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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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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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 e a o 7 n r lN . 0
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 问题的探讨
纪 冉
( 沈阳师范大 学国际商学院, 辽宁 沈 阳 100 ) 10 0
摘 要 : 近年来 , 野生动物、 饲养宠物致人人身、 财产损害问题 日渐突出, 而现行 法律 对此规定过 于粗略, 无法有效解决现 实的
2 1 年第 4期 00
( 7 ) 总 O期
辽 宁 师 专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 U N L O O I GT A HE SC L E E( O I LS IN E DTO O R A FUA N N E C R O L G S C A CE C SE II N)

攻击性 和危 险倾 向是 为人们 所共 知 的。如 烈性犬 或被病 毒 感染的家畜 、 家禽。普通的家畜或家禽是指人 们普遍认 为天 性温顺 , 养其 能为饲养者或 占有者带来 物质 方面的收益 或 饲 精神上 的愉悦和慰藉 的动等家畜 、 鸭 猪 牛、 家禽 和猫 、 狗等宠物 。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体系 中的“ 害动物” 致 应狭义理 解 , 此 处的动物并 非 动 物学 上 的动 物 , 而是 一般 社会 通 念上 的 动 物, 即脊椎 动物。因此 , 细菌不属于致 害动物范畴 , 于细菌 对 泄 露等事件造成 的损害应 按照 高度危 险作 业责任 处理 。另 外, 民法体系 中的“ 害动物” 致 不能涵盖不为特定人控制的野 生动物 。但这并不 表 明受此类 动物 损害 的受 害者不能 得到 救济 , 根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 十四条 规定“ 第 因保护 国家和 地方重点保 护野 生动 物 , 成农 作物 或者其 他损失 的 , 由 造 应 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 由此类动物引发的法律责任 属于 。 行政法律责任 , 不能为 民法所 调整 , 者本部 分提 及的致 害 笔 动物都不包含不为特定人控制 的野生 动物 , 但在接下来 动物 致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动物致害侵权行 为的举证责任及 免 责事由及动物致害 的赔 偿 部分 的论述 中将包 括不 为特定人 控制的野生动物。 ( ) 二 无过错 责任 与过 错推定的二元归责原则 无过 错责任原则 , 指法律 明确 规定 , 是 由与 该损 害结果 有 因果关 系的行 为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 而不 问其 有无过错 的归责原则 。驯养 的野 生动物 、 明知或 应知不 同寻常危险 的 家畜或家禽具有更 大的危险性 , 在这类 动物的所有者 或管理 者 明知 、 知其具有危 险本 性而 享有 相关利 益的前 提下 , 应 根 据利益与风险一致 的原 则 , 由其承担相应 的风险责任 是合理 的。所以此类动物致害 , 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 过错 推定原则 , 是指 法律 明确规 定 , 从损 害事实 的本 身 推定 加害人有过错 , 由其 承担赔 偿责 任的归责原则 。普通 并 的家 畜或 家禽一般 情况下都是本性较 温顺 的动物 , 饲养 此类

动物侵权责任最新法律解读

动物侵权责任最新法律解读

十三条规定 :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
物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赔偿后, 有权 向第 三 人追 偿 。 可 以看 出 , 条规 定 把第 三人 侵 权排 除 在免 ” 这 责 事 由之外 , 而于 是 由动物 饲养 人 或管理 人 与第 三人 承担 不真 正连 带原 则 。
有人 或占有人 作为 动物致 人损 害的 赔偿义 务人 , 其理 由在 于饲养 动 物的所 有
人或占有人对于饲养动物具有实质上的支配与管领的能力 , 动物在其支配或
管领期 间致 人 损害 , 就应 由其 所 有人 或 占有人 承 担责任 , 体表 现 在 : 一 , 具 第
我国 《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 “ 逃逸的动物在遗弃、 逃逸期间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要调 ”
40530 9048. 190
其次 , 园饲 养动 物致 害 适用 无过 错原 则 更 能体 现公 平性 。 我 国 , 动物 在
28 2
中 子商务 . 21 1 国电 一 00. 1
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 Ⅸ 采用二元归责方式: . 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采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2 动物 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 )免 责 事 由 的 严 格 化 二
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受害人故意 , 则动物饲养
人或者 管理 人不承 担责任 。 如果是 重大过 失则 减轻动 物 饲养人 或者管 理人 的 责任 。 一 规 定就 意 味着 , 人在 饲养 动 物侵 权 中 只有 一般 过 失 的 , 不 这 受害 并 减轻动 物 饲养 人 、 理 人的 赔偿 责任 。 管 第八 十 一条 规定 : 物 园的 动物 造成 “ 动 他人 损 害的 , 园应 当 承担 侵权 责 任 , 能够 证 明尽 到管 理 职责 的 , 动物 但 不承

动物饲养人责任归责原则探析——中、德法律比较

动物饲养人责任归责原则探析——中、德法律比较
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 定 , 养动物致 饲 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赔偿是理所应当的。
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由动物饲养人 或者管 理人就 受害人有 过错 或者第 () 2 动物 的危险性 。根据 《 德国 民法典》 83条第 1 的规定 , 第 3 句 构 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 , 受害人 只要他受到 了损害 , 就可请 求 成动物饲养人责任不要求有故意或过失 。但这 并不是说一 切因动物致 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 , 不需要证 明饲养 人有主 观上 的故意 或过失 。而 人损害的饲养人都要负责 。饲养人的责任范 围只限于 由于典 型的动物
抗辩。抗辩成功者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同样 , 当推定有过 错时 , 看管动 物的人也应按照第 84条 的规 定承 担赔偿 责任 。也就是 说 , 国法对 3 德
富有或时髦。因此 , 动物致人损 害的情 形日 有 发生。德 国的 情况如何 宠物饲养人责任采取的是 “ 寸 无过错原 则 ” 对有 使用价 值的动 物的饲养 ; 呢?在德 国, 人们现在一般都将动物当宠物进行饲 养。在司法 实践 中 , 人采取的是 过锗推定原则 。 该领域的案件几乎只涉及琵物。 1 宠物饲养人责任 、
生, 饲养人无论如何都必须承担责任 , 即使他没有过错 。
从该条前半句的规 定来看 , 饲养人 和 管理人 的民事 责任似 乎是~ () 1 动物饲 养人 。由于 第 8 3条第 l句规定的是严格 责任 , 8 所以谁 种 无过错 责任 , 即只要发生了损害 ,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就应当承担 民 是动物饲养人的问题就显 得极为 重要。目 前人们 普遍认 为 , 饲养 人是 事责任 , 即使他没有 故意或过 失。然而该条规定的关于 “ 由于受害人或 指支配并使动物为其所用的入。道理很简单 , 物由谁支配 , 动 谁就应该 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的内容 , 显然 采用的是 推定过错 责任。《 高 知道动物是一个危险源。让那些为了自己的利 益而不顾及他 人为其所 最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造成一死一伤,此事在网络与媒体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特别是对于动物园与受害游客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由于事关最后赔偿额度大小,双方当事人及舆论均是各执一词,难分对错。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过错,探讨与反思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力求为解决我国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纠纷提供一个更加合理的方式。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1. 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案件始末据媒体报道,2016年7月23日,赵女士一家三口和母亲周女士到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自驾游,在行至东北虎园期间,赵女士突然下车,并来到司机一侧与司机攀谈,在攀谈过程中突遭老虎拖拽,其母周女士见状立即下车营救,在此过程中反遭老虎袭击,最终被老虎咬死。

此事最终导致赵女士身受重伤,其母周女士当场身亡。

事发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被责令停业整顿,配合调查,延庆区相关部门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8月24日,延庆区政府公布了事故调查结果,认定此事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

其后,中消协对老虎伤人一事发表回应称,“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期间,动物园方也与受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均未果。

最终,赵女士的父亲于11月22日向延庆区人民法院就相关损害赔偿问题提起了诉讼。

动物园与受害者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动物园一方是否应为该侵权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要解决这一焦点问题,首先,应当判定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从而分配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但是,随着我国动物园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于动物的观赏模式也在呈多元化发展,由以前的笼中圈养式发展到今日的野生散放式,并且在野生散放式之下,观赏模式也有所区别,存在着乘坐园区观光车与自驾观光两种不同的模式。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通常情况下,动物致人损害往往是在人们饲养或使用的动物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给他人造成了生命、健康和财产上的损失时,动物饲养人或使用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责任问题。

那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一般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

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

2、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9条和第80条即适用该归责原则的两种情况:(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2)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情形。

这两种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

3、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该原则,即在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而不承担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1、须为饲养的动物;2、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3、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4、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的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的担负起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三、动物侵权纠纷相关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饲养动物是人类长久以来的爱好之一,人们通过养狗、养猫、养马、养鸟等方式感受着动物的陪伴和乐趣。

但是,如果饲养不当或者管理不到位,动物可能会对人造成危害。

因此,探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一:犬咬伤行人2016年,成都某小区业主养犬咬伤了小区的一位居民。

经鉴定,伤势为轻伤,但业主涉嫌未履行养犬登记、养犬证、犬只遛狗、犬只口套等管理义务,社会公共安全受到了威胁。

相关职能部门对业主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被咬伤者医疗费用。

该案例表明,养犬需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禽影响健康2019年,在重庆市一所小区内,住户养了鸡和鸭,养殖养殖规模超标、产生恶臭及噪音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居住生态。

此外,养殖家禽时间久了,还容易致人感冒和食物中毒。

职能部门对居民责令其停止养殖家禽,并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追究养殖该家禽的权利人法律责任。

因此,养家禽民众应该依据当地政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养殖规模宜小,不要养的种类太多,以免影响他人的健康。

案例三:动物对道路安全的威胁2020年,贵州省贵阳市一只猴子进入了城市,一时间引来众人围观。

在尝试捕捉猴子的过程中,该猴子袭击了一名市民并导致其脸部受伤。

类似的案例还有:流浪狗攻击行人、家畜跑到公路上危及交通等等。

这些都表明,人们需要对饲养动物负起责任,尽量避免动物对自身以及他人的伤害。

综上所述,饲养动物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不应该给他人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饲养不当导致了他人的损失,责任人应该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既能保护动物权益,也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和谐共处。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用以规范饲养动物行为,防止动物对人类的伤害。

例如,日本、英国等国家都规定了动物饲养者必须在其财产保险中包含饲养动物责任险的规定,以保障饲养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

而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拟制动物防疫法》规定,养动物的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养殖中必须加强动物免疫工作,预防动物疫病传染,避免动物造成人身伤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归责原则分为三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以及混合责任。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为一般情形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

2、如果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与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两类案件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绝对责任。

3、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为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即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园一方只有在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4、适用混合责任的情形为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减免责事由有哪些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的免责事由为被侵权人故意,此处可同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第27条。

2、若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而非一般过失,也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而排除第26条减免责。

3、当时,前两种都是无过错责任的情形,若是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动物园动物致害案件中,减责事由则为被侵权人具有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第26条。

三、举证责任倒置是怎样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表明了本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想要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为他自己行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如果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8种情形是怎样的

过错推定原则8种情形是怎样的

We cannot choose our origin, but our future is changed by ourselv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过错推定原则8种情形是怎样的1、动物园喂养的动物造成人员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

2、堆放的物品倒塌导致人员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人身遭受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4、林木折断造成人员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

一、过错推定原则8种情形是怎样的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二、过错责任推定的相关说明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喜欢养宠物,小动物本身很可爱,但也免不了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威胁,经常会有人被宠物抓伤的情况发生,如果自己的宠物对别人造成了伤害,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什么?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要件(1)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

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探讨

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探讨

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的扩张,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日益严重。

由于人类对动物权利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动物的权益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导致许多动物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令人痛心的是,这些侵害行为多由人类主导,而动物却无力反抗。

本文将对我国动物侵权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动物侵权问题的表现形式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动物遭受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残忍虐待动物一些人出于不健康的心理或者其他目的,动手蹂躏、鞭打、虐杀动物,有的甚至不惜采用刑具酷刑等极为残忍的手段,这种行为对于动物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侵犯了动物的权利。

2. 栖息地被破坏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化对动物的栖息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而为了扩大城市的用途,许多时会侵占动物的栖息地和运动场所,造成了森林破坏和动物近亲交配率的提高,激发出许多森林火灾和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

3. 乱扔垃圾污染环境丢弃垃圾污染环境不仅会危害人类福祉,也会影响动物的人身安全和生存质量。

无良野餐者随意扔弃垃圾,破坏野生的生态环境,致使动物无法获得健康的食物和水,生活在恶劣的环境下。

4. 非法捕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但实际上,一些地方的不法分子还在为了赚取非法暴利,采取各种方式大肆捕杀野生动物,导致许多濒危动物在我国疯狂地灭绝。

二、动物侵权问题背后的原因尽管我国的法律中有着保护动物的条款,但现实中,动物权益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1. 缺乏全民意识大多数人对于动物的权利并不了解,而对于其维护动物权利的知识也缺乏认识,缺乏共同的动物保护意识。

2. 法律有漏洞我国的法律规定虽有关于动物保护的条款,但由于法律实施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侵害动物权利的情况依然存在。

3. 缺乏理性的思考和行动一些人在观察和对待野生动物的时候,往往会因为自身的恐惧心理而产生非理性的行为,长期的产生了对动物权利缺少认识的现状。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摘要: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流行,但随之而来的动物侵权事件发生率也越来越高。

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用专章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对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特殊的归责原则仍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着手,结合现行法律作具体分析。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一、动物损害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含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 存在损害。

损害存在,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残疾和一般伤害。

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例如动物致伤他人的动物,动物闯入他人房屋造成家具的损坏等,都构成财产损害的事实。

饲养动物致害的事实还包括妨害。

动物妨害是客观存在的,比如学童因恶狗常立于其赴校必经之路而不敢上学等这也是一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 该损害是由饲养的动物造成的。

只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能产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关于”饲养的动物”的理解,说法不一。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换言之,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第二,饲养或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第三,该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第四,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类动物。

我们认为,应该从下方面界定”饲养的动物”,一是与人的关系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二是具有的人身和财产危险性;三是可划分为动物类的生物区别性。

3. 损害是由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的。

动物侵权的特点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并非人的行为,而是动物的独立动作所致。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故意利用动物致人损害,那么这时就不是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是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只是作为人损害的工具而已。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探析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探析
错 造 成 损 害 的 .动 物 饲 养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不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于 第 j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损 害 的 . 三 人 应 当 承 担 民 由 第 事 责 任 。 条 主 要 针 对 的 是 饲 养 的 动 物 , 果 该 动 物 不 本 如 是 饲 养 或 者 动 物 饲 养 后 又 逃 逸 很 久 .那 么 适 用 这 一 特
动 物 园 的 动 物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动 物 园 承 担 过 错 推 定 责 任 。 即 其 若 能 够 证 明 尽 到 了管 理 职 责 就 可 以 不 承 担
是 . 甲身 高不 满 六 尺 ( 代 的六 尺 约 为现 在 的18 某 古 3厘 米 )拥 有 一 匹 马 由 自 己放 养 , 今 马 被 人 惊 吓 而 逃 走 . , 如
吃 了 人 家 的 谷 物 , 该 不 该 治 甲 的 罪 ? 答 说 不 应 该 治 问 回
顺 利 发 挥 . 律 实 施 的社 会 效 果 明 显 . 么 其 意 义 远 远 法 那
人 类 与 动 物 的 交 往 历 史 悠 远 .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的 问 题 从 古 到 今 都 是 生 产 生 活 中 的 一 个 现 实 问 题 古 代 社 会 的 生 产 力 较 低 .畜 力 作 为 一 种 重 要 动 力 不 仅 用 于 农 耕 , 用 于商业 运输 和 战争 工具 。 土 的《 简 . 律答 也 出 秦 法 问 》 记 载 : 甲小 未 盈 六 尺 , 马 一 匹 自牧 之 , 马 为 中 “ 有 今
文 献标 识 码 :4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0 1 2 0 6 - 5 0 7 8 0 2 1 )0 — 0 7 0 中 图 分 类 号 :D9 3占 2 . 收 稿 日期 :2 1 — 2 1 001—0 作 者 简 介 :李 帅 锋 ( 一 ) 9 ,女 , 吉林 长春 人 , 东 北 师 范 大 学政 法 学 院硕 士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为 宪 法 、行 政 法 :岳 阳 ( 9 ) 男 ,四 川人 , 东北 师 范 大 学政 法 学 院硕 士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为 宪 法 、行 政 法 18一 , .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的存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动物侵权问题。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宠物狗伤人事件,探讨动物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案情简介2022年5月,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在小区内突然冲向过路的李某,导致李某腿部受伤。

事发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万元。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其饲养的宠物狗对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饲养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某因宠物狗受伤,已经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因此,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能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宠物狗对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十四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本章主要阐述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义务人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问题。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人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概述一、概述(一)法律的变化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 归责方式的多元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 免责事由的严格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

《侵权责任法》对于提升了免责的标准:①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

②违反管理规定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不得免责)。

3. 增加规定了两种情形:①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动物攻击人类责任划分案例分析

动物攻击人类责任划分案例分析

动物攻击人类责任划分案例分析动物攻击人类责任划分案例分析案例一:狗咬人事件事件时间:2008年6月15日细节:在2008年6月15日,小明作为一名快递员,正在送快递时,不慎进入某家住宅的后院。

该住宅主人饲养有一只名为旺财的大型狗。

旺财见到陌生人进入了自家庭院,感到威胁并立即对小明展开攻击,咬伤了小明的手臂和腿部。

小明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因此导致工作中断,并且需要长时间的康复。

责任划分:根据我国民事责任法的规定,动物的攻击行为一般属于动物侵权行为。

根据案例中的情况,旺财是在其主人的专有权范围内进行攻击行为的,主人对于旺财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因此,主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对小明的人身损害的赔偿,并对狗予以适当的处罚。

律师点评:在该案例中,由于是快递员无意间进入了住宅的后院,属于非法侵入行为。

因此,旺财对小明的攻击行为可能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旺财的主人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此案中,主人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狗对陌生人的攻击行为,也未负有特殊责任告知来访者狗的存在。

因此,主人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动物园驯兽师被老虎袭击事件事件时间:2005年9月3日细节:2005年9月3日,在某动物园中,一位名为张师傅的驯兽师正在进行虎类表演,他与老虎之间通过长期的密切接触建立了信任。

然而,在表演过程中,由于一系列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老虎突然发怒,猛扑向张师傅,并将其抓伤致死。

责任划分:动物园作为动物的合法监护人,应负有对动物和公众安全的保护责任。

然而,在此案中,需要分析驯兽师是否存在疏忽、不慎或其他不当行为。

如果经调查发现驯兽师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了老虎对他的攻击,那么驯兽师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点评:在动物园中,由于野生动物的本能和不可预测性,驯养与管理野生动物存在一定的风险。

对于动物园来说,除了提供安全保障之外,还需要确保员工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训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较为独特的连续规定了三个并行的无过错责任条款。

其中,第78条脱胎于《民法通则》第127条前段和中段,对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及受害人过错的适用规则进行了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紧接着,《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特殊的饲养动物致害无过错责任。

第79条是对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0条是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该指出,这种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三个并行无过错责任条款的规定方式,是比较法上孤例,因此值得我们认真梳理三者的关系。

回顾《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第80条的规定是在“二审稿”中增加的,2008年1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中说明的理由是:“近年来,各地动物致人损害增多,对人身安全的危害加大。

为了更好地规范饲养动物的行为,进一步明确饲养人的责任。

”而第79条的规定是在“三审稿”中增加的,2009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明的理由是:“不少地方和专家提出,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应对侵权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从上述两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官方说明中可以看出,草案起草机关连续增加两个饲养动物损害无过错责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饲养动物的人随之增多,动物致人损害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与日俱增;虽然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但相关立法仍很不完善,一些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保护社会公众安全。

关键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8-0000-02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含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以及《民法通则》第127条也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

要知道何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我们必须先了解哪些是属于“饲养的动物”。

不同国家及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2)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的“控制力”;(3)饲养的动物须是依其自身的野性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动物。

[1]根据以上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其饲养或管理期间,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不过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下,则不需要过错这个要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里的一种,所以首先得满足大范围的要求。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探析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探析
模 式,其以德国立法例为典型 。
逸 并非 是 饲 养人 或 管理 人放 弃 了 自 己的权 利 , 是暂 时 的丧 失 了对 而
还 我 国 学界 对于 民法 通 则 》 第 l7条 的规 定形 成 了无 过 错 责 动 物的 占有 ,此时 该 动物 造 成 他人 损害 的 , 应 当 由原饲 养 人或 管 2 理 人 承担 侵 权 责仟 。 任说与过错推定责仟说两种主张 。主张无过错责仟说的学者认为

饲 养 动 物 致 害 责 任探 析
李 妍
( 吉林大 学法学 院, 吉林 长春 1 0 1 ) 0 2 3
摘 要 :动物致害责任是典型 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各 国都基 于 自身的社会 背景、文化制度 、历 史传统和 法律环境等诸 多 因素 ,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作 出了不 同的法律规范和 司法判例。 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 的提 高,人与 动物之 问的 关系也愈加 密切和 频繁 ,所 以动物致 人损害这一社会生活 中客观存在 的现象更是 无法控 制和避免 。本文结合我
饲 养 动物 致 害 责仟 是 一 项 古 老 的 法 律 规 则 。在 古 罗 马 《 二 十
铜 表 法 中 ,就 最 早 的 规 定 了饲 养 的 动物 致 人 损 害 是 “ 犯 ” 的 仟 的 归 责 原 则上 探 求 出了 更 加进 步 、 完善 和 严 谨 的合 理 模 式 。 私
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 则 不统一 ,大致有三种归责原则 :一是采过错推定责仟原则 。臼本
和 我 国 台湾 地 区 对 饲 养 动 物 致 害 责 仟 主 要 采 过 错 推 定 责 仟 原 则 ;
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此种解释 虽有可取之处但还有必要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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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探析
摘 要 近些年来,随着动物园数量的增加,各地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事件屡屡发生。《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得到了明确,但相关配套规定还未完善。本文对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进行分析,以期为建立和完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 动物园 过错推定 无过错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又发生了多起动物园致害案件。影响较大的有两起,2016年11月13日沈阳冰川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园内电动门操作员受到两只老虎的袭击,据调查,该动物园设计上存在缺陷,2016年该园也发生过类似事故。2016年6月13日西安秦岭动物园老虎咬死游客事件,游客张氏父子在该园虎区遭几只老虎攻击,父亲死亡,事故原因为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未关闭供游览车进入虎区的第二道门,经调查发现,该动物园监管有漏洞,由于动物园资金有限,监控录像设备多年来都没有使用。 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动物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第二种是游客本身违反管理规定进入动物园危险区域,或者对动物进行了违反游览须知的行为,与动物发生接触。目前我国对动物园的建设没有严格的经营准入和检查制度,相关规定只有《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动物园行业规范中涉及到安全标准的只有2016年《动物园安全标志》一个。由此可见,我国动物园的安全监管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野生动物园的建设没有标准,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实行的是个案认定原则,认定动物园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由法官进行裁量。笔者认为,即使是由于游客自身的疏忽而发生伤害案件,动物园在案件中仍然处于强势地位,在相关配套法律规范以及保险制度未健全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第81条在一定程度上使受伤游客丧失了得到救济的机会。 二.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各界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后关于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争论围绕在应该适用无过错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上。 《侵权责任法》第81条采取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第78条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相比,减轻了动物园的责任。张新宝教授认为,动物园的动物致害和一般的动物致害没有不同,不应区分动物园的动物和一般饲养的动物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建议应删除此规定。杨立新教授则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特殊侵权行为统一都适用一种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改变了这样的规则,对一种类型的特殊侵权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甚至过错责任原则,是很好的做法。网民也有不同意见,朱祖飞律师认为不能减轻动物园对消费者的责任,而且动物园有警示标记,是否就意味着已尽到管理职责有待商榷。笔者认为朱律师其实是对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的标准产生质疑,因为我国没有规定是否挂有警示标志就算尽到管理职责,标志数量、悬挂位置等也都没有统一标准,导致认定动物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较困难。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已发生的损害结果,确定责任有无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有损害就有责任。实行该原则的要旨是加重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能及时得到救济。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而是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受害人免除证明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转而由加害人承担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受害人同样不用证明加害人过错。但二者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上大不一样。实行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在加害人,证明的内容是加害人自己没有过错 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在加害人,证明的内容是损害系由受害人的过错所引起。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在实践中尚属可能,加害人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所引起的实属不易。这样相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受害人来说要比过错推定更为有利。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行为人都没有过错。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证明或者从损害的事实中推出他们有故意或者过失。法律确认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主观过错不是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无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就将行为人置于更严格的责任监督之下,把受害人置于更为妥善的保护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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