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的通知(2019)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财办综〔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做好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21号)等要求,现就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需向专员办报送的资料。
1.2017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即租赁补贴计划发放情况。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2.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情况和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3.按照财综〔2017〕21号文件要求,报送2017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完成情况,以及2018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4.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傅枚清等与湘乡市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傅枚清等与湘乡市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湘行终1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远志夏阳何建湘【审理法官】戴远志夏阳何建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陈金进;文雅;钱宗盛;万杉【当事人】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陈金进文雅钱宗盛万杉【当事人-个人】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陈金进文雅钱宗盛万杉【当事人-公司】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温建城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周妙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温建城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周妙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伟温建城周妙【代理律所】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被告】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共同被告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审核的优化建议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审核的优化建议作者:阮琪智来源:《财政监督》 2020年第17期阮琪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有效途径。
近期,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结合职能转型要求,不断提高站位,把握“两个关键”,坚持“两个导向”,发挥“两个优势”,优化审核方式,扎实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审核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把握“两个关键”,做足做细准备工作一是把握时间节点,加快审核进度。
结合《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统筹各项工作,合理安排时间,采取案头审核与非现场重点抽查方式,分阶段有步骤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按时保质上报审核报告。
二是把握政策要点,夯实审核基础。
2019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审核的内容、方式、范围均有较大变化,特别是新增加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关内容,政策多、内容细,吃透政策才能准确应对基层的各类情形。
云南监管局多渠道收集相关管理办法、技术导则等政策文件,组织集中学习,力求政策理解无偏差;结合以前年度审核积累经验,修订《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核工作表》,细致拆分绩效评价审核的各个指标,进一步梳理细化审核标准,确保尺度一致、标准明晰;按照《云南监管局内部控制操作规程》要求,科学严谨制订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审核要点、实施计划等内容,为后期现场审核工作打牢基础。
二、坚持“两个导向”,扎实开展审核工作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审核效率。
牢牢抓住审核要点,创新工作方法,根据审核工作不同阶段,分两批次编制《审核问题清单》,集中反映发现的各类问题,为后期情况收集汇总、撰写报告提供了“弹药”,把“问题清单”转化为审核工作的“聚焦清单”。
二是坚持靶向思维,精准发力,积极稳妥开展重点抽查。
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下达我县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单位,专项用于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七条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目标任务下达后,将资金按照棚改项目建设任务套数分解到具体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弄虚作假和违规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八条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2.04•【字号】黑财指(综)〔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住房保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黑财指(综)〔2020〕84号有关市(地)、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19〕5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各地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计划,经省政府批准,现下达你市县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万元(详见附件1),收入和支出分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类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和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8项“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二、该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尽快分解下达,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早日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保质保量完成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三、该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6号)执行。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中央财政资金的分配原则、相关因素权重及计算公式,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其中,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相关因素的权重根据年度任务量、以前年度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共同做好相关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级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各市级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申报材料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附送电子版)。
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的地区,省财政厅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将扣减分配给该地区的专项资金数额。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9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件,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财综〔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现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财政体制和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分配中央直达资金,并于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当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同时将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三、省级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全国城市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长效运维服务方案思路
长沙城市更新项目长效管理机制方案2022 年 X 月前言202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机制,从统筹协调、动员居民参与、改造项目推进、小区长效管理等四个方面积极探索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和长效管理的机制体系,进一步做好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和长效管理工作,促进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
《意见》的提出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给予了方向指导,也为构建城市更新项目长效管理机制从政策层面提供了有效支撑。
构建城市更新项目长效管理机制是避免城市更新陷入重复改造和资源浪费恶性循环,确保城市更新效果可持续性和长久性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快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善城市更新制度框架,提升城镇居民生活幸福感和体验感的重要措施,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社区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城市更新长效管理机制与城市更新改造建设处于同等地位,应同步进行。
2015年12月2017年12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2021年2月加快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广州、韶关、柳州、秦皇岛、张家口、许昌、厦门、宜昌、长沙、淄博、呼和浩特、沈阳、鞍山、攀枝花、宁波住建部在15个城市启动试点《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清单》国家住建部2019年1月2020年4月2020年7月2020年7月承担全市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老旧社区改造等六方面职责人居环境局挂牌成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全面开启长沙城市有机更新的新征程长沙城市更新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交流老城区有机更新、“一圈两场三道”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经验人居环境系统半年度会议 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五年行动计划,打造老旧小区改造“长沙模式”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推进会根据国家住建部发布的数据,全国2000年底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约22万个,总建筑面积约49.2亿M2,涉及居民3900万户,覆盖人数超过1亿人长沙市拟纳入更新改造范围的老旧小区共有1450个,涉及居民24.75万户,建筑面积超过2016万平方米1903905302505437191002003004005006007008002019年2020年2021年近三年全国老旧小区改造数量和资金投入数量/百个资金/亿元近三年全国范围老旧小区改造数量和投入资金呈正比快速增加以上资金不含地方政府配套投入资金和其他途径筹集资金预计全部老旧小区改造完毕需要投入资金超6万亿预计今年将达到900亿数据来源:中央财政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近三年来长沙市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速度在不断加快,预计“十四五”期间可以将全市纳入改造范围的老旧小区全部改造完毕94123204060801001201401601802002019年2020年2021年数据来源:长沙市数据统计三、项目概况分析根据对长沙市拟进行更新改造的老旧小区前期调研来看,长沙市待改造的老旧小区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项目分析其他方面内部管理方面基础设施方面建筑结构方面房屋功能方面建筑物老化管网功能下降公共设施缺乏建筑结构单一房屋密度大居住功能不全经济功能下降社会功能不足配套功能缺失缺乏物业服务业委会成立难运维资金收缴率低总量大单项小“城中村”格局小区、街道界限不分从项目现状和全国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实践来看,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存在以下重难点问题工作重点智能改造规模改造前期调研宣传引导统筹规划收集资料获取民意宣传政策引导思维转变规划改造流程统筹调度资源违章拆建片区改造智能设备改造智慧平台搭建集团内部分工工作难点政策制度支撑长效运营维护投建前瞻性城市发展匹配投入产出平衡投建必要性、合理性投建内容规划现代城市治理城市发展规划投入成本分析产出效益分析更新效果可持续性开展物业管理政策保障制度保障长沙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城发集团)成立于2019年9月,注册资本金为500亿元。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6.09•【文号】发改投资〔2021〕831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83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和交通委、建设局):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19〕1035号)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现将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2406334万元以投资补助方式切块下达你们,用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实施各地方应按照“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系统观念,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改革,统筹中央资金、地方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渠道,形成合力;统筹各类项目实施,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统筹谋划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共同把保障性安居工程这一民生实事做实做好。
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权限报有关机关批准。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保障性安
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1.19
•【字号】苏财综〔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
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苏财综〔2020〕5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19〕60号)要求,现对提前下达的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进行调整(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资金项目代码Z135080000028,通过2020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列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
待2020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二、该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
提前下达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暂不调整。
三、各地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调整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情况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豫政办〔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是重大民生工程,能够有效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对进一步优化城市供给结构、激发投资消费活力、改善城市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抓好城镇老旧小区设施改建配套、人居环境改造提升、居民服务改善优化、社区管理改进规范,促进城镇老旧小区居住条件环境显著改善、功能品质明显提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居民参与。
坚持“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制定支持政策、标准和计划,协调各方共同参与。
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引导群众全程参与。
注重创新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引入市场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居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
2.以人为本,突出重点。
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着力补短板、惠民生,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居民安全和居住功能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着力完善城镇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适度改造提升建筑物本体和小区环境。
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梧财综〔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梧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0〕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桂财综〔2020〕62号)、《关于报送梧州市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部分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的函》(梧建函〔2020〕836号),经研究,现下达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部分(详见附件),同时分解下达专项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确保2020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按照桂财综〔2020〕32号有关资金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各县(市、区)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小区个数、户数、楼栋数和面积数,结合各县(市、区)财政困难系数,综合考虑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情况,按照因素法,确定下达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二、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相关项目计划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下达。
三、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通过新增政府一般债券安排,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桂财综〔2020〕32号和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用于资本性支出,严禁用于经常性或费用化支出。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1.20•【文号】财综[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1月20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重点。
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
(三)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4.14•【文号】财社〔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建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做好农房抗震改造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要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村〔2018〕115号)等规定,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四类重点对象(即: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需求、财力情况、工作绩效、政策支持等因素,现下达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项目名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35080000029),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完成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任务(含新疆农村安居工程安居房建设任务,指标金额和任务数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9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攻坚任务目标要求,用于完成四类重点对象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并支持在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开展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对该地区范围内抗震设防不达标的农房实施抗震改造。
该预算收入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类“住房保障支出”科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清算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清算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川财综〔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住房保障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清算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综〔2019〕32号有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清算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财综〔2019〕52号)和《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17〕19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2019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2018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审计反映情况和财政部驻川专员办审核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以及国务院对2018年棚户区改造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表扬激励的要求,现清算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如数(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
各地接到清算结果后,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类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支出按用途分别填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和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
其他事宜仍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综〔2019〕9号)号执行。
附件: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清算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23日。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通化会计实务工具相关内容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总结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的新情况、新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8月6日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小区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
小区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小区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现如今,建议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使用正确的写作思路书写建议书会更加事半功倍。
大家知道建议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区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小区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1xxx区城市建设开发中心:你单位《关于上报20xx年龙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程一期-威山新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漳龙城建[20xx]23号)及有关附件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20xx年龙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程一期-威山新村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编码: 20xx-350603-47-01-006327),具体批复如下:一、项目名称:20xx年龙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程一期-威山新村。
二、建设单位:漳州市龙文区城市建设开发中心。
三、建设地址:龙文区威山新村。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主要改造提升威山新村小区内道路、供排水、绿化、照明、通信、围墙等基础设施,配套无障碍设施、停车位布置、雪亮工程、公共配套修缮及配合供气、供电土建施工等。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796.06万元,由业主多渠道筹集。
六、建设期限:11个月。
七、原则同意该项目的.节能评估意见(节能措施),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八、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xx]571号),项目单位须在开工前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九、项目涉及维护社会稳定、规划、用地、环保、水土保持、消防、卫生、节能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项目属政府性投资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我局审批。
十一、请据此批复认真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开展招标工作,条件具备后抓紧组织实施。
xx文区发展和改革局20xx年2月24日小区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2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来《南宁威凯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立项建设20xx年南宁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一期)的请示》(南威智慧报〔20xx〕17号)有关材料收悉。
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我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收到中央资金后纳入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等。
省建设厅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资金分配建议等前期基础性工作,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计划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期满后,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作调整。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
一是租赁补贴。
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二是公租房筹集。
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
三是城镇棚户区改造。
主要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置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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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的通知(2019)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9〕235号)文件,经研究,现下达你区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万元(具体见附件1)。
该项资金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科目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
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99项“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503机关资本性支出(一)”。
该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
(湘财综〔2019〕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7号)文件规定执行。
老旧小区应为应为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原则上加装电梯群众有意愿、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应将加装电梯纳入改造内容。
其中加装电梯财政补助(含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助)比例不得超过安装电梯总支出的50%,且补助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
各辖区财政部门(综合工作管理机构)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统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促进项目尽早开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专项资金,明确和细化改造具体内容,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时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同时,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对照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
2、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绩效目标表
永财预139号2019年中央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湘财预235号)
永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3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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