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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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无过失责任原则:即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过失责任原则: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自己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共同过失责任原则:当双方均有过失时,应该按照各自过失的程度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比例。

4. 最后履行责任原则:即对于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应该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5. 累计追偿责任原则:即当违约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归属时,受损方可以同时向多方追偿,追偿比例可以根据各方的过失程度来确定。

6. 签约方责任原则:即违约责任归属于签约方,即便违约行为发生在代理人、分包方等履行义务的第三方身上,也不影响违约责任归属。

这些原则旨在在违约责任的归责过程中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具体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在合同中,双⽅当事⼈是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的。

如果⼀⽅当事⼈违约的话的,是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有违约⾦、赔偿损失、定⾦罚则等。

那么,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称⽆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以后,确定违约当事⼈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为造成,⽽不考虑违约⽅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严格责任的确⽴并⾮⾃《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严格责任具有⽅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来的,是当事⼈之间的约定。

在⼀⽅不履⾏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当事⼈的意愿和约定,因⽽应该实⾏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有哪⼏种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种:(⼀)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指当事⼈根本未履⾏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是: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除违约责任外,因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合同担保的民事责任等。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设有专章规定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则可以发生效力。

5.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设立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救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利益损失,给予违约方一定的经济制裁。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在合同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问题,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法律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这些原则来确定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不可抗力原则不可抗力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合同履行发生障碍,且该障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罢工等。

在适用不可抗力原则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是否存在履行障碍:在判断履行障碍时,应参考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是否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是否履行能力受到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对于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可视为履行障碍。

3.是否尽力避免或减轻损失:当事人在面对不可抗力事件时,是否尽力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

二、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损害对方利益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适用过失责任原则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存在一方未履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是否存在损失: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否导致了对方的损失,损失应当是可以计算的经济损失。

3.违约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违约行为是否是因为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

三、程序正当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但对方又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方式不正确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程序正当性原则是指在违约责任的判定中,考虑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同法》 的相关规 定 , 从 内涵 界 定 、 归责 原 则 、 免 责 事 由 三 个 方 面对 违 约责 任 制 度 的 相 关 问题 进 行 简要 分析 , 对 更 好 地 贯彻 民事审判工作精 神具有 积极 的作 用和意 义。 关键 词 : 违 约责 任 ; 归贵原 则; 免责 事 由


要原则。 四
二 违约责任 的归责原则
各国立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 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 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 因在违约责 任的归 责原则 中调 整范围远 不及 前两个原则广泛 , 本文不再 叙述 ) 。不同 的归责原则的确定 , 对违约责任制度 的内容起着决定性 的作用。在 合 同法上 ,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 立的归责形式 。过错责任 原则 , 是指 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的归 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是为人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 则。
广角 I Wi d e R n g t e
论合 同法违约 责任 的归责原则
尤薇 河 南 省许 昌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河 南许 昌 4 6 1 0 0 0
摘要 : 民事责任 的认 定必 须遵循 一 定的归责原 则 , 合 同法上的违 约责任 也要 遵循归责原 则。本文 结合 我 国现行 《 合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 以看出, 我国 合 同法》在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 合 同法 的 分则 中对某些特殊的情 况则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 合同法》 第1 8 9 条 、第1 9 1 条、第2 2 2 条、第2 6 5 条、第3 0 3 条、第3 2 0 条、第3 7 4 条 、第3 9 4  ̄ . 、第4 0 6 条关于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

试论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承担方式

试论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承担方式

试论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承担方式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究竟是以“过错责任”还是以“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哪?这一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前后曾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直至今天,许多学者还在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我们将从归责原则的相关概念入手,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

一、归责原则概述所谓归责,并非为“责任的归属”,它表达的是违约方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过程。

有学者指出:“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而归责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

”[1]因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确定违约责任是否成立应遵循的准则或根据,也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其本质如下:其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适用对象具有客观性。

适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加以判断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违约行为以及据此导致的事实后果,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并非违约责任的要件。

其二,归责原则具有法定性。

违约责任制度中的归责原则,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方式确定的。

归责原则是可以用法律条文明确地规定下来的,既要与现行的法律原则相符,又要与民法规定的平等、等价、公平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相吻合。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制度中的作用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即过错)才能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

[2]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之分析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之分析

予 以免责 。 ”受损害方 当事人仅仅证 明不履行 ,即没 有得到所 承 诺的 履行就足够 了。尤其 没有必要 再去证 明不履行是 由违 约 方的过错 引起 。其 采用 的严格责任 原则 ,反映了合 同法共
同的发展趋势 。
三 、我 国 < 同法)有关违约责 任的 归责 原则 合
( ) 国 的 立法 现 状 一 我 1 对严格责任 原则的适用 :就我 国 《 同法》第 1 7 、 . 合 0条 第 1 7条 、第 18条而言 ,法律规定 的无疑是严格责任 原则 。 1 1 关 于这一 原则的适 用范 围,法条本 身没有规 定,从法律 适用 的一般规 则来看 ,除 《 同法》分则 和其它法律 有特别 规定 合 外 ,合 同领 域都应 当适用这 一原则 。因此 ,我 国现行 的合 同 法确 定 的归责原则 是属于严 格责任原 则。如果认 为违约 方能 够 证 明 自己没有过 错 就可 以免责 , 岂不 与法律 明文 规定 的违 约 责任 条件相矛盾 , 且无法 找到法条上的依据 。至于定的免责 事 由, 按照约 定行 事是合 同的应 有之 义 。 2 对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适 用 : 另 外 在 一 些 分 合 同 中 规 定 了 . 过错责 任原则 ,例如 《 同法 》第 1 7条的立法精神 是,“ 合 0 不 管主观 上是 否有过错 , 除不可抗力 可 以免责 外, 是承担违 约 都 责任 ”:“ 次制定统 一合同法 , 这 对违 约责任采取 严格责 任原 则, 只有不可抗 力可 以免责 。至于缔约过 失、无效 合同或可撤 销 合 同, 采取 过错责 任, 则 中个 别特 别规 定了过 错责 任的 , 分 按 过 错 责 任 。 ” 根 据我 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 定在坚持 责任 的同时,除 几种 例外情 况,仍按过错 责任 归责原则分担 。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司考】考点违约责任(星考点)

【司考】考点违约责任(星考点)

基本概念1.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内容。

3.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

4.实际违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5.迟延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至后,能够按时履行未按时履行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6.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履行进行及时受领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7.实际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义务。

8.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补偿性损害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的范围的赔偿。

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以完全补偿,不具有惩罚的特点。

10.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11.减价请求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态。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12.加害给付: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并且因为该瑕疵履行导致接受给付的相对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情形。

重点考点详解一、违约责任的基础知识1.特点:(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再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再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再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内容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在本文中,笔者从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责事由的关系,以及严格责任原则涵义的界定方面入手,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得出结论: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关键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免责事由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究竟以“过错责任”抑或“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这一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前后曾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直至今天,许多学者还在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笔者在此将从归责原则的内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入手,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

一。

归责原则概述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并非为“责任的归属”,它表达的是违约方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过程。

有学者指出:“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而归责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

”①所谓“原则”系指具有普遍意义的抽象化准则,是责任判断过程中应遵循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据。

因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确定违约责任得否成立应遵循的准则或根据,也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其本质如下:其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适用对象具有客观性。

适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加以判断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违约行为以及据此导致的事实后果,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并非违约责任的要件。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内容提要: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笔者将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其实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展望四个方面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正文归责原则是明确违约责任的基础,明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严格责任原则应当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但这并不能否定过错责任原则,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则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下面本文拟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①,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这种根据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例如,针对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法律适应以当事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经发生的违约后果作为判断标准,而使违约当事人承担责任,这就是归责原则的内涵所在。

由此可见,归责是一个责任的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从而正确认定责任。

根据各国的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在大陆法系中,过错是承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立法中大多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5条就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

”而英美法系在违约责任方面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具体来说,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还要考察违约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1 、 假设该画于11月8日因洪水而毁损,本案应如何处 理?
2 、 假设该画于11月11日因洪水而毁损,本案应如何 处理?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590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 可抗力的影响,部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 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一)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就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合同 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具有违约行为, 二是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是指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时, 在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需具备的其他要件。具体而言:
①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要求,违约方具有过错。 ②实际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可能或可行。 ③损害赔偿要求另外两个构成要件:第一,所有损失; 第二,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所以,若该画于11月8日因洪水而毁损,则乙不承担违约 责任。若该画于11月11日因洪水而毁损,则乙应承担违约责 任。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 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 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 多此一举。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在现代社会的经济交往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的重要依据。

然而,即便有合同的约束,违约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违约责任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法律规制手段,对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要构成违约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这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如果合同本身无效或者被撤销,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其次,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如完全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也包括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比如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再者,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在一些情况下,过错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在故意违约或者重大过失违约的情形中。

但在某些法定的违约责任中,如严格责任原则下,过错并非必要条件。

最后,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损失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是非财产上的损失,但必须是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等。

继续履行,就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是一种最直接的责任形式,旨在使合同得以实际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

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修理、更换、重作等,适用于合同履行存在瑕疵但仍有补救可能的情况。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

违约方需要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如货物的损坏、价款的损失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比如因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而失去的预期利润。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浅谈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浅谈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浅谈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救济手段。

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的核心.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为辅的多元归责体系,从整体上严格了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但又在此基础上根据合同的不同情形,借之以风险之承担不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债权、债务人的利益.免责也是违约方当事人成功抗辩的重要方式,甚至是唯一方式.本文重点从不可抗力对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加以论述。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规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违约责任和归责原则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归责原则是指责任判断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据.但它并不回答如何判断某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的行为违约与否、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归责原则并不是责任的归属,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

2、归责原则的作用作为责任判断过程中的最高标准,其作用表现在:一、归责原则决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所认可的归责原则不同,相应的构成要件也不会相同。

如:根据结果责任原则,违约致损失唯一的责任要件;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是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核心。

二、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非违约方负有证明违约方对违约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而违约方欲免责只有证明其无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欲免责必须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而守约方只需证明违约行为及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有学者认为归责原则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配赔偿份额;而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双方过错的程度,赔偿范围的确定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合理分配。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归责原则是明确违约责任的基础,明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元制归责体系: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辅的二元制归责体系。

其法定依据是:《合同法》第 107条的规定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其他有关条文的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并未完全抛弃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责任的确定、承担、分配与过错无关。

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指只要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就应承担责任,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主张免责,但在有免责事由时可以免除责任。

《合同法》第 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这一条款中可看出,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为何采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不同的是,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基础上的,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非法律强加的。

但合同相当于当事人双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一方不履行时追究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而已。

因此,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必须受合同约定的严格束缚,而不能动辄以无过错为由而免除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规定过错形式: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民法中的故意,不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因为意义不大。

民法中的过失,以过失程度为标准,区分为重大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与轻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能够避免)。

过失程度对责任承担的影响:由利益关系决定。

合同履行仅对债权人有利而对债务人无利,则不履行合同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如既对债权人有利又对债务人有利,或仅对债务人有利,则应就所有过错负责。

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方式探究

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方式探究

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方式探究作者:赵金存来源:《商情》2018年第08期【摘要】就行政合同违约责任来说,分析其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判定何种行为是违约行为,而分析其归责方式则有助于我们判定这种法律责任应该有那一方来承担。

对一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归责方式不是两个分离的主体,其更多的意义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关键词】行政合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归责方式一、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合同违约责任就需要对其构成要件进行讨论分析。

笔者认为其构成要件有以下的三方面。

(一)违约行为主体在行政合同违约责任中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对违约主体的认定,一个行为的发生必然有行为的主体,违约责任亦是如此。

每一个违法行为都有其应有的构成要件,主体则作为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在这里讨论的违约行为主体指的是它针对何种主体应该在行政合同违约责任中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在这里可以进行分别看待。

首先则是行政主体的成为行政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主体,即行政主体产生了违约行为致使行政违约责任。

在合同的签订中地位不对等导致权利不对等而滋生权利滥用。

其次就是行政相对人充当行政违约责任的主体。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合同中也时常是违约责任的主体,由于行政相对人在社会生活中常常因为自身利益会损害公共利益,于是产生违约甚至违法行为,这就导致了行政相对人在另一方面成为违约行为的主体。

(二)违约行为同样的,在行政合同违约责任中也必须有行为这一构成要件才能认定违约责任,没有违约行为则不存在违约责任。

对这一点,这可从作为与不作为两个方面分析。

就行政主体来说,其产生违约责任时更多的是作为的一种违约行为。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其行为体现在将部分管理事项或工作承包给行政相对人。

当行政主体出现了利用手中行政特权来擅自变更合同,滥用权利,权钱交易时就凸显了行政主体的作为违约或违法。

如在实际的生活中,行政相对人由于与政府机构行政机构合作,可以参与一部分的社会资源的建设调度,为了私人利益,行政相对人有时也会故意拖延履行日期,或不履行合同以获取更大利益,同时不配合行政机构的检查监督等工作。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是什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是受法律所保护的,签订合同的双⽅当事⼈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的义务,不可以不履⾏,不然就会构成违约,从⽽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作出了解答,⼀起看看吧。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是什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1、过错责任。

①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承担。

⼀⽅合同当事⼈有过错的,由该⽅⾃⼰承担;双⽅都有过错的,由双⽅分别承担。

例如,在来料加⼯合同中,定作⼈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检验合格后,⽅可加⼯成品。

但是,承揽⼈没有对定作⼈提供的来料进⾏检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

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②⽆过错的违约⾏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造成的违约)。

2、⽆过错责任。

这⼀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的违约责任。

任何⼀⽅合同当事⼈,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在法律⾯前,在合同⾯前,⼈⼈是平等的。

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为做以下分类:(1)单⽅违约与双⽅违约。

双⽅违约,是指双⽅当事⼈分别违反了⾃⼰的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条规定:当事⼈双⽅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在双⽅违约情况下,双⽅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根本违约。

以违约⾏为是否导致另⼀⽅订约⽬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为可作此分类。

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不完全履⾏与迟延履⾏。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般构成要件,指违约当事⼈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完全、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关系
违约责任首先建立在一定的合同关系之上,必须有合同的成立、变更或者解除,只有在合同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引起违约责任的发生。

2. 违反合同义务
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了其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了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即构成了合同的违约行为。

3. 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由于违约行为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4. 直接因果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违约行为必须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必须是导致
对方当事人损失的直接原因。

5. 追责主体
在合同关系中,违约责任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追究,即符合主张权利方
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违约行为有追责的意愿。

6. 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旦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齐备,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综上所述,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的存在、违反合同义务、对方当
事人的损失、直接因果关系、追责主体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多个方面。

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以避免违约责任的发生,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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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单元4 合同 法基本知识
学习单元4 合同法基本知识
学习内容 1 合同与合同法
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和作用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的根据或准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归责原则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 第二,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第三,归责原则决定着赔偿责任的范围。
(二)我国原则为补充的归责 原则体系。
1、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 务即应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有 规定。由此可见,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合同关系中。
2、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且存在过错时才承 担违约责任。这一原则在仅在少数合同关系中适用,如《合同法》 第四百零陆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 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特殊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且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时才承担违约责任。这一原则仅适用于无偿合同。
三、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须具备的条件,也就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合同 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行为
1、预期违约 2、不履行合同 3、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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