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简表(123处)

海口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简表(123处)
海口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简表(123处)

海口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简表(12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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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于2013年3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共计1943处,另有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共计47处。2013年5月3日正式对外公布。国务院增补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944(含增补)处。 中文名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时间2013年数量1944处评审工作2009年 目录 1 阶段 2 比例 3 古遗址 ?新增 ?合并 4 古墓葬 ?新增 ?合并 阶段编辑 第七批国保单位的评审工作从2009年开始,到2013年公布,共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9年5月~2010年初),推荐项目的申报。各地共推荐了5573处申报项目。第二阶段(2010年7月~10月),遴选申报项目,确定初步推荐名单。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了3057处初步推荐名单。 第三阶段(2010年10月~2013年1月),征询意见,确定推荐名单。最终确定1943处申报项目,另有47处申报项目与前六批国保单位相应项目合并,一并上报国务院。 比例编辑 第七批国保单位仍沿用第六批国保单位采用的分类法,其中: 古遗址516处(26.6%) 古墓葬186处(9.6%) 古建筑795处(40.9%) 石窟寺及石刻110处(5.7%)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29处(16.9%) 其他7处(0.4%) 在地域分布上,山西181处、河南168处、湖南123处、河北110处、江苏105处等省份位居前列。湖南、重庆、青海、新疆等地数量增长幅度较大。与前几批国保相比,第七批国保单位包含了较多的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另外少数民族地区文物数量也增长明显。第一至第七批国保单位总数为4295处。[1] 古遗址编辑 新增 序号编号名称时代地址 1 7-0001-1-001 延庆古崖居明以前北京市延庆区 2 7-0002-1-002 四方洞遗址旧石器时代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3 7-0003-1-003 化子洞遗址旧石器时代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4 7-0004-1-004 孟家泉遗址旧石器时代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5 7-0005-1-005 筛子绫罗遗址新石器时代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6 7-0006-1-006 三各庄遗址新石器时代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江苏省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苏政发[2011]181号公布) (共188处) 一、古遗址(33处) 总序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备注646 Ⅰ—1 朝墩头遗址新石器时代高淳县 647 Ⅰ—2 窨子山遗址商周南京市秦淮区 648 Ⅰ—3 螺丝墩遗址新石器时代宜兴市 649 Ⅰ—4 龙头岕窑址汉~晋宜兴市 650 Ⅰ—5 黄龙山紫砂泥矿 明~1979年宜兴市 井 651 Ⅰ—6 翠屏山窑址西汉徐州市云龙区 652 Ⅰ—7 神墩遗址新石器时代溧阳市 653 Ⅰ—8 秦堂山遗址新石器时代溧阳市 654 Ⅰ—9 牛场窑群宋溧阳市 655 Ⅰ—10 徐家湾遗址新石器时代张家港市 656 Ⅰ—11 维新遗址新石器时代太仓市 657 Ⅰ—12 黄泗浦遗址南朝~宋张家港市 658 Ⅰ—13 二涧遗址新石器时代连云港市海州区 659 Ⅰ—14 朝阳遗址新石器时代连云港市连云区 660 Ⅰ—15 罗庄城遗址春秋~汉东海县 661 Ⅰ—16 龙苴城遗址汉灌云县 662 Ⅰ—17 磨脐墩遗址西周金湖县 663 Ⅰ—18 宋墩遗址西周金湖县 664 Ⅰ—19 甘罗城遗址秦淮安市淮阴区

665 Ⅰ—20 韩信城遗址汉~元淮安市清浦区 666 Ⅰ—21 泗州城遗址唐~清盱眙县 667 Ⅰ—22 云梯关遗址唐~清响水县 668 Ⅰ—23 郭山遗址西周~战国仪征市 669 Ⅰ—24 仪征东门水门遗 南宋仪征市 址 670 Ⅰ—25 莲花洞遗址晚更新世镇江市润州区 671 Ⅰ—26 城上村遗址新石器~周句容市 672 Ⅰ—27 龙脉团山遗址商周镇江市润州区 673 Ⅰ—28 葛城遗址西周~春秋丹阳市 674 Ⅰ—29 影山头遗址新石器时代兴化市 675 Ⅰ—30 泰州城遗址宋~清泰州市海陵区 沭阳县 676 Ⅰ—31 万北遗址新石器~ 商周 677 Ⅰ—32 顺山集遗址新石器时代泗洪县 678 Ⅰ—33 淩城遗址汉泗阳县 二、古墓葬(12处) 总序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备注679 Ⅱ—1 魏家村土墩墓群西周~春秋溧水县 680 Ⅱ—2 洪保墓明南京市江宁区 周金坛市 681 Ⅱ—3 仙姑村庙西土墩 墓群 682 Ⅱ—4 严天池墓明常熟市 683 Ⅱ—5 大云山汉墓群西汉盱眙县 684 Ⅱ—6 魏家墩土墩墓周镇江市丹徒区 685 Ⅱ—7 春城土墩墓群周句容市 686 Ⅱ—8 四脚墩土墩墓群西周镇江市丹徒区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987年11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44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统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均须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凡已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根据保护文物古迹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划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 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 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

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的建筑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建筑楼房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四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地带内针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实行具体管理。 第六条建设控制地带允许建筑的高度,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的,其高度按檐口计算。成片建设(包括改建)的地区,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个别建筑物可提高建筑高度。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未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或所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小于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的,在其周围建房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办理。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时,须按本规定第三条程序办理。 第九条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批准或违反本规定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筑处理。

【怀旧】读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集锦

【怀旧】读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集锦 【怀旧】读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集锦建筑,见证着城市的历史;建筑,承载着城市的文化;建筑,宣示着城市的精神。 当我们看过一座城市的建筑,就能了解她曾经经历过的风雨和沧桑,就能感受从她骨子里流露出的气质和内涵,就能发现在她内心里涌动着的抱负和追求。收藏(44) 送鲜花(20) 回应(5) 分享到:新浪微博QQ空间| 举报榜主:辵大曰文2012-06-15 创建/ 2014-10-13 修改/ 19126人浏览过1 外滩上海黄浦区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外... 人均¥58分享收藏推荐理由: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01、汇丰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10-12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02、沙逊大厦/华懋饭店中山东一路20号(南京东路20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03、中国银行大厦中山东一路23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04、上海海关大楼中山东一路13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05、上海总会大楼中山东一路2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06、汇中饭店中山东

一路19号(南京东路23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21、亚细亚火油公司大楼中山东一路1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22、怡和洋行大楼中山东一路27号(北京东路1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23、东方汇理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29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F001、百老汇大厦北苏州路2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F002、俄罗斯领事馆黄浦路20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八批)2A011、外滩信号台中山东二路1号甲 2A001、法国邮船公司大楼中山东二路9号 2A002、有利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3号 2A003、中国通商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6号 2A004、大北电报公司大楼中山东一路7号 2A005、华俄道胜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15号 2A006、台湾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16号 2A007、字林西报大楼中山东一路17号 2A008、麦加利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18号 2A009、横滨正金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24号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书、记录簿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要求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1-3-25 执行日期:1991-3-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第八条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2006-05-22 11:53:07 总则 1. 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 (以下简称“本风貌区” )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城市更新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 本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为本风貌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性保护以及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指导下一层面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方案的编制。 本规划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2. 主要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年 (3)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 年 (4)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 年 (5) 、《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2003 年 3. 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 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4. 规划范围 本风貌区规划范围根据2003 年批准的《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划示》确定,为黄浦行 政区的人民路—中华路以内区域,总用地面积为199.72 公顷。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 5. 风貌特征 本风貌区是上海中心城内整体性最好、规模最大的一处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色的历史文化风貌区。留存有上海700 多年城市发展的历史痕迹,蕴藏着各个城市发展时期丰富的物质与非物质的历史遗存,集中体现了清末民初以后上海的传统城市生活文化。风貌区边界明确、形态独特,区内街道交错密布、巷弄蜿延曲折、街巷景观多变、建筑类型众多,为典型的自然发展形成的城市格局。区内既有中国传统特色的宗教建筑、民居和商业街市,也有近代中西合璧风格的各类建筑物。 6. 功能定位 本风貌区确定为以居住、商业、文化娱乐和旅游观光功能为主体、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征的城市复合型历史中心地区。本规划着重于全面提升本风貌区的居住品质,强化旅游服务功能,充实商业和文化娱乐功能。 7. 保护原则

南通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南通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 1、南通博物苑 南通博物苑位于市区濠南路19号,创建于清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创办人张謇。早期建筑有中馆、南馆、北馆、苑事室、藤东水榭、国秀亭、相禽阁等,并有假山、兽室、鸟室、风车、水塔等园林设施及名贵花木。解放前几经变故,遭受破坏。建国后逐步恢复,并将张謇故居濠南别业纳入博物苑管理范畴。现为综合性地方博物馆。南通博物苑是中国人自办的最早的博物馆,在我国博物馆史和现代文明史上占有特定地位。1988年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张謇墓 张謇墓原名啬公墓,位于市区东南啬园路。啬公即清末状元、近代民族实业家、教育家张謇(1853-1926)。张謇墓前竖有铜像、墓道、墓阙,阙楣刻“南通张先生之墓阙”。张謇墓陵台左侧有其独子张孝若的墓茔。墓侧有青砖粉墙的飨堂、憩堂各一座,现辟为张謇生平业绩陈列室。200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归入南通博物苑。 3、大生纱厂 大生纱厂建于1895年,创办人张謇。现存历史建筑、设施有清花间厂房、钟楼、公事厅、纺织专科学校旧址、实业小

学教学楼、仓库以及护厂河、大生码头遗址等,基本保持原有的历史面貌和格局。大生纱厂是中国近代民族工业发展史上的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是南通产业工人的摇篮,在旧中国的民族资本中,具有令人瞩目的地位,是研究中国民族工业发展史的活标本。2006年作为南通博物苑的扩展项目,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南通天宁寺 天宁寺位于南通市主城区中学堂街,始建于唐咸通四年(863),是南通地区最重要的历史遗存,曾被奉为通州九大寺之首,有“一州伟观”之誉。天宁寺现存建筑主要有光孝塔、山门、金刚殿、大雄之殿等,大雄之殿的包镶法瓜楞柱为全国罕见。200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61年3月4日公布。共计180处,其中河南13处。 1、龙门石窟北魏至唐洛阳(包括白居易墓) 2、太室阙东汉登封 3、少室阙东汉登封 4、启母阙东汉登封 5、祐国寺塔(铁塔)北宋开封 6、嵩岳寺塔北魏登封 7、白马寺金至清洛阳(即东汉创建的白马寺旧址) 8、观星台元登封 9、仰韶村遗址新石器时代土渑池 10、郑州商代遗址商郑州 11、殷墟殷安阳 12、郑韩故城东周新郑 13、汉魏洛阳故城东汉至北魏洛阳 第二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于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计62处,其中河南3处。 1、巩县石窟北魏至宋巩义 2、修定寺塔唐安阳 3、宋陵北宋巩义 第三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国务院1988年11月13日公布。共计258处,其中河南14处。 1、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旧址1931年新县 2、中共中央中原局旧址1938-1939年确山 3、社旗山陕会馆清社旗 4、风穴寺及塔林唐至清汝州 5、净藏禅师塔唐登封 6、平粮台古城遗址新石器时代淮阳 7、二里头遗址夏商偃师 8、尸乡沟商城遗址商偃师 9、钧台钧窑遗址宋禹州 10、隋唐洛阳城遗址隋唐洛阳 11、北宋东京城遗址北宋开封 12、张衡墓东汉南阳 13、打虎亭汉墓东汉新密 14、张仲景墓及祠东汉南阳

第四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96年11月12日公布。共计250处,其中河南21处。 1、西山遗址新石器时代、东周郑州 2、王城岗及阳城遗址新石器时代登封 3、羑里城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汤阴 4、蔡国故城西周、春秋上蔡 5、酒店冶铁遗址战国、汉西平 6、戚城遗址春秋濮阳 7、虢国墓地周三门峡 8、汉梁王墓群西汉永城 9、潞简王墓明新乡 10、初祖庵及少林寺塔林唐—清登封 11、济渎庙宋—清济源 12、南阳武侯祠元—清南阳 13、归德府城墙明商丘 14、太昊陵庙明、清淮阳 15、比干庙明、清卫辉 16、开封城墙清开封 17、周口关帝庙清周口 18、内乡县衙清内乡 19、灵泉寺石窟东魏—宋安阳 20、千唐志斋石刻西晋—民国新安 21、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地1934年罗山 合并项目: 辟雍碑西晋偃师(归入汉魏洛阳故城) 繁塔宋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延庆观元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第五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计518处,其中河南45处。 裴李岗遗址新石器时代新郑 贾湖遗址新石器时代舞阳 八里岗遗址新石器时代邓州 北阳平遗址新石器时代灵宝 庙底沟遗址新石器时代三门峡 大河村遗址新石器时代郑州 孟庄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辉县 古城寨遗址新石器时代新密 府城遗址商焦作 番国故城遗址东周固始 城阳城址东周信阳 古荥冶铁遗址汉郑州

关于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况和建议

关于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况和建议 发布时间:2008-07-10 作者:文史办 关于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况和建议 市政协文史(学习)委员会 市政协文史(学习)委员会在朱晓进、俞明副主席带领下,对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进行了专题视察。民盟南京市委、民进南京市委、农工党南京市委、致公党南京市委、九三学社南京市委的领导同志参加了视察活动。现将视察所得报告如下: 一、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情况 近年来,南京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 (一)以经费投入为标志的政府重视 经费投入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物质保证。这几年,公共财政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

(二)以协调配合为标志的部门共识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涉及政府的多个部门。这些年,相关部门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明显提高。规划部门在规划制订、项目审批方面,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方面,建设、财政部门在资金投入方面,公安部门在防范打击方面,与文物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国土、园林、旅游等部门及区县政府积极支持。政府各部门之间逐步形成共识,为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以舆论监督为标志的社会关注 社会公众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多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调研、视察等方式,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通过建言献策,广大市民通过包括网络在内的媒体等渠道,积极参与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中来。不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实施与推进,许多破坏历史文化遗产行为的防范与制止,都是与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推动、批评、监督分不开的。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坚实基础。 经过以政府为主导、公众为主体的全社会共同努力,南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断出现新的亮点。 明孝陵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明城墙列入中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明城墙周边环境整治获国家“最佳人居环境奖”; 云锦制造工艺列入中国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预备名录; 中山陵的环境整治与建设,长江路文化一条街的建设,1912街区在民国建筑利用方面的探索,晨光1865产业园在工业遗产利用方面的探索,白鹭洲公园的改造,石头城遗址公园的建设,龙江宝船遗址公园的建设,南捕厅历史街区的建设,江宁织造府遗址的建设,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的建设,阅江楼的建设,浡泥国王墓的保护和周边环境整治,江宁上坊东吴早期大墓的保护等,获得社会各方面的一致肯定; 三项考古成果列入全国年度考古十大新发现,三项考古成果进入年度提名; 南京民俗馆的“金陵风韵”展,南京市博物馆的“龙虎系列”展(包括反映南京历史文化的“龙蟠虎踞”展、反映今日南京的“龙腾虎跃”展、反映南京地下文物的“藏龙卧虎”展、反映馆藏精品的“龙吟虎啸”展),中国科学院南京古生物研究所的“生命进化史”展等,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老城做减法、新区做加法”的城市发展总体思路,为南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2002年,老城中12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是河西地区的近20倍,到2007年,已不足2倍。 总的来说,由于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成功努力,南京基本保持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古都格局及其所依托的山水环境,较好地控制了老城“近墙低、远墙高,中间高、周边低,城北高、城南低”的总体空间形态,历史文化街区绝大部分得到保护,文保单位、重要近现代建筑得到立法保护,文物古迹的保护对象不断拓展,若干已经消失的标志性历史文化景观在审慎论证的基础上正在多元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得到重视。面对当前以文化建设为核心的城市竞争,古都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总3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 (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 物本体相协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 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 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 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 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 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序号 1文物类型xx环境郊野xx地区 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 米。 界带起,向外延展1000米范 围。(古行业遗址同此)郊野山地浅xx 和丘陵地带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 2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界3-5级: 在2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以有效保护文物环境为准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同上 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 2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 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 xx500米范围内。 2-5级:

酌请划定。郊野山地xx1级: 自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范围,长度 2."0km以内的部分。 向上200米,向下部分500米,平行部分15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23墓葬 xx同上 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 米范围内。 向外延展1000米范围。同上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范围内。同上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1000米以内。 向上500米,向下部分1000米,平行部分20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4石窟寺及石 刻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范围内。 2级: 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5级建控范围。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1000米以内。

向上500米,向下部分1000米,平行部分20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古文化遗址1-5级: 自保护范围向外 不小于400米的连线。 自保护范围边界以外不 小于500米范围,划为五 级建控地带。 另: 对于古代行业遗址,2-5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 带起,向外延展300米范围。2-3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2-5级: 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2级: 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5级建控范围。 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2-3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2-3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5造像及xx 石刻1级: 独立造像、石刻,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 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 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 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广州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情况一览表

广州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情况一览表 219处市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和159处登记保护文物单位。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个) 序号名称年代地点公布时间 1 三元里平英团旧址1841 广园西路抗英大街 145 号 1961.3.4 第一 批 2 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1911 先烈中路79号1961. 3 第一批 3 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1926 中山四路42号1961.3 第一批 4 广州公社旧址1927 起义路1 号1961.3 第一批 5 光孝寺唐、清光孝路109号1961.3 第一批 6 虎门炮台(番禺部分) 1841 番禺上下横档岛1982.2 第二批 7 陈家祠堂清光绪中山七路恩龙里34 号1988.1. 第三批 8 洪秀全故居1814 花都市官禄布村1988.1 第三批 9 国民党“一大” 旧址(包括革命广场) 1924 文明路215号1988.1 第三批 10 黄埔军校旧址 (包括东征烈士墓) 1924 黄埔长洲岛1988.1 第三批 11 中华全国总工会旧址1925 越秀南路89号1988.1 第三批 12 怀圣寺光塔唐、宋光塔路56号1996.11.第四批 13 广州圣心大教堂1888 一德路旧部前56号1996.11 第四批 14 广州大元帅府旧址民国纺织路东沙街18号1996.11 第四批 15 广州沙面建筑群清沙面1996.11 第四批 16 秦代造船遗址南越国宫署遗址南越文王 墓秦汉西汉 中山四路316号解放北路867 号 1996.11 第四批 17 中山纪念堂1931 东风中路295号2001.6 第五批 18 余荫山房1931 番禺市南村镇北大街2001.6 第五批 19 莲花山古采石场西汉至、清番禺市莲花山旅游区山顶北2001.6 第五批 (二) 广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1个) 序号名称年代地点公布时间 1 升平社学旧址(包括义勇祠) 1841 白云区石井镇1978.7 第一批

上海的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概要

上海的29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你去过几个? 1.上海孙中山故居 位于上海市香山路7号(原莫利爱路29号),1918至1924年间孙中山先生和夫人宋庆龄在此居住。1925年3月25日孙中山在北京逝世,临终留下《家事遗嘱》,将其“所遗之书籍、衣物、住宅等”留给了夫人宋庆龄。此后,宋庆龄继续在寓所内居住,直到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离沪移居香港、重庆。抗战胜利后,1945年底宋庆龄回到上海,将寓所赠与国民政府,作为孙中山的永久纪念地。1961年3月4日,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 位于上海市霞飞路渔阳里(今淮海中路567弄)6号。为两层楼砖木结构石库门建筑。该弄于民国4年(1915年)8月下旬始申请建,约次年至民国8年前建成。坐北朝南,原由戴季陶租用。1959年5 月26日,公布为市文物保护单位。1961年3月4日,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3.鲁迅墓 位于上海市四川北路2288号鲁迅公园(原虹口公园)内西北隅。1936年10月19日,鲁迅在上海逝世。22日,鲁迅丧仪在万国公墓礼堂举行,后遗体葬于公墓东侧 F区。1956年10月14日,鲁迅逝

世二十周年时,鲁迅墓从万国公墓迁到虹口公园内。1961年3月4日,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址 位于上海市望志路106、108号(今兴业路76、78号)。沿街并排两幢两层砖木结构建筑,坐北朝南。该楼于民国9年(1920年)夏秋间建,与左右紧邻4幢同类房屋同时建成,属贝勒路树德里(今黄陂南路374弄)一部分。是为上海典型石库门式样建筑,外墙青红砖交错,镶嵌白色粉线,门楣有矾红色雕花,黑漆大门上配铜环,门框围以米黄色石条。1921年7月23日晚,中共“一大”在此召开。1952年9月,中共“一大”会址修复,建立纪念馆并对外开放。1961年3月4日,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5.豫园 位于上海老城厢东北部,北靠福佑路,东临安仁街,西南与老城隍庙、豫园商城相连。它是老城厢仅存的明代园林。园内楼阁参差,山石峥嵘,湖光潋滟,素有“奇秀甲江南”之誉。豫园始建于明嘉靖年间,原系潘氏私园。豫园始建于一五五九年,距今已有四百余年历史。它原是明朝一座私人花园,占地三十余亩.园内有三穗堂、大假假山、铁狮子、快楼、得月楼、玉玲珑、积玉水廊、听涛阁、涵碧楼、内园静观大厅、古戏台等亭台楼阁以及假山、池塘等四十余处古代建筑,设计精巧、布局细腻,以清幽秀丽、玲珑剔透见长,具有小中见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

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xxxx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2006-05-22 11:53:07 总则 1.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以下简称“本风貌区”)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城市更新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本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为本风貌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性保护以及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指导下一层面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方案的编制。 本规划由xx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2.主要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3)、《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 (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年 (5)、《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2003年 3.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

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4.规划范围 本风貌区规划范围根据2003年批准的《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划示》确定,为黄浦行政区的人民路—中华路以内区域,总用地面积为199.72公顷。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 5.风貌特征 本风貌区是上海中心城内整体性最好、规模最大的一处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色的历史文化风貌区。留存有上海700多年城市发展的历史痕迹,蕴藏着各个城市发展时期丰富的物质与非物质的历史遗存,集中体现了清末民初以后上海的传统城市生活文化。风貌区边界明确、形态独特,区内街道交错密布、巷弄蜿延曲折、街巷景观多变、建筑类型众多,为典型的自然发展形成的城市格局。区内既有中国传统特色的宗教建筑、民居和商业街市,也有近代中西合璧风格的各类建筑物。 6.功能定位 本风貌区确定为以居住、商业、文化娱乐和旅游观光功能为主体、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征的城市复合型历史中心地区。本规划着重于全面提升本风貌区的居住品质,强化旅游服务功能,充实商业和文化娱乐功能。 7.保护原则 7.1整体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街巷系统和整体空间尺度,保护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历史文化风貌和居住生活形态,整体延续城市的历史发展脉络。 7.2原真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的城市肌理、街巷网络与尺度、空间布局、绿化、文物与优秀历史建筑等真实的历史信息,保持城市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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