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之例外情况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行为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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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例外
例外情况:少数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注意: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某类合同中“特定”违约行为,而不是某类合同中“所有”违约行为。
①赠予合同
《合同法》第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②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法》第257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65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客运合同
《合同法》第301条—第1款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⑤多式联运合同
《合同法》第320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⑥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⑦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行为形态
《合同法》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
三个救济渠道:
①主张违约责任,无需等待履行期届至
②解除合同
③等待合同履行期届至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如对方仍不履行,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
《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对方当事人又不愿提供必要的担保。
实际违约
迟延履行:
①迟延给付,(逾期履行、债务人迟延)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债务而在履行期届满时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债务。
②迟延受领,(债权人迟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履行应当且能够履行而不为或不能履行。
拒绝履行,(毁约、不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债务而履行期限届满时无正当理由对债务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
不完全履行,(不完全给付、不适当履行)债务人虽履行行为,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即不符合债务的本旨。
部分履行
瑕疵履行
加害给付
(课本)履行不能,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凡是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无法强制履行即为履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