政处罚,也要适⽤⼀般程序,执法⼈员就不能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告⾏政机关,经过调查,依照⼀般程序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
给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政处罚,给予法⼈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及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政处罚,都要依照⾏政处罚法规定的⼀般程序实施处罚。
《简易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是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2021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021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20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都必须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一条件。
如果案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20年刑事诉讼法大幅修改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就是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
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满足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要求。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基本设计,是基于保障和打击犯罪的双重目的而构造的基本程序。
依据程序法定原则,刑事诉讼只能依据既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但考虑到诉讼效率等要求,刑事诉讼法又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而构造了简易程序。
这种简化程序虽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由于简化了相关诉讼程序,可能侵犯了被告人的部分诉讼权利。
因此,适用简化程序必须获得被告人的同意,即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9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l)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试论扩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制度完善
试论扩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制度完善杨晓梅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它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之一。
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但它并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的辅助性程序。
它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且适用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简易程序功能的发挥。
因此,笔者拟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和处理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设置简易程序的意义(一)设置简易程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般趋势由于纠纷在本质上是主体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的不协调或对之的反叛,纠纷隐喻着对现存秩序的破坏。
①因此,西方国家自20世纪以来,面对随着经济的增长,利益冲突增多,各种矛盾纠纷总量急剧增长的情势,纷纷探索解决之道。
从世界各国的探索来看,各国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在两个方面:一是引进东方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诉讼前的调解制度,使一些纠纷经由调解处理而不再进入诉讼程序。
一是从改善诉讼制度的角度,在诉讼制度中创立或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试图通过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提高诉讼效率来减轻这一压力。
总体上看,由于很多西方国家的法官人数固定,根本不存在靠增加法官人数以减轻案件压力的可能性,在诉讼制度中创立、完善简易程序并扩大其适用范围便成为必然的选择。
到目前为止,西方国家几乎都在诉讼体系中设立了简易程序,而不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
综观各国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无不是为了解决案件积压、提高诉讼效率。
在我国,情况略有不同。
法官人数不固定,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以增加法官人数来减轻案件压力的空间。
但近年来,法官人数膨胀,这种空间已风光不再。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案件积压、提高诉讼效率问题,必须再一次向西方学习,在简易程序上寻找突破口。
创立、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在某种程度上就应当成为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这也是提高诉讼效率的根本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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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亦可选
择适用简易程序
摘要: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审判人员才有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审判人员的决定范围仅仅局限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的极其狭窄,已经不能够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亟需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的权利。
关键字: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当事人选择
1)简易程序的概念
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这一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总结,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以诉讼程序简单而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在以后各个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继承和发扬了老解放区的优良传统,不断发展和完善了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制度,民事诉讼法正是科学地总结了人民司法工作的经验,并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对简易程序又作了若干调整、补充,从而使这一程序更加完善,这是民事简易程序产生的现实依据;程序正当性与效率性的权衡是民事简易程序产生的理论依据,具体的体现在适用民事简易程序有利于贯彻“两便”原则,即便利人民群众参加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两个方面,同时也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审理的哪些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按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
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如下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另外,该意见还列举了三种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
从这些规定看,我国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如下: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何时适用简易程序,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
如果认为是简单的民事案件,经庭长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对已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3)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的缺陷
根据我国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把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确定为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然而,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并没有什么区别,只要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都要大费周折,因此,要想让当事人能够真正参加到诉讼中来,就必须使当事人更接近诉讼制度,而我国法律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规定得过于死板,并没有真正起到方便群众起诉的作用。
2、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太窄。
我国立法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较为复杂,它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三者结合起来作为界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但是立法者似乎忽略了确定适用该程序范围的目的性和标准本身的确定性问题。
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当事人和法院很容易地知道哪些案件应该适用简易程序,哪此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为此,划分适用简易程序范围的标准必须相当确定。
但是对于目前的简易程序使用的标准是无法量化的,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正因如此,民诉法颁布以来仍有许多省市提出哪此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哪此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理论指导,各地的“简易程序”中事实上处于一种各行其是的无序状态。
3、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属于法院,当事人无从选择。
具体地说,就是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法院还是由当事人决定,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选择权。
如在日本,要不要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当事人有选择权,或者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选择权人包括原告、被告以及法院。
在我国,法律将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赋予了法官,当事人没有选择权,这不能不说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忽视。
4)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界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方面着手,而界定简易程序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对于债权债务等纯财产权益性质的争议案件,以明确的标的额或价值作为界定标准。
根据我国幅员辽阔的特点,具体可兼采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
即由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确定,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财产权益性质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授权给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划定不同的适用标准。
2、以案件性质或类别为界定标准。
一是采取列举式的方法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如审判实践中已积累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确认和变更收养、抚养关系;责任明确的损害赔偿等7类案件;以及一方当事人没有胜诉的可能或案件事实不存在真正争点的案件;一方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存在实质性事实争议,只有法律上争议的案件,明确适用简易程序。
二是借鉴或兼采广东省高院用排除法规定5种禁止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其它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做法。
3、赋予当事人相应的程序选择权。
这主要是针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并不完全取决于争议金额的大小和案件类别。
有些争议标的大的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有的案件类别相同,而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却天壤之别;有的案件虽然复杂,但是当事人双方均有诚意共同到法院请求解决等等。
当然,若将来立法已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那么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只能强制适用,当事人不能作出拒绝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除了具有程序选择权外,在适用简易程序中也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言词审理或书面审理的机会,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4、扩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力和范围。
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扩大法院的权力,即赋予法院在一些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这主要是指除当事人可以经双方同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之外,即使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法院的决定权必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其决定程序也须规范化。
一是指明确规定我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这也必需由法律明确规定各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性质、范围。
参考书籍:
《民事诉讼法》,常怡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民事诉讼法》,江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缺陷及其改造》——《行政与法》2001/3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