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征信监管机制全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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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征信监管机制全面解析

征信监管机制是指征信法律制度体系框架、监管机关、征信机构、征信市场、征信参与者之间,在法定的制度安排下,形成有序的组织结构和稳定的运行规律,并在相互作用下产生良性的社会功能。我国已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主抓征信业的管理、其他部门积极配合的管理架构,以尽可能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从而推动征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业的监督管理职责

我国的征信业是从信贷征信起步,逐步发展到经济领域征信,金融机构是征信机构的主要信息来源和产品使用者。考虑到征信业与金融业的紧密关系,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由“管理信贷征信业”调整为“管理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在《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前,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业的管理职责没有法律保障,管理手段和管理措施也不够。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行使对征信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征信业的监督管理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共同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辖内的征信机构及其征信业务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制定征信业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批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接受企业征信机构的备案,组织对征信机构、金融信甩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检查等。《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手段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及时有效地掌握征信机构的组织管理及业务开展情况,了解征信市场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规范征信行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有关制度,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建立本行业、本地区的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有效采集和应用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平台,实现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改善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的信用环境。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将自身在履职过程中所获得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制定信用信息公开的目录,形成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解决征信机构信息来源渠道不畅、信息来源缺乏的问题,提高政府机关掌握的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二是政府部门可以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作为选择资金扶持对象、落实优惠政策、对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安排发展项目、干部招聘、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通过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查询等行为,既服务公共事务管理,又能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机构的发展壮大。

征信监督管理的国际比较

从世界经验来看,一国的征信监管与该国的征信市场建设模式直接相关。美国的征信体系以市场为主导,监管环境较为宽松。欧盟国家既有以中央银行主导建立的公共征信机构,也有市场化运营的私营征信机构,釆用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亚洲国家的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大多由中央银行推动征信业的发展,在监管的同时注重培育征信市场。

―、美国以法律体系为主导的多元化监管模式

美国实施的是政府部门“多头监管”,没有专门负责征信业监管的行政部门,由相关法律对应的主管部门在其相应的职权范围内发挥对行业的监管和执法功能。其征信监管部门分为两类:一是金融相关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备保险公司,主要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法律一般指定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财政部的货币监理局作为执法机关。二是非金融相关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信用联盟总局等,主要规范征信业和商账追收业。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美国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主要负责征信法律的执行和权威解释,—推动相关的立法等。此外,美国《多德一弗兰克法案》加强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准许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内部成立信用评级办公室,对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进行监管,同时赋予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制定权。同时,在联邦储备委员会内设立一个全新的、独立的联邦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管理并执行新的针对消费者金融监管的联邦监管制度。美国比较注重市场的自由发展,因此为征信业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如要求政府、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披露和公开其掌握或反映自身状况的各种信息;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采集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时无须经信息主体人的同意。同时美国在必要的方面加强监管,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给予严格保护;禁止采集种族、信仰、医疗记录等隐私;对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规定了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对滥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惩处。

二、欧盟以专业监管机构为主导的一元化监管模式

欧盟国家普遍成立了专业监管机构,负责数据保护和征信机构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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