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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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协议书

甲方: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5号邮政编码:510030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为规范和促进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支持业务协同,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甲方与乙方签订政务信息共享协议,以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根据乙方行政职能需要和相关政务信息提供单位的授权,委托下属机构广州市机关信息网络中心向乙方提供政务信息共享服务。

(二)甲方建立完善的制度和办法、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妥善保管乙方的数据和资料,通过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

(三)甲方有权向参与政务信息共享的其他单位通报乙方提供和使用政务信息资源的情况。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对从甲方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享有受限的、不排他的使用权。

(二)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工作建议。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关于政务信息共享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共享工作,包括负责主管信息化工作的信息化分管领导、负责信息共享交换工作的业务负责人以及负责技术实施的技术负责人。如要变更指定机构和人员,应事先通知甲方。

(四)乙方所指定的工作人员通过广州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系统进行的信息共享申请和授权行为,视为乙方真实意愿表示,与正式公文具有相同效力。

(五)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政务信息资源调查工作,向甲方提供本部门政务信息,并定期向甲方反馈共享政务信息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信息使用

(一)乙方根据《广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及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向甲方申请使用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务信息。

(二)乙方保证不利用共享政务信息及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乙方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只能用于本机关行政管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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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不作为法律依据及凭证。

(四)乙方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四条信息提供

(一)乙方应根据《广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要求,按时、按质向甲方提供共享政务信息,并授权甲方根据《广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所列信息,对乙方提供的共享政务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分发。

(二)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送本部门新增信息资源目录和相关信息。

(三)乙方应保证共享政务信息的准确性,根据应用部门反馈意见及时查核向甲方提供的共享政务信息,并对存在问题的数据进行修订。

(四)甲方或乙方如因不可抗力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政务信息给对方的,应迅速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通知对方。

第五条信息安全保密

(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向公众发布和向其他部门或个人转让从对方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

(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共享政务信息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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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政务信息共享服务。

第七条其他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协议,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并说明理由、递交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有不尽事宜,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确定,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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