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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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连带责任与违约惩罚制度

公司连带责任与违约惩罚制度

公司连带责任与违约惩罚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的生产管理,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保护公司的利益,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公司连带责任制度第一节企业连带责任的定义1.公司连带责任是指公司对其雇员在从事工作活动中所产生的违规行为和违约行为负有共同责任。

2.公司应当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和违约行为负有连带追责的义务,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节公司连带责任的范围1.公司连带责任适用于公司的全部雇员,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2.公司连带责任适用于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合内的行为,以及与工作相关的行为,无论是在公司内部还是外部发生。

第三节公司连带责任的具体要求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备和矫正措施。

2.公司应当对员工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依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或者法律追究措施。

3.公司应当对员工的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4.公司应当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日后作为员工评价、晋升和奖惩的参考依据。

5.公司应当对员工的违约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包含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违约惩罚制度第一节违约行为的定义1.违约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约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侵占公司资产、对公司名誉造成损害等行为。

第二节违约行为的相关规定1.公司应当对违约行为进行及时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严厉处理。

2.违约行为的处理可以包含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职、解雇等纪律处分措施,视情况而定。

3.对于涉嫌犯罪的违约行为,公司应当立刻报警,并搭配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责任人承当,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节违约惩罚的程序1.违约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应当遵从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确保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 、 约 行 为 的 形态 违 违 约 行 为 是 指合 同 当事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义 务 的 行 为 。违 约行 为
作、 退货、 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受损害方可 以在这些方式中进行合理
选择。 五、 免责 事 由
免责事 由是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的法定或约定原因和理 由, 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 由两种 。具体如 下: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 .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
的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 同义务的性质、 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
作 的 分 类 。 我 国 《 同法 》 主 要 规 定 了这 么 几 种 : 合 里 1预 期 违 约 。 在 合 同 履行 期 到 来 之 前 , . 是 一方 当事 人 向 另 一方 明
确肯定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将不

二、 违约责任的归贵原则 违约责任 的归责 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 由而确定违约责任 成 立 的 法 律 原 则 。 我 国 《 同法 》 17条规 定 : 当事 人 一 方 不履 行 合 第 0 “
合 同义 务 或 者 履 行合 同 义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 当承 担 继 续 履行 、 取 应 采
式、 免责事由等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做 了简要的阐述。 关 键词 合 同 违 约责任 归责原 则 承 担方 式 免 责事 由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6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 (0 9O .2 . 1 10 —5 2 2 0 )1 120
1继 续 履 行 。 指 在 债 务人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时 , 权 人 请 求 法 院 . 是 债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试论违约责任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 ___________学校—指导教师内容摘要 (3)一、违约责任的概述 (3)(一) ..................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3 (二) ............................................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 (三) ............................ 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4 (四) ............................................ 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4 二、违约责任的形态 .. (4)(一) ...................................................... 不能履行4 (二) ...................................................... 延迟履行4 (三) .................................................... 不完全履行5 (四) ...................................................... 拒绝履行5 (五) .................................................... 债权人延迟5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5)(一) ............................................ 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5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6 四、确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8)(一) .................................... 传统确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8 (二) .......................... 现行《合同法》确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9 参考文献 (10)试论违约责任内容摘要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甲方和乙方的违约责任规定

甲方和乙方的违约责任规定

甲方和乙方的违约责任规定合同书甲方:(公司/个人名称)地址:(地址)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乙方:(公司/个人名称)地址:(地址)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鉴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交易/项目等)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违约责任规定1. 甲方违约责任:1.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或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履行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1.2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商品或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或服务,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3 若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或资料,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对此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若甲方恶意串通他人故意操纵合同履行,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乙方违约责任:2.1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或方式支付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未支付款项的1%。

2.2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或方式接收或调取甲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运输或存储费用,并支付每日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为合同金额的0.5%。

2.3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的使用期限和范围使用甲方提供的软件、技术或知识产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使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4 若乙方恶意透露、泄露甲方商业机密或保密信息,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履行完毕后终止。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共同订立的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生效。

4. 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甲方签字/盖章)日期:(日期)乙方:(乙方签字/盖章)日期:(日期)。

浅论违约责任制度

浅论违约责任制度

合 同 的约定 履行这 种义 务之 时, 依照相 关法律 的规 定所产 生 的法 种 违约 表现 形式 。我 国 《 合 同法》 第1 0 8条也 把预 期违 约确 定为
律 责 任就约表 现 形式 并分 为 明示和 默示 违约 两种 形式 。如 果 在履
二、 违 约 责任 的 内涵 及表 现形 式
合 同 于保护 合 同双方 当事人 的合法 权益 , 能够使 社会主 义市场 经济 健 履 行 。不适 当 履行合 同义务 具体 来讲 就是 没有 根据 我 国 《 康 有 序 的发展 。 对 违约 责任 制度 进行 深入 的研 究 , 能更好 地促 进 法》 的规 定 , 遵循 适 当履行 原则 , 按 照合 同 已约定 的标 的、 数量 、 质 我 国《 合 同法》 的进 步与 完善 。 因此 , 对 违约 责任 的概 念 、 内涵 、 归 量 、 价款、 期 限、 地点、 方 式等 由适格 的主 体正 确履行 合 同义 务的
4 . 违 约责任 在确 定 上具有 相对 任意 性 的特 点 。由于合 法合 要 的损 失 。 ( 3 ) 主 张对 方预 期违 约 的一方 应在 合 同履行 期届 满之 同的定立 是 由双方 当事人 在 自愿 原则下进 行 的, 双方 当事人 意思 前 并要承 担举 证责 任 。( 4 ) 预 期违 约具 有客 观性 。预期 违约 是未 表 示真 实可 以在合 同中约 定违约责 任 的承 担方 式 , 违 约金 的数额 来不 履行 义 务 , 侵 害 的是对 方期 待 中的债 权 。 因此 对方 当事 人不 等, 但是 这种约 定要 在法 律所 允许 的 范围 内, 据此 违约 责任 具有 能够 主观 臆测 , 必需 从客 观 实际情 况 出发进 行判 断 , 以防止 误判

民法本位论债务的违约责任

民法本位论债务的违约责任

民法本位论债务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它在债务关系中起着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作用。

在民法典的制定中,确立了以债务为本位的违约责任制度,旨在明确当事人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债务的构成与违约责任的形成债务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义务的权益关系。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通常包括支付金钱,提供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等多种形式。

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构成了违约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违约责任的形成上,民法典区别对待有违约责任和缺席造成的违约。

对于有违约责任的情况,债务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而缺席造成的违约是指债权人在追索债权时未发现债务人实际上已履行债务,而错误地追索债款,导致债务人受到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害。

对于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民法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依法予以保护。

二、违约责任的种类与范围民法典对债务的违约责任进行了分类,包括实际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履行三种情况。

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了债务,使得债权人得到了相应的权益实现;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时履行债务,但在债权人催告后进行了补救;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

根据违约责任的种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主要是指赔偿损失,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则包括履行、赔偿和支付违约金等;而对于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则主要是通过返还或者赔偿损失的方式进行补偿。

此外,当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享受权益时,债务人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它是对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进行的赔偿。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与减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会免除或减轻其违约责任。

违约自惩及赔偿制度

违约自惩及赔偿制度

违约自惩及赔偿制度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本篇文档主要介绍了违约责任认定、违约惩罚措施、赔偿责任认定、赔偿方式、违约金制度以及合同解除制度,并强调了法律责任。

1. 违约责任认定: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认定违约责任时,应当依据合同条款、法律规定、诚信原则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

2. 违约惩罚措施:对于违约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

常见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列入信用记录等。

3. 赔偿责任认定: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根据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程度、过错程度、责任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赔偿责任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

4. 赔偿方式:赔偿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赔偿、实物赔偿、替代履行等方式。

在选择赔偿方式时,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5. 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

在适用违约金制度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并不得超过合理范围。

6. 合同解除制度: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认为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存在其他法定解除事由时,可以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在解除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对方利益。

7. 法律责任:在违约自惩及赔偿制度中,规定了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违约金的支付责任等。

在适用法律责任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并不得超过合理范围。

总之,违约自惩及赔偿制度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试论根本违约制度

试论根本违约制度

试论根本违约制度摘要: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其结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经济利益的情形..根本违约责任或补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等三种..根本违约的免责理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它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在根本违约问题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够具体、明确;笔者建议对之区别规定并进行立法上的完善..一、根本违约的界定一根本违约的相关规定之分析在英国普通法上;合同条款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带有根本性的条款;危及合同成立的目标时;即构成违反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的次要条款;只是一些从属性的条款;并不危及合同成立的目标时;即称为违反担保..在美国判例法上有关于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之分..前者指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未能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虽然英美国家没有采用根本违约的提法;但我们可以认为;其中的违反条件和重大违约就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因为它已使合同的存在失去了实际意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因此;公约衡量是否根本违反合同;有三个条件:第一;违反合同结果的严重程度;即是否在实际上剥夺了另一反给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第二;这个严重结果能否预知;第三;不能预知者的标准是处于相同情况中的同样通情达理的第三人..中国1999年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形可以说是对根本违约的规定;但在根本违约的构成;责任与补救等方面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前者如货物买卖合同卖方不交货或买方不付款;借贷合同中借方到期不还本付息等;这应属根本违约;后者如不完全履行的是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也应属根本违约;如不完全履行的是合同中的次要义务;则不应属根本违约..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指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与合同规定的条件不符..例如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包装等标准不符;这显然不构成根本违约;可用换作、修理等方法进行补救..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实际上是预期违约中的两种情形;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对于前者;债权人可以不待履行期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对于后者;如果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严重恶化而致履行不能;自然也应作为根本违约处理..可见;第107条和第108条只是一般性规定;对根本违约并未具体规定;而要视情况由法官认定..二根本违约的主观过错之分析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合同债务人只有存在可归责于他的过错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大际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债务人;法无其它规定;应就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负其责任..”后者如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英美法系国家不以当事人有过失作为构成违约的必要条件;而认为一切合同都是“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的结果;就是违约..公约也没有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他方造成损失;他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他违反合同有无过失;在所不问..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07—108条和第120—121条的规定;只要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或约定解决..可见;我国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根本违约;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其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债权人的损失..其理由有两点;第一;这是由根本违约的性质决定的..一旦根本违约;当事人的整个合同目的落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订约的预期利益;因此;有必要归之以严格责任;督促合同当事人谨慎履行合同义务;合法行使合同权利..第二;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认为;该条款是对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换言之;该条款为严格责任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符合合同法和公约有关规定..三根本违约的界定归纳上述分析;同时借鉴公约的有关规定;我们不妨可以给根本违约作如下界定: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其结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经济利益;即构成根本违约;而不问其主观过错与否..二、根本违约的责任与补救任何违约都会引起一定的法律责任;或者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在这里;违约责任和违约补救的实质含义是相同的;只是角度不同..根本违约责任与补救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本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补救方法..根据公约的规定;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对当事人可能采取何种救济方法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某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就有权宣告撤销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救济方法;如果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撤销合同;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方法..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违反要件方可给予对方解除契约的权利;违反保证则对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商法一书指出;“条件是合同的致命条款;为合同的根基;违反它;受害方如果愿意的话;即有权撤销合同并主张违约损害..”“担保并非合同的致命条款;而仅具附属性;违反它;不产生撤销权;而只能起诉主张所受损失的损害赔偿..”在美国判例法所形成的原则是;只有当一方的违约构成重大违约时;对方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否则;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在履行义务或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综上规定;笔者认为根本违约责任或补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等三种..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利润..关于赔偿限额问题;应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不得超过根本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根本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受害方因对方根本违约而严重影响到的订约时的预期利益大小..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解除合同即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但是解除合同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要求根本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关于宣告合同无效的问题;根本违约方应对合同无效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而且宣告合同无效、赔偿损失并不影响非违约方采取其他补救方法..三、根本违约的主要例外在发生根本违约时;原则上不允许免除根本违约责任;因为根本违约破坏了合同的根基;使非违约方的整个合同目的落空..因此;对于免除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应予以限制;这一法政策已为多数国家所奉行;在我国也应如此..笔者认为根本违约的免责理由主要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它通常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前者如地震、水灾、火灾、风灾等引起的事件..后者如由战争、罢工、封锁禁运等引起的事件..因此;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而违约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那么;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免除赔偿责任..即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免除因不可抗力而根本违约一方所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同时我们认为;为了维持长期的经济合作关系和顺利处理违约事件;要求因不可抗力而根本违约一方作适当补偿..因为根本违约的不可抗力较其他非根本违约的不可抗力的免除责任范围和影响要大得多;这对受害方来说;其风险是很大的..2、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根本违约;另一方有权撤销合同;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解除合同”与前文所述的根本违约责任中的“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由于根本违约引起的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受害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根本违约;则属于免责情形;由此引起的解除合同;受害方并不能要求赔偿损失;最多只能要求适当补偿损失..3、免除不等于不负任何责任..一般而言;因不可抗力而根本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法律后果;都应承担如下义务:第一;通知义务;即将遭受不可抗力而根本违约的事实及时通知给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未及时通知;致使加重对方损失的;应对加重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采取适当措施的义务;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负责;第三;提供证明的义务;即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如果提供不出证明的;仍应承担根本违约责任..四、一点立法建议可见;根本违约不同于一般违约;它的构成要件十分严格;它的法律后果也是违约责任中最重的一种;所以我们要谨慎对待;从严把握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要防止根本违约的滥用;另一方面要对违约情况调查清楚;要区分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一般根本违约与不可抗力的根本违约..同时我们要区别规定;在立法上相应完善根本违约制度;便于合同当事人交易时认识把握;便于法律、仲裁机关处理合同纠纷..因此;笔者不妨建议在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部分第108条后面增加一条如下:“当事人一方有第107条和第108条违约情形之一;其结果严重影响到对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经济利益;则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范文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范文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范文一、甲方违约责任。

1. 要是甲方没有按照合同里说的时间给乙方付款,这可就耽误事儿了。

每拖一天呢,甲方就得按照未付款项的[X]%给乙方交违约金。

就好比你答应人家今天给钱,结果没给,那每天都得额外掏点钱作为惩罚,让你知道守时付款的重要性。

3. 要是甲方单方面没什么正当理由就想解除合同,这可不行。

甲方得给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X]%作为违约金,而且还得赔偿乙方因为这个事儿遭受的其他损失,像已经为这个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花的钱之类的。

这就好比你和别人说好一起做个事儿,你突然反悔了,那你得给人家补偿损失才行。

二、乙方违约责任。

1. 乙方要是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每逾期一天,就按照合同金额的[X]%给甲方交违约金。

这就像你答应别人什么时候交货,结果晚了,那肯定得给人家点补偿,让人家心里平衡些。

3. 乙方要是没有经过甲方同意就把合同里规定的任务转包给别人,乙方得给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X]%作为违约金。

因为合同是甲乙双方之间的约定,你不能随便把活儿转给别人,这是对甲方的不尊重,所以得交点违约金。

三、不可抗力情况。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像地震、洪水、战争这些谁也控制不了的大事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双方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得尽快通知另一方,而且得提供相关的证明。

就像地震把工厂震坏了,货交不了,这不是你的错,但是你得赶紧告诉对方,让对方心里有数。

四、争议解决。

要是双方因为违约责任的事儿有了争议,首先得好好商量,争取能和平解决。

如果商量不通,那就只能找[具体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来评判了。

不管最后谁对谁错,都得按照这个评判结果来执行,可不能耍赖哦。

结合中国合同法,浅论违约责任制度

结合中国合同法,浅论违约责任制度
遭 受 损 失 的 补偿 , 以补偿 性为 主 , 有 惩 罚 性 。 兼
或行 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 同义务。其二 ,
预期 不 能 履行 ,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届 至 前 , 情 况 表 明 或一 方 当 事 指 有 人根据客观事实发 现另一方 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 同义务。以 上 两 种 类 型 均有 明示 和 默示 两种 表 现 形式 , 守 约 方 有 选 择 权 , 且 可 以积极要求赔偿 , 也可消极等待 。
违约责任具有 以下特点 :①违 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 同义务所产生 的责任 。包含两层意思 : 其一 , 违约责任产生 的基 础是双方 当事人之 间存在合法 有效 的合 同关系 ,若 当事人之问 不存在合法有效 的合 同关 系 , 则无违 约责任可 言 ; 二 , 其 违约责 任 以违反合 同义务 为前提 , 没有违反合 同义务 的行 为 , 便没有违 约责任。 ②违 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 只能在特定的当 事人之间才能发生 , 同以外的第 三人不负违约责任。③违约责 合 任具有可确定性 。根据合 同 自愿原则 , 和同当事人可 以在合同中 违约责任的方式 , 违约金 的数额等 , 但这并不否定违 约责任的强 制性 , 因为这种约定应 限制在法律许 可的范 围内。④违约责任具 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 承担违约责任 的主要 目的在于补偿合 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中国《 合同 法》 确认违约责任既是对 违约方违约行为 的制裁 , 又是对受害方
2 违约 责任 的归责原 则
归 责 原 则 是 指 在 进 行 违 约 行 为 所 导 致 的 事 实 后 果 的归 属 判
断活动时应 当遵循 的原则 和基 本标 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的规 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明确规定 在中国合同法的总则 中,是违约责 任的 严格责任 , 又称无 过错 责任 , 是指违约 发生后 , 确定违 约当事人 的责任 , 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 因违约方 的行 为造 成 , 而不 考虑违约方 的故 意或 过失 。《 同法》 合 将归责原则确定严格 责任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违约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违约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违约行为责任追究制度1. 背景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为了维护公平交易和保护合同参与者的权益,制定违约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是必要的。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违约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建立合同履行的规范,提高交易安全性和信任度。

3. 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追究违约责任应基于公正公平原则,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 保护原则:追究违约责任应保护合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利益损失。

- 唯一性原则:同一违约行为只能被追究一次责任,不得重复追究。

4. 违约责任追究程序4.1 发现违约行为任何合同参与者在发现对方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

4.2 违约责任确认违约方接到通知后,应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违约问题。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违约责任需要经过以下程序确认:1. 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尽量达成和解;2. 如无法和解,双方可协商选择仲裁或诉讼等争议解决途径;3. 仲裁或诉讼结果确定后,违约方应执行判决或裁决,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违约责任形式违约责任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经济赔偿:违约方应向受损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合同损失、利息、违约金等。

- 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

- 履行强制: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支付货款、交付商品等。

- 解除合同: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关损失。

6.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对于违约行为责任的适用,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

7. 有效期和修订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修订应经过合同参与者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

>以上为违约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为确保准确性,请参阅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确认。

浅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

浅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

浅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摘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作了相关规定,但这种规定实际上造成严重的理论认识上的混乱,目前通行的教材和理论专著中对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所进行的阐述和解释充满了矛盾和对立,本文试着从这一规定入手,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违约金责任;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一、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发展违约责任,一方面源于道德上应受的非难性,与自然法上的“约定必须遵守”是一脉相承的,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另一方面它源于经济上的不利益性,通过违约责任对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从而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现合同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和谐运转。

再一方面它源于法律上的规范性,即违约责任的本质是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规范评价。

[1]总之,违约责任制度不仅是商品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是民法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还是“匡扶正义的法律工具”。

[2] 它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通常认为大陆法系的违约金是可追溯至传统的罗马poena,而poena则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罚金,是由债务人在其不于适当的时期履行其债务时支付的。

)自罗马法以来至现代资本主义各国法律始终受到充分关注,并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

但早期的法律曾允许对债务人的人身实施限制,这种带有明显原始烙印的民事责任方式随着反映商品流通本性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日益深化和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己为各国法律所禁止。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等民主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逐渐占据突出地位,表现在违约责任方面,不仅其形式更加多样化、科学化,而且特别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质。

例如,作为违约责任主要形式的赔偿损失应当主要用于补偿当事人一方即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而不能将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惩罚,受害人也不能因违约方承担责任而获得额外的不应获得的“补偿”,这主要由民法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原则所决定的。

试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试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作粗略的论述。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在现代社会的经济交往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的重要依据。

然而,即便有合同的约束,违约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违约责任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法律规制手段,对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要构成违约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这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如果合同本身无效或者被撤销,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其次,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如完全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也包括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比如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再者,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在一些情况下,过错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在故意违约或者重大过失违约的情形中。

但在某些法定的违约责任中,如严格责任原则下,过错并非必要条件。

最后,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损失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是非财产上的损失,但必须是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等。

继续履行,就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是一种最直接的责任形式,旨在使合同得以实际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

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修理、更换、重作等,适用于合同履行存在瑕疵但仍有补救可能的情况。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

违约方需要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如货物的损坏、价款的损失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比如因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而失去的预期利润。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完善我国违约责任制度十论-王利明.doc

完善我国违约责任制度十论-王利明.doc

完善我国违约责任制度十论/王利明-与大陆法系将强制实际履行视为违约的补救方法并在实践中很少适用不同,同时也有别于英美法系只把强制实际履行作为救济权利人的平衡手段而仅在例外的情形下适用,中国的合同法一贯将实际履行作为一项原则来提倡。

学术界对此曾有不同看法,并展开过讨论[26]。

我们认为,不能将实际履行原则简单归结为中央集权的计划体制的产物,就诚实信用、全面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点而言,市场经济体制对当事人的要求不是放松而是更严了,合同法应当坚持而不是摈弃实际履行原则。

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强制实际履行在适用上是有其条件限制的。

首先,强制实际履行须经债权人申请。

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把当事人一方的“要求履行”作为一种请求权而加以规定。

违约责任既然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那么,采取何种措施最为有利,实际履行是否还有实际意义和价值,这只有债权人才真正理解并能够判断。

所以,未经债权人请求,不得采取强制实际履行。

首先,权利人既可以请求合同的全部实际履行,也可以选择部分的强制实际履行(前提是合同标的具有可分性)。

另外,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时,还可以请求赔偿因迟延实际履行所受的损害,使得债务人同时承担两种责任形式,但数种责任的聚合不得超过债权人从合同正常履行中所得到的利益,否则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得削减之。

第二,强制实际履行必须客观可行。

一般地说,违约责任人在如下情况下可以免除实际履行责任:(1)债的履行成为不可能;(2)实际履行已不必要;(3)实际履行非常困难,如果履行则显失公平,这时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不再强制实际履行。

第三,强制实际履行的适用以义务人向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故必须符合违约责任的适用要件,即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且具备过错。

如债务人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所造成,则债权人不得请求强制实际履行。

九、关于定金制裁定金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是一个未有定论的问题。

民法典下的违约责任规定

民法典下的违约责任规定

民法典下的违约责任规定民法典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规。

其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尤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个人和企业的交易安全以及法律的公正与有效。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下的违约责任规定,并对其内容进行解析和评价。

一、违约责任的定义与性质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情况。

违约责任具有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是通过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责任。

在民法典下,违约责任被定义为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各类合同下的违约责任规定1. 购买合同在购买合同中,一方作为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卖方未履行交付商品义务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同时,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故意隐瞒商品质量、存在瑕疵等行为都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一方未及时支付租金或者违约解除合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同时,当出租方违反合同约定拆除设施、扰乱租赁秩序等行为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时,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金作为赔偿。

同时,借款人故意虚报借款用途、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等也被视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一方未按时支付工资、未提供劳动保障等行为被视为违约。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雇主未按时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安全保障等也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法律效力评价民法典下的违约责任规定,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交易的公平和秩序。

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交易安全违约责任的规定,使得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有法律依据,能够对违约方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从而保证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合同违约管理制度

合同违约管理制度

合同违约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旨在制定合同违约管理制度,以保障合同签订双方的权益,明确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建立和谐的合作关系。

2. 定义违约行为2.1. 违约定义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2. 违约分类违约行为可分为主要违约和次要违约。

主要违约是指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严重损害对方权益的行为。

次要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义务的轻微行为。

3. 违约责任与赔偿3.1. 主要违约责任当事人发生主要违约行为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有权解除合同。

3.2. 次要违约责任当事人发生次要违约行为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或部分实际损失,并有权暂停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4. 违约处理程序4.1. 违约通知当事人发现对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应书面通知对方,明确违约事实和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的时间。

4.2. 诉讼与仲裁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

当事人应遵守规定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并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履行义务。

5. 违约管理的措施5.1. 事前预防为减少违约风险,当事人应在合同签订前认真评估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制定详细的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2. 监督与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及时监督对方的履约情况,如发现有可能违约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和调整。

5.3. 效果评估对过去违约行为进行效果评估,总结教训,及时进行改进和优化,促进双方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升级。

6. 结论通过制定合同违约管理制度,可以明确违约行为的定义和分类,规范违约责任和赔偿机制,建立健全的违约处理程序。

合同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加强沟通与合作,有效防范违约风险,确保合同履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违约责任范本

违约责任范本

违约责任范本一、背景介绍在商业合作过程中,违约行为是不可避免的风险之一。

为了明确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理解和约束,本文将以违约责任范本为例,详细阐述各种违约情况下可能产生的责任和后果。

二、违约责任范本1. 无故违约责任:如果任一方在未经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取消合同或者无故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承担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和费用,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延迟履约责任: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一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义务,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延迟方应承担延迟履约所产生的责任,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力减轻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3. 履约质量责任:一方若发现对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应立即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要求其进行修正或重新提供。

如违约方拒绝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进行修正,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4. 保密责任:如一方因违反保密协议而泄露对方的商业机密、技术数据或其他保密信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同时违约方还应补偿因此给对方声誉造成的损害。

5. 知识产权责任:一方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生产、销售、开发或使用,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

6. 违反法律法规责任:一方如因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而导致合同无效、违约或产生其他法律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7. 解除合同责任:一方如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约进程或目的,对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一切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三、总结以上所述为违约责任范本,旨在明确各种违约情况下可能产生的责任和后果。

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若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并且违约方还应尽量减轻对方的损失及负面影响。

违约处罚管理制度

违约处罚管理制度

违约处罚管理制度一、违约处罚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违约处罚管理制度是一套针对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处罚规定和管理措施。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违约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行为不符合约定的规定时所产生的行为。

在商业合作中,当一方违约时,合同相对方需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违约处罚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合同法律效力和促进商业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违约处罚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在进行违约处罚管理时,需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违约处罚应在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下进行。

不得存在主观歧视,尊重合同基本原则,确保违约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合理合法原则:违约处罚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

处罚的方式、程度和期限应合理、合法,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经济惩罚原则:违约处罚应对违约方造成经济损失,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遵守合同约定。

处罚金额应按照违约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进行合理设定。

4. 风险共担原则:违约处罚应让违约方承担违约的风险和责任,力求实现双方的合理利益平衡。

同时,也要保证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违约处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违约处罚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违约定义与分类:制度需要明确对何种行为属于违约,并对不同类型的违约进行分类。

例如,对于财务违约、交货期违约、质量违约等,应有相应的定义和分类标准。

2. 违约责任和违约程度:制度需要明确违约责任的归属以及违约的程度。

有些违约可能是无意识的,而有些可能是故意的或重大的。

制度应对这些不同情况进行细致的划分,并规定相应处理措施。

3. 处罚方式和方法:制度需要明确处罚的方式和方法。

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止合作、追究法律责任等等,并制定相应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违约处理的程序和时限:制度需要明确违约处理的程序和时限。

从违约发生到处理决策的各个环节,每一步都应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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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制度摘要: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承担违约责任。

研究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违约责任制度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 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

体现了中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现行《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着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①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③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和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④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中国《合同法》确认违约责任既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制裁,又是对受害方遭受损失的补偿,以补偿性为主,兼有惩罚性。

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明确规定在中国合同法的总则中,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它在《合同法》的适用中具有普遍意义。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将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有其合理性:①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及《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已经把违约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②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③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④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⑤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中国《合同法》虽然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二元的违约归责原则体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严格责任规定在总则中,过错责任出现在分则中;严格责任是一般规定,过错责任是例外补充;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

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才适用过错责任,无特别规定则一律适用严格责任。

3 违约责任的形态综合中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中国违约责任的形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3.1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其二。

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以上两种类型均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3.2 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3 迟延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

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4 不适当履行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部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

债权人可依《合同法》之规定。

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债权人因此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

主要包括:①部分履行行为;②履行方式不适当;③履行地点不适当;④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这些也属于不适当履行范围。

4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有5大类违约责任形式:(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其构成要点:①存在违约行为;②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③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规定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另外还规定,受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中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

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其构成要点:①违约行为;②损失;③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除此之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只有一个——不可抗力。

只有发生了不可抗力,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并且这种免责是有条件的,即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并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否则将不能免责。

5 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为更好的理解违约责任,以下就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作一简要论述。

5.1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者是《合同法》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别: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法的是合同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

第二,归责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过程责任原则。

而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三,责任方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

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

第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5.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差异: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第二,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原则或公平原则。

第三,免责条件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

第四,责任形式不同。

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

第五,赔偿范围不同。

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而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日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

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合同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交易活动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1.徐杰《合同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2.谭莜清主编《合同法释义》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一版3.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4.徐崇禄主编《建设工程合同应用》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年12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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