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去世离休干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作的直属机构。
⼀、职能调整(⼀)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政⽤房的基建投资、公务⽤车购置和更新经费的职能,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将有关部门分散建设中央国家机关部级⼲部住宅和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的⼯作,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建设和管理。
(三)按住房制度改⾰的精神,负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职⼯住房补贴经费。
(四)增加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职能。
(五)将局机关房屋基建修缮⼯程的组织、物业管理等服务性⼯作,交给直属企事业单位。
(六)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的组织实施⼯作,建⽴⾃主经营、⾃负盈亏、⾃我约束、⾃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标。
⼆、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中央国家机关事务⼯作的⽅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政经费、社会保障经费、职⼯住房补贴经费和⾏政机关事业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中央级公检法机关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政会计事务⼯作;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国务院各部门⾏政⽤房基建计划、投资和产权,集中建设和管理部级⼲部住宅、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分配房屋修缮经费和审批修缮项⽬。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地使⽤权的管理⼯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地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国办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九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拟订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按规定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
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1994年2月22日)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形势下,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一直是关心爱护的。
为了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10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金: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和60元退休金。
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和45元退休金。
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和30元退休金。
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
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退休金。
1992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自行给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了离退休金。
其增加金额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再增加离退休金;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按实际差额增加离退休金。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并入本人离退休金基数。
二、国有企业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适当增加退职生活费。
增加退职生活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丧事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丧事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黑管综〔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丧事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管综〔2017〕59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丧事办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7月19日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丧事办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局离退休干部逝世后的丧事办理工作,根据国家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殡葬办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离退休干部逝世后,丧事从简,实行火葬,对逝者生前有丧葬简办愿望或有遗嘱的,应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第三条离退休干部逝世后,不成立治丧委员会,不开追悼会,可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第四条逝世的离退休干部生平由人事处提供。
逝世者家属、亲友可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条逝世的离退休干部办理丧事以家属为主,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协助;无子女又无亲属办理丧事的,由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办理。
第六条厅局级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应报告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局等有关单位,以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逝者生前所在单位的名义送花圈;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时,由局领导主持并介绍生平。
第七条处级以下人员(含处级)逝世后,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逝者生前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名义送花圈;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时,由局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人主持,逝者生前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介绍生平。
第八条中共正式党员离退休干部逝世,遗体及骨灰盒上可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9]6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管财[2009]65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决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分职务级别,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的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每人5000元。
二、丧葬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发给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1995]85号)中有关丧葬费的内容停止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结束——。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210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21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国务院事务管理局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财社字〔1997〕66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是保障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和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专项资金,是单位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保证离退休人员个人待遇经费,兼顾其它支出;(三)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一)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强化预算约束;(二)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加强经费管理,努力节约支出;(三)认真编报经费决算,开展经费使用情况分析;(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五)对所属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实施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决算的审批和离退休经费的管理,制定离退休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有关部门对市政府非常设机构进行清理并提出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此次清理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予以保留的52个,撤销的36个,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4个,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4个。
二、市政府决定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应立即停止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名义开展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印章交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销毁;相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应按要求积极承担相应工作。
三、对于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及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不再兼任该机构领导职务或联席会议召集人。
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工作意见,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开展工作。
今后,凡新成立部门联席会议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开展工作,市政府领导不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就成立联席会议事宜发文。
四、要按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凡已明确属于有关部门职能范围内或可以确定由某个部门负责的工作,以及可以由部门联席会议解决的事项,不再设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社科(94)人字15号1994年2月19日院属各单位: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入我院的职工,参加院内同职务同条件人员套改工资。
二、各单位在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后发现有计算套改错误的,写明情况,报人事教育局三处审核后更改。
三、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参照北京市京国工改〔1994〕5号文件执行(文件附后);需再增加的部分在原增加的平均离退休费基础上增加,并填报《中国社会科学院1993年增加离退休费人员名册》(表样略)。
四、工改后各单位职工的7.5元副食补贴已含在未冲销的津贴、补贴中,不能再另增加7.5元(工资单中可以单独列出)。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1994年1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
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1.20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提升机关事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截至2020年10月底印发的现行有效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5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失效。
附件:1.国管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管局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附件1
国管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80〕76号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年八月二日京政发〔1980〕76号文件批转试行)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
一九五七年我市也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所遗家属生活困难的,原工作机关可根据福利补助标准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困难补助。
多年来,各单位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
另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显得偏低。
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现根据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果死者所遗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
二、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须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无生活来源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民办函[1993]5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
题的复函
正文: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1993]50号1993年3月27日)
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
你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哪里发放的请示》[(92)鲁民函175号]收悉。
经与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行政机关退休人员死亡后,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性性抚恤金的发放办法,即:其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结束——。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86.10.31
•【字号】[86]财行字535号
•【施行日期】1986.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
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86]财行字535号1986年10月31日)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本市现行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的治丧费开支标准,因近年来情况的变化,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现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经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商,重新修订如下:
一、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四百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二、有关遗体告别方面的费用: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单位按实际开支报销。
三、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批准,由单位酌情补助。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实行,北京市财税局(78)财行字第18号
《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
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退休人员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也将面临生老病死的现实。
为了照顾退休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权益,北京市制定了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的相关政策。
一、补助标准的依据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制定的。
目的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帮助其家庭渡过困难时期。
二、适用范围退休人员去世补助适用于下列情况:1.在北京市就业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退休人员;2.在非京籍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休人员。
三、补助标准的细则1.退休人员去世补助的金额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2.退休人员去世补助的发放途径为一次性支付。
3.退休人员家庭成员可以通过申请退休人员去世补助的方式获得经济支持。
四、申请流程办理退休人员去世补助的申请流程如下:1.退休人员的家属需持有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前往当地社会保险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应手续;3.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文件;4.经过审核,相关部门将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做出决定;5.一旦申请获批,退休人员的家庭将获得相应的补助金额。
五、相关注意事项1.申请人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2.如有虚假申请或者其他违反规定行为,将取消申请并追究相关责任;3.退休人员去世补助申请一经审批通过,将不予再次申请。
六、结语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的实施是响应国家政策,保障退休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举措。
它旨在为退休人员家庭提供经济支持,协助他们度过难关。
希望这一政策的出台能够真正惠及广大退休人员,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温暖。
同时,需要提醒大家合理规划退休及个人财务状况,以确保良好的经济基础,更好地享受退休生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9.30•【文号】国办发[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切实解决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含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系统,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央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中央单位)用地结构不合理、资源分配不均、布局分散、粗放利用等问题,维护好中央单位用地权益,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中央单位用地归口管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中央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归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强化中央单位用地的调整与处置。
中央单位用地管理范围包括: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归口管理机关事务的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应纳入中央单位用地管理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北京市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
【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发布日期】2003-09-08【生效日期】2003-09-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11.10
•【字号】京老干[1997]14号
•【施行日期】199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1997年11月10日京老干〔1997〕14号
京财行〔1997〕2204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局(处)、老干部局(处),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经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发放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范围是有离休干部单位的老干部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
专职的一般是指老干部工作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兼职的一般是指在组织、人事等部门内兼做老干部工作的人员。
专、兼职老干部工作人员的确定,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严格掌握。
二、专职老干部工作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兼职老干部工作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发放。
三、调离老干部工作部门或不再做老干部工作的,从调离或不做此项工作之
下月起停止发放。
四、此项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目中的岗位津贴项下列支;企业列入管理费用。
上述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d19212--010712xxj。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5.03.21
•【文号】国管财[2005]40号
•【施行日期】2005.03.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管财〔2005〕4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组通〔2004〕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京组通〔2004〕37号2004年9月2日)
各区委、县委组织部,各区县财政局,市委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
部:
经研究决定,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3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495元。
二、执行时间:自2004年7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
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退休是人们工作生涯中的重要转折点,对于退休人员来说,退休后的生活也存在一定的经济压力。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一位退休人员去世时,需要给予其家属一定的补助以缓解经济困难。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的标准。
首先,北京市对于退休人员去世补助的标准根据其不同的身份情况进行了分类。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职工退休人员,另一种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对于职工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按照《北京市工作人员退休补助办法》的规定,若职工退休人员在职工作期间已经交纳了医疗保险费,那么在其去世后,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具体的补助金额则根据职工退休前的职工工作年限和退休工资的比例进行计算,金额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同时,职工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子女(包括义务教育期限内)还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孤儿基本生活费。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丧葬补助。
具体的补助标准则根据退休前的工作年限和最后一年的基本工资、津贴等综合因素进行计算。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以继续享受丧葬补助,其金额标准则与退休人员本人的补助标准相同。
除了基本的丧葬补助外,北京市还为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退休人员家庭提供了额外的补助。
比如对于独生子女的退休人员家庭,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去世,子女可以获得一定的供养亲属津贴。
此外,对于特困家庭的退休人员去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丧葬费用的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退休人员去世补助的发放条件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
通常要求退休人员在去世前一直保有有效的退休身份,并且在死亡时已经超过规定的缓冲期。
另外,补助的发放也需要家属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如相关证明文件等。
总结起来,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根据不同身份分类,并根据工作年限、退休工资等因素进行计算。
补助主要包括丧葬补助和特殊家庭补助等。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体办字[2006]132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体办字[2006]132号)各司、局:现将《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为贯彻中央关于丧事简办的有关精神,规范丧事办理程序,做好体育总局机关工作人员逝世后的善后事宜,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体育总局机关工作人员逝世,丧事从简,实行火葬(经中央批准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的除外)。
(二)体育总局机关工作人员逝世,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可组织简单的送别。
(三)体育总局机关工作人员逝世,可公布逝世者的简要生平。
逝世者的生平由组织负责撰写。
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预。
二、工作职责治丧办公室的组成:部级人员逝世,由办公厅、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局组成治丧办公室;离退休人员逝世,由离退休干部局组成治丧办公室,生前所在部门或单位协助办理善后事宜;在职人员逝世,由其生前所在部门或单位组成治丧办公室。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一)办公厅1、协调、安排总局领导出席悼念活动;2、及时将部级逝世者的讣告及生平简介等情况报国务院值班室及中组部值班室;3、以体育总局党组的名义将其丧事安排及时报中组部核准;4、协助在《人民日报》刊发消息。
(二)人事司1、撰写部级逝世者的讣告及生平简介;2、审核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逝世者的生平简介;3、审批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逝世者遗属的抚恤金;4、审核机关在职逝世者遗属的治丧费、生活困难补助等。
(三)离退休干部局1、起草离退休逝世者的讣告、生平简介;2、负责部级及离退休逝世者的丧事安排;3、为离退休逝世者遗属办理治丧费、生活困难补助等事宜;4、联系《中国体育报》、体育总局网站发布消息。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离休老同志、处以上退休老同志,由校领导致悼词,二级机构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厅级离退休老同志逝世学校向省公安厅报告,省公安厅的有关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老干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二)第一条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老干部工作事关党的历史、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
第二条 学校老干部工作纳入学校党委和学校各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并分别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
第三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关政策规定,参照《湖南省公安厅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职责任务第四条 政治部老干科是学校老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
学校每年为离退休干部适当订阅一些报刊杂志。
离休副厅级干部每人每年220元,退休副厅级干部每人每年200元。
退休人员的报刊杂志统一订阅,放老干活动室由老干科统一管理。
第十条 通报工作制度。
学校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学校离退休人员大会,通报学校工作情况;每年召开一次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代表座谈会,听取离退休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会议制度。
学校召开重要会议或开展重大活动,可根据内容需要邀请离退休的校领导和离退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参加。
四、生活待遇第十二条 生活福利待遇。
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在出台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前,应听取老干科和离退休人员的意见,以保护老同志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国管财[2009]61号
【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2.24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
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管财[2009]6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组通[2009]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