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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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风挡玻璃突然爆裂致人损害索赔法院错用归责原则”案
——归责原则及其适用规则
【案情介绍】
某甲驾驶进口吉普车在从厦门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110公里。快到福州时,汽车的前右侧风挡玻璃突然爆裂,高压气流从裂口处冲至坐在副驾驶员座位上的某乙胸口,致其昏迷。立即停车后,某甲截住其他车辆将某乙送往医院抢救。某乙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死因为内脏爆震伤。交通管理部门勘查事故现场,在现场未发现任何外力致风挡玻璃爆裂的原因,初步鉴定意见为风挡玻璃因自身原因发生爆裂。经与该吉普车生产厂家的代表协商,厂家代表认为没有外力原因汽车风挡玻璃不会爆裂,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与某乙的近亲属发生争执。经协商,双方签署协议,物证先由厂家代表保存,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玻璃质量鉴定。当晚,厂家代表将该风挡玻璃空运回国,经过本厂技术部门鉴定,认为该风挡玻璃没有质量问题,遂回到中国后,拒绝任何赔偿请求。原告向法院起诉索赔。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和审理过程中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过错,因此被告不构成侵权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依照《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确定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撕毁协议自行进行鉴定,致使对风挡玻璃质量问题无法继续鉴定,请求被告依照《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以产品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在起诉和诉讼过程中,没有举出证据证明被告在该事故中有过错,因此无法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
我们认为,本案的性质是产品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不负有证明被告过错的举证责任。原审判决对此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令原告承担被告过错的举证责任,显然是错误的,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错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则审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是造成错判的根本原因。
认定本案责任的主要问题不是过错问题,而是因果关系要件,由于被告破坏协议自行进行物证鉴定,致使无法确认侵权责任的归属,因此推定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的风挡玻璃缺陷有因果关系,被告没有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玻璃质量没有缺陷,与死者的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因果关系推定成立。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要件,已经构成了产品侵权责任,应当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