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之浅探(一)
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无过失责任原则:即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过失责任原则: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自己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共同过失责任原则:当双方均有过失时,应该按照各自过失的程度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比例。
4. 最后履行责任原则:即对于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应该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5. 累计追偿责任原则:即当违约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归属时,受损方可以同时向多方追偿,追偿比例可以根据各方的过失程度来确定。
6. 签约方责任原则:即违约责任归属于签约方,即便违约行为发生在代理人、分包方等履行义务的第三方身上,也不影响违约责任归属。
这些原则旨在在违约责任的归责过程中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具体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之浅探
二、两大违约归责原则的对比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过错责任原则虽具有上述优点,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
2.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是
但是严格责任原则在立法缺乏弹性条款,并且也欠缺传
三、我国《合同法》违约归责原则的规定及产生的认识
参考文献:
[1] 王利民:《违约责任论》(2003修订版)[M].中国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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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夏秀渊:《英美法的严格责任和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
摘要: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制度的核心,本文从两大违
关键词: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过错责任
Breach of the principle of at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for
HE Zai-tao1CHENG Xian-hua2
(1.Hubei economy academy department of law , Hubei
其次,在大陆法系国家,最先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是法
19世纪的
四、对我国《合同法》违约归责原则的应有理解
我国合同法在价值取舍上究竟是公平?效率?两者都重
1.符合归责目的多元性,更好体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2.符合国际归责原则演变趋势,有利于我国合同法规则
3.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的归责原则有利于法官和仲
பைடு நூலகம்
2.Central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 Hubei Wuhan,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在合同中,双⽅当事⼈是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的。
如果⼀⽅当事⼈违约的话的,是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有违约⾦、赔偿损失、定⾦罚则等。
那么,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称⽆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以后,确定违约当事⼈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为造成,⽽不考虑违约⽅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严格责任的确⽴并⾮⾃《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严格责任具有⽅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来的,是当事⼈之间的约定。
在⼀⽅不履⾏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当事⼈的意愿和约定,因⽽应该实⾏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有哪⼏种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种:(⼀)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指当事⼈根本未履⾏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在合同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其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在确定违约责任时,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归责,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展开探讨。
1. 效力主义原则效力主义原则强调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现,具有约束力。
根据这一原则,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原则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应对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负责,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违约责任的归责。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指当发生违约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违约责任的归责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当事人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不受不合理、不公平的待遇。
具体来说,违约责任的归责应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等因素。
3.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社会秩序的基础。
当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时,违约责任的归责应当以维护公序良俗为前提。
具体而言,当合同违背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违约方应承担更为严重的违约责任。
4. 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当代商业社会的重要原则之一。
合同具有信用保护的功能,当违约责任发生时,应考虑保护合同的信用性,防止违约行为扩大并影响市场秩序。
因此,在确定违约责任的归责时,需要综合考虑违约方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违约惩罚措施以保护合同的信用效力。
5. 等价原则等价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原则之一。
根据等价原则,各方应在合同中交换等价的利益。
当违约责任发生时,应根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合同交换平衡的程度,确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归责。
6. 具体约定原则具体约定原则是合同法中重要的约束原则之一。
当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具体约定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责任的归责,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自行约定违约责任时应遵循此原则。
结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合同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作者:毛江闽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0期【摘要】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正确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如果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和适用错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
近些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违约案件纠纷逐年增长,如果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错误并适用错误,并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然而,通过司法实践发现,现实中无论是学者还是一线法官,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都还存在不同认识,甚至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等现象的发生。
重新梳理并正确认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违约;归责;分类;完善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指的是当违约责任产生后,在法院或者其他机构认定合同双方所负法律责任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此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即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从各国法律规定看,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四大类,分别是过错归责、客观归责、严格责任归责和无过错归责。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盛行,而客观责任和严格责任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盛行。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行为人违约的合同中,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该原则承担的依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基于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违约责任发生后,无论是否有过错或者有法律推定的过错,只要有违约的行为或者造成违约的后果,行为人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同过错责任不同,不论过错与否,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严格责任原则也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原则视域下,唯一能免责的是法定的抗辩事由,违约方无过错并不能免除违约行为人的违约责任。
(三)客观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在一些国家被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归责,是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相对的归责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文摘要:本文从违约责任的一般理论入手,通过对两大法系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论述了在我国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坚持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充。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一、确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意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确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是确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归责是一个责任的判断过程,确定违约责任,首先要确定违约责任的归则原则。
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则原则方面,主要采用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前者是指当事人一方由于过错,使合同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后者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具体表现在:第一,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乃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使各种违约责任形式要求有各自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但均以过错作为共同的构成要件。
而根据严格责任,过错尽管不是在归责中绝对不能考虑的因素,但严格责任并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
第二,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为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减轻其过错举证的负担,对于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则由违约方负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但是,因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因此,违约方没有必要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第三,归责原则决定着免责事由。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一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
免责事由是确定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它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在特殊情况下,意外事故(如债务人生病等)也可能导致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的免除。
然而,根据严格责任原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一般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第四,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
浅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
浅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作者:林文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2期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内容,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的变化集中表现在合同法的归责原则的变化。
我国《合同法》在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以及科学吸取以前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以严格责任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朝多元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二元论作者简介:林文豪,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担任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经济师职称,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管理咨询师。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75-03合同法的重要的制度之一是违约责任,是指不符合约定地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是对责任规范起着核心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准则和根据。
确认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必须根据一定的归责事由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这在学理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关于违约责任原则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没有提到过错的概念,只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应该采纳过错责任原则。
一、违约责任原则的内涵及其重要的作用(一)违约责任原则的涵义违约责任一般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为违反了有效的合同义务或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生效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义务,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约定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已经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法律约束力。
归责原则包含以下几点:1.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和根据由其确定。
但是,上述的形成因素比较多,其中带有决定性的根本事由才是归责原则。
2.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高度概括性,因为它是归责的根本准则。
综上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现由、根据和标准,具有普遍性和高度概括性,是基本准则,也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与重要选择。
法律应以行为人已发生的损害结果还是应以其主观过错为价值判断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从而最终体现社会的正义和公平的目的。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在合同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问题,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法律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这些原则来确定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不可抗力原则不可抗力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合同履行发生障碍,且该障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罢工等。
在适用不可抗力原则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是否存在履行障碍:在判断履行障碍时,应参考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是否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是否履行能力受到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对于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可视为履行障碍。
3.是否尽力避免或减轻损失:当事人在面对不可抗力事件时,是否尽力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
二、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损害对方利益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适用过失责任原则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存在一方未履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是否存在损失: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否导致了对方的损失,损失应当是可以计算的经济损失。
3.违约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违约行为是否是因为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
三、程序正当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但对方又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方式不正确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程序正当性原则是指在违约责任的判定中,考虑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之分析
予 以免责 。 ”受损害方 当事人仅仅证 明不履行 ,即没 有得到所 承 诺的 履行就足够 了。尤其 没有必要 再去证 明不履行是 由违 约 方的过错 引起 。其 采用 的严格责任 原则 ,反映了合 同法共
同的发展趋势 。
三 、我 国 < 同法)有关违约责 任的 归责 原则 合
( ) 国 的 立法 现 状 一 我 1 对严格责任 原则的适用 :就我 国 《 同法》第 1 7 、 . 合 0条 第 1 7条 、第 18条而言 ,法律规定 的无疑是严格责任 原则 。 1 1 关 于这一 原则的适 用范 围,法条本 身没有规 定,从法律 适用 的一般规 则来看 ,除 《 同法》分则 和其它法律 有特别 规定 合 外 ,合 同领 域都应 当适用这 一原则 。因此 ,我 国现行 的合 同 法确 定 的归责原则 是属于严 格责任原 则。如果认 为违约 方能 够 证 明 自己没有过 错 就可 以免责 , 岂不 与法律 明文 规定 的违 约 责任 条件相矛盾 , 且无法 找到法条上的依据 。至于定的免责 事 由, 按照约 定行 事是合 同的应 有之 义 。 2 对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适 用 : 另 外 在 一 些 分 合 同 中 规 定 了 . 过错责 任原则 ,例如 《 同法 》第 1 7条的立法精神 是,“ 合 0 不 管主观 上是 否有过错 , 除不可抗力 可 以免责 外, 是承担违 约 都 责任 ”:“ 次制定统 一合同法 , 这 对违 约责任采取 严格责 任原 则, 只有不可抗 力可 以免责 。至于缔约过 失、无效 合同或可撤 销 合 同, 采取 过错责 任, 则 中个 别特 别规 定了过 错责 任的 , 分 按 过 错 责 任 。 ” 根 据我 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 定在坚持 责任 的同时,除 几种 例外情 况,仍按过错 责任 归责原则分担 。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摘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由于角度和倾向不同,我国学者对此多有分歧。
倘若通过比较、学理、实证三个层面的分析,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
只有坚持二元的归责原则,才能实现违约责任的价值。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违约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违约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此种根据实际上体现的是法律的价值判断。
由于角度和倾向不同,我国学者对此多有分歧。
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究竟是什么?现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
一、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在违约责任领域,迄今为止流行的观点仍然认为,两大法系均采取了单一的归则原则,即大陆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但从两大法系的立法和判例所反映出的内容和发展趋势上看并不能得出如此结论。
一般认为,在大陆法系,过错是承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法国民法典》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出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在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并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
《德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
这就明确地在立法上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
然而,大陆法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原则的同时,并没有绝对排斥严格责任原则。
相反,在金钱债务到期未能履行,债务人无能力移转种类物,承运人对旅客造成人身伤害等情况下,不论债务人客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大陆法解释严格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二种:一是德国法的主观不能理论,即在债务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应区分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以自始主观不能的给付为合同标的,其合同仍然有效,债务人就其给付不能,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请示损害赔偿或解除契约;二是法国法的提供成果合同,该理论将合同区分为提供成果合同和采取措施合同,前者是指允诺人承担提供某件成果的义务的合同,只要债务人不能拿出其承诺的成果,就可以推定他有过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内容提要: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笔者将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其实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展望四个方面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正文归责原则是明确违约责任的基础,明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严格责任原则应当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但这并不能否定过错责任原则,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则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下面本文拟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①,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这种根据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例如,针对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法律适应以当事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经发生的违约后果作为判断标准,而使违约当事人承担责任,这就是归责原则的内涵所在。
由此可见,归责是一个责任的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从而正确认定责任。
根据各国的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在大陆法系中,过错是承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立法中大多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5条就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
”而英美法系在违约责任方面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具体来说,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还要考察违约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2 、 假设该画于11月11日因洪水而毁损,本案应如何 处理?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590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 可抗力的影响,部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 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一)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就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合同 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具有违约行为, 二是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是指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时, 在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需具备的其他要件。具体而言:
①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要求,违约方具有过错。 ②实际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可能或可行。 ③损害赔偿要求另外两个构成要件:第一,所有损失; 第二,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所以,若该画于11月8日因洪水而毁损,则乙不承担违约 责任。若该画于11月11日因洪水而毁损,则乙应承担违约责 任。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 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 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 多此一举。
浅谈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浅谈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救济手段。
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的核心.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为辅的多元归责体系,从整体上严格了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但又在此基础上根据合同的不同情形,借之以风险之承担不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债权、债务人的利益.免责也是违约方当事人成功抗辩的重要方式,甚至是唯一方式.本文重点从不可抗力对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加以论述。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规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违约责任和归责原则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归责原则是指责任判断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据.但它并不回答如何判断某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的行为违约与否、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归责原则并不是责任的归属,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
2、归责原则的作用作为责任判断过程中的最高标准,其作用表现在:一、归责原则决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所认可的归责原则不同,相应的构成要件也不会相同。
如:根据结果责任原则,违约致损失唯一的责任要件;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是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核心。
二、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非违约方负有证明违约方对违约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而违约方欲免责只有证明其无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欲免责必须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而守约方只需证明违约行为及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有学者认为归责原则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配赔偿份额;而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双方过错的程度,赔偿范围的确定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合理分配。
浅谈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浅谈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作者:刘彬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正确、完全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该依何种依据使其承担责任。
在这种意义上,归责即责任的判断和认定过程,归责原则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不仅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而且使因为他方违约而受到损害的一方获得应有的法律救济。
而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一直是众多学者争议的焦点,正是因为归责原则在商事领域违约责任承担的判断方面具有非同寻常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它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是否以违约方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其次,它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内容,即违约方是否负有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再次,归责原则也决定着免责事由,即一般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可不可以成为免责事由。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概述根据各国的立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的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也就是说,确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还应当考察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责任承担的范围也应根据当事人主观过错的程度来确定。
而罗马法中关于“拉贝奥抗辩”的规则,指出当给付不能的债务人有正当理由时,应当基于公平原则给予其抗辩权。
因此,在采纳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违约纠纷的处理中,当事人负有证明违约方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并且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也可以成为违约方的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强化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人的意识,促进交易正当地进行,并且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起到惩戒和警告的作用,但是却容易使当事人在违约的时候获得较多的免责事由。
严格责任原则,也叫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研究学界认为,合同责任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上认为有单一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也有认为严格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还有多元的归责原则体系即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普遍,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
标签:归责原则;违约责任;严格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Zurechnung),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简言之,归责即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亦即责任的归结或归属。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则,即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以何种根据来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它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合同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和后契约责任。
在此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浅析探讨。
1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术界存在争议。
对此,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一元归责原则。
此种观点认为,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
在单一的归责原则理论中,又有所谓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的区别。
第二种观点是二元归责原则。
此种观点认为,应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比较而言,二元制归责原则的观点更为合理。
这主要是因为单一的归责原则并不能概括我国现行的合同立法,而且单一的归责原则过于单调,与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难以适应,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利益均衡。
但二元制的归责原则体系中采哪两种归责原则,仍值得讨论。
隋彭生教授认为,我国《合同法》实行归责原则的二元化,即以严格责任原则为普遍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特别原则。
笔者赞同此观点。
比较分析《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与《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显然,这两条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探析
、、[收稿日期]2017-12-10[作者简介]夏文忠(1994—),男,浙江温州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都应当有合理的边界,超出合理的界限就应当为此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在确定合同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起了划定边界的作用。
考察德法等国家民法典可以发现,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要归责宗旨;而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的关系辨析归责原则,是指在一定的归责事由成立的前提下,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承担责任与否或多少的一般性法律准则。
延伸至违约责任,可以说归责原则是在一定归责事由成立的前提下确定违约责任方的责任成立与否或多少的法律准则。
归责原则的核心是归责事由。
归责事由在学界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即立法者出于立法目的,考量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的需要,按照科学的立法指导思想,按照法经济学的价值分配观念处理损害结果,并且以法律形式得以确认的责任原因。
归责事由是唯一且处于核心地位的要素。
它变化,归责原则也随之改变。
古代法主要以结果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要旨,不考虑主观过错的影响,而是单纯地将损害结果作为唯一的考虑要件。
近代法把过错规定为归责事由,它采取的归责原则即为过错责任原则。
在现代法中,归责原则衍生出了多条进化路径,主要是为了弥补在法与情的基础上合理分配损害事实造成的法益侵害的需要,从而规制出了多种归责原则。
“但‘无过失’本身则不足以作为责任之依据。
”每种无过错责任的归责事由不尽一致,难以提出积极的法律原则加以说明,只就其消极特征立论,统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从各国的规定看,违约责任的归责事由无外乎两个:一是违约方的过错,二是违约方违约的结果。
仅以违约一方或双方的主观过错为主要归责事由的,即形成了过错归责原则;仅以违约方的违约结果作为考量归责原则的唯一要素的,就自然形成了无过错主义,或者说是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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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之浅探(一)
摘要: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制度的核心,本文从两大违约归责原则对比入手,阐述了在我国实行单一归责原则的不足,并进一步指出应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归责原则的合理性。
关键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
Abstract:Theprincipleofattributionisabreachofcontractresponsibilitysystem,thecoreofthisarticlefro mthetwomajorbreachoftheprincipleofattributiontostartcontrast,elaboratedonChina'simplementa tionoftheprincipleofattributionofthelackofasingle,andfurtherpointedoutthatstrictliabilityshouldbe based,supplementedbythefaultliabilitySelecttheprincipleofrationality.
Keywords:theprincipleofattribution,Strictliability,Faultliability
一、确定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意义
归责即对法律责任之归属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确定责任的时候,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方可以正确的认定责任。
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对当事人违约行为责任的追究,法律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约后果或是其它作为判断标准,正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旨意所在。
如何确定违约归责原则,意义重大。
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立法政策的选择。
如严格责任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任原则与商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一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能体现合同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2.理论意义。
由于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责任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可能回避归责原则问题。
3.司法意义。
司法人员正确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从案件伊始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从而正确司法。
4.对当事人的意义。
当事人明确自己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利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二、两大违约归责原则的对比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此原则将过错视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体现了强烈的道德价值取向,即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这有利于贯彻诚实守信、遵守诺言、尊重他人劳动和财产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依该原则,只要合同当事人尽到了适当的注意,即使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
同时,每个主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也有利于强化人们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意识。
从而有利于正当地实施交易行为,鼓励正当交易和竞争。
此外,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惩罚有过错的当事人,并可对其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过错责任原则虽具有上述优点,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即当事人在违约时可获得较多免责的机会。
而由于当事人在订约时很难预知未来可能出现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当这些情况又不可归责任于违约方时,就使合同的履行难以保障;并且有时当事人有无过错很难判断,这就可能会使有过错的当事人却得到了无过错的认可,从而逃脱违约责任,放纵了违约行为。
2.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是以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的一种归责原则,它不注重于对过错的惩罚,而注重于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这样即使在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自己也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也可得到合理补偿,从而避免了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而产生的弊端。
相比过错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免去了当事人证明有无过错的困难,
利于诉讼和仲裁。
其次,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即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互为因果,利于增强当事人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其三,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从某种意义上讲,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就是双方当事人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并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四,严格责任原则是现代法中合同法制发展的趋势。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许多重要的合同方面的国际公约,也都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严格责任原则在立法缺乏弹性条款,并且也欠缺传统民(商)法上的公平理念。
三、我国《合同法》违约归责原则的规定及产生的认识分歧
《合同法》实施以来,国内学界关于归责原则问题分歧较大。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分则中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91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