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
审判管理制度
审判管理制度一、审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得违法乱纪。
(二)公正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原则,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民主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实行民主管理。
(四)科学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原则,推动审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推动司法改革和创新。
(五)管理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权责一致、分工负责、合理有效的管理原则,加强对法院的受法院联席会议指导、管理。
二、审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审判管理制度包括审判组织管理、审判人员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公开管理、审判廉洁管理等内容。
(一)审判组织管理1. 法院组织架构法院组织结构是指法院组织的层级、性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它对法院工作的有序进行、科学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2. 审判团队建设法院的审判团队是指法官、书记员、法警等工作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它对保障法院正常运转、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 审判人员管理审判人员管理是指对法官、书记员等审判人员的选任、考核、任职管理、待遇管理、职务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审判质量管理1. 审判标准管理审判标准是指法院审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它对保障审判质量有重要意义。
2. 审判质量评估审判质量评估是指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评估、监督、考核的管理制度,对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 审判案件管理审判案件管理是指针对具体的审判案件进行管理,包括案件受理、审查、调查、审理、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三)审判效率管理1. 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审判工作流程管理是指对审判工作的流程、程序进行管理,包括案件办理流程、审判流程、调解流程等。
2. 审判工作效率评估审判工作效率评估是指对审判工作的效率进行评估、监督、考核的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XX县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促进和实现案件审理在程序上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省、市两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案件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我院在立案、收取案件费、案件审限、结案、移送卷中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以法律规定的程序高效、有序运转。
第三条立案庭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考评部门,负责本院各类案件在审判个环节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报和通报。
第二章立案管理第四条立案庭对本院各类案件实行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
第五条各类案件立案审限的期限审查权限: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的三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及移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七日内完成。
立案接待员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重大、疑难-、新型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主管院长同意可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法院。
一审行政案件、一审刑事案件分别由相关审判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相关审判庭庭长签字后交立案庭于当日登记立案。
立案庭收到其他法院移送的材料及卷中后,应在三日内完成案件立案审查工作。
此类案件由立案接待员审查,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自收到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的二日内,有立案接待员完成审查和登记立案。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业务庭科在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查审批后,在三日转交立案庭。
收到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连接待员应在二日内核实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是否生效。
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在二日内登记并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第六条立案庭对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第七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的,立案庭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八条立案庭应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录入审查立案,登记立案的相关信息和完成工作的实现等。
法院_流程管理制度范本
法院流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法院流程管理,保障司法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受理与立案1. 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其他诉讼文件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
3.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第三条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1. 案件审理应当由审判组织进行,审判组织由一名审判长和若干名审判员组成。
2. 审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审判经验,不得违反规定更换审判人员。
第四条审判程序1. 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适用相应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2. 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证据与证明1. 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2. 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证据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 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认定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第六条庭审与调解1. 庭审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当事人有权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2. 法院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判决与裁定1. 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判决书、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2. 当事人对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第八条执行与和解1.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
2.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协议作出裁定。
第九条案外人权益保护1.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 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3. 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案外人的异议,确有理由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执行行为。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2月6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送达、卷宗的归档和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增强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有序的进行。
第二章立案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四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接待时应当着法官服。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并指导法庭立案工作。
第六条各类案件的起诉、申请执行、申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支付令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立案。
第七条案件受理的条件:(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业性的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姓名、性别、职业和详细的住址;(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附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复印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第八条有关身份案件的起诉,必须本人到场,核对和确认其身份。
第九条当事人在递交材料时,必须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详细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委托代理人递交立案材料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律师的,需提供执业证。
第十条对起诉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应当释明,要求其修改和完善,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对于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起诉的法院,法院在立案时不得推诿。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和监督,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诉讼法以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旨在按照审理的过程,对案件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结案、督查、评查、归档诸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立案庭负责审判流程的控制、指挥、协调及组织实施。
其他审判庭、室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四条各庭、室及审判、执行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则。
不执行规则或违反规则造成错案的,依照《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岗位目标管理重要内容和依据,实行严格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各庭、室按照本规则明确内部职责分工。
第二章立案第七条凡本院管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申请执行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立案庭统一立案。
人民法庭依法办理本庭辖区内受理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立案审查另行规定。
第八条立案庭按下列要求办理立案中的登记、审查工作:(一)收到民事、行政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于7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收到刑事自诉人自诉状后,在15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移送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二)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三)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于1个工作日内转审监庭审查。
审监庭自收到申诉状、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意见,报院长决定是否立案再审;对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的次日立案。
(四)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对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检察机关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在3日内审查完毕。
(五)行政非诉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于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行政庭,行政庭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如裁定进入执行程序的,到立案庭登记案号。
高法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2号)
高法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2号)高法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审判管理概述1、加强审判管理,是践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人民法院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管理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作用。
2、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要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审判管理基本要求3、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审判管理的职责,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既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又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
开展审判管理,要正确界定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的职责范围,管理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属于审判管理的职责事项要大胆管理,审判管理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人民法院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实施意见.
兴化市人民法院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立案审查、移交、排期、审判、签发、评查、归档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管理。
第三条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由审管办根据各类案件在审判流程的不同环节,对审查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评查归档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专门管理和跟踪监督。
各审判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立案第四条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以下期间内作出处理:(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应当在接到起诉状的当日作出决定并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接到起诉的3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除起诉人自动撤诉外,应当在接到起诉状的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二执行案件应当在接到申请的当日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并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移送执行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三再审案件应当在接到再审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在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后三日内将卷宗移送审监庭。
第五条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当日将立案材料移送各庭局并登记上网(西鲍、安丰、戴南庭除外。
第三章审理第六条各庭局接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承办法官应在3日内确定审判庭、适用程序、案件主审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排定开庭日期、法庭。
第七条关于排期时限的规定:(一刑事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在立案后的25日内为开庭期间;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立案后10日内为开庭期间。
刑事自诉案件且被告人被羁押的,普通程序在羁押之次日起25日内为开庭期间,简易程序在羁押之次日起10日内为开庭期间;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普通程序自立案后45日内为开庭期间,简易程序自立案后20日内为开庭期间。
审判程序流程概述
审判程序流程概述审判程序是一套法定的程序规范,用于处理法律纠纷并最终做出公正合法的裁决。
在司法系统中,审判程序流程至关重要,它保障了每个当事人的权益,并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概述审判程序的基本流程,帮助读者对司法程序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立案阶段立案是审判程序的第一步。
当有人提交起诉书或申请书时,法院会开展立案程序。
在立案阶段,法院会对起诉或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纠纷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正式受理案件,并生成案件号码和相关文件。
二、调查阶段调查阶段是审判程序中收集证据和调查事实的阶段。
在此阶段,法院会依法指定法官负责案件调查,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通过传票、要求文件和询问等方式,法院收集证据以支持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在调查阶段,法院还可能进行现场勘查,并调取相关背景资料和文件。
三、庭前准备阶段庭前准备阶段是为了确保审判过程的顺利进行而做出的准备工作。
在此阶段,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期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会组织庭前会议,商议和确定庭审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同时,法院还会指定辩护人,确认证人,准备相关证据,以备庭审之用。
四、庭审阶段庭审阶段是案件审理的核心阶段。
在庭审中,法院会邀请当事人和证人出庭作证。
法官会对当事人进行质询和辩论,以深入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
同时,法官也会对证据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辩护和质证。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辩护律师会提出辩护意见,并进行辩论。
庭审过后,法院会宣布休庭,以便法官及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评审。
五、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审判程序中做出裁决的阶段。
在此阶段,法官会根据庭审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作出决定。
法官会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书或裁定书会详细说明法院对纠纷的裁决和理由。
法院还会对判决或裁定书进行公告,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方。
六、上诉阶段上诉阶段是在一审法院裁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满而提起上诉的阶段。
诉讼活动全流程管理制度
诉讼活动全流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管理,规范诉讼活动流程,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判、执行、调解等各类诉讼活动的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诉讼活动全流程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全部环节。
所有司法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涉密诉讼案件的管理及流程执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密诉讼案件保密管理办法》执行,本制度对此类案件不予适用。
第五条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原则,做到公正、廉洁,严格按程序办事,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流程第六条人民法院院长是诉讼活动全流程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制定和实施诉讼活动管理制度,并对全院的诉讼活动负总责。
第七条院长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诉讼活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诉讼活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诉讼活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院长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诉讼活动的高效进行。
第三章实施流程第十条司法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诉讼活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按程序和制度办事。
第十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受理当事人的诉讼申请,督促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第十二条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案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约束自己,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廉洁。
第四章监督流程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是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机构,应当履行监督工作的职责。
第十五条审判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定期对诉讼活动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审判委员会应当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廉洁从法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评估流程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对诉讼活动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建立规范、高效、合法、有序的审判运作机制,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执行好每一个案件,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省高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指以时限管理为核心,以时限警示和节点冻结为内容,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依托,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分案、送达、保全、开庭排期、开庭、结案、审限、执行、归档等程序性工作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督、协调,保证案件按照流程规范有效运行的综合系统管理的总称。
第三条案件流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的原则;(二)服务审判、提高效率的原则;(三)各庭室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协调的原则;(四)加强信息化系统的应用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由立案庭统一管理、协调,本院各庭室、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立案第五条立案庭依法审查、受理本院管辖的下列案件:(一)刑事一、二审案件;(二)民事一、二审案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除外);(三)行政二审案件;(四)申请执行和委托执行的案件;(五)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六)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七)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八)其他应由立案庭审查、受理的案件。
上述案件的审查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立案;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六条本院管辖的下列案件,由相关审判庭、执行局依法审查,立案庭负责登记立案。
(一)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二)破产案件;(三)行政一审案件;(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五)国家赔偿案件、申请违法确认案件;(六)减刑假释案件;(七)执行复议、异议、协调、请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等案件。
法官工作全流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官工作流程,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法官及其辅助人员。
第三条法官工作全流程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流程第四条案件受理1. 案件受理部门收到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后,应当对起诉状或者上诉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 审查合格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
3. 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或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案件分案1. 案件分案应当遵循随机分案原则,确保公平公正。
2. 分案后,案件应当分配给相应的法官。
3. 法官收到案件后,应当及时查阅案卷,了解案情。
第六条开庭准备1. 法官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参加庭审。
2. 法官应当制作庭审提纲,明确庭审内容和程序。
3. 法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和指导。
第七条开庭审理1. 法官应当准时开庭,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2.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审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法官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确保庭审公正。
第八条休庭评议1. 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应当休庭进行评议。
2. 评议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讨论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
3. 评议结束后,法官应当形成书面评议意见。
第九条制作裁判文书1. 法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及时制作裁判文书。
2. 裁判文书应当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语言规范。
3. 法官应当对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准确。
第十条裁判文书送达1. 法官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
2. 送达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3. 送达后,法官应当及时登记送达情况。
第十一条执行1. 法官应当依法监督案件的执行。
2. 法官应当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导。
3. 法官应当协助执行机关执行案件。
第三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法官工作监督机制,对法官的工作进行监督。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作者: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稿源: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08-12-10 10:04: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立案审查、送达、排期、审判、执行、督查、评查、归档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管理。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高效、规范、有序原则;(三)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互相协调的原则;(四)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诉讼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负责组织实施,各审判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案件立案、排期、送达、督查等工作;审判监督庭负责案件评查、归档工作。
第二章立案第六条凡属本院管辖的刑事一审案件由立案庭在收案时作程序性审查,对符合收案条件的,登记后转刑事审判庭审理。
凡属本院管辖的民事一审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并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基层法院申请移送本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决定受理的书面通知立案庭登记立案;不予受理的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
第七条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立案庭在五日内登记立案后移送相关审判庭。
第八条下列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后转相关审判庭审查。
审判庭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书面通知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审判庭制作不予立案裁定书并送达。
(一)破产案件;(二)行政机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三)受委托执行案件;(四)减刑、假释案件;(五)行政一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审判管理工作,着眼于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体系,适应对审判质量和效率管理的新要求,逐步实现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化、审判流程管理软件化、审判考核自动化等要求,结合上级法院积极推进案件质量评估、审判流程管理、司法档案管理等工作需要,现就建立健全审判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等问题制定相关细则如下:1、对本院审结生效、执行结案并归档的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考评检查;评定案件质量等次,界定案件差错责任;筛选优秀案件和优秀裁判文书,负责本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具体工作。
2、负责本院审判流程监督和检查工作。
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结案、归档、卷宗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3、庭审监督。
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定期随机选出案件按照排定的开庭日期和地点进行庭审的旁听,监督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
主要包括审判是否公开、是否按期开庭,合议庭审判作风是否严肃,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
3、围绕审判质量和效率,开展统计、分析、评估、通报、决策建议工作,并就有关数据统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
每月对二审法院重审、改判案件进行统计,对其程序和实体分别进行审查。
审查后,及时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案件评查报告”,上报至上级法院。
4、开展重点案件督查和各类专项检查,组织办案质量考评,办案情况综合分析5、负责本院审判部门和法官的审判业绩考评和司法档案管理工作。
6、对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收集、梳理、通报、反馈,提出决策建议;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和检查。
7、负责人大和上级领导交办案件督办工作。
8、其他应当由审判监督庭承担的职能。
内容仅供参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辽高法〔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辽高法〔2021〕4号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21年1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8日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保障审判活动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辽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和审判管理部门等依法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人员和业务部门根据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法律文书送达、卷宗移转、审理、审限、宣判、结案、执行、司法公开、卷宗归档等不同节点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监督案件运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以智慧法院系统为依托,将审判流程管理节点通过短信提醒、主页提醒等方式按照司法人员权力(职责)清单的规定,对院长、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主体进行提醒。
审判流程管理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收立案、案件接收、分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审限跟踪、保全、送达、结案、生效、归档等。
第四条全省法院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院庭长网上监督管理,全程留痕。
审判管理部门对审判流程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通报,提醒各管理主体依法、准确、及时履行管理职责。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收案登记;(二)分配案件;(三)初步审查;(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
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
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法院审管工作制度
法院审管工作制度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制度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它旨在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院审管工作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法院审管工作制度的内容1. 案件受理与分流制度:法院应当设立案件受理中心,对 incoming cases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和诉讼标的等因素进行合理分流。
对于简易案件,可以采取速裁、调解等方式快速处理;对于复杂案件,应当进入正常的审判程序。
2. 庭审前准备制度:审判人员在庭审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制定庭审计划。
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前的会议,告知当事人庭审程序和权利义务,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3. 庭审制度:庭审是审判工作的核心环节。
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庭审制度,保证庭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审判人员应当全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调查证据,查明事实,确保庭审的质量和效果。
4. 裁判文书制度: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成果。
法院应当制定裁判文书模板,规范文书格式和内容,确保文书表述清晰、逻辑严密、说理充分。
同时,法院应当加强裁判文书的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5. 审判质量评估制度:法院应当建立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对审判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评估指标可以包括案件处理效率、案件处理结果、当事人满意度等。
根据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调整和改进审管工作。
6. 审判纪律管理制度:法院应当加强审判纪律管理,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防止审判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
对于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二、法院审管工作制度的重要性1. 提高审判质量:通过建立科学的审管工作制度,可以确保审判工作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2. 保障当事人权益:科学的审管工作制度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庭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让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果,保证司法公正,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及有关诉讼规定,并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程序进行有效旳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审理管理制度化旳原则;2、运作高效、规范有序旳原则;3、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协调旳原则;4、以便当事人诉讼和诉讼经济原则。
第四条审判流程管理由备案庭负责统一管理,各审判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实行立审分立原则,备案工作由备案庭负责,备案实行柜台式窗口服务。
案件从受理诉状、审查备案、诉讼费收取一般应一次性完毕。
第六条人民法庭备案工作,由人民法庭负责,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向备案庭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备案庭旳备案工作涉及下列事项:1、审查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旳起诉,决定备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旳起诉,决定备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审查执行(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庭负责审查)案件旳申请,决定与否备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3、相应当受理旳案件决定预交诉讼费(涉及申请执行费)旳数额,并依法办理缓交诉讼费旳报批手续。
4、对刑事公诉案件,本院决定再审旳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旳案件,进行备案登记。
5、对当事人提出旳诉前财产保全进行审查,并决定与否受理。
6、对合用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审理旳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备案或告知不予受理。
并负责办理公示催告程序旳案件。
第七条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由审监庭负责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旳申诉申请,由审监庭交备案庭办理备案登记。
第八条备案庭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申请人)发出受理告知书,举证告知书,出具证据收据,告知当事人预交受理费或申请费,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上注明当事人联系电话。
第九条备案庭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祈求旳重要证据不具有旳,应及时告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起诉状旳时间从当事人补交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法院各项管理制度(参考)
桂阳县人民法院法定职权及司法人员职责分工桂阳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一、主要司法职权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由县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受理对全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
4、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5、统一管理和协调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
6、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7、领导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8、承办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权力行使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XX国宪法》;2、《中华人民XX国法院组织法》;3、《中华人民XX国法官法》;4、《中华人民XX国刑事诉讼法》;5、《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讼法》;6、《中华人民XX国行政诉讼法》;7、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三、案件审理执行流程总图四、各类司法人员职责分工院长职责:领导桂阳县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对全院工作负总责。
副院长职责:根据院长的委托和上级的要求,主管相应X围内的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的规定、规X,认真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庭长职责:组织、指挥、调度本庭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本庭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确保本庭审判、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X,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副庭长职责:担任审判长审理、执行案件,指挥和组织庭审活动,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归纳评议结果,审核法律文书,确保本合议庭审理、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X,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2月6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送达、卷宗的归档和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增强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有序的进行。
第二章立案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四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接待时应当着法官服。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并指导法庭立案工作。
第六条各类案件的起诉、申请执行、申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支付令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立案。
第七条案件受理的条件:(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业性的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姓名、性别、职业和详细的住址;(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附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复印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第八条有关身份案件的起诉,必须本人到场,核对和确认其身份。
第九条当事人在递交材料时,必须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详细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委托代理人递交立案材料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律师的,需提供执业证。
第十条对起诉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应当释明,要求其修改和完善,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对于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起诉的法院,法院在立案时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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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案件运行机制,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各类审判、执行工作特点以及本院审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本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在审理和执行中的程序性工作,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完成时限为依据,以计算机管理为手段,对案件在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控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院对案件流程实行制度管理和计算机系统管理双向管理。
第四条院长、主管院长、庭长、主办人、审管办分别在流程管理的程序中具有一定的职责和权限,协调完成整个案件的流程管理。
第五条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管理、协调、监督和其它日常事务由审管办统一负责。
各项工作制度的具体落实由相关业务庭负责。
物质保障及技术服务由办公室负责。
流程管理情况作为案件质量效率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通过对案件流程的管理,加强审理执行程序的管理与控制,立、审、执相分离,使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地进行。
第二章流程管理的内容和范围第七条案件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分为立案、开庭审理、结案、上诉案件移送及归档5个流程阶段。
并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期限设置监控。
执行案件分为立案、准备、强制执行、结案及归档5个流程阶段,并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期限设置监控。
其他案件分为立案、准备、审理、移送、归档5件流程阶段,并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期限设置监控。
第八条期限管理是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将案件审理(执行)的各个阶段划分成若干个时间段,以便于督促管理,确保在审限内按期结案。
第九条各类案件的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案件流程管理监督方式主要包括计算机自动监控和立案庭综合管理两种方式。
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审判或执行工作各环节的自动监控,主要采取跟踪提示、预警显示、催办督办的方式进行:(一)对需要进行提示的工作期限过半的,显示绿色提示;(二)对主要期限临近的(其中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行政案件审限届满前15日,执行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显示黄色预警,并由系统自动向承办人发出催办督办函;(三)对重要节点超期限且无合法延期审批手续的,显示红色提示。
第十一条案件流程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对案件流程环节中的下列重要节点进行重点监控:(一)审判流程中的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延审、中止日期、归档日期;(二)执行流程中的立案日期、采取强制措施日期、财产处置日期、延期、中止、结案日期和归档日期。
第十二条重要节点超过规定期限而无有效审批手续的案件分别显示在审管办、主办人、相关业务庭长、主管院长及院长办公系统中,自动计入主办法官或执行员的质量效率评估体系。
第十三条审管办对全院案件流程信息通过汇总、分析、反馈和通报等形式实行综合管理。
每月1日前,审管办将上月全院各业务庭案件审理的各项指标、重要流程信息等情况汇总分析报送院领导,同时抄送政治部、相关业务庭及执行局,并在内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审管办通报情况作为本院质量效率考评中流程管理目标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流程管理程序案件分流第十五条立案庭负责本院一审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
立案庭在决定立案后二日内办理立案手续并准确全面录入立案信息。
第十六条在立案人员确定案由、承办庭室后,由系统自动确定承办人。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承办庭室的,由院长或相关主管院长批准,立案庭庭长设置承办庭室调整权限。
第十七条刑庭负责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行政庭负责行政一审的立案审查、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局负责对本院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审查。
第十八条本院实行案件统一分流。
第十九条案件分流原则为系统自动分流和业务庭长调整相结合。
第二十条系统在立案同时,对各类案件的排期期限予以设定。
各类案件排期开庭的期限,民事一审案件在立案后的40日内;刑事一审案件在立案后的30日内;行政一审案件在立案后的50日内;再审案件参照以上规定排期。
第二十一条立案审查人员将立案信息及时发送到相关业务庭长系统及庭室内勤,内勤在二日内到立案大厅接收卷宗。
第二十二条由业务庭庭长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案件主办人接受本庭庭长发送的信息后,将信息表中应由主办人填写的内容,填写到信息表中。
送达及排庭第二十四条本院法律文书的送达由相关业务庭负责。
案件的开庭、听证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具体时间由审判庭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主办人应在送达开庭通知后二日内将开庭时间录入系统并发送给负责本庭开庭的书记员,同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听证时间等填写到信息表中。
第二十六条书记员分别固定配置于本院各业务庭,负责庭审记录、庭前准备及其他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七条书记员在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与审判人员沟通,认真阅读案件的起诉书(起诉状)、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诉讼材料,作好开庭记录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书记员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将经自己签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的法庭笔录送交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
书记员需将开庭记录录入审判管理系统。
审限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类案件自立案庭录入系统时间为立案时间,从次日开始计算审限。
审管办对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在审限上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
第三十条各类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手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各业务庭(局)遇有延审、中止及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应由主办人持有效审批手续或相关法律文书,到审管办办理。
不符合审批规定的,不予办理。
第三十二条已被红色警告超审限案件,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只能自办理之日起扣除超审限天数,仍为超审限案件。
第三十三条中止、扣除审限事由消除后,相关业务庭应在二日内书面通知审管办恢复计算审限。
第三十四条合议庭合议时间由主办人录入审判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凡重大、疑难,党委、人大要结果等客观原因不能在审限内结案的,由主管院长根据系统授权,对超审限信息进行标注,注明原因后在统计中不以超审限统计,(或由庭内勤持主管院长审批手续到审管办办理。
)结案第三十六条主办人将结案方式、结案日期等输入信息,在输入信息后二日内向审管办提交法律文书正本,经流程管理人员审查确认,同意报结的,结案日期为主办人输入信息的日期;存在问题,不同意报结的,由管理人员向主办人说明原因,主办人及时完善后,重新报结。
第三十七条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审管办和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都应该将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间的管理和检查。
第四章归档及上诉卷宗移送第三十八条案件报结后,主办人从系统中生成案件流程管理信息表并附卷。
第三十九条主办人应在报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卷宗并归档。
档案室签收卷宗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在系统中点击确认归档。
以上规定期限均在系统中进行设置,并进行提示、预警和警示。
以上被系统红色警示的案件,均自动计入本人的质量效率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条上诉案件由各庭案件承办人在报结后五日内整理卷宗,交负责上诉案件移送的立案庭负责人员签收后,在管理系统中点击上诉移送。
第五章流程管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四十一条审管办作为全院案件流程管理的专门机构,负有以下工作职责:(一)通过对全院案件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定期向院领导、审判庭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案件流程信息等方式负责案件流程信息相关工作;(二)通过采取监控、通报等方式负责对全院案件流程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业务庭作为全院案件流程管理的执行机构,负有以下工作职责:(一)根据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数据信息及审管办提供的信息反馈,负责对本部门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的常规化、科学化管理;(二)将本庭办理案件过程中应由人工填写的重要流程环节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输入计算机网络;(三)协助审管办做好案件流程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办公室作为全院案件流程管理的保障部门,负有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全院案件流程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所必须的物质保障;(二)负责全院案件流程管理运行中的技术保障及其他技术性服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案件流程实行系统分层管理。
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按照各自在案件审判和管理中的职责及权限进入各自的系统开展工作或实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分管副院长行使下列流程管理职责:(一)根据所分管部门案件流程信息对部门相关审判工作进行管理;(二)负责所主管庭室延期审理的审批;(三)负责对所主管庭室案件承办人变更的审批;(四)负责批准因政策变化、案情特别重大或维护稳定需要等重要原因导致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的标注。
第四十六条业务庭庭长(副庭长)行使下列流程管理职责:(一)根据全庭案件流程综合信息负责对本部门审判工作进行综合管理;(二)负责对本庭案件延期审理申请的审核;根据本庭工作实际和需要,庭长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授权或者指定书记员负责承办流程管理的某些具体事项。
第四十七条审判长对本合议庭承办案件的审理、执行流程进行适时监控管理。
第四十八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作好下列流程管理工作:(一)负责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听证)时间、案件评议、审委会汇报、案件宣判等不能自动生成的审判、执行信息的同步录入。
(二)负责将所承办的案件中应当由书记员办理的程序性工作及时点击确认并发送给书记员;(三)通过对分配给书记员承办的工作以及自己承担的案件审理、执行工作流程时限的全面监控,对由自己承办的案件的审判、执行流程进行管理并负责。
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应当作好下列流程管理工作:(一)按照合议庭的指令,负责案件的审理、调查、财产保全及执行工作中涉及流程时限规定且不能自动生成的审判、执行辅助性工作信息的同步录入;(二)负责卷宗的归档及相关流程信息的录入。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江法[202*]21号关于印发《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庭、局、处、室:《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主题词:审判流程规定通知发:审委会委员江川县人民法院办公室202*年4月16日印发(共印20份)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