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XX县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促进和实现案件审理在程序上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省、市两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案件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我院在立案、收取案件费、案件审限、结案、移送卷中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以法律规定的程序高效、有序运转。
第三条立案庭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考评部门,负责本院各类案件在审判个环节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报和通报。
第二章立案管理第四条立案庭对本院各类案件实行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
第五条各类案件立案审限的期限审查权限: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的三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及移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七日内完成。
立案接待员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重大、疑难-、新型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主管院长同意可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法院。
一审行政案件、一审刑事案件分别由相关审判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相关审判庭庭长签字后交立案庭于当日登记立案。
立案庭收到其他法院移送的材料及卷中后,应在三日内完成案件立案审查工作。
此类案件由立案接待员审查,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自收到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的二日内,有立案接待员完成审查和登记立案。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业务庭科在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查审批后,在三日转交立案庭。
收到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连接待员应在二日内核实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是否生效。
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在二日内登记并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第六条立案庭对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第七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的,立案庭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八条立案庭应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录入审查立案,登记立案的相关信息和完成工作的实现等。
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案件流程管理规程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与执行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与执行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指本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案件排定、送达、调查取证、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是本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案件流程实行由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
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案件排定、调查取证、诉讼保全、审限监督、案件移送等审判辅助性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对各类案件的开庭、庭审笔录制作、案件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法庭负责。
送达和材料收转工作由书记员室负责。
先予执行、各类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局负责,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由刑庭负责。
法庭的先予执行、调查取证、诉讼保全、送达、材料收转、执行工作自行负责。
第二节立案管理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起诉、执行申请、申诉和申请再审、司法赔偿申请以及诉前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条审查立案时,必须从以下六方面严格审查:(1)当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被告及被告准确、详细的通讯地址;(3)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4)当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5)当是否属于本院管辖;(6)当是否具备主要证据材料。
第六条审查立案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1)当收到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2)当刑事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在七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三日内立案;(3)当收到自诉人自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4)当移送管辖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5)当发回重申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七日内立案;(6)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裁定的二日内立案。
法院_流程管理制度范本
法院流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法院流程管理,保障司法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受理与立案1. 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其他诉讼文件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
3.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第三条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1. 案件审理应当由审判组织进行,审判组织由一名审判长和若干名审判员组成。
2. 审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审判经验,不得违反规定更换审判人员。
第四条审判程序1. 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适用相应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2. 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证据与证明1. 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2. 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证据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 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认定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第六条庭审与调解1. 庭审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当事人有权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2. 法院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判决与裁定1. 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判决书、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2. 当事人对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第八条执行与和解1.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
2.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协议作出裁定。
第九条案外人权益保护1.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 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3. 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案外人的异议,确有理由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执行行为。
案件审理管理制度
案件审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案件审理程序,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本案件审理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法院内各级法庭的案件审理工作,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审理管理。
三、审理程序1. 受理案件(1)法庭收到立案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立案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立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2)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出具不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2. 立案(1)立案后,应当在3日内分案,并通知负责审理的法官。
(2)对于需要调查取证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制定调查取证计划,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3. 庭前准备(1)在开庭前,法庭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通知当事人有关证据的争议问题。
(2)当事人应当在法庭确认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并向法庭提交庭前准备书。
4. 开庭审理(1)法庭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时间内安排开庭审理。
(2)开庭审理时,法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程序控制,保证审理的公正、公平。
5. 判决审理终结后,法庭应当在合法程序内及时作出裁定或判决,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四、审理管理1. 审理流程法庭应当建立健全的审理管理流程,包括案件分发、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确保审理程序的顺畅进行。
2. 诉讼服务法庭应当提供完善的诉讼服务,包括接待、咨询、指导和服务等。
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法庭应当提供专门的服务。
3. 案件分工法庭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程序性质,合理分配审理任务,确保审理质量和效率。
4. 联合办案对于复杂的案件,法庭应当与其他部门和单位联合办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案件审理工作。
五、案件管理1. 档案管理法庭应当建立完善的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案件卷宗的管理、归档和借阅等。
2. 信息管理法庭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平台,对案件信息进行管理和统计分析,提高信息共享和利用效率。
3. 资金管理法庭应当合理管理和使用审理经费,确保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和监督,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诉讼法以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旨在按照审理的过程,对案件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结案、督查、评查、归档诸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立案庭负责审判流程的控制、指挥、协调及组织实施。
其他审判庭、室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四条各庭、室及审判、执行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则。
不执行规则或违反规则造成错案的,依照《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岗位目标管理重要内容和依据,实行严格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各庭、室按照本规则明确内部职责分工。
第二章立案第七条凡本院管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申请执行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立案庭统一立案。
人民法庭依法办理本庭辖区内受理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立案审查另行规定。
第八条立案庭按下列要求办理立案中的登记、审查工作:(一)收到民事、行政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于7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收到刑事自诉人自诉状后,在15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移送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二)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三)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于1个工作日内转审监庭审查。
审监庭自收到申诉状、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意见,报院长决定是否立案再审;对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的次日立案。
(四)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对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检察机关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在3日内审查完毕。
(五)行政非诉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于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行政庭,行政庭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如裁定进入执行程序的,到立案庭登记案号。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收案登记;(二)分配案件;(三)初步审查;(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案件流程管理
案件流程管理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以达到高效、规范、公正、公开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流程管理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案件受理、立案、审理、调解和执行等环节,介绍案件流程管理的具体内容。
首先,案件受理是案件流程管理的起始环节。
受理工作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并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在受理环节,法院应当认真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补正或者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同时,要建立健全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记录和及时反馈。
其次,立案是案件流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立案工作要求法院要依法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登记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在立案环节,法院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完整,对于不完整的要及时通知当事人补正。
同时,要建立健全案件分工制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高效地审理。
接下来是审理环节。
审理工作要求法院要对案件进行及时、公正、公开的审理。
在审理环节,法院应当依法组织庭审活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同时,要建立健全审判人员考核制度,确保审判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此外,调解是案件流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调解工作要求法院要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和解。
在调解环节,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调解活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同时,要建立健全调解人员培训制度,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调解技能,增强调解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最后是执行环节。
执行工作要求法院要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强制执行。
在执行环节,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建立健全执行督导制度,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马永顺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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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案件,被告没有履行,在法院所需要进行的下一步工作。
执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法院执行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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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
执行案件流程包括立案、执行准备、执行实施、结案四个阶段。
第三条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
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由不同合议庭负责。
第四条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关事项举行听证。
第二章执行组织及职责第五条法院设执行综合科、执行实施科,分别负责裁决、异议审查、综合、实施等事项。
第六条综合科的职责是:(一)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1、提请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2、审查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是否不予执行;3、审查处理异议;4、其他;(二)决定并办理委托评估、审计、拍卖、变卖;(三)负责院长接待日院长交办回复工作;(四)区、院、局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执行实施科的职责是:(一)负责执行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终结执行程序,以物抵债、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等;(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四)实施综合裁决组作出的裁决;(五)其他执行实施行为;(六)院、局、庭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立案第八条立案庭对申请执行、移送执行、受指定执行、受委托执行案件负责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办理立案手续后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局。
第四章执行第一节执行准备第九条执行准备包括以下工作:(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二)审查执行依据;(三)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四)其他。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概述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加强案件处理过程,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定程序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流程。
本制度旨在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司法环境。
一、案件登记流程1.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案件登记员应向其提供案件登记表。
2.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案件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案件登记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和整理,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案件登记员完成登记表的录入工作,并生成案件编号。
5.案件登记员将案件登记表、相关材料和案件编号归档,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受理时间和法庭信息。
二、案件分配流程1.案件登记员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负荷将案件进行分类。
2.案件管理员根据案件分类和人员负荷状况进行案件分配。
3.案件管理员将案件分配给相应的办案人员,并通知办案人员案件的相关信息。
4.办案人员收到案件后,应及时查看案件材料并进行初步分析。
三、审理流程1.办案人员在收案后进行案件审查和准备工作。
2.办案人员将审查结果提交给审判长,并提出审理建议。
3.审判长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紧急性安排庭审日期。
4.庭审过程中,法官应确保当事人的诉求被充分听取,并确保质证和辩论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5.审判长根据庭审情况进行裁决或判决,审判书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签发和送达。
四、执行流程1.当事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应对申请进行核实和审查。
如符合执行条件,应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
2.被执行人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强制执行。
3.执行法官应及时进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调查,并记录执行的相关情况。
4.执行完成后,执行法官应做好执行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案件结案流程1.审判长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案件结案的判决或裁定,并填写结案报告。
2.结案报告应经相关人员审核,并送交上级法院审批。
3.审批通过后,结案报告应进行归档,并通知当事人案件的结案结果和相关信息。
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建立规范、高效、合法、有序的审判运作机制,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执行好每一个案件,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省高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指以时限管理为核心,以时限警示和节点冻结为内容,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依托,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分案、送达、保全、开庭排期、开庭、结案、审限、执行、归档等程序性工作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督、协调,保证案件按照流程规范有效运行的综合系统管理的总称。
第三条案件流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的原则;(二)服务审判、提高效率的原则;(三)各庭室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协调的原则;(四)加强信息化系统的应用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由立案庭统一管理、协调,本院各庭室、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立案第五条立案庭依法审查、受理本院管辖的下列案件:(一)刑事一、二审案件;(二)民事一、二审案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除外);(三)行政二审案件;(四)申请执行和委托执行的案件;(五)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六)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七)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八)其他应由立案庭审查、受理的案件。
上述案件的审查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立案;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六条本院管辖的下列案件,由相关审判庭、执行局依法审查,立案庭负责登记立案。
(一)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二)破产案件;(三)行政一审案件;(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五)国家赔偿案件、申请违法确认案件;(六)减刑假释案件;(七)执行复议、异议、协调、请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等案件。
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院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案件流程管理办法,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办法旨在规范法院案件的流程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依法快捷地完成。
二、案件登记1.原告或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时,应当向法院申请立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
2.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依法对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
如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及时给予立案,并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如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审理1.立案后,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紧急程度,安排相关法官或检察官进行审理。
2.审理过程中,法庭应当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发言权和辩论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3.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审查案件的相关材料,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
4.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沟通和合作,确保案件的审理工作得到专业化的支持。
1.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庭应当鼓励和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及时进行调解工作。
2.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法庭应当安排专人进行调解工作,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调解协议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并经法院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3.如果调解失败,法庭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或裁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五、案件公示1.法院应当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公示,确保诉讼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
3.公示应当通过法院的网站或公告栏等途径进行,确保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六、案件执行1.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开展执行工作,追索被执行人的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为,保障诉讼活动有序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本院依法对审查立案、庭前准备、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审理、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及卷宗归档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案件流程管理应坚持便于诉讼、保障司法效率和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院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监督,保证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诉前调解第五条立案庭或人民法庭在接到当事人的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对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民商事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暂缓立案,进行诉前调解。
第六条诉前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登记造册。
第七条诉前调解前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八条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办理立案手续,减半收取诉讼费。
第九条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即履行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
第十条诉前调解的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当事人要求延长的,可以按当事人的要求。
第十一条对于双方分歧较大,案件复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应及时立案、移送业务部门按照正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第三章审查立案第十二条民商事审理、执行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
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由少年审判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各类异议、复议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业务庭负责审查办理。
申诉、申请再审、再审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审判监督庭办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或复议的由院长指定审查部门。
法院具体案件实施方案
法院具体案件实施方案一、案件受理流程。
1. 当事人起诉或申请执行案件后,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五日内,依法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的时间和地点。
2.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十日内,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并告知当事人应当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日内进行答辩。
3.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如有无正当理由未答辩的,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4.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三十日内,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并告知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开庭传票后的五日内到庭参加庭审。
5. 庭审结束后,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二、案件执行流程。
1. 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案件的申请书后的五日内,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被执行人应当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 被执行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有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的,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3. 法院应当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4. 法院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向当事人公开执行信息,保障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
5. 法院应当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公正、及时进行。
三、案件结案流程。
1. 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并告知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判决书后的十五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有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的,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3. 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结案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案件已经结案。
4. 结案通知书送达后,案件执行程序结束,法院应当及时归还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法院应当在结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归档管理,确保案件材料的安全保存和便于查询。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章制度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科学、文明地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务履行。
第四条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法执行,不得违法徇私。
第五条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加强对执行干警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行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第七条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确保执行案件顺利进行。
第八条法院执行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二章执行案件受理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第十条法院应当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并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债务情况,并进行立案登记。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及时将执行案件移送至执行法官,并指定执行执行法官负责执行案件。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三章执行案件调查第十四条执行法官在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深入调查,查清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债务履行能力。
第十五条执行法官应当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证据,确保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执行法官应当认真履行听证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十七条执行法官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制定执行方案并报批。
第四章执行案件执行第十八条执行法官应当依法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执行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执行程序,不得拖延执行案件的进展。
第二十条执行案件有变动情况的,执行法官应当及时调整执行方案,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执行法官应当保护执行案件财产的安全,防止被侵占、损坏。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第五章执行案件结案第二十三条执行法官应当在执行完毕后,做出结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案件审判流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审判流程规范是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为规范法律案件审判流程,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案件受理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自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人民法院对起诉状或者自诉状进行审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起诉状或者自诉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起诉或者自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3)起诉或者自诉是否有明确的被告;(4)起诉或者自诉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5)起诉或者自诉是否有事实和理由;(6)起诉或者自诉是否有证据。
三、庭前准备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自诉状副本。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自诉状副本。
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5.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
6.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对符合证据条件的,应当予以采信。
四、开庭审理1.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书。
2.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进行庭前会议,确定庭审方式和证据交换。
3.庭审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2)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3)审判长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4)审判长宣布证人、鉴定人出庭;(5)当事人陈述;(6)证人、鉴定人作证;(7)当事人质证;(8)辩论;(9)审判长宣布休庭。
法院 流程管理制度范文
法院流程管理制度范文法院流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法院流程管理工作,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法院的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流程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二)高效运作,提高审判效率;(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科学合理,减少流程环节;(五)规范操作,防止滥用权力。
第二章流程管理体系第四条流程管理责任制各级法院应建立健全流程管理责任制,明确流程管理的组织架构,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流程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流程管理规划各级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流程管理规划,确定流程目标、工作重点、时限要求等,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流程管理标准各级法院应制定流程管理标准,明确各个流程环节的操作规范和要求,提供相关流程管理的制度、规程和文档。
第七条流程管理评估各级法院应定期对流程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效果、流程效率等进行定量、定性的评价,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和改进。
第八条流程管理信息化各级法院应加强流程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流程管理系统和平台,提高信息共享和传递效率,推动数字化办公。
第三章流程管理流程第九条流程管理流程规定各级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流程管理流程规定,明确各个流程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要求。
第十条案件受理流程(一)案件登记:法院工作人员应对来访或来函的案件进行记录和登记,提供办案编号。
(二)案件材料收集:法院工作人员应及时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组织案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案件审核:法院工作人员应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四)案件分配:法院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量、专业性等因素,将案件分配给相应的审判人员。
(五)案件审理:审判人员应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对案件进行调查、听证、审理等程序。
(六)案件裁决:审判人员应依法作出裁决决定,保障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一、背景为规范案件处理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制定本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处理的所有案件。
三、职责及权限1. 案件受理人员(1)收件人员对递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材料不完整或有疑点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足或说明情况;(2)收到材料完备齐全的案件,应按照所属案件类型,及时将案件材料分送到负责该类型案件审批的人员。
2. 案件审批人员(1)案件审批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批案件;(2)如审批过程中存在疑点或不清楚的情况,应及时与申请人或相关部门联系核实情况;(3)如审批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涉及政治、外交等重要领域的案件,应及时上报领导进行处理。
3. 案件执行人员(1)案件执行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受理机构的规定对案件进行执行;(2)如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
4. 主管领导(1)主管领导对各类案件进行管理和指导;(2)如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指导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改进;(3)对重大或特殊的案件,主管领导应及时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案件处理流程1. 案件收件阶段(1)申请人向本机构提交案件材料;(2)收件人员对递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材料不完整或有疑点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足或说明情况;(3)收到材料完备齐全的案件,应按照所属案件类型,及时将案件材料分送到负责该类型案件审批的人员。
2. 案件审批阶段(1)责任人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该案件进行审批;(2)审批过程中如发现不明确的情况,应及时向申请人或相关部门了解情况;(3)审批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3. 案件执行阶段(1)如经审批后需要执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受理机构的规定对案件进行执行;(2)案件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3)执行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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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2004年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审判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按其相关的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分为立案、送达、排期、结案、归档五个环节,每个环节要及时录入数据库,进行有效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立案庭根据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并与监察室共同对每一个流程环节进行管理与监督。
各审判庭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则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保障流程管理表充分、客观、全面、准确反映案件的审判活动。
各庭庭长(副庭长)、承办人,在分案、审理中应将分案信息、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完整地录入微机中“信息表”的相应部分。
第四条案件统计以每月的20日为截止日。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归档,一份与法律文书送立案庭或研究室,由立案庭每月将填报信息表的情况通报全院;向研究室报送结案数据应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一份。
第五条立案庭应根据各类案件在流程中的不同环节通过审限警示和审限通报的管理手段,对案件的审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接审限的案件,向审判长发出催办通知督促按期结案,并将每月审限情况进行通报。
审限警示的具体期限为:民事一审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民事二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案件:审限届满前20日;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
警示通知同时报庭长和分管院长。
第六条本院监察室负责监督案件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将结果通报全院,并对于超审限的案件进行查处。
技术室负责全院流程管理的技术保障,确保计算机和网络运转正常。
第七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中发生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分管院长,由分管院长协调各方解决。
第八条审判庭审理各类案件都应严格按照本《规则》运行。
对本规则的执行情况,作为院目标管理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章立案第九条刑事、民事、行政一、二审和申请执行(不含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案)以及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立案。
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有关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国家赔偿的案件由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立案庭编案件字号。
(一)立案庭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破产申请后,应及时将有关申请材料移交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查,由审判庭作出审查意见报上级法院审批。
审判庭收到批准手续后2日内将有关手续交立案庭,立案庭3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二)立案庭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退回检察院;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
(三)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和行政起诉状后,应注明收到日期,并由当事人填写证据清单一式二份,经立案庭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一份存卷,一份交当事人;符合立案条件的,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后,7日内予以立案。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于7日内说明理由或裁定不予受理。
(四)立案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予登记、编号,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中,并将“立案审查信息表”打印一份附卷移送审判庭。
并在立案后3日内通知审判庭内勤到立案庭签收案卷。
如有技术故障不能打印“立案审查信息表”的,业务庭先签收,再由立案庭3日内补送“立案审查信息表”。
第十条案件经立案庭立案后通知业务庭内勤,业务庭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在2日内签收。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立案庭3日内移送行政庭;行政庭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的,行政庭应在送达裁定后3日内报结案,立案庭立案后7日内移送执行局。
第十二条申请、申请再审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庭答复申诉(申请)人。
经复查认为有问题的,提交主管院长研究决定是否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以及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由立案庭进行登记后,7日内通知审监庭内勤签收案卷。
第十三条对基层法院不予受理和管辖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审理,应在30日内审结。
基层法院之间发生的管辖争议案件,由立案庭在立案后15日内负责协调或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法院有关管辖问题的请示,由立案庭审查,并于15日内答复。
对基层法院有关适用法律等问题的请示,立案庭登记后移送研究室。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保全条件的,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负责执行。
涉及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诉前保全、证据保全及诉前禁令,立案后3日内交由相关业务庭办理。
当事人起诉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立案庭应当当日立案后移送审判庭,由该审判庭依法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减刑、假释案件,由审监庭进行立案登记。
第三章送达第十七条刑事案件立案后,各类诉讼文书送达一律由审判庭负责。
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庭立案的同时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由业务庭负责向被告或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
第十八条受送达的当事人在本市两城区的,各业务庭可将送达材料交由本院司法警察支队送达,但应写明当事人详细地址,法警应在3日内送达完毕,并将送达回执交回业务庭。
第十九条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后5日内应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对被告人关押在一市三县的,可先传真起诉书副本委托基层法院送达给被告人。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件、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机关和当事人。
抗诉案件应向被告人送达抗诉书副本原件。
第二十条一审民事(含分案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后5日内审判庭向有关当事人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须知等。
第二十一条公诉人、被害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人员的开庭通知或开庭传票,审判庭应于开庭前7日内送达。
第二十二条各业务庭通过邮局特快专递送达诉讼文书,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向邮局催收回执,并及时交案件承办人。
书记员室单独或配合相关业务庭负责办理外地法院委托调查、询问、宣判、送达起诉状副本、外地法院各类送达公告张贴等事项。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只接受上级或同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外地基层法院委托的,转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处理。
第四章排期第二十三条业务庭在收案后,确认各类应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均送达完毕,按照有关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排定开庭日期,开庭日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按照各类案件的受理顺序依法排定,并将排期情况及时录入微机,以便当事人从显示屏查询案件。
已排定的开庭日期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应更改。
第二十四条具体案件排期及评议时间:(一)刑事一审案件:开庭日期安排在送达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后。
(二)行政一审案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后5日内开庭。
开庭后15日内为评议时间。
(三)民事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3个月内排期开庭,但公告送达的除外;经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同意不需要30日举证期限的,可以提前开庭;开庭后30日内为评议时间。
第二十五条各审判庭排定开庭的法庭,一般安排在各庭相对固定的法庭,遇有法庭不足或冲突等特殊情况,由审判庭互相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审判庭在安排开庭时间的同时,通知书记员室确定庭审记录书记员。
第二十七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庭在开庭日的3日前将原告、被告的名称和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再次开庭、中止后恢复审理需要开庭的案件的时间安排:(一)因案件确需要法院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或提出新的证据等情形决定休庭的,一般在15日内安排再次开庭;(二)当事人提出反诉或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举证期限届满后5日内安排再次开庭;(三)案件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的,在确定恢复审理后,一般在15日内安排再次开庭。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送达时间离该刑事案件开庭时间不满10天的、或者该刑事案件开庭后才递交民事诉状的,应对民事部分另行安排开庭时间。
第五章结案第二十九条各类案件均应在法定的审限内结案。
结案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执行。
刑事审判庭收到二审发回生效的刑事案件后,应填写生效统计表,同时将法律文书一份交研究室。
第三十条其他案件的结案期限为:(一)基层法院对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由立案庭在15日内作出批复;其他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由研究室在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讨论决定后,由研究室在7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应在90日内复查结束。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后7日内制作再审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审委会讨论或合议庭评议决定不立案的,应在决定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驳回申诉通知书或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三)民事、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审限:按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审结时限,按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审结时限。
调取卷宗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但必须有调卷记录。
(四)申请确认违法的案件:在立案后的三个月内为确认和评议期间,评议后10日内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五)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在立案后的60日内为审理和评议期间,在赔偿委员会评议或审委会讨论决定后10日内制作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审判长应写出延期结案的申请报告,并提出结案日期,经合议庭同意,报分管院长审批;需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的,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立即上报;经批准延期,应将延期报告复印件送技术室,由技术室将延期情况录入数据库。
(一)提交延期报告的时间:刑事案件应在审限届满前10日内;民事案件应在审限届满前30日;行政案件在审限届满前20日。
分管院长认为延期理由不充分的,应督促合议庭限期结案。
违反上述规定的无论是否批准,均视为超期;确有特殊情况,经审委会认可的,可不作超期案件处理。
(二)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案件在决定中止后3日内,应书面告知技术室,由技术室将有关数据录入微机。
第六章归档第三十二条案件结案后,应在报结案30日内将案卷装订,送档案室归档。
案卷的装订、归档、移送由书记员负责。
第三十三条一审结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诉讼法明确规定案卷移送限期的,书记员应在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案卷装订好移送上级法院;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在收到当事人上诉状后10日内移送。
第三十四条上诉法院决定调卷的案件,应在接到调卷函后一个月内将案卷移送上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