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买卖纠纷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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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

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

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一、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二、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

张某1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1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1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38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耀功任峥段雪丽【审理法官】赵耀功任峥段雪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维;张全成【当事人】张维张全成【当事人-个人】张维张全成【代理律师/律所】高梅云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某某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梅云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某某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梅云某某【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维【被告】张全成【本院观点】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本案重审时应当查明下列问题:1、张维的委托代理人张秦与张全成签订的《转让房产所有权合同书》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无效,那么该合同自成立时就应当无效,而非该涉案房屋已拆除,现确认合同无效已无实际意义。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本案重审时应当查明下列问题:1、张某1的委托代理人张秦与张某签订的《转让房产所有权合同书》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无效,那么该合同自成立时就应当无效,而非该涉案房屋已拆除,现确认合同无效已无实际意义。

合同无效后应当如何各自返还?造成合同无效各自的责任多大?2、张某在本案中是否具备购房人资格?3、张某1是否可以对“拆迁利益"要求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7民初984号民事判决。

拆迁安置房买卖三方合同注意事项

拆迁安置房买卖三方合同注意事项

拆迁安置房买卖三方合同注意事项引言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因城市规划需要对原来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后,为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住房。

拆迁安置房买卖三方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一些重要事项,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合法维护。

本文将从合同签订、房屋产权、交付与验收等方面为您介绍拆迁安置房买卖三方合同的注意事项。

1.合同签订1.1确定合同主体拆迁安置房买卖三方合同涉及三个主体:拆迁安置房原屋主、新居住人和政府。

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三方主体的身份、权益和义务明确,并明确约定各方签订的合同类型。

1.2确定交易价格与方式双方应明确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和付款方式,如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付款等。

同时,还要明确交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可能涉及的相关费用,如按揭利息、税费等。

1.3签订合同的有效性确保合同签订时符合法律规定和有法律效力,同时明确约定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减少合同纠纷的可能性。

2.房屋产权2.1验证产权证买方在购买拆迁安置房前,应当核实并验证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确认房屋的所有人是否为政府,并检查产权所属地是否在拆迁区域,以保证购买的房屋合法有效。

2.2确认产权过户购买拆迁安置房后,买方应与原屋主一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确保房屋合法过户并登记为买方的产权。

2.3产权争议解决若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出现产权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以保障自身权益。

3.交付与验收3.1确认房屋交付标准合同中应明确房屋交付的标准,包括房屋的装修、设施、配套等方面,并约定房屋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3.2确认房屋质量在房屋验收时,买方应仔细检查房屋的质量,特别是结构安全、装修质量以及配套设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3.3房屋保修期限合同中应明确房屋保修期限及保修内容,以及维修责任的承担方,确保在保修期内对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结论在拆迁安置房买卖三方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应确保合同的有效性、房屋产权的合法性以及交付与验收的标准。

高新法院分析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与成因并提出对策

高新法院分析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与成因并提出对策

高新法院分析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与成因并提出对策罗祖岷、石智勇发布时间:2008-11-10 08:01:02近年来,高新区法院审理了多起涉及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该院在对大量个案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案件特点梳理,最终提出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方案,以达到经济理性和社会衡平的和谐统一。

一、案件基本情况2005年以来,诉至该院的此类案件共计75起,主要发生于各拆迁安置小区,尤以早期的和平、新北两个拆迁户数较多的小区突出。

不少拆迁户在当时仅凭拆迁协议就与他人进行了房屋买卖,协议一般均是以拆迁安置协议载明的被安置人为出卖人,约定买受人预先支付大部分的购房款,余款在出卖人配合办理产权证时支付。

由于拆迁房产权证办理工作进展缓慢,近期才陆续开始办理。

而较争议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现在房屋价格已大幅增长,故较多出卖人反悔,纷纷要求买受人在原买卖合同约定的款项之外额外支付一笔购房款差价,否则不予协助办理产权证。

双方协商不成,买受人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并诉请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或者出卖人以各种理由主动诉请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无效。

二、案件特点(一)诉求集中。

主要表现为要求被告确认合同有效、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75起案件中,其中68起案件的原告均要求被告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占此类案件的90%。

另外7件则是由出卖人或房屋的其他共有人为原告要求主张合同无效。

理由主要集中于出卖时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等。

(二)出卖人反悔原因集中。

大多系房屋价格大幅增长所致。

从案件审理的情况上来看,尽管众多出卖人在进行答辩时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价格增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能感觉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实为出卖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

(三)调解难度集中。

从该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来看,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原被告双方很难达成调解协议。

沪高法民一(2004)4号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沪高法民一(2004)4号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沪高法民一(2004)4号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第一篇:沪高法民一(2004)4号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沪高法民一(2004)4号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审判考虑因素:审批是否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买受人的身份1、2、3、同村与同村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视为有效同村人与村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经过审批同意的,有效同村人与村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经过审批,合同未实际履行或无实际居住的,无效。

处理办法-------各自返还房屋及购买款。

4、同村人与村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已经履行或实际居住的,合同问题不讨论,承认现状,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

处理办法------遇到动拆迁,扣除购房人的房款,购房人与出卖人按7:3的比例处理补偿款。

2010-1-26 侦查阶段,需要当事人签字的2份文件各2份。

律所提交3张盖章的材料。

2010-1-27 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会见当事人,看询问笔录;律师提出会见的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看卷宗材料;审判阶段,辩护。

2010-1-281、立案材料:正本一份,副本2份。

正本需要双方的身份证明,起诉状,证据及证据清单,委托书一份,律师函一份,公民代理委托书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副本一份给法院,一份自己留。

副本给法院——起诉状及证据复印件,原告和被告都是个人的话,只要原告身份证明,被告住所可送达地点。

原告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留律所材料:委托书一份,公民代理委托书一份,副本留一份。

2010-1-29 离婚案件——立案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公安调查),结婚证(民政调查),户口本(公安调查),孩子出生证明(医院调查)。

如有户口本,亲属证明不用了。

侦查——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法院——移送起诉。

折损价—物品及房屋。

第二篇: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一方反悔,村委会出具内容相斥的两份证明材料,如何认定效力来源:作者:加入时间:2011-2-19 10:44:0 51993年5月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双方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A村的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卖与杜某,后双方均履约。

拆迁安置房买卖过户手续流程

拆迁安置房买卖过户手续流程

拆迁安置房买卖过户手续流程今天咱们来唠唠拆迁安置房买卖过户手续的流程,这事儿可重要啦,不管你是想卖还是想买拆迁安置房,都得好好了解一下哦。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卖方准备。

1. 首先呢,卖方得把房子的相关证件都找齐喽。

像房产证这可是重中之重啊,如果没有房产证,那这房子可就像没身份证似的,根本没法进行过户。

有些拆迁安置房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房产证下来得晚,这时候卖方就得先去催催相关部门,尽快把房产证拿到手。

2. 除了房产证,还得看看有没有其他的证明文件,比如说拆迁安置协议之类的。

这个协议能证明这房子是拆迁安置来的,也是过户的时候可能会用到的重要文件呢。

(二)买方准备。

1. 买方这边呢,要先把自己的购房资格确认好。

特别是在一些有限购政策的城市,要是没有购房资格,那这买卖可就白搭了。

你可以去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或者相关网站上查一查自己有没有资格买房。

2. 然后就是准备好钱啦,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呢。

宝子们要根据房子的价格,把钱准备妥当。

可以是自己的存款,也可以是通过贷款来筹集资金。

要是贷款的话,就得提前和银行沟通好,把贷款的手续办好,拿到银行的贷款承诺函之类的东西。

二、正式办理过户手续。

(一)签订买卖合同。

1. 买卖双方要坐下来,签订一份正式的买卖合同。

这个合同可不能随便写写哦,里面得把房子的基本情况,像地址啊、面积啊、价格啊这些都写清楚。

还有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过户时间等重要的条款也不能落下。

这就像是给双方的一个约定,大家都得按照合同来办事。

2.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好是找个律师或者懂行的朋友帮忙看看,避免合同里有什么陷阱或者不合理的条款。

毕竟这可是涉及到好多钱的大事儿呢,小心驶得万年船嘛。

(二)网签备案。

1. 在很多地方,现在都要求进行网签备案。

这就是把你们签订的买卖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的网站上进行登记备案。

这个步骤呢,可以防止卖方一房多卖,保护买方的权益。

2. 办理网签备案的时候,买卖双方要带着身份证、房产证、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去办理。

安置房买完后悔怎么处理

安置房买完后悔怎么处理

安置房买完后悔怎么处理很多⼈都知道安置房价格⽐商品房便宜很多,所以为了⼀时的利益选择安置房,但是会因为后续的⼀些因素后悔买卖安置房了,那么安置房买完后悔怎么办?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安置房买完后悔怎么处理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安置房买完后悔怎么处理如果没有考虑清楚就买了安置房就只能选择卖掉了,但是不是所有的安置房都能买卖的,我们需要注意以下⼏点: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个问题: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烦,但⽇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2、⼀定要办理公证⼿续,以免⽇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些费⽤是⼀种⽐较好的解决办法。

⼆、折迁安置房屋买卖协议有保证吗折迁安置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保证要看当事⼈有⽆约定。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四条第⼆款的规定,法律、⾏政法规规定,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续,或者办理批准⼿续才⽣效。

实践中,购房者未办理批准⼿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续的,⼈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效;法律、⾏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续,但未规定登记后⽣效的,当事⼈未办理登记⼿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

"三、安置房⼏年能办房产证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般分为两⼤类:⼀类是因重⼤市政⼯程动迁居民⽽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如黄浦江两岸进⾏的世博会拆迁。

按照有关⽅⾯的规定,被安置⼈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拆迁房买卖流程及注意事项

拆迁房买卖流程及注意事项

拆迁房买卖流程及注意事项《拆迁房买卖那些事儿》哎呀呀,说起拆迁房买卖啊,这里头的门道可真是不少呢!这可不是一般的买卖,里面的弯弯绕绕咱可得搞清楚咯。

首先啊,咱来说说这流程。

就跟走迷宫似的,得一步一步慢慢来。

第一步,那当然得先找到合适的拆迁房啦,这就跟找对象似的,得看对眼了才行。

然后呢,得和卖家好好谈谈价格,这个时候就得拿出咱那三寸不烂之舌,砍砍价啦,能省一点是一点嘛,毕竟咱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

谈拢价格之后,可别高兴得太早,合同可得仔细看呐!这就跟考试检查试卷似的,一个字一个字地看,可别让那些小字眼给坑了。

再来说说这注意事项,那也是相当重要啊!比如说,这房子的产权可得搞清楚了,别买到一半发现这房子还有啥纠纷,那就麻烦喽!还有啊,这拆迁房有些时候可能还没拿到房产证呢,那咱就得多个心眼儿,得找个靠谱的中介或者律师给咱把把关,不然到时候有理说不清可咋办呐。

我记得我有个朋友就差点在这上面吃了大亏。

他看中了一套拆迁房,价格那叫一个实惠,他一高兴,啥也没仔细看就把合同给签了。

结果后来才发现,这房子的产权有点问题,可把他给急坏了。

还好最后找了个有经验的律师朋友帮忙,才算是解决了问题,不过也着实是折腾了一番。

总之啊,这拆迁房买卖可得谨慎谨慎再谨慎。

咱不能光看着价格便宜就一头扎进去,得把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了才行。

虽然过程可能有点麻烦,但只要咱用心,肯定能买到心仪的房子。

等咱买到房子,装修得漂漂亮亮的,住在里面那感觉,别提多舒坦啦!到时候,咱就可以好好享受自己的小窝啦!所以啊,朋友们,要是你们也想买卖拆迁房,可一定要记住这些流程和注意事项哦。

可别嫌我啰嗦,这都是为了大家好呀!希望大家都能顺利买到心仪的房子,过上幸福的生活哟!。

拆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

拆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

拆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案例背景:甲方为拆迁房屋的业主,乙方为房屋拆迁项目的代理公司。

双方在拆迁房买卖合同中达成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拆迁房屋出售给乙方,并已签署《房屋拆迁协议》,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多项条款的履行问题产生纠纷,现甲方要求撤销该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一、甲方基本信息姓名:李先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二、乙方基本信息名称: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联系方式:XXXXXXXX三、双方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1. 甲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有权将其拆迁房屋出售给乙方,并根据协议规定的价格收取相应的款项。

(2)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及相关权属证书等交付乙方,并保证其所售房屋的合法权属。

(3)甲方应将所售房屋中的动产东西及文物遗址石碑等移交给乙方,并承担清理费用及移交相应部门的手续费用等。

2. 乙方权利及义务:(1)乙方有权依法获取甲方所售房屋的合法权属,并对房屋进行拆迁及后续开发利用等操作。

(2)乙方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将售房款及其他相应费用支付给甲方,以及完成配合清理工作、移交相应部门的手续等。

(3)乙方应当保持及使用甲方所售房屋所在的土地,保留公共设施用地等。

四、期限及违约责任1. 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于乙方完成房屋拆迁,并完成最终款项的支付。

2. 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如甲方未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将房屋及相关权属证书等交付乙方,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实等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为售房款总额的10%。

(2)乙方违约:如乙方未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支付售房款及其他相应费用,或在拆迁后未进行必要的清理工作和移交相应部门的手续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为售房款总额的10%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法律效力与可执行性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预交定金)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预交定金)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预交定金)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安置房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合同中,预交定金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在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就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的预交定金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预交定金的定义和作用。

预交定金是指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提前支付给卖方的一定金额,作为购房的诚意金和保证金。

它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它可以证明买方的购房意愿和经济实力,表明买方对该房屋的认可和信任;另一方面,它也起到了保证卖方权益的作用,一旦买方违约,卖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保留预交定金。

然而,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的预交定金问题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首先是预交定金的数额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预交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开发商或中介机构会将预交定金的数额提高到比例更高的数额,甚至索要高额的“保证金”。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给购房者带来了经济负担和风险。

其次,预交定金的退还问题也是一个热点。

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买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卖方违约,预交定金的退还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是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要求返还预交定金,并可以获得相应的违约金;如果是买方违约,卖方有权扣留预交定金,并可以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卖方或中介机构会以各种理由拖延退还预交定金的时间,甚至拒绝退还。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买方的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购房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购房者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轻易被不合理的要求所蒙蔽。

其次,应加强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禁他们以各种方式变相收取高额定金或保证金。

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最后,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解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纠纷,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卢某与张某2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某与张某2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某与张某2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8【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23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爱红辛荣黄晓丰【审理法官】王爱红辛荣黄晓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某;周某2;张某2;王某11;左某;王某1【当事人】卢某周某2张某2王某11左某【当事人-个人】卢某周某2张某2王某11左某王某1【代理律师/律所】李亚伟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亚伟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亚伟【代理律所】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就本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否遗漏诉讼主体一节。

【权责关键词】无效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案不存在因严重程序违法而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就本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否遗漏诉讼主体一节。

本案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系涉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涉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已经去世的情形下,张某2、王某11、左某系作为卖方张某1的继承人提起本案诉讼,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故对于卢某、周某2上诉主张张某2、王某11、左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因买方周某1的继承人周某向一审法院明确表示放弃本案诉争房屋的继承利益,不同意参加诉讼,故一审法院并未遗漏周某作为必要诉讼主体,对于卢某、周某2上诉主张遗漏周某为被告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所涉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系涉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宅基地原使用权人或村委会并非涉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故对于卢某、周某2上诉主张应追加宅基地原使用权人或土地所有权人村委会作为被告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处理

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乡镇旧城改造建设的需要,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或收回,由此引发的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如我院2004年度受理此类纠纷案2件、2005年度5件,比增150%,农民房屋拆迁纠纷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但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在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这类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项上却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亦无统一认识,造成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不尽相同,这样不仅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正确审理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不仅有利于平衡国家、集体、农民三方的利益,而且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鉴于此,本文就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特点、处理及防治对策等问题作如下探析,以求得同仁共识。

一、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特点(一)、拆迁主体的确定性和目的的唯一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仅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故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拆迁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拆迁目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涉诉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司法实践看,农民房屋拆迁问题不仅具有明显的商法性质,而且还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与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为只有涉诉的农民宅基地被国家征收或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这一行政法律关系发生,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才被确定为拆迁或已被拆迁这一客观事实,才能引起涉诉主体间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因此,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往往涉及行政和民事双重法律关系。

(三)、涉诉案件适用法律的不明确性宪法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对征收或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国家立法机关至今尚未制定关于农民房屋拆迁的专门法律,以调整农民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土地管理法》虽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以农民房屋为主的农民私有财产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房屋包仅含在“附着物”之中。

拆迁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5篇

拆迁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5篇

拆迁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5篇篇1一、注意交易风险在签订拆迁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方应当注意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权属风险:确保所购房屋具有合法的产权,避免因为产权纠纷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2. 房屋质量风险:认真检查房屋的质量,确保房屋符合居住条件,避免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而影响生活品质。

3. 拆迁补偿风险:了解拆迁政策,确认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购房后的拆迁补偿能够满足自身需求。

4. 交易纠纷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合同条款不清而导致交易纠纷。

二、注意合同条款在签订拆迁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方应当注意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合同条款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的地址、面积、结构等详细信息。

2. 房屋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明确房屋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如全款支付、分期付款等。

3. 房屋的交付和验收: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和验收标准,确保购房后的房屋符合约定条件。

4.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避免因为违约行为而导致经济损失。

5. 其他约定事项:包括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物业管理、维修维护等。

三、注意交易流程在签订拆迁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方应当注意交易流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交易流程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意向确认:确认购房意向并签订意向书,避免因为口头协议而导致的纠纷。

2. 签订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正式的拆迁房屋买卖合同。

3. 支付房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确保购房款项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办理手续: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如过户、贷款等,确保购房后的手续齐全。

5. 交接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交接房屋,确保购房后的房屋能够顺利使用。

四、注意法律合规在签订拆迁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方应当注意法律合规问题。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合同法》、《物权法》等。

同时,买方也应当注意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拆迁户主张消费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答辩状

拆迁户主张消费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答辩状

拆迁户主张消费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答辩状一、引言在当今社会,拆迁与补偿问题是广大民众关心的热点话题。

在这一过程中,拆迁户与开发商之间往往会产生一系列纠纷,其中就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本文旨在阐述拆迁户主张消费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以期为类似纠纷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概述在我国,关于拆迁补偿安置与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善。

主要包括《宪法》、《物权法》、《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权益,为拆迁户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的具体条款分析根据所提供的文本,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如下:(1)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问题。

拆迁户认为,开发商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拆迁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格。

(2)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拆迁户主张,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价格等事项与实际补偿安置方案不符,涉嫌违法。

(3)合同签订过程的合规性。

拆迁户怀疑开发商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其签订合同,从而导致合同无效。

三、消费者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1.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

开发商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与拆迁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主体资格合法。

2.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价格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

3.合同签订过程的合规性。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未出现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四、反驳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的论点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开发商履行拆迁义务的保障,与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直接关系。

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实际上是对开发商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质疑。

2.拆迁户利益保障与合同履行。

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开发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交付、办理房产证等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心得(3篇)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房地产纠纷。

这些纠纷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等多个方面,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从中收获颇丰。

以下是我对这些案件的总结和心得体会。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房款,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房。

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应依约履行合同。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心得体会: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质量问题较为常见,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困扰。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2.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租赁丁的房屋用于居住。

合同签订后,丙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丁维修。

丁以房屋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维修。

丙遂诉至法院,要求丁履行维修义务。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丁作为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维修义务。

法院判决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房屋进行维修。

心得体会: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房屋维修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租赁纠纷较为常见,其中维修问题是重要焦点。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维修责任,避免纠纷发生。

3. 案例三:拆迁安置纠纷案情简介:原告戊与被告己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己在拆迁后给予戊一定面积的安置房。

拆迁后,戊发现安置房面积与协议约定不符,遂诉至法院,要求己履行协议。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己应依约给予戊相应面积的安置房。

最高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处理的相关规定

最高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处理的相关规定

最高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处理的相关规定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19.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以及要求赔偿装修或者重建费用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

20.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

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相关链接:33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5.现阶段,我国城镇化仍处于较低水平,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宅基地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

完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限制的条件尚不具备。

对于已经确定宅基地转让为试点地区的,因抵押担保、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的纠纷,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即相关指导意见处理。

非试点地区宅基地流转,农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或者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般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

高红桂、陈国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红桂、陈国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红桂、陈国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9【案件字号】(2019)川01民终181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俊赵锋白福群【审理法官】李俊赵锋白福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红桂;陈国凤;潘俊辉;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高红桂陈国凤潘俊辉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高红桂陈国凤潘俊辉【当事人-公司】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伟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杨科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周浩燃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郭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伟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杨科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周浩燃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郭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伟杨科周浩燃郭鹏【代理律所】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红桂【被告】陈国凤;潘俊辉;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高红桂与陈国凤签订的《预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具备交付履行的主要条款,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要件,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基于《预约买卖合同》建立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属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因案涉房屋实际登记在陈国凤名下,且系陈国凤单独共有,潘俊辉亦非《预约买卖合同》载明的出卖方,故,高红桂的该项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高红桂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力在其后予以阐述。

各方未提交其他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一审一致,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引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

当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或不可预料的情况时,如何有效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最有效的处理方式,旨在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保护自身权益。

一、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

当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应该通过友好的沟通和协商来解决。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相互倾听并理解对方的要求和意见。

2.指出自己的诉求,并提出解决方案。

3.双方共同商讨,寻求妥协和解决方案。

4.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协商结果书面化,签署协议。

协商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具有以下优点:•双方自主解决,能够尽量保护各自的利益。

•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能够快速解决纠纷。

•维护了双方的关系,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信任。

二、调解与仲裁当协商无法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调解和仲裁是另外两种常用的解决方式。

1. 调解调解是一种独立第三方介入的解决方式,旨在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

调解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并提出中立的意见和建议,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有以下特点:•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公开审理。

•调解员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提供客观的意见。

•调解过程简单快捷,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经济高效。

2. 仲裁仲裁是一种将纠纷移交给独立仲裁机构或仲裁人处理的方式。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仲裁具有以下特点:•仲裁过程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迅速高效。

•仲裁裁决具有确定性和终局性,避免了多次上诉的可能。

•仲裁机构对仲裁结果的执行监督更加有效。

三、法律诉讼当协商、调解和仲裁无法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法律诉讼是最后的解决方式。

在选择法律诉讼前,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法律诉讼的步骤如下:1.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

2.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3.法院受理案件,进行庭审和辩论。

4.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书。

拆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规定

拆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规定

拆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规定拆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规定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处置;乙方愿意购买甲方所拥有的该房屋,并达成以下约定:第一条甲方保证其所拥有的该房屋为合法房产,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合法纠纷。

第二条乙方认可并承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且乙方无异议,甲方有权处置该房屋。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的买卖价格为_________元,买卖款已全额支付,甲方确认收到买卖款。

买卖价格因故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应当经过甲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后进行支付。

第四条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

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实现上述义务而导致乙方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乙方保证所购房屋用途合法,并保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干扰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如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甲方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甲方应当妥善保管房屋的相关证件,并保证交付给乙方的房屋证件真实有效。

如因甲方原因所交付证件存在问题,甲方对乙方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若因乙方原因无法完成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导致产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不能转移领取的,该风险由乙方承担。

甲方不承担因乙方在此过程中存在的原因所产生的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完成的责任和损失。

第八条本合同在甲方及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如有违背本合同的情况发生,相应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未列明事项,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并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条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志至当双方履行完其所负的全部义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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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买房的朋友在看过一下房产后,都知道房产的类型是有很多的,动迁房就是其中的一种,但是很多人对这类型的房产都不是很熟悉,但是在房产交易的时候,有可能会遇见动迁房买卖的情况,但是很多人对这类型的房产都不是很熟悉,但是在房产交易的时候,有可能会遇见动迁房买卖的情况,如果在买卖过程中出现纠纷的话,有什么处理途径呢?下面一起来看下文讲解吧。

动迁房买卖纠纷有哪些处理途径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4、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
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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