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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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总则

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第三节报批备案

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第六节工商登记

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第三章法律意见书

附则

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

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3律师承办相关公司治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第3条特别事项

3.1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3.2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3.3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等事项。

律师可以主协调人身份全程参与国企改制与公司治理过程,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全面主导改制工作组的活动,安排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的活动,以充分发挥律师在国企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4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时,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4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查,即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依据改制企业的改制、产权交易等计划,通过对相关资料、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

第5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5.1独立性原则。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5.2审慎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持审慎的态度,保持合理怀疑。

5.3专业性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结合自身优势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5.4避免利益冲突原则。律师应履行利益冲突审查义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服务结束后不应利用获悉的相关信息获取任何利益,也不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代理与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任

何诉讼或非诉讼事务。

第6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要求被调查对象在合理或约定时间内向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原件或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复印件。

律师通过对相关被调查人进行口头询问,或对被调查事项进行现场勘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律师制作的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文件材料,除非有相关人员或部门的书面保证或书面证明,否则不能作为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依据。

第7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一般应当涉及下列事项:

7.1对“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必要时需要辅之以企业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

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情况说明及批文;

外汇登记证;

海关登记证明;

企业已经取得的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7.2对“基本运营结构”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3对“股权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4对“有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5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6对改制企业所签署或者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合同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其他重要合同,如联营合同、征用土地合同、大额贷款或拆借合同、重大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或投资参/控股及利润共享的合同或协议等。

7.7对改制企业“重大债权债务”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8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9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10律师还可以依据改制计划、特点与要求的不同,要求委托人以及被调查对象提供其他各类相关文件或信息。

第8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8.1律师应当保持与委托人以及被调查对象的良好沟通,以便将律师在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时反馈给委托人。

8.2律师应当注意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同其他中介机构相互配合,确保改制项目顺利完成。

8.3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如果发现相关资料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应当要求委托人予以核实,也可以商请其他中介机构协助调查,或由律师再次调查,以保证尽职调查的准确性。

8.4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调查资料,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与改制或产权转让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说明。

8.5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制作工作底稿以防范执业风险。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适宜长期保存。

8.6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同意,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服务结束后均不应将获悉的相关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9条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9.1范围与目的。明确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以及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目的;

9.2律师的工作准则。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工作报告;

9.3律师的工作程序。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程;

9.4相关依据。律师获取的各项书面材料和文件、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

9.5正文。正文内容应当与律师的工作程序以及律师出具的调查清单所涉及的范围保持一致,如公司概况、经营情况、资产状况、知识产权、诉讼以及处罚情况等,正文部分可以分别对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确认、分析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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