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测量与航标管理
航道航标巡查管理制度范文
航道航标巡查管理制度范文航道航标巡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航道航标设施的巡查管理工作,确保航道航标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航行安全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类航道航标设施的巡查管理工作,包括航标灯塔、浮标、标志牌等。
第三条航道航标巡查管理工作的目的是发现和解决航道航标设施的问题,及时更新和维护航标设施,确保航行安全。
第四条航道航标巡查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规范、统一标准、及时有效。
第五条航道航标巡查管理工作由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标设施使用单位协助开展巡查工作。
第二章巡查周期第六条航道航标设施的巡查周期由航道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巡查周期到期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巡查人员对航道航标设施进行巡查。
第八条对于航道航标设施的重要性和特殊情况,巡查周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巡查内容第九条航道航标巡查主要内容包括:设备运行状况、灯光亮度、标志牌清晰度、浮标漂浮情况、航标设施周边环境等。
第十条航道航标巡查时,应当与航标设施使用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巡查任务。
第十一条航道航标巡查人员应当熟悉航道航标设施的基本知识和巡查方法,具备巡查工作所需的技能。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问题,巡查人员应当及时上报给航道管理机构,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巡查人员上报的问题,按照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航标设施使用单位。
第四章设备维护第十四条航道航标设施的维护工作由航标设施使用单位负责,航道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航道航标设施的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六条航道航标设施的维护工作包括设备维修、灯光更换、标志牌更新等。
第十七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五章巡查记录第十八条航道航标巡查应当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解决方案等情况。
第十九条巡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并保存在巡查人员所属单位的档案中。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一)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一)一、总则内河航标是指在内陆水域内设置的用于指导航道、标识危险和提供导航信息的设施。
为规范内河航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提高航行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内河水域内的航标管理工作。
二、内河航标的类别和功能1. 定位航标:用于标示水道方向、航道范围,提供导航参考;2. 标志性航标:用于标示航道、港口或者船闸、大型设施的位置;3. 临时航标:临时设置的航标,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导航标识;4. 危险警示航标:用于标识各种危险情况和禁止行为;5. 导航信息航标:提供航行规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等导航相关信息。
三、内河航标的管理机构及职责1.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负责内河航标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2.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航标档案,记录航标的位置、类型、功能、状态等信息;3.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航标的巡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航标的正常运行;4.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要开展航标相关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5.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应定期审核航标设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内河航标的设置和维护1. 内河航标的设置应符合通航需求和航行安全要求,根据航道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航标的位置和类型;2. 内河航标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工作功能正常;3.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定期对航标进行巡查,并记录相关信息;4.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应根据航道变化和修建工程等情况及时调整航标的位置和类型;5.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航道变化和其他信息,做好航标维护工作。
五、内河航标管理的信息化建设1.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应建立航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航标的实时监控和管理;2. 内河航标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航标基础信息、巡查记录、维护计划等模块;3. 内河航标管理信息系统应与其他相关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和交互,提高数据的有效利用;4. 内河航标管理信息系统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5.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应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2023-10-26•总则•航道规划与建设•航道保护与利用目录•航道管理机构与职责•法律责任•附则01总则1立法目的23规范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
适应重庆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航运事业的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航道管理活动。
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为适应船舶通航需要而建设的航道工程设施及其相关水域。
适用范围航道是指由整治建筑物、航标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组成的通道。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河势控导和防洪保护等功能所需的工程设施。
航道定义02航道规划与建设航道规划原则航道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保护、防洪、水上旅游、生态建设等要求,并与港口、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
航道规划等级根据航道功能和航运发展需求,将航道分为主要航道和其他航道。
主要航道是指满足船舶通航标准,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其他航道是指除主要航道以外的航道。
航道规划审批航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设标准01航道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通航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主要航道的建设应当满足1000吨级以上船舶的通航要求;其他航道的建设应当满足相应通航要求。
建设程序02航道的建设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阶段。
建设管理03航道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规范施工作业,保障航道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航道养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畅通无阻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8.29•【文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23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可通航3000吨以上(含3000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四)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五)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第四条地方航道是指:(一)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二)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三)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四)其它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第五条航道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航道技术标准。
第六条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航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领导;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应统筹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条例》和本《细则》所指“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设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船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
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航道规划第六条航道规划分为全国航道规划、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
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航道规划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保障内河航行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范本文)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保障内河航行安全,维护交通秩序1. 引言内河航标是指为了保障内河航行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而设置的标志物或设施。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有效管理和维护内河航标系统,保障内河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目的,以及其主要内容和操作流程。
2. 管理目的•合理规划航标设置,确保航标系统完整有效;•确保航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修复损坏或失效的航标;•提供准确的航标信息,帮助船舶正确导航和行驶,避免事故发生;•加强对内河航标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积极推行航标智能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3. 管理内容3.1 航标的设置和维护根据内河的航道规划和交通需求,进行航标的合理布局和设置。
航标的设置涉及到航标的数量、种类、位置等方面的规划。
同时,需要确保航标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工作,保证航标的可用性。
3.2 航标信息发布通过航标管理系统,及时发布航标信息,包括航标的位置、特征、状态等。
船舶可以通过接收航标信息,及时了解航道情况,正确导航和行驶。
3.3 航标巡视和检查定期组织航标巡视和检查工作,包括对航标的外观、灯光、信号等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航标的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3.4 航标更新和改建根据内河交通的发展和变化,及时更新和改建航标。
更新和改建航标可以采用新的技术和材料,提高其可见性和可靠性。
3.5 航标智能化管理推行航标智能化管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内河航标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例如,可以利用远程监控系统实现对航标的实时监测和管理。
4. 操作流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操作流程如下:4.1 规划航标布局根据内河的具体情况,制定航标的布局方案,确定航标的数量、种类和位置。
4.2 设置和维护航标按照布局方案,设置航标,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工作,确保航标的正常运行。
4.3 发布航标信息通过航标管理系统,发布航标信息,包括航标的位置、特征、状态等。
测绘技术中的港口测量与航道整治
测绘技术中的港口测量与航道整治测绘技术在现代社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中包括了港口测量与航道整治。
港口测量是指对港口周边的海岸线、水深和地形进行测量和评估的一项技术,而航道整治则是对航道进行规划和维护,确保船只航行的安全。
本文将探讨港口测量与航道整治在测绘技术中的重要性以及一些新兴的技术应用。
港口测量在现代海洋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作为载货和旅客运输的交通枢纽,港口的设计和建设必须考虑到水深、航道宽度、停泊区域等因素。
测绘技术通过精确的测量和数据处理,为港口规划和建设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例如,通过测量港口附近水深,可以确定船只可以安全通行的区域,以及需要进行疏浚的区域。
同时,测绘技术还可以提供港口周边土地的地形及地貌信息,帮助规划港口的交通状况和岸线布局。
在港口测量中,卫星测绘技术的应用也愈发广泛。
通过使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和卫星遥感技术,可以快速获取大范围内的地理信息。
对于港口测量来说,这意味着可以实时监测海岸线的变化和水深的变化。
同时,卫星遥感技术还能够提供海洋潮汐、洋流和波浪等海洋动力学数据,帮助船只规划航线和避免危险区域。
另外,激光雷达技术也在港口测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激光雷达可以精确测量水深、岩层和地形等信息,其测量精度可以达到毫米级别。
这对于港口测量来说十分关键,因为港口内部的水深分布和地形情况直接影响着船只的通行和停靠。
激光雷达还可以快速扫描整个港口,获取大量的测量数据,并通过三维模型的建立进行可视化分析。
除了港口测量,在航道整治中,测绘技术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航道整治是指对航道进行规划和维护,以确保船只的航行安全和效率。
航道整治通常包括疏浚、航标设置和水下障碍物的移除等工作。
在这些工作中,测绘技术可以提供准确的水深信息,以帮助判断航道的通行情况,确定需要进行疏浚的区域。
同时,通过观测海洋潮汐、洋流等数据,可以帮助航道规划人员预测航道的变化和水深的变化。
在航道整治中,还可以利用无人机技术进行航道巡查和监测。
航标 规范 规章
航标规范规章航标是一种用于指示航道、航线或者提供航海导航信息的设备或标志物。
航标的规范和规章是为了确保航标系统的有效运行和航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航标的规范和规章,包括其定义、分类、设计要求、安装位置、维护和检修等方面。
一、航标的定义和分类航标是指在水上、水下、陆地或空中设置的一种设备或标志物,用于指示航道、航线或提供航海导航信息。
根据其用途和形式的不同,航标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导航航标:用于指示航道或航线的设备,包括灯塔、浮标、航标标志等。
2.警示航标:用于提醒船舶避开障碍物或危险区域的设备,包括浮标、标志、标牌等。
3.引导航标:用于引导船舶进出港口、航道或水域的设备,包括灯塔、浮标、航标标志等。
4.辅助航标:用于提供辅助导航信息的设备,包括测深标志、测量标志等。
二、航标的设计要求为了确保航标的可见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航标的设计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设计要求:1.可见性要求:航标应当具有足够的可见性,以便船舶在远处就能够发现和识别。
可见性要求包括航标的高度、亮度、颜色等方面。
2.稳定性要求:航标应当具有足够的稳定性,能够抵御恶劣的天气条件和水流冲击。
稳定性要求包括航标的重量、结构和固定方式等方面。
3.可靠性要求:航标应当具有足够的可靠性,能够长时间稳定地工作。
可靠性要求包括航标的耐久性、电力供应、维护保养等方面。
4.信息传达要求:航标应当能够准确传达导航信息,包括航道标志、航行警告、水深信息等。
三、航标的安装位置航标的安装位置是根据航行需求和地理条件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航标的安装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可见性要求:航标应当安装在航道或航线上能够被船舶远处观察到的位置。
同时,航标的安装位置应当避免被高楼、山脉等遮挡。
2.导航指示要求:航标应当安装在船舶需要导航的位置,例如港口入口、航道转弯处等。
3.安全要求:航标应当安装在不会对船舶造成碰撞风险的位置,例如远离岩礁、浅滩等危险区域。
航道航标管理基础知识
精心整理航道航标管理基础知识第一部分航道概述一、航道概念及分类(一)航道: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划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
(二)航道分类1.按航道的级别划分为7级,即I、II、III、IV、V、VI和Ⅶ个等级航道。
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3.按航道所在地域划分为沿海航道和内河航道。
4.按航道形成的因素分为天然航道、人工航道和渠化航道。
5.按航道的通航条件划分:(1)依通航时间分为常年、季节性通航航道;(2)依通航限制条件分为单向、双向和限制性航道;(3)依通航船舶类别分为内河船航道、海船进江航道、主航道、副航道、缓流航道、短捷航道等。
6.按航道所在特殊部位分为桥区航道、港区航道、库区航道、内河进港航道和海港进港航道等。
二、航标的概念、作用及分类(一)航标:即助航标志,是船舶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
(二)航标的作用:标示航道的方向、界限与障碍物,揭示有关航道信息,为船舶航行指出安全经济的航道。
(三)航标分类1.按航标的作用划分为:(1)视觉航标:是固定的或浮动的供直观的助航标志。
具有易辨认的形状颜色,可安装灯器及其它附加设备;常用标身的形状、颜色或顶标来区分或表示不同的航标功能,供驾驶员在白天观察使用,夜间则以灯光的颜色、节奏、周期来区分识别。
(2)音响航标:是指能发出声音信息以引起驾驶员注意其概位的助航标志。
有空中和水中音响航标两种。
(3)无线电助航设施:以无线电波传送信息供船舶接收以测定船位的助航标志。
有无线电指向标、无线电测向仪、雷达应答器、雷达反射器、雷达指向标、卫星导航等。
2.按航标设置水域划分为:(1)内河航标:有航行标志、信号标志和专用标志。
航行标志包括过河标、沿岸标、过渡标、侧面标、左右通航标、示位标、泛滥标、桥涵标;信号标志包括通行信号标、鸣笛标、界限标、水深信号标、横流标、节制闸标;专用标志包括管线标和专用标。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二)(1)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二)是根据国内河航行管理的要求和现实需要制定的一套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航标种类、安装要求、维护管理、航标守则和监测评估五个方面对内河航标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航标种类1.1 探岸航标的功能和作用1.2 航道标志的种类及使用范围1.3 航标灯光和颜色的意义和分类1.4 浮标的类型和区分1.5 码头标志的标准和标识方法二、安装要求2.1 航标安装的位置和密度2.2 航标安装时的基础处理及固定方法2.3 航标安装时的尺寸和标志要求2.4 在特殊地区的航标安装措施2.5 航标安装验收程序和要求三、维护管理3.1 航标巡护制度和巡护记录3.2 航标巡视维护的频次和内容3.3 航标修复和更换的程序和流程3.4 航标修复时的安全措施3.5 航标管理数据的记录和备份四、航标守则4.1 内河航行守则的内涵和指导原则4.2 港口航行区域的守则和注意事项4.3 进出港船舶航行的交通规则4.4 执法巡航时的注意事项4.5 特殊情况下的航行指引和措施五、监测评估5.1 航标监测的方法和技术5.2 航标监测结果的分析和评估5.3 航标系统运行情况的评价与调整5.4 航标管理效果的监测和评估指标5.5 航标管理办法的持续改进和更新总结: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二)通过对航标种类、安装要求、维护管理、航标守则和监测评估五个方面的详细阐述,为内河航行管理提供了一套完善的管理措施。
航标的种类及使用范围、安装要求和基础处理、巡视维护的内容、内河航行守则和注意事项、航标监测评估的方法和指标等方面的规定将有助于提升内河航行的安全性和流畅度,保障航行安全。
此外,持续改进和更新航标管理办法也是保障内河航行管理能够适应新要求和环境的重要手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12.21•【文号】交水发[2010]75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0〕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船舶提供良好、安全的航行条件,我部组织制定了《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及国际(境、界)河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具有管辖权的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
省界航道的养护管理,由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的具有发电收益的航运枢纽,其部分发电收益应当用于航道养护。
第五条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加强内河航道标志管理,确保航行安全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加强内河航道标志管理,确保航行安全1. 引言2. 内河航标管理的重要性航行安全保障适当设置和维护内河航标可以提供明确的导航信息,帮助船只避免危险区域,减少事故发生可能性。
运输效率提升良好的内河航标管理可优化航道布局,缩短航行时间,提高物资运输效率,降低成本。
环境保护航标管理还应考虑环境因素,通过合理设置航标,减少生态环境的影响。
3.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3.1 内河航标设置原则合理性原则根据内河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航标设置方案,确保航行安全和便利性。
科学性原则借鉴航行经验和其他航标管理标准,确保航标设置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信息化原则航标设置应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卫星导航系统,提高航行信息获取的准确性和方便性。
3.2 内河航标管理责任政府管理部门负责内河航标管理的规划、设置、建设和维护工作,制定内河航标管理规范。
航标管理单位负责航标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巡查和报告,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航标。
船舶运营单位遵守航标管理规定,配合航标管理单位的巡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航行安全。
3.3 内河航标管理的工作流程航标管理计划编制根据内河航行需求和航行安全状况,制定内河航标管理计划,明确航标设置和维护的重点和时间计划。
航标建设和维护根据航标管理计划,组织航标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航标设施的完好和运行可靠。
巡查检查和维修定期进行航标巡查和检修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损坏或失效的航标灯和浮标,确保航标的正常运行。
信息收集和反馈建立航标管理信息系统,收集内河航行数据和航标维护记录,及时反馈航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以及维护工作的效果。
4. 内河航标管理的技术要求航标灯技术采用高亮度、低能耗的LED航标灯,确保夜间航行能见度,并考虑节能环保因素。
卫星导航系统结合卫星导航系统,提供精准的航行信息,辅助船只定位和航线导航。
通信设备航标设备应配备通信设备,与船舶、岸上监管中心等进行及时的信息交流。
5. 内河航标管理的评估和改进定期进行内河航标管理效果评估,包括航行安全事故发生率、航行速度等指标,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内河航标管理水平和航行安全性。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年月日交通部令第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标管理,保持航标的正常状态,提高航标维护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以下简称《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通航水域的航标管理。
第三条航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航道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航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道,除交通部直属管辖的外,其航标的设置和管理,应按行政区划分工负责,也可通过协商确定管理范围。
省界河流的航标管理应通过协商由航运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航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管理的基本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指示、规定;(二)制定航标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三)负责编制和审定航标维护工作计划,提出实施措施;(四)掌握航道特征、水情变化及碍航物分布情况,保持航标的正常状态,并发布航道通告;(五)定期检查航标,指导和帮助基层班组工作;(六)编制航标船艇及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七)收集整理航标技术资料,分析航标维护质量,总结航标维护管理经验;(八)参加评审本辖区与航道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及其他水上工程的航标设施建设项目和审定航标配布图;(九)参与航标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研制、鉴定和推广使用;(十)按规定对违反《航标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中有关航标保护条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各级航标管理机构应按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职责,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职责。
第七条基层班组的基本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航标技术规定和安全生产制度,完成辖区航标维护计划;(二)负责航标的设置、维护和通行信号的揭示;(三)掌握航道变化,及时调标、改槽;(四)按规定测报航道尺度,并向上级报告航道情况,及时提出辖区航道内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建议;(五)负责航标设备及船艇的管理和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六)做好航标维护和信号台工作记录,按时填报报表;(七)对损害航标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向上级报告;(八)对漂移、流失、损坏的航标,必须及时恢复。
港口航道与航标管理研究
港口航道与航标管理研究港口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枢纽,而航道与航标管理则是确保港口运输安全和顺畅的关键。
港口航道与航标管理研究旨在探索如何优化港口航道布局和航标设置,以提高港口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本文将从港口航道规划、航标种类与设置以及管理技术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港口航道规划港口航道规划是港口建设的前期工作,它涉及到水深、航道宽度、弯道半径等因素的确定。
首先,需要根据港口的货物类型和船舶吃水等要素,合理确定航道的水深。
水深的不足会导致船只搁浅或无法进入港口,而过深的水则会增加港口维护成本。
其次,航道宽度的设定需要考虑到船舶的尺寸和航行安全,确保船只能够安全地通过航道。
此外,弯道半径的设定也是关键,过小的弯道半径会限制船只的转弯能力,增加碰撞风险。
二、航标种类与设置航标是指为引导船舶航行和标示航道的设施,包括灯塔、浮标、航标标志等。
航标的种类与设置需要根据航道的特点和港口的需求来确定。
一般来说,大型港口会设置灯塔,用于引导船只进出港口。
灯塔的高度和亮度需要根据航道的长度和船只的视觉距离来确定。
此外,浮标也是常见的航标设施,可用于标示航道的边界和危险区域。
航标标志则是用来标示航道的方向和航行规则,以确保船只能够正确地航行。
三、管理技术港口航道与航标的管理技术是确保港口运输安全和顺畅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卫星导航系统和无人机巡航,可以实时监控航道和航标的状况,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的问题。
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港口航道与航标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对航道和航标的动态管理和维护。
这些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总结港口航道与航标管理研究对于港口运输的安全和效率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规划航道、设置适当的航标,并运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可以提高港口运输的质量和效益。
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港口航道与航标管理研究将会进一步完善,为港口运输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航道航标巡查管理制度
航道航标巡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航标巡查工作,保障航道航标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航行安全,提高水上交通的运输效率,提高全社会供给水运能力,使之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陆河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航道航标巡查工作是指对航道和航标设施进行定期清理、检查、维修、更换故障设备、及时修复、拆除消失设施,保证通球尽出,光、声、电等设备工作正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航道航标是指河道、海峡、港口、水库、湖泊、内陆河等水域的助航标志以及其他水文设施。
第四条对经济作用区、沿海地区的水道航标巡查,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
第五条巡查管理应做到注意周密、措施得当、操作灵活、技术和管理相结合、持续的开发创新。
第六条航道航标巡查管理人员应坚持依法执勤、服务社会的原则,依法忠诚履职,尊老、爱幼、敬群众、爱护环境、热心于公益事业,促进依法行政和公安警卫工作。
第七条凡依照本制度巡查航道航标巡查应严格依法行动、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对航道航标巡查管理工作中的各类收入和费用,按规定上交或上缴国库,并确保真实、合法、规范、及时、完整的上缴。
第二章巡查角色职责第九条巡查指挥者是指水上交通管理局、公安派出所或者环保交通管理部门派出的公安人员。
第十条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各级领导是巡查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水上交通管理各级领导部门主管负责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这些领导部门主管有责任对巡查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对巡查工作进行领导和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领导部门主管负责能力鉴定的安排和考核指挥者的训练,制定指挥者的考核标准。
第十四条指挥者按照交通水运管理局传达要求准确落实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巡查工作涉及到公安等行政执法的,指挥者受其委托,承担有限的水上行政执法职责。
航道安全通航评估
航道安全通航评估
航道安全通航评估是指对航道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航道的安全性,以保障船舶安全通航。
航道安全通航评估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航道测量与勘测:对航道进行测量和勘测,确定航道的深度、宽度等参数,评估航道是否满足船舶通航需求。
2. 水文条件评估:评估航道的水文条件,包括潮汐、洪水、流速等,判断航道是否存在水流障碍或水流过大等潜在危险。
3. 水道地质评估:评估航道的地质条件,包括海底地质、河床地质等,判断航道是否存在地质隐患,如滩涂、漩涡、岩石等。
4. 航标标志评估:评估航道的航标标志系统,包括航标灯塔、浮标、航标牌等,判断航标标志是否完善、清晰可见,确保船舶能够准确导航。
5. 交通流量评估:评估航道的交通流量,包括船舶通行频率、通行量等,确定船舶通行的密度和间隔,以保证航道通畅、无冲突。
6. 风浪条件评估:评估航道的风浪条件,包括风力、浪高等,判断航道是否适宜船舶通行,以避免风浪对船舶的影响。
7. 通信与导航设施评估:评估航道的通信与导航设施,包括雷达、通信设备等,判断设施是否完备、正常运行,以确保船舶
通航的安全性。
以上内容是航道安全通航评估的主要内容,通过对航道的综合评估,可以发现航道存在的潜在危险和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以保障船舶的安全通航。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近年来,航道管理中的弊端日益突出,导致对航道管理体制创新的需求日益增加。
以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路运输资源,加强航道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航道管理机构管理的航道、航道设施和与航行有关的设施的管理。
前款所称航道,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地区、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中,船舶、排筏可以航行的水域。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全区航道管理工作,自治区航道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范围承担本条例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水利、国土资源、水产、林业、公安、环保、建设、规划、旅游、海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应当由专门部门建设、维护和管理,并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专业监督和指导。
军事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航道规划建设第五条可以开发通航的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和沿海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并实施。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水资源总体规划和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建设、铁路、公路和航道发展规划以及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并应当符合国家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航道发展规划还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和航运发展的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报国家批准。
航道技术等级是航道管理和确定跨河桥梁、跨船建筑物和航道建设标准的基础。
第七条航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航道航标管理基本知识
福州港航道航标管理知识第一部分 航道概述一、航道概念及分类(一)航道: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划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
(二)航道分类1.按航道的级别划分为7级,即I、II、III、IV、V、VI和Ⅶ个等级航道。
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3.按航道所在地域划分为沿海航道和内河航道。
4.按航道形成的因素分为天然航道、人工航道和渠化航道。
5.按航道的通航条件划分:(1)依通航时间分为常年、季节性通航航道;(2)依通航限制条件分为单向、双向和限制性航道;(3)依通航船舶类别分为内河船航道、海船进江航道、主航道、副航道、缓流航道、短捷航道等。
6.按航道所在特殊部位分为桥区航道、港区航道、库区航道、内河进港航道和海港进港航道等。
二、航标的概念、作用及分类(一)航标:即助航标志,是船舶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
(二)航标的作用:标示航道的方向、界限与障碍物,揭示有关航道信息,为船舶航行指出安全经济的航道。
(三)航标分类1.按航标的作用划分为:(1)视觉航标:是固定的或浮动的供直观的助航标志。
具有易辨认的形状颜色,可安装灯器及其它附加设备;常用标身的形状、颜色或顶标来区分或表示不同的航标功能,供驾驶员在白天观察使用,夜间则以灯光的颜色、节奏、周期来区分识别。
(2)音响航标:是指能发出声音信息以引起驾驶员注意其概位的助航标志。
有空中和水中音响航标两种。
(3)无线电助航设施:以无线电波传送信息供船舶接收以测定船位的助航标志。
有无线电指向标、无线电测向仪、雷达应答器、雷达反射器、雷达指向标、卫星导航等。
2.按航标设置水域划分为:(1)内河航标:有航行标志、信号标志和专用标志。
航行标志包括过河标、沿岸标、过渡标、侧面标、左右通航标、示位标、泛滥标、桥涵标;信号标志包括通行信号标、鸣笛标、界限标、水深信号标、横流标、节制闸标;专用标志包括管线标和专用标。
航道测量测绘工作制度汇编
航道测量测绘工作制度汇编一、前言航道测量测绘工作是航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和提高航道服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航道测量测绘工作,确保测量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汇编。
二、航道测量测绘工作的任务和内容航道测量测绘工作的任务是对通航水域进行测绘,包括水下、水上地形与地物、两岸范围内的地物标志测量、水流观测、地磁偏差测量、航行障碍物及限航物的测量以及资料整理和航道图绘制等工作。
1. 水下、水上地形与地物测量水下、水上地形与地物测量是航道测量测绘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通过对水下、水上地形与地物的测量,可以获取准确的地形、地物数据,为航道设计和维护提供基础资料。
2. 两岸范围内的地物标志测量两岸范围内的地物标志测量是指对航道两岸的地物标志进行测量,包括标志的位置、高程、形态等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船舶提供准确的导航信息。
3. 水流观测水流观测是航道测量测绘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通过对水流的观测,可以了解水流的特性和变化规律,为航道维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 地磁偏差测量地磁偏差测量是指对航道所在地区的地磁偏差进行测量。
地磁偏差对船舶的导航和定位具有重要影响,通过地磁偏差测量,可以提供准确的地磁偏差数据,保证船舶导航的准确性。
5. 航行障碍物及限航物的测量航行障碍物及限航物的测量是指对航道中的航行障碍物和限航物进行测量,包括位置、大小、形态等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航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船舶提供准确的航行信息。
6. 资料整理和航道图绘制资料整理和航道图绘制是航道测量测绘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通过对测量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绘制出准确的航道图,为航道维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航道测量测绘工作的方法和流程航道测量测绘工作采用的方法包括地面测量、航空测量、卫星测量等。
具体流程如下:1. 测量准备在开展航道测量测绘工作前,需要进行测量准备。
包括对测量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测量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测量方案的制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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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内河水道
三 航道尺度
确定航道标准宽度时,应考虑的因素: • 船舶(队)的尺度、船(队)型、船舶(队)的操纵性、偏航程度; • 航道尺度、航道形态; • 流速、流态; • 气象条件。
长江干线对航道标准宽度Bmin的规定: • 川江—— 60m; • 中游—— 80m; • 下游——100m; • 当与Hmin的维护不能兼顾时可缩窄Bmin,不得小于:川江50m;中、
② 平原河流:流经地势平坦、土质疏松的平原地区。平原河流的形成过程主要表现为水流的堆积作用,在 这一作用下,河谷中形成深厚的冲积层,河口淤积成广阔的三角洲。主要特点如下: • 河床质为粗沙、中沙、细沙和粘土。 • 横断面在顺直河段多为抛物线形或矩形;弯曲河段的弯顶部分为不对称三角形;江心洲分汊河段呈“W”字形 (马鞍形);游荡型河段则十分散乱。 • 平原河流的水面比降一般都比较小、流速也较小;流态比较平缓,不正常水流较少,且强度较弱。 • 水位变幅不大;但河道多变。
1 2 L1 L2 L b1 b2 b d1 d2 d
Bmin 2(b L sin d ) c
C 1 (b L sin)
2
d
1 4
(b
L sin)
1 2
tVs
s in
Bmin 2(b L sin) 1.5 3(b L sin)
通常 ° 取3 ; Bmin 5b。
第一节 内河水道
一 河流基本知识
(1)河流:河流是指陆地表面上的线性凹地与在其上流动的河水的总称,是在地壳构造运动的基础上,水流 与河床长期不断相互作用下形成的。
(2)河流分类: ① 山区河流:流经地势高峻,地形复杂的山区。河谷的形 成一方面与地壳构造运动密切相关,一方面受水
流侵蚀作用的影响。主要特点如下: • 河床质为原生基岩、块石、卵石、粗沙;河谷断面常呈“V”字或“U”字形。 • 沿程多为开阔段与峡谷段相间。 • 山区河流的水面比降一般都比较大、流态十分紊乱、流速大。 • 山区河流的流量与水位变幅极大。 • 河道稳定少变。(除非出现地震、山崩、滑坡)。
水线。 ⑥ 流 域:分水线所包围的区域称为流域,流域是水系的集水区域。 ⑦ 河 谷:河水流经或曾经流经过的凹地。一般有谷底、冲积层、谷坡、阶地、河床、
河槽、河漫滩等部分组成。 ⑧ 河 床:河谷内曾经被水流浸漫(淹没)的部分。 ⑨ 河 槽:河床中正被水流淹没的部分。
第一节 内河水道
二 航道
1 航道定义:
下游60m。分月设标水深和航宽见航道公报和航道通电。
第一节 内河水道
三 航道尺度
上述标准宽度公式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
第一节 内河水道
三 航道尺度
4 航道最小曲率半径(Rmin)
定义:
①指航道弯曲处,其轴线圆半径的长度。(水利工程)
②指航道弯曲处,其水流动力轴线圆半径的长度。(航运部门)
(1)凡能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2)水道中具有一定深度、宽度、净空高度和弯曲半径,能供船舶安全航行的水域 称航道。 (3)指由航标标示的或按国家规定的等级河流中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2 航道种类:
主 航 道:航道中水深大、流量大的水域称主航道。通常为下水船的航路。 副 航 道:主航道两侧的缓流区和汊道称为副航道。一般为上水船的航路。 季节性航道:指只能在特定季节的特定水位才能通航的航道。常作为上水船的航路。 经 济 航 道: 相对主航道而言,能缩短航程、提高航速、减少航行时间(缩短营运周
第一节 内河水道
三 航道尺度
2 航道标准深度(Hmin) 指航道在枯水期内应维护的最小水深。可用下式表示: Hmin = T + △h 式中:T ——允许通航的最大船舶的最大吃水(m); △h—— 剩余水深(m)。作用是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海 船一般为0.7 m,我国颁布的内河通航标准规定 △h为: 沙质河床 0.1~0.3m 石质河床 0.2~0.5m
期)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的航道。包括缓流航道、短捷航道、经济迂回航 道。
第一节 内河水道
三 航道尺度
1 概念 航 道 尺 度: 指一定水位下的航道深度、航道宽度、航道曲 率半径。随水位的变化而变化。 航道标准尺度: 指全年通航期内,在一定的通航保证率下,当 水位下降至零水位时,航道中必须维护的最小 尺度。也叫航道保证尺度、航道保障尺度、航 道最小尺度。(包括Hmin、Bmin、Rmin)
第一节 内河水道
一 河流基本知识
(3)河流的分段 ① 按航运经济分:上游、中游、下游、河口(感潮河段) ② 按地理地质分:河源、上游、中游、下游、河口(大的河流)
(4)基本概念 ① 河流长度:河流的河源到河口间的轴线长度。 ② 干 流:一般指长度最长或流量最大的河流。 ③ 支 流:指不与干流同出一源而流入干流的河流。(有一级、二级、…之分) ④ 水 系:在一定集水区内,有大大小小的河流、湖泊所构成的脉络相通的系统。 ⑤ 分 水 岭:划分相邻水系、河流的山岭或河间高地;分水岭上最高点的连线,称为分
第一节 内河水道
三 航道尺度
3 航道标准宽度(Bmin) 航道标准宽度是指在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的航道宽度,
也就是整个通航期内航道的最小宽度。
单向
双向Biblioteka 第一节 内河水道三 航道尺度
单线航道宽度: 双线航道宽度:
若 则 一般规定: 故有
Bmin L sin b cos 2d
Bmin L1 sin1 b1 cos1 L2 sin2 b2 cos2 d1 d2 c
凡拖、运一级危险品的船舶,按上述规定增加0.1 m。
长江干线的标准深度规定如下:
川江:
2.9 m
中游:
2.9 m
下游: 南京以上
4.0 m
南京以下
10.5 m
其中通州沙、白茆沙 7.5 m
夹水道开放情况:
中游: H —— 2.7 m B —— 80 m
下游: H —— 3.5 m B —— 100 m
第一节 内河水道
三 航道尺度
确定△h应考虑的因素:
① 动吃水因素;② 螺旋桨安全;③ 舵效因素;④ 波浪影响;
⑤ 顶推船队编队产生的吃水增值。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对长江干线枯水期航行船舶剩余水深(△h)的规定如下:
川 江:客、货轮0.3 m;拖轮(包括华字艇)0.2 m。
中、下游:各轮均为0.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