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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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 、 约 行 为 的 形态 违 违 约 行 为 是 指合 同 当事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义 务 的 行 为 。违 约行 为
作、 退货、 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受损害方可 以在这些方式中进行合理
选择。 五、 免责 事 由
免责事 由是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的法定或约定原因和理 由, 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 由两种 。具体如 下: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 .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
的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 同义务的性质、 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
作 的 分 类 。 我 国 《 同法 》 主 要 规 定 了这 么 几 种 : 合 里 1预 期 违 约 。 在 合 同 履行 期 到 来 之 前 , . 是 一方 当事 人 向 另 一方 明
确肯定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将不

二、 违约责任的归贵原则 违约责任 的归责 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 由而确定违约责任 成 立 的 法 律 原 则 。 我 国 《 同法 》 17条规 定 : 当事 人 一 方 不履 行 合 第 0 “
合 同义 务 或 者 履 行合 同 义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 当承 担 继 续 履行 、 取 应 采
式、 免责事由等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做 了简要的阐述。 关 键词 合 同 违 约责任 归责原 则 承 担方 式 免 责事 由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6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 (0 9O .2 . 1 10 —5 2 2 0 )1 120
1继 续 履 行 。 指 在 债 务人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时 , 权 人 请 求 法 院 . 是 债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论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论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论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 赔偿损失。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即违约方以金钱形式赔偿给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 履行义务。

违约方可以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以弥补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违约方能够履行但未履行的情况。

3. 合同解除。

当一方违约影响到了合同的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此时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 惩罚性赔偿。

在一些合同中,为了避免违约行为,通过加入罚款条款的方式规定违约方需承担额外的赔偿费用作为惩罚。

5. 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等财务担保方式。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有些合同会约定违约方需要提供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以便在违约时作为守约方的经济赔偿或税收来源。

总之,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应根据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进行合理的分配。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摘要:违约责任与侵权着人之竞合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同一当事人之间,行为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本问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背景、各国及中国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模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处置及其完善等几方面做出了理论阐述。

1.问题的提出案例1、1999年3月29日,原告的亲属梁水等4人租乘珠海市柏宁集团客货运输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分公司)C27158号出租车前往珠海西区小林镇。

行驶途中,该车与一辆施工车发生碰撞,致4名乘客及司机当场死亡。

案发后,施工车司机钟长录被拘留。

经勘察取证,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钟长录应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李德远应负次要责任。

原告以出租车所属的柏宁分公司及其上级单位珠海市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令:被告作为出租车的车主及经营者应支付原告各种赔偿费593689.4元。

案例2、1999年7月21日晚,高龙使用自家刚买的“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洗澡时,遭电击而死亡。

“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是兴兴电器厂生产的产品。

高龙之母吕秀英说:她是从本厂职工孙兆德开的门市部买的。

1999年7月18日,孙兆德以180元的价格从崔玉会开办的厨具总汇站买进了一台“天乐”热水器,又以210元的价格卖给了吕秀英,并为其安装调试,惨剧就在安装调试完工后高家第一次使用时发生了。

经法医尸检证明,高龙的确系电击致死,市技术监督局也受省技术监督局委派,组成专家组检测了兴兴电器厂生产的这台电热淋浴器,结论为“该台淋浴器不符合兴兴电器厂‘贮水式电热淋浴器使用说明书’第三条‘性能及特点’中第3项规定,截止阀不能自动关闭。

不符合GB4706.12-95中第8条的要求,结构不合理,水电隔离不好。

该台电热淋浴器不合格”。

至此,劣质电热淋浴器致高龙死亡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

承包的违约责任范本

承包的违约责任范本

承包的违约责任范本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

在承包合同中,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尤为重要,关系着合同的有效性和各方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针对承包的违约责任进行论述,并给出一些违约责任的范本供参考。

一、违约责任的界定承包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方(承包人)以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为目的,另一方(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在承包合同中,违约责任是双方合同义务履行的核心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了合同的履行利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履行违约责任等形式,具体责任的承担方式应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承包人的违约责任1. 延迟交付或完成工程的责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完成工程交付。

若承包人未能按期交付或完成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两方面。

违约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在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或完成工程时,按照约定的数额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根据延迟交付或完成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承包人未按期交付或完成工程而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应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具体金额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界定。

2.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除了延迟交付或完成工程之外,承包人还应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如提供合格材料、按约定质量标准进行工程施工等。

若承包人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同样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修复、更换不合格材料等方式。

具体违约责任的形式和承担方式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

三、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 未按时付款的责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后,发包人应按时支付约定的报酬。

若发包人未按时支付报酬,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和承担滞纳金等形式。

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适用和责任划分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定义、特点以及区别。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和特点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一种因过错而产生的责任,它要求侵权行为人对损害后果负有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是基于过错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必须具备过失或故意行为,才能被追究侵权责任。

2. 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核心是赔偿损害,侵权行为人需要对损害后果进行赔偿,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

3. 相对人关系:侵权责任是建立在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上,只有受害人才有权利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定义和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因合同履行不当而产生的责任,它要求违约方对损害后果负有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合同约束: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只有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才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无过错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违约方无需具备过失或故意行为,只要未履行合同义务即可被追究违约责任。

3. 履行或赔偿选择权: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1. 法律依据不同: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而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

2. 责任来源不同:侵权责任是因为侵权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责任,而违约责任是因为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3. 过错要件不同:侵权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人具备过失或故意行为,即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而违约责任则无需证明违约方有过错,只要未履行合同义务即可追究违约责任。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论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系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责任之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在我国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民法典违约责任规定

民法典违约责任规定

民法典违约责任规定随着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我国的民法体系得到全面完善和统一。

其中,违约责任规定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民法典违约责任规定进行较为详细地论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法律规则。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其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履约优先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优先履行合同义务。

只有在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方可请求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的成立应当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对方签订或者修改合同。

同时,在违约责任的执行过程中,法律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3. 公平原则:在确定违约责任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判断和裁决。

不得因违约而给一方带来不合理或过重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类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主要分为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三种类型。

1. 实际履行:当事人违约时,如果违约方还具备实际履行的能力,受益方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受益方能够证明合同对他具有重要意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 赔偿损失: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以及可能产生的合理支出,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律师费用等。

3. 支付违约金: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无需对实际损失进行具体计算和证明。

违约金应当合理,不得明显高于实际损失。

三、免责事由的适用在违约责任的规定中,还应当考虑到一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免责事由。

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违约责任:1. 不可抗力:如果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对方应当予以宽容或者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内容提要: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笔者将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其实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展望四个方面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正文归责原则是明确违约责任的基础,明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严格责任原则应当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但这并不能否定过错责任原则,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则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下面本文拟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①,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这种根据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例如,针对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法律适应以当事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经发生的违约后果作为判断标准,而使违约当事人承担责任,这就是归责原则的内涵所在。

由此可见,归责是一个责任的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从而正确认定责任。

根据各国的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在大陆法系中,过错是承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立法中大多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5条就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

”而英美法系在违约责任方面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具体来说,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还要考察违约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范文6篇)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范文6篇)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范文6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的资料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1)1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千克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

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2000年律考)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1 C按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乙不可能请求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

甲根本违约,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返还财产,即返还已经支付的4万元定金。

解除合同的,不影响损害赔偿,乙还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6万元。

2 1999年5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

同年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

2000年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1999年律考)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2 D华丰商场交付质量不合格的热水器构成违约,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华丰商场提供的热水器质量不合格造成张某损害亦构成侵权,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两者只能择一行使。

3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2004年司考)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3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2004年司考)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2)案例分析之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案件事实原告为一大型养鱼场,被告为一副食品批发公司。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在现代社会的经济交往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的重要依据。

然而,即便有合同的约束,违约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违约责任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法律规制手段,对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要构成违约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这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如果合同本身无效或者被撤销,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其次,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如完全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也包括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比如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再者,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在一些情况下,过错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在故意违约或者重大过失违约的情形中。

但在某些法定的违约责任中,如严格责任原则下,过错并非必要条件。

最后,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损失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是非财产上的损失,但必须是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等。

继续履行,就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是一种最直接的责任形式,旨在使合同得以实际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

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修理、更换、重作等,适用于合同履行存在瑕疵但仍有补救可能的情况。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

违约方需要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如货物的损坏、价款的损失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比如因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而失去的预期利润。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一、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1(一)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的范围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指在发生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则上,通过赔偿损失应使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已经履行时的同样状态。

通常认为财产上损害赔偿范围即合同法规定了三类:1、约定赔偿范围。

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如果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的约定,则应优先适用。

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

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对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指利润),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见,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时,则应适用法定赔偿。

3、特别法定赔偿范围。

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责任的划分和适合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定义、特点、适合条件和赔偿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和特点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为一方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给受害人造成为了伤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主体关系: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侵权责任普通是由侵权人承担。

2. 违法性:侵权责任是建立在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基础上的,即侵权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伤害性:侵权责任是以伤害为前提的,即侵权行为必须给受害人造成为了实际的伤害。

4. 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普通是由侵权人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二、违约责任的定义和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给对方造成为了伤害,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合同关系: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关系中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因此违约责任普通是由违约方承担。

2. 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是建立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的,即违约行为必须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 伤害性:违约责任是以伤害为前提的,即违约行为必须给对方造成为了实际的伤害。

4. 效力约束:违约责任是在合同约定的效力范围内适合的,即惟独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违约方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适合条件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适合条件有一些差异,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1. 侵权责任的适合条件:(1)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适合必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即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伤害结果:侵权责任的适合还要求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为了实际的伤害。

(3)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适合还要求侵权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责任的界定和适用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定义、适用条件、赔偿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一、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一个人因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适用主要基于民事侵权法规定,包括《侵权责任法》等。

侵权行为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1. 定义和适用条件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适用侵权责任的条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2. 赔偿方式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恢复原状是指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消除,使被侵权人恢复到原来的状况。

3. 举例说明举例来说,如果某人在驾驶汽车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他人受伤,那么他就承担侵权责任。

他应当承担医疗费、赔偿金等经济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将受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以恢复其身体健康。

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适用主要基于合同法规定。

1. 定义和适用条件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适用违约责任的条件包括:存在合同关系、违反合同约定、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 赔偿方式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主要是经济赔偿。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为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利益、实际损失和违约金等。

3. 举例说明举例来说,如果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台电视机,并在一个月内付清款项。

如果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那么甲方就构成违约行为。

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例如乙方因无法按时交货而导致的合同利益损失。

论违约责任及其免除

论违约责任及其免除

为 了避 免出现 重复概 念 , 可 以建议将 不履行 合 同期 满 违 约责任 的强制性 , 因 为这些 自行的约 定协商 是在法律 允许 的范 不 能履行 。
围内操做 才 是可行 的 。
之 后关 系人无法 履行 的责任 。
( 三) 履行 延迟
二、 违约 责任 的种 类
我国判定违约责任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
提 就是 合 同义务 , 不履行 合 同责任 的结 果就 是违约 责任 。 我 国专 原因是严格 责任原 则符合违 约责任 的本质 , 具有方便 裁判和 增强
门 设立 了相 应 的法律 法规 规定 了不履行 合 同内容 需要 承担 的刑 事 责任 。 合同责 任感 的优 点。 因为在合 同关 系一方 , 不愿 意对 合同 内容履
义务无法顺率履行是 因为违约责任。文中通过对违约责任有关1 " 3 题的探讨 , 目的在于使合同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同, 保证
我 国经济 的有序 发展 。
关键 词 违约 责任 含义 免 责特 点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1 0 — 0 2
( 一) 预 期违 约
法 律性 , 自然就 不存 在所谓 的违 约 , 更 没有违 约责任 这一 方面 内
预期违 约也就 是在合 同责任履 行有 限期内 , 合 同关系人 一方
容。 其 次是违 约责 任是 将违 反合 同当成 基本前 提基 础 , 不实行 违 确切 表 示或者 用 自身 的实际行 为表 示不 对合 约 内容进行 履行 。 反 合约 内容 的操作 , 那么违 约 责任 也就不存 在 了。 ( 2 ) 违 约 责任 我 国的 《 合 同法》 中有 相关 明显规定 , 如果 关系双方 有一方表 示不 不 是毫 无针 对性 的 , 其具 有相 对性含 义 , 也 就是 说违约 责任 是在 履行 合 同中的义 务, 另一方 关系人 可 以在 合同期满 之前要 求其承 特 定 的关 系人之 间形 成 的, 合 同关 系之外 的第 三者 , 不 需要 承担 担相应 的违 约责任 。 违 约责 任 。( 3 ) 违 约责任 拥有 补偿 性质 。 违 约责 任表现 的主 要形 式是财 产责任 , 对违约 责任进 行承担 主要 是在于补偿 合 同关系人

违约责任答辩状范文

违约责任答辩状范文

违约责任辩论状范文辩论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针对原告Wb的起诉,提出书面辩论意见如下。

一、关于举证期限。

我(辩论人)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

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识别和辩论。

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

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了我正常行使辩论权。

我认为,法院在立案时没有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证据、并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供证据的副本,有程序上的过错。

这一过错也影响了辩论人的诉权。

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开庭时递交新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但是,原告递交的、在当庭请求质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而是在起诉书中应该附录的证据。

因此,我认为,要求我仓促质证,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在开庭时原告递交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不承受原告的证据、不进行质证。

现在我也知道我有权利拒绝进行质证。

但是,因为我的法律知识很欠缺,承受了质证。

这是很遗憾的。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质证和辩论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现在,按照公平的原那么,我请求:(一)、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将提交给法庭的全部证据(复本)同时递交给辩论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给予举证期30日。

(三)、请求在辩论期内允许辩论人补充证据。

(四)、在辩论期内,如果辩论人(本案被告)认为需要提起反诉,请求法庭考虑反诉请求。

二、协议有效。

辩论人(本案第二被告)认为,辩论人和第一被告(Wy)之间在xx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本协议没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个有效的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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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徐君)(西南科技大学网络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事务06级班)【摘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

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概念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目录:一、违约责任的概述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三、违约责任的种类四、免责事由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六、参考文献及书目序言《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的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

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务。

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此种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违约”,它所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

B.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我国合同法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一样,可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a.明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向对方提出违约的意思表示,如果毁约方在作出违约表示时附有条件,则其毁约的意图是不确定的,不构成预期违约。

(b)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在履行期到来后才提出毁约的属于实际违约。

(c)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妨碍对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绝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内容或附属义务,不构成预期违约。

(d)明示毁约无正当事由,即毁约方无法定的解除权、撤销权,不可抗力,合同无效等正当理由。

b.默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到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见的内容一般包括对方资金紧X,支付能力欠缺,欠债过多无法清偿债务,商业信用不佳,资产变卖等情况。

(b)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预见是一种主观臆断,具有强烈的主观因素,为平衡双方的利益,预见方必须以一定的证据来说明自己判断的恰当性。

(c)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若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保证,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2)实际违约A.拒绝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B.不适当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不适当履行分为以下几类:a.履行在数量上不完全;b.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隐有缺陷;c.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履行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行利益或者于履行利益之外发生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d.履行方式的不完全;e.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C.迟延履行a.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构成债务人迟延,一是存在着有效的债务;二是能够履行;三是债务已届履行期限;四是债务人未履行。

b.债权人迟延: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助的事实。

债权人迟延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受领或其他协助为必要;二是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了履行;三是债权人受领拒绝或受领不能。

D.其他违约行为(二)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现在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2.违约责任的特点(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4)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X围内。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1]三、违约责任的种类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

其责任构成如下:(1)违约行为;(2)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1)违约金责任的构成:A.违约行为发生,至于违约行为的类型,应视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B.原则上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

(2)违约金约定的无效A.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无效、被撤消、不被追认或不成立,违约金的约定也无效;B.在违约金系赔偿损失额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存,使守约方获取“不当得利”,可以认定违约紧的约定无效;C.在法定违约金场合,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一般都是部分无效。

(3)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罚《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这条规定否定了违约金与定金的并罚。

四、免责事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

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具体内容如下:(一)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

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

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2]。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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