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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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精选优秀PPT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精选优秀PPT
转让部份股权
新的投资人
转让获 得的股 份
新股份公司
增资形成 的股份
国有企业改制的几种模式
模式之四:完全依赖国家 贷款投资建立的国有企业, 负债率比较高,可以通过 将国有企业债务转换成股 份制公司股权的方法〔即 所谓“债转股〞〕,从而 建立股份制公司;或者通 过发行股份募集社会资金 入股,从而改变国家持有 的股份比例过高的投资结 构和资本结构,组建股份 制公司
和员工,发起设立自来水股份。
未使用、
不需用、封存和其他固定资产
长期投资: 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长期投资 无形资产: 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名称权、
国企改制的程序
3.股权结构的设计与预测 股权结构的设计,主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
进行股权结构的设置与持股比例。既要考 虑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要考虑对人力资本的 鼓励效果。 国家股 法人股 个人股 根据企业资产的清查结果,预测企业职工应
的意见? • 正在制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规
定? • 其它法律文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国有资
产产权纠纷的管理方法,企业法律参谋管 理方法、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方法等
• MBO收购(管理层收购)与产权交易
国企改制的几种模式
模式之一:国有企业改制 为国有独资股份公司:符 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 可以由国有企业单独组建 国有独资的股份
• 国企改制的政策与环境 • 国企改制的模式 • 国企改制的程序 • 改制方案的设计 • 水务公司的改制方案
国企改制的政策与环境
• 改制的含义
• 国有企业改制,是将国有企业的资产量化 为股份并改变原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过 程。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是目前我国国有企 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方向。其目的就 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我国的国有企 业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开 展、自我约束的现代型企业。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司改制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公司改制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公司改制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般来说,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我们把这种⽅式称之为企业的改制,这种改制⽅式有可能帮助企业进⼀步的发展。

那么公司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有什么规定吗?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在下⽂给您详细的介绍⼀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办法》。

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1.公司制改造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兼合的公司,具有股权多元化的特点,规模可⼤可⼩,不需要向社会公开财务情况,由于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建⽴科学、有效的法⼈治理结构,因此是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

2.股份合作制改造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城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适合进⾏股份合作制改造;不吸收企业外部股份。

职⼯离开企业时不能带⾛股份,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有优先购买权。

3.企业分⽴企业分⽴应当有⼚长(经理)办公会、股东会等企业决策机构的决议,国家出资企业进⾏分⽴时应履⾏报批的⼿续,要听取企业⼯会的意见,并通过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的意见和建议。

4.债权转股权实施债权转股权的⽬的和原则是:盘活商业银⾏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资产的回收,增加资产流动性,防范和化解⾦融风险;企业减少债务负担,加快实现债权转股权的国有⼤中型亏损企业转亏为盈;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现代企业制度;协议中不能约定股权固定回报、设⽴监管账户、原企业回购或担保回购⾦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等条款。

5.国有产权转让在转让价款⽀付上,原则上应当⼀次付清;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可继续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

企业法律顾问在产权转让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获得政府或授权的部门批准;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4•【字号】丹政办发[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06]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意见》(丹政发〔2005〕51号)文件印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有力促进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健康发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产权转让未全部实现进场公开交易等问题。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审批工作(一)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国有股权转让,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权比例,通过资产重组设立新公司并安排原企业职工就业等方式,必须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方案的论证情况,改制后企业的资产、债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企业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其中金融债务的落实情况,应当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包括:企业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办法,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等。

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劳动部门审核。

(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关于某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某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某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致: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属国有某企业改⾰的批复》、(德政字[2003]14号)及我国现⾏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件的规定,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东天衢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出具关于市某公司企业改制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该公司改制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调查,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件进⾏查阅,包括但不限于该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资产审计报告、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改制⽅案,并就有关事项向该公司、企业改制领导⼩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咨询、了解并进⾏必要的讨论。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提供的⽂件和所有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的、真实、有效的,且⼀切⾜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任何隐瞒和疏漏。

本所发表本意见书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发⽣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的市某公司申请批准国有产权转让的⽂件,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本所仅对本次企业改制及事务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资产审计、资产评估等发表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该公司企业改制时申请批准国有产权转让之⽬的使⽤,不得被任何⼈⽤于其他之任何⽬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市某公司提供的⽂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核查分析,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市某公司的基本情况市某公司是1990年经市某局批准、市⼯商局注册成⽴的国有中型(⼆)、企业,公司下辖某站。

公司注册资本101万元,某站注册资本50.9万元。

现在册员⼯109⼈,其中在岗96⼈,内退2⼈,退休⼈员11⼈。

主要业务为某类商品收购、储存、调拨及顺价销售。

⼆、市某公司资产情况1、经德州⼤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见德正评字[2005]第002号、德正评字[2005]第003号评估报告书)、市财政局核准(见德财资产[2004]2号⽂件),截⾄2005年12⽉31⽇,市某公司总资产为3755.54万元(含⼟地评估价值217.52万元),总负债为4168.09万元,净资产为-412.55万元。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

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

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

职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落实好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正文:---------------------------------------------------------------------------------------------------------------------------------------------------- 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上海市律师协会2011年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改制工作律师业务流程第一节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第二节一般的业务流程第三节《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等的编制第四节各项报批、备案、确认工作第五节《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产权交易工作第三章主要改制形式的工作要点第一节以重组方式实施改制的工作要点第二节以联合方式实施改制的工作要点第三节以兼并方式实施改制的工作要点第四节以租赁或承包方式实施改制的工作要点第五节以合资方式实施改制的工作要点第六节以转让国有产权方式实施改制的工作要点第七节以股份制方式实施改制的工作要点第八节以股份合作制方式实施改制的工作要点第四章尽职调查与法律意见书第一节尽职调查及《尽职调查报告》第二节《法律意见书》第五章职工安置和职工权益的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充分发挥律师作为法律中介部门专业人员的独立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在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各项法律业务时,可以参照本业务指引的各项具体建议与要求开展工作。

1-2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国企改制法律业务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1-3 律师接受国有企业出资人、国有产权转让方(以下简称“产权主体”)的授权,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业务,协助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查证,协助相关方案的编制、报批和实施,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协助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等。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渝国资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在梳理总结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16日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指引。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运作。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

事业单位改制的步骤及其操作方法

事业单位改制的步骤及其操作方法

事业单位改制的步骤及其操作方法事业单位在转制、改制过程中,需要按照以下流程、遵循以下操作方法:一、依法开展改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在事业单位转制、改制过程中,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基本原则。

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规范整个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

事业单位自身的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引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有些事业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的资产数额十分庞大,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

因此如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某些人利用改制、转制之机,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公有资产,是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我们认为,只有加强法律监督和控制,才能有效的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一、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改制单位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对涉及到改制单位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改制单位的股权结构设置、资产转让等行为,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整个改制、转制流程的合法性。

第三、加强民主监督,资产的评估结果、处置方案等须交由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对发生在转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处理。

对于在转制、改制过程中隐匿资产的行为,一经发现,就要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对于中介机构在承办业务时,同改制单位串通作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等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侵害其他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也应依法追究责任。

二、改制方案的制定要坚持“三公”原则和职工民主管理制方案的制订实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事先将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这既是在政治上保证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是在制度上落实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如果这项工作做得不好,往往会影响改制的正常进行,甚至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国企重组改制方案

国企重组改制方案

国企重组改制方案第1篇国企重组改制方案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

为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我国政府积极倡导和推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本方案旨在为某国有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的重组改制方案,以实现企业持续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重组改制目标1. 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3. 增强企业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

4. 促进员工持股,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

5. 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三、重组改制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重组改制过程的合法性。

2. 公开透明:确保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确保重组改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 稳定有序:确保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生产经营稳定,维护员工队伍稳定。

5. 优化配置:以市场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效益。

四、重组改制具体措施1. 资产重组(1)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查,明确资产权属,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剥离非主营业务,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3)整合优势资源,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协同发展。

2. 股权改革(1)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

(3)合理确定国有股权比例,保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

3. 公司治理结构改革(1)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设置,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

(2)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

(3)加强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4. 人力资源管理改革(1)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实现员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

(2)完善薪酬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

(3)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川办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8号)《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以下简称改制)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组等按国家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42号令)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改制的原则第六条改制要坚持正确方向。

要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着眼于做强做大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潍政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06〕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一)改制申请。

企业改制须由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上报改制申请,改制申请需附改制预案。

(二)初步审核及批准改制申请。

对企业上报的改制申请与改制预案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核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

对初审合格的,明确改制方向、形式、改制方案的制订主体,下达申请批准文件。

(三)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按照改制申请批准文件,组织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制订改制方案可由以下三个方面选择承担:一是由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二是委托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除外);三是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改制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五)落实债权债务。

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求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事业单位改制的步骤及其操作方法(精选)

事业单位改制的步骤及其操作方法(精选)

事业单位改制的步骤及其操作方法事业单位在转制、改制过程中,需要按照以下流程、遵循以下操作方法:一、依法开展改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在事业单位转制、改制过程中,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基本原则。

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规范整个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

事业单位自身的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引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有些事业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的资产数额十分庞大,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

因此如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某些人利用改制、转制之机,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公有资产,是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我们认为,只有加强法律监督和控制,才能有效的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一、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改制单位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对涉及到改制单位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改制单位的股权结构设置、资产转让等行为,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整个改制、转制流程的合法性。

第三、加强民主监督,资产的评估结果、处置方案等须交由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对发生在转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处理。

对于在转制、改制过程中隐匿资产的行为,一经发现,就要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对于中介机构在承办业务时,同改制单位串通作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等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侵害其他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也应依法追究责任。

二、改制方案的制定要坚持“三公”原则和职工民主管理同国有企业改制一样,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改制、转制方案的制订实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事先将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这既是在政治上保证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是在制度上落实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如果这项工作做得不好,往往会影响改制的正常进行,甚至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国企改制法律意见书的规范制作

国企改制法律意见书的规范制作
门通 报行 业 主 管部 门并 建 议 给予 相 应处 罚 。 当然 。 如
上 海市 国资 委规 定 。 占有 国有 资产 的企业 、 事业
单 位 进 行 资产 清 查 、 权 界 定 、 权 交 易 、 权 纠纷 产 产 产
调处时 , 应聘 请 律 师事 务所 参 与 。 师 出具 的法 律意 律
书 是律 师 针对 国企 改制 报 批 的改 制 方案 或 产 权转 让
方 案 所 涉 及 的法 律 、政 策 问题 而 出具 的法 律 意 见
书。
《 业 国有 产 权 转 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企 (
《 办法 》 )将 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 的 法律 意 见 书规 定 为 决
把 握 整 个 事 情 脉 络 和 分 析 重 点 .这 样 容 易 解 决 问
题。
3 尊重 事 实 . . 严格 依 法 。
以事 实 为依 据 . 法律 为 准 绳 . 是 法律 工 作者 以 这 最 起码 的要 求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时 .要 辩 明 真假 虚
实 . 重 法 律 事 实 , 时 言 之 有 据 . 用 现 行 法 律 法 尊 同 运
果 律 师在 国企 改制 法 律 服务 过 程 中不 尽 职 给 当事 人
见 书 作 为上 海 市 国有 资 产 管 理部 门确认 企 业 、事 业
作者简介 : 胡先 明 , , 国社 会科 学 院研 究 院 民 商法 研 究 生 , 男 中 德衡 律 师 集 团 ( 上海 ) 务 所 主任 。 事
法 律 意见 书是 律 师受 当事 人 的委 托 .对 某 一 法 律 事 实 , 用 法 律规 定 进 行 分 析 、 运 阐述 和 认 定 。 司 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云政办发[2006]112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1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企业,行业协会: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六月八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省政府国资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以发展为目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章基础工作第四条改制的提出。

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机构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根据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决定所出资企业实施改制。

国有企业也可以直接向该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提出改制请求,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改制工作。

第五条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定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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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的操作,确保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根据《律师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结合本所有关规章和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实践,制定本操作规范。

本所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的,必须按照本操作规范执行。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国有企业改制,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以公司制改建为主要形式,通过资产出售、产权转让、资产重组、依法破产等方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的旨在实现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的一系列改革行为。

本操作规范所称专项法律业务,特指本所律师围绕国有企业改制,向参与改制的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各项专业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进行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的法律事实调查、提供债权债务的法律定性分析以及处置方案、出具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拟定资产处置重组方案、指导改制操作程序、出具改制方案法律意见书、规范和调整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企业公司制改建等业务。

第三条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应当围绕改制方案可行、操作程序合法、改制成本合理、职工安置得当等四个关键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国企改制参与主体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确保国有资产保殖增殖的原则,坚持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认真作好每项服务业务。

第四条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尽职尽责,确保改制成果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应当坚持保密原则,对国有企业改制业务中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二章业务受理第六条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实行统一收案制度,严格按照本所收案制度执行,本所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或变相私自收案。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实行集体受理制度,一般的单项的业务采取主协办律师形式,多项的复杂的业务采取律师团形式;本所律师不得个人独自承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主协办律师以及律师团成员的确定,坚持尊重委托人意愿的原则,委托人有指定的,根据该指定确定;委托人没有指定的,由主办律师或律师团首席律师从本所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律师名单中选择确定。

第九条受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应与聘请纺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一般操作规范第一节接受委托,尽职调查第十条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后,主办律师应当首先主持对与业务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主要包括:(一)拟改制企业基本状况调查包括企业成立时间、变更登记情况、子公司情况、注册资金情况、经营范围情况、职工结构情况等与改制业务相关的各项基本情况;(二)拟改制企业资产产权状况法律调查包括企业(含子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结构情况、企业主辅分离情况、产权界定和归属情况、产权争议情况、企业对外投资情况等等与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有关的各项法律事实情况;(三)拟改制企业债权债务情况法律调查包括企业合同管理情况、债权保全情况、债务处理情况、未决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等等;(四)拟参与企业改制各方主体资格情况法律调查(五)其他与承办业务有关的法律事实调查第二节拟定改制方案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有关改制政策并结合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政府和主管部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利益,合理地运用法律、财务等处理方法,拟定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改制方案。

第十二条拟定改制方案过程中,应注意妥善处理改制方案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在改制方案的确定上,对方案涉及内容的可行性、合法性进行深入论证,选择确定一个符合法律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的最佳方案。

第十三条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及投资各方的基本情况;(二)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总体思路;(三)企业改制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四)资产评估、债权保全和债务的处置、资产处置方式;(五)新公司股权结构设置、股金筹集方式、出资情况;(六)员工身份置换及补偿金或安置费用的支付;(七)改制的重点、难点及其法律风险分析和提示;(八)需要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九)其它需要报告或申请的内容。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主业、辅业的规定,协助作好主、辅业的界定以及主辅分离,制定主辅分离方案,优化资产结构。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协助改制企业作好分离学校、医院、幼儿园、食堂、车队等企业办社会职能。

第十六条对资产拟采取的增量吸补、净资产分割、零资产或负资产出售、撤资租赁、债权转股权等资产重组方式进行法律分析和风险预测,拟定资产重组方案。

第十七条拟定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处置方案。

第十八条做好从净资产中扣除和核销有关费用的统计安排工作,就扣除和核销费用问题出具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对于银行债务、一般债务、担保等有关债务的处置,作好与债权人的谈判,就债务的重组与处置出具法律方案。

第二十条对于评估机构无法确定的坏帐损失、债权投资损失、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出具法律意见书,做好资产损失的申报与核销工作,出具清结方案。

第二十一条对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的债权,帮助改制企业作好债权的保全与追索,出具保全方案。

第二十二条根据改制企业的资产规模、人员数量、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公司制改制的组织形式,设计符合改制企业自身需要的股权设置方案。

根据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股份发行、股权置换、增资扩股、整合重组做好相应的法律准备。

第二十三条股权设置方案包括如下内容:(一)就改制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现资方式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最佳方案;(二)就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筹划和安排,确定持股比例方案;(三)就股权交易形式及优惠提供法律分析方案;(四)管理层股权配置方案以及经理层融资收购的选择与确定;(五)设计职工持股方案,就资金来源、授予对象、授予条件、分配比例、载体选择、股权管理、交易方式、职工参与机制等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出具法律方案;(六)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创业贡献奖励折股、管理贡献奖励折股、科技贡献奖励折股等折股方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人员安置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改制企业与现有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和变更,针对职工身份置换设计方案;(二)就职工经济补偿的内容、补偿标准、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设计实施方案;(三)就在职人员的重组以及分流、离退休人员的安排,设计企业人员安置重组方案;(四)依据劳动、保险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规定,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办理提供法律依据,就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接续与变更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五)对劳模、中高级职称职工、孕产女职工、伤残职工、职工遗属、精神病患者等特殊群体的补偿与安置出具法律方案。

第三节为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提供法律意见第二十五条律师根据对改制企业资产的调查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法律上的分析,以确定企业资产的存续状态。

调查事项主要包括:1、固定资产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资产来源是否合法,实物与价值是否相符,设备、交通、办公等资产有无证明文件,房屋等建筑有无产权证,有无违法违章建筑,有无权属争议,有无抵押、有无被有关部门查封或采取保全措施,有无非经营性资产,企业中非经营性资产的数量、种类,是否要剥离等;2、流动资产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资产的真实性,货款回收有无法律障碍,存货的变现能力以及有无质量瑕疵;3、长期投资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资产投向是否合法,投资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是否属国家审批项目,投资是否能够获得收益和回收;4、无形资产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无形资产名称、种类、数量和存在方式,无形资产产权归属,是否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是否进行过评估等;5、土地使用权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企业土地使用权属性质,有无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出让还是划拨或租赁等其他形式,是否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用途是否与改制企业相符,有无权属争议,有无抵押、有无作价入股、有无被有关部门查封或采取保全措施等,改制企业土地用途是否符合现行规划要求;6、债务、债权的核减与确定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企业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债权和债务是否在法律保护范围内,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企业合同的签订是否有效,履行情况如何,是否有违约或将来违约的事实,企业有无对外担保及合同文件,是否在法律保护范围内,有无可能承担责任,企业有无正在进行的诉讼和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及将来可能涉诉或仲裁的事实,律师应当依据以上查清的事实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债务重组方式(货款改投资、直接融资、债权转股权、股份合作等);7、出资人出资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谁是出资人,出资人身份是否合法,有无名义出资人与实际现资人不符的情况,出资是否真实、到位、合法,出资人的出资、数额和比例证明,出资人的出资方式是现金、实物还是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其他资产(如股权、债权),涉及办理产权过户的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8、改制企业员工状况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公司员工构成(高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以及内退人员),各类人员的薪酬、待遇、福利情况(包含保险金及其他福利)及有无欠付情况,各类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有无员工出资或持股等。

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对改制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对企业的历史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工商登记、备案资料,财务会计帐目和审计报告,税务报告,政府有关文件等;2、根据企业有关人员的陈述并对应企业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3、对企业近年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4、对技术或实物出资的,应对实物的物理状态、原始发票、运输单据、抵押情况以及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验资报告进行审查,以确定资产出资人;5、其他适合改制企业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律师应当协助企业做好改制中的资产剥离工作;主辅业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等。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应改制企业的要求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异议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律师对改制企业产权依法审查后,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出具产权界定法律咨询意见。

第四节协助改制企业进行法律和政策辅导第三十条律师应当根据改制企业的不同改制形式,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律师对改制企业进行法律政策辅导的内容分为以下几方面: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员工身份置换和经济补偿、债权债务的清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第三十二条律师提供法律和政策辅导,可以是应改制企业要求或根据安排出席改制动员大会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也可以采取为企业和员工开展专题法律、政策讲座和法律咨询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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