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的替代及其条件——从实际履行到损害赔偿(一)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与赔偿问题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与赔偿探讨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约定。
合同的履行有时会遇到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引发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
本文将探讨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赔偿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以期为当事方提供参考。
一、违约的概念与类型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违约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不履行:一方完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迟延履行:一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3. 履行不符合约定:一方虽然履行了义务,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等要求。
二、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 合同条款的约定: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违约金、赔偿范围等。
2. 法定责任:在未作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法定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赔偿范围与计算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则是因违约导致的后续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赔偿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但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赔偿的计算方法包括:1. 损失确定:明确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2. 证据收集:当事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失的事实与金额。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根据《合同法》,违约责任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免除或限制: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
2. 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如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
五、违约责任与赔偿解决的途径对于违约责任与赔偿问题,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途径:1. 协商解决:违约方与守约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 仲裁或诉讼:如协商失败,守约方可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结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与赔偿问题是每个合同当事人都需重视的问题。
通过对违约责任类型、法律依据、赔偿范围及解决途径的深入了解,可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减少潜在的经济损失。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问题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问题一、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即构成了违约。
对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下是一些通常的解释和规定。
1. 无过失违约责任: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情况,使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该方可免除合同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的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2. 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违约责任可分为两类:实际损失和违约金。
实际损失是违约方通过违约行为造成的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实际损失。
违约金是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在一方违约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的一定金额。
违约金可以作为一种约束措施,以防止违约行为发生。
虽然违约金的金额可能事先约定,但对于守约方来说,也可以主张实际损失。
3. 海外合同的违约处理:对于跨国合同或涉及国际业务的合同,在违约问题上可能涉及不同的国家法律体系和司法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并进行友好协商,以解决违约争议。
如若友好协商无法完成,双方可诉诸国际商事仲裁或国际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二、损害赔偿问题发生合同违约时,守约方可能会遭受某种形式的损害。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损害赔偿问题及其解释:1. 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实际财产损失、利润损失和合理支出等。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直接损失的损失金额。
2. 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附随性和间接性的损失,如信誉损失、商誉损失、逸失利润等。
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争议较多,因此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以避免争议。
3. 违约责任限额: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限额,即对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做出具体金额上的限制。
其中,限额金额的设定应该合理,不能偏颇。
浅析违约责任的替代与条件
浅析违约责任的替代和条件一、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及其可替代性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从一般意义上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条件和方式。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
根据合同法第七章的其他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以进一步概括为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两种方式。
前者是指迫使违约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后者是指令违约方用金钱赔偿来替代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
当违约方依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金钱支付时,这两种违约责任是重合的,而在其他情况下,则是分离的。
在两种违约责任之间,有一个重要的关系,即违约责任之间的可替代性。
它是指,当一种违约责任不能由违约人承担时,由其承担另一种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替代,通常是以损害赔偿替代实际履行,相反的替代主要是英美法系在理论上存在,而对大陆法系来说,则完全不存在。
毫无疑问,法律通常要对违约责任的替代作出规定。
问题在于,法律应当怎样规定?也就是说,替代或不能替代的界限在哪里?条件是什么?我国合同法主要在第110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替代问题。
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同时,该条规定了三种除外情形:一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在这三种情形下,可以用损害赔偿来替代实际履行。
在这三项除外情形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第二项,这项规定弹性较大,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为了深入探讨什么样的情况不适于强制履行,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履行费用过高,有必要借鉴有关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理论观点。
二、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及其相互趋同首先让我们看看有关的国际公约。
力求调和两大法系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违约责任的替代问题,没有作统一的规定,而是留了一个口子,让各法系自行解决。
公约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它在商业和民事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有时候当事人会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在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成为了一项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一、违约责任的种类在合同中,违约责任通常分为两种:实际履行和赔偿责任。
实际履行责任是指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没有按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那么对方有权要求其进行实际履行。
如果违约方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存在重大困难,那么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
赔偿责任是指违约方在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应向对方支付赔偿。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利益损失以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违约的类型、依据的法律法规、受损方的损失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
1. 违约类型违约可以分为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和无法履行三种情况。
根据违约类型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不同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对于迟延履行的违约,受损方通常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滞纳金或者按照一定比例计算违约金作为赔偿。
对于不完全履行的违约,受损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损失情况来计算损害赔偿。
通常情况下,可以采用实际损失的金额、受益损失的金额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来进行计算。
对于无法履行的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比较复杂,需要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因素来确定。
2. 法律法规在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时,需要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合同法中,对于无法履行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参考违约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的定金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来计算。
同时,还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标准。
论违约责任的替代及其条件——从实际履行到损害赔偿
在两种违约责任之间,有一个重要的关系,即违约责任之间的可替代性。它是指,当一种违约责任不能由违约人承担时,由其承担另一种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替代,通常是以损害赔偿替代实际履行,相反的替代主要是英美法系在理论上存在,而对大陆法系来说,则完全不存在。毫无疑问,法律通常要对违约责任的替代作出规定。问题在于,法律应当怎样规定?也就是说,替代或不能替代的界限在哪里?条件是什么?
大陆法系的“实际履行优先”和英美法系的“损害赔偿优先”从来都不是绝对的。但是,在19世纪末以前,由于大陆法系更多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经济方式相对更为自由,因而在违约责任的法律制度上表现出较大差异。随着历史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使经济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的趋同现象日益明显。当然,“趋同”不等于“一致”,各国在上述法律制度方面的细微差异仍然是存在的。但是,这种差异已经不足以对我们分析违约责任替代问题产生重大影响,而它们的趋同却为我们的分析奠定了基础,使这种分析在许多国家具有基本的共性。
我国合同法主要在第110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替代问题。 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同时,该条规定了三种除外情形:一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这三种情形下,可以用损害赔偿来替代实际履行。在这三项除外情形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第二项,这项规定弹性较大,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深入探讨什么样的情况不适于强制履行,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履行费用过高,有必要借鉴有关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理论观点。
从实际履行到损害赔偿(1)(精)
从实际履行到损害赔偿(1)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因对方的违约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应当怎样获得救济,历来是合同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在大陆法系中通常将继续履行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方式。
本文介绍了源于普通法系的效率违约理论,希望通过借鉴该理论中所包涵的效益原则和经济分析方法,为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替代理论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考模式,完成从实际履行到损害赔偿的过渡。
关键词: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效率违约、效益原则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因对方违约而受损害的一方应当怎样获得救济,历来是合同法的基本问题之一。
在大陆法系中,实际履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形式。
法国法将实际履行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优先于赔偿损失的救济措施,德国法则将实际履行当作对违约的首补救方式。
与此相对,在英美法中,实际履行仅仅是衡平法上的补救措施,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能对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时才能加以运用。
[1] 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所以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都将实际履行作为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方式,而将损害赔偿排在其后。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实际履行不在于企求弥补受害方所受的损失,而是强调违约方应按原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所以实际履行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相比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
但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并非任何的合同都是可以实际履行的。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违约方无法履行原合同义务或者虽然能履行原合同义务,但所需费用过高。
在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的替代作用不容忽视。
基于上述考虑,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损害赔偿替代实际履行的三种情况:“一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求履行。
”在这其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第二种情形,这项规定在客观上的弹性很大,给予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替代交易规则解释论
2024 年第 1 期
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替代交易规则解释论
法治研究
者则强调当事人实施替代交易的时间、方式等主客观状态。从内部构成来看,替代交易是具有替代性的 交易安排。尽管常用的术语是替代交易(substitute transaction),但法律承认多样化的替代安排(substitute arrangements)。非违约方若具有自主生产能力,通过内部生产满足其履行利益,亦能够以内部生产的成本 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主张期待利益的损失。⑫若采取另行交易的方式,也不要求交易已经完成,与他方签订 合同的,也可以以合同报价与原合同价格的差额主张期待利益的损失。从实施方式来看,应以适当的或者 合理的方式实施替代交易。PICC 的官方评论认为,“合理的方式”要件的意旨在于避免不履行方遭受恶 意行为的不利影响。美国法上,UCC 规定的合理方式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其一,应具有善意;其二,不应 有不合理的迟延。
② 本文将实施替代交易并请求违约损害赔偿的一方当事人称为“非违约方”,不考虑双方违约的非典型情形。 ③ 江苏鲁西能源有限公司、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 08 民终 2081 号 民事判决书。 ④ 参见王怡聪、孙良国《 :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替代交易研究》,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1 年第 2 期。 ⑤ 参见张金海《 :论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替代交易规则》,载《法学》2017 年第 9 期。 ⑥ 同上注。 ⑦ 国内法层面,《荷兰民法典》《德国商法典》《奥地利商法典》《意大利商法典》斯堪迪亚维纳国家(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 典)的货物买卖法都有着类似的规定。See Ingeborg Schwenzer(ed.):Schlechtriem & Schwenzer: Commentary o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p.1087. ⑧ See Ingeborg Schwenzer(ed.), Schlechtriem & Schwenzer: Commentary o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p.738-739, 909. ⑨ MüKoBGB/Huber, 8. Aufl. 2019, CISG Art. 75 Rn. 2-6. ⑩ TXU Portfolio Mgmt. Co., L.P. v. FPL Energy, LLC, 2016 Tex. App. LEXIS 9094, 90 U.C.C. Rep. Serv. 2d (Callaghan) 605 (Tex. App. Dallas Aug. 18, 2016). ⑪ 买方实施替代交易后表示其仍愿意向卖方购买商品,合同未解除。Hessler v. Crystal Lake Chrysler-Plymouth, Inc., 338 Ill. App. 3d 1010.
解读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解读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当人们在进行商业、合同等交易中,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导致合同的违约行为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就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重点解读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此类情况。
一、违约责任的界定在合同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界定为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违约责任分为两种类型:主要违约责任和附属违约责任。
1. 主要违约责任主要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
一旦发生主要违约,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违约金等。
同时,违约方还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 附属违约责任附属违约责任是指因主要违约行为而给受损害方造成的其他损失或者对第三人的违约并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失的情况。
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附属违约责任通常包括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具体形式。
二、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在合同违约情况下,损害赔偿是违约方应承担的一项重要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以保障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1. 损害赔偿的原则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包括合理性原则、实际预测原则和责任限制原则。
合理性原则要求损害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并且不能超过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
实际预测原则强调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测应当基于合理的推断和证据,不能过高或过低。
责任限制原则则规定了一定的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情况。
2.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对于合同违约引发的损失,损害赔偿的计算根据合同条款、实际损失和相关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当受损害方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提供明确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
例如,经济合同违约引发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财务报表、发票、合同记录等方式加以证明。
论违约责任的替代
维普资讯
20 0 2年 9月
河 南 社 会 科 学
H EN AN S0CI AL SCI ENCES
S ep. 2 02 ,0 Vo11 . O No5 .
第 1 O卷
第 5期
论 违 约 责 任 的 替 代
邵 东 华
( 南省政法管理干部 学院 , 南 郑 州 400 河 河 5 0 2)
、
违 约 责 任 的主 要 承 担 方 式
违 约 责 任 , 称 违 反 合 同 的 民事 责 任 , 指 合 同 当事 人 不 又 是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所 应 承 担 的 民 事
强 制 实 际 履 行 的 功 能 在 于 恢 复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履 行 上 的 平 衡 , 足 守 约 方 订 立 合 同 的 需 要 。 偿 损 失 的 功 能 则 在 于 补偿 满 赔 守 约 方 因 违 约 所 受 的损 失 。 然 两 者 的 功 能 不 同 , 此 可 以 同 既 因
时, 由其承 担另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违约 责任 , 毫无 疑问 , 律 通常 要对 违约 法 责任 的替代做 出规定 。问题在 于应 当如何 通过 立法来 确定 替
代 或 不 能 替 代 的 界 限 ,也 就 是 法 律 应 当 怎 样 规 定 违 约 责 任 的
替代条 件 。 国 《 同法 》 我 合 主要 在第 一百一十 条规定 了违约责
关 键 词 : 约 责 任 ; 代 ; 际 履 行 ; 害 赔 偿 违 替 实 损 中 图分 类 号 : 9 5 D 1
一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9 5 (0 20 — 0 8 0 10 — 0 X 2 0 )5 0 3 — 3
中国民法典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中国民法典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随着中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民事法律制度迎来了一次重要的变革。
其中,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作为民事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中国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的规定,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经济的影响。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平等协商的合法行为,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然而,在现实中,违约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条件时,违反了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明确了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即“违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基础,以恢复当事人合同关系的平等地位为目的,以适当补偿为基础,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根据”。
根据这一原则,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请求修正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种类在民法典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和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合同违约的不同情况和后果,民法典将违约责任分为实际履行、迟延履行、拒不履行和无效合同四种形式。
1. 实际履行责任:当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可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迟延履行责任: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并可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等相关费用。
3. 拒不履行责任:当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其立即履行义务,并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4. 无效合同责任:当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
三、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计算方法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使债权人在债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法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法律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合同是法律中一种重要的约束工具,它规定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中的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的问题就变得极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律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问题,并对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解释。
一、违约责任的类型根据法律的规定,违约责任可以分为主要的两类:实质性违约责任和形式性违约责任。
实质性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是履行义务过程中出现了重大瑕疵,导致合同的效力受到严重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按照受损方的要求进行补救或赔偿。
形式性违约责任则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程序来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未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提供服务,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等。
形式性违约责任相对较轻,通常只需要违约方承担一定的违约金或滞纳金等。
二、损害赔偿的原则当事人在违约之后,损害赔偿成为修复受损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法律的规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公平原则:损害赔偿应当基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程度进行衡量,保证修复受损方的利益。
合理预见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合理预见可能发生的损害,并相应考虑到合同的风险与利益。
因此,损害赔偿应当具有合理性和合规性。
既定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应追求受损方的既定利益,即使无法完全还原受损方的利益,也应力求使其处于与违约前相当的地位。
三、法律对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的规定法律对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的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下面以中国法律为例进行探讨。
在中国,合同法规定了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以及对受损方的损害赔偿方式。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以下责任或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合同的履行仍然具有意义,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2.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果合同的履行已经没有意义,或是违约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法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计算
法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计算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中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或非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计算方式。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计算的相关规定和适用原则。
一、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 实际履行责任: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支付货款、提供服务等。
如果违约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2. 终止责任:当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 违约金责任: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一方未能履行时应支付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
4. 代位追偿责任:为了保护受害方的权益,合同法规定了代位追偿责任,即一方承担相应责任时,另一方享有代为追偿的权利。
二、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1. 实际损失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可计量、确定性的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的间接损失。
2. 盈利损失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受害方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这是一种特殊的损失类型。
盈利损失的计算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通常需要证明预期利润的存在以及因违约行为导致盈利损失的可预见性。
3. 恢复原状原则:根据恢复原状原则,受害方若已经为防止损失或减轻损失而采取了合理举措,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这种合理防护费用。
这包括洽谈解决合同纠纷的费用以及由于违约行为导致的修复费用等。
4. 损害赔偿限额原则:合同法规定了损害赔偿的限额,即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的预测上限。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限额原则可以被打破,如违约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三、损害赔偿计算的方法1. 直接损失的计算:直接损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直接产生的损失,通常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市场价格等进行计算。
书中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及其限制
书中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及其限制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法权利和义务时,另一方所享有的补偿权利。
而损害赔偿则是指对于一方因为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另一方需要给予经济赔偿。
一、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主要有履行义务、与履行义务相抵偿、支付违约金三种方式。
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1. 履行义务: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
例如,若一方应在某时间交付货物,但未按时交付,则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可以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与履行义务相抵偿: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选择与其履行义务相抵偿。
这意味着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选择通过自行履行对方未履行的义务,来减少自身遭受的损失。
3.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合同中确定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合理合法。
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当一方因违约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因为违约行为而给受损害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计算实际损失时,需要将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具体量化,并在实际上进行补偿。
2. 违约利益:违约利益是指因为违约行为而导致受损害一方无法获得的利益。
计算违约利益时,需要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双方预期的利益,以及实际履行与否的情况进行比较。
3. 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受损害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惩罚性赔偿。
这种赔偿旨在对违约方进行打击,起到一定的警示和约束作用。
三、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的限制虽然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是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具体的限制有以下几点:1. 合同约定: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进行约定。
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于计算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具有约束力。
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和赔偿细则可以有效限制赔偿的范围。
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协议,旨在确保参与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得到保护和履行。
然而,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合同的违约情况时有发生。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时,该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一、合同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类型合同违约责任分为主要违约责任和附属违约责任两种。
主要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延迟交付货物或未能提供服务。
附属违约责任则是指当事人未能履行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辅助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或保密信息。
2. 违约责任的产生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违约责任即产生。
合同通常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
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
此外,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当事人还可能面临其他的违约责任,如停止履行、解除合同、承担违约损失等。
二、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1. 损害赔偿的定义合同违约一般会导致受害方遭受经济损失。
损害赔偿是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的一种责任形式。
受害方可以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赔偿。
2. 损害赔偿的计算损害赔偿的计算通常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受害方的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
根据我国《合同法》,损害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但同时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金额,那么受害方可以据此要求违约方支付其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3. 损害赔偿的追偿方式当发生合同违约时,受害方可以选择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追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协商是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
三、风险防范与合同管理1. 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合同风险的防范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环节。
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信息,以评估交易的风险。
此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权益和义务,合理选择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条款,有助于降低合同违约的风险。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计算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计算合同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协调交易双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法律工具。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能发生违约行为。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计算。
一、违约责任的定义与形式1.1 违约责任的含义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未按约定完成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义务,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义务不完善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一定的责任。
1.2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可以采用三种形式进行履行,即履行、豁免和赔偿。
履行是指违约方继续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
豁免是指将违约责任免除。
赔偿是指违约方向受损害的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来修复由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2.1 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赔偿是违约责任计算的基本方法。
它指的是违约方应当承担由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实际损失赔偿应该是对受害方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面而确切的补偿。
对于能够量化的损失,可以直接计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2.2 利益丧失赔偿利益丧失赔偿是指由于违约行为无法获得的预期利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害方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无法获得预期利益所遭受的损失。
2.3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对严重违约行为者在实际损失赔偿之外,要求其支付额外的赔偿金,以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主要用于打击恶意违约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例说明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计算3.1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并且要求买方支付利息作为违约金。
如果发生严重违约情况,卖方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惩罚性赔偿。
3.2 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在租赁期满后未按约定归还租赁物属于违约责任。
论违约责任的替代
论违约责任的替代
邵东华
【期刊名称】《河南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2(010)005
【摘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概括为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二者之间具有可替代性。
即当一种违约责任不能由违约人承担时,由其承担另一种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替代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本文研究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结合我国《合同法》就违约责任能否替代及何种条件下可以替代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总页数】3页(P38-40)
【作者】邵东华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 45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
【相关文献】
1.试论违约责任的替代 [J], 吴冬;阎高程
2.论我国违约责任替代制度的完善 [J], 钟奇江
3.论违约责任替代中效率违约的适用 [J], 钟奇江
4.论违约责任的替代 [J], 邵东华
5.目标替代率、交叉替代率、终身替代率与平均替代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分类测算与比较 [J], 薛惠元; 王雅; 黄安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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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后违约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怎么区分
合同违约后违约损害赔偿与实际履⾏怎么区分
在签订合同后,要按合同约定履⾏合同,违约要承担责任,那么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与实际履⾏怎么区分,下⾯,为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合同违约后的违约损害赔偿与实际履⾏怎么区分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因不履⾏或不完全履⾏合同义务,⽽给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可见,这两种救济⽅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实际履⾏具有特殊的功能:
其⼀,实际履⾏是实现合同⽬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式。
其⼆,实际履⾏的适⽤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其三,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要求采取实际履⾏的补救⽅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更有利于保护受害⼈的利益。
当然,尽管违约⽅不得以其他补救⽅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但对受害⼈来说,在损害赔偿⽅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的补救⽅式⽽采取损害赔偿。
实事上,某些情况下采⽤实际履⾏的⽅式不⾜以弥补债权⼈的损失。
例如,债务⼈迟延交货使债权⼈⽣产经营停顿,从⽽遭受重⼤经济损失。
尽管通过实际履⾏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
针对这种情况,就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式,保护受害⽅利益,制裁违约当事⼈,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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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如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采取违约行为,会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解释。
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合同未能按时履行、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内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等。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和中止、解除合同的权利。
首先,我们来分析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旦被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目的是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具体约定,赔偿责任可以分为实际损失赔偿和违约金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规定乙方需按时交付货物。
然而,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甲方无法按时销售,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违约金赔偿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因违约行为应当支付的固定金额。
违约金的作用在于鼓励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高违约成本,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尤其在一些大型商业合同中,违约金通常被视为对合同履行的重要保障。
当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其次,我们来了解中止、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一方严重违约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
中止合同是指一方暂时停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直到违约方履行了相关义务或提供了担保。
而解除合同则是指将合同终止,并不再追究违约方的履行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并不是无限度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可以证明其在违约行为发生后采取了适当措施,尽力减少了损失,违约方对该损失的赔偿额可能会相应减少。
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在协议中,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是重要的法律条款,用于规范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在协议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处理违约情况和计算损害赔偿。
一、违约责任的意义和作用在协议中确定违约责任是为了确保各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认真性和可靠性。
违约责任条款通常包括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这样一来,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另一方可以有法律依据来要求其承担责任,维护自身权益。
二、违约责任的种类及应对方法1.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分为主体责任和附属责任两种。
主体责任是指当事人直接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按时支付款项、提供产品或服务等。
附属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主体责任的过程中,因违反合同条款而引发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2.应对违约的方法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尚可挽救,另一方可以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2)解除合同:当一方的违约严重影响了合同履行目的的实现,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要求损害赔偿:另一方可以根据受损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在下一小节中详细介绍。
三、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当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时,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下面列举几种常见的计算方法:1.根据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计算:即根据受损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未支付的款项、损坏的财物等来计算赔偿金额。
2.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协议中常常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数额要求支付违约金。
3.按照法定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在某些特定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某些违约行为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受损方可以根据相应的法规要求违约方支付赔偿。
四、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的范围与限制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限制通常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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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的替代及其条件——从实际履行到损害赔偿(一)“内容提要”我国刚刚出台的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以及用损害赔偿方式来替代实际履行方式的条件。
但是,对于该条第2项规定的不适于实际履行和履行费用过高这两种情况,还可以从人身强制、经济分析等方面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
分析西方主要国家发展趋势的趋同性及其原因,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替代的必要性以及确定替代条件的基本原理,这就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了理论支持。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正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因对方违约而受损害的一方应当怎样获得救济,历来是合同法的基本问题之一。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违约救济的规定,吸收了世界主要国家的有益做法。
为了正确理解立法精神,更好地实施这部法律,本文认为有必要对违约责任能否替代,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替代的问题,作一些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及其可替代性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从一般意义上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条件和方式。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
根据合同法第七章的其他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以进一步概括为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两种方式。
前者是指迫使违约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后者是指令违约方用金钱赔偿来替代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
当违约方依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金钱支付时,这两种违约责任是重合的,而在其他情况下,则是分离的。
在两种违约责任之间,有一个重要的关系,即违约责任之间的可替代性。
它是指,当一种违约责任不能由违约人承担时,由其承担另一种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替代,通常是以损害赔偿替代实际履行,相反的替代主要是英美法系在理论上存在,而对大陆法系来说,则完全不存在。
毫无疑问,法律通常要对违约责任的替代作出规定。
问题在于,法律应当怎样规定?也就是说,替代或不能替代的界限在哪里?条件是什么?我国合同法主要在第110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替代问题。
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同时,该条规定了三种除外情形:一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在这三种情形下,可以用损害赔偿来替代实际履行。
在这三项除外情形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第二项,这项规定弹性较大,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为了深入探讨什么样的情况不适于强制履行,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履行费用过高,有必要借鉴有关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理论观点。
二、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及其相互趋同首先让我们看看有关的国际公约。
力求调和两大法系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违约责任的替代问题,没有作统一的规定,而是留了一个口子,让各法系自行解决。
公约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公约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调和英美法和大陆法在实际履行上存在的分歧。
英美普通法认为,对违反合同的主要救济方法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实际履行。
只有当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受损害一方的损失时,衡平法才考虑判令实际履行。
也就是说,英美法一般地采用替代方式来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但是,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认为,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
也就是说,大陆法一般地不主张采用违约责任的替代。
然而,两大法系看似迥然不同的法律原则,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有着明显的殊途同归的趋势。
(一)法国《拿破仑法典》中涉及违约责任的条款主要有三条,即:第1134条、第1142条和第1143条。
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第1142条规定:“一切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如债务人不履行时,转变为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1143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消除因违约而产生的后果。
”(注:《拿破仑法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10月第四版,第152页。
)这三条可以说全面地规定了合同的基本性质以及追究违约责任的原则和方法。
但是,在200年来法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三条的理解和运用,却有很大变化。
总的来说,法国学者和法官更注重第1134条,他们认为,“既然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官就没有任何权力对有效的合同进行修改,甚至当合同由于情事变更,双方当事人相互的给付出现严重不平衡时,法官也不能变更合同内容。
”(注: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6页。
)直到最近的20年,情况才发生变化。
法国著名学者卡波尼埃根据现代经济生活的要求,对第1142条的规定提出了新的理论,认为:因违约而进行补偿,只能是金钱补偿,法庭无权责令债务人实际履行,除非能够实际履行,否则债权人只能得到等值补偿。
这一观点得到法国最高法院1992年6月24日判决的支持,这个判决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赋予法庭以责令造成损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实施一种既非合同约定亦非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权利。
”这样,法国对违约责任,便逐渐转向不再强调实际履行。
尽管这样,对于第1143条规定,法国理论界仍然普遍认为,法官应当责令当事人以“实际履行”的方式来消除违约的后果。
因此,注重实际履行可以说是法国对待违约责任的基本态度。
(二)德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严格强调以实际履行作违约责任的形式。
《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基于买卖契约产生的义务,从一方来说是交付所卖物品的义务,从另一方来说,则是支付价金的义务。
”(注:《德国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
)对此,德国学者认为:“人们设定这些义务只是为了实现一个目标,即履行。
”“无论从什么意义讲,履行都是债权关系的目的。
”(注:《德国民商法导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97页。
)但是,以损害赔偿替代实际履行,仍然是可以的。
德国学者解释说:“买卖契约重点是物的交付。
即使在履行过程中有瑕疵,请求交付标的物的权利仍然可以不受影响。
如果特定的标的物已不可能交付(如发生了灭失),作为一种替代或代位,买方可以不要标的物而请求损害赔偿。
金钱赔偿在这里被视为是对标的物的替代。
”(注:《德国民商法导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102页。
)(三)英国英国的情况正好与法国和德国的情况相反。
在英国历史上,实际履行是衡平法院认为普通法上的损害赔偿救济不充分或不公平时,发展起来的替代救济。
给予当事人此项衡平法上的救济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原告对实际履行没有权利可以主张。
由于自由裁量权难以避免使法律处于不确定状态,因而英国确定了法官在行使此项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并对是否适用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分类。
法官能够判决实际履行的情况是:原告证明损害赔偿是不充分的救济,比如,被告允诺给原告的价值远远超过市场价值,那就应当实际履行。
法官不能判决实际履行的情况是:履行成本将远远超过原告得到的利益,原告自己履行义务时曾不公正行事,合同的内容缺乏公平合理,实际履行在事实上已成为不可能。
(四)美国美国关于合同最重要的法律是《美国合同法重述》和《统一商法典第二篇。
货物买卖法》。
《统一商法典》第2—708条规定:卖方对拒收的货物取得损害赔偿,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取得价款。
第2—711条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毁约或者交货被正当拒收或正当撤销……买方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价款……。
第2—714条规定:如果接受了货物,……买方可就任何不符合合同的货物获得损害赔偿……。
第2—716条规定:如果货物具有独特性或存在其他适当原因,法院可以判决实际履行。
美国学者认为:卖方签订销售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价款,买方如不履行义务,对卖方来说,最普遍的补救方式是要求损害赔偿,从金钱上得到补救。
当卖方违约时,有些情况下,以金钱补偿即可使买方得到充分的救济;有些情况下,除非实际占有有关货物,其他形式均不足以补偿。
因此,《统一商法典》使买卖双方的救济取得了平衡一致。
三、违约责任替代的本质从上述各国的做法来看,它们在违约责任能否替代的问题上,尽管历史传统不同,法学理论不同,但是发展趋势是趋同的。
不论是大陆法系的“实际履行优先”,还是英美法系的“损害赔偿优先”,在司法实践中都趋向一个基本一致的状态:该实际履行就实际履行,该损害赔偿就损害赔偿。
形成这一共同趋向的原因主要应当从合同法所反映的经济生活中去寻求。
大陆法系的“实际履行优先”和英美法系的“损害赔偿优先”从来都不是绝对的。
但是,在19世纪末以前,由于大陆法系更多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经济方式相对更为自由,因而在违约责任的法律制度上表现出较大差异。
随着历史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使经济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的趋同现象日益明显。
当然,“趋同”不等于“一致”,各国在上述法律制度方面的细微差异仍然是存在的。
但是,这种差异已经不足以对我们分析违约责任替代问题产生重大影响,而它们的趋同却为我们的分析奠定了基础,使这种分析在许多国家具有基本的共性。
合同的稳定性是经济生活稳定性的必然要求。
因此,没有任何理由支持合同可以随意变更。
这一原则反映到违约责任上,就产生了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迫使违约方实际履约的规则。
但是,经济生活的不稳定性又要求合同制度与之相适应。
这一要求反映到违约责任上,又产生了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允许违约责任替代的规则。
因此,违约责任的可替代或不可替代,在本质上是由经济生活的稳定性和不稳定性决定的,而不是由“法律传统”决定的。
下面的例子表明,像德国这样相对最为严格的遵循“实际履行优先”的国家,也不能不适应经济变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