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的几点思考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内容提要: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笔者将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其实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展望四个方面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正文归责原则是明确违约责任的基础,明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严格责任原则应当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但这并不能否定过错责任原则,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则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下面本文拟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①,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这种根据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例如,针对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法律适应以当事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经发生的违约后果作为判断标准,而使违约当事人承担责任,这就是归责原则的内涵所在。
由此可见,归责是一个责任的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从而正确认定责任。
根据各国的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在大陆法系中,过错是承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立法中大多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5条就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
”而英美法系在违约责任方面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具体来说,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还要考察违约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在合同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其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在确定违约责任时,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归责,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展开探讨。
1. 效力主义原则效力主义原则强调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现,具有约束力。
根据这一原则,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原则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应对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负责,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违约责任的归责。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指当发生违约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违约责任的归责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当事人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不受不合理、不公平的待遇。
具体来说,违约责任的归责应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等因素。
3.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社会秩序的基础。
当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时,违约责任的归责应当以维护公序良俗为前提。
具体而言,当合同违背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违约方应承担更为严重的违约责任。
4. 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当代商业社会的重要原则之一。
合同具有信用保护的功能,当违约责任发生时,应考虑保护合同的信用性,防止违约行为扩大并影响市场秩序。
因此,在确定违约责任的归责时,需要综合考虑违约方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违约惩罚措施以保护合同的信用效力。
5. 等价原则等价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原则之一。
根据等价原则,各方应在合同中交换等价的利益。
当违约责任发生时,应根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合同交换平衡的程度,确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归责。
6. 具体约定原则具体约定原则是合同法中重要的约束原则之一。
当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具体约定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责任的归责,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自行约定违约责任时应遵循此原则。
结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合同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再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再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可分为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有过错责任即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无过错责任则是指违约无需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这一原则是基于契约自由原则以及合同守信原则的基础上,充分保障了合同的效力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原则,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合同、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等。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是违约责任归责的两种不同形式。
有过错责任是指违约方在违反合同义务时,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过错责任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而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方在违反合同义务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违约是不可抗力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过错责任的违约方在合同解除之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或者对方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有时可能会存在难以确定违约责任归责的情况。
例如,当一方存在过错行为但另一方也存在过错行为时,如何确定责任归属就成为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此时,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双方过错责任可以按照责任大小进行划分,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当一方主观难辨,无法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时,可以按照无过错责任处理。
总之,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和合同守信原则,保障了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在确定违约责任归属时也要考虑双方的过错行为,并根据责任大小进行划分。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以便在发生违约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文摘要:本文从违约责任的一般理论入手,通过对两大法系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论述了在我国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坚持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充。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一、确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意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确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是确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归责是一个责任的判断过程,确定违约责任,首先要确定违约责任的归则原则。
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则原则方面,主要采用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前者是指当事人一方由于过错,使合同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后者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具体表现在:第一,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乃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使各种违约责任形式要求有各自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但均以过错作为共同的构成要件。
而根据严格责任,过错尽管不是在归责中绝对不能考虑的因素,但严格责任并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
第二,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为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减轻其过错举证的负担,对于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则由违约方负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但是,因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因此,违约方没有必要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第三,归责原则决定着免责事由。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一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
免责事由是确定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它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在特殊情况下,意外事故(如债务人生病等)也可能导致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的免除。
然而,根据严格责任原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一般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第四,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
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归责原则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在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归责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对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
二、归责原则概述1. 定义归责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准则。
它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2. 归责原则的意义归责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过错认定《民法典》第180条规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而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公平责任原则1. 定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以实现公平。
2. 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等。
浅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
浅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作者:林文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2期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内容,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的变化集中表现在合同法的归责原则的变化。
我国《合同法》在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以及科学吸取以前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以严格责任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朝多元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二元论作者简介:林文豪,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担任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经济师职称,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管理咨询师。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75-03合同法的重要的制度之一是违约责任,是指不符合约定地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是对责任规范起着核心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准则和根据。
确认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必须根据一定的归责事由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这在学理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关于违约责任原则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没有提到过错的概念,只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应该采纳过错责任原则。
一、违约责任原则的内涵及其重要的作用(一)违约责任原则的涵义违约责任一般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为违反了有效的合同义务或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生效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义务,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约定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已经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法律约束力。
归责原则包含以下几点:1.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和根据由其确定。
但是,上述的形成因素比较多,其中带有决定性的根本事由才是归责原则。
2.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高度概括性,因为它是归责的根本准则。
综上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现由、根据和标准,具有普遍性和高度概括性,是基本准则,也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与重要选择。
法律应以行为人已发生的损害结果还是应以其主观过错为价值判断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从而最终体现社会的正义和公平的目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之分析
予 以免责 。 ”受损害方 当事人仅仅证 明不履行 ,即没 有得到所 承 诺的 履行就足够 了。尤其 没有必要 再去证 明不履行是 由违 约 方的过错 引起 。其 采用 的严格责任 原则 ,反映了合 同法共
同的发展趋势 。
三 、我 国 < 同法)有关违约责 任的 归责 原则 合
( ) 国 的 立法 现 状 一 我 1 对严格责任 原则的适用 :就我 国 《 同法》第 1 7 、 . 合 0条 第 1 7条 、第 18条而言 ,法律规定 的无疑是严格责任 原则 。 1 1 关 于这一 原则的适 用范 围,法条本 身没有规 定,从法律 适用 的一般规 则来看 ,除 《 同法》分则 和其它法律 有特别 规定 合 外 ,合 同领 域都应 当适用这 一原则 。因此 ,我 国现行 的合 同 法确 定 的归责原则 是属于严 格责任原 则。如果认 为违约 方能 够 证 明 自己没有过 错 就可 以免责 , 岂不 与法律 明文 规定 的违 约 责任 条件相矛盾 , 且无法 找到法条上的依据 。至于定的免责 事 由, 按照约 定行 事是合 同的应 有之 义 。 2 对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适 用 : 另 外 在 一 些 分 合 同 中 规 定 了 . 过错责 任原则 ,例如 《 同法 》第 1 7条的立法精神 是,“ 合 0 不 管主观 上是 否有过错 , 除不可抗力 可 以免责 外, 是承担违 约 都 责任 ”:“ 次制定统 一合同法 , 这 对违 约责任采取 严格责 任原 则, 只有不可抗 力可 以免责 。至于缔约过 失、无效 合同或可撤 销 合 同, 采取 过错责 任, 则 中个 别特 别规 定了过 错责 任的 , 分 按 过 错 责 任 。 ” 根 据我 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 定在坚持 责任 的同时,除 几种 例外情 况,仍按过错 责任 归责原则分担 。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摘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由于角度和倾向不同,我国学者对此多有分歧。
倘若通过比较、学理、实证三个层面的分析,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
只有坚持二元的归责原则,才能实现违约责任的价值。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违约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违约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此种根据实际上体现的是法律的价值判断。
由于角度和倾向不同,我国学者对此多有分歧。
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究竟是什么?现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
一、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在违约责任领域,迄今为止流行的观点仍然认为,两大法系均采取了单一的归则原则,即大陆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但从两大法系的立法和判例所反映出的内容和发展趋势上看并不能得出如此结论。
一般认为,在大陆法系,过错是承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法国民法典》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出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在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并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
《德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
这就明确地在立法上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
然而,大陆法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原则的同时,并没有绝对排斥严格责任原则。
相反,在金钱债务到期未能履行,债务人无能力移转种类物,承运人对旅客造成人身伤害等情况下,不论债务人客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大陆法解释严格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二种:一是德国法的主观不能理论,即在债务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应区分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以自始主观不能的给付为合同标的,其合同仍然有效,债务人就其给付不能,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请示损害赔偿或解除契约;二是法国法的提供成果合同,该理论将合同区分为提供成果合同和采取措施合同,前者是指允诺人承担提供某件成果的义务的合同,只要债务人不能拿出其承诺的成果,就可以推定他有过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与大陆法系关于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原则
中国与大陆法系关于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原则示例文章篇一:《中国与大陆法系关于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原则》嗨,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有点复杂但是又特别有趣的事儿,那就是中国和大陆法系关于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原则。
你们可能会想,这听起来好枯燥啊,其实不是呢!这就像是一场超级有趣的比赛规则,只不过这个比赛是关于合同履行的。
在咱们中国呀,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有好多重要的原则呢。
其中一个很关键的就是严格责任原则。
这就好比你和小伙伴约定好了一件事,就像你答应给他带一本超酷的漫画书。
不管是因为你不小心忘记了,还是有其他的什么小意外,只要你没做到,那你就得承担责任。
比如说你出门的时候太着急,把漫画书落在桌子上了,这时候你可不能说“哎呀,我不是故意的”就没事儿了。
就像在学校里,你答应了小组活动要带道具,没带就是没带,就得想办法弥补,可能要给小伙伴们道歉,或者赶紧想办法再找来道具。
这就是严格责任原则,它让大家都很重视自己在合同里承诺的事情。
那大陆法系呢?大陆法系里有过错责任原则。
这就像是在说,如果你做了错事才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你和朋友有个合同,要帮他照顾小宠物。
结果小宠物生病了,这时候呢,如果是因为你没有好好照顾,像你老是忘记给小宠物喂食或者带它出去散步,那就是你的过错,你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可是,如果是小宠物自己突然生了一种很奇怪的病,你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去照顾它,那就可能不用承担那么多责任了。
这就和我们在学校里一样,如果小组里出了问题,要是因为你捣乱或者没做好自己的工作,那就是你的错,你得负责;但要是有一些不可抗力,像突然学校停电影响了小组作业的进度,那可能就不能全怪你啦。
我还得给你们讲个故事呢。
我有个叔叔,他开了个小工厂,和别的公司签了合同,要在一定时间内提供一批货物。
在中国的法律下,如果到了时间货物没准备好,不管是因为机器突然坏了,还是工人不小心搞错了订单数量,叔叔都得承担违约责任。
他可能要赔偿对方的损失,或者想办法尽快把货物补上。
再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再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内容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在本文中,笔者从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责事由的关系,以及严格责任原则涵义的界定方面入手,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得出结论: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关键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免责事由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究竟以“过错责任”抑或“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这一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前后曾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直至今天,许多学者还在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笔者在此将从归责原则的内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入手,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
一。
归责原则概述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并非为“责任的归属”,它表达的是违约方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过程。
有学者指出:“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而归责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
”①所谓“原则”系指具有普遍意义的抽象化准则,是责任判断过程中应遵循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据。
因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确定违约责任得否成立应遵循的准则或根据,也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其本质如下:其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适用对象具有客观性。
适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加以判断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违约行为以及据此导致的事实后果,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并非违约责任的要件。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确定责任的时候,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方可以正确的认定责任。
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对当事人违约行为责任的追究,法律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约后果或是其它作为判断标准,正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旨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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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责原则1、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2、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3、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试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作粗略的论述。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在现代社会的经济交往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的重要依据。
然而,即便有合同的约束,违约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违约责任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法律规制手段,对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要构成违约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这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如果合同本身无效或者被撤销,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其次,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如完全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也包括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比如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再者,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在一些情况下,过错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在故意违约或者重大过失违约的情形中。
但在某些法定的违约责任中,如严格责任原则下,过错并非必要条件。
最后,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损失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是非财产上的损失,但必须是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等。
继续履行,就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是一种最直接的责任形式,旨在使合同得以实际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
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修理、更换、重作等,适用于合同履行存在瑕疵但仍有补救可能的情况。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
违约方需要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如货物的损坏、价款的损失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比如因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而失去的预期利润。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浅谈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浅谈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救济手段。
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的核心.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为辅的多元归责体系,从整体上严格了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但又在此基础上根据合同的不同情形,借之以风险之承担不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债权、债务人的利益.免责也是违约方当事人成功抗辩的重要方式,甚至是唯一方式.本文重点从不可抗力对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加以论述。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规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违约责任和归责原则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归责原则是指责任判断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据.但它并不回答如何判断某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的行为违约与否、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归责原则并不是责任的归属,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
2、归责原则的作用作为责任判断过程中的最高标准,其作用表现在:一、归责原则决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所认可的归责原则不同,相应的构成要件也不会相同。
如:根据结果责任原则,违约致损失唯一的责任要件;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是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核心。
二、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非违约方负有证明违约方对违约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而违约方欲免责只有证明其无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欲免责必须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而守约方只需证明违约行为及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有学者认为归责原则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配赔偿份额;而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双方过错的程度,赔偿范围的确定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合理分配。
浅谈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浅谈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作者:刘彬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正确、完全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该依何种依据使其承担责任。
在这种意义上,归责即责任的判断和认定过程,归责原则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不仅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而且使因为他方违约而受到损害的一方获得应有的法律救济。
而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一直是众多学者争议的焦点,正是因为归责原则在商事领域违约责任承担的判断方面具有非同寻常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它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是否以违约方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其次,它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内容,即违约方是否负有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再次,归责原则也决定着免责事由,即一般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可不可以成为免责事由。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概述根据各国的立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的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也就是说,确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还应当考察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责任承担的范围也应根据当事人主观过错的程度来确定。
而罗马法中关于“拉贝奥抗辩”的规则,指出当给付不能的债务人有正当理由时,应当基于公平原则给予其抗辩权。
因此,在采纳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违约纠纷的处理中,当事人负有证明违约方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并且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也可以成为违约方的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强化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人的意识,促进交易正当地进行,并且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起到惩戒和警告的作用,但是却容易使当事人在违约的时候获得较多的免责事由。
严格责任原则,也叫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的几点思考
有关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的几点思考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①,他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在合同法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关于违约责任的论述和著作也层出不穷。
但是,相比较学界对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的激烈讨论而言,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方面的探讨尚待深入。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②。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fault liability)和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支主要表现在: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弄清楚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研究学界认为,合同责任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上认为有单一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也有认为严格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还有多元的归责原则体系即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普遍,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
标签:归责原则;违约责任;严格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Zurechnung),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简言之,归责即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亦即责任的归结或归属。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则,即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以何种根据来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它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合同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和后契约责任。
在此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浅析探讨。
1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术界存在争议。
对此,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一元归责原则。
此种观点认为,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
在单一的归责原则理论中,又有所谓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的区别。
第二种观点是二元归责原则。
此种观点认为,应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比较而言,二元制归责原则的观点更为合理。
这主要是因为单一的归责原则并不能概括我国现行的合同立法,而且单一的归责原则过于单调,与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难以适应,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利益均衡。
但二元制的归责原则体系中采哪两种归责原则,仍值得讨论。
隋彭生教授认为,我国《合同法》实行归责原则的二元化,即以严格责任原则为普遍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特别原则。
笔者赞同此观点。
比较分析《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与《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显然,这两条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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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的几点思考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究竟以“过错责任”抑或“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这一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前后曾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直至今天,许多学者还在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笔者在此将从归责原则的内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入手,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
所谓归责,表达的是违约方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过程。
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而归责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
”所谓“原则”系指具有普遍意义的抽象化准则,是责任判断过程中应遵循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据。
因此,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现在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