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16•【文号】国税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二、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外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退(免)税,不再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之(3)规定的资料。
(一)付款单位为与成员公司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研发、设计合同约定的境外代付单位;(二)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应提供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原件和注明有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退回),不再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2004-05-3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23日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 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席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
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的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l992} 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财税[200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家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200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出口货物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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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1)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额 =1508.2(17%-15%)=24.6(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
=82017%-(320+0.47%+0.2 7% - 24.6)-23
=-179.042(万元)
(4)当期免抵退税额
=150 8.2 15%=18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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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不退税的出口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
(非计划内照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 调拨货物等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 自产农产品、饲料、农膜等。
(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
条件: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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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和出口货物: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 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 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3、特定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 货物; (2)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 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 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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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适用企业:
委托外贸出口货物的非生产型企业和商贸企业
不免不退的出口货物:
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政策
本章考点精讲★八、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政策(一)基本政策1.出口免税并退税(既免又退)2.出口免税不退税(只免不退)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也不退)(二)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1.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范围(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A.出口企业的界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B.出口货物的界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C.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的界定: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③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④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
⑤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2)生产企业视同出口自产货物——条件:A.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除外)行为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B.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退(免)税政策: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第一、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引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外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免抵退税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国内企业增加对外出口,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外贸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基本概念、政策依据、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对出口企业的影响等内容。
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概念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即以货物出口为依托的免抵退税政策。
在此政策下,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等费用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或额度免予抵扣或退还。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办法》2.《国务院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文件为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具体操作流程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出口企业注册备案–出口企业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备案,并按规定提交经营资质证明、出口合同等相关文件。
2.申报出口货物信息–出口企业需要按要求向相关部门申报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价值等信息。
3.确认货物出境–出口货物需要经过海关的出境确认,包括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等。
4.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境后,出口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包括填写退税申请表、提交相关单据等。
5.审核退税资格–相关部门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出口货物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6.退税结算–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按照规定的比例或额度,将退税款项返还给出口企业。
以上是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一般操作流程,具体操作流程还会受到政策的调整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而有所变化。
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为出口企业降低了负担,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免、抵、退税国税发2002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2-02-06 国税发[2002]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二OO二年二月六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
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
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2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管、依率计征、严肃退补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纳税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出口关税的纳税人。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根据税收征管实际需要,海关总署设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全国海关开展进出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税款的计征第一节纳税申报第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2施行日期2006.07.01文号国税发[2006]10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贷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2)
(4)产品的销售方式不同
在来料加工业务中,生产加工出来的产 品由外商负责运出我国境外自行销售,销 售的好坏与我方毫无关系;而在进料加工 业务中,经营单位在产品生产加工出来后 要自己负责对外推销,产品销售情况的好 坏与自己密切相关。
(5)税收政策规定不同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 (或免抵退),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 免税。
3、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 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 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 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国税发[102]号)
4、如一张报关单上有一条记录,出口企业在出口 申报(单证不齐)时,错将报关单一条录入两条, 出口企业应在单证收齐的月份,前期不做单证不 齐,当期出口申报调整中要将两条错误记录作为 单证不齐在当期进行冲减,并在当期录入一条正 确的作为单证收齐的记录,帐务不用调整。
❖ 实耗法的计算:
❖ 1、计划分配率的计算
❖ 退税机关根据进料加工手册中的“计划进 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计算确定 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 总值
2、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分两种情况:
(1)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 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 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小于 剩余购进的进口 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进口料件组 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4)免抵退税抵减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退税率
3、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的计算
(1)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 口总值
(2)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 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总值×实际 分配率
出口货物退免税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法律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Export Tax Rebate)是指国家为鼓励出口,在出口环节对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出口退税,即退还企业因生产和出口所支出的行政管理费、税费和各种其他费用,以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
出口退税是各国政府为了激发贸易活动和促进出口贸易而实行的一种财政政策。
退免税政策的作用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作为对出口企业降低成本的一种政策手段,极大地促进了出口经济的发展。
退税让出口企业的贸易成本降低,利润增加。
这就提高了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加大了出口贸易规模,增加了出口货物的市场份额。
同时,出口退税还能促使国内工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各行业提高技术水平、完善产品质量,提高国际竞争力。
退免税政策的法律基础中国出口退免税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出口税收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出口税收管理条例》《出口税收管理条例》规定了我国出口货物应税行为、退税范围、标准、退税货物的出口管理,流转管理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第二章规定了退税的功能、退税标准、退税申请等方面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将对出口货物免征或者按照规定退还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款,在进口环节或者支付环节办理退税”,也就是明确规定了国家给予出口商的退税政策。
2.《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是根据出口退税政策制定的,主要规定了退税申请、办理方式、资格审定和监管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其中,第二章规定了退税的申请、审批、核准和享受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此外还明确规定了退税作为国家补贴的性质和退税资金的应用目的,保证了退税资金的使用合规。
退税申请条件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出口企业在出口环节支付了相应的进口环节或者支付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费。
2.出口企业取得了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出口集装箱货物托运单等出口证明文件。
3.出口货物“三证齐全”,即外贸出口合同、发票和装箱单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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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
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
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扩散产品是指生产企业将原本由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通过联合(包括技术转让形式)扩散给其他企业生产收回后对外销售的同类及相关产品.协作生产产品是指有固定协作关系,协作厂之间订有合同且产品是连续生产或配套出口的同类及相关产品。
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也视同自产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质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应当注意,按照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文的规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非自产的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但根据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加工和视同自产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及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等问题的规定另行下达。
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税种、退税率(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税种.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即: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的增值税退税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着某一类货物在一定时期税收的实际征收水平,退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对外贸易,影响和刺激国民经济的速度,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关系到外商的经济利益。
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机械设备及电器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1999年1月1日后报关离境)、服装(1999年7月1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退税率为17%。
2、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它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自2001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棉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3、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以及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税率为13%,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1999年4月1日起煤炭退税率为13%;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退税率为13%;1999年12月1日柴油的退税率为13%;自2000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全部按其法定征税率执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4、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5%.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小麦、玉米、大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适用零税率的大米、小麦、玉米等商品的适用范围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6号。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离岸价格"又称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FOB,是英语Free on Board的缩写。
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货物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除“离岸价格"外,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成交价格还有“到岸价格”、“成本加运费价格”和“工厂交货价格”等。
“到岸价格"又称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CIF,是英语Cost Insurance Freight的缩写。
在该价格术语中的成本(Cost)是指“货价”,相当于FOB价格,故CIF价格实际等于FOB 价格加保险费和运费。
“成本加运费价格”又称离岸价加运费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C&F,是英语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
以上三种常用成交价格的换算公式如下:FOB=CIF-运费—保险费FOB=C&F-运费工厂交货价格(DAF),按工厂交货价格成交时,商品在卖方工厂交货时,即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合同注明的工厂交货价格。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
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并按外销发票金额记帐。
2、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
如按其他价格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出口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等有关单证以红字冲减销售收入.目前,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已经开始运行,企业完成报关程序,其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即可同步生成。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将下文明确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作为企业预免抵申报的依据.但在总局未下文明确之前,暂按省局鲁国税[2002]7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记帐汇率的确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
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
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
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
五、“免、抵、退"办法执行时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执行时间是指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
第二节一般贸易“免、抵、退”办法的政策规定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二、当期“免、抵、退"税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的合计数。
“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应理解为当期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
3、当期应纳税额>0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没有应退税额的,在计算免抵税额时,不用扣减.应当指出,出口货物离岸价应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合同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列明的离岸价为准;如上述单证记载的离岸价不一致,应以最低的价格为计算依据。
第三节进料加工贸易“免、抵、退“办法的政策规定一、进料加工贸易的概念进料加工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生产企业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
对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一般对进口料件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或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后,按规定计算退(免)税.在实际工作中,进料加工主要有两种形式: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1、自行加工它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后,利用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加工,生产出成品后复出口的业务。
自行加工形式是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的最主要形式.2、委托加工委托加工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后,以委托加工的形式拨交本单位其它独立核算的加工厂或本单位外的其它生产企业加工,加工成品收回后自营出口,并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