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征收方面:
1.征收对象和范围:水资源费适用于所有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市政供水、农村用水等。征收范围涵盖使用地
表水、地下水和雨水等各种水资源。
2.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用水用途和用水量确定不同的水
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标准可以按照单位面积或单位用水量进行衡量,具
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各地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
3.征收周期和方式:水资源费的征收周期一般为季度或年度,征收方
式可以采取预缴和后补两种方式,并提供电子和纸质两种缴费方式。
二、使用方面:
1.用水许可制度:所有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用
水许可证才能进行相关活动。用水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和条件应该根据不同
的用途和用水量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的使用水资源。
2.节约用水措施:各个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采取相应的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这包括改善节水设备、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广节水
技术等。
3.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还应包括对水污染的治理
和防治措施。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废
水处理,减少水污染对水资源的影响。
三、管理方面:
1.监督管理机构:设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
水资源的征收和使用。该机构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打造一支专业化、高效的管理团队。
2.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水资源费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和统计用
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使用情况,为征收和使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3.惩罚机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节和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17号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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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部,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3月30日
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
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01
•【字号】鲁政发〔2017〕42号
•【施行日期】2017.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的通知
鲁政发〔2017〕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7.06.15
•【字号】鲁政发[1987]61号
•【施行日期】1987.06.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
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87〕61号1987年6月15日)
《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水费一定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清淤,不得挪作他用。各市地县应严格把关。
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兴建、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
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和用水户,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事业性质,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切实把水费计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
第二章水费计收标准
第五条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1.24
•【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施行日期】2018.01.2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1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
2018年1月2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
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报告书”。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2.22
•【字号】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
第四章相关收费
第五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六章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七章附则
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号 8 0
)
精神 ,
结合 我省 实
本 际 定 法 制 ,
办
。
第 二条 本办 法适用 于全省水 资 源税
征 收 管理 。
第 三条 除 本办法第 四 条规定 的情形
外 , 其他直接 取用 地表水 、 地 下水 的单位
和 个人为 水资 源 税 纳税 人 , 应 当 按 照 本办
税 : 源自文库
一
(
)
农 村集 体经 济组 织及 其成 员 从
本集 体 经 济 组织 的 水 塘 、 水库 中 取 用 水
的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 公 报 20 1 8 年第 1 期
政 府 文 件 f?
二 (
)
家庭 生 活和 零星 散养 、
圈 养 畜
禽 饮 用 等少 量 取 用 水 的 。
省 政府各部 门 、 构 各 直 属 机 :
现 将 《 山 东省水 资 源 税 改革 试点 实 施办 法 》 印 发给你们 , 请认 真贯彻 执行 。
山 东省 人 民政府
年 月 2 0 1 7
12
1 日
山 东省 水 资源 税改 革 试点 实 施 办法
第一 条 为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九 大
益 的 危 害 临 时应 急取水 的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2.22
•【字号】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
第四章相关收费
第五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六章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七章附则
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山东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鲁价费发〔2024〕179号
山东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鲁价
费发〔2024〕179号
暂行办法规定了超计划用水的概念,即指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农
牧民等用水行为超过计划指标的情况。暂行办法明确了超计划用水的分类,依据用水行为的性质和情况将超计划用水分为三类,并根据不同的用水行为,制定了不同的水资源费加价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于第一类超计划用水,即非正常用水行为,为
了严厉打击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暂行办法实行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用水
单位收取3倍的水资源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处以罚款。
对于第二类超计划用水,即正常用水行为,但超过计划指标的情况,
暂行办法规定了累进加价的费率。根据实际用水量与计划指标的超额比例,采取不同的加价费率。超过计划指标10%以内的,加价率为10%;超过10%至20%的,加价率为15%;超过20%至30%的,加价率为20%;超过30%的,加价率为30%。这样的征收办法将激励用水单位严格控制用水量,合理规
划用水计划。
对于第三类超计划用水,即政府调整用水计划导致用水单位超计划用
水的情况,暂行办法规定了一定的优惠政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学校
和医院等公益性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可以减免20%的水资源费;其他超计
划用水的,可以减免10%的水资源费。这样的优惠政策既考虑到了公益单
位的特殊性,也体现了政府对于用水单位的政策支持。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水资源费的征收方式和时限。根据实际情况,可以
采取月度或季度征收方式,并要求用水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缴纳水资源费。
总之,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的制定,有利于调动用水单位的用水积极性,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暂行办法的实施也需要进一步监督和管理,确保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一)泰安市市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三)日取地表水2万至4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3千至2万立方米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四)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取用地表水的每立方米0.30元。
(二)取用地下水用于公共供水的每立方米0.65元,自备水源取水的每立方米0.75元。
(三)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超采区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四)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每立方米
0.13元。利用矿坑排水进行生产建设的,不再重复征收水资源费。
第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
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发布时间: 2017-09-30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长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水资源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
【实用版】
目录
1.水资源税的定义和目的
2.山东省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3.山东省水资源税的税率
4.山东省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5.对水资源税的反思和建议
正文
水资源税是一种以水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目的是通过税收手段,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使用,促进可持续发展。在我国,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适用于各种用途,如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等。
针对山东省,其水资源税的税率是根据不同的用水类型和地区制定的。对于一般用途的用水,如农业和生活用水,税率较低,旨在减轻民众的负担。对于工业和特种行业等高耗水用户,税率较高,以鼓励节约用水和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在征收管理方面,山东省采用了差别化的税率制度,根据用水单位的类型、规模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制定不同的税率。同时,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山东省还实施了水资源税的征管协作机制,税务机关和水利部门共同参与税收征收和监管,确保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然而,水资源税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于一些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由于税收征管的难度较大,税收的征收效率较低。此外,一些高耗水企业为了降低税收负担,可能会采取一些避税行为,这也需要加强税收监管和征管力度。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综合国情和山东省水资源的特点,为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山东省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管理。本文将分析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一、征收管理
1.范围
2.对象
所有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3.费率和征收方式
(1)山东省设立了一级和二级水资源费征收方式。一级水资源费按照公式计算,即水资源总量×价格×年税率。二级水资源费有特定的征收标准和费率。
(2)费率根据不同的行业、用水单位和项目的特点进行分级,根据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使用情况确定。同时,政府还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4.征收义务和程序
(1)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水资源费。水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税务部门开展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2)税务部门根据水资源法律法规要求和征收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核实征收的水资源费。
二、使用管理
1.用途
2.使用单位
(1)水资源管理机构:主要用于水资源调控、监管和执法等工作。
(2)环境保护部门:用于水环境保护工作、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等方面。
(3)农业部门:用于农田灌溉、农业灾害防治和农业节水技术推广
等方面。
(4)工业部门:用于工业生产中的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和工业
节水技术研发等方面。
(5)城市部门:用于城市供水、排水和城市节水技术的推广等方面。
3.使用管理制度
(1)水资源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水资源费
用用于规定的用途和项目。
(2)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使用。
《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条例_
《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为了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了《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跨省的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按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事业。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各单位应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省水利厅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开发利用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跨省的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按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事业。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各单位应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鲁价费发〔2011〕17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
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1〕179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现将《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
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推动用水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计划(定额)用水,是指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标准核定的计划部分。
第四条超计划(定额)取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各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水量不得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用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水量。
第七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用水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或当地有关用水定额标准核定并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第八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和下年度取用水申请。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核定并下达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当年的取用水计划。取用水计划应当逐月分配到年内12个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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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
(四)自备水源的征收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的征收标准;
(五)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
量水计量设施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
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
达《山东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资源费;逾期
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资源费额3‰的滞纳金。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物价部
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分成比例为15%;其余部分由市与县(市、区)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省级分成部分,由代收银行按规定分成比例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分成部分,由代收银行按规
定分成比例分别缴入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 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二) 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三) 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的补贴;
(四) 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第十三条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不得挪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用途编制年度
水资源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水资源费当
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征收水资源费所需的业务费用,列入水资源费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
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
或者未足额征收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缴款
通知书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应缴水资源费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
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
(二)未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
料的;
(三) 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
第十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征收水资源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截留、挪用、越权征收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上缴、下拨水资源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 4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