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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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免税政策

【篇一: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

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

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

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

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

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

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

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

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

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

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

爪等组织。

3.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

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营业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放心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

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

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

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

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

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

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

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

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

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

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

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

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

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

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

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

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号

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

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

农产品(000061,股吧)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

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

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

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房产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44号文1999年3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地产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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