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再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再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而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
通常认为,大陆法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首先,对于某一问题认定的原则性规定,在一国之中应当为单一的;其次,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原则。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完全可以适用免责事由等制度解决,这是由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
关键词:归责原则;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指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归责原则指确定违约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基本准则。
[1]归责原则的确定不但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决定着举证责任的主体及内容,以及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因此可以说归责原则在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
学理上通常认为,大陆法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在我国采何种归责原则,学界存在争论。
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并未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等类似字样。
[2]第二种观点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所有规则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从始自终都贯穿着过错责任原则。
[3]第三种观点认为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不仅有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利于保护权利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的做法。
[4]笔者认为,对于某一问题认定的原则性规定,在一国之中,应当为单一的。
鉴于各方考虑,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单一严格责任原则。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完全可以适用免责事由等制度解决,而无须加之过错责任原则以认定。
一、归责原则“单一”与“复数”之辩有学者认为,我国采取的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
因为《合同法》无论在总则还是分则中,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将过错责任当作法律的特别规定。
若说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那过错责任则为特殊归责原则。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是: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除违约责任外,因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合同担保的民事责任等。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设有专章规定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则可以发生效力。
5.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设立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救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利益损失,给予违约方一定的经济制裁。
民法典第577条解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
在违约发生后,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关系,权利人享有请求义务人履行或给付的权利。
违约责任的性质是指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既非侵权责任,也不是债务不履行责任,而是因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
违约行为的形态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和拒绝履行等。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在《民法典》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违约行为,无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中,继续履行是指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是指违约方应当采取措施以消除或减少违约造成的不利影响;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其中,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违约责任形态之一。
在适用《民法典》第577条时,应注意债务与责任之间的关系,以及合同关系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还应注意违约行为的形态和归责原则,以便正确认定和追究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关键词 : 归责 原 则 ; 违约 责任 ; 严格 责任 ; 错 责 任 ; 过 错 责 任 过 无
中图 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1 0-2 80 1 7- 18 2 1 ) 60 2-2
以适 应 , 利 于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和 实 现 利 益 均 衡 。但 二 元 制 不
一
前 述 观 点 , 者 认 为 有 欠 妥 之 处 。在 此 , 们 需 要 理 清 笔 我 个问题 , 即严 格 责 任 与 无 过 错 责 任 的 关 系 , 严 格 责 任 、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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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第 6 01 期
违 约 责任 归责原 则研 究
姜 芬
(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武汉 4 0 7 ) 中 湖 30 3
“ 责 ” I uai, u ai , ueh u g , 德 国 学 错 可以免除责任 , 归 (mp tt I tt n Z rc n n ) 在 o mp o 那么受害方也 没有过 错 , 把损失 转嫁 给受 者 拉 伦 茨 看 来 , 指 “ 担 行 为 之 结 果 , 受 害 人 而 言 , 填 害 方 承 担 显 失 公 平 。 因 此 , 了 公 平 合 理 起 见 , 同 当 事 是 负 对 即 为 合 补 其 所 受 之 损 害” 。简 言 之 , 责 即确 认 和 追 究 行 为 人 的 民 人 , 因客 观 原 因造 成 违 约 而 给 对 方 造 成 实 际 损 失 的 , 具 归 在 除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受损失一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损失的具体情况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以及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预期违约免责条款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毕业论文--建设工程违约责任分析
毕业论文--建设工程违约责任分析1违约责任概述1.1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违约责任的特点(1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1.3违约责任的性质(1)违约责任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制裁,其根本属性是惩罚性:(2)违约责任是对受害方因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补偿,其根本属性是补偿性;(3)违约责任既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制裁,又是对受害方遭受损失的补偿,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
2违约责任归责原则2.1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介绍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一定的归责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遵循归责原则。
归现就是责任的归属,归责应该是一个含有动态过程的行为。
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2.2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特点(1)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
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
在这一点上,似乎有理由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一过错推定相一致。
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归责原则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违约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2、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方面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
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3、责任形式方面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形式,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因而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
而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条件的。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4、责任范围方面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
对于侵权责任而言,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5、证明责任方面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证明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导读: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严格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严格责任。
第二,不可抗力的严格责任。
第三,对第三人的严格责任。
一、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严格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严格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表明,无论违约人对违约行为的发生是否有过错,都并非违约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都不能免除违约人承担责任。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09—111条还规定无论是不履行金钱债务还是非金钱债务抑或是质量责任,违约人都承担严格责任,不得以自己无过失作为免责条件的抗辩。
第二,不可抗力的严格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后款规定,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说明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条件。
由于不可抗力是与合同责任制度紧密相关,所以其决定往往具有严格条件。
另外,合同法第118条更明确规定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这也体现了严格责任原则的精神。
第三,对第三人的严格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合同当事人来说其主观并无过错,无论采取过错抑或过错推定责任,债务人应对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承担责任,都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而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则不论违约行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只要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承担责任。
所以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正是严格责任的具体体现。
二、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种类有哪些(一) 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
一
要原则。 四
二 违约责任 的归责原则
各国立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 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 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 因在违约责 任的归 责原则 中调 整范围远 不及 前两个原则广泛 , 本文不再 叙述 ) 。不同 的归责原则的确定 , 对违约责任制度 的内容起着决定性 的作用。在 合 同法上 ,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 立的归责形式 。过错责任 原则 , 是指 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的归 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是为人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 则。
广角 I Wi d e R n g t e
论合 同法违约 责任 的归责原则
尤薇 河 南 省许 昌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河 南许 昌 4 6 1 0 0 0
摘要 : 民事责任 的认 定必 须遵循 一 定的归责原 则 , 合 同法上的违 约责任 也要 遵循归责原 则。本文 结合 我 国现行 《 合
、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 以看出, 我国 合 同法》在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 合 同法 的 分则 中对某些特殊的情 况则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 合同法》 第1 8 9 条 、第1 9 1 条、第2 2 2 条、第2 6 5 条、第3 0 3 条、第3 2 0 条、第3 7 4 条 、第3 9 4  ̄ . 、第4 0 6 条关于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之分析
予 以免责 。 ”受损害方 当事人仅仅证 明不履行 ,即没 有得到所 承 诺的 履行就足够 了。尤其 没有必要 再去证 明不履行是 由违 约 方的过错 引起 。其 采用 的严格责任 原则 ,反映了合 同法共
同的发展趋势 。
三 、我 国 < 同法)有关违约责 任的 归责 原则 合
( ) 国 的 立法 现 状 一 我 1 对严格责任 原则的适用 :就我 国 《 同法》第 1 7 、 . 合 0条 第 1 7条 、第 18条而言 ,法律规定 的无疑是严格责任 原则 。 1 1 关 于这一 原则的适 用范 围,法条本 身没有规 定,从法律 适用 的一般规 则来看 ,除 《 同法》分则 和其它法律 有特别 规定 合 外 ,合 同领 域都应 当适用这 一原则 。因此 ,我 国现行 的合 同 法确 定 的归责原则 是属于严 格责任原 则。如果认 为违约 方能 够 证 明 自己没有过 错 就可 以免责 , 岂不 与法律 明文 规定 的违 约 责任 条件相矛盾 , 且无法 找到法条上的依据 。至于定的免责 事 由, 按照约 定行 事是合 同的应 有之 义 。 2 对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适 用 : 另 外 在 一 些 分 合 同 中 规 定 了 . 过错责 任原则 ,例如 《 同法 》第 1 7条的立法精神 是,“ 合 0 不 管主观 上是 否有过错 , 除不可抗力 可 以免责 外, 是承担违 约 都 责任 ”:“ 次制定统 一合同法 , 这 对违 约责任采取 严格责 任原 则, 只有不可抗 力可 以免责 。至于缔约过 失、无效 合同或可撤 销 合 同, 采取 过错责 任, 则 中个 别特 别规 定了过 错责 任的 , 分 按 过 错 责 任 。 ” 根 据我 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 定在坚持 责任 的同时,除 几种 例外情 况,仍按过错 责任 归责原则分担 。
结合中国合同法,浅论违约责任制度
或行 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 同义务。其二 ,
预期 不 能 履行 ,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届 至 前 , 情 况 表 明 或一 方 当 事 指 有 人根据客观事实发 现另一方 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 同义务。以 上 两 种 类 型 均有 明示 和 默示 两种 表 现 形式 , 守 约 方 有 选 择 权 , 且 可 以积极要求赔偿 , 也可消极等待 。
违约责任具有 以下特点 :①违 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 同义务所产生 的责任 。包含两层意思 : 其一 , 违约责任产生 的基 础是双方 当事人之 间存在合法 有效 的合 同关系 ,若 当事人之问 不存在合法有效 的合 同关 系 , 则无违 约责任可 言 ; 二 , 其 违约责 任 以违反合 同义务 为前提 , 没有违反合 同义务 的行 为 , 便没有违 约责任。 ②违 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 只能在特定的当 事人之间才能发生 , 同以外的第 三人不负违约责任。③违约责 合 任具有可确定性 。根据合 同 自愿原则 , 和同当事人可 以在合同中 违约责任的方式 , 违约金 的数额等 , 但这并不否定违 约责任的强 制性 , 因为这种约定应 限制在法律许 可的范 围内。④违约责任具 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 承担违约责任 的主要 目的在于补偿合 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中国《 合同 法》 确认违约责任既是对 违约方违约行为 的制裁 , 又是对受害方
2 违约 责任 的归责原 则
归 责 原 则 是 指 在 进 行 违 约 行 为 所 导 致 的 事 实 后 果 的归 属 判
断活动时应 当遵循 的原则 和基 本标 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的规 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明确规定 在中国合同法的总则 中,是违约责 任的 严格责任 , 又称无 过错 责任 , 是指违约 发生后 , 确定违 约当事人 的责任 , 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 因违约方 的行 为造 成 , 而不 考虑违约方 的故 意或 过失 。《 同法》 合 将归责原则确定严格 责任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司考】考点违约责任(星考点)
基本概念1.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内容。
3.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
4.实际违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5.迟延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至后,能够按时履行未按时履行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6.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履行进行及时受领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7.实际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义务。
8.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补偿性损害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的范围的赔偿。
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以完全补偿,不具有惩罚的特点。
10.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11.减价请求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态。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12.加害给付: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并且因为该瑕疵履行导致接受给付的相对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情形。
重点考点详解一、违约责任的基础知识1.特点:(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界定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界定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归责即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方不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采取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有其优点:1.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受害方只须证明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无须证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违约方亦无须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主观上无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即有违约责任,两者互为因果关系,这样有利于增加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促使当事人认真对待合同,从而保证合同的严肃性。
3.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
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查询请参阅汇法网。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在现代社会的经济交往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的重要依据。
然而,即便有合同的约束,违约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违约责任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法律规制手段,对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要构成违约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这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如果合同本身无效或者被撤销,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其次,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如完全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也包括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比如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再者,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在一些情况下,过错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在故意违约或者重大过失违约的情形中。
但在某些法定的违约责任中,如严格责任原则下,过错并非必要条件。
最后,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损失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是非财产上的损失,但必须是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等。
继续履行,就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是一种最直接的责任形式,旨在使合同得以实际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
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修理、更换、重作等,适用于合同履行存在瑕疵但仍有补救可能的情况。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
违约方需要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如货物的损坏、价款的损失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比如因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而失去的预期利润。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试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权 益等基本原则相吻合 。 纵观各 国 民事立 法 ,在合 同责任 的归 责方 面 ,主
[ 作者简介]甘玲玲 ,四川 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系讲师。 四川德 阳 680 1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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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制 度 中的 归责 原则 ,反映 了一 国评 价违
归责事由和免责 事 由 的含义有 所 不 同。免 责事 由
行为。
二 、归责原 则 、归责 事 由与
免责事 由的关 系
归责原则 、归 责事 由与免责 事 由是合 同法领域 中 经 常出现 的法律术语 ,有必要对三者进行区分。 (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 由的关系 一
通过立法方 式确 定 的。归责原 则是 可 以用 法律 条文 明 确地规定下 来 的 ,既要 与 现行 的法 律原 则相 符 ,又 要 与民法规定 的平 等 、等 价 、公 平 和保护 民事主 体合 法
试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甘玲 玲
[ 摘要] 违约 责任 的归责原 则 ,是 指在 违约行 为发 生后 ,确 定违 约 责任 得 否 成 立应 遵
循 的 准则 或根 据 ,也 是 贯 穿于整 个违约 责任制 度并 对责任 规 范起 着统 帅作 用 的立 法指 导方
针 。 违约 责任是 合 同法上 的一 项 最重要 的制度 ,而 违约责 任 的归责 原则 则是该 制度 的本 质 和 核 心 内容 。 同一 法律 领 域不 能 同时存在 两 个相 互 矛盾的 归责原 则 。
生后 ,确定违约 责 任 得 否成 立 应 遵 循 的 准则 或 根 据 ,
也是贯穿于整个 违 约责 任制 度并 对责 任规 范起 着统帅
作用 的立 法指 导方针。其本质如下 :其一 ,违约责任归 责原则适 用对 象具 有客 观性 。适 用违 约责 任 归责 原则 加 以判断 的对 象 ,是客 观存 在 的违约 行为 以及 据 此导 致的事实后 果 ,并 不需 要考 虑行 为人 主观 上是 否存 在 “ 过错 ” ,过错并非 违约 责 任 的要件 。其 二 ,归 责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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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笔者将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其实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展望四个方面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正文归责原则是明确违约责任的基础,明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严格责任原则应当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但这并不能否定过错责任原则,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则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下面本文拟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①,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这种根据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例如,针对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法律适应以当事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经发生的违约后果作为判断标准,而使违约当事人承担责任,这就是归责原则的内涵所在。
由此可见,归责是一个责任的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从而正确认定责任。
根据各国的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在大陆法系中,过错是承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立法中大多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5条就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
”而英美法系在违约责任方面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具体来说,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还要考察违约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
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则虽然有违约发生,违约当事人也不负责任。
另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英国法院通过帕拉代恩诉简和阿利恩(Paradine v. Jane,Aleyn,1647 )一案,确立的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②。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意味着在违约发生以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违约方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
在这里有必要对严格责任的含义做一下界定:我国学者虽大都认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在对严格责任的理解上则见解不一,有的认为严格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有的则认为是绝对责任。
依笔者意见,严格责任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与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empirenews.page--] 第一,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
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
在这一点上,似乎有理由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
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
例如,在严格责任下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而此种情形无论如何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过错。
因此,二者仍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第二,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
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
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当然,我国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还是有严格限制的)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第三,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
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
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
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其实践在我国《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大多数的学者主张采用严格责任③。
他们认为严格责任有这样几个优点:第一,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即证明被告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既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无过错。
这样,实行严格责任大大减轻了非违约方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也比较方便裁判。
第二,在严格责任原则下,使得不履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违约行为就有违约责任,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严肃对待合同,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第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大多采纳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比如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09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这些规定显然是对严格责任的规定,而没有考虑主观过错。
也就是说,根据这些规定,不需要证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就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已经将严格责任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
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合同法》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但这不能否定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
事实上,无论在《合同法》总则还是分则当中,都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只不过将过错责任当作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对待。
如果说严格责任是一般的归责原则,那么过错责任就是特殊的归责原则。
④[!--empirenews.page--] 在《合同法》总则部分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很多,比如关于双方的责任分担。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实际上是对过错责任的明确规定。
因为在双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是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的责任,而不能各打五十大板,由双方各自负担一半的责任。
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实践也历来强调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这完全符合“过失与赔偿相比例”的自然法思想。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正是对这一经验的总结。
再比如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1][2][3]下一页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这个规定,就是说违约方对没有过错的后果不承担责任,也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精神。
在《合同法》分则当中的也有很多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比如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些规定都是关于过错责任的特殊规定。
所以我们在判断违约责任的时候,要根据实际的案情来进行分析把握,而不是不管案情的实际,盲目地按照严格责任原则进行处理。
下面本文结合一个案例来分析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运用:2003年10月2日中午12 时至13时,原告甲乘坐被告乙(交运公司)的公交车,上车购票3元,目的地为丙地。
途中,有两名小偷用刀片划破甲的裤袋欲偷窃,甲发觉后即与小偷抗争,而车内其他人均对此毫无行动。
当车行至途中的丁地时,甲某走到车门前,要求司机停车,这时,两名小偷从车后冲上来殴打原告,并用语言警告司机不可多事,而司机及乘务员在此情况下未出声制止也未采取报警等积极行动。
车停后,甲某及时下车,并于当日下午3时到派出所报案。
乙的公共汽车行车至中途戊地,两名小偷自行下车离去,该车司机将乘客运至目的地,于当日下午2时许折返回时到派出所报案。
事件发生后,甲曾多次找乙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无果。
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1.赔偿原告医疗费,车费及误工费共1218元: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原告甲乘坐被告乙的公共汽车,并交付了3元车票款,双方己形成了客运合同,对该合同双方应严格信守履行。
被告乙在为客人提供服务时,有法定的义务救助有危难的乘客。
在乘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予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如迅速报警或救助等)。
但原告在乘坐被告方的公共汽车时遭受两名小偷的殴打,而被告的司乘人员发现后未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亦不履行救助义务,其行为违反我国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使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原告所受的人身损害是两名小偷殴打所致,两名小偷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积极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行为,客观上助长了两名小偷故意伤害原告。
原告的受伤害与被告的违约责任亦有关联。
鉴于被告在客运途中对发生的暴力事件是救助责任。
故被告应依其过错程度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的三成。
经查实原告身体受到伤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116元。
关于原告要求的赔偿6万元的精神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法院最终作了出了如下判决:1、限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1116元的30%,即335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负担。
[!--empirenews.page--]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在这种合同关系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及时地将旅客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旅客则负有交付票款的义务。
既然承运人应当安全地将旅客送到目的地,那么就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