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论文:新闻侵权归责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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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是指一方在发布新闻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导致被侵权方受到损害。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人和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认为,在新闻侵权纠纷中,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的犯罪才构成侵权行为。

依据该原则,被侵权方需要证明侵权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才能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

这意味着,如果被侵权方无法证明侵权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就无法获得赔偿。

过错责任原则相对保护了新闻媒体的自由表达权,减少了对新闻媒体的约束。

这一原则也可能导致某些严重的新闻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惩罚,并让被侵权方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更倾向于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该法,新闻报道如在事实基础上,以公正、客观方式传播信息,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造成了侵权行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只要尽到了公正、客观的义务,就可以避免侵权行为。

如果新闻报道存在虚假的事实,或者在报道时明显有过错或故意,依然会承担侵权责任。

新闻侵权归责原则探析

新闻侵权归责原则探析

新闻侵权归责原则探析作者:许自猛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01期【摘要】目前,新闻侵权行为的相关问题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新闻侵权成为新闻业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新闻业在市场经济形势下的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笔者认为,为平衡新闻传播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应在《新闻法》中对新闻侵权行为予以规制。

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新闻法》至今未能出台。

由此也导致我国关于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规定过于散乱甚至相互冲突。

由于没有专门的针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的特殊且确定性的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很多的问题,甚至是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得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因此,笔者拟就传统新闻传播体系下新闻侵权及其所应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

全文共8187字。

【关键词】新闻;侵权;归责归责,是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

具体到法律中,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归责与责任有联系也有区别,但归责不等同于责任。

新闻侵权归责原则就是确定新闻侵权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新闻侵权理论的核心,它决定着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等重大问题,同时又是司法机关处理新闻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我国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现状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新闻法,因此,关于新闻侵权问题的处理都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寻找依据,但这些法律规定中关于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部分却有其自相矛盾的地方。

以新闻侵犯名誉权为例,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损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评论、刊载新闻内容时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

随着新闻传播的快速发展和多样化,新闻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传播更加快速、广泛,信息传递的效率和质量都得到了极大提升,但与此新闻侵权也变得更加容易发生。

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竞争激烈,为了吸引眼球和增加点击率,一些媒体不惜采取不当手段,侵犯他人的权益,给受害人带来严重损失。

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需要更加严谨和明确,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传播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侵权概念及特点、侵权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的形式、侵权责任的判定标准、侵权责任的限制等方面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探究,旨在加强新闻自律,促进媒体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问题定义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违反他人名誉、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新闻报道中,因为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往往较广,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往往会对被侵权人造成较大的伤害。

如何明确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对于规范新闻报道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新闻侵权问题的界定往往比较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新闻报道涉及的内容广泛,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侵权行为也可能表现在多个方面;新闻报道往往涉及的主体繁多,包括记者、编辑、媒体机构等,归责原则需要考虑不同主体的责任范围;随着网络新闻的发展,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形式和判定标准也成为新闻侵权问题的重要议题。

在探讨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时,需要对新闻报道的特点进行深入分析,明确侵权行为的主体和形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归责原则,保障新闻传播秩序的良性发展。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探究,深入分析侵权责任的主体、形式、判定标准以及限制,旨在明确在新闻领域中如何正确归责侵权行为,保护公众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
侵犯名誉权:恶意诽谤、侮辱他人
侵犯肖像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 像
侵犯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 作品或商标
侵犯商业秘密:未经授权披露企业 商业秘密
侵犯公共利益:发布虚假新闻、误 导公众
新闻侵权责任的主体
03
新闻媒体机构的责任
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遵守法律法规,不传播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等违法内容 承担侵权责任,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和道歉
承担方式
强化新闻媒体的自律机制
建立新闻媒体自律组织,制定 行业规范
加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 道德教育
建立新闻媒体自律机制的监督 和评价体系
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社会公 益活动,提升社会责任感
建立新闻侵权纠纷的仲裁或调解机制
设立独立的仲裁机 构或调解机构,专 门处理新闻侵权纠 纷
制定仲裁或调解规 则,明确仲裁或调 解程序和标准
建立仲裁或调解专 家库,由具有法律 、新闻、媒体等领 域专业知识的专家 组成
加强仲裁或调解机 构的宣传和推广, 提高公众对新闻侵 权纠纷仲裁或调解 机制的认知和接受 度
YOUR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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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新闻 报道中存在侵权 行为,如侵犯名 誉权、隐私权等
损害后果:侵权 行为导致受害人 遭受损害,如名 誉受损、经济损 失等
因果关系:侵权 行为与损害后果 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
主观过错:侵权 行为人主观上存 在过错,如故意 或过失
新闻侵权行为的类型
侵犯隐私权:未经授权披露他人隐 私
撤回报道、删除文章等
恢复名誉:采取措施恢复受 害人的名誉,如发布澄清声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报道作为传播社会信息的重要途径,具有公共性、权威性和引导性等特点,其所载内容对公众情感、社会舆论等具有深远影响。

由于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和公共性,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就会对被侵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及追究责任,是一个需要认真探究的问题。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由于报道内容、报道方式、报道对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具体包括:虚假报道、泄密行为、侵犯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名誉权等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新闻媒体的错误报道和不当行为可能会误导公众,影响社会秩序;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给其造成不良的心理和经济影响。

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二、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探究在新闻侵权行为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及追究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就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而言,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探究:1.新闻媒体的责任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体,其在新闻报道中具有责任和义务,要求其报道内容真实、客观,避免虚假、误导性报道,尊重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新闻媒体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新闻媒体的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探究:①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在报道之前,应当对报道的内容进行核实、审核,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发布虚假消息。

②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新闻报道应当尊重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其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

③道歉与赔偿:对于因不当报道所造成的损害,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记者的责任在新闻报道中,记者是信息的采集和传播者,其报道行为直接决定了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记者在报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好报道的责任。

记者的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采访态度:记者在进行采访时,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避免主观臆断和偏颇报道。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伤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新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层面上对侵权者进行责任追究的原则。

针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确定侵权主体、认定侵权行为、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等环节。

本文将探究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一、确定侵权主体在新闻侵权行为中,侵权主体是指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主体。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侵权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媒体机构以及特定组织。

对于个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个人在新闻报道中违反法律规定或伤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而媒体机构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侵权行为,则是指该媒体机构在报道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特定组织指的是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侵权行为的特定组织或机构。

对于侵权主体的确定,法律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具体案件的证据。

针对不同的侵权主体,法律会有不同的处罚标准和判定标准。

在确定侵权主体方面,法律通常会采取综合考量的方式,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最终确定侵权主体。

二、认定侵权行为一旦确定了侵权主体,接下来就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在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行为,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认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新闻报道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超出了新闻报道的范围、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法律会有相应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在认定侵权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充分搜集相关证据,包括新闻报道内容、被侵权者的申诉材料等,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三、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是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中的重要环节。

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就需要确认侵权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方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侵权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的确定。

新媒体新闻侵权的归责问题探析

新媒体新闻侵权的归责问题探析

新媒体新闻侵权的归责问题探析作者:邱雯来源:《传媒论坛》2020年第19期摘要:大数据时代到来使得新媒体逐渐取代纸质媒体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

而新媒体作为新兴的新闻载体,具有高效性、交互性强等的特点,正是新媒体的这些技术特点使得其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

新媒体新闻侵权主体多元化,侵权行为的方式多样,现如今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详细的归责原则,仅借鉴侵权责任法并不能有效降低该类事件的发生概率。

应当结合新媒体的相关特点,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规定上增加特殊规则,以防止该种侵权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新媒体;新闻侵权;归责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079 (2020) 19-0-02一、引言现今,依托互联网载体的新媒体平台发布的新闻是大多数人新闻资讯获取的主要渠道。

新媒体的出现使得传播媒介得到了彻底的变革,其将传统媒介特点与自身特点集于一身,打破了传统媒介的模式,改变了传统社会关系,创设了全新的以用户收集、报道、评论的内容为特点的具有极强即时性与交互性的传播平台。

用户由此变为了传播信息的主动方。

但其为社会及其成员提供更多快速信息交流机会的同时,也创设了新的侵权监管盲区。

各种不实,不良新闻在泛滥,侵权也变得更易发生。

二、新媒体新闻侵权的概念及特征新媒体新闻是机构或个人通过新媒体的传播媒介公开发布的新闻资讯。

新媒体新闻侵权是行为人滥用新媒体新闻自由以及利用网络传播的瞬时性和匿名性,而做出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闻侵权从实质上来看,是从事新闻相关行业的人员超越法律所赋予其自由报道权利的界限而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人不仅包括从事新闻行业的人,也包括非专业的大众,他们既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新闻资讯的产生者。

新媒体新闻侵权行为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侵权主体多元化新闻责任侵权主体就是指新闻侵害行为的实施者。

在一个完整的新闻报道发行过程中,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努力才能使新闻与广大群众见面。

我国新闻侵权责任研究

我国新闻侵权责任研究

我国新闻侵权责任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媒体已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同时新闻作为社会上强大的舆论理论,对传播正能量、抵制不良风气有着重要作用,新闻还能作为舆论力量监督公权,规范公权的行使。

但凡事都有两面性,新闻对社会各方面的介入,以及快速传播,有可能侵害到公民的私权,特别是隐私权和名誉权。

新闻侵权已成为当下越来越受关注的话题,而新闻侵权的事件也越来越多。

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新闻侵权已完全超出了一般侵权的影响范围,新闻侵权传播范围之大、速度之快、影响力之大都是一般侵权行为难以比拟的。

所以有必要针对新闻侵权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制,避免新闻自由权利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新闻侵权;特殊性;法律规制目录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责任主体的认定 (1)(一)新闻侵权的概念 (1)(二)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1)1.新闻发布单位与记者 (1)2.新闻发布单位与一般来稿者 (2)3.侵权新闻的转载媒体 (2)二、新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3)(一)新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3)(二)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1.存在新闻侵权的行为 (3)2.新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4)3.新闻侵权损害事实的发生 (4)4.新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 (4)三、我国新闻侵权责任制度的缺陷 (5)(一)新闻侵权的基本概念不明确 (5)(二)没有明确新闻侵权的特殊性 (5)(三)新闻侵权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比较分散 (5)(四)新闻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 (6)四、我国新闻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构想 (6)(一)明确界定新闻侵权的概念 (6)(二)根据新闻侵权的特殊性确定责任归责原则 (6)(三)重视新闻侵权判例作用,丰富相关司法解释 (7)(四)完善新闻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7)结语 (7)参考文献 (9)致谢 (10)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责任主体的认定(一)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作为当下社会新出现的一种侵权行为,与传统理论的侵权行为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以研究新闻侵权就有必要对传统理论中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解。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媒体在报道新闻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名誉权、商业利益等。

在新闻报道中,有时候媒体会因为一些原因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构成了新闻侵权行为。

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归责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明确责任人,并为被侵权方提供救济措施。

本文将通过对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探究,来深入理解新闻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机制。

一、新闻侵权的种类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新闻侵权的种类。

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新闻侵权可以分为多种类型:1. 名誉权侵权:包括对个人名誉、荣誉进行贬低、诽谤、信誉侵害等行为;2. 隐私权侵权:包括对他人私人生活进行侵扰、违反个人隐私等行为;3. 肖像权侵权:包括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权进行报道、宣传等行为;4. 商业利益侵权:包括对商业品牌、商标进行侵犯、恶意损害他人商业利益等行为。

以上几种侵权行为常常在新闻报道中出现,对被侵权方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依法保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新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新闻侵权归责原则是指建立在新闻侵权案件中,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责任人,为被侵权方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

在新闻侵权案件中,通常根据以下几个原则来确定归责:1. 违法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若构成违法则需要依法追究责任;2. 违约原则:根据合同、协议等约定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若构成违约则需要依据合同、协议等进行责任追究;3. 过错原则:判断侵权行为是否由过错或者故意导致的,若是则需要追究责任;4. 救济原则:根据侵权行为对被侵权方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通过以上原则,可以明确责任人,并为被侵权方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

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归责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能够保障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新闻侵权案例探究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新闻侵权案例来探究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

某媒体在报道一起事故时,对涉事公司进行了大篇幅的负面报道,批评其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摘要】新闻侵权是指媒体在报道新闻时违反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文通过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探究,分别从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的减免、侵权责任的追溯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文章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总结出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强调加强新闻报道的合法性,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也对新闻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归纳,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加强对新闻报道的合法性,是避免侵权行为的关键所在,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新闻侵权、归责原则、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减免、追溯、法律规定、合法性、新闻报道。

1. 引言1.1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媒体在报道新闻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个人隐私、名誉权、肖像权等。

在法律上,对于新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的减免以及侵权责任的追溯等方面的探讨,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媒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的界定是对于涉及新闻报道的侵权行为进行明确界定,防止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侵权责任的认定则是确定侵权行为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侵权损害的赔偿是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的减免和追溯则是针对不同情况下对侵权责任的减免及追溯规定,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善性和公平性。

通过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探究,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新闻报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并加强新闻报道的合法性,确保媒体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 正文2.1 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行为的界定是指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一方主体通过采访、报道、评论等方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人造成了不良影响或损害。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随着新闻报道的日益频繁和广泛,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新闻侵权是指在未经被报道人同意或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不实或者失实的信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对被报道人构成伤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不仅损害了被报道人的利益,也给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带来了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新闻侵权的法律风险以及化解对策进行探讨。

一、新闻侵权法律风险1.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闻报道应当尊重被报道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如因不真实报道或对被报道人隐私进行公开而构成侵权,被报道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新闻媒体和记者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之所以会出现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没有认真核实事实,或者在报道中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2.公信力受损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不实或失实的,不仅会带来法律责任上的风险,还会极大地损害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公信力。

公众对新闻报道的信任是新闻行业的生命线,一旦失去了公信力,将对新闻媒体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3.社会声誉受损新闻报道是传播信息、宣传事实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

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失实或不实的,将严重损害新闻媒体和从业者的社会声誉,使其在社会上受到非议和责难,严重者甚至会导致舆论风波,对整个新闻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1.加强记者职业道德建设记者是新闻报道的主体,其职业道德和素养直接关系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加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其责任心和专业素养,可以有效降低新闻侵权的风险。

新闻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严谨核实新闻事实,不信谣传谣,不捏造新闻,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严格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新闻审核制度,对报道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审核人员要对报道的事实进行核实,对涉及到他人利益的信息进行审慎评估,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024年浅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024年浅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024年浅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中的核心要素,它决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归责原则的确立,对于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这些原则在适用时,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失等因素,以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归责原则。

根据该原则,只有当侵权人存在过错时,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而仍然为之;过失则是指侵权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需要具体分析侵权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过错的构成要件,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侵权人的行为符合过错的构成要件,并且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

这些特定情况通常包括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不需要考虑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而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来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这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特殊类型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

四、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侵权责任的原则。

这些特殊情况通常包括双方均无过错、损害结果难以确定或者双方均有过错等情形。

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平衡,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责任分配。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媒体在报道新闻时,违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失的行为。

在新闻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新闻行业的监管,导致不少新闻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从而侵害了他人的权益。

针对新闻侵权的问题,法律界规定了相应的归责原则,用于界定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赔偿范围。

一、新闻侵权的类型新闻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不实报道侵权:报道内容不真实,或者未经事实核实即发布,导致被报道人受到了严重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2.侵犯隐私权侵权:报道内容涉及被报道人的隐私信息,包括性生活、家庭事务、财务情况等,侵犯了被报道人的隐私权。

3.侵犯肖像权侵权:新闻机构未经被报道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权作伪造,或者未经许可在报道中公开了其照片和影像等,侵犯了被报道人的肖像权。

在新闻侵权的问题上,法律规定了以下的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按照该原则,无论新闻机构是否有过错,都应为其不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侵权人无需证明被侵权机构存在过错。

3.「非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该原则,只要新闻机构在报道时没有存在过错,但其所报道的内容或事件导致了被侵权人的损失,依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无法追究到具体的过错责任的情况。

三、新闻侵权的赔偿范围如果新闻机构被判定为存在侵权行为,那么他们需要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名誉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声誉受到了损害,需要新闻机构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受到损失的程度、损害的领域、声誉受损复原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进行判断,以达到公平合理的赔偿效果。

2.经济损失赔偿:被侵权人受到了经济损失,需要新闻机构进行赔偿,经济损失应该包括受害者所获得的收益、未获得的利润等方面的损失。

3.道歉和消除影响: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是无形的,因此道歉和消除影响可能比赔偿更加重要。

法律规定新闻机构需要公开道歉,并将其发布在相应的媒体上;同时新闻机构也要制定相应的措施,消除对被侵权人的影响。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摘要】文章首先对新闻侵权与新闻侵权原则的相关概念予以介绍,其次详细阐释国内针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三种理念,且依次对三种理念做出评点,最后深入分析民事侵权的三种归责原则。

文章认为只有第一种“过错责任原则”最适合新闻侵权责任归则原则,新闻侵权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自然应该从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新闻侵权;归责原则;法条适用新闻侵权是个既古老而又现代的话题。

自从十五世纪末、在资本主义萌芽最早的意大利沿海城市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出现了手抄新闻后,伴随着近代新闻报纸的诞生,最早的新闻记者出现了。

这时的新闻记者,是集出版、印刷、发行、采集、写作等于一身,是广义上的新闻记者,英文叫Journalist。

在西方,Reporter是指报纸记者,也就是狭义上的记者内涵。

从那时开始,新闻侵权的事件就时有发生,一直延续到今天。

一、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概念那么,什么是新闻侵权呢?新闻侵权就是指新闻媒体及其新闻从业人员、以新闻作品的形式、通过公开报道或刊播的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实践中,表现为新闻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著作权等。

侵权就要担责。

具体来讲,根据侵权方主观过错大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无论是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要遵循特定的新闻侵权归责原则。

那么,何谓新闻侵权归责原则呢?所谓新闻侵权归责原则是指审理新闻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即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应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认行为人该不该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其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范围。

二、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三种理念目前,基于世界各国侵犯法归责原则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在国内针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集中表现为以下三种理念:第一,一元论思想。

即单一或唯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一、引言新闻侵权责任是指新闻机构或个人在报道、评论、传播新闻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信息时代,新闻的传播速度和范围不断扩大,因此,对于新闻侵权责任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新闻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包括其定义、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

二、新闻侵权责任的定义1.1 新闻侵权责任概述新闻侵权责任是指在报道和传播过程中,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1.2 新闻侵权行为类型根据不同情况和方式,可以将新闻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诽谤行为、隐私泄露行为、著作权侵犯行为以及商业竞争不正当手段等。

三、构成要件分析2.1 主观要件:过错或故意对于主观方面的要件,新闻侵权责任一般要求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或故意。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报道或传播新闻时,由于疏忽、不谨慎或不合理的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害。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但仍然故意进行侵害。

2.2 客观要件:损害和因果关系客观方面的要件包括损害和因果关系。

损害是指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失或者名誉、声誉受到了侵犯。

因果关系是指新闻报道或传播行为与他人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适用范围和限制3.1 适用范围新闻侵权责任适用于新闻机构、记者以及其他与新闻报道和传播相关的主体。

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只要其报道和传播的内容构成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2 限制条件在适用范围之外,还存在一些限制条件,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报道的公共利益性、报道的合法性等。

只有在合法、真实且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新闻机构或个人才能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五、新闻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4.1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侵权行为最基本的规范。

根据该法律,新闻机构或个人在报道和传播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如有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浅议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浅议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浅议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摘要」: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司法人员处理侵权纠纷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因果关系的证明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关于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中国侵权法学者主要持有四种有代表性的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国侵权法体系只能实行一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虽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强调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性方面不无贡献,他们对严格责任原则的否定和排斥却不能不说是这种观点的一个严重缺陷。

第二种意见比较接近美国侵权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即认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不仅应该包括过错责任原则,也应该包括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种意见认为中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公平原则。

第四种意见认为中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

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观点代表了中国侵权法学界的主流,并已在《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得到了体现。

但是,这种观点对公平原则的提倡实际上构成了它的一个较大的缺陷。

本文在对现在国内归责原则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着重对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产生发展、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得出了现代侵权法就是过错侵权法的结论。

本文中过错责任原则均是指客观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对有关词语的说明所谓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⑴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可以说侵权法的历史就是归责原则发展的历史。

所在现代,由于侵权法规范对象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世界各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我国学者的意见分歧较大,在词语的使用上也极其混乱,充斥着许多归责方面的词语,在对侵权法归责原则进行研究时,有必要对一些词语进行界定和说明。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媒体在报道中违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失的情况。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指对于新闻侵权行为,谁应该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究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

1.原则一: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谁犯错就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对其犯错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原则。

在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侵权行为进行归责,即谁犯错就应当承担责任。

新闻机构或者记者在报道中,如没有采取必要的审慎措施或者违反了报导的标准,造成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应当对其所造成的损失负有法律责任。

2.原则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情形下,即使当事人并未犯错,但由于其所从事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造成了他人的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些具有高风险的报道领域,如警察报道、财经新闻报道等一些需要严格技术要求的报道。

3.原则三:掌握过失原则,谁有过失谁负责。

4.原则四:品行原则,在法律的限制下维护社会道德的基本准则。

品行原则是指新闻从业者在报道过程中,应当秉持社会道德的基本价值观,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所在社会的价值观进行新闻报道。

品行原则在新闻从业者的行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在新闻报道中,应当严格遵守新闻自律规范和伦理规范,尊重和保护被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批评和监督权利,促进和维护信息公正性和公正性。

二、结语在新闻报道中,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非常微妙的关系。

新闻从业者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应当秉持社会价值观,正确处理平衡新闻自由和被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的关系。

在归责原则的运用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充分保护新闻自由的同时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最大的保护。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和评论中,违背了新闻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归责原则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主要包括道德归责和法律归责两个方面。

道德归责是指媒体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

作为媒体人,新闻从业者应该始终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对新闻报道和评论负责。

道德归责的核心要求是始终以事实为基础,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捏造事实、歪曲事实、误导读者。

媒体人应该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避免对个人进行无端的侵扰和指控,不进行不实的诽谤和污蔑。

在道德归责中,媒体人应该有自我约束的意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律归责则是指新闻侵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闻侵权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般来说,新闻侵权的法律归责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部分。

民事责任指的是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

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如果媒体报道不准确或者捏造事实,给被报道的个人或者团体带来损害,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责任主要涉及新闻侵权行为违反了新闻管理法规的规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

根据我国新闻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严重的新闻侵权行为,相关新闻机构可以被责令公开道歉、撤回相关报道、限制添加、禁用等。

依法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也可以对媒体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既有道德约束,也有法律制裁。

道德归责要求媒体人始终坚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

法律归责则对于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的制裁措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媒体人应该认识到归责的重要性,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正确认识到新闻报道的性质和责任,推动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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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03 新闻传播学论文新闻侵权归责原则探析归责,是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

具体到法律中,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归责与责任有联系也有区别,但归责不等同于责任。

新闻侵权归责原则就是确定新闻侵权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新闻侵权理论的核心,它决定着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等重大问题,同时又是司法机关处理新闻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我国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现状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新闻法,因此,关于新闻侵权问题的处理都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寻找依据,但这些法律规定中关于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部分却有其自相矛盾的地方。

以新闻侵犯名誉权为例,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损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以侵权行为存在过错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7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从这些法律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得出当前法律规定中还是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以无过错原则为例外的。

新闻侵权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自然应该从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然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举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一规定将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作为侵害名誉权的条件,而不考虑侵权行为人主观的过错,似乎又表明侵害名誉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机制。

二、国外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状况在国外,新闻侵权的归责也是一派乱象: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包括新闻侵权在内的名誉侵权一直适用严格责任;在与之同属普通法系的美国,法院于20世纪60年代对其新闻侵权法进行了一场革命,将对公众人物的名誉侵权责任定性为实际恶意责任,不仅如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再重申,对于私人的新闻侵权责任也应以过失为归责基础;在欧洲大陆,名誉侵权责任统一为过失责任,例如在德国,媒体对他人负名誉损害赔偿责任是以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

上述国家的制度虽有差异,但均植根于其深厚的法律传统,与其国情相适应,各自均有其合理性。

笔者认为,我国应通过挖掘自身的历史和国情,借鉴国外的新闻侵权归责原则,建立我国的新闻侵权归责原则。

三、国内学界观点在我国,关于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理论界目前大致有五种不同观点:一是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新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

二是主张无过错原则。

为有损害就有责任,无损害就无责任,它是以损害后果决定侵权责任。

三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补充。

四是根据新闻侵害对象的不同,然后再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五是根据新闻侵权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制定任何新的法律规范,都应建立在已有法律基础之上,遵循有关基本原则,以此维护法律的完性、系统性。

新闻侵权侵犯的是人格权,人格权与新闻借舆论监督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舆论监督体现的是全社会的利益,人格权保护更多体现的是个人利益。

从根本上说它们是一致的,都是建立民主和法制,保持当代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不可缺少的制度。

处理新闻侵权纠纷时,既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须考虑公共利益。

(一)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者处于不利地位新闻侵权归责原则在一定意义上起着对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器作用。

过错责任强调行为人必须有过错,对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事实才需要承担责任,这也是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安责任的一个原则性的体现,惟其如此,才能更好的保证新闻自由权的行使。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只需谨慎自己的行为有无过错,尽到了注意义务及在当时的情况下一般媒体所能尽到的最大的努力即可。

这样能够保证新闻活动的空间,避免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之下,发生诸如新闻媒体即使付出了最大的努力,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但还是不可避免的对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人格权的侵害。

因此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之类的事件发生,最大程度的保护了新闻自由。

较之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既能够使新闻机构摆脱严格责任的束缚,又有利于发挥其新闻监督的职能。

同时,没有忽略人格权的保护,但是由于一般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承担方式是“谁主张谁举证”,因而,在采用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情况下,举证责任是由当事人承担的。

具体到新闻侵权案件中,是由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主体来承担举证责任的。

但是,在整个新闻创作过程中,受害人可能处于不知情的状态。

新闻媒体与一般公众处在相对信息不对称的位置,受害人很难去举证新闻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有无过错,过多的受害人甚至都很难弄清楚侵权行为是如何完成的。

因此,将举证责任交由他们承担,实则是给一般公众增加了过重的负担,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由于新闻行业的特点,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是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新闻人员必须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在将来可能产生的责任纠纷中免责。

因此,简单地在新闻侵权中适用一般民事过错责任,将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受害人来承担并不能够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新闻侵权。

无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新闻侵权中不应该适用完全的无过错责任,有时候新闻媒体为了揭露社会上的一些现象或问题,会出现一定程度上对人格权的侵犯,如不论行为人主观心态而只注重结果的发生的做法就会招致对新闻自由极大的伤害。

另外,无过错责任在现代社会发挥的功能一般体现在避免受害人在高度工业技术缺陷导致的事故中,因为加害人没有过错或不能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不能得到救济,它普遍存在于高度危险活动责任之中。

法律从一种较为公平的角度出发去保护双方的利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才将损害的承担加诸于控制风险来源和因此危险活动获益的人。

新闻传播活动从各种意义上来讲不属于高度危险活动,无过错责任具有这种意义上的特征,因此它就不适用于新闻侵权责任。

2004年,有学者对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的新闻侵权案件作了一个统计,媒体败诉率达70%。

如果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媒体的败诉率恐怕将几近100%。

(三)公平责任原则不适用于新闻侵权公平责任原则,在民法理论中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目的在于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并对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因此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案件,且限于直接财产损害赔偿。

新闻侵权的客体是人格权,造成的损害都为精神损害,因而新闻侵权不宜采取公平责任原则。

(四)根据侵害对象不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基于过失的新闻侵权,也可以造成严重的后果。

涉及公众人物的新闻侵权适用恶意原则不利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保护。

普通公民与公众人物在人格权保护上有所区别是必要的,因为公众人物在名利等方面享受了较多的权利,相应的在某些权利上应当作出适当的牺牲,体现在其人格权保护范围的缩小,保护程度的降低等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看公众人物的基本人格权不受法律的保护,不意味着新闻媒体可以随意对公众人物进行报道。

因此新闻价值可以作为报道公众人物的杭辫事由,但恶意原则不适宜作为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

(五)根据新闻侵权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民法的价值目标决定了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又决定了侵权行为的分类、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与方法等。

因此、在新闻侵权中,要先确定归责原则,依据归责原则判断是否要承担责任,然后再确定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

因此,根据新闻侵权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是本末倒置,舍本逐末。

四、过错推定原则的合理性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在新闻侵权领域排除了严格责任的适用,又认可了应当将过错责任引入新闻侵权领域,认为这样有利于新闻自由和人格权的双重保护。

那么我们接下来要处理的问题就是,以何种形式确定过错。

(一)适用过错推定作为新闻侵权的最为主要的归责原则,相对来讲是实践中一种更灵活的处理方式这种做法主要是考虑到原被告在社会资源占有方面的悬殊差异,考虑到举证的便利也考虑到社会的公平原则的要求,因而将证明责任交由加害人一方承担,从而减轻或免除受害人一方的举证责任,可以达到更有利于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等方面的结果。

在新闻侵权中使用过错推定,主要还是由于新闻单位和一般公民比起来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和话语权,处于优势地位一方。

一般公民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话,即使已知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也很难找出相关的证据证明新闻单位确实有侵权行为。

而将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证明责任归给了新闻单位一方,新闻单位可通过证明自身实施相关行为时没有过错来推翻这种结果从而赢得案件。

因为新闻单位是相关案件中的加害方,有无加害行为,或是有无违反新闻行业中的职业伦理的要求,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新闻单位自身最为清楚,从对弱势一方倾斜保护的角度来说,这种做法并没有加重新闻单位的负担,反而使举证过程更容易进行,也更利于对双方当事人的保护。

(二)适用过错推定作为新闻侵权的最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有利于督促加害人采取更多的预防措施,防止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新闻媒体以从事新闻生产为业,拥有与其行业相关的丰富专业知识,并且具备了长期从事这一行业才能具有的丰富的实践经验。

因此,与一般社会公众相比,新闻媒体在及时发现可能导致新闻侵权的危险、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和一旦发生新闻侵权积极控制损害范围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地位。

这一要求能够督促交往空间的开启者和管理者顾及他人权益,积极采纳可承受的更安全的行为方式,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安全系数”。

应当由新闻媒体自己证明是否应当采取这种安全保障措施,一旦其无法证明自己为什么不应当采取更加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即可认定其具有过错。

故应当通过过错推定的方式,让新闻媒体承担预防事故发生的成本,从而激励新闻媒体提高法律意识,创新管理,防止新闻侵权的发生,维护社会公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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